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借记业务的运作_债券论文

我国投资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借记业务的运作_债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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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投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当着发起人和发行人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商、各中介机构协调人的角色;投资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是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导力量。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20%~25%。按20%测算,1990年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951.96亿元,至1996年达9486.9亿元; 由不良贷款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至1996年达1431亿元。如果按25%测算,至1998年底,不良贷款在1500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由逾期、呆滞、 呆帐三部门组成,1998年国有商业银行帐面反映的呆帐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9%。可见潜在的金融风险大,已严重影响到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因此不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具有特殊意义,既有利于银行风险的转移和金融的稳定,又使银行资产结构得到调整,并获得新的融资,创造新的收益增长点,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从现阶段来说,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债券化要求更强烈、更紧迫,因而,投资银行选择银行不良资产作为资产债券化业务的重心具有现实意义。

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SPV (特设载体)角色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担任SPV 角色的操作思路与业务流程稍有不同,下面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PV角色为例, 说明投资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债券化业务的操作过程。

一、充当商业银行(发起人)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协助银行对债务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审查,判断债务企业的偿债能力,确定不良贷款的数量和结构。结构方面主要从期限和债务人偿债能力出发,以某一时点为界限确定哪些是逾期贷款,哪些是呆滞贷款,哪些是呆帐贷款。

2.劝说商业银行从战略上考虑在试点阶段将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作为债券化的标的,而将呆帐贷款暂不列入债券化范围,因为呆帐贷款大多数是政策性贷款,其债务企业的经营状况一般来说极其不佳,偿债能力弱或无偿债能力,濒临破产或已破产,贷款的风险很大,如以此作为债券化标的,则会大大降低债券的信用级别,影响购买力,不利于资产债券化的推行。呆帐风险应由国家财政和银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来承担。

3.协助商业银行制定不良贷款的组合方案,发起不良贷款债券化。

二、推荐、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协助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证券化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科学评估。

贷款组合资产的现有价值是决定以贷款组合为抵押发行的债券的数量和规模的基础,必须进行科学评估。为此,投资银行有两项任务:一是向商业银行(发起人)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人)推荐符合条件和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二是协助评估机构对贷款组合进行价值评估。一般而言,不良贷款的帐面价值是其评估值的上限,如果贷款未来收回的金额、期限能确定,即贷款债务人能在某一时点归还贷款本息,则贷款的帐面价值(包括本金和已实现利息)即是评估值。然而由于不良贷款的形式、众多本息偿还的未来时间难以确定,且究竟能否归还也难以确定,尤其是既无抵押又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和政策性贷款的不确定因素更复杂,这一切为不良贷款的评估带来了困难,需要有比较接近或较为可行的思路和方法。笔者认为可供选择的方法是对贷款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或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以此来替代贷款的价值。如果债务人的资产或项目是由多渠道资金投资形成(如贷款、自筹资金、外资等),则需评估出该项目或固定资产的总价值,然后计算出贷款在总价值中的百分比,从而计算出贷款所对应的资产或项目的价值。

三、充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协调人,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1.发挥中介协调功能,完成不良资产组合由商业银行转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组合形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以贷款组合为抵押发行的债券将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发债的现金收入支付银行贷款组合的价值金额,商业银行以未来该贷款组合的本息收入或现金流偿还债券本息。按照国外的惯例,商业银行对贷款组合负追索责任,即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或预定时间偿还本息时,商业银行要保证债券本息按时支付。

银行的信贷资产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化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1)全权委托或称信用委托:在这种方式下, 银行将需债券化的资产总额全部转移至资产管理公司,不要求后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或承担任何风险,双方的责任建立在信用基础上。这种方式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约束性较弱,银行风险较大,适用于资产质量较差的资产组合。(2)抵押委托:即银行将需债券化的资产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后者暂不支付对价,而是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出售资产抵押债券后,扣除抵押品价值及各种费用,余额偿付银行。这种方式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经营责任较大。(3 )转让:即银行将资产卖断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合同后自主处理该批信贷资产,发行债券的收入用以弥补所付资金,所获盈利归自己所有。在这种方式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全部风险。(4 )资产回购:即银行在以转让方式出售资产的同时,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成功发行债券,银行则一次性或分批购回原资产。这种方式既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也使银行承担了主要风险。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初期,以第一种方式即信用委托和第四种方式即资产回购来连接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比较适当。

2.根据有关规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道共同协商设计发行债券的基本方案。这里所称有关规定是指我国目前有关债券发行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如《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法》中有关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担保法》中有关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等。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和购买偏好,债券的种类和期限应多元化、多层次化,实物券、凭证式、记帐式、附息券等皆可考虑选择。实物券和凭证式一般适用于所有机构投资者和城乡居民的购买,记帐式主要适合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户的投资者购买。期限方面应讲求长、中、短期相配合。面值主要是对实物券而言,也应设计不同的面额,大面额与适量的中小面额相配套。利率是债券的价格,其确定应综合考虑分析多种因素,主要因素有:债券的期限与流动性,债券的资信级别与风险性,市场需求或购买力,有关利率的政策、法规、规定,其他证券的利率,贷款所形成的项目或资产的年均收益等等。

四、协助、协调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寻找债券资信增级主体,完成债券的信用提供。

一般而言对短期债券即期限在1-2年以内的债券无需再进行信用提高,而对于中长期债券即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债券应当取得信用增级,主要途径有三种:一是寻找第三方作担保;二是寻求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三是超额抵押,即商业银行可用超过发行规模一倍以上的优良资产作抵押。第三方担保人必须符合《担保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保险需要保险公司有相应的保险业务种类;超额抵押需要商业银行有相应的超额资产且能承担因超额抵押资产的流动性限制而带来的机会损失。

五、协助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资信评级机构,并协助债券资信评估机构做好、完成信用评级。

在现阶段我国有关债券评级体系与制度还不完善、评级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选择由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进行,力争到评级的全面、规范、合理,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依据。

六、会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作文件材料,完成债券发行的报批事宜。

七、全力以赴,完成债券承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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