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亚道德”存在价值的质疑_犯罪主体论文

对“亚道德”存在价值的质疑_犯罪主体论文

对“次道德”存在价值的置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直以来,社会上存在一种现象,即当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种种原因做出一些行为,这些行为在客观上降低了犯罪的程度,减少了犯罪带来的损害。如小偷在偷钱包后将证件返还受害者。现在,这种行为被用来描述一个概念——“次道德”(如胡永球的《次道德的空缺需要填补》),且“次道德”越来越多地为人所提及。所谓“次道德”,比较流行的定义是指违法者在实施不正当行为的过程中,在违法利己的同时,尽量给社会和他人减少损失。那么对于次道德,它具不具备被用于现实生活的意义,它有没有现实价值呢?

一、次道德自身没有道德价值

所谓道德价值,一般认为是人们的道德实践活动和道德现象所具有的属性。这种属性体现着这些实践活动和意识现象对一定的社会、阶级和个人所具有的意义。我们这里讨论的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出发,把道德价值理解为道德的正面效应。那次道德作为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其自身的道德价值是否真的存在呢?对此需要认真探讨。

第一,道德价值作为价值现象的一部分,自然具有价值的一般属性——客体的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肯定性与主体需要对客体自身属性的肯定性。要具备道德价值就要能满足价值主体的道德需要。道德需要包括两方面——内在需要与行为需要。道德价值的主体是人,人与他人交往、进行社会活动需要有自己内在的道德观念与价值取向。要具备道德价值,就要帮助满足道德价值主体的这种需要。同时,人不同于动物,人除了利用、索取外界的价值,还能并需要创造价值。所以要具备道德价值,还要能控制、规范人的行为,指导人们进行道德实践。

次道德能满足其载体的这些需要吗?首先就次道德载体的内在道德需要而言,次道德自身没有道德价值。道德价值体现着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要求、生活的规范和理想目标,带有应当和命令的特征。因此,道德价值主体应建立的道德观念与道德理想应符合社会道德原则与要求。而次道德并不要求其载体建立符合道德原则的道德观念。从次道德的定义可以看出,它的载体是违法者和不正当(不道德)行为的施行者。违法者,违反法律者也。法律是社会重要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律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而且法律规定的是最起码的行为要求。也就是说,次道德的载体是一个连最起码的行为要求都达不到的人,其道德素质肯定没有达到社会的道德要求,是无德品的人。而次道德仅仅帮助其载体建立减少犯罪损害的自我道德标准,而这种标准却是低于社会道德原则的,标准的确立是以犯罪或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因此,次道德所帮助建立的观念只有恶的相对多少的区别,而本质上是不道德的。显然,次道德无力改变其载体的道德属性。次道德并不能帮助其载体形成符合社会一般道德要求,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道德理想与观念,次道德也就无法满足道德主体的道德内在要求。

再就次道德对其载体道德行为的需求满足而言,次道德自身没有道德价值。如果次道德具有道德价值,那么次道德就可以用来对次道德行为主体的行为起规范与指导作用,使次道德载体的行为创造道德价值。也就是说次道德应使其载体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原则——不符合道德原则就谈不上实践道德价值。但次道德所指导的行为,其产生就是建立在不道德行为的基础之上。次道德行为的本质就是在可能、有条件继续下去的情况下未继续下去的不道德行为。次道德行为有行为优化的成分,但这种成分的获得是以不行为的绝对恶化(犯罪与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为代价的。次道德所要求的行为只是减轻损害、降低程度的不道德行为,其本质依旧是不道德的。举个例子,某强盗入室抢劫谋财害命。未害命的行为是一种次道德行为,但它有道德意义吗?实际上,不害命的行为是典型的非道德行为,其自身不具备道德意义的。而在这一行为过程中却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程度的道德意义,就是因为它是伴随着入室抢劫这一罪恶行径发生的。这一犯罪的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的丧失。当然,次道德行为中有时有善的存在。但如果我们割裂这种恶中有善的行为中善与恶的关系来讨论善行的价值时,我们所谈的就已不是次道德行为的价值,而是道德行为的价值。而这种恶行的发生与道德的绝对丧失本身就是违反社会道德原则的。

由此可以看出,次道德无法满足其载体的道德需要。

第二、道德价值评价中,以“善”、“恶”为基本评价标准。而在进行道德价值评价时还要结合行为本身的动机和目的两方面进行评价。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除了好的效果外,其动机也必须是道德的。一切从恶的动机出发的行为,包括所谓歪打正着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具备道德价值的行为。如果次道德有道德价值,那次道德本身就应是“善”的。而次道德行为产生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一般来说,次道德行为的产生并不是犯罪者以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的。现在一些城市要求宾馆、休闲中心等服务性部门发放安全套、呼吁三陪小姐、暗娼等使用安全套。这种行为有道德价值吗?如果那些三陪小姐、妓女在工作中使用安全套是为了保护顾客的健康和利益,这种行为是有道德意义的。但这些从业人员使用安全套绝大多数是出于对疾病的恐惧。使用安全套,他们则可更放心大胆地进行不道德的活动。而使用安全套这种行为本身,为的是保障使用者的生理安全,甚至是一种纯医学的行为,根本谈不上道德的价值。再比如,有的黑恶势力内部有“不袭警”、“不杀人”等行规。难道他们是从保证受害者的生命安全这一角度出发来制定这一行规的吗?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每个人都必须对他的行为及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些黑恶势力定下这些行规是因为他们认为如果不守这些规矩而做更大的恶,他们将在活动中承受更大的压力,冒更大的风险。他们制定并遵守这些“盗之道”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证他们自身的更好发展。而他们发展的结果是社会上更多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和更多恶的产生。而一些犯罪分子在进行非法活动时就考虑了行为方式、性质与带来的后果。因此他们专做一些情节较轻,含有一些次道德行为的不道德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次道德行为成了他们使自己免除受到更严厉惩罚的托辞。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次道德行为没有道德价值。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次道德不具备道德价值的。

二、次道德没有可操作的现实价值

次道德要具备被应用于现实生活的价值,那么它必须有应用上的可操作性,而我们认为,在目前,次道德不但没有存在价值,而且也没有可操作性。

其一,次道德缺乏明确的规范与底线。道德之所以能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因为其具备较为稳定、明确的规范与底线。经过长时期的道德建设,现在社会的道德标准已比较清晰,而且许多基本的道德已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进一步得到了明确与规范。而在一定的社会、一定的时期,都会形成明确的道德规范。如在我国现在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我们的道德规范就是“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从而形成明确的道德要求。因此人们在道德实践中更容易把握道德的尺度,特别是对道德底线的确认和遵守。由于现在已形成了较统一的道德原则,人们比较容易对行为和行为主体作出道德评价——是非道德的还是道德的。一般而言,道德行为是一种利他的行为,非道德行为一般指既不利他也不害他的行为,而不道德行为指害他的行为。而次道德实际上是一种在现有的道德底线之下的存在,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原则。次道德行为都是伴随不道德行为而发生的,而这些不道德行为发生的条件与环境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考虑这些行为的次道德问题时,很难找出一个具体的统一规范。比如说,两个贼入室盗窃,一个没有被发现,故而没有伤害主人,另一个惊动了主人但也未对之予以伤害。从理论上讲,后者的次道德成份肯定要大于前者,但如果我们以入室不伤人作为一个次道德的规范,就抹杀了两者间的道德差异性。同时由于次道德是一种游动于从恶到更恶之间的行为标准,而从恶到更恶是一种向无限的无极过程,故而次道德的底线就很难划定。我们要问,次道德的底线在哪里,或者说次道德本身是没有底线的,因为再不道德的行为中也可能含有次道德的因子,如杀人犯在杀人过程中不杀儿童。那么次道德就缺乏对行为的规定性,而它的操作性也就大大降低了。

其二,由于次道德行为的本身是随不道德行为发生的。因此从产生开始,次道德在操作过程中就受到伴之的不道德行为的极大限制。在次道德载体,也就是不道德行为的主体所面对的惩罚和法律的制裁时,他们受到的判罚的程度主要决定于他们不道德行为的程度,他们造恶的多少。因为当次道德行为发生时,所伴随的不道德行为产生的恶是绝对的,而由于次道德行为所减少的恶的程度是相对的。举一个例子,一个人与他人斗殴,把别人打成轻伤,他大概要面临从拘留到一年以下的有期监禁;另一人入室抢劫,在可能和可以的情况下未伤一人(如在房主人反抗时逃跑),但他面临的惩处将较前者重得多。而如果两相比较,后面行为似乎含有更多的次道德成份。实际上,在次道德发挥作用时,同时进行的不道德行为就为其作用的领域和大小划好了区间。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次道德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由此可见,次道德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其操作性也是令人怀疑的。

次道德要具备操作的现实价值,那么通过它应实现其价值目标。也就是说,我们通过承认和提倡次道德应达到我们的现实目的。大多数次道德提倡者的目的在于减少社会因为不道德行为带来的损失。那么,我们肯定和提倡次道德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呢?许多人认为提倡次道德会引发犯罪者的善,使其在进行不道德行为时把破坏的程度降低。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这只能是次道德提倡者的一厢情愿而已,因为次道德终究不是道德。如前面所及,它的形成是要付出代价的,而其代价就是不道德行为的产生。由不道德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失去是绝对的,而以次道德来挽回的价值和损失则是相对的。比如一个小偷在偷钱包的过程中只取走了钱而留下证件。失主当然因为小偷的次道德行为免去了重办证件的更大麻烦和损耗,但事实是,他的钱已无原无故地损失了。因此,提倡次道德决不能使社会的损失从根本上和实质上减少。要让犯罪者真的减少其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损害,只有使他们做遵守道德原则的人。

三、提倡次道德的社会负效应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肯定与提倡次道德对于减少社会因不道德行为而带来的损失的作用是值得怀疑的。

就社会的道德建设而言。我们要建立的道德社会是公平、公正,能够消除不道德行为趋势的上升社会。在这一社会的建设中,所肯定、提倡的应是引导与促使人们积极向善。而肯定与提倡次道德,将之应用于现实社会,我们认为,不能达到社会道德建设的要求。主要原因有:

(一)次道德的提倡并不是引导人心向善,而是诱人作恶。这种把意义建立于相较于更恶的善的宣传,会降低我们的道德标准,并引起人们对道德底线的混乱。如吸毒、卖淫、嫖娼这些都是违反道德底线的行为,一个健康的社会应消除或杜绝这些现象。而给吸毒者放发一次性针头,向妓女发放安全套这些行为作为生理的保护措施进行推广是有价值的,而如果作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进行推广,作为次道德现象进行宣传,就会使人们产生错觉:是不是这些行为是非不道德的,只要在操作时设置一些条件。而这些对不道德行为的道德性置疑会冲击我们的道德底线。一旦人们对道德底线以下的行为予以道德认可,则很有可能实践这种行为。可见,提倡次道德,并不是引导人们去遵守道德原则,而是诱使人们作恶。

(二)次道德的提倡会降低道德教育的层次,使道德不道德化。次道德现实应用的另一方面是道德教育,其是对不道德群体的低层次要求。在对某一群体的道德重塑中,若以次道德对其进行规范和要求,实际上就默认了他们可以在道德原则之下生活,他们的不道德行为在遵循了一些次道德的要求后就成了正当的行为。一个小偷很有可能因为没偷别人的证件而感到“良心”的安稳。而这样培育出来的次道德人格是畸型和不健康的。这样的道德教育下培养的道德理想与道德目标不是去实践与创造道德价值,而是去实践减少了恶的程度的不道德行为。因此,在次道德范围内的道德实际上是不道德,次道德的提倡将使道德不道德化。

(三)次道德的提倡会导致社会道德评价标准混乱,善恶不分。在进行社会道德评价的过程中,道德评价标准的划分是进行道德评价的基础。只有划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我们才能对行为或行为主体进行道德评价。虽然“善”、“恶”的内涵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而变化,也由于民族、地域的差异而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理解,但“善”与“恶”是具有普遍性的概念。一般而言,“善”就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恶”则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而次道德行为是一种恶中有善的行为,善是伴随着恶而生的。更为重要的是次道德行为中的善行往往在恶行之后才发生。提倡次道德,会使人们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夸大善恶的相对性,使道德标准产生混乱。而且提倡次道德会给人们一种错误的暗示——是不是只要包涵次道德行为,那不道德行为就是有某种道德价值的。这样将减少人们对不道德行为的憎恶,使人们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善恶界限模糊,从而善恶不分。

(四)次道德的提倡会为犯罪分子提供“精神支撑”,使犯罪率上升。道德的评价方式除了社会评价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评价方式——自我评价。道德的自我评价是指个体或群体对自己行为所作的一种善恶上的自我认识,是依据自己的价值取向对自身行为所作的道德判断。如果缺乏自我价值评价的肯定判断,缺乏自身行为的“精神支撑”,犯罪者往往在行为中或行为后产生愧疚、不安甚至后悔的情绪,从而抑制自身不道德行为的再次发生。人们在对自己行为进行自我评价时,总是以一定社会所形成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对照的标准,而次道德是在现行的道德原则之下运行的。如果我们提倡次道德,那么我们就墨划了一条达不到道德原则的道德标准,从而使许多不道德行为具有一种合道德性。当犯罪分子以次道德标准作为自身行为的参照时,就会产生错觉,即如果犯罪过程中有减少社会与他人损失的行为,就是可以理解并有一定合理性的,从而得到“精神支撑”。一旦这种“精神支撑”建立,那么他们在进行不道德行为时就会心安理得。如果他们认可自己的行为,则会放纵自己造更多的恶,造成犯罪率的升高。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次道德的现实价值存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一种幻像,其现实的价值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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