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金来源看中国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金来源论文,关系论文,组织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10)03-0024-06
一、非营利组织简单概述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译,又称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同时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一)组织性,(二)非政府性,(三)非营利性,(四)自治性,(五)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1]
现代社会,非营利组织几乎无处不在,其活动遍及各个方面,其中比较集中和活跃的领域有环境保护、扶贫、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慈善救济、学术研究等等。其主要功能是弥补公共物品提供上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公平。
在中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更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部门的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1]比较通用的是王名关于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的定义。[2]2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一词就成为“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现已被社会广泛使用。
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小政府,大社会”目标的确立,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经历了跨越式的大发展,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取得了大的突破。200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3万个,比上年增长8.5%。按照社团活动地域范围划分,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81个,省级及省内跨地(市)域的22810个,地级社团62004个,县级社团143086个。按照社团服务的主要领域划分,工商服务类20945个,科技研究类19369个,教育类13358个,卫生类11438个,社会服务类29540个,文化类18555个,体育类11780个,生态环境类6716个,法律类3236个,宗教类3979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42064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5247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572个,其他32882个。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分布于社会服务、调查研究、行业协会、文化艺术、法律咨询与服务、政策咨询、扶贫等领域,在提供公共物品,维护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其中资金的缺乏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严重甚至是首要的问题。资金的匮乏严重地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即便是政府组建或从政府脱离的非营利组织,也存在着资金短缺的问题。据有关学者统计,2000年我国2/3社团组织支出在10万元以下,年支出超百万元的仅占1.6%。1998年总支出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0.46%,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二、中外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分析
总体上看,非营利组织可能获取资源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人们的慈善捐赠,包括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二是政府的补贴、津贴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三是会费和营业收入。
(一)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
表2.1 是Hodgkinson和Weitman对1992年美国慈善机构资金来源的统计,他们将美国慈善机构按亚分类,并将其年度资金来源分为私人捐献、其他部门的购买或支出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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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1可以看出,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1.私人捐赠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对公共物品的自愿贡献减免税的方法,激励个人自愿捐赠,以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水平,减少效率损失。同时,或许出于纯利他主义思想,或许希望通过慈善活动为自己谋取某种效用,或许是出于使命感、责任感,人们或多或少会向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这就使得个人捐赠成了西方非营利组织资源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
根据美国劝募咨询协会的统计,1981年美国流向慈善机构的私人捐赠总额达536亿美元,这大约占到当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人均捐赠额为225美元;而美国捐赠基金会公布的研究报告显示,2005年美国慈善捐赠增加6.1%,为2602.8亿美元,约占美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1%,人均捐款额约870美元。[3]可见,美国慈善捐赠保持着稳定增长,占GDP的比例一直比较稳定。
根据Hodgkinson和Weitman于1994年所做的问卷调查,美国1993年每个家庭的平均捐赠量流向的慈善机构依次为:宗教组织、教育、公共事业、健康和青少年发展等,其中宗教组织接受家庭捐赠占家庭总捐赠量的比例高达62.2%。每个捐赠家庭的平均捐赠量为880美元,全国每个家庭平均捐赠量为646美元(见图2.1)。
但是,从数量结构上看,个人捐赠还不是美国慈善机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所占比例不高(1992年为18.4%)。根据约翰·霍普金斯政策研究所的分析,没有一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的主导性收入来源是私人捐赠,“私人捐赠不仅不是非营利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都不是第二个重要来源”。在其研究的8个国家(美、英、法、德、日、意、瑞典、匈牙利)中,私人慈善捐赠占全部非营利收入的平均比例仅为10%。[4]
2.私人部门资助
私人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主要表现为:一是私人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无偿捐赠,二是私人部门对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的购买。这也构成了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甚至有可能成为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如表2.1所示,1992年,美国私人部门支出在各亚类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中占最高比重(39.1%)。
3.政府资助或支出
表2.1中,卫生保健服务作为美国最大的非营利收入来源,却最少依赖私人捐赠,私人捐赠只占其收入来源的3.6%,其资金主要依赖于政府和其他私人部门的支出或购买其服务。事实上,西方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就是政府资助和津贴。当然,这种政府资助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经常形成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从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而非营利组织从政府间接获取资金支持。如表2.1所示,1992年美国政府支出在各亚类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中占相当高的比重,达31.3%。如果考虑到政府给予私人和私人部门捐赠后的税收减免,将其视为政府的转移支付,那么这一比例将更高。政府之所以资助非营利组织,一是为了克服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因为公共物品由于具有外部正效应而本应由政府提供,政府直接拨款资助非营利组织以提供公共物品理所当然;二是为了防止公共物品由私人提供时的不合作和搭便车行为,避免公共物品提供的市场失灵;三是以市场手段促使非营利组织为政府提供服务。
4.会费或服务收费
一些非营利组织,服务对象主要是会员,提供的是具有俱乐部性质的公共物品,这类物品的消费,具有对外部人员的排他性和内部人员的非竞争性。为了确保这类物品特性的实现,非营利组织向会员收取会费。只有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后,才能成为会员,只有成为会员,才能取得消费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的使用权力。于是,会费收入就有可能成为这类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还有一些非营利组织,如具有非营利性质的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部门、学术团体等,提供的是具有私人物品特性的非纯粹公共物品,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这些非营利组织,其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其他部门或个人的服务购买。
从西方国家实际情况看,公共资助、捐赠、收费,在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中的相对重要性不尽相同。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非营利组织较多地依赖于公共资金,虽然收费在某些领域也扮演着同样重要的作用。相关研究表明(Lester Salamon和Anheier,1994),在西欧国家里,非营利部门规模相差无几;但在英国,私人捐赠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收入来源;卫生保健在美国所占比重很大,但是这一领域的私人捐赠却显得并不重要;德国有很多非营利医院是依靠其国家卫生保健系统的支付来运营的;教育和科研在英国和日本都非常重要,这些部门主要是由收费和政府资助来运营的;相对而言,德国具有比较少的私人教育机构。全球非营利机构活动范围分布的差异,反映了国家在提供社会服务如卫生保健、教育方面的巨大作用;同时也反映出政府对待非营利组织的不同态度。[4]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分析
中国非营利组织近30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在筹资问题上面临着重重困难。经费严重不足使得部分非营利组织活动停滞,陷入瘫痪。调查显示,有41.4%的社团认为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缺乏。[1]而王名等人2000年在湖南益阳市的调查发现,该市40%的社团几年来一直没有开展活动,160个市级社团中至少100个社团的注册经费达不到3万元(国家规定的社团登记注册最低标准)。[5]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中国环保民间组织现状调查研究表明,2005年,全国2768家环保民间组织共筹集资金29.77亿元,其中用于环保项目及活动的经费支出占67.2%,其支出比例基本合理,已经接近日本1995年非营利组织支出活动费用的比例(80.1%)。中国环保民间组织的经费来源渠道不畅,资金数量较小,难以维持生存和发展。经调查统计,76.1%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2004年,22.5%的环保民间组织基本没有筹到经费,81.5%筹集经费仅在5万元以下。由于经费不足,有43.9%的全职人员没有薪酬,有薪酬的也是当地的中等以下水平;有56.3%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能力为其职员提供失业、养老、医疗等福利保障。
由于中国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统计,学者们对中国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研究,大多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缺乏总的数据支持。本文主要以广西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的情况展开相关分析。
广西社科联成立于1984年,是广西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广西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主要业务主管单位。2008年底,广西社科联共有会员单位155个(其中,各市、高校社科联37个,学术团体117个,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1个)。由于各市、高校社科联属所在市或高校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这里不将其作为研究对象。以下所说的广西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主要是指广西社科联所属118个学术团体和民办科研机构。2008年,广西社科学术团体和民办研究机构资金来源分类占总数的百分比情况如图2.2所示。
图2.2 2008年广西社科学术团体经费来源分类情况
1.政府财政资助
2008年,广西社科联所属118个学术团体和民办科研机构中,活动经费绝大部分甚至全额由财政拨付的30个,占25.4%,部分由财政拨付的55个(其中大部分主要依赖政府拨款),占46.6%,经费全部自筹的33个,占28%(见图2.2)。也就是说,有78%的学术团体,活动经费与政府财政相关,具有明显的财政依赖。根据我们的分析,政府财政拨款占广西社科学术团体总活动经费的比例相当高,至少在60%以上。中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支持,与西方国家政府资助是有本质区别的,中国的政府部门较少像西方那样,通过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委托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也就是较少存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服务购买和契约关系。中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资助,更多地表现为政府支出的事前性,年初由非营利组织挂靠单位作出专项预算申请,有关机关审批通过后即成为该非营利组织本年度的活动经费,却较少表现为对非营利组织服务的购买。这种政府支出的事前性,对非营利组织起不到奖勤罚懒的作用,不利于其发展。中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资助,还表现在税收政策上,相对于企业,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2.会费和服务收费
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属松散型的群众组织,会员所缴会费一是因为收费标准低,二是缴费率低,因而十分有限。据我们计算,广西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会费收入在其总经费中的比例,不到3%。低比例的会费收入乘以低数额的总经费,可以想见,这些学术团体所收会费是何等的微乎其微。从中国科协《会员发展与会费收缴专题调研报告》也能得到印证。见表2.2。
至于服务收费,情况就要好得多。可以说,服务收费是中国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中仅次于政府财政资助的第二大来源。对于主要从事学术研究的学术团体来说,服务收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广西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服务收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基本保持在30%左右。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有:咨询服务(如法律咨询、教育咨询、决策咨询、策略咨询等等),各级党政部门或企业设立的专题调查、课题研究,等等。
3.接受捐赠
由于一系列原因,中国非营利组织,除严格意义上的慈善机构以外,得到捐赠的家数及接受捐赠的数额都非常有限。捐赠者一是会员,二是企业,会员以外的其他民众捐赠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三)中国非营利组织经费政府财政依赖的原因分析
造成中国非营利组织经费政府财政依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民间组织的产生背景导致民间组织经费的政府财政依赖。中国民间组织的产生一般有四条途径。一是成立于党政机关内部,是党政机关的附属机构。通常所说的官办民间组织即属此类。二是政府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党政机关脱离出来从事非政府性社会工作的民间组织。三是由民间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四是国外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发展的相关组织。从中国现有情况看,前三种情况成立的民间组织,占据着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从广西社科联所属118个民间组织的情况来看,目前依然官办的有55个,占46.6%;挂靠在主要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的有35个,占29.7%;真正民办的只有28个,占23.7%;因学术团体不需要与党政机关脱离,故从党政机关独立出来的民间组织数为零。属党政机关附属机构的民间组织,其活动经费基本上由政府财政支付,这是不容置疑的。从党政机关独立出来的民间组织,一是因为长期形成的工作作风促使其继续向党政靠拢,谋求政府财政支持,二是由于其相当部分管理层人员来自原党政机关或仍在党政机关任职,这些人或者利用原来的政治背景,或者利用现有资源,继续为民间组织拉来财政拨款或补贴。挂靠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民间组织,也或多或少地占有并使用着国有资源。
2.双重管理体制的问题。当前中国对民间组织实行的是带有强烈的计划体制色彩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行使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民政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归口对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与民间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党政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这样,在同一行政层级上,就存在两个分别对民间组织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一个是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机关,另一个是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成立民间组织,首先要找到一个党政机关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一些党政机关,或者是怕麻烦,或者是担心民间组织出现问题时负连带责任,不愿成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于准入门槛高,相当一部分准民间组织(尤其是纯民间发起的民间组织)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不能开展活动,被扼杀在筹备阶段。于是就造成了中国民间组织管理体系的第三方管理——挂靠单位管理。相当数量的民间组织,为了方便成立,挂靠在与双重管理机关同行政层级的某党政机关之下,变相成为其附属机构。一些党政机关出于某种需要,往往也乐意接受这种请求。挂靠单位就成了这些民间组织的“婆婆”,从人、财、物上对民间组织予以支持。而挂靠单位对民间组织所支持的资金,实际上就是政府财政资金。这也是中国民间组织具有“半官半民”特点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从人、财、物上基本上控制了民间组织,挂靠单位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比双重管理体制中的“双重”更具刚性。
3.私人或私人部门捐赠的激励机制缺乏。在当前国民志愿意识、公益意识普遍淡薄,使命感、责任感不强的情况下,搭便车成为人们的普遍选择,人们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漠不关心。私人和私人部门捐赠激励机制的缺乏,更使得私人捐赠在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偏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吴伟分析,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这是一部涉及捐赠方税收优惠的重要法律。但是,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知晓度似乎并不高,因此很难起到激励公民捐赠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也不明确、不具体、不系统;税法中没有明确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对不同类型非营利组织减免的税种、减免幅度等。另外,内外资捐赠的免税待遇也不尽相同:内资企业税前利润的3%用于捐赠可以免税,超过3%便不能免税;而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没有比重限制。[4]
三、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分析
(一)西方理论中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模式
西方有关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并形成了几种关系模式,比较著名的有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架构模式,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等等。这里主要介绍萨拉蒙等人提出的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这一理论更适用于对中国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关系的分析。
纪德伦、克莱默和萨拉蒙等人通过对不同国家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和比较分析,提出了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他们以实现福利服务资金的筹集授权和服务的实际提供为维度,提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四种基本模式:1.政府支配模式。政府在资金筹措和服务提供中占据着支配性地位。2.非营利组织支配模式。非营利组织在资金筹措和服务提供中起着支配性作用。3.双重模式。这是处于政府支配模式和非营利组织支配模式之间的一种模式。这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非营利组织通过给国家力量没有达到的对象提供同样类型的服务,来补充国家提供服务;其二,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政府所没有提供的服务,来补足政府的服务职能。4.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共同开展公共服务,但他们不是分离地工作。非常典型的情形是由政府提供资金,由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合作模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合作的卖者”模式,另一种是“合作的伙伴关系”模式。[5]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分析
中国非营利组织具有“半官半民”的特征,在社会资源的动员、需求的满足、活动的领域、筹资的渠道等方面,中国非营利组织都表现出了与政府的千丝万缕联系,并与政府发生着不可避免的互动关系。无论是社会公众自发形成的非营利组织,还是脱胎于政府部门的非营利组织,都要处于政府权力的作用之下,受到政府权力的影响,并服从于政府的权力和威信。[6]当前中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基本上属于政府支配模式,当然也不排除部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介于政府支配与非营利组织支配之间的双重模式,此外还有少量的合作模式。导致政府支配地位的成因主要有:
1.中国非营利组织在资金来源上存在着对政府财政的强依赖性。如上所述,中国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中政府财政支出占到60%强,拿政府的钱,就要替政府说话,替政府办事,天经地义。
2.从非营利组织领导层人员构成上看,也是政府主导的居多。2008年,广西社科界118个学术团体,会长(理事长)由前任或现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的达81个,占68.4%;秘书长由前任或现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的有63个,占53.4%。均居大多数。
3.改革与稳定并重的局面使得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心存顾虑。一方面,政府希望非营利组织快速健康发展以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弥补政府供给的不足和失灵(这里,政府供给的不足特指总量上的不足,政府供给的失灵特指政府由于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而形成的公共物品供给的结构性偏差),减轻政府压力。另一方面,政府又担心非营利组织发展失控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在这种矛盾的心态下,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进行了诸多限制,比如前面所说的双重管理体制,又如对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机构干部管理色彩,等等。
4.从非营利组织本身来说,普遍存在能力不足和观念陈旧的问题。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资金筹措能力比较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也就比较弱,加上组织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不民主,又缺乏评估和社会监督,使得它们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的社会公信,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1]市场意识淡薄,“等靠要”思想严重,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过重。许多非营利组织,从筹备成立的第一天起,就有意识地靠近政府,寻求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四、结论: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关系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非营利组织尽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尚未成长为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处于被支配地位,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要取得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对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关系进行改革和完善。
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我认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政府主导模式还将在较长的时间内存在,不是短期内能够改变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这种模式是极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的,直接的危害是民间组织的民间性(即非政府性)和自治性大大削弱,甚至有可能成为政府的附庸,及被政府收买的“呼声”器,难以真实反映民众呼声。从长远来看,必须对现在的模式进行改革,重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关系。在中国,我们不能建立基于国家-社会二元架构模型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对抗模式,因为这会直接造成中国社会的不稳定乃至动荡。我们主张建立一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互动的战略合作模式。这就需要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双方做出努力。
从政府方面来说,第一,要加强法制建设,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合法地位的构建,改革现在的双重管理模式。变“重注册、轻管理”为“轻注册,重管理”,消除非营利组织在争取合法性问题上存在的政治障碍和法律障碍。第二,要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步伐,真正做到减政放权,从而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目标。政府应尽快从本不应由政府承担的事务中脱身,将本应由非营利组织承担的职能尽可能地甚至是彻底地放权。第三,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和支持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这样既可以减少社会成本,又可以形成有效的机制,使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更加透明、科学。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途径和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就某一方面的事务提出意见、建议或议案;对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公共政策进行监督,并依法向权力机关提出异议;协助政府起草有关法律规范和政策;参加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听证;通过授权和委托使行业组织享有一定管理职能等。第四,以政事分开为原则,加快事业单位改革,鼓励民办非营利机构在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性、公益性事业中发挥作用。一方面,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在加大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领域改革的同时,强化社会事业领域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另一方面,要使一部分事业单位实现民营化,转变为非营利组织,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降低门槛,鼓励非营利组织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第五,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非竞争性格局,促使非营利组织转变观念和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第六,政府作为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首要承担者,要承担起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职责,克服非营利组织中出现的营利倾向,促进其主动积极地开展工作,推动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结构的民主化和专业化,防止非营利组织在运营中出现的种种脱离其宗旨的问题。要加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就必须强化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在对非营利组织事实上的三重管理结构中,业务主管部门一管不了财,二管不了人,实际上处于“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尴尬边缘。可以考虑对非营利组织实行分类管理,即先将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调整其管理结构,按类别指定部门进行管理,其他部门(如挂靠单位)则协助管理。
从非营利组织方面来说,第一,要彻底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在活动规模和活动领域上做到增量发展,并实现质的提升。第二,要加强自身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建设、组织制度建设、民主建设、人才梯队建设、财务建设等等,真正按非营利组织固有特点和规律运营组织,实现自我治理。第三,非营利组织要勇于承担由政府和企业中转移出来的微观领域的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帮助政府提高宏观调控的能力,支持企业的发展,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实现社会福利的多元化供给,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
本文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得到南洋理工大学陈抗副教授的悉心指导;广西社科联袁梅花、刘钰提供广西社科联会员单位的基本材料,在此一并致谢!
收稿日期:2009-11-16
标签:公共物品论文; 党政机关论文; 政府支出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资金业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