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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结构,这种矛盾结构至少通过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方式和生活资料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生产的方式就是要充分发挥先进生产方式在当代中国经济结构中的主体作用,也就是要在当代中国经济结构中充分体现公有经济的导向性和按劳分配的取向性。
一、生产方式属性释义
所谓生产方式属性,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矛盾结构的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在资产阶级专政的历史条件下,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矛盾结构的内在对抗性;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条件下,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矛盾结构的内在和谐性。从本质上说,生产方式的内在对抗性与内在和谐性,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根本区别的出发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结构呈现多样性特征。既有先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结构,也有落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结构,还有由落后向先进过渡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要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和谐性,必须从当代中国纷繁复杂的生产方式中划分出先进的生产方式来,并把它当作决定其余一切生产方式的基本的原始的生产方式。也就是把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方式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因素。
以往的教训,不仅在于我们脱离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生产关系,而且在于我们没有认识到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方式的历史意义。事实上,能够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方式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矛盾结构,是其他社会形态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一种矛盾结构。正是这种矛盾结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部根据所在,离开这种矛盾结构不可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实质,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的过程中,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生产方式。
二、公有经济的导向性
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度是生产方式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共所有方式,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不过,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不能建立在主观意志基础上,同时,也不能建立在一般意义的先进生产力基础上,而要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经济所无法包容的先进生产力基础上。具体地说,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必须建立在中国非公有经济所无法包容的先进生产力基础上,否则,就不属于科学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范畴。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非公有经济所无法包容的先进生产力所占比例并不高,那么,在公有经济不占数量优势的情况下,如何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科学内涵呢?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回答的问题,否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必然会在思想上产生种种混乱。
过去,我们在谈论公有经济的时候,常常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满足于以先进生产力为公有经济的最高物质约束条件,而没有以非公有经济所无法包容的先进生产力为公有经济的最高约束条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发展的事实证明,成熟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具有很大的容量,不仅可以包容机械化生产力,而且可以包容自动化生产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简单地定位在先进生产力基础上,而要把它定位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所无法包容的先进生产力基础上,否则,我们就会陷入空想社会主义。对此,马克思曾经指出:“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2]也就是说,炸毁资本主义外壳的物质前提是生产力发展到同资本主义私有制不能相容的地步。当然,我们不能抽象地理解马克思主义这个原则,在当代中国的具体条件下,我们必须根据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精神实质,把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建立在中国的非公有经济所无法包容的先进生产力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中国的非公有经济能够包容的先进生产力基础上,更不是建立在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科学的态度能动地解放和发展中国的先进生产力。二是把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国有经济混为一谈。在国家消亡之前,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最高形式,资本主义国有经济是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最高形式,二者在形式上相同而在性质上根本不同。恩格斯曾经指出:“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3]事实上,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性质决定它必然随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地向更高的形式发展,最终将冲破国家的局限而成为社会所有制,就是说,它能够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在澄清了这两个模糊认识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主要是指公有经济的决定意义,而不是指公有经济已经在数量上占优势。当然,公有经济在数量上占优势并不是没有意义,只是这种意义不是体现在同资本主义的区别上,而是体现在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区别上,也就是说,作为中国非公有经济所无法包容的先进生产力的解放形式,公有经济的数量越多,表明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越高,反之,则表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较低。至于当前我国的公有经济比例依然偏高,那不是一种正常状态,或者说,那是由以往的“左”的指导思想所造成的一种历史失误,是我们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要循序解决的迫切问题。
可以断言,我国的公有经济比例必然循序降低,而非公有经济比例必然循序提高,至于二者的比例关系达到怎样的水平为宜,并不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我国非公有经济所无法包容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但是,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属于科学社会主义范畴的公有经济绝不能没有,否则,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所有制结构上就难以体现出来。换句话说,只有属于科学社会主义范畴的公有经济存在,当代中国才能以资本主义所没有的速度发展先进生产力,才能构建起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和谐发展的基本所有制度。所谓和谐发展的基本所有制度,就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导向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一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所有制度,而不是一种一方充分发展而另一方举步维艰的长期失衡的所有制度。
三、按劳分配的取向性
生活资料的分配制度是生产方式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生活资料的按劳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特征。严格地说,按劳分配作为优于按劳动力价格分配的一种分配方式,必须在分配的量上充分体现出来,否则,所谓按劳分配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按劳分配不能在非公有经济实体中实行,而必须在公有经济实体中实行。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明确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4]离开生产条件的分配谈论消费资料的分配,在理论上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毫无疑问,如果在不合格的公有经济实体中号称实行按劳分配方式,而实质上实行的是一种平均主义分配方式,那么,这种分配方式不仅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会损害劳动者的积极性,甚至会败坏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名声。
近年来,我国高素质的劳动者纷纷从公有经济实体向非公有经济实体转移,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并没有真正实行按劳分配,或者说,目前我们还没有能力大范围地实行按劳分配。鉴于此,党中央提出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度相适应,因此,只要理解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科学内涵,也就理解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科学内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经济主要发挥导向作用,即代表着当代中国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并决定着当代中国所有制结构的和谐性,而按劳分配则主要发挥取向作用,即代表着当代中国各种分配方式的发展方向,并决定着当代中国分配结构的和谐性。
需要强调的是,按劳分配决不是一种虚幻的承诺,必须通过现实的经济生活体现出来。在当代中国,为了把按劳分配方式贯彻到底并体现出它的优越性,必须设法改变公有经济实体的工资水平低于非公有经济实体的工资水平的局面,逐步形成以按劳分配为取向的和谐的分配结构。至于按资本及生产要素的分配方式,从本质上说不属于生活资料的分配范畴,而属于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方式,这种剥削方式是无产阶级及其广大劳动人民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还不能最后摆脱资本束缚的旧社会遗迹,而这种旧社会遗迹的最终消除并不取决于无产阶级及其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革命的彻底性,而是取决于无产阶级及其广大劳动人民的经济革命和文化革命的彻底性。因此,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的分配方式,并不是按劳分配与资本剥削的和谐,而是按劳动的质和量的分配方式与按劳动价格的分配方式之间的和谐,即在按劳动价格的分配方式消除之前,能够在可能的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
四、所有与分配的统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生产方式的根本原则,应该是追求所有制度与分配制度的统一。这种统一性集中体现在工人阶级及其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自我解放能力上,体现在人的全面发展上。离开劳动能力和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和谐性就失去了终极依托,就会使这种和谐长期在低水平上徘徊,甚至难以保持这种和谐性。
对此,党中央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5]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发展,是人的最根本的东西的发展。人的最根本的东西,在马克思看来,就是人的本质。所谓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就是人的社会交往的普遍性和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程度的发展。所谓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人作为主体的自觉、自愿、自主的发展,是为了自身人格完善和促进社会进步而发展,是把人作为目的而发展。
当前,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努力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逐步改善人们的吃、穿、住、行的条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进医疗卫生条件,提高生活质量。通过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实现东西部经济的协调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必须不断推进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使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和享受文化成果的充分权利,使人们的精神世界更加充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必须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开创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只有人的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才能够卓有成效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才能使我国的所有制度与分配制度在多样性的基础上和谐发展,才能创造出一个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和谐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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