股份制经济是社会所有制经济_股份制论文

股份制经济是社会所有制经济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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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与股份制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份制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股份制经济则是一种所有制形式。股份制虽然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但它的筹资和促进两权分离等功能不仅可以为资本主义经济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因此,股份制本身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姓“中”,中性概念的“中”。同样,通过股份制这种财产组织形式所组成的股份制经济既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也可以存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它本身既不姓“私”,也不姓“公”,而是姓“社”——社会所有制。它既可以将私有资本组合为社会资本,也可以将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组合为社会资本。因此,股份制经济是社会所有制经济。

一、股份制与股份制经济

由于股份制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在我国,人们过去在相当长时期内都认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社会主义不能用,甚至将股份制直接与资本主义划等号,谁搞股份制,谁就是搞资本主义。在理论界,不少学者也对股份制的性质问题进行了多年的探讨和争论。股份制姓“资”、姓“社”的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的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发表重要讲话,才将关于股份制姓“资”、姓“社”问题的争论划了一个句号。但是,在实践中,人们意识形态中根深蒂固的股份制姓“资”、姓“社”的认识障碍仍然不时地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冒出来,干扰我国股份制实践的推进。

那么,股份制到底姓什么呢?回答这个问题还应从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论断说起。马克思指出:“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494页。)。马克思这段话讲的是股份制的集资功能,即把单个的数额较小的资本聚集为大资本,用于铁路建设那样的需要巨额投资的功能和作用。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样需要筹集资本,用什么形式来筹集资本呢?股份制就是最好的形式。

我国现在正在运动着的资本,已由过去的1种资本——国有资本,变为5种资本,即国有资本、民间资本、港澳台资本、 外国资本和东部资本。这5种资本可以单独进行投资活动, 但更需要把这些资本组织起来用于更重要的投资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以中外合资办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吸引了约2000亿美元的港澳台资本和外国资本;用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吸引了约5000亿元的民间资本;用发行H股、N股、B股的形式在国际市场上吸引了130多亿美元的资本;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共同投资的形式,举办了国有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建成了多个原材料、能源、交通等耗资巨大的工程;以有偿转让股份给本企业职工组建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搞活了成千上万个国有小型企业;以多个私营企业主入股的形式组建了纯粹私有的有限公司,把个体经济提高到新的水平。这些多样化的资本组合,使我们欣喜地看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股份制不仅发挥着组合私人资本的作用,还发挥着把国有资本与其他经济成分的资本组合在一起的作用;更有意义的是,国有资本本身,也需要用股份制来进行组合,以形成更大的力量。在这些场合下,股份制扮演的只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的角色。它没有姓“资”、姓“社”的属性,资本主义可以利用它,社会主义也可以、也需要利用它。因此,若非要给它定性的话,它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姓“中”,中性概念的“中”。

那么,通过股份制组成的股份制经济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经济呢?有些人认为是私有制。权威的看法是,不能笼统说姓“公”还是姓“私”,需要看由谁控股来决定。国家控股和集体控股的属于公有制,私人控股的属于私有制。我认为这种观点需要进一步探讨。我的看法是,股份制经济既不能说是公有,也不能说是私有,它的性质是与我们买卖股票联系在一起的。当个人买了股票后,股票就具有了私有属性,同时又使它具有了社会属性。因为一旦买了股票就再不能退出。若要退出,就必须在股票市场上卖掉,而买的人拥有的股票同样在私有属性之外,增加了一个社会属性。国有股也是同样情形。股票因此具有二重性,既有私有属性,又有社会属性;既有国有属性,又有社会属性。马克思在探讨股份制时说,股份制是对私有制的扬弃,是向公有制的过渡。因此,我认为,股份制经济也没有姓“私”姓“公”的问题,应该称为“社会所有制”。有些学者把它叫着“公众所有制”,我看也是可以的。如果认为国有股占大头的是公有,私人股占大头的是私有,这种说法实际上是鼓励国家控股,失去了搞股份制改革的作用。股份制经济中的控股权,不是所有权的概念,而是决策权的概念,通过控股取得决策权,所以我认为股份制经济是一种“社会所有制”。

二、关于私有企业上市的问题

有些人认为,私人企业上市壮大了私有经济,产生新的资产阶级。理论推导可能是这样,实际上并非如此。私人资本入股和上市后,不管它有多大,同样也具有了社会属性,只能转让,不能退出。同时,国有资本、公众资本也进来了,也有两种属性,也有了决策权,这个企业已成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企业,这恰恰是把私人资本引导到了“社会所有制”上,而不是向私有制发展。对此,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股份制的发展,“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6页。), 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向社会共同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498页。)。马克思这段话讲的是股份制形式下的资本性质。股份制未建立前的资本是私有资本,但当这些单个资本按股份制的形式组织起来之后,它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它已不再是纯粹的私有制,而是对私有制的扬弃;已不再是纯粹的资本主义占有形式,而是向社会共同占有过渡的形式了。因此,我们应当纠正私有企业搞股份制并上市就是壮大私有经济的错误认识,消除不必要的疑惑和担心,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和积极推进私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这对于私有资本的发展有好处,对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有好处。现在,全国已有几家私有企业的股票上市了,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马克思说过,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培养了自己的掘墓人——无产阶级;在这里,我们同样可以说:资本主义资本组织形式的发展,同时提供了一个否定自己并且向社会共同生产方式过渡的形式——股份制。

在这里顺便指出,现在我们的政策是扶持国有企业上市,但又规定必须搭配一个差的企业,这就严重影响了上市国有企业的素质和能力。上市筹集的资金用到一个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上,又影响了原有优势企业的发展,这样的政策肯定不行。这一方面影响了上市企业的长期直接融资能力,从而丧失了通过上市融资,促进其发展壮大的意义;另一方面搭配上市的企业可以轻易地获得资金,使之缺乏推进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以“脱胎换骨”、走出困境的动力和压力,从而也不利于这些差企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以好搭差上市的做法,极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因为这样上市的企业不可能给广大股票投资者以高额稳定的投资回报,从而必将失去投资者的长期支持,最终会影响到我国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大户控股的问题

在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从80年代中期就开始大量出现,到90年代已形成迅猛发展之势。据初步统计,截至1996年底,全国的股份合作企业已达400多万家。但是, 国家至今尚未出台《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因此,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多种多样,有国有股居控股地位的(国有企业改建的)、有集体股控股的(集体企业改建的)、也有经营者个人或集团控股的(新建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建的)。在这里,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对于经营者(个人或集团)控大股的问题。

从国家已有的有关政策来看,倾向于让职工平均持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也就是不允许经营者(个人或集团)控大股。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者“共有、共治、共享”的基本规定性就决定了必须使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占控股地位,且决不允许经营者控股。例如,有学者指出:“目前有些地方存在着经营者要求买大额控大股的倾向,有人主张进一步大胆拉开差距,企业主要决策者经营者可以持有职工最低持股的100倍以上。这是不合适的。 为了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和鼓励他们承担风险,可以用提高职务工资或分红比例的办法,而不应把经营者变为控大股的老板。如果某些企业改革时各方面赞成经营者控大股,那就明明白白改制为私人资本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但不应再挂股份合作制的招牌。再者,目前有些地方采取经营者买大股的做法,也似乎与企业治理结构有点抵触。按照经营者买大额的规定,厂长(经理)应当买得最多,处于控股地位;可是按照合作制的性质,厂长(经理)又应当是职工一人一票选举的。并且,买大额是按照现行职务执行的,改制后就不一定保证他们仍能当选。即使当选了,也不能保证将来还能当选,落选以后是否要退股?新当选的是否要加股?这都是操作上难以解决的问题”。(注:刘国光:《我国中小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下)》,载《中国工业经济》1997年第4 期。)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为了避免企业职工因平均购股而产生新的资产“大锅饭”,更为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高投入、高风险、高收入),使经营者与企业形成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应当规定企业领导(经营)者购股额必须高于职工人均购股额的数倍乃至数十倍(具体视企业而定)。我是持后一种观点的。因为从我国已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践运行来看,职工平均持股的企业大多不如大户控股企业的运行效果好,有的国有小企业甚至改制几个月后就出了问题。虽然股改了,但产品仍然是老的,没有市场,经营机制没有转变,没有认真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没有进行技术改造,结果把职工入股的钱花光了,又去找政府。过去是花银行的钱,现在是花职工的钱,企业的经营状态仍然没有改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经营者与职工平均持股,与经营者的利益、责任、风险联系不大,这个企业最终搞不好。因此,必须搞少数经营者持大股。

经营者控大股的好处很多、很明显,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把经营者与企业捆得更紧,使之与企业结为命运共同体。企业兴旺,发展快,其股票就增值;企业衰落,得不到发展,其股票就只能保值甚至蚀本;企业倒闭,受损失最大的也是经营者个人或集团,甚至会使之担负倾家荡产的风险。这样,就从企业产权构造上保证了经营者必须视厂如家,以最大的动力和压力去经营管理企业,发展企业。而且,这种动力和压力是长期性的,避免了以高工资、高奖金的形式激励经营者而产生的不稳定、短期性行为。这是大户控股企业最重要的运行机制。至于说大户控股可能与企业治理结构产生矛盾或抵触,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因为大户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大大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企业了,它在实质上应当更多地倾向于股份制,或者称为股份制的低级形式、过渡形式,因此,它在治理结构上也应当采取近似于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如果非要将之视为合作制的话,大户控股与一人一票民主选举厂长(经理)也并非必然矛盾。一方面,改制企业一般是先民主选出厂长(经理),再按企业章程让当选者购大股。若该厂长(经理)在以后的选举中落选了,应按照企业章程,将其多持股的部分转让给新当选者,让新当选者控大股。以此类推下去便可以了。另一方面,若一个人或几个人出资先购买了“大股”,那么,让买大股者通过一人一票民主选举为厂长(经理),也只是一个具体操作的问题。因为一人一票选举只是形式,其实质和目的是选出最好的厂长经理,保证企业能够健康快速地发展,而购大股者与企业必然结为命运共同体的内在机制是最能保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因此,只要我们实际操作者充分宣传解释“控大股企业”内在的特殊运行机制,每一个选举者是会主动投控大股者的票的,最终让其当选。

以上3个问题说明,姓“资”姓“社”的问题、 姓“公”姓“私”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这些问题还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认真加以探讨。股份制经济是朝公有制方向发展的,不是倒退到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国家需要控股的就去控股,不需要控股的就不要控,不要用政策去鼓励国家控股。要鼓励私人企业搞股份制和上市,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共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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