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营”到“民有”是历史性的质的飞跃——学习江总书记quot;5#183;31quot;讲话的一点体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历史性论文,讲话论文,江总书记论文,quot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民营”到“民有”是一次历史性的质的飞跃。这既是一个实践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民营”这个概念是历史的产物,以往,它曾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方面起过积极作用,但这个概念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容轻视,因而,它必然要发展到“民有”的概念。江总书记在"5·31"讲话中强调:“全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努力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如何抓住与时俱进这个关键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把"5·31"讲话落到实处,做好各项工作,这是每个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当前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根据江总书记的这一教导,我决定把自己多年来关于从“民营”到“民有”问题的研究成果公开提出来,以求能引起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吸引广大企业家和理论工作者来共同研讨。
一、民营概念的历史功绩不可没
浙江台州是我国股份合作经济的重要发源地,也是最早提出“民营”这个“新概念”的重要地区。台州经济经历了从贫穷——温饱——小康——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的不同阶段。在这些不同的发展分阶段中,550多万勤劳、聪明、富于创造、勇于拼搏的台州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导下,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在2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创造了一个个惊人的奇迹,台州的综合经济实力从浙江省11个地市排名倒数第二到名列前茅,仅次于杭州、宁波、温州(有些经济指标已超过温州);2001年全市GDP为748亿元,财政总收入65亿元。市区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全国231个大中城市第41位。随着台州经济实力的快速发展,台州在全国乃至世界的知名度正在不断提高,台州率先提出的“民营”这个新概念被社会接受认同的范围越来越广,层次越来越高。
应该看到,“民营”这个概念是历史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台州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即传统的计划经济刚刚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的整个体系尚未形成,有关的政策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我们把决定企业性质的本质因素——所有权人为地弄模糊,把从属于所有权的次要因素——经营权突现出来,提出“民营”经济这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它可以为新的尚不成熟的经济成份——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一顶借以藏身的保护伞。因此我们说它在台州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历史上是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的。而到了目前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种政策法规已不断出台,非公有制经济这一新的经济成份在台州乃至全国已发展壮大,逐步成熟。中央早已明确提出:在企业改革中,要实行所有权跟经营权分离;界定经济成份主要依据所有权,经营权从属于所有权。为此,我们不能不对“民营”这个概念进行新的分析。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权跟经营权是完全一致的,“国有”即“国营”。而“民营”相对于“国营”(当时虽然没有提出“民营”这个概念,但“民营”的事实是存在的)。当时这样使用这个概念,也是理所当然的。现在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天,在谈论国家所有制经济成份时,一般都使用“国有”,不再使用“国营”,在谈论经济成份时“国营”这个老概念只能到历史文献里去找。故此,与其相对应,“民营”这个“概念”,在谈论所有权时也已完成了其应有的而且是短暂的历史任务,应该被“民有”概念所取代。
二、误用民营这个概念所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视
任何事物的产生都必然要起作用,除了正作用还有反作用,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民营”这个概念也不例外。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提出这个概念并能妥善运用的话,正作用大于反作用,即积极的保护作用大于消极作用——由于概念模糊造成人们思想混乱的反作用。到了目前,继续使用(尤其是误用,甚至滥用)这个概念,容易造成人们思想混乱,其消极作用已远远超过积极作用。
据此,我认为: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立法首先要概念清晰,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主体自身概念不清晰,必然会给立法带来困难;即使勉强立了法也无法正确实施。在实践中,更会由于概念模糊而给企业管理造成混乱,给违法乱纪者提供可乘之机。因此,我们目前在对这个问题的“立法”中,完全应该用“民有”概念取代“民营”概念。
三、从“民营”到“民有”是贯彻与时俱进的实际行动
根据"5·31"讲话与时俱进的思想,运用逻辑学关于划分概念的定义,我认为在所有制、所有权、经营权和企业组织形式这四个范畴内,只能有以下四组概念能够成立:1.以所有制划分,企业可分为公有与私有;公有又可分为国有与集体有,这是属于第二层次的概念,与第一层次不能相提并论。2.以资产所有权划分,企业资产可分为国有与民有,民有即资产终极所有权属于公民个人所有;民有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民有包括单个公民与部分公民所有,狭义民有只指单个公民所有,当然这也是第二层次的概念;“部分公民”所有与“集体有”相对应。3.以经营权划分,企业又可分为国营与民营。4.以企业组织形式分,企业可分为个体、合伙、股份合作、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现把“国有”与“民营”连在一起使用,这是一种逻辑错误,即把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混在一起使用了。因为“国有”这个概念属于所有权范畴,“民营”这个概念属于经营权范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有制、所有权、经营权是三位一体,合三为一的,这自然不会出现什么逻辑错误,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把所有制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并且所有制和所有权与经营权三者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所有制这个概念的层次要高于所有权与经营权。
根据以上理由,我认为,将“民营”概念改称“民有”概念,还其真实面目,才真正合乎逻辑;从实践上说,由“民营”到“民有”的确是一个历史性的质的飞跃。我们浙江台州第一次经济腾飞的实践经验已经得到社会各界、乃至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号召全国学习浙江(台州)的经验。我们不能停留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沿用“民营”经济这个不规范、不确切的模糊概念,而完全应该根据与时俱进的精神,在全国率先正式提出“民有”经济这一科学的概念。让“民有”经济这个新概念堂而皇之地登上台州乃至全国经济的大舞台,成为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的一个新概念。如果说,我们台州在第一次经济腾飞中创立股份合作制这一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了企业经营机制的重大突破,为发展全国的乡镇企业,使全国农民从温饱走向小康作出了重大贡献的话,那么我们今天在贯彻落实"5·31"讲话中,在全国率先正式提出“民有”经济这一新概念,实现企业所有权改革的重大突破,这将比经营机制的突破起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