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聚落分布的变化--基于陵墓与县城距离的分析_中国历史地图集论文

汉代聚落分布的变化——以墓葬与县城距离的分析为线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聚落论文,墓葬论文,汉代论文,县城论文,线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问题所在

       二 分析方法

       三 墓葬与县城的距离及有关解释

       四 结论

       一 问题所在

       由秦律和汉律可知,秦汉时期已经实行彻底的齐民统治,如云梦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二年律令》。秦汉律令规定了人民的劳动、消费、资源分配等几乎所有事情,进而控制人民的一般生活。对此,有人怀疑其当时是否能够实施。但是这些规定以法令的形式得以颁布,并从地方行政单位下级官吏的墓葬中被发掘出来①,这意味着当时地方官员实际使用了这些律令。因此,我们不能把它们仅仅当做一纸虚文来看待。那么,如何理解如此缜密的律令内容与其实际在乡村中执行律令的程度呢?

       首先从时间上的差异可以进行说明。截止战国时代末,从律令体现出的齐民统治体系几乎发展到了完美的程度,到秦汉统一以后就很难进行全国规模的扩大和改编②。不过,我在这里要提出另外一个方面的因素,即空间上的差异。我认为由于聚落位置的不同。会给律令的施行程度带来一些不同的变化。即使在同一个时期依据同样的律令实施统治,有的地区可能实施了形态完美的齐民统治,而有的地区则可能相去甚远。睡虎地秦简《语书》在记述秦始皇二十年南郡的情况时指出:“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泆之民不止。……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毋歫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一般把这种情况解释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南郡的公法秩序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但也可以理解为南郡的公法秩序还没深入到郡内某些特定地区。“犯法之民”不是全部编户齐民,而只是那些“乡俗淫泆之民”。如果《语书》指的不是社会全盘的混乱,那么可以把它解释为律令在一些地方得不到贯彻。

       在这里,我要把律令得到贯彻的区域和难以实施律令统治的区域加以区别,这一点到齐民统治体制发生质变的汉代更加突出。一方面从张家山《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到,汉代的基本理念继承了齐民统治体制,另一方面出现了大地主、大商人和齐民的阶级分化的现象。到目前为止,在未考虑空间差异的状态下,既往的研究主要强调了汉代豪族反国家或反律令的性质。如果在地方核心地区对居住在同一空间内的编户齐民和豪族等运用了有差别的政策,这就等于自己否定了齐民统治的基本理念。所以,我们不如转换思路,从空间的差异上来探讨施行律令的问题。即基本上国家无法抛弃律令统治,所以在能够进行强制统治的地区,不分对象地实施了同等的统治;而在不能够较好地实施强制统治的另外一些地区,只能默认豪族的存在和小农的没落,这样理解似乎更恰当。

       国家权力随着居住空间的差异表现也不相同,这样简单的事实长期以来没能得到应有关注的原因,大概是和把秦汉时代以后断定为区域统治的阶段有关。从商周到春秋时代,所谓城邑国家的据点式统治,到战国时代以后转变为以区域为单位的直接统治。

       可是在秦汉时代城邑国家的遗留制度还有所保留,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虽然肯定存在着“方百里”大小的县域③,然而不能说县的统治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得到了均衡的贯彻。就是说,县城作为实施国家权力的地方据点,和远离县城的地方不能相提并论。豪族们的庄园一般都位于离县城很远的县境附近,这一事实也有力地支持了这一说法。

       总之,本文的基本认识是,随着县内居住空间位置的不同,律令统治的实施方式也有所差异。长期以来关于居住空间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着聚落形态是行政村还是自然村开展的。这一问题不仅仅是和聚落形态或居住在那个聚落里的百姓们的生活形态有关,而且跟统治他们的方式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如征税、服徭役的方式。因此,这一认识不仅为探究社会史的形态,而且为国家的运营方式和统治的有效性研究提供了重要线索。也许是因为问题如此重要,论点势必产生尖锐的对立。一方面,站在中国古代郡县统治贯彻到了基层社会的立场的学者,主张聚落是因强制集中居住而形成的行政村;另一方面,强调国家权力的局限和自律性秩序的优势的学者,主张聚落的形态主要以自然村落为主。这是许多研究者关心的主题,因为很难再找到新的相关文献资料,所以相关的研究讨论很难取得进展。

       笔者觉得没有必要一一重复介绍过去的研究④。这里只想指出几个问题,以作为本文的出发点。第一,既往的研究未能把秦汉时代的国家理念与其得以实现的基层社会的现实充分综合起来,而是倾向于分离开来进行研究。主张行政村的学者,强调了国家权力的立场;主张自然村落的学者,强调了村落的形成条件的现实。然而国家理念和基层社会的现实实际上都存在,关键是如何综合理解这两种事实。笔者想强调一个常识,为了有效地统治百姓,聚落具有集中在离国家权力的据点较近的地方的倾向。即使没有用准确的户数进行编制,既然聚落集中于离城邑较近的周边地区,那么国家权力对聚落进行直接干预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反过来,如果位于远离城邑的地方,那么律令就很难进行彻底的实施。所以,只要了解聚落离地方中心的分布形态,就可以把握那一时期的国家权力和聚落之间的关系。

       基于上述考虑,作为推进以往研究的方法,本文采用从县城和聚落之间的距离的角度考察聚落的分布形态。秦汉时代基本上是通过郡县贯彻统治,县的长官由中央任命并派遣,县担负着生产、军事、治狱等国家的实际行政功能。因此,可以把县城看作是中央权力的意志得到具体体现的地方,那么通过县城和聚落之间的远近,可以推测出中央权力在聚落的贯彻程度。

       第二,关于以往的研究没有积极使用好考古资料的问题。主张行政村的研究揭示了商鞅的“集诸小都乡邑聚为县”的记录⑤,以文献记载中的制度规定为主要论据立论;相反,主张自然村的研究,则认为这类文献记载纯粹是制度上的形式条文,自然形成并且广泛分布的散村很难人为地进行改编。双方的分歧不外乎围绕着文献进行争论。当然,以特定的故城遗址为立论的依据进行研究的论文也不是没有⑥。另外,使用了长沙马王堆3号汉墓出土的《驻军图》⑦和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的邽县图的论文⑧,虽然都使用了新的地图资料,但事实上对考古资料的使用仍然不够。主张自然村的学者还算比较关心考古资料,他们大多数只是通过先秦时代的聚落遗址,主张那些是自然形成的散村,并没有运用秦汉时代的考古资料。如果仅以国家的统治意志作为问题,文献里的制度规定可能是最重要的资料,但是若要了解聚落实际的存在形态,考古资料则显得非常重要,这一事实再明白不过了。

       能让我们了解聚落的多种多样的形态和随着时代变迁而产生的变化的最重要的考古资料就是聚落遗址,只是聚落遗址经世代沿用的情况较多,而且发掘报告也受到极大限制,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数量比较多的汉代墓葬来接近这一问题,因为至少中小型墓葬一般都位于离聚落较近的地方。本文将在后面详细论述这一问题。

       第三,既往的研究把秦汉时代过分视为同一整体的问题。秦汉时代结束了战国时代的混乱局面而形成了帝国,这一点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新分裂形成对比,这种统一帝国确是秦汉时代的时代特性。可是,如同从战国时代的秦开始建立编户齐民统治体制,进入汉代形成全国性的规模后,开始慢慢地变化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发生的各种现象,也是经历了相当漫长的变化过程后才出现的。主张秦汉时代的行政村的研究者们虽然都很重视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的新形态的聚落——村,但却并不真想从秦汉时代寻找这些变化的征兆。主张自然村的研究者强调史前时代以来自然村落的普遍性,不承认秦汉时代聚落结构经历了特殊变化。本文从秦汉时代的聚落形态和以东汉为起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立场出发,把墓葬分为西汉和东汉两个大的时期进行分析。

       2004年8月,在山东章丘召开的“汉代考古与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笔者曾简单地发表了对上述问题的一些看法⑨。当然仅仅是从提出问题的角度撰写了文章,主要在于揭示文献资料后,进而探讨用考古学的方法开展研究的可能性。当时只是尝试在谭其骧的《中国历史地图集》上,大体标示出山东省汉代墓葬分布的初级方法。可是那种标示比较随意,实际上支持笔者假设的依据,也只在山东省内的一部分地区得到确认。因为我的最后目的在于确保能够整理出以往争论的新证据,那一分析工作更需要提交尽可能客观的数值。所以,后来通过现场踏勘,获取GPS坐标等多种方式,得到了墓葬和县城的准确位置,并在地图上标注出来。本文的一个重要目的乃在于仔细介绍笔者采取的分析方法,并报告研究结果。希望这些分析结果,除对于现在关注的主题《汉代聚落分布的变迁》有效以外,还将为探索和解决相关的其他问题提供有意义的基础资料。

       二 分析方法

       (一)搜集墓葬及县城资料

       1.搜集墓葬报告 为了确认聚落位置而分析墓葬和墓地的分布,当然,如果能够充分拥有聚落遗址的资料,在说明聚落的位置和结构上就更合适了。但是见于考古报告的秦汉时代聚落遗址极少,而且大部分聚落长时期使用的情况很多,较难进行准确的时代编年。虽然将来能够使用这些聚落遗址资料,但是就目前的资料而言,仅仅依靠聚落遗址的资料很难获得符合历史本来面目的结果。所以本文把着眼点放在了汉代考古资料中占很大比重的墓葬方面。

       当然,墓葬不能代表聚落。聚落属于人活着时生活的空间,墓葬属于死后的空间,两者不仅在观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实际位置也没有重叠在一起。另外,因时代的不同,对死后世界的观念也在产生变化,墓葬的位置也有随之发生变化的可能。还有,曾有过因重视风俗习惯而选择吉地埋葬死者的现象也是事实⑩。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当时曾有过选择离聚落稍远的地方埋葬死者的情况。特别是帝王和诸侯王的陵墓,选择场所时,远离都城的情况很常见(11)。可是作为普通人士的中小型墓葬一般选择在聚落附近,这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并且自古以来就应如此。如河南新郑裴李岗、陕西西安半坡、临潼姜寨、山东兖州王因、胶州三里河等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的结构,一般在村落的外边就是公共墓地,而另外一些遗址,墓地和遗址是交替重叠的。家族墓(邦墓)是从商周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基本墓葬形态,也只能选择血缘共同体的聚落旁边。到了本文想要研究的汉代,这一点仍然没有变化。虽然在有关送葬的各种礼制记录里,很难找到关于葬地位置的规定,但是把尸体装在车上去往墓葬的途中,在街道上举行祭祀,不仅家属,连前来吊丧的人们全都一起送葬直到墓地,这一点表明墓葬不可能距离聚落太远。关于在墓地中的坟前直接举行墓祭的风俗,即所谓的上冢,至少能上朔到春秋战国时期,到汉代这种墓祭活动已经很盛行了。那么,如果经常在墓地的墓葬旁边举行各种祭祀活动,则意味着这里离举行祭祀的人们居住的聚落不会太远。书写于墓葬旁边的祠堂内的题记,明白无误地证明了这一事实。山东东阿永兴二年祠题记这类例子,表明祠堂一般位于牧童和人们能够找来的地方。虽然是罕见的例子,在墓葬内也能发现类似的题记。旬邑百子村汉墓甬道前端两壁,用墨书题记“诸观者皆解履乃得入”(西壁),“诸欲观者皆当解履乃得入观此”(东壁),这一“观者”指的是从外面进入墓室的人(12)。这也表明至少中小型墓葬大多数选在离聚落不太远的周边地区(13)。因此,在现存聚落遗址不够的情况下,把墓葬和墓地看作是能为我们提供聚落分布情况的资料,应该说是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以这一前提为基础,笔者首先尽可能全部搜索墓葬的发掘报告。根据考古发掘现场的情况,许多汉代的墓葬往往被忽略了,即使发掘了,连简报都没有的情况也很多。因为无法确认,现在只能先把已经报道的墓葬作为分析的对象。虽然不能说搜集了所有汉墓的资料,但已经报道的墓葬多达数万座以上,仅以这些,已完全可以用来进行分析。另外,在分析墓葬时需要指出的是发掘存在一定的随机性,特别是计划发掘的情况,墓葬的分布常有所偏差。可是因为中国各地的经济开发和道路网的扩张,形成了许多抢救性发掘,在比较广泛的分布范围内开展发掘,可以说使这种随机性大大减小了。现在汉墓的发掘报告,主要通过《文物》、《考古》、《考古学报》等中央级考古学杂志和各地方的文物考古相关杂志,以及《考古学年鉴》和各种正式编纂出版的发掘报告等进行介绍。笔者尽可能查阅搜集了关于汉墓的考古报告(14),但因数量太多,仍有可能存在遗漏的部分。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参考了一些研究论文,其中记录了一些本文所需要的墓葬位置、规模和时代的相关资料。

       2.墓葬的位置 本文最重要的部分是确定墓葬的准确位置。各种报告书基本都报道了墓葬的位置。不过报告书里记载的汉墓位置不甚准确的现象很多。根据一般考古发掘的惯例,常以发掘地点所在的城市或乡村的地名为基准,而墓葬则以其位于距那里大致某个方向约几公里远的方式进行标示。问题是仅据这些报告很难掌握具体的位置。首先,最近的发掘报告确认地名相对容易,而数十年前的发掘报告,许多地名已经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查阅过去出版的地图,或当地的文物志。其次,因为只提示了东西南北大致的方向,即使距离准确,但因角度不准确,常常发生误差。再次,即使提示了距离,也只标示出大概的距离,没有标出以城市的哪一个点为起点。有时候虽然一起登载了遗迹周边的各种地图,但是没有揭示比例尺的情况很多。种种现象证明,过去的发掘报告没有意识到墓葬和全部考古遗址的位置的重要性。所以笔者为了校正墓葬的准确位置,采用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测定墓葬的经纬度等各种工作加以补正。具体的工作将在下一节里说明。

       3.县城的位置 对于关注墓葬和县城的距离来说,县城的位置和墓葬一样重要。可是因为过去也以县城基本归属聚落遗址,所以把握其位置时遇到了与聚落遗址同样的困难,即多数县城历经多个世代一直沿用下来,并且因为种种原因,很少进行县城遗址的发掘工作。当然,县城遗址比一般聚落遗址规模大,许多还保留着城墙,而且从文献记录也能推测大致的位置,所以相较而言比较容易确认位置。尽管如此,至今为止发掘的县城遗址非常少见。所以笔者利用最广泛使用的由谭其骧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来查找县城的位置。这是一本以《汉书·地理志》及《水经注》、《周礼》郑玄注等各种记载为基础,并参考近来的研究资料编撰的地图集。除了文献以外,此书还大量参考了直至出版前的考古发掘资料,所以许多学者都把这本书当做标准工具书使用。

       虽然在众多历史地理的研究中得到了帮助,但是仍然有许多无法了解其地望的部分,因此,《中国历史地图集》没能全部考证《汉书·地理志》和《后汉书·郡国志》里记载的县。其中一部分无法找到准确的地点,只大致指出其周边而已。正因如此,《中国历史地图集》应该根据新发现的考古资料重新加以补正。本文参考发掘报告,对《中国历史地图集》的一些县城位置进行了补正(15),特别是发掘报告中以城的规模作为重要参考资料的。《中国历史地图集》里,所有县城都不分大小,用同样大小的圆形标志进行了标示,但实际应当考虑城的规模,以城墙为起点进行测量,才能得到准确的距离。

       其实汉代的县城不一定局限于《汉书·地理志》和《后汉书·郡国志》里记载的县,因为西汉和东汉时期经常发生县城的置废。虽然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废县举措的规模最大,但是置废个别县的情况在两汉时期是经常发生的。例如,西汉时期的侯国大部分都是县的规模。不过,虽然这些侯国原则上是世袭的,但是许多列侯因为触犯法律而获罪,侯国被废止的事屡见不鲜。同时,作为牵制列侯的策略之一,迁移侯国的事也经常发生。侯国被废止或迁移便意味着县的废止或迁移,但现在无法仔细追踪侯国的变动。所以本文仅以《汉书·地理志》和《后汉书·郡国志》的记载为标准进行分析,只在有必要时指出文献记载以外还有县城存在的可能性,目前只能做到这一步。

       (二)计算县城和墓葬的距离

       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后,就可以开始计算县城和墓葬之间的距离了。因为县城和墓葬位置发生误差的可能性很高,为了尽量减少误差,笔者使用了如下方法推算距离。

       第一,为了减少墓葬位置与《中国历史地图集》中县城位置的误差,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用GPS获取准确的经纬度坐标。笔者曾数次前往山东省的济南、章丘、长清、平阴、淄博、济宁、寿光等地,用GPS测量了墓葬和县城的经纬度坐标。最近的一些考古报告中也有用GPS提供经纬度坐标的情况。只要能搜集到墓葬和县城的GPS经纬度坐标,就可以利用这些数据准确地推算出两者之间的距离。测算距离的方式有多种,本文采用把数据输入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软件来计算距离(16)。

       如果用这种方法能够获得所有墓葬和县城的经纬度坐标,那么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分析县城和墓葬距离的工作,将会非常有效而准确地展开。可是问题在于,这一工作实际上十分困难,因为GPS测定本身虽然很容易,但是直接考察探访位置不明确的墓葬和县城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时间。因为需要调查的汉墓超过数万座,这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在无法取得实际测量经纬度坐标时,只能采取其他方法代替。

       第二,如果没有用GPS实际测量的县城位置坐标,就利用《中国历史地图集》所标注的县城位置,经过一定工作来获取经纬度的数字坐标。其简单程序是,首先提取现在中国的主要城市的经纬度坐标(17),并把它输入《中国历史地图集》地图中的现在城市的位置,以获取汉代县城的经纬度坐标(18),最后在GIS软件中求得距离数值。采取这种多少有些繁杂的方式是为了减少手工作业引起的误差(19)。

       第三,没有用GPS实际测量的墓葬,就利用考古报告介绍的墓葬位置来获取经纬度的数字坐标。首先是确认报告书标示的地区,然后获得这一地区现在的经纬度地图,确认墓葬的位置。经这样确认的墓葬位置标在GIS软件中的县城地图上面,获得墓葬的数码位置后,计算出县城和墓葬的距离。不过这一过程会带来不少误差,这就是报告书里指示的墓葬位置不准确的问题。如果地名、方位、距离都不清楚,就只能进行实际测量而别无他法。

       第四,为了减少因这种现实问题而发生的误差,笔者选择了增加墓葬的数量进行分析的大量分析的方法。因为如果通过这种大量分析,可以找出特定的倾向性的话,即使单个的位置存在误差,从整体上得出的结论仍然可以信赖。因此需要搜集尽可能多的墓葬作为样本,才能测量县城和墓葬的距离。本文把截止于2005年发掘的山东、江苏、湖北、河南、四川五省的墓葬尽可能全部搜集起来进行了分析,只是上述GPS实际测量和数码化作业仅限于山东省,对于剩余的地区,为了减少作业所需的时间和工作量,采用了平面地图。即把《中国历史地图集》的汉代县城位置和考古报告上的墓葬位置全都在现在的地图上进行确认并标示后计算比例,然后计算出县城和墓葬的距离(20)。比起数码作业,手工作业中的随意性和不准确性可能成为问题,这要留待今后搜集准确的坐标加以修正。此次只是通过大致分析找出一定的倾向性。表一至表八中标示了使用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各墓葬的位置、时期,在表中记录了各个墓葬离周边县城的距离。笔者获取的GPS经纬度坐标,一方面附记于拟于网上发表的墓葬一览表的位置部分,同时从提供实测数据的意义上,另外制作了表格(21)。

      

      

       (三)平均距离及标准偏差分析

       本文分析的墓葬数量共计5722座,其中西汉墓4167座,东汉墓1555座,两者的差异是因为西汉以墓葬群的形态被发掘的例子比较多。按地区考察,山东省2877座,江苏省359座,湖北省426座,河南省1348座,四川省714座。山东省的数量最多,也是因为这里发现了几处密集的墓葬群。所以如果排除墓葬群的话,无论从时代还是地区来看,都没有太大的数量差异(表一)。从笔者搜集的考古报告的种类来看,山东省120个,江苏省117个,湖北省60个,河南省151个,四川省110个。除了湖北省的报告书略少些,其他省份都在一百个以上,墓葬总量达到5700余座,就统计分析来说,这些样本已经达到了足够多的程度。所以可以说,采用这些样本进行的统计分析也足够显示一定的倾向性。

       对墓葬群有必要慎重一些,即使是发现了墓葬群,但其中也只有一部分被发掘,而且其中进行时代编年或详细报道的事例也比较少见。换句话说,详细报道时代和内容的不过其中的几座而已,而实际存在的墓葬数量可能非常多。例如,山东寿光三元孙墓地共发掘了一五八座墓葬,报告称其中大型墓一座、中小型墓四十七座可以判别年代,所以只把这些收入表里。另外,山东省考古报告第28号也一样,虽然称为墓葬区,但报告里只有一座墓葬,所以只收入了一座。因为报告所调查的墓葬群并不是以时代或地区均衡分布的,有时只是根据发掘者的判断产生的结果,稍不注意就会歪曲统计。

       当然,分析随时代变迁而发生变化的具体数据是本文的重点,原则上以资料公开的墓葬为分析对象,排除未公开的墓葬资料。笔者首先根据这一原则进行了第一分析,进而为了将墓葬群因不均衡数量引发的问题最小化,忽略了墓葬的数量因素,而进行了以考古报告报道的墓葬群遗址为单位计算距离的第二分析(22)。

       在各种分析中,为了统计分析大量样本,首先求得平均距离,然后关注西汉和东汉之间在哪些方面产生了变化。不过,仅以平均值很难找出变化的整体形态,尤其本文的考察目的是聚落的分布形态和国家权力对聚落的干预,单纯的平均距离分析很难突出其分布形态。所以,作为补充平均距离的方法,使用了标准偏差。标准偏差能告诉我们平均值是怎样分布的,在本文中则显示为与县城的平均距离以及有着何种程度的集中性。

       进行大量统计分析时需要探讨分析资料的可信度,以及分析结果发生误差的可能性,所以要取得分析结果数值的平均误差,最后获得对它的可信度的判断。结果确认了一个事实,即不仅西汉和东汉之间的差异,甚至各地区之间的差异也进入了可信赖的范围之内。现将第一和第二分析结果各制作成表格(表二;表三)(23)。

       三 墓葬与县城的距离及有关解释

       (一)墓葬与县城的距离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从整体上来看,西汉时期的墓葬主要分布在县城附近。本文对五个地域的墓葬群与县城的平均距离进行第一分析的结果是4.3567千米,对遗址考古报告所提供资料的第二分析结果是5.6383千米。与前述相同,第一分析和第二分析的差异发生在属于墓葬群的墓葬数量达到数百或数千座的时候。本文的分析虽然以采用资料分明的墓葬为依据而重视第一分析,但为了减少在分析过程中因没有报道的大量墓葬而引起的误差,同时也拟参照第二分析的数值。第一分析和第二分析的误差约在一千米左右,但两者间的平均距离与后述的东汉时期的平均距离相比非常近,事实上其绝对值自身也非常近。如果考虑到一小时步行大约能走四千米这一事实的话,则西汉时期的墓葬可以说就在县城附近。当然,使用平均距离也可能难以证明这种一般化的解释,因为在平均的意义中,中间值的意义往往更大,所以应该辨明全部个体是以接近平均值分布还是远离平均值分布。于是又计算了标准偏差,第一分析时其值为3.4150,第二分析时是4.7212。这种标准偏差集中于平均值附近,也就证明了西汉时期的大部分墓葬都集中于县城附近这一事实。

       其次,东汉时期则得出与西汉完全不同的结果。从全国范围来看,东汉时期的墓葬与西汉相比,与县城距离较远的居多。本文作为标准的五个地域的墓葬群与县城的平均距离,重新平均的第一分析结果为11.5800千米,第二分析的结果为10.8193千米,这是相当于徒步行走约三小时的距离,与西汉的第一、二分析结果各为4.3567、5.6383千米相比,可知东汉的墓葬比西汉的墓葬去县城的平均距离要远得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东汉时期虽产生了许多变化,但与西汉相同的是,也有许多墓葬坐落在县城附近的地方。假如东汉的墓葬和县城的距离按西汉的第一分析结果,即位于四千米以内的比率统计的话,山东省占32%,江苏省占26%,湖北省占56%,河南省占66%,四川省占29%,平均是42%;如果以西汉的第二分析平均距离为基准的话,统计位于六千米以内的墓葬的比率的话,山东省占74%,江苏省占26%,湖北省占66%,河南省占79%,四川省占34%,平均则为57%(表四)。

       不过,如果考虑到离县城近的比率占多数,而平均距离又达到了11-12千米,这就意味着有许多墓葬位于远远超过平均距离的位置。此外,第一分析的标准偏差平均是10.5359,第二分析的标准偏差平均是10.6772,这意味着墓葬的分布没有集中在这个平均值上,而远远超过平均值,呈现出不规则的分散状态。与西汉相比,在平均距离和标准偏差上都形成了反差。东汉时期的墓葬与西汉相比,多数墓葬分布在距离县城较远的地方,而且呈现不规则的状态。

       其三,以上数值虽是整合了五个省的分析结果,但是将西汉时期县城与墓葬之间的平均距离及标准偏差与东汉时期的平均距离及标准偏差相比较的话,会发现有较大的差距,这一事实存在于本文选择的五个地域。山东省第一分析的情形,西汉时期的平均距离是1.9641千米,而东汉时期的平均距离是6.3691千米,与西汉相比增加了324%。第二分析的结果表明西汉时期的平均距离是6.2475千米,东汉时期的平均距离是8.9539千米。通过两次分析可以看出东汉的距离与西汉相比有所增加的事实。只是第一、二分析时两汉时期的平均距离有较大差距的原因在于,第二分析把第一分析时计算的县城附近的数千座作为几十个墓葬群。这种情形在湖北省同样存在。湖北省的第一分析结果是,两汉时期有0.5千米的差距,而通过第二分析,则表现出四千米以上的差距,这同样是因为湖北省墓葬群位于离县城比较近的地方。河南省的情形,西汉和东汉都经过两次分析,约远一千米,两者都有200%的增长率。江苏省和四川省出现了与山东省和湖北省略有不同的现象,即西汉时期的距离经一、二分析没有大的差距,但第二分析中,东汉时期的距离比第一分析时近,表明江苏省和四川省的东汉墓葬群集中在离县城较远的地方。然而无论哪个,与西汉相比,都有200%-350%的巨大变化。各省之间的标准偏差也与全体样本的标准偏差出现同一倾向。作为样本的五个省都显示了西汉时期的墓葬具有集中性,相反,东汉时期的墓葬则具有分布广、不规则的特征。为了有助于理解这种分布现象,按距离将墓葬的数量分为五个省并分别以图表来表示(图一;图二;图三;图四)(24)。通过平均距离和标准偏差可以明确计算全体的平均值和分布倾向,而且这个图表可以从视觉上确认由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得出的结论。

      

       图一 江苏省西汉时代第一分析图解

      

       图二 江苏省东汉时代第一分析图解

      

       图三 江苏省西汉时代第二分析图解

      

       图四 江苏省东汉时代第二分析图解

       其四,县城与墓葬之间的距离并不是在所有地域都一样,不同的地域之间存在差异。在考察的五个省份中,虽然西汉和东汉之间的变化比较明显,但也不能忽视不同地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只是现在由于这种差别并不像各省在西汉和东汉间的距离变化那么明显,所以无法断然做出结论。与山东省和河南省这样的中原地域相比,四川省、江苏省这种距离中原较远的地域之间可以确认些微的差异。先看第二分析的结果,虽然在总体上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是像四川省和江苏省东汉时期的绝对距离却比其他地域大。如果将第一分析结果一起比较的话,可以确认,东汉时期位于今四川省和江苏省的墓葬距县城的距离比其他地域远得多。当然,这种地域性差异还有必要通过以后仔细的区分来进行研讨。江苏省和四川省的情形是以现在的界限来区分墓葬的,这当然会与汉代州郡行政区划有出入。因此,如果以汉代的州郡行政区划来区分墓葬并进行分析,一定会得出更明确的结论。

       其五,在考察以上一般性原则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有与一般性原则不同的事例这一事实。虽然西汉的墓葬位于县城附近这一事实在所有样本中都能确认,但在距离县城较远的地方也能发现稀少墓葬。这种墓葬虽属例外,但笔者要指出的是,也不能排除在这里曾存在过县城其后又被废弃的可能性。比如山东省考古报告记载有102号墓葬的情形:据《峄县志》所载,此墓葬位于距离孟壤城0.5千米的地方。特别是据报告所载,这里还发现了汉代的陶片,可以证明此处确实是汉代故城。但是,由于在《汉书·地理志》中无相关记载,所以本文先计算其至邻近县城的距离,暂定为5.6千米。另外,在山东省考古报告中记载的第22号墓位于苍山县,其东北方向五千米处有汉代城址。值得一提的是,这座城址四围达四千米,城址内还发现了汉代货币,笔者认为这不会是乡亭级的城邑,而是属于县城一级的城邑。这座城址和22号墓葬的距离有五千米,但是这座城址也没有载于《汉书·地理志》,所以不得不计算其至《汉书》上其他邻近县城的距离,定为11.2千米。因此,如果重新考虑这些已废弃的城址,本文以上分析的距离会更近一点。

       (二)汉代聚落分布的变化

       1.西汉时期 西汉时期的墓葬集中分布在县城附近,这到底意味着什么?笔者认为,这是解读中国古代国家存在形态的重要佐证。墓葬离县城的平均距离大多2-6千米,步行约需半小时或一小时。鉴于墓葬与聚落之间的距离,这就意味着西汉时期相当数量的聚落位于县城内或分布在距离县城非常近的地方。对于西汉时期的县城和其周边聚落的结构,我们现在还不十分清楚,但可以大致推断出都是以规模比较大的城市为中心形成的。先看一下留下较多文献资料的西汉的首都长安城,最重要的建筑物有未央宫、长乐宫、北宫、桂宫等宫殿,另外还有明堂、宗庙等礼制建筑和武库等。除了皇室居住的空间和正式机关以外,还有像东市、西市这样的市场,自然也可以推测出入此地的大量商人和市民情况。诸如官僚贵族的住宅以及一般百姓居住在城内160里的事实收录在《三辅黄图》、《西征赋》等文献中(25)。除了首都以外还可以通过对其他较大规模城郭的发掘报告来了解城市内部的基本区划。如山东曲阜的鲁城,在城内发现了冶铁遗址等各种手工业作坊遗址,同时确认了还在沿用周代居住址(26)。在河南县城内部也可以确认行政机关及居住地遗址(27)。除了官吏和从事手工业的人员以外,与土地不可分离的农民的情况可能稍有不同。当然,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也有可能生活在县城里,但是如果考虑一般汉代县城的规模比战国时代的城市小很多这一事实,所有农民都生活在县城里的可能性不大。只能认为他们在县城周围耕地上从事农业活动并在其附近居住。发生战争时将居住在城外的百姓转入城内抵御外敌(28),或在都市附近的郊外进行经济活动的记载都证明了这种事实(29)。

       现有的研究虽然承认聚落多在邻近县城的郊外,但是对他们在全体百姓中占有足够的比例却没有表现出多大的关心。因为对这一点不明确,所以对行政村和自然村的论争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本文分析的西汉时期的聚落分布,表明了县城和县城周边的居民所占比重相当大。将西汉时期五个地域作为样本分析的结果,聚落与县城的平均距离为2-6千米,并且集中于这一平均值。换言之,西汉时期聚落大部分集中分布在县城内部或邻近的地方,也就是说大部分百姓都集中生活在以县城为中心的地域。当然,这种聚落分布的事实本身并不能说明当时的聚落是否以一定的户数编成的集体居住的村落。但是就像在全部墓葬分布的标准偏差中所看到的,聚落在县城附近集中形成的事实,如果不是人为造成的,就很难解释。并非按照自然地形均衡地分布,而是集中在县城周围这一事实,除了用依靠国家权力强制集体居住来解释以外,没有别的理由。西汉的聚落多分布在县城这个国家权力的地方统治据点内部或较近的距离内,同时也说明具备了国家权力深入聚落、易于贯彻的条件。

       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并非所有聚落都集中于县城周边地区。虽然可以知道平均距离和标准偏差都邻近于县城,但也还有少量的远离县城的事例存在。距离县城较远的这些墓葬的主人到底居住在何种形态的聚落中,仅凭本文的分析尚难明了。其中在一部分墓葬周围发现了汉代瓦当等与建筑有关的遗物(30),因此,虽然这些地方不见于《汉书·地理志》或《后汉书·郡国志》记载中的汉代县城,但是可以确定是汉代的城址,很有可能是与县城有一定距离的离乡。然而这种离乡也是集中分布在离县城不太远的地方。例如,邽县图表示,以县城的邽丘为中心,周边的城邑都集中在三十里到五十里以内。同时,在《墨子》守城诸篇中所看到的“城”(31),大体控制着分布在三十里以内的乡邑,也可以看做是县城为了有效地控制周边诸邑而安排的措施。在本文的分析事例中,一些墓葬位于超过各省的平均距离,但在三十里左右范围内分布。这些墓葬所属的聚落也可以看做是邽县图和《墨子》中的离乡事例。

       此外,一些墓葬却位于不能确认有城址存在的地区,对于这种情形,可能有的汉代聚落附近的城墙经过各种战乱可能被完全破坏,也可能到目前尚未被发现。但是,远离县城而又无法确认周边城址的墓葬不断被发现,便很难将墓主曾居住的聚落断定为城邑。因此,不得不承认存在违背集中居住原则的例外。如马王堆出土的驻军图中出现的里,是在国家权力下早晚会被统合和废除掉的(32),但也不可否认,其中的一部分还拥有少数户数仍然残存的事实。当然其数量非常少。即使如此也有必要对这一部分例外的存在加以关注。因为当时国家不可能控制全领域的所有民众,只有承认这种融通性,才能理解文献和考古资料中出现的具有非集住、非都市倾向的现象。

       总之,将西汉时期县城和墓葬之间的平均距离看作是2-6千米时,聚落总体上分布在县城内部或离县城非常近的地方,这说明以县城为中心分布的聚落是具有统治者容易掌握的意义。同时,也有一部分比平均距离远,而数量不多的墓葬,这些聚落或者本来是邻近县城的,但后来县城废弃了;或者可能是位于乡城级城址周边的聚落。虽比平均距离远,但在并不太远的地方具有城邑,实施有效统治也不是什么太难的事情。但也不能排除存在没有具备城邑的形态而星星点点地分布在距离县城较远的聚落的可能性。对这些聚落的统治,我们推测实际一定很难。也就是说,西汉时期的地方统治并不是均衡地通过全领域延伸,当然这种情况微乎其微。

       2.东汉时期 东汉时期的情况与西汉不同。首先,东汉县城和墓葬之间的平均距离比起西汉远了许多。进入东汉以后,如果说县城的结构和在那里居住的成员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那么可以说东汉居住在县城和县城附近的居民仍然居多。就像表四中说明的一样,东汉各省墓葬的分布,距离县城四千米以内的墓葬比率是42%;距离县城六千米以内的墓葬比率是57%,结果并不低。同时,可以知道在东汉时期,相当数量的聚落也和西汉一样分布在县城内部或邻近地域。如果东汉的基本法律体制是继承自西汉,那么就意味着与西汉一样,严格的法律支配得到了基本的实施。笔者认为其基本条件就是分布于县城附近的聚落。

       不仅如此,平均距离较远和标准偏差很大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考虑到较多聚落位于县城周边,则平均距离较远和标准偏差较大的事实就有力地证明了位于县城外的另一些聚落是在距离县城较远的地方。距离县城较远的聚落中,有的可能与西汉的情况一样,在一定范围内有次一级的城邑。然而东汉的墓葬分布有许多超过了西汉时期的范围。五个省的平均距离已经是11千米,标准偏差超过了10千米;江苏省和四川省的平均距离达到14千米和21千米,其标准偏差达10-18千米,这种事实证明远离县城的聚落很多。如果计算相隔20千米的聚落比率,湖北省是11%,江苏省是34%,四川省则超过了57%,可知东汉的聚落分布与西汉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就是说原来居住在县城附近的人们,不知什么原因外迁到距县城相当远的地方形成新的聚落并开始生活。

       当然,对上述现象会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如果不看时代背景而只看统计结果的话,可以单纯地理解为聚落范围的扩大。比如说,可以猜测因为人口的增加使现有的聚落达到饱和状态,其结果就有可能扩散到周边地区。另外,也有可能随着时代的推移,人们对利用周围空间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对现有空间不满足,开始开发新的地区。但是,这种假定以现有地域为中心向四周渐渐扩散为常例。然而,根据两次分析的结果,东汉时期墓葬的分布非常不规则,而且与西汉相比到达了非常远的地方。所以,虽然有充分的偶然性,但这种解释对说明东汉时期的变化似乎并不合适。

       如果考虑时代的背景,首先可能的就是与东汉的政策有关。东汉初期由光武帝主持实施的改革中包括了废除县城的政策。与西汉相比,据说全国减少了四百多个县(33)。所以,西汉位于县城周围的聚落到了东汉有可能造成了远离县城的局面。但是,真正废县较多的地方是山东省和河南省,四川省则基本没有受到影响。然而,河南省相隔20千米以外的聚落不过是全部的7%。相反,四川省则超过57%。换言之,废县引起的变化虽是使东汉时期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之一,但并非造成本文分析墓葬结果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对全国范围废弃的县大部分是侯国这一事实,很难用来解释聚落距离县城越来越远的状况。

       对于东汉时期发生的新的社会变化应关注集体离散现象。一般认为,汉代的里制是因东汉末的动乱和魏晋南北朝时异族入侵而崩溃的。然而,这种聚落崩溃的现象早从东汉初期开始便有较大的凸显。笔者曾指出过,进入王莽时期和东汉以后开始出现的自然村落,是西汉末贵族正式占有大量的土地,失去生路的农民经历了王莽经济改革的失败,才产生的集体离散的现象。例如,西汉时期还在限制着公田的对象,禁止集体移居(34),但到了东汉章帝时,开始承认移居新地域的做法(35)。这说明国家权力已经面临着对农民的离散无能为力的现实(36)。这种集体离散形成了新的聚落。在西汉时期几乎看不到的“聚”这个名词,开始出现在西汉末期的尹湾汉简中(37)。而到了东汉时期,“聚”是作为距离县城较远的地方新形成的聚落的名称开始使用的(38)。另外,“坞”也和“聚”同样,都是在东汉急遽增多的聚落形态,意思是具有防御设施的城寨或要塞。它们修筑于距离原来的县城较远的地方(39)。自然聚落意思很强的“丘”也作为独立的聚落名称与“聚”、“里”、“城”并列。在走马楼吴简的田家莂中,作为纳税者所属的行政单位并没有使用“乡”或“里”,而使用了“丘”。因此,从走马楼吴简的小型竹简中出现的里名与丘名不一致的情况来看,笔者认为“丘”是与原来的“里”不同的一种新的聚落。另外,豪强地主的庄园也在距离县城较远的地方,而且是以自给自足的状态发展的,离散的贫民们自然到这里来居住(40)。以上事例都说明,东汉时期,原来的聚落摆脱出而形成了新的聚落。魏晋南北朝时期,持续的战乱产生了大量的流民,他们离开原来的乡里和县城,到距离县城数十里的地方形成了叫做“村”的新聚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既往的研究认为“村”的形成是在魏晋时期以后,因为他们强调了战乱这样的外部原因,而对东汉的内部现象只能认为这只是个别现象,但农民离散的凸显从东汉初期就已经开始了。

       总之,东汉县城和墓葬的距离明显远了许多的原因与东汉开始出现的新聚落形态有关。虽然不能排除东汉初因废县引起的影响,但实际上起更重要作用的是“聚”、“坞”、“丘”等各种聚落,它们摆脱原处县城周边地域,到很远的地方形成了新的聚落。在本文的分析中,与县城相隔数十公里的多个聚落的存在就是属于这种形态。

       如果说这种新的聚落是摆脱原来的县城而到新的地域形成的聚落,那么国家权力对其影响势必与县城周边地域不同。东汉时期也有许多在县城周边分布的聚落,对这些聚落的法律控制一定也是与西汉相同的。然而,对豪族们在远离县城的地方建立的坞壁等新聚落其实很难实行彻底的法律控制。笔者认为,这一点正是东汉的地方统治与西汉相区别的原因。东汉基本继承了西汉的法律,并在这种理念的基础上积极掌握小农(41),然而由于脱离了实行这种法律的场所——县城这个政治中心,维持原有的统治方法则一定会带来不少问题。东汉王朝与西汉处于不同的状况,为了克服这一点,就必须一边沿用原来的法律来维持对县城周边聚落的统治,一边还要不断谋求统治远离县城的新聚落的方法(42)。

       四 结论

       本文根据县内居住空间的位置,认为律令统治实施的方式当有所差异,并从这一问题出发,着手展开研究。作为国家权力的地方据点的县城及临近地区的聚落,其与远离县城的地区的聚落之间,对于国家权力的贯彻程度有所不同,而且这种差异既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产生,同时也在特定的时期发生多种多样的现象。

       笔者认为,西汉和东汉的统治方式确有变化,这种变化不仅由国家权力的强弱或政权的性质所决定,还在于实际统治权力得以实施的聚落的分布形态的变化上,因此本文要以汉代的墓葬资料为中心进行证明。本文以墓葬的位置和聚落的位置几乎一致为前提,通过墓葬的分布推测了聚落的位置,整理了以往发表的所有发掘资料,并利用GPS测量的经纬坐标,尽可能精确地计算出了县城和墓葬的距离。其结果显示,西汉时期的大部分墓葬位于县城的周边,从而确认了小农也在县城内或临近的地方集中居住的事实,并据此认为,这一点正是西汉时期国家权力的编户齐民统治体制得以贯彻的基础。东汉时期的聚落不局限于县城附近,甚至分散而不规律地分布于远离县城的地方。东汉时期的特征,与因各种社会混乱致使集团分崩离析,豪族们兴建庄园,导致远离县城的地方形成了新的聚落的记录一致,这说明东汉时期的国家权力跟西汉时期相比,对聚落的浸透相对比较困难的事实。西汉时期,国家权力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贯彻编户齐民的统治体制,但是到了东汉时期,原有的统治方式面临着一定的局限,统治者着手摸索新的统治形式,这一点也可以从聚落的分布形态上找到原因。单据聚落的分布情况虽然无法断定是自然村还是行政村,但西汉时期聚落集中于县城附近的结果,如果没有国家权力有意图地编制是不可能的,所以行政村的性质很强烈。东汉时期新的聚落形成于远离县城的地方,自然村的性质应该更多。

       需要补充一点,在统计分析过程中,会有种种误差。聚落和墓葬之间存在着距离,而且因为GPS的实际测量方面的困难,存在着只能利用考古报告报道的位置和《中国历史地图集》的局限,所以本文在计算距离的过程中会有个别的误差。本文提示的距离数据,今后应以实际测量为基础进行校正。不过,这些个别的误差和局限问题,本文已通过大量分析五省的众多墓葬而解决。另外,为了减少可以预见的各种误差的可能性,已进行了各种方式的分析,其结果都是一致的。因此,虽然个别墓葬和县城之间的距离有可能存在误差,但从整体上看,对本文的论证结果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分析结果为今后的研究带来了一些重要的课题。首先,各县城的聚落分布有可能存在差异。今后可以把各城的聚落分布,用汉代的行政区域的郡加以区分,根据内郡和外郡,或者根据地形的差异进行全面的推测。本文虽然停留在指出西汉与东汉的差异上,但是这个工作可以成为了解地区差异的重要的钥匙。其次,笔者承认,在西汉时期也有远离县城的聚落的例外,东汉时期也有分布于县城附近的墓葬和距离数十公里远的墓葬并存的事实,如果通过分析这些墓葬的陪葬品以及规模、埋葬主体、分布位置等能够进一步确认这种差异,笔者的结论将可以获得更大的说服力。同时也期待这一探索能为现有汉墓的研究带来新的考古学研究方法。

       注释:

       ①云梦睡虎地秦简是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墓主喜在秦始皇时期曾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鄢狱吏的地方下级官吏(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张家山汉简是在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247号汉墓中出土,从埋葬主体都是土坑木椁墓来看,墓主的身份并不高,据推测很可能是下级官吏(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

       ②李成珪:《中国古代帝国成立史研究——秦国齐民支配体制的形成》,284-297页,一潮阁,1984年。

       ③《汉书·百官公卿表》。

       ④堀敏一:《中国古代の家と集落》,汲古書院,1996年;池田雄一:《中國古代の聚落と地方行政》,汲古書院,2002年。仅看2002的总说也可以大略知道研究的倾向。

       ⑤《史记·商君列传》。

       ⑥宫崎市定:《中国におけゐ聚落形体の变迁につぃて》,《アジア史论考》中,1976年。

       ⑦池田雄一:《马王堆出土地形图の聚落》,《中国古代の聚落と地方行政》,汲古書院,2002年。

       ⑧李成珪:《秦之地方行政组织和其性质》,《东洋史学研究》第31辑,1989年。

       ⑨金秉骏:《汉代墓葬分布与县城的位置关系:以山东地区为中心》,《汉代考古与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齐鲁书社,2006年。

       ⑩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

       (11)刘瑞:《西汉诸侯王陵墓制度三题》,《汉代考古与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齐鲁书社,2006年。

       (12)郑岩:《一千八百年前的画殿:陕西旬邑百子村东汉壁画墓细读》,汉代考古与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4年。

       (13)在华北平原,由于没有能考察风水的山地,所以笔者想,一般农民在选择基地时,风水可能没起多大作用。

       (14)本文参考的各种杂志和考古报告没有另注列出,而是在拟于网络发表的墓葬一览表中标明。

       (15)江村治樹:《春秋戰國秦漢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汲古書院。2000年(表10——秦汉都市遗迹表——虽然仅到1997年,但可以看到能够确认城墙的182个都市遗址,所以便于参考)。

       (16)利用经纬度坐标计算距离的时候,首先要区分是地球椭圆形表面的距离,还是直线距离,或者是考虑了地形的距离,本文的计算方法是直接距离。另外,把GPS坐标重新转换成TM(Transverse Mercator)平面坐标后计算的方式虽然更准确,但本文为方便起见,使用了GIS软件。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一些细微的误差。常见的GIS软件一般有Arc View和Map Info软件,笔者使用了其中的Map Info(Map Info Professional韩文version 7.5 release build 23)。

       (17)中国现在的主要城市经纬度坐标是用Earth Google软件计算的(version 3.0.0529,build in 2005)。

       (18)首先把《中国历史地图集》的平面地图扫描下来,输入Map Info软件。再在《中国历史地图集》里,将现代城市的地名和汉代县城的地名标示在一起,把现代城市的地名跟前面提取的城市坐标相对应,就可以把《中国历史地图集》的汉代县城的地图数字化处理。尽可能多对应坐标,才能使因弯曲导致的误差最小化。

       (19)当然也不能排除在这一过程中会发生其他细微误差的可能性。比如,现代Earth Google的城市和《中国历史地图集》的现代城市位置之间有可能存在差异,或者在扫描和效字化利用TM坐标制作平面地图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细微的弯曲现象,但是我认为这是在没有县城的实际测量GPS坐标的情况下,能比较准确地测量距离的方法之一。

       (20)《中国历史地图集》的比例是从2100000∶1到4000000∶1,与其用这种比例计算,不如在比例较小的详细地图上测量距离可减少误差。

       (21)参考http://db.tt/XiRaKznv。

       (22)存在同一考古报告报道的墓葬位置略有不同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以优先选择墓葬数量多的为原则,并且只选择其中的一个。

       (23)显著性概率(p-value)是0.000,比显著性水平(level of significance)0.05小。显著性概率过小的事实反映了从母集团提取的样本集团应是随机抽样的问题,所以不能赋予过度的意义。

       (24)江苏省以外的图,参考http://db.tt/YpLYOqQh。

       (25)刘庆柱、李毓芳:《汉长安城》,文物出版社,2003年。

       (26)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山东省博物馆济宁地区文物组、曲阜县文管会:《曲阜鲁国故城》,齐鲁书社,1982年。

       (27)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洛阳涧滨东周城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9年第2期。

       (28)《墨子·非攻》:“今攻三里之城,七里之郭。”

       (29)《文选·张衡西京赋》:“郊甸之内,乡邑殷赈。”

       (30)前述的山东枣庄孟壤城、苍山县城址以及河南等地也有许多确认的同样事例。

       (31)《墨子·迎敌祠》:“城之外,矢之所遝坏其墙,无以为客菌,三十里之内,薪蒸、水皆入内。”

       (32)驻军图上有“并某里”和“今母人”的记载。

       (33)《后汉书·光武帝纪》。

       (34)《汉书·宣帝纪》:“又诏,池籞末御幸者,假与贫民……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

       (35)《后汉书·章帝纪》:“诏曰:……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36)金秉骏:《汉代乡里统治之变迁》,《中华文化论坛》2004年第1期。

       (37)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集簿》(中华书局,1997年):“乡百七十,聚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这里是以乡、聚、里的顺序记录的,因此有必要关注从县(侯国·邑)—乡—里到县(侯国·邑)—乡—聚—里的一些变化。尽管现在对“聚”字的释读还有些混乱,但是在乡和里之间又介入了一个行政单位却是事实,而且对这个行政单位来说,现在除了“聚”以外,并没有其他合适的单位。首先,“聚”虽然不多,但在西汉晚期作为聚落的单位,在史书中有过一两次记载。《汉书·戾太子传》中载有“以湖阌乡邪里聚为戾园”,这时的邪里聚虽然还不清楚与里有何种关系,但是可以确定是乡的下级单位。到了尹湾汉简阶段,开始记载于郡的行政报告中,可以说明其数已相当多。

       (38)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在《论衡·书虚》篇中记载有“天下郡国且百余,县邑出万。乡亭聚里,皆有号名”,这也可以确认在乡和里之间有“聚”的事实。

       (39)《后汉书·酷吏传》李章条:“时赵、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赵纲,遂于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在所害。”

       (40)金秉骏:《汉代墓葬分布与县城的位置关系;以山东地区为中心》,《汉代考古与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齐鲁书社,2006年。

       (41)杨东晨:《东汉兴亡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

       (42)东汉时期由于自然村的增加,开始向里中父老课税的现象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金秉骏:《东汉时期里父老和国家权力》,《东洋史学研究》第35辑,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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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聚落分布的变化--基于陵墓与县城距离的分析_中国历史地图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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