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结构之我见_法人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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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的股份合作企业极不规范,虽然都叫做股份合作企业,但实际上有的是公司企业,有的是合作企业,有的是合伙企业,规范的股份合作企业很少。由此导致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十分混乱。首先是名称不统一,各地有各地的叫法。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的股权设置为乡(镇)村集体股、社团法人股、个人股(包括企业职工和企业之外的个人持有的股份)和国家股四种;区内有的村又把职工股分为职工基本股和职工风险股,把社团法人股和企业之外的个人股合称为社会和平股。广州市天河区的股权结构为:法人股、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中可以划出一部分(不得超过40%)记到职工个人名下作红股。个人股指的企业内部职工个人向企业投资的股份,又分为基本股和特别股两种。江西省铜鼓县股份合作林场则设山地权属股(责任山入股归集体,自留山入股归农户)、木竹股、资金股、劳务股。就连农业部关于股权设置的规定也前后不一致。1992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股权设置为乡村股、企业股、社会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1994年3月31 日发布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取消了企业股,留下了其他四种股份。名称不统一是因为划分标准不同,周村区是按投资主体划分股权;天河区是按投资财产的来源划分;铜鼓县则按投资形式划分;农业部的划分标准则是投资主体和投资财产来源的综合。由于划分标准不同,就出现了同名不同义和同义不同名的现象。如个人股,周村区的个人股既包括企业职工股,又包括企业之外的个人股,而天河区的个人股仅指企业职工股。同义不同名的例子当属周村区的社团法人股和天河区的法人股,它们都是指本企业之外的法人股。

规范的股份合作企业是合作企业的亚种,本质上属于合作企业类型,具有合作企业的基本特征,但又吸收了一些股份制因素。首先,也是最根本的,股份合作企业具有互助合作的性质,以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的。它或者是劳动者为了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实现共同富裕而组建;或者是劳动者和中小企业为了得到消费、信贷或者产前、产中与产后服务而组建。它也要求成员出资,把出资当作取得成员资格的条件,但出资的目的不是获得资本利润,或者说主要不是获得资本利润,而是为互助合作提供财产条件、物质基础。它采用经营方式从事营业活动,有时还谋取利润,但经营谋利不过是实现成员经济与社会进步的手段。其次,由于股份合作企业具有互助合作性质,因而其成员一般都是劳动者与中小企业。后者通常是流通领域和金融领域里具有服务性质的合作企业的成员,叫惠顾者。当然,惠顾者不限于中小企业,也包括劳动者,如在劳动者组成的消费合作社中,劳动者也是惠顾者。因此,股份合作企业的成员就既是劳动者或惠顾者,又是出资者与所有者。在工人生产合作社,是所有者与劳动者合一;在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里,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合一。但是,也不排除某些成员只是单纯的出资者与所有者。股份合作企业为了解决资金不足,扩大资本,常吸收一些只出资,不参与劳动的成员,但这种成员不多,而且被视为非正式成员,没有决策权或者决策权受到限制。股份合作企业的互助合作性还决定了该企业的其他特征,如股东持股基本均衡,但也允许某些成员多出资,多持股;表决方式原则上是一人一票,但可以适当增加持股多的成员的票数;盈余分配主要按成员与企业的交易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可以有按股分红,但按股分红受到限制;改变了传统合作社的退社自由的原则,一般不允许抽资退股,允许转让股金,但只限于在成员之间转让。

股份合作企业与股份制企业(公司企业)有本质区别,它的基本宗旨是互助合作,促进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不是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而股份制企业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它虽然吸收一些入股较多的股东,允许这样的股东做单纯的所有者,但把他们视为非正式成员,对其投票权进行限制,而股份制企业对股份的购买者和购买额原则上没有限制。

股份合作企业的互助合作性及由此决定的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决定了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劳动者股或者惠顾者股为主,非劳动者股或非惠顾者股为辅。它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随意吸收自然人和法人入股,又不同于纯粹的合作企业只设劳动者股或者惠顾者股。

劳动者股指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份,其财产来源是职工个人所有货币、实物、技术等财产,有的以劳力折股。从职工持股的角度说,劳动者股又可以叫做职工股。这种股份通常存在于生产、运输、建筑等行业里的工人股份合作企业。劳动者也是自然人,但劳动者股不同于一般自然人股。一般自然人股没有特定的身份条件,也就是说并不要求自然人同时也是股份所在企业的劳动者(职工),自然人可以是单纯的资本所有者,也可以是劳动者兼所有者,但不是股份所在的企业的劳动者,而是另一个企业的劳动者,这是第一个区别。第二个区别是劳动者股由于劳动者一身二性,因而既享有本企业股东的权利,又享有本企业职工的权利。而自然人股的自然人只享有股东的权利。劳动者股与农业部《通知》中的职工个人股含义相同,《通知》所说的职工个人股指职工个人以自己的财产投入到企业所形成的股份。劳动者股与农业部《意见》中的职工个人股不同,因为《意见》所说的职工个人股不仅包括职工用个人财产投资所形成的股份,而且包括集体企业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所形成的股份,劳动者股不包括后者。

惠顾者股指流通、消费、金融领域里的服务性股份合作企业的交易者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其财产来源于惠顾者所有的货币、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惠顾者不是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而是股份合作企业的交易者,他既向股份合作企业投资,是它的股东,又以买卖的方式与它进行交易,享受它提供的服务或者优惠。惠顾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组织形式看,有的是中小企业,有的是个人。

非劳动者股和非惠顾者股是指不是股份合作企业的劳动者和惠顾者的自然人和法人向股份合作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其财产来源于他们自有的财产。在农业部《通知》和《意见》中,自然人持股被称为社会个人股,法人持股被称为社会法人股。但社会个人股与社会法人股比这里讲的自然人股与法人股含义狭,因为《通知》和《意见》中的股权结构还有外资股,而外资股中既有外国自然人股,又有外国法人股。社会个人股没有包含外国自然人股,社会法人股没有包含外国法人股,而本人所说的自然人股与法人股分别包含了外国自然人股和外国法人股,此外,有的地区称的“国家股”也被归入法人股中。典型形态的合作企业是没有非劳动者股和非惠顾者股的,但股份合作企业为了解决资本不足设置了这种股份。

劳动者股和惠顾者股应当是普通股。这样一则把劳动者股东和惠顾者股东同企业兴衰紧紧捆在一起,让他们承担企业经营不善的风险;二则赋于他们管理企业的权利,便于他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实现经济与社会进步。非劳动者股和非惠顾者股,也就是社会上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大多应当是优先股,优先分配盈余和优先分割剩余财产,使社会上的自然人与法人的风险比劳动者和惠顾者小,从而愿意向股份合作企业投资。无表决权或限制表决权又能够抑制他们掌握股份合作企业的决策权、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的冲动,保证股份合作企业的互助合作性。

规范的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不应当有乡村股。乡村股指不同范围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乡或者村)持有的股份,其财产界限是乡村历年的投资财产、投资所形成的积累以及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财产。乡村股是集体经济的产物,从目前各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来看,在原集体性质的乡镇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企业后,一般都设有乡村股,有的叫集体股。有的地方固守集体经济必须占优势的传统观念,不但设有乡村股,而且还硬性规定它必须占到股份合作企业总股本的51%以上。乡村股最大的弊病是产权模糊。它只不过把原来笼统模糊的集体产权换个名称,叫集体股权而已,而股权的主体一如原来集体产权的主体一样模糊不清。而且在许多地方,乡村股成了乡村行政组织干预股份合作企业经营权的传送带。但乡村股又是几十年集体经济发展形成的,不可能一下子取消。在农民个人财力不足,集体经济相对较强的地方,还要靠集体引导农民走联合的道路。因此,从长远来说,乡村股应当在股份合作企业中消失,但作为过渡,乡村股还将存在一段时间。目前我们所能做的是:(1)积极探索使乡村股权主体明晰化的办法;(2)在农民财力比较雄厚的地方,或者由企业职工购买乡村股,或者以租赁方式逐步将集体资产让渡给职工,或者将乡村股变成优先股,排除乡、村行政组织的干预。

企业股由于不符合“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实际是对乡、村集体财产的剥夺,因而在农业部的《意见》中即被取消了。在规范的股份合作企业里自然没有它的位置。

值得探讨的是,有没有必要把乡村股的一部分(表现为企业存量资产)折股量化给职工个人,作为分红的依据。许多地方都在这样做。农业部《通知》和《意见》里都肯定了这种做法, 指出:“企业积累形成的股份,可以划出部分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情况量化到职工个人,不能继承和转让,只能参与分红。”“持有者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即视为自动放弃股权。”这样做的动机,是促使集体产权明晰化,但实际是否达到明晰的效果,值得怀疑。因为这部分股份实际不归职工所有,而是归乡村集体所有,而乡村集体产权是模糊的。有一种办法值得一试,就是把这部分股份和乡村股统盘考虑,由职工一次性或逐年分期购买。如果为了通过向职工配股的方法,动员职工集资入股,或者为了对原有职工做出工资和福利补偿,以提高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经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批准,可以有限度地搞一点存量资产的无偿量化。但量化应以劳动贡献为主,允许有差距,又不可差距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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