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村家庭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_社会关系论文

近年来我国农村家庭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_社会关系论文

近期中国农村家族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近期论文,家族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大陆农村(尤其是南方农村)的不少地区出现了家族组织公开恢复活动或家族重建的现象,引起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我们分别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开始介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曾先后考察了陕西、浙江、广东和湖南某些地区的家族组织与家族活动的情况,并对河北某县的家族活动进行了前后长达数年的实地调查。本文就是我们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家族问题的一些理论探索。

1.家族定义及学术界视野中的家族和宗族关系

1.1 在中国学术界,有关中国农村家族最经典的定义为:家族是根据单系(父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它是家庭的扩大(家庭是其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社群的社群”。(费孝通:1985,第39页)即家族是按男系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组合而成的群体。

1.2 基于上述定义,学者们往往将中国农村家族视同于宗族,即所谓家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组织”;“宗族与家族、宗族制与家族制、宗族社会与家族社会、宗族生活与家族生活,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中国宗族(家族)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男性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2)以家庭为单位;(3)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4)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冯尔康等:1994,第7-11页)(注:另外,徐扬杰等人显然也持这一看法。徐在其所著的《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说:“家族,又称宗族,就是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徐扬杰:1995,第1页)

1.3 还有一种与上述立场相似的界定与表述。即以“宗族”这一概念来特指南方农村中这一按男性血缘世系聚族而居及按宗法规范结合而成的特殊社会组织。例如,钱杭与谢维扬在《宗族问题:当代农村研究的一个视角》一文中指出,实体性的宗族组织“是指农村中依据真实的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宗族性团体,具有稳定的组织和对其成员有系统的约束力。其最典型与最极端的表现就是在祖先祭祀、宗族财产、伦理、宗子继承以及参加宗族活动等方面,对于族人有着严格和成型的规定,因而这不同于那些临时的、仅为某一单个的具体行动目标而形成的亲属联合。”(钱杭、谢维扬:1990a)(注:在另一篇文章《关于宗法制度形成的条件问题》中,钱杭还强调了宗族内部的血缘亲属关系不仅需要有清晰的统系,而且必须要有严格的完整的范畴区分,即不但要有世代区分、直旁系区分、长幼区分、性别区分这样一些表现血缘亲属关系发展程度的一般指标,还要有宗姻区分、嫡庶区分这两种对于宗法制度有关键意义的特殊指标(钱杭:1990b)。

1.4 另一种著名定义是孙本文提出的。他认为,家族是一个“大”概念。在《现代中国社会问题》中他对家族和宗族的关系做了这样的表述:“‘家庭’为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包括父族同宗的亲属,‘家族’则更由‘宗族’扩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而‘家族’则未必为同姓,盖包罗血亲与姻亲二者。”(孙本文:1947,第71页)

1.5 我们认为,从实质上来看,上述界定和表述基本上是根据传统社会中宗族的一般特征,坚持以男系血缘为界定家族成员的最基本标准,来考察和分析中国农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宗族(家族),并依此来给其下定义的。然而,只要是对现今中国农村的宗族(家族)情况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在现在的农村中已经几乎找不到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宗法制度的严格约束、有实质性的宗族活动及一定数量的宗族财产为其外显特征的宗族(家族)了(注:钱杭自己也承认,80年代以后的宗族活动不具备以上这些条件之全部,即它还不是一个“实体性”的宗族(钱杭、谢维扬:1990a)。)。正因为此,近期已有学者面对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实际,提出家族应包容姻亲的观点(注:例如,岳庆平就持这种看法。他在《家族文化与现代化》一文中就说:“家族既包括血缘的父族,也包括以姻缘为主的母族和妻族。”(岳庆平:1994))。这一观点所体现的是中国农村长期社会变迁所积淀下来的新的社会事实。应该说,前述孙本文所使用的“家族”概念,在内涵上有与之相似的地方,但目前“家族”概念的内涵是在原来“家族”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对姻亲的重视和真正把姻亲纳入家族的范围)发展而来的,不像孙先生那样,只出于对亲属关系实际存在的考虑而对这三者做出这样的区分。

1.6 由以上对家族定义的分歧及实际上家族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可以启发我们去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应该用怎样一种视角去看待农村现实生活中的家族和家族活动?应该说,这不是一个靠书本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要靠实践去解决的问题(赵力涛:1998;杨善华:1999)。只有在充分发掘被研究的家族的历史文献(如族规、族谱)和现实组织、礼仪(如祭祖、修谱)的同时,更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家族和家族成员的日常活动以及他们自己所讲述的家族“故事”,并据此深究中国农村家族和家族活动的本质,才能把研究引向深入。

1.7 正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我们认为,刻意追求一个统一的家族定义有可能将自己的研究导入一个误区,即使研究需要一个定义,则这个定义也应该较为宽泛。故我们对家族的界定如下:家族(或宗族)基本上是按男性血缘世系原则(说基本上是因为女儿及女婿也可以归入,其他姻亲如媳妇也可以归入——如果有她们的认同和其他家族成员的承认;甚至某些拟血缘关系如果有认同也可以归入)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不管是严密还是松散的)和具有家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不一定很清晰)的社会群体。显然,我们这个定义不将以往家族的某些外显形态如族产、族谱、祠堂和祖坟作为家族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关注家族实际存在的状态和它在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家族内部)所发挥的作用,群体的边界伸缩余地也比较大。

2.家族在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中的定位和作用的演变(注:应该说,从第二部分开始的论述,都带有类似克利福德·格尔兹所说的“地方性知识”(克利福德·格尔兹:1999)的意味。即这些论述都以在一定农村地区调查所得的经验研究资料作为依据,但是这些资料又无法推论到中国农村的全部,事实上,1949年后中国农村各地的家族面对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压力是存在某种差异的,在有些地方,这样的差异可能还相当大。所以我们绝对不能以一地或几地的情况就说中国农村的家族(宗族)如何如何。因此这里的论述如果不带某种限定,就只具有假设的意义,这是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

2.1 在中国,家族从来就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概念。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宗族组织曾经历过上古宗法制,中古重族望的宗族制和宋元以降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等主要发展阶段。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家国同理同构”的社会关系模式愈益将家族型塑成为社会基本的构成单位,而家族式的互惠互助关系则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特征。到了明清时期,家族的平民化使家族成为乡村地方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必经中介。但对于遇事从权的中国人来说,制度规定与具体运作之间存在着充满玄机的解释空间,所谓男性血缘世系经常为一些特殊因素(例如,男性入赘、寡妇招夫、养子承继等等)所扰乱,始终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而且,随着家族人口的繁衍和迁徙,家族分化便时有发生,人们大量的具有或明或暗的趋利目的的活动,大都被温情脉脉的亲情面纱掩盖了。

2.2 自清末起,中国农村中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受到强烈冲击。科举制的废除、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皇权的被推翻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后果:(1)作为家族代表和管理者、并直接地或间接地与官僚阶层联系在一起的士绅阶层,被断绝了科举仕进之路;(2)作为士绅实施家族统治强大后盾的权威的象征符号——皇权,被彻底推翻了,从而使得士绅不再具有像过去那样的统治权威,由此而来的便是原来作为中央政府和家族之间桥梁的士绅阶层的普遍衰落;(3)以往家族的特征是父系血缘联系,这种血缘联系曾是家族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家族制度的牢固性就在于这种血缘联系的持久与强化,这在一个封闭的社会里是较容易做到的。然而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导致了近代工商城市的发展,从而提供了社会流动的机会。大批农村劳动力和知识分子进入城市谋生和接受教育,势必要弱化他们和原籍家族的联系。与此同时,城市居民中的亲属网络得到强化;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姻亲和母系血缘关系在整个亲属网络中的意义逐渐凸显,家族组织的形式和内容开始显现多样化。

士绅阶层的衰落和劳动力流动的结果,一是削弱了家族及其属下的家庭与中央政权的联系,从而增加了当时中国社会结构的不稳固性。二是由于精英分子的离去而削弱了家族的基础,使家族不能胜任原有的社会功能。而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和越来越多的在农村地区立足的新型社会组织,也不断地分走和蚕食了原属于家族的领地。这样,最终的结果便是中国农村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全面而迅速地走向衰落。

2.3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导致家族与宗法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化。这次重大变化使家族与宗法制度的合法性被彻底剥夺。土地改革没收了作为族产的族田,斗倒了属于地主阶级的族里的领袖(如族长),同时也剥夺了原来家族(宗族)所具有的一些行政和司法的权力;紧接着,合作化及随后的公社化解决了土地公有问题,宗祠也就成了公共财产,可以由集体来处置。在公社化以后的移风易俗的运动中,与家族(宗族)文化有关的礼仪和规范也被简化或被革除。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切与家族(宗族)有关的外显象征符号(如族谱),只要被发现了的,则统统作为‘四旧’被铲除。”(杨善华:1999)这时,家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社会制度,从外表看确实已经不复存在了。然而,也恰如一些西方中国学学者傅高义和E.弗里德曼等人所观察到的,不仅集体生产限制了农民个人的行动自由,小而全的社会组织模式也使得整个社会被分裂成一个个细胞,在这些细胞中,个人有一种归属感,人们很难离开细胞而存在,细胞之间缺乏互动。中国农村封闭性的特征更加凸显出来(参见傅高义:1999,刘一皋:1995)。何况,作为家族活动重要事项之一的祭祖、上坟等并没有完全被禁止;婚丧嫁娶、送往迎来中的亲属交往更是随处可见。与家族制度相联系的家族观念与网络也仍或隐蔽或显现地存在着。生活在熟人社会中的中国农民,更多地从日常生活的角度体会了家族和家族活动。

2.4 因此,“家族或宗族的深厚基础在于,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形成于血缘这样一种先赋的社会关系之中,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相对封闭的世居和人们在生活中的各种来往和联系强化了有关家族的意识和观念,在农村中经常发生的人们为争夺各种资源的斗争和冲突则明确了家族或宗族的边界。”(杨善华:1999)而国家权力的介入及其“对传统的空间制度的改造(包括对经济流通的严格控制,对庙宇体系的摧毁,对地方文化的管理,对地方仪式的废除,等等),使人们传统的对外交往的渠道受到了空前的抑制。在传统交往渠道大幅度收缩的情况下,人们就更可能依赖那些幸存下来的(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极为有限的关系网络。所以人们为适应国家权力造成的快速变迁,常常要借助于对传统智慧的创造性运用、对幸存的关系网络的强化利用。结果,人们对家族的依赖反而有可能加强。”(赵力涛:1998)

2.5 由此,我们认为,如果用这样的观点去看中国农村中的家族或宗族,那么就会看到,即使在国家对基层控制最严的60-70年代,家族作为一种社会群体仍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这就使很多地区党的基层领导(县和公社的领导)都有意无意地在安排生产大队这一级领导班子时注意到村中各个姓氏之间的平衡(如果这是一个多姓村)。而且,家族意识渗透到农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家族的关系网络成为农民寻求资源和帮助的首选对象。

2.6 因此,80年代国家力量逐渐从农村退出的时候,在不少地方的农村中出现家族(宗族)组织公开恢复活动或重建的现象以及在当地社会生活中家族活动或带有明显家族色彩的活动的凸现是很自然的。因为以血缘关系构成的家族关系网络是一直存在的。

2.7 当然,在考察80年代之后各地的家族组织和家族活动的时候,我们亦已注意到地区之间差别的存在。如果以钱杭所说的宗族组织和活动的几个外显特征来看待华北和华南农村的家族活动及家族组织的情况,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华北农村(尤其是河北农村)由于很少有因世居形成的单姓村,故它的家族活动(山西是一个例外,它因为受战乱的影响相对较小,故不仅有单姓村存在,而且还有类似南方农村的家族活动)与南方农村有明显区别(比如带有宗族色彩的活动如祭祖和修谱就不常见)。但是这并不表明华北农村中就没有家族意识和活动。正如杜赞奇所指出的:由斯蒂芬·桑格伦对莫里斯·弗里德曼提出的男系宗族占主要地位的观点的批评,可以为“研究华北地区宗族组织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摆脱一族统治村庄的旧思想,北方宗族就不是苍白无力的,虽然它并不庞大、复杂,并未拥有巨额族产、强大的同族意识,但在乡村社会中,它仍起着具体而重要的作用。”(杜赞奇:1994)

3.社会学的视角和日常生活中的家族

3.1 杜赞奇“对宗族集团实际作为的探究”引导我们去关注一个问题:家族(宗族)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如何应对摆在它面前的各种问题,如何处理内部及与外界的各种复杂的关系,例如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与社区中别的居民的关系,与别的家族的关系以及与国家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对家族生存所具有的意义显然是根本性的。无疑,这样一些实际作为,既然涉及它如何协调自己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以保持团结,涉及它争取自己生存的种种努力,涉及它在社区生活中与其他社区成员(包括其他家族)的竞争,那就决非只是为了增加家族内部的凝聚力所采取的一些仪式(如祭祖)性的活动所能包含,而这也正是社会学者的关注点。

3.2 因此,确切地说,社会学对家族的研究注重的是家族在应对面前各种问题时候的“实际作为”及对这些作为的意义的阐释,它在情境(situation)和场景(setting)中处理内部的及与外界的各种各样关系的策略和各种运作手段,并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对上述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而仪式性的活动只是这个大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且不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所以,社会学对家族的研究从时间上看几乎覆盖了农民生活的全部。

3.3 赵力涛认为,家族的维持机制有两个,一个是家族仪式,它在确认家族结构、明确家族规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家族内部秩序与家族成员之间制度化交往方式的再生产离不开家族仪式,但是这类完整的家族仪式在北方农村中已经不多见了。维持机制之二是日常实践。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果从时间角度来考察,可以分为仪式时间和日常生活时间两个部分。人们的意识在两类时间里都会延续,不会出现空白和中断,所以家族意识还可以由日常实践产生出来。村民的日常实践活动发生在几个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忽视在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中表现出来的家族意识和家族活动,正是以往家族研究的一个失误。(赵力涛:1998)赵力涛观点的价值之一在于他提出了“日常实践”这个概念,并根据对维持机制的分类进而做出了“仪式化的实族”和“事件中的家族”这两个很有理论潜力的概括(赵力涛:1998),反映了我们这个课题组将“日常生活世界”引入中国农村家族研究的初衷。

3.4 事实上,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确实可以给我们的研究以新的启迪。舒茨认为,社会行动只能具有一种主观意义,即行动者本人的主观意义。而生活世界则是人们日常生活所直接经验的主体间际的文化世界。其特征是预先给定性,即它存在于社会个体对它进行任何理论反思和理论研究之前。舒茨对研究对象所做的“现象学分析”是指将研究对象视为“现象”并还原成最初赋予意义的经验,只不过他所针对的不是认识主体的主观意识,而是处于生活世界之中、具有自然态度的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识,力求从生活世界及其内部出发阐明其意义结构。(注:见霍桂桓撰“舒茨”这一章,苏国勋主编《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十卷《社会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6、338、339页。)因此,舒茨提供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把握处于变动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活生生的家族,从最常见的农村社会现象中去发掘和显现原本是潜在的家族意识和家族活动,进而从日常生活中认识到家族存在的意义及其在变动的农村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中所起的作用。

3.5 从家族这一角度我们还可以对农民的日常时间进行另外一种分类,即分成日常生活时间和“事件”时间。“事件”时间是指当生活中出现各类对家族生存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时家族成员在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它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在总量上则可长可短;日常生活时间通常是指家族成员为了生存和满足自己生理需要所耗费的时间,它的特点是具有重复性与稳定性,如做饭、吃饭、生产、交往、休息等。将“事件”时间从日常生活时间中剥离出来是因为在事件中能真正凸现家族成员内部的关系与家族和外界的社会关系的真实情况,看到家族成员是如何被动员起来的,家族意识如何指引着人们的行动。但是日常生活时间和“事件”时间又是相互联系的,因为家族成员之所以能被动员起来是因为事件发生的时候他们已经具有了家族意识,看到了自己的利益所在和在事件中应该扮演的角色。这样一种意识和对自己和他人关系的了解显然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出来的。可以这么认为,农民从自家的生存和发展出发,一直在日常生活中用“人情”和交往精心编织一张有事时能用得上的关系网,家族中的其他成员无疑是这张关系网的优先入选者。所以,对日常生活中农民的活动和事件中农民的活动都必须给予高度的关注。

3.6 因此,我们认为家族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对农民的作为(行动)按照农民原来赋予其行动的意义,在一种“社区知识和文化”的背景下给以理解并给出解释。因此,相对于制度和规范层面的种种文献和记录,我们更关注农民实际的行为和行为逻辑,他们在实践中所进行的制度创新,他们在实际行动中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他们对这样的规范所给予的解释。当然,要达到此目的,研究的客观性是不可缺少的。

3.7 总之,中国农村的家族组织、家族意识与家族活动,固然会体现在家族仪式、家族象征符号(如族谱、词堂等)及制度规范等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是活生生的东西,流淌、浮现、改变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实践(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日常社会生活等领域)之中,从而给自己带来长久的文化意义上的生命。它们为每个农民所传承,也在每个农民身上得到体现。因此加强对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家族意识、家族组织和家族活动的研究无疑将大大丰富和深化我们对中国农村家族的认识(杨善华:1999)。

4.家族和农村的工业化与现代化

4.1 家族作为一种传统的社会组织,家族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在中国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将会遭遇到什么样的命运?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发展的实践其实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即在许多地区,家族文化表现出一种很强的适应性。它没有像早期的现代化理论所预料的那样,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现代化之后会被消解,或者出现一个预示其未来的逐渐弱化的趋势;家族作为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基本组成部分,仍然在农民办企业、争取工业生产所必需的资源和企业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刘小京:1995;王思斌:1995;陈俊杰:1995;折晓叶:1997)。

4.2 郭于华曾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做过分析。针对农村中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郭于华提出“亲缘关系”概念。她指出,“亲缘关系是人类社会关系中相对于地缘关系、业缘关系而存在的亲属关系,……它既涵盖了按照父系继嗣形成的宗族群体,也容纳了由婚配构成的姻亲群体;而后者在我国农村社区的经济、社会生活中也有重要功能。……其次,以亲缘关系作为观察社会变迁的对象更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亲缘作为一种生物性更是社会性的关系,作为一种结构形式或象征体系却是无所不在的,它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地或潜在地发生作用。亲缘关系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顽强存在,正是当前许多地区宗族势力东山再起的原因,同时它亦是整个社会人情关系网的基础和模本。”因此,“从当代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传统的亲缘关系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交织、融混更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乡镇企业所引动的乡村工业化过程……的结果就是传统的先赋关系非但没有疏离、弱化,反而与获致性的业缘关系和正式组织关系掺混交织在一起。……可以说中国的乡村工业化带有先天的血缘或亲缘特性。”(郭于华:1994)如果按照许多地方农民的实际认同而将家族扩展为包容姻亲的社群,从而将家族已有的网络扩大,那么郭的观点对我们认识家族及家族文化在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就会有很大的帮助和启发。

4.3 家族在农村工作化中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利用家族关系网络获取各种资源,从而使乡村企业家族化。其表现形式之一是指原集体企业由于家族成员凭藉各种关系长期承包逐渐丧失其集体企业的特点,淡化与集体的责、权、利关系,并伴随出现集体资产流向家族成员个人或家族的现象;其表现形式之二是指家族成员利用家族关系调动家族资源建立起新型的个体企业和联办企业。这种企业实际上就是家族成员个人或家族的企业,其管理方式也是家族式的,所以,这些企业从建立伊始就表现出鲜明的家族特点。

4.4 对许多地方的农民来说,家族网络扩大并包容姻亲或其他人系出自他们在工业化过程中的实际需要与理性考虑——启用另一种亲属关系(姻亲)、甚至制造出某种亲属关系(拟似血缘关系即干亲)来获取资源,如果原有的血缘关系网络不足以供给这样的资源的话(王思斌:1987;郭于华:1994;杨善华、侯红蕊:1999)。这就使在工业化过程中被拓展的农村家族网络带有很浓的功利色彩,也使人们的家族意识中除了亲情之外还大大增加了对利害的计较。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这么说,家族在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中能够生存并获得新的活力是因为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它做了改造,从而增强了它的适应能力。

4.5 (代结论)由以上分析我们大致可以这样认为:(1)随着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农村原有乡土社会中存在的差序格局出现了理性化的趋势。农村家族活动的勃兴也因为和农村社会关系网络在功利目的下的重组交织在一起而呈现一种复杂的状况。家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当今农村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即既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一面,也有家族成员通过将家族活动的理性化而尽量让家族适应现行的社会体制和结构从而和现实社会保持相容以维持其生存的一面。由于对姻缘关系和拟似亲族关系的包容,现今的家族与传统社会中的父系家族在成分和结构上都有了较大的差别。(2)我们的研究与以往家族研究的不同在于,我们更关注家族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形态——即关注处于动态过程中的“日常生活中的家族”和“事件中的家族”;更关注家族成员在日常实践中所做的“制度创新”,他们在实践中运作的制度、他们在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更关注在社区知识和文化的背景下,他们赋予自己行动的意义。因为只有了解和理解这些方面,我们才能真正把握家族在农村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家族在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中的位置。(3)由于历史传统、地理环境和亚文化的差别,以及家族生长的社会背景的不同,北方农村和南方农村的家族在组织形态、活动方式和外显特征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只有多点的考察才能从总体上把握中国农村家族的现状,全面了解它们对农村现代化所起的作用。总之,在急速的社会转型中,中国农民对于家族的认同已经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和选择性,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对家庭贡献的凸显,亲戚和家族成员的界限逐渐模糊,已经使家族嬗变成一个具有相当伸缩性的、可以根据人们的即时需要而扩大或缩小的概念。人们在不同的情境建构中所表述的家族,在其一般定义方面已存在较大差异。毫无疑问,农村家族这样的实际存在将为社会学的家族研究开辟出新的思路和范围更大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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