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博弈与政府对企业的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利论文,政府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两种权利的博弈
本文所说两种权利是指规范性权利和失范性权利。规范性权利意味着一个有资格的权利人必须使其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超出其权限,或者说,一个人享有一项权利必须与其承担的义务相对称。相反,如果本应有的权利不存在,或者已经有的合理的权利被剥夺,或者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就都应视为失范性权利。任何制度中都存在着规范性权利和失范性权利的博弈,但这种博弈在“双轨”制度中最典型,且呈常态。不过,本文的分析对象不是泛指一切“双轨”制度中的两种权利的博弈,而是特指从传统计划制度向现代市场制度过渡时期中的两种权利的博弈。在这个过渡时期,两种制度已不具有其完整的意义,传统计划制度因素在衰落,现代市场制度因素在增长,因此,两种权利的博弈呈现一种规范性权利逐渐压倒失范性权利、博弈强度逐渐减弱的趋势。
规范性权利和失范性权利的博弈实际上是两种权利当事人之间的博弈。设定规范性权利的当事人为新制度(现代市场制度)的倡导者(以下简称推新者),失范性权利的当事人为旧制度(传统计划制度)的维护者(以下简称守旧者),那么“双轨”制度中两种权利的博弈也就是推新者和守旧者的博弈。权利的博弈是在一个动态的经济关系中进行的。经济系统不断产生出供推新者和守旧者利用的各种信息,双方也不断认识到各自的权利对自己利益的影响并因此而扩大自己权利的影响力(一种学习的过程)。所以,尽管博弈就其内在逻辑来说是规范性的,但由于博弈双方学习与信息获得的不对称性,使得最终的博弈均衡总会更有利于某一方,即使是一种“合作博弈均衡”(对双方都有利的博弈)也是如此。
关于信息获得的不对称性假说,哈里斯(L.Harris)在其对理性预期假说的批评中曾谈及理论界的一种看法。这种看法认为,作为一种经验事实,经济信息与分析技术的可获得性如此之大,以致于信息获得的不对称性是不可能的。如果将这种看法置于我们所设想的现代市场制度中,那么它是具有一定的可用性的,尽管不是绝对的。但在“双轨”制度中,无论如何是达不到上述发展程度的。因此,博弈双方信息获得的不对称性是客观存在的。
一般说来,在“双轨”过渡初期,旧制度占据绝对优势,新制度则显得“弱不禁风”。规范性权利以及相应的一些规则虽然已经产生,但力量弱小,它们在与失范性权利的博弈中总是处于“下风”,因为守旧者可以从旧制度中获得有利的信息支持,而推新者从新制度中获得的信息支持则是有限的。至“双轨”过渡中期,推新者经过一个学习过程,将新制度推进到与旧制度势均力敌的时期。规范性权利得到更多的公众支持(也是一种信息支持),失范性权利则丧失了一部分公众的支持,使得推新者与守旧者的博弈处于“平局”状态。到“双轨”过渡尾声,新制度已代替旧制度占据绝对优势,旧制度已无多少影响力。规范性权利以及相应的规则基本健全并开始有效运行,失范性权利受到公众唾弃,二者博弈的胜者无可争议地属于前者,因为它能获得充分的制度及信息支持。
“双轨”制度是一种动态演变中的制度,严格说,它并不能称为“一种”制度,而是两种制度的渐进交替。正是两种典型制度的同时存在,才产生了典型的两种权利的博弈。现代市场制度之所以要代替传统计划制度,是因为前者代表一种“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1〕, 而人类的合作行为能够扩展个人理性,个人理性的扩展也就是人类福利的帕累托改进。因此,在两种权利的博弈中,作为现代市场制度基本特征之一的规范性权利,其力量处于增长态势,从而能够最终战胜失范性权利。当整个社会成员普遍享有规范性权利时,该社会就成为一个有充分效率的社会。
两种权利的博弈既可能是合作博弈,也可能是不合作博弈。在“双轨”过渡时期,守旧者逐渐失去一部分权利和权力,进而失去相应的利益;推新者则逐渐获得根据效率原则所应享有的权利,进而获得相应的利益。这意味着双方的博弈处于一种“非帕累托改进”状态。如果守旧者在短期内丧失利益很多,或者推新者试图在短期内就把所有应享权利都“捞到手”,而不愿做出任何让步或牺牲,那么双方的博弈肯定是一种不合作博弈,甚至可能发生激烈的冲突,使过渡的阻力加大。想要减少过渡的阻力,一个基本的办法就是“补偿”或“赎买”〔2〕。 就是说,将推新者的一部分收益用于补偿守旧者的一部分损失,或者由双方直接“交易”,推新者“买通”守旧者,通过“补偿”或“赎买”,使守旧者不致于在短期内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减缓过渡的阻力。但只要补偿额不足以弥补守旧者的所有损失,双方的博弈就仍然处于“非帕累托改进”状态,不过已逐渐趋近于“帕累托改进”。这时双方的博弈是一种准合作博弈。如果推新者的推新(改革)收益足够大,它不仅能够补偿守旧者的损失,而且还会增加其收入,“非帕累托改进”就会转化为“帕累托改进”,准合作博弈也会同时转化为合作博弈。需要指出,合作博弈和不合作博弈无孰好孰坏之分,这要视各国的具体国情而定。
二、权利博弈中政府对企业的行为
1.政府对企业调控权的相对分化。
传统计划制度中政府集中了对于企业(指国有企业,下同)的所有权利,并以单一的行政权力形式指挥企业的运营,即财产权利与行政权力是不分的。“双轨”过渡作为一种制度改革方式,是由政府发动的,但同时政府又是最强劲的旧制度的维护者。这意味着政府分化为两大势力,即推新者和守旧者。然而从旧制度中分化出来的推新者很难完全摆脱旧制度打在他们身上的烙印,起码短期内是这样。因此,可把这种推新者称为“相对推新者”。但无论如何,政府的分化表明其中的(相对)推新者已经认识到旧制度的效率不能普遍提高社会公众的福利水平,它至多只能为一小部分人增加福利。
伴随政府中推新者的出现,政府对企业的调控权发生分化。作为国有财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开始从大一统的政府中分离出来,前者行使财产权利,后者恢复其社会经济行政管理者身份,行使行政权力。拥有财产权利的政府对财产权利的行使又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行使财产权利,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大企业直接进行“国营”;二是间接行使财产权利,即将企业财产的经营权交给企业经营者,政府主要享有监督权、收益权和最终控制权。或者说,企业享有特指权利,政府则享有剩余权利。
政府调控企业权利的分化意味着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和行使财产权利的政府开始出现不同的效用函数。为方便起见,我们不妨把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称为政府Ⅰ,把行使财产权利的政府称为政府Ⅱ。政府Ⅰ与企业构成一种权力结构,其效用函数是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可以抽象为政府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Ⅱ与企业构成一种权利结构,其效用函数是国有财产增值最大化。政府Ⅰ为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总是力图从企业抽取更多的利益,这无疑是收缩企业收益权。但欲收缩企业收益权,企业的其他权利,特别是决策权也必须相应收缩。政府Ⅱ为实现国有财产增值最大化,则必须赋予企业足够多的自主权利,以提高企业效率。如图1所示,横轴代表企业控制权,用ECR表示;纵轴代表国民收入,用NI表示。从图中可以看出,政府Ⅰ和政府Ⅱ对于企业权利的配置,进而对于企业效率和国民收入的影响是有差异的。
图1 两类政府的效用函数与企业权利和国民收入的关系
在图1中,GU[,Ⅰ]和GU[,Ⅱ]分别是政府Ⅰ和政府Ⅱ的效用函数, 它们都与国民收入(NI)曲线相切,表明它们都与国民收入的一定量相对应,或者说,它们都影响国民收入的大小。图中显示,政府Ⅰ赋予企业较少的权利OQ[,1],从而带来较少的国民收入NI[,Ⅰ]; 政府Ⅱ赋予企业较多的权利OQ[,2],从而带来较多的国民收入NI[,Ⅱ]。 这意味着政府Ⅱ较政府Ⅰ能使企业产生较高的效率。但是,不论是政府Ⅰ,还是政府Ⅱ,都不能给企业带来最大国民收入的独立权利(即OQ)。也就是说,两类政府所赋予企业的权利都不能使企业实现最大效率。
政府分化之所以不能使企业达到最大效率进而实现最大国民收入,是因为政府对企业调控权利的分化是相对的、不彻底的。这时的变化仅在于作为国有财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Ⅱ已“独立”化为一个专门的职能管理部门,就如同原有的职能管理部门一样。既然企业财产所有者仍是政府,它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串借”行政权力。况且,原有政府职能部门都享有管理国有财产的权力,这些权力很难完全分解出来并转变为财产权利归政府Ⅱ支配。在这种权利(权力)配置格局下,试图建立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安排,界定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责权利界限,其成本是极其昂贵的。实际上,当政府Ⅱ按照效用最大化原则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职能时,其他政府部门的偏好不可避免地会进入它的效用函数。就是说,政府Ⅱ的效用函数具有兼容其他政府部门偏好的特性。这种兼容性势必导致国有财产权利行使中的经常性冲突和权利“真空地带”的出现,为全民财产流失留下了很大空间。
2.“替代”与“反替代”的循环。
政府推新者从提高企业效率出发,将部分财产权利下放给企业,同时放弃部分计划权利,将其推向市场,从而产生企业和市场对政府的替代,即所谓“双重替代”〔3〕。
“双重替代”是针对传统计划制度中企业缺乏自主权利和独立利益,既无激励机制又无竞争压力,从而缺乏效率这一制度缺陷而采取的一项积极措施。它表明政府中的推新者已经认识到政府包办一切的制度是缺乏活力的,是不能提高公众福利的。尽管政府对经济有调节功能,但“政府的调节必须以市场调节作为出发点,它是为弥补市场调节的种种局限性而存在的”〔4〕。在实践中, “双重替代”由于使企业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利和独立利益,并产生了来自市场的一定竞争压力,从而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活力,企业效率有所提高,整个社会经济也开始呈现出增长态势。
可是,在缺乏法律规范和财产约束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仅凭政府推新者的良好愿望(“双重替代”仍是政府行为)是不能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提高企业效率的。政府对企业的调控权利无论怎样分化,职能无论怎样分解,其调控的行政权力性质是改变不了的,这会导致“替代”极不稳定。当“替代”因国有财产所有权没有进入企业(进入企业的仍是行政权力),进而无所有权约束(法律约束)而使企业背离所有者(政府)利益,形成所谓“内部人控制”时,政府所采取的唯一手段就是“反替代”,即调过头来重新进行政府对企业和市场的替代,特别是进行政府对企业的替代,这种“反替代”就是所谓的“收权”。
“替代”与“反替代”或“放权”与“收权”决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种循环,即“替代”与“反替代”会交替出现,只要财产所有权的权力性质不变,这种循环就不会停止。如图2所示, 横轴代表企业控制权,用ECR表示,从原点向左右两方向延伸都是正向的, 表示企业控制权的增加。纵轴代表政府控制权,用GCR表示。纵轴有多条, 每一纵轴与横轴的交点都视作原点。相邻两个“波谷”或“波峰”之间的距离表示“替代”与“反替代”的一次循环。
图2 “替代”与“反替代”的循环
图中Q[,1]Q[,2]是一次典型的循环。假如政府放权(“替代”)后政府控制权降至O'P'[,1](=OP[,1]),企业控制权增至O'Q[,1], 此时政府感到企业权利扩张违背了自己的利益,于是便开始收权(“反替代”),最终政府控制权上升到OP。政府控制权达到OP时,企业失去任何控制权,经济生活僵化,企业缺乏活力和效率。政府推新者感到问题的严重,便再次放权(“替代”),直至企业控制权达到OQ[,2],政府控制权降至OP[,2]为止,完成一次循环。需要指出,政府控制权永远不会为零,因为不论是传统计划制度,还是现代市场制度,政府对企业的调控都被证明是必需的,它有弥补市场不足之功效。只不过不同的制度下政府调控权利的强度和方式不同。
在“替代”和“反替代”的循环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角色既有推新者又有守旧者。在“替代”中,推新者占据上风;在“反替代”中,守旧者占据上风。但这决不意味着推新者总是倡导“替代”。“反替代”可能是推新者和守旧者的“合谋”行为。因为既然同为旧体制政府官员,他们就有共同一致的行为趋向,政府的分化并不能消除这种共同趋向。这种共同趋向就是维护既存的权力格局,推新或改革只能囿于既存的权力格局内。当推新超越了既存的权力格局时,政府作为经济人所享有的既有利益就会受到触动,推新者就会反其道而与守旧者合谋,使推新者重又变成守旧者。只有当推新者充分感受到新体制的“普照之光”,只有当新体制能为推新者带来更大的利益时,推新者才会与守旧者彻底分道扬镳,甚至可能使部分守旧者也变成推新者。此时便意味着“双轨”制度已近尾声,新制度已基本确立。
3.“第三方效应”。
在权利博弈中,博弈双方即推新者和守旧者都力图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但却常常胜负难分。政府对企业调控权利的相对分化和“替代”与“反替代”的循环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即权利博弈会产生“第三方效应”。就是说,政府中的既非推新者又非守旧者的“第三方”交替利用旧制度和新制度为自己谋取额外收益。当然,这种“第三方效应”决非政府中仅有,也决非“双轨”制度中仅有,但无疑“双轨”制度下政府中的这种效应更为突出。
“第三方效应”的首要表现是政府的“政治创租”(politicalrent creation)和“抽租”(rent extraction)。这两个概念由麦克切斯内(F.S.McChesney)于1988年提出。 政治创租是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企业的利润,人为地创造租,诱使企业向他们“进贡”作为得到这种“租”的条件;抽租则是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与政府官员分享。政治创租和抽租实际上是政府官员主动设租以寻求参与既得利益分配的腐败行为。
“租”,也称“经济租”,其经济学意义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在社会经济处于总体均衡状态时,每种生产要素在各个产业部门中的使用和配置都达到了使其机会成本和要素收入相等。如果某个产业中要素收入高于其他产业的要素收入,这个产业中就存在着该要素的经济租。在现代市场制度中,租的存在必然吸引该要素由其他产业流入有租存在的产业,使得租最终趋于消散。 这种经济行为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寻利(profitseeking)活动”。寻利活动是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的表现,其特征是对于新增社会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会增进社会的福利。
但是,如果人们追求的是既得的社会经济利益,其活动的性质就变成了“寻租”(rent-seeking)。现代社会常见的、高级的寻租方式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种寻租尽管是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的不合理行为,但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行政权力的不规范。在“双轨”制度中,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第三方”)看到新制度能为企业带来更多利益,而寻租又能分割既得利益,自己何不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也来参与这种利益分割呢?于是,政治创租和抽租就成为可能和现实。这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既不反对市场化改革,又力争保住自己的行政权力,因为依靠这些行政权力可以从市场化改革中“捞取”比以往更多的利益。
政治创租和抽租比守旧更为可怕。守旧是维护原有的权力格局,而政治创租和抽租则是政府的腐败行为。如果说前者还多少能使社会经济得到增长的话,后者则完全是一种非生产性行为,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第三方效应”的另一个表现是所谓“亚政府”或“超企业”的出现〔5 〕。“亚政府”或“超企业”是既具有企业职能又具有政府职能,而政府职能占上风的一类所谓“企业”组织。这包括:(1 )“翻牌公司”。即原政府中的一些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部门改头换面成为相应的公司,主要是一些“行业性总公司”。这些“总公司”尽管已摘下了政府的牌子,但仍握有许多行政权力,对其下属企业的权利往往随意剥夺。(2)与政府Ⅱ对应的国有财产投资的“中介机构”。 这些中介机构有些是上述的“翻牌公司”,有些是政府Ⅱ出面组建的新公司。由于这些机构产生的特殊背景,以及适应市场的能力和业务素质低下,其运作仍依赖于行政权力,甚至认为依靠行政权力更方便企业运营,更有利于国有财产保值增值。(3 )政府官员直接兼任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政府官员兼任企业领导之职,使他们能够名正言顺地将行政权力带入企业,使企业具有浓厚的“地方割据”和“地区封锁”色彩,甚至以政府的行政权力搞非法竞争。
“亚政府”或“超企业”现象反映出“双轨”制度下行政权力仍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也反映出法律制度亟须加强。在企业和市场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便会替而代之,甚至无孔不入,从而可能导致制度复归。这种复归在“双轨”制度国家或曾经实行过“双轨”制度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过。
不论是政治创租和抽租,还是“亚政府”或“超企业”,作为“第三方效应”都不是绝对的。它们也可能是推新者和守旧者相互妥协和让步的结果。这种妥协和让步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但决不是长久之策。妥协和让步只会助长“第三方效应”,“第三方效应”又会进一步加大向新制度过渡的难度,因为它会滋生更难解决的矛盾,“创租”、“权利真空”和制度复归都是其中的重要表现。因此,必须在总体渐进推进的基础上,适时地“引爆”一些“突破口”,尤其是在政府内部寻找“突破口”。
4.政府决策的三大误区。
在“双轨”制度中,政府决策同样取决于两种权利之间的博弈,或者说,取决于推新者与守旧者之间的博弈。由于存在着两种行为目标截然相反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对抗,使得“双轨”制度中的政府决策既不同于现代市场制度中的民主制决策,也不同于传统计划制度中的集权制决策,而往往带有“混合”的性质。
第一,重稳定胜于重发展。
稳定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过于强调稳定必然影响发展,试图长期“在稳定中求发展”是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形成的均衡;二是借助政府权力强制维持近于或开始破裂的均衡。如果没有外在的强力维护,自然形成的均衡总会走向不均衡,均衡只是相对的,不均衡才是绝对的,社会经济正是在不均衡(不稳定)——均衡(稳定)——不均衡(不稳定)的循环中向前发展的。但是,如果用强力维护已开始破裂的均衡,那么,尽管表面上保持了稳定,但可能潜伏着更大的不稳定,而且阻碍发展。这种情况在“双轨”制度中是非常明显的。过于求稳定使企业改革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原因在于:改革必然引起权利(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从而引发不稳定。毫无疑问,守旧者决不希望看到这种现象出现,相对推新者在这一方面也会向守旧者妥协。就是说,在这方面,守旧者与(相对)推新者会形成一种合作博弈。在此合作博弈下形成的集体决策结果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和企业运营处于一种停滞不前的状态。因此,不应是“在稳定中求发展”,而应是“在发展中求稳定”,正如同自行车运行只有在达到一定速度时才能稳定一样。
第二,重公平胜于重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各国各个时期经济发展中都会遇到的一对矛盾。阿瑟·奥肯在把市场评价为一个权利分散、有效率的系统的同时,也指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平等。他将公平与效率看作是存在替换性的两种目标,同时,他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均等。他说:“收入和财富,是人们经济地位登记簿上的两项比赛分类。两项之中,收入更为重要,因为它提供了维持一种生活水平的基本购买力;此外,当包括资产收入时,收入分配便反映了拥有的财富”〔6〕。 当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均等时,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很难缓解的。
有的学者认为,不应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均等,而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7〕。笔者接受这一观点。 这时再来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它们就主要不是一对矛盾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不过,它们之间的矛盾仍是存在的。
由于传统计划制度在“双轨”制度中仍有很深的根基,而传统计划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收入的平均分配。出于稳定的考虑,不论是守旧者,还是相对推新者,都不会容忍收入的悬殊,尤其对于前者更是如此。在他们看来,收入的悬殊是不公平的,从而是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显然,政府对公平的理解与奥肯的思想是相同的。从这种理解出发,政府的集体决策最终会偏重于公平目标。即使提出“效率优先”的政策主张,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往往服从公平目标。企业效率之所以提高缓慢,政府过于追求公平是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把公平理解为机会均等,“效率优先”就真正具有了实际意义,因为机会均等构成效率提高的基本前提。机会均等实际上是赋予市场参与者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它承认每个主体不同的天赋和努力程度,进而承认每个主体依靠自己的天赋和努力而获取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会受到刺激。这种刺激不是来自政府的干预,而是来自权利的平等,由于权利平等而使主体焕发出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是效率提高的持久的渊源。对于企业来说,当企业拥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受外来强力的干预时,企业就会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视企业效率为灵魂。
当然,对于因收入分配不协调和不合理而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也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否则,效率提高就不会是持久的。政府一方面应将收入分配不协调和不合理所造成的收入差距降至最低;另一方面则应加大机会均等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机会均等条件下由于个人天赋和努力程度的不等所导致的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比较而言,后者更为重要。
第三,重放权胜于重约束。
放权,或者说企业和市场对政府的替代,反映了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和企业效率提高的客观要求。相对于传统计划制度下的高度集权而言,放权无疑是推新者的一项正确的政策主张。但是,放权的同时却没有同步建立起相应的权利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三方面具有内在联系的结果:一是大部分下放的权利徒具形式;二是“内部人控制”;三是企业效率提高缓慢,许多企业仍然处于无效率或负效率状态。这些又为“收权”提供了依据。
权利约束包括:(1)对政府权利的约束;(2)财产权约束; (3)对企业内部权利人的约束。在“双轨”制度中,这三种约束都是不健全的,甚至是无约束的。首先,对政府权利的约束一般表现为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因为政府权利往往借助于权力来实现。放权的目的是搞活企业,然而政府对职能多元化的原国有企业未能有效地实行规范化的控制,在企业与政府的交往中,大量的、无章可循的因素仍占相当大的比重。从企业原材料供给,到企业内部人员编制都依然充斥着行政干预,另外还普遍存在着行政性摊派。可以说,在“双轨”制度中,离开政府的干预和支持,企业仍寸步难行。其次,政府的分化并没有真正独立出一个全民财产所有权管理主体,从而在放权的同时全民财产所有权却没有进入企业,即企业运营缺乏财产权约束。这就为企业经营者营造“独立王国”,背离所有者利益留下了空间。再次,企业经营者是政府委派的,他要维护国有或全民财产的利益,但同时他又是职代会推选出来的,要代表企业职工的利益。然而,由于缺乏财产权约束,企业经营者更可能的目标趋向是充当“企业大家庭”的家长。这就必然形成经营者与职工的“底层合谋”〔8〕,追求职工奖金福利最大化。 其结果是国家利益被侵蚀,企业效率提高缓慢。后两个方面就是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从本质上说,“双轨”制度所缺乏的约束,一是法律的约束,二是权利彼此之间的制衡约束,后者又服从于前者。正是缺乏法律约束,才导致外部权力进入企业的随意性;正是缺乏权利彼此之间的制衡约束,才导致权利的不稳定和产生类似追求职工福利最大化这样的急功近利现象。
政府放权与权利约束的不对称表明政府的公共选择规则急需改善。在公共选择中引入一定的市场机制看来是十分必要的(如政府官员的竞选)。引人竞争机制有利于克服那些近视的、受金钱支配的和不符合社会利益的政府行为,并避免政府权力干预所导致的强烈的外部负效应。另外,政府在进行公共选择时,如何把政府官员个人偏好的总和包含在集体选择之中,以克服政府失灵,也是很值得研究的。
注释:
〔1〕[奥]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 转引自汪丁丁《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参见樊纲《论改革过程》, 载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史晋川还提出“第三重替代”, 即除企业和市场对政府的替代以外,还有企业对市场的替代。我认为,第三重替代在“双轨”制度中尚不明显,二者需要同时大力发展。
〔4〕厉以宁:《中国经济改革的思路》,中国展望出版社, 1989年版。
〔5〕“亚政府”或“超企业”由王健刚提出, 他对这种现象的表现和根源进行了分析。
〔6〕[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 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7〕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上海三联书店,1995 年版。
〔8〕参见刘灿《现代公司制的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