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素质教育应澄清的几个认识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素质教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素质教育这一概念出现后,我曾写过《“素质教育”的说法值得商榷》、《“素质教育”再质疑》、《还是提“全面发展教育”为好》等文章,对这个概念表示异议,认为它容易引起思想混乱。事实上,目前,这种混乱已经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例如,仅素质教育的定义就多达几十种。在各种教育报刊中,滥用素质教育这一概念的例子俯拾皆是,诸如:“高等教育也要向素质教育转轨”、“高等教育中的德育同样存在向素质教育转轨问题”、“德育中的素质教育”、“语文教学中的素质教育”、“成人素质教育”、“在成人中开展素质教育”、“国外的素质教育”等等。在实际工作者当中,对素质教育的理解也存在不少偏差。据调查,有些中小学校长,甚至区县级的教委主任认为,素质教育主要是抓好体、音、美,多开展课外活动,“课堂抓‘应试教育’,课外抓素质教育”。
笔者对素质教育这一提法提出不同意见,旨在消除认识上的混乱。我认为,相比较而言,“全面发展教育”能够更好地概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因而我主张用它来取代素质教育的提法。但考虑到素质教育这一概念目前已非常普及,而且,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政府行为,所以,笔者感到,当务之急是要澄清有关素质教育的几个认识问题。
一、什么是素质教育?
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一个新的概念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素质教育的定义是什么?有的研究者撰文指出:素质教育是一个成长中、成熟中的概念,所以,不同的研究者给它下的定义(或作的解释)不尽相同。1996年上半年,素质教育已有9类15个定义。“这9类定义,有的属于语词定义,有的属于哲学定义,有的强调以人的发展为出发点,有的同时强调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有的强调公民素质,有的强调先天和后天相结合,有的把各种素质平列,有的试图划分素质层次”(杨银付:《素质教育研究述评》,《中小学管理》1996年第10期)。杨银付同志在充分研究了素质教育9类15个定义之后,提出了一个他认为既简洁又能涵盖素质教育本质特征的定义:“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同上)。这个定义可说是博采了各家之长,有一定的代表性。但这个定义提出后,从已发表的文章、讲话来看,似乎并未为广大读者所接受。原因大概是它既不简洁(有81个字),也未见得能涵盖素质教育的本质特征。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多次指出,素质教育是针对中小学教育中普遍存在“应试教育”的弊端提出来的,其目的在于,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上述定义没有突出反映这一最本质的内容,因而并未明确回答“什么是素质教育”这一问题。
1997年出版的《教育管理辞典》(第二版),第一次将“素质教育”作为辞条收入有一定权威的大型辞书。书中将素质教育界定为:“中国在基础教育阶段决定实行的以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教育”。这个定义文字简洁(31个字),指明了素质教育的基本特征,说明:第一,素质教育是中国产的,外国没有这一概念。所以,有的学术团体研讨“中外素质教育的比较”,实在没有必要。第二,素质教育是中国在基础教育阶段为克服“应试教育”的弊端而实行的一种教育。因此,“高等教育的素质教育”、“成人教育的素质教育”、“职业教育的素质教育”等提法都是不科学的。第三,实行素质教育的目的是促使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我认为,这个定义比较准确地反映了素质教育的本质特征。
同样,对“应试教育”也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免在此问题上争论不休。“应试教育”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3年2月13日中央正式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应试教育”上面加了引号,表明它有特殊含义。《教育管理辞典》(第二版)将“应试教育”界定为:“在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实际存在的一种以提高升学率为目的,围绕‘应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片面的、淘汰的教育”。我认为,这个定义也是符合《纲要》的基本精神的。《教育管理辞典》中对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如能成为教育界的共识,将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二、提高学生什么素质?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在哪里?
近几年,教育报刊上经常有这样的提法:“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在课堂”。有的还加重语气说:“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战场在课堂”。所谓课堂,一般指用来进行教学活动的教室,当然不包括课外,也不包括社会实践活动。我们说,课堂是学科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素质的重要阵地,所以,要千方百计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素质教育是要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不只限于文化科学素质。因此,我认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在课堂”的说法欠妥,其问题在于没有正确把握素质教育的具体内容。
自从素质教育这一概念提出后,在提高学生什么素质这一问题上,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有的提出,要提高学生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有的提出,要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艺术素质;有的特别强调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似乎其他素质是次要的;有的把素质教育仅仅理解为提高学生的文化科学素质,或仅仅理解为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1997年暑假,有一位大学校长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发表讲话时说:“对学生不仅要进行专业教育,还要进行素质教育”。显然,这位大学校长并不认为素质教育包含专业教育。由此看来,对素质教育包含哪些具体内容、要提高学生什么素质等问题应有一个统一的解释。事实上,这个统一解释早就有,而且具有很高的权威性,那就是《纲要》中写明的“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也就是说,我们要提高学生这5个方面的基本素质。《纲要》的这一提法,不仅规范、周延,而且语言简洁、明确,比起“社会素质”、“自然素质”等提法要科学得多。
提高学生5个方面的素质,应是多渠道、多途径的。光靠课堂不行,过分强调课堂也不妥。推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这不仅需要提高教师水平,改进教学方法,还要改革课程体系、课程内容、考试制度和考试方法。据报道,韩国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有两条特别突出:一是减少科目,减轻学生课业压力,例如,初中把《社会》和《国史》合并为《社会》;二是压缩课时,减少学生课堂学习时间,如小学的《道德》课从原来的68学时减少至34学时。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在课堂”,就很容易忽视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淡化文化科学素质以外的素质,而这些,正是目前中小学教育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课堂学习的时间不是少了,而是多了。有一种观点认为,学生课堂学习时间越多越好,少了就会降低教学质量。事实果真如此吗?回答是否定的。由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担任校长的帕夫雷什中学,是前苏联公认的教学质量高、真正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的学校。该校下午不排课,而是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多样的课外活动。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午后不进行紧张学习的脑力劳动,这是一个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在这个条件下,不仅可以增强体质,而且可以为丰富精神生活、为全面发展创造条件”。他还指出:“下午不进行紧张的脑力劳动,并非为了完全摆脱智力劳动,而正是为了让学生能过上富有意义的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只有当孩子每天按自己的愿望随意使用5小时~7小时的空余时间,才有可能培养出聪明的、全面发展的人来。离开这一点去谈论全面发展,谈论培养素质、爱好和天赋才能,只不过是一些空话而已”。苏霍姆林斯基强调,课外活动基本上应在户外进行。帕夫雷什中学学生课后自愿选择的课外小组活动,如做游戏、旅行参观、徒步行军、阅读文艺和科普书籍、进行文娱活动等,90%以上都在户外进行。再如,在美国,学校也很重视学生参加课外活动。人们普遍认为,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责任感和领导能力等。美国学校的课外活动可谓五花八门,有学术性的、娱乐性的、健身性的,也有社区服务性的。美国各州的首府每年暑假都要为高二学生举办为期1周的模拟竞选活动。每所高中推荐1名学生参加,每个参加者要加入1个模拟的政党,然后展开州长、市长、众议员、参议员的竞选活动。谁有幸当上“州长”,谁就可以与真正的州长一起办公1天。现在,美国高中生在课外活动中的表现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名牌大学已将其作为总分的20%计入录取成绩。那些学科成绩优良、课外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往往成为各大学竞相录取的对象。
总之,实施素质教育的渠道不应有主次之分。素质教育应通过课内外、校内外等多渠道和多途径来实施,并且,政府要重视,全社会要参与。
三、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教育”是什么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有多种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说法,如:
1.素质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的深化,是“全面发展教育”的落实。
2.“全面发展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
3.素质教育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供了具体而有效的途径和保证。
4.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教育”互为条件、互为目的。“全面发展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条件,素质教育也是“全面发展教育”的条件;素质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的目的,“全面发展教育”也是素质教育的目的。
5.“全面发展教育”不具体、不好操作,素质教育明确、具体、好操作。
6.“全面发展教育”难以涵盖心理素质培养的内容,而素质教育则不仅包括5大素质,而且还包括审美情操、个性发展等方面的内容,因而,它比“全面发展教育”更明确、具体(以上观点均有出处,篇幅所限,恕不注明)。
不难发现,上述有些说法带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那就是扬素质教育,抑“全面发展教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原因是他们对现行的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缺乏正确的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教育方针的表述有3句话、53个字:“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发展教育”是对这一方针的概括。遗憾的是,《教育法》虽已公布3年,却很少见到宣传、解释教育方针的文章,无怪乎有的中小学校长还把“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作为现行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有人曾对一个地区的中小学校长做过测试,结果是,能准确无误地写出教育方针者只占一半。至于现行教育方针中“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具体涵义,以及它与40年前提出的“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有何区别等问题,恐怕更难有人说清。《教育法》中所表述的教育方针的第三句话,即“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揭示了教育方针的核心内容,它与《纲要》的有关表述基本一致,只是在“德、智、体”后面多了“等方面”,在“建设者和接班人”前面多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共多了10个字。相较而言,《教育法》中关于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表述更具概括性。
那么,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教育”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我认为,教育方针既然已载入《教育法》,便具有法律权威,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素质教育的种种解释,决不应凌驾于教育方针之上。我们可以直截了当地说:所谓素质教育,其实质应该是“全面发展教育”;谈素质教育,不能背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