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完善我国公司型基金的立法和配套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型基金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正在从“简单生产型”经济转向“创新型、附加价值型”经济的过程中,资本市场起着血脉、融通的作用。大力发展我国投资管理工业,形成具有广泛机构投资人参与的健康市场,是实现这一根本转变的基础。
我国公司型基金的现状和问题
1997年我国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基金按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2003年出台的《基金法》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基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而,公司型基金不在《基金法》的管制范围内。后来“国务院另行规定”迟迟未见出台,致使我国的《基金法》实际上成了“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公司型基金没有生长的土壤。目前我国现存的60多只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几年前昙花一现的公司型基金“淄博基金”悄然改为了契约型基金。但现在契约型基金的要进一步发展却举步维艰,不仅三分之二的基金经营处于亏损状态,甚至基金的发行过程中出现了硬性摊派现象,而且出现了个别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利、违规操作,如“青啤事件”、“深高速事件”。最后,契约型基金的投资品种、操作理念几乎“千人一面”、同质化,机构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缺失,造成市场对此类基金投资欲望普遍下降。同时,公司型基金却在实际上又完全无法操作、无法改变这种局面。
目前,公司型基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空缺:“国务院另行规定”尚未出台,公司型基金的实际运作受到《公司法》、《基金法》、《信托法》三者的制约,但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这样多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弊端很多,可操作性低。基金运作的合理的成本、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机制、业绩表现的评价等诸多方面很难形成流畅的市场化运作。
二、对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仍然空缺: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型基金在税收上与一般企业同等对待,必须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高税额。总和近50%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使得公司型基金不堪重负,丧失了市场运作的可操作性,与契约型公募基金更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这在实践上导致了机构投资市场只能限于很窄的契约型公募基金和地下众多的“投资顾问”小账户,阻碍了机构投资市场的专业化、效率和规模的健康发展。
三、公司型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完全不具有操作性:工商登记过程中的增资减资手续过度繁琐和漫长。对于公司型基金这种特殊类型的“投资公司”,增资和减资手续也与一般企业相同,增资的工商手续需要个5工作日,减资需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45日后才可开始工商手续,工商手续还需要5个工作日。如此漫长的工商手续,使得公司型基金难以捕捉市场机会。尽管我们在与工商登记部门的调查中曾经确认过,对这类特殊“投资公司”完全可在3日内完成增减资手续,实现与国际上的T+3处理接轨。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分仓结算上还不到位:机构投资人通常买卖金额大,通过分仓下单,是发达市场必备的机能。分仓下单有很多好处,包括减少对市场的冲击、避免可能发生的操纵市场行为、增强券商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可以分仓结算,但是由于设计问题,在目前的实践中,大多数投资机构采用多购买席位、或者多设立账户的办法解决,这一方面提高了运作成本,另一方面在托管行的基金净值估值上造成不可操作性,同时多席位、多账户使得监管部门无法了解基金持仓的全体情况,我国托管行专业水平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严重阻碍。从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角度来看,这在交易和结算过程中无疑也增加了成本和风险。
五、公告体系过于地方化、低效率、高成本:相关操作过程中的“登报”公告,要求省级以上的报刊。这些报纸相对太地方化,并且由于版面等限制,常常造成公告排队的低效率现象。对于为机构投资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部门,收集省级以上报刊上的相关信息进行专业操作、确认十分困难。这些都对建立商业信用体系和高效率的商业运作有负面效果。现行的公告体系无法满足我国商业活动的专业化要求,更无法满足公司型基金运作中增资减资的频繁操作。
机构投资人市场的长期空缺,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技能和效率偏低的重要原因,是造成我国资本市场表现与持续高速成长的国民经济相背离的主要原因之一。法规不配套也导致了我国机构投资市场采用“曲线救国”的方法,纷纷使用土办法。结果是专业程度低、进入市场成本高、运作成本高、评估难度大、相关市场环境无法培育成长等。因此,目前我国已经到了必须导入合理的基金法律和制度安排的时候了。
发达国家市场的基金形式
机构投资人市场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运用基金的形式,机构投资人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满足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融资需求。在美国机构投资人基金通常使用公司型(Corporate)和有限责任型(Limited Partner),在欧洲通常使用公司型(Corporate),在日本通常使用单位信托型(Unit Trust)。公司型基金在发达国家市场上是一种完善、有效的基金运作形式。各种基金形式均通过信托安排、托管行、合理的纳税规则以及可操作性很强的基金申购及赎回的程序,如T+3结算等配套法规,实现了机构投资的法律结构、投资运作等各个方面的保障。这里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这些法律框架和与之相应的行政、商业程序的可操作性形成了完整的运作体系。金融服务是通过可操作的过程来实现的,相关法规的配套和可操作性,是经济活动尤其是金融服务的必不可少的保证。
公司型基金的优点
与契约型基金相比,公司型基金在处理投资运作的多方面法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等合同关系、运作、成本处理、内部控制、行政服务、基金表现评估等多方面,都有明显的优点。
公司型基金比契约型基金多一个公司主体,基金持有人以股东身份,通过信托安排把募集起来的基金股份交由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其优点是治理结构容易找到了着力点,容易处理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责权利等多边关系,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负担运作的必须成本,完善定期审计等制度。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自身的道德风险,还可以避免契约型基金中将各种责、权、利和成本等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而导致法律盲点。
公司型基金对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以及对公司型基金的监管,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善、有效的基金运作形式无疑会带来更低的系统风险和更有效的监管。公司型基金作为独立法人除了受特殊投资公司的审计和一般监管外,还可以通过将基金上市,直接得到监管部门和市场的监管,其投资行为规范程度较高,同时也提高了基金的责任心,既有利于公司进行长期投资,获取稳定的收益,也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
公司型基金是独立法人,可以随时获得融资,既可通过增资扩股,也可通过正常途径、在许可范围内向银行融入资金来扩大基金规模,从而便于捕捉商业机会,公司发展才有后劲;契约型基金不具备这个特征,它的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一般情形下,不允许契约型基金直接获得贷款或者拆借资金。
公司型基金有利于促进基金投资品种的多元化。国外的经验表明,公司型基金可以灵活地制定投资策略、选择投资品种,既可投资流通股、债券和可转债,也可投资常年高分红的非流通股,甚至部分地投资于基金认为有成长潜力的产业。灵活多样的投资策略为公司型基金的成功运作创造了条件,从而满足机构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要求。
尽快完善立法和配套制度
公司型基金的诸多优点我们没有必要继续排斥,应该尽快出台“国务院另行规定”,加速公司型基金运作的法律制定,允许公募和私募基金使用公司型基金以及其他更合理更有效的形式实现信托安排。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但从长远来看,需要特别立法,从近期来看,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的规定;尽快出台关于公司型等投资基金税收的规定,避免混淆投资者的类型,对这一特定类型的“投资公司”征税,而是应由投资人根据自己的纳税分类通过相应的渠道纳税;尽快完善配套法规,实现面向投资基金的增资减资手续T+3结算的工商技术操作等程序;尽快全面实现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分仓结算;学习成熟市场的公告方法,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商用公告官方专用报纸以及专业网站,高效率、低成本地公告各种商业告示,保证商业运作的畅通。健全我国投资管理业的守法遵规(Compllance)体系,确保基金运作在市场上成为最为干净、最为健康的市场操作,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行业、职业操守规则,以防范不规范的个别行为影响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