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的契约化规制论文_范燕霞,陈茂青

社区矫正教育的契约化规制论文_范燕霞,陈茂青

沙县人民检察院 三明 365050

摘要:契约化规制下的社区矫正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刑罚体系中已经占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试着对社区矫正教育契约化规制的现实意义以及在行刑社会化当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行阐述,并分析我国社区矫正教育实现契约化规制面临困境。

关键字:社区矫正;契约化规制;社会力量

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矫正的严厉性,社区矫正显现了刑罚的“宽缓”,体现了我国刑法一直以来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世界主流国家刑法的发展趋势是以监狱矫正为基础,以社区矫正为主,在惩罚性与恢复性二元制的刑罚理念下实现对罪犯的刑罚社会化。社区矫正的主要方式为教育改造,期望通过思想教育加速实现对罪犯的再社会化。正式在以社会环境作为刑罚主要场所、重视人权保障的刑罚理念下,社区矫正教育的契约化规制应运而生。

一、社区矫正教育契约化规制的意义

社区矫正教育契约化规制是将社区矫正教育中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划定,国家与社会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如何进行社区矫正教育达成了合意,国家把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的公权力让渡一部分给社会,社会力量因而可以参与到社区矫正教育中,同时也为政府分担了刑罚矫正带来的财政压力。在契约化的规制思路下,社会力量与政府同时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共同为社区矫正教育服务,两者的搭配既是互补也是互动。

欧美发达国家到目前为止几乎均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且实现了契约化规制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成为了主要的刑罚方式,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2000年的统计数据,已经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发达国家以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方式的案件数量占到刑事案件总数的70%以上,例如法国为72.63%,加拿大为79.76%。建设契约化规制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预防犯罪的重要方式。但是我国受制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一直以来都主要依靠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进,社区与社会力量参与度低,公众对社区矫正教育的看法存在偏差,以至于社区矫正虽然自2003年就被引入国内,但其发展历程却并不顺畅。但是在东南沿海的经济高度发达地区,“市民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力量逐渐增强,契约化社会环境已经形成,社会力量开始参与国家事务,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的实效。社区矫正的行刑社会化打破了刑罚与社会的壁垒,让罪犯能够有重新开始生活的机会。

二、社区矫正教育契约化规制的积极作用

(一)社区矫正规制的契约化兼顾了各方利益

罪犯矫正规制的契约化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兼顾了各方利益需求,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其一是在对罪犯实施社区矫正教育的过程中始终要兼顾罪犯与被害人双方的利益,而这一前提是契约化的基础,即双方必须实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其二是包括罪犯、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和关心他们的亲友以及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社区成员,都有权利参加到对罪犯的矫正和教育过程中,并有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参与形成最终决定的权利。其三是社区矫正是社会行刑,对罪犯的惩罚的同时还要考虑公共利益与社会安全,同时也要考虑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选择,也是兼顾社会公平与个人生存的选择。因此社区矫正契约化规制在执行社会行刑时同时兼顾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二)社区矫正规制的契约化追求社会关系的恢复

社区矫正契约化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区生活的和平与安宁,消除社区中存在的危险隐患,增进社区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将整个社区看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社区矫正的恢复性刑罚措施,社区矫正契约化强调社区成员的广泛参与,一方面能有效地消除罪犯和社区群体的隔阂,确立社区的行为规则,强化社区的纽带作用,降低罪犯回归社会后再犯的可能性,从而加强社区安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公民参与预防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为尊重和保护个人自由、限制国家权力过度干预、创立更具透明度的新型司法机制创造良好的条件。社区矫正契约化的重要目标就是要把一体化赔偿、协商、治疗和宽恕等理念融入到社区矫正契约中。

三、我国社区矫正教育契约化规制面临的困境

(一)公众对刑罚认知观念落后

虽然我国的市民社会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大部分人对社会的认知还处于社会控制的阶段,还认为刑罚是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报应性的处罚方式,认为刑事罪犯属于社会危险因素,应当将其与社会隔离开并认为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刑罚是形式主义。因此,社区矫正教育在我国并没有足够的支持民众,当然这也包括了社区对于矫正教育否定态度。所以目前我国只是在一些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形成市民社会,能够实现社区矫正的契约化规制。虽然我国开展的科教兴国战略将发展教育放在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但是不健康的城市化进程仍然无法改变经济落后地区的现状。

(二)社区与社会力量根基薄弱

社区矫正的契约化规制是目前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契约化规制却要求社区与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这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根本性障碍,虽然我国有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但就全国而言,我国的社区建设还初级阶段停滞,社会力量更是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掣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社会环境变化剧烈,经济发展速度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凸显,不同阶层的民众之间矛盾加剧,所以,根基薄弱的社会力量并不能将有限的力量投入到社区矫正当中。可以预见到在今后的一个发展阶段内中国的社区矫正仍然是在政府行政力量的主导下实施。

(三)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

社区矫正是实现行刑社会化的刑事司法途径,是社区与社会力量参与下的刑罚,如果社区矫正制度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进行主导,那么社区矫正制度便失去了社会化的内涵,成为更贴近生活的监狱。但是,必须认识我国目前面临的艰难现状。在社区发展方面,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是城乡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新世纪以来并没有实质性的提升。在这种情形下,大量乡镇人口涌入城市谋生,劳动力匮乏的乡镇的经济发展甚至出现倒退。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建设契约化规制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困难巨大。在建设社区矫正教育的契约化规制道路上,仍需要国家需求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改变乡镇当前的落后面貌。

(四)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发挥作用有限

我国的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实践依赖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推动,在基层社区矫正的组织实施者是司法局与司法所,缺乏社区的参与,社会力量的参与也相当有限。因此,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由政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并实施的,具有强烈的政府化与行政化色彩,并非契约化的规制。在某种意义上,这样的社区矫正只是将犯罪矫正工作从监狱转移到了一个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当然,基层行政部门在行政力量投入有限、司法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下,其社区矫正力量、专业能力水平都不足以满意本地区社区矫正教育的需求。

参考文献

[2]连春亮.社区矫正的属性及其契约化规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 28(2):106-113.

[4]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 2011(1):98-102.

作者简介

范燕霞(1982——),福建省大田县人,现为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茂青(1982——),福建省莆田市人,现为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论文作者:范燕霞,陈茂青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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