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气设计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论文_黄志标

消防电气设计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论文_黄志标

黄志标

身份证:44068219XXXXX23614

摘要:本文拟结合相关规范,对建筑消防电气设计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归纳与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希望能对提高建筑电气消防的设计,确保消防系统可靠运行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消防配电;应急照明

随着时代的进步,建筑业消防要求越来越高。保证消防电气设备和应急照明在消防的用电可靠性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电气规范不断更新,新的规范对消防设计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列举了一些消防电气设计中的常见问题以及相对应的处理方式,希望以此对日常生产活动产生一定的教育意义,提高建筑业中消防电气的设计质量。

1. 消防配电

(1)关于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问题。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 条的规定,设计应掌握的原则是:1)消防设备的专用配电线路的各级保护开关原则上不应装设作用于切断电路的热动或电子过载脱扣器,设计选型应予明确。如微型断路器、带热动或电子过载脱扣器的塑壳开关不适用,但对于容量小、工作时间较短的设备如防火卷帘,选择塑壳开关不合理时,允许采用微型断路器,并应在满足短路保护前提下适当放大开关整定值。2)消防设备电动机采用热继电器或其他型式的过负荷保护时,仅当有备用设备,并能在过载时实现备用互投,才允许作用于切断电路。对单机设备过负荷保护只允许作用于报警。电动机主回路的空开关选择原则同第1)点。

(2)关于地下室排污泵可否视为消防设备以及生活泵与消防泵共室布置时,生活泵可否与消防泵由同一电源箱放射供电的问题。根据《设计防火规范》第10.1.3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95)(以下简称《高层防火规范》)第9.1 .3 条,设计时应掌握的原则是:1)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内、消防电梯机坑内以及变配电设备机房所在地下层的排污泵(人防排污泵除外)按消防设备供电;2)当生活、消防合用的水泵房为远离变配电所的独立建筑,允许两种水泵由泵房第一级配电箱分别放射式供电。其他情况下生活水泵不应由消防水泵专用电源箱供电。

(3)关于高层建筑屋面消防电梯与正压风机、稳压泵、非消防电梯,地下室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位置的防排烟机(有机房或无机房)与防火卷帘等消防设备可否由同一双电源切换箱放射供电的问题。根据《高层防火规范》第9.1.2、9.1.3 条,设计时应掌握的原则是:1)对于12 ~ 18 层普通住宅有消防电梯和普通客梯,如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合用前室时可由同一双电源箱放射式供电,但双电源箱须设在消防电梯机房内;其他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与客梯应分别供电。2)为保证电梯电源的专用性,邻近的防排烟风机、稳压泵等消防设备应另设双电源箱供电。3)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水泵、防排烟机、消防电梯、消控室等,应在其所在的机房内设双电源切换箱供电;其他消防设备,如防火卷帘、消防排污泵以及无专用机房的防排烟机等,可由所在防火分区的双电源切换箱供电。

(4)关于火灾时切断有关非消防电源及启动应急照明的问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98)(以下简称《报警规范》)第6.3.8 条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在火灾情况下,防止可能发生的线路短路等故障,防止由于电气线路造成火势蔓延扩大以及消防队员扑救时的触电事故,同时为了保证人员疏散要求及消防队员的救火需要,因此要求切断有关非消防电源及启动应急照明。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设计中应明确火灾时需要切断的仅仅是起火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因而应按防火分区实施分区控制,以尽可能地缩小强切电源的范围,减少因此造成的意外损失。启动应急照明设计是一个难点,所要注意的是要解决好正常使用与火灾事故状态下消防控制的矛盾[ 1] 。

(5)关于消防配电线路已采用阻燃耐火线缆,穿管明敷或在线槽内敷设,是否仍要求对金属管、金属线槽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问题。设计时应掌握:根据阻燃耐火线缆的燃烧特性和《报警规范》第9.1.4.2 条规定,消防配电线路除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设外,其他阻燃耐火线缆穿管明敷或在线槽内敷设时,仍需对金属管、金属线槽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2. 应急照明设计

(1)关于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计中选型的问题。根据《设计防火规范》第10.1.2 条、第10 .2 .9条、《高层防火规范》第9 .2.5 条和第9.2.6 条规定,设计时应掌握以下原则:1)对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若已明确选用消防专用灯具的型号,当容量、光源符合要求时可认定其满足规范要求;2)由应急照明箱或EPS 集中供电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其图例应区别于同类型非应急照明灯具,并需说明“灯具应带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2)关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问题。设计时应注意:1)《设计防火规范》第10.2.7 条是考虑到在火灾时必须坚持工作的机房其备用照明时间须满足实际消防工作的需要,但该时间难以预计,只有接在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上才有保证,因此与第10.1.2 条规定并不矛盾。当然,有些机房如消防水泵房若已采用EPS 为设备的备用电源,且选型时连续供电时间已满足消防水泵的最大工作时间,则水泵房照明可以接自EPS。2)《设计防火规范》第10.1.3 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是指从工程内部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应是建筑物内第一级配电装置)配至消防设备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均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设置,并要有火灾时不被切除断的措施保证。3)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上,并应有明显标志,或引自消防专用配电箱,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充电线路不被拉闸。

(3)关于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电梯机房是否设应急照明的问题。鉴于《高层防火规范》未明示消防电梯机房是否属于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指有人员工作),一般有如下做法:为保证消防电梯(或客梯)电源的专用性,电梯机房内的照明、空调、插座、井道照明及检修插座等宜另设配电箱供电,电源宜引自公共应急照明电源箱[ 2] 。

(4)关于火灾时必须坚持工作的场所,是否均要设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的问题。设计时应掌握以下原则:火灾时必须坚持工作的场所都应设应急备用照明。鉴于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控室、消防水泵房在消防时的重要性及工作特点,必须保证当正常电源突然断电,而备用电源尚未投入其间必要的过渡照明,应设置若干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其中柴油发电机房与低压配电室是建立备用电源的重要场所,其照度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008)第6.1.12 条第2 款规定的标准值进行设计。

3. 结语

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建筑消防设施能否正常运

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精心施工,保证消防系统工程投入运行后正常可靠。

参考文献

[1] 龙礼文.航站楼大容量应急电源方案设计及进行特点[ J] .智能建筑,2006.12(12):67-68

[2] 王金选.应急照明设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J].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7.20(4):41-47

[3] 康大生.王金玲.建筑电气消防审核和验收中的常见问题[ J] .消防科学与技术.2007.27(6):697-698

[4]薛超锋. 浅析建筑电气施工技术[J]. 技术与市场. 2011(07):98-99.

作者简介:黄志标(1988-10),男,广东佛山,本科,毕业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从事变配电设计

论文作者:黄志标

论文发表刊物:《探索科学》2016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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