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发[1]2003年在《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文中研究表明文章通过导言、环境权、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救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侵权救济的比较法考察、环境侵权救济的现状与问题、环境侵权救济的实现机制、结束语等八个部分,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面对环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笔者站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运用系统方法、比较方法、历史考察方法、社会学方法以及经济学分析方法等,力图从民法社会化、责任社会化等多角度视野深入分析了环境权的基本内涵,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诠释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基础和本质内涵。并结合我国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现状与困惑,综合比较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理论与立法实践,重在阐述环境侵权救济的实现机制,以充分兼顾环境受害人的有力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行政法和刑法的公力救济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远远不够的。而且,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力实施,我国的环境法学理论及其立法日显贫困和滞后,客观上要求更新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相关原理,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以期为我国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基于此,笔者从民法法理角度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构建可持续发展观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其次,构建环境侵权救济“双轨”保护机制。再次,完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最后,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的立法完善。
赵丽[2]2011年在《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类忽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肆无忌惮地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以及滥用自然资源,造成了当前环境质量急转直下。近年来,由于政府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仅仅是部分城市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而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有加强的趋势。由于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农村环境侵权问题也显得更加重要,农村环境侵权已经对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经济来源及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考虑到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重要性,笔者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系统地、深入地分析了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诠释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基础和本质内涵,并结合我国农村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现状与困惑,重在阐述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的实现机制,实现我国农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实践证明,随着科学发展观的逐步实施,我国相关的环境法学理论及其立法明显不足和落后,客观上要求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相关原理及时予以更新,以期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鉴于此,笔者对我国农村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法律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叁个方面。
李培良[3]2005年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相当严重,环境侵权从规模上看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由于我国目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从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本文在权利社会化的基础上,遵循相应的义务社会化的原理,提出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命题。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比较,以构架和谐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勾画出我国相关制度的蓝图。鉴于目前国内这一领域专门、系统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希望藉此对我国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参考,同时也对当前循环经济的立法研究有所裨益。本文共八章。第一章探讨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要素。本章首先对有关环境侵权现象的称谓进行了辨析,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阐明了环境侵权的内涵,并对环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然后在将环境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进行深入比较的基础上,归纳并揭示出环境侵权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有要求。本章通过对赔偿制度的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上所遭遇的困境。第二章是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概述。本章针对前一章所归纳的困境,提出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构想。部分国际组织和不少发达国家,将原本由个体承担的赔偿,转由国家、社会、多数企业或社会多数人承担和消化,通过对这一现象的分析,本章提出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概念,并对此概念进行了尝试性的界定,同时也对其产生原因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而后对此概念下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各项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探讨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法律特征。第叁章介绍和探讨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实现方式之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章首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介绍,然后着重研究了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分析了该制度的功能,同时还指出此项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局限性。接着对环境责任保险在具体操作上的问题进行了较深的挖掘,包括投保方式、承保机构、适用范围、费率、索赔时效和责任限制等内容,最后还就环境责任保险下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了有关防范措施的建议。第四章论述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实现方式之二——财务保证制度。本章通过对保证及其特征进行研究,引出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财务保证制度的概念,并进一步对该财务保证制度的表现形式予以了概括。而后分析了该制度的法律特征,分析过程中还将财务保证制度与相类似的环境押金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比较。针对目前对财务保证制度鲜有研究的现实,本章以日本矿业法为例,对财务保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财务保证基金的收取标准及其实施进行了探讨。第五章分析并评价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实现方式之叁——行政补偿制度。本章首先深入阐释了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明确了这种补偿的性质和内涵。同时在将环境侵权损害行政补偿与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深刻揭示环境侵权损害行政补偿的特征。而后研究了该制度下的补偿基金的来源、补偿范围和费用范围,并进一步对其可实施性进行评价。第六章探讨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实现方式之四——社会保障制度。本章通过比较社会保障制度在其他领域发挥的作用,着重探讨了其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扩张的原因。同时也研究了该制度适用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具体实践过程,包括运作模式、制度选择和运作规则。第七章介绍并研究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在国际法层面上的实践。目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在国际上的实践典型表现在核事故损害赔偿和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本章介绍了有关核事故损害赔偿和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条约,并重点研究了有关国际条约的体系和内容。这些国际条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既可以引导其他类似国际间合作的创建,也可以借鉴至国家内部相应制度的设计。第八章是对我国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发展方面的回顾及展望。本章通过对我国当前有关制度的全面审视,对现状及成果进行了综合评价。同时,在全面分析我国完善和发展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必要性之后,指出该过程的关键是立足国情,坚持分配正义和生态正义的价值取向。本章最后就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构想。
佘云龙[4]2008年在《不可量物侵权及其民事救济途径研究》文中提出不可量物侵权是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概括地讲是指因“不可量物”对人类生存、生活方面产生的影响;具体是指制造噪音、振动、光辐射,电磁波、排放烟尘、有害气体、不良异味及来自于邻人土地的类似物质之侵入,以及观念侵害等,超过正常容忍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喧嚣、烦扰等不可量物侵害。中国大陆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可量物侵权具体的纠纷解决制度,但在审判实务中不可量物侵害案件的受理却呈现出上升趋势。就我国而言,应该借鉴国外立法例,逐步建立以民事救济为中心的救助体系。本文通过分析论证和比较中外有关不可量物侵权责任及其救济的理论与立法实践,结合我国不可量物侵权及其救济的现状与困惑,通过对不可量物侵权及其民事救济问题的法律分析以图能够在法理和法律规定上更加明确不可量物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从而更好的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文章通过引言、不可量物侵权概述、西方发达国家不可量物侵权救济的比较法考察、不可量物侵权救济的主要问题分析、不可量物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不可量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结束语等六个部分,对不可量物侵权及其民事救济途径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林惠慧[5]2005年在《我国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成为全世界专家和学者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人们在运用经济、政治、行政、科技、伦理等手段探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也逐渐开始重视法律手段在现代环境危机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本人对环境法有着浓厚的兴趣,随着学习的加强与深入,深深感觉到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人们对其认识还远远不足,我国相关的救济制度也很不完善。本文以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为题,通过历史分析、经济分析、系统化分析等方法,对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学说、判例和立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重点阐述环境侵权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旨在改进不足之处,希望能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尽绵薄之力。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部分是关于环境侵权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在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研究中,必须首先提及的就是环境权的理论,这是本文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它是一项正在发展中的独立的新型人权,主要包括资源利用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侵害请求权。在环境侵权理论部分,笔者主要对其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抗辩事由进行了阐述,认为环境侵权行为的界定应持“二要件说”,违法性不应当成为其构成要件,不可抗力不应当成为环境侵权人的免责事由。 第二部分是关于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考察。笔者首先从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理论和外部不经济理论出发,解释了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原因,并由此引出了国家干预的经济思想。其次,从权利冲突需要救济、民法的社会化等角度探讨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 第叁部分是国外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考察。在该部分中,笔者以环境侵权救济为重点,对日本、德国、法国和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指出了各个国家在救济法律制度中的先进做法,如综合运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手段、预防性的侵害排除和补救性的损害赔偿并重、侵害排除中实行利益衡量原则、部分排除侵害与替代性赔偿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周丽[6]2010年在《环境侵权救济途径探析》文中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侵权及其救济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是污染、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及环境权益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环境侵权纠纷发生的程度和规模空前,而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在国内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有关立法也很不完善,众多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缺乏应有的保护,因此客观上要求更新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相关制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以期为我国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本文运用分析方法、系统方法、比较方法等,通过引言、环境侵权与救济概述、环境侵权救济理论分析、发达国家的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与实践、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现状及缺陷、我国环境侵权综合性救济制度的完善、结束语等七个部分约叁万余字,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引言部分指出,针对现代社会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传统民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同时建立了各种社会化救济机制。第一部分是关于环境侵权基本问题的探讨。在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研究中,必须首先探讨的就是环境侵权的基本问题。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及环境侵权救济的内涵。第二部分是关于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分析。主要包括环境侵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和理论基础这两个部分。首先分析了环境资源的价值性和公共性,从经济学中的外部不经济理论出发,揭示了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原因,接着从权利冲突需要救济的角度出发对环境侵权救济进行理论分析,最后从民法的社会化角度探讨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第叁部分是国外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考察。在该部分中,介绍了日本、德国、法国、和美国的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析了他们的特点,以资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及缺陷。第五部分是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措施。主张健全环境侵权事前预防制度,创新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建立环境侵权行政处理制度,以便通过完善的综合性救济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论部分认为,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引发了传统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调整,并最终导致了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的出现。
张艳伟[7]2008年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经济保障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环境侵权救济的经济保障制度,是指当污染项目有导致环境损害发生的可能时,环境利害关系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要求污染项目的业主提供经济上的保障措施,以保证日后遭受确切环境损害时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经济保障措施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环境损害救济准备金、第叁方财务保证、物权担保、环境责任保险、环境基金等。经济保障制度作为保障公众环境权得以实现的有效形式和必然要求,是解决环境侵权救济不足的关键环节,是贯彻环境法预防为主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应有措施,是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水平的有效途径。经济保障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普遍运用,但其在我国的建设基本上还处于空白期,不仅作为经济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赔偿准备金、物权担保、财务保证等鲜有提及,就连学界普遍关注的环境责任保险、环境基金也缺乏足够的立法支撑。文章以对环境侵权相关基本法学范畴的研究为逻辑起点,深度剖析了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救济、环境侵权救济的经济保障制度之内涵,重点研究了经济保障制度存在的现实与理论根据、国际和国内实践,紧紧围绕经济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切入点、可诉性、实体性要件、经济保障的止度等重点问题,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经济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
贺慧春[8]2014年在《中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不断发展更新的科学技术推动了工业产业行业繁荣,同时也衍生了大量环境污染,环境侵权现象日益增多。由此引发了公众与企业、政府的对立情绪,进而产生了环境群体性事件。如何缓解环境纠纷的信访压力,从根本上保障公民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即环境侵权救济成为环境法学者研究的热点。环境刑事救济与行政救济都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罚,无法从源头上切断阻止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一方面帮助企业化解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保障受害方的求偿权存在固有优势,但是社会化救济减弱了对施害企业的惩罚性。民事救济作为第一线救济不仅可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还可以及时阻止环境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所以该制度运行顺畅与否与环境纠纷的解决直接相关。但是中国目前关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不力,存在基础环境权立法缺失,归责原则不统一,受害方提起诉讼受阻,维权困难,救济方式不完善,配套制度欠缺等问题。上述问题严重阻碍了受害者维权,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法律对于环境问题采取“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态度,没有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在法律上及时寻求突破。再者,对于解决环境纠纷,过度依赖行政机关的干预,导致公民受害后,最先选择信访而非采取司法手段进行维权。国外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尤其是归责原则、救济方式、因果关系,非诉讼解决途径,环境公益诉讼方面。通过考察国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总结出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完善的启示意义。针对上述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国情,提出以下完善意见,在立法中明确环境权;统一归责原则;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包括代表人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鉴定制度等。鉴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无法克服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问题,针对此情形,笔者提出建立环境侵权救济的双轨制,即实行传统民事救济为主,以社会化救济为辅。因为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环境侵权这一新型侵权与传统侵权不同,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研究路途遥远,以期上述完善意见能对该研究有所裨益或者对学者们有所启发。
管宏友[9]2008年在《论公民环境权受侵害的民事救济》文中指出近现代以来,伴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类的生存环境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极大障碍,人类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民环境权屡屡受到侵犯,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及其救济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侵害公民环境权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与传统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不同,其救济制度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本文对公民环境权受侵害民事救济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公民环境权及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笔者首先对公民环境权的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公民环境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权利,兼具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其次对公民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了界定,认为公民环境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在程序上表现为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即体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也体现为公民环境私权。作为公益性私权,公民环境权主要应包括叁个方面:一是环境资源利用权,二是环境状况知情权,叁是环境事务参与权。最后论述了公民环境权受侵害民事救济的法理基础,即民法的社会化。第二部分考察了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通过系统分析国外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民事救济方式方面的规定与做法,以资借鉴。第叁部分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适用方面对我国公民环境权受侵害民事救济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论述,并对其从理论、法律规定和救济措施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在以上几部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四点建议:即加强和完善我国公民环境权受侵害的民事责任立法、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运用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实现排除侵害、将环境自卫权引入公民环境权民事救济体系中、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以期能够为该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唐忠辉[10]2011年在《环境共同侵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环境共同侵权是环境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复合。虽然环境共同侵权在整个环境侵权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却最为复杂和最难处理。伴随着复合污染的扩大和其他环境违法现象的发生,环境共同侵权有增多趋势。对环境共同侵权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加深刻地认识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拓展环境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而且有助于推动完善环境共同侵权立法和司法,保障受害人权益,平衡加害人利益,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环境共同侵权问题是跨环境法学、侵权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和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交叉研究课题,需要综合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系统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环境共同侵权现象的考察,分析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和责任形态,归纳环境共同侵权的救济机制,从规制复合污染的视角提出预防环境共同侵权的法律对策。关于环境共同侵权现象。它在发生区域、污染类型和污染行为等方面有显着特点,案件处理过程复杂。除间接原因外,环境的媒介作用、污染源集中趋势、污染物聚合效应和普遍性违法是产生环境共同侵权的直接原因。环境共同侵权呈现出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复合性、结果的同一性和责任的连带性等特点。关于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是关于“共同性”的认识。通过实践考察和学说梳理,本文认为,结果共同是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换言之,多个行为只要产生同一损害结果,即可构成环境共同侵权,不必然要求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共同结果不仅符合共同侵权本质认定标准客观化发展规律,而且体现环境共同侵权自身特点。共同结果传达的法律意义,不仅契合矫正正义的基本精神,体现风险社会的分配正义,而且符合人性的基本需求和环境价值理论。以共同结果为基础,环境共同侵权的类型可以划分为狭义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关联共同侵权和共同损害行为四种。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与按份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更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扩大自由与公平,简化诉讼程序,促进环境保护并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在立法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并没有对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作出明确定性,它不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而是关于加害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规则。只有在依据其他条文确定某个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或者分别侵权的基础上,才通过适用该条来划分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具体可比较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排污口情况、污染物情况和历史守法记录等因素来划分加害人内部责任,平衡加害人利益。这些因素应当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环境共同侵权救济。基本救济途径包括和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和社会化救济等。这些方式各有其特点。中长期来看,应当通过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等社会化机制来更好地救济受害人和保护环境。司法救济在被告、管辖、诉讼形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一定特点,特别是在诉讼形式上广泛应用共同诉讼。关于环境共同侵权预防。主要从规制复合污染的视角来预防环境共同侵权发生。规制复合污染要综合运用产业集中规划、总量控制、集中治理和代为治理等多种手段。产业集中规划有利于实施总量控制和集中治理;总量控制可以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间接降低复合污染发生几率;集中治理和代为治理,虽不直接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但可以减少最终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数量,从而降低复合污染和共同侵权的发生几率。通过各种规制措施的结合运用,可对防治复合污染并预防环境共同侵权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D]. 刘润发. 中南林学院. 2003
[2]. 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法律问题研究[D]. 赵丽. 山西财经大学. 2011
[3].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研究[D]. 李培良.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4]. 不可量物侵权及其民事救济途径研究[D]. 佘云龙. 贵州大学. 2008
[5]. 我国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研究[D]. 林惠慧.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6]. 环境侵权救济途径探析[D]. 周丽. 山东大学. 2010
[7]. 环境侵权救济中的经济保障制度研究[D]. 张艳伟.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8]. 中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D]. 贺慧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4
[9]. 论公民环境权受侵害的民事救济[D]. 管宏友. 西南大学. 2008
[10]. 环境共同侵权研究[D]. 唐忠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标签: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论文;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 民商法论文; 环境权论文; 法律救济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经济学论文; 共同侵权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