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创新:科学如何专业化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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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科学的职业化已经成为显见的事实,但从专业化的科学走向职业化的科学却远非易事。实际上,17世纪西欧科学革命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科学只是一种专业化的业余活动。正如英国科学知识社会学家巴里·巴恩斯所描述的:“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与那时的科学成就相对应的可以领取薪金的科学职位可谓是凤毛麟角。在英格兰很难指望可以找到一些这样领取薪金的科学职位;在法国,这类职位稍微多一些,但数量也不是很大。科学是一种业余活动,是那些有必要的财富和闲暇的人的一种消遣。”[1]11-12

       科学的职业化主要发端于19世纪的德国。正是这个从专业化向职业化的转变,造就了德国科学的辉煌,是导致19世纪德国科学从相对落后到全面崛起,直至成为世界科学新的中心的关键因素。更为重要的是,科学的职业化使科学知识生产真正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劳动,是科学社会建制化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从专业化向职业化的转变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尽管学术界对德国科学建制化的描述颇多,但就这一转变的机制的分析远不深入。巴里·巴恩斯《局外人看科学》曾对德国科学职业化的过程做过有影响的探讨,但他也认为:“在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当详细的考察时,可以证明,要对这些联系的情况作出令人满意的一般性说明是极为困难的。”[1]17本·戴维在研究科学建制化的名著《科学家在社会中的角色》中,也通过比较研究对德国科学职业化的过程有所探讨,但却对科学职业化的机制语焉不详。究其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对科学职业化问题的探讨,远不是科学哲学、科学史或科学社会学的视域下所能够解决的。

       对比分析专业化与职业化的差异,可以看出,专业化重点解决的是科学知识生产的可靠性问题,因此,科学研究的方法与技术、建立专业交流和同行评议的制度成为关键。但职业化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把生产出来的知识产品“卖”给消费者,并因此形成一种投入—回报的机制,应该说这个问题不解决,科学的建制化依然是没有最终完成的。

       科学的职业化涉及两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如何形成科学知识生产与社会其他活动之间的交换关系,既使科学知识生产这样一种需要成本和投入的社会活动得以维系,同时使科学知识生产的社会功能真正地得以实现,由此使科学知识生产真正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劳动;第二,如何使科学共同体的“业内承认”转换为“社会承认”,并建立物质回报和精神回报相互支撑的完备的利益机制,形成一种适应科学知识生产特点的比较完备的“产权制度”。概括地说,科学知识生产的职业化,本质上是要形成科学知识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之间的交换关系,使科学知识生产纳入到整个社会的价值分配体系之中,因此,也是要形成更加完备的科学知识生产的产权制度。

       在《科学知识生产方式及其演变》中,笔者从科学知识生产方式的视角探讨了科学职业化问题,但关于产权制度创新的探讨并不深入[2]。鉴于该问题的重要性,本文从产权制度的角度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探讨科学究竟是如何走向职业化的,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何种重要的产权制度创新。

       二、为什么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科学职业化?

       所谓产权制度,是指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进行界定和保护,并有效地行使和调节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包括占有权、支配权、让渡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科学职业化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使科学活动所生产出来的知识产品纳入到社会交换系统之中。这意味着要明确科学知识产品的所有权、让渡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科学知识产品的特殊性,以及知识产品价值实现的不确定,使得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科学知识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之间的交换行为往往是比较困难的。

       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科学职业化的困难,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从科学知识生产的投入看,由于收益权的不确定性,往往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科学知识生产的投入问题。

       随着科学知识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难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就不能单纯地依靠科学家个人的投资和社会捐赠来维系科学知识生产的活动。但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科学知识生产的投入问题同样是困难的。其一,科学知识的生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难以预期。市场主体对从事科学知识生产的个体或集团的知识生产能力难以形成充分信任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通常对投资于科学知识的生产持有疑虑。其二,科学知识具有可共享性,知识共享而形成的社会收益远远大于投资者的个人收益,在缺乏充分的组织和制度安排、难以保证对科学知识生产投资的收益的情况下,市场机制缺乏对市场主体(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投资科学知识生产的激励。其三,科学知识市场价值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科学知识往往不是单独地能够满足市场的特定需要,生产出满足社会需要的特定产品往往需要多种科学知识的结合,也需要多种科学知识与相关技术的结合,而且科学知识的价值往往不是即时地体现的,从科学知识到形成有市场价值的产品往往要经历复杂的过程,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投入主体往往对科学知识生产的投入缺乏足够的动力。

       因此,在科学职业化的早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科学知识生产投入的问题往往是比较困难的,市场主体通常只会在能够有效地利用科学知识并在较大程度上保证投入的收益的情况下,才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投资于科学知识的生产。在更多的情况下,市场主体期待的是在不投资于科学知识生产的前提下,“无成本地”利用科学知识的成果。

       对这种情况,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经济学的角度曾做过多方面的描述。比如,在《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中,马克思指出资本家不愿意投资科学,但却期待利用和占有科学:“资本不创造科学,但是它为了生产过程的需要,利用科学,占有科学。”[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资本、资本家与科学之间关系时这样写道:“科学不费资本家‘分文’,但这丝毫不妨碍他们去利用科学。资本像吞并别人的劳动一样,吞并‘别人的’科学。”[4]

       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也分析了资本家对待科学的这种态度:在资本家看来,“财富的条件就是土地、资本和劳动,除此而外,他什么也不需要。科学是与他无关的。尽管科学通过贝尔托莱、戴维、李比希、瓦特、卡特赖特等人送了许多礼物给他,把他本人和他的生产都提高到空前未有的高度,可是这和他又有什么相干呢?他不懂得重视这些东西,科学的成就越出了他的计算范围。”恩格斯认为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制度使这种状况得以改变:“在一个超越于利益的分裂(正如同在经济学家那里利益是分裂的一样)的合理制度下,精神要素当然会列入生产要素中,并且会在政治经济学的生产费用项目中找到自己的地位。到那时我们自然就会满意地看到科学领域中的工作也在物质上得到了报偿,看到仅仅詹姆斯·瓦特的蒸气机这样一个科学成就,在它存在的头五十年中给世界带来的东西就比世界从一开始为发展科学所付出的代价还要多。”[5]

       第二,从科学知识产品的交易看,由于科学知识产品高昂的“定价成本”和“维权成本”,使得在科学职业化的初期,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科学知识产品的交易存在着特殊的困难。

       其一,科学知识产品的市场交易存在很高的“定价成本”。从经济学角度看,一般来说,“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关价格的工作。”[6]这种发现和确定价格的交易费用不但包括搜索和信息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而且包括决策成本、制定政策和实施成本。[7]

       由于科学知识产品的特点,使得通过价格机制来对科学知识进行定价,不仅存在一般交易行为的“交易费用”,而且还具有特殊的定价困难。一方面,从科学知识到能够具体地满足社会需要的具有市场价值的特定产品,往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特定的科学知识进行定价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科学知识往往是在与其他相关经验技能和技术的结合中,最终生产出满足社会需要的特定产品的,对来自科学知识的贡献进行分解和界定往往非常困难。这也导致难以为这样的科学知识准确定价。

       其二,科学知识产品的市场交易存在很高的“维权费用”。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科学知识的效用只有通过公开才能恰当地确定,而科学知识具有外部性和可共享性,通过知识公开来进行价值的确认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其稀缺性。因此,科学知识使用价值的确认过程,也往往是其稀缺性丧失的过程,是科学知识市场交换价值降低或丧失的过程。这个过程往往改变了交易的初始条件,使科学知识生产者难以维护其对科学知识拥有的专属权益,并进行有效、合理的交易。

       著名科学家胡克的经历可以说明在进行科学知识的市场交易时面临的维权问题。胡克这样写道:“这份与我有关的意味着数千英镑金钱的协定终于签署了,协定中没有写进那项有损于它的条款,即:在我展示了用船上的钟来确定经度的发明以后(而这对他们已经足够了),他们或任何其他人就会找到一种改进我的原理的方法;因此,他或他们(而不是我)将因此在专利有效期内获得利益。对这项条款,我是无法同意的,我知道用一百种方式来改进我的原理都是容易的……在这一点上,我们的谈判破裂了,我也停止进一步展示我所发明的时计调整装置上的任何重要部件;因为我指望着可能找到更好的机会来发表这些发明和我的确定某地纬度的方法;我希望由于为完善它们而付出的全部劳动、研究和费用而获得某些利益。”[8]

       不论是科学知识产品市场交易过程中高昂的“定价成本”,还是高昂的“维权费用”,都使得科学知识产品的市场交易难以发生。这不但意味着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来“组织”科学知识的生产往往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也意味着难以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使科学知识生产纳入整个社会分配体系,与社会其他体系形成合理的“交换”,并由此实现科学知识生产的职业化。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无法有效地形成科学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就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科学知识生产与社会体系之间的交换关系,并实现科学知识生产的职业化。但这决不意味着科学知识生产不需要职业化。事实上,近代以来,工业革命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经济进步正在对科学知识生产提出越来越强烈的社会要求,通过科学知识生产的职业化大幅度提高科学知识生产和供给能力,正在成为日益强烈的社会需求。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不同于市场机制的新机制,这些替代市场的新机制使得科学知识生产的组织方式发生着变化,使职业化的科学组织和职业化的科学家的出现成为可能。新的“市场替代机制”主要有三种,这三种机制衍生出科学职业化的不同路径,并伴随着不同的产权制度创新。

       三、让社会拥有科学知识的“公共产权”:集体购买与“社会契约”

       第一种实现机制,是使科学知识生产成为公共事业,使科学知识成为“公共产品”。这种机制简化了科学知识社会交换的定价过程,降低了科学知识产品的“定价成本”,消除了科学知识市场交易高昂的“维权费用”。

       尽管在17世纪科学革命之后,科学知识的公有性似乎就成为科学共同体的一种理念,但这种公有更多地取决于科学家个人的意愿,而且并没有形成科学知识公有后保障科学家个人权益的制度。科学家可能获得了业内的承认,但并没有可靠的机制使专业共同体的内部承认转变为整个社会的制度性回报。因此,在科学职业化的过程中,让科学知识成为公共产品在本质上意味着一种新的制度创新,即通过整个社会集体购买,让社会拥有科学知识的公共产权为特征的产权制度。

       哈罗德·德姆塞茨在分析人们消费“国防”这种公共产品时这样写道:“从分享这种收益的人中排除那些非缔约者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通常认为应让其他人也承担国防的成本的观点是可以想象的。”[9]55-67让科学知识成为公共产品与此颇为相似,即从分享科学知识收益的人中排除那些不为科学知识生产付费的人的维权费用如此高昂,有必要设计一种替代的制度安排,使那些潜在的受益者都承担科学知识生产的成本。这种制度安排就是对科学知识进行集体购买。

       通过知识公有化,这种机制消除了科学知识市场交易中高昂的“维权费用”,而且可以充分发挥科学知识的可共享性,使更多的社会公众从一部分科学家的科学知识生产中获益,从而在整体上节约科学知识生产的平均成本,提高科学知识的利用绩效。

       但使科学知识成为“公共产品”,并不意味着这种公共产品“定价为零”,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充足丰富是公共物品定价为零的真实的唯一条件。”“只有不存在稀缺的地方,才有唯一理由采用零价格。”[9]55但科学知识并不像空气一样充足丰富,即便成为“公共产品”,科学知识也不可能采用零价格。使科学知识成为“公共产品”的前提,是让所有可能从公开化的科学知识中获益的公众共同为科学知识生产集体付费。这种“集体付费”的方法简化了科学知识社会交换的定价过程,规避了可能出现的诸多不确定性,降低了科学知识产品的定价成本。

       让可能从科学知识中获益的潜在公众为科学知识生产集体付费,是通过政府这个社会公众的代理者代表所有可能受益的公众与科学共同体“签订”一种“社会契约”来完成的。只有政府具有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和动力,也只有政府具有调动公共资源为科学共同体所提供的“公共知识”进行“集体付酬”的愿望和能力。但政府并不是与某个科学家“签订”这样的契约,而是与“科学共同体”这样一个开放的专业集团“签订”一种“社会契约”。形成这种“社会契约”,意味着政府代表公众表达了国家应该支持科学的态度。

       在这里并不存在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契约“签订”仪式,政府与科学共同体之间的“社会契约”也不是由双方署名的“合同文书”。所谓“社会契约”,体现为政府、社会公众和科学共同体之间在实践过程中经过反复不断的博弈逐渐形成的一种“集体共识”,“签订”的过程也就是形成这种“集体共识”的过程。

       形成这种“集体共识”并不是可以轻而易举地完成的。德国和法国形成这种“社会契约”比英国花费的时间要少得多。在英国,从18世纪开始,就不断有学者提出国家应当支持科学,但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处在争议之中,一直到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政府应该资助科学才成为社会的共识。在美国这个过程甚至延续到20世纪40年代。不同国家形成“集体共识”的差异,直接反映了各国科学职业化的时间和进路的差异。科学职业化的过程首先在德国完成,也与这种差异密切相关。

       尽管存在着政府与科学共同体之间关系的国家差异,但在科学职业化的初期,政府与科学共同体之间的“社会契约”具有一定的共性。一方面,政府根据国家与公众的利益和需要,成立公共科学研究机构,为科学知识生产者提供相应的科学知识生产所需要的经费和生产资料,以及科学家从事科学知识生产活动所应获得的薪金。科学家作为具有特定能力的科学知识生产者受雇于这样的国家科研机构。

       另一方面,受雇于政府科研机构的科学家,通过公开发表论文和出版学术著作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公共知识。科学共同体通过集体让渡“科学知识的专有使用权”,获得科研所需要的社会资源,形成与社会资源分配体系之间的联系和交换关系,实现了科学知识生产的职业化。而公众则获得了使用科学知识的“公共产权”。

       在这种“社会契约”中,科学家公开发表科学论文,成为职业化地进行科学知识生产活动的前提条件。但与职业化之前的科学知识生产不同,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在公开发表科学知识并让渡其专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后,科学家收获的不单纯是声望或科学共同体的承认,而且获得了在职业体系中的特定职位,以及与此职位相联系的薪金和相关的“职业收益”。

       我们认为,从产权制度的角度看,较之于默顿等人强调的科学奖励和荣誉奖励,这种职业化的承认方式更具有根本性和广泛性。科学家在有声望的学术机构获得职位,不仅体现的是科学共同体内部的承认,更表明了科学家获得了社会的承认。

       四、科学与教育捆绑销售:准市场机制与研究型大学的出现

       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科学职业化存在困难,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准市场”的替代机制。这种替代机制,就是把有效地学习科学知识和学习科学知识生产的技能作为产品,与教育捆绑起来,向社会销售,这种“准市场”的方式直接导致了一个意义重大的制度创新,即科学研究与教育的结合,这带来了研究型大学。

       在这种实现机制中,向教育者公开科学知识产品,是科学家传授“有价值的科学知识”和销售“有效地学习以及生产科学知识的技能”的前提。因此,科学家和受教育者都不需要付出维护科学知识的专有使用权的“维权成本”。同时,科学家与教育者之间在传授科学知识和科研技能上的交易关系,借用了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大学教育体制下的定价机制,简化了交易过程中的“定价”程序,降低了“定价成本”。

       大学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机构,在知识、技能方面获得提高,具有了必要的资质并获得了“毕业证书”的受教育者,是大学的产品。大学具有界定合格的受教育者并向他们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的独特权力,在这种意义上,大学在培养合格的受教育者方面与社会、个人形成了相对清晰的产权关系。

       通过借用大学教育体制在历史上业已形成的产权关系,并把科学知识产品、科学知识生产技能与其他知识产品、其他社会技能一起捆绑向社会销售,向拥有科学知识与科研技能的合格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科学家以“准市场”的方式实现了职业化。这实际上也意味着科学家与其他的大学从业者一起,与大学、受教育者签订了一份“职业合同”。就职于大学中的科学家不但要认同这个“合同”,而且要履行这个合同。在这个“职业合同”中,受教育者向大学交纳学费(尽管“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在性质和交费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科学家则通过公开自己的科研成果,并以合适的方式向受教育者传授科学知识生产的经验、技能和方法,让合格的毕业生因此获得“毕业证书”,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在大学的职业化体系中获得应有的“职业”地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准市场”机制的关键,是借用大学在历史上业已形成的相对明晰的产权关系,把科学教育和科学知识生产纳入到高等教育的体系之中,使科研成为大学的重要职能,并实现教学与科研的结合。

       这种结合显然不是可以自然而然地完成的。正如本·戴维所指出的:“科研和教学远不是自然的匹配,只有在特殊的条件下,它们才能够被组织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之内。”[10]在这个过程中,有两方面的因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一,学习科学知识和科研技能的“消费者需求”不断增加。“拥有科学知识和科研技能”逐渐从文化意义上的“修养”转变为经济意义上的“能力”,这既对扩展高等教育的内容体系提供了需要,也为把科学知识和科学知识生产能力纳入到高等教育系统提供了空间。伯顿·克拉克对德国19世纪至20世纪初大学入学人数变化的分析,对此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证明。[11]32可以说,学习科学知识和科研技能的“消费者需求”为科学家在大学中职业化提供了广泛的“市场”。

       其二,需要改变“合格的大学”和“合格的毕业生”的观念。对大学与科学关系的新认识在这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突出体现于以洪堡为代表的思想家所确立的新理念:“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特的特征是,它们把科学和学问设想为要永不终止地处理无穷无尽的任务:这意味着它们步入了一个永不停息的探究过程。低层次教育提供的是封闭的和既定的知识。在高层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在低层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在高层次,教师不是为学生而存在;教师和学生都有正当理由共同探求知识。”[11]19这个新理念为大学的改革提供了基础,首先成为德国大学的主导思想,而后又成为美国大学的主导思想,并对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最先进国家的高等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种新理念的核心是“把新知识的创造和旧思想的改造作为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高等教育传播的不是亘古不易的教条,或僵化不变的传统,而是科学前沿的知识发展,大学应该成为“一个不停的探究的过程”。换言之,这种理念体现的是“通过科学研究进行教育”的新教育观,是用建立在科学探究基础上的教育,取代对沉淀在历史传统中的思想教条的传承。在这种新型的教育理念下,教授的作用在于把科研与教学结合起来,进行科研的活动成为一种教学的模式;学生的作用是把科研和学习结合起来,参与科研的活动成为一种学习的途径。

       通过把科学知识生产与教育结合起来,以“准市场”的方式为科学职业化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也导致了“研究型大学”的出现。这种结合,无论是对大学,还是对科学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人们把这种结合称为一次伟大的“学术革命”。[12]

       对大学而言,把科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纳入到大学的职能,大学成为集聚科学家等高水平人才的重要场所,成为向社会源源不断提高科学知识和输送高水平的科研人才的重要机构。对科学家而言,一方面,“研究型大学”为科学职业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大学成为吸纳职业科学家的主要场所;另一方面,通过更好地满足学习科学知识和科研技能的“消费者需求”,社会更加认同科学研究这种社会劳动的独立价值,并更加自觉地支持科学事业。这种结合也为科学知识生产提供了大量高水平的后备力量。更为重要的是,以科研与教学的结合为目标,一系列与科学教育、科学研究相关的组织变革和制度创新由此展开,比如Seminar这种教学—研讨的组织方式,研究生院制度等。

       五、科学知识组织专有化:收益内部化与工业实验室的建立

       长期以来,人们侧重于强调科学知识是无国界的公有财富,但事实上,在大量的科学知识社会公有的同时,始终存在着另一种与之相对却并行的另一种情况,即科学知识组织专有。这实际上也构成了科学职业化的第三种机制。

       在《企业的性质》这个著名的论文中,科斯探讨了为什么在存在市场机制的情况下,还需要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其结论是:当在组织内资源配置的成本低于履行市场价格机制运作的成本时,企业就产生了。

       科学职业化的第三种实现机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业实验室的建立便与此类似:在特定的组织约束下,使科学知识成为“专有知识”,形成“组织产权”,由此降低投资者享用科学知识的维权费用,提高投资者对科学知识的收益率,使科学知识生产的收益内部化。而对科学家所生产的科学知识的“定价”,则主要看其推进实现组织目标的程度。依据其知识生产对组织目标的贡献,科学家被纳入到组织内的利益分配体系。

       在这种实现机制中,科学家分别与特定国家实验室与企业实验室签订“个人契约”,通过成为特定国家实验室和企业工业实验室的雇员实现科学家的职业化。较之于前面两种科学职业化的实现机制,这种契约有两方面的特点。

       首先,区别于科学家自由选题的学术研究,在这种契约关系中,科学家被要求专注于与国家特定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科学问题,或与企业发展有直接利益的特殊领域。科学知识生产往往与特定的组织化目标相结合,科学家所生产的知识被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并有比较明确的应用和商业目标。

       比如世界著名的工业实验室贝尔实验室的研发方针,就既突出基础研究的重要性,又充分考虑商业或市场的导向作用。该实验室第一任总裁尤厄特指出:“通信领域中基础研究的行为和这种工作成果的利用,是通过基础科学和科学训练所能提供的最佳结合,以及与对应这种结合的商业导向融合,予以控制的。”第三任总裁凯利1950年在英国《皇家学会议事录》上发表的《贝尔电话实验室——创造性技术研究所的范例》一文中也强调:“将新知识最有效地应用于使电话服务者获得良好利益的方面,是有计划研究的指导原则。”①

       其次,对科学知识生产的激励和利益分配方式与公共知识生产不同。在一般从事基础性研究的政府公共科研机构和在大学中进行科学知识生产的科学家,往往通过公开自己的研究成果,获得科学共同体的职业承认和尊重,进而获得社会的回报。在企业中,科学家所生产出来的科学知识产品往往会被限制公开发表,企业或研究机构获得了科学知识的专有权,这种知识往往成为仅在企业内部共享的“组织专有知识”。企业内的科学家被纳入到企业整体分配的机制,根据其对推进实现企业商业成功和经济效益等组织目标的程度(而不是根据学术贡献),通过薪酬和股权收入等方式予以奖励。

       这种以生产“专有知识”为特征的科学家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科学家群体。在科学职业化的初期乃至较长的一段时间,他们通常游离在科学共同体的边缘。但他们存在的意义值得我们充分重视。一方面,尽管在科学职业化的初期,这种职业化的实现机制不居于主流,但却开辟了科学知识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直接关联的渠道,提供了科学知识生产者更加直接地被纳入到市场化的利益分配体系的途径。另一方面,这种科学职业化的实现机制更直接地推进了科学知识生产与应用的结合,使得这类科研组织在最终解决应用问题并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也推动了由应用和需求引导的基础研究,促进了明显区别于学院科学的跨学科研究,并因此成为在特定领域推进科学进步的重要力量。如贝尔实验室在半导体物理学、射电天文学和信息论等领域的贡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六、结语:产权制度创新释放科学生产力

       科学职业化是科学建制化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使科学家这种社会角色在社会中被稳固地确立起来的关键。建立适宜的产权制度是科学职业化的核心。

       长期以来,对科学建制化的研究,关注的是以科学共同体内部的“承认”为主要特征的产权制度,这固然是重要的。但同样重要,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建立使科学知识生产纳入到整个社会的价值分配体系之中的产权制度,由此为科学研究提供更稳定的支持和更持久的动力。

       科研活动和科学知识产品的特殊性,以及知识产品价值实现的不确定,决定了难以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实现科学的职业化,需要寻求新的替代机制。这个过程是产权制度创新的过程。本文试图揭示的正是在19世纪至20世纪相继出现的三种主要的替代机制,以及隐含在这些机制背后的产权制度创新。

       比较这三种主要的替代机制,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形成了相对明晰的产权关系,并因此降低了科学知识纳入社会价值分配体系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在第一种机制下,整个社会通过集体购买科学家生产出来的科学知识,让公众拥有科学知识的“公共产权”,使一部分科学家成为公共事业部门的雇员;在第二种机制下,借用大学在历史上业已形成的相对明晰的产权关系,把科学教育和科学知识生产纳入到高等教育的体系之中,使科研成为大学的重要职能,实现教学与科研的结合,并在大学中实现科学的职业化;第三种机制是使科学知识成为特定组织的“专有知识”,形成科学知识的“组织产权”,由此降低投资者的维权费用,并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权,也使科学家被纳入到组织内的利益分配体系。

       通过这些机制,科学的职业化能够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得以实现。这个职业化的过程伴随着科学研究组织形式的重大变革,导致了研究型大学、工业实验室的出现。但重要的是在每一种机制的背后,都包含着与之相关联的产权制度创新,认识到这些产权制度上的重大创新,才能够深刻理解科学职业化的过程,才能够深刻认识科学职业化路径的多样性及其各自的特点,也才能够更好地理解科学家不同形式的职业行为及其应该遵守的规范。

       科学的职业化带来了科学建制的重大变化,也带来了科学更大的进步。这在德国、美国19世纪、20世纪科学的发展历程中得到了极好的证明。但究其本质,我们有理由认为,是产权制度的创新奠定了科学职业化的基础,极大地释放了科学生产力。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启示,在科学已然高度职业化的今天,科学体制的改革仍然需要把探索更为适宜的产权制度作为核心工作。

       注释:

       ①凯利,时任贝尔实验室副总裁,并于1951-1959年任该实验室总裁。参见:阎康年.美国贝尔实验室成功之道.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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