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局:“国退民进”及其走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棋局论文,民进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03)02-0023-10
“大棋局”(Great Chessboard)是从美国前总统国家安全顾问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Zbigniew Brzezinski)的一本书中借用来的一个术语(注:我借用这个术语,主要出于两种考虑:其一,我想分析一下布热津斯基在池的《大棋局》(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所提到的中国这个“远东之锚”。在他看来,这个“锚”不仅对远东,而且对美国乃至世界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其二,布热津斯基关于中国未来20年发展的分析也很有意思,实际上他也在讨论中国经济发展的大棋局问题。例如,他认为,“中国未来的进步以及它作为一个主要大国的崛起,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执政的精英如何巧妙地处理好两个相关的问题:即目前一代统治者向年轻班子的权力交接,以及处理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①他特别强调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的民主化方案,并认为民主化将成为缠绕中国的一个大问题。一般来说,民主化必然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一是经济生活的民主化,二是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通常,人们偏重于强调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但经济社会发展的逻辑表明,经济生活民主化始终是第一性的,政治生活民主化不过是经济生活民主化的一个派生物。我国的改革实际上也首先是从经济生活民主化开始,然后才逐渐延伸到政治生活民主化及其建设问题的。当然,从哲学原理的角度看,这两个方面又总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不可分割的。表示经济生活民主化的首要指标,是经济组织形态的多样化和经济行为主体的多元化。民营经济则是我国经济生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果实。)。“国退民进”则是理论界和老百姓对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的“抓大放小”和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降低国有经济在某些领域的比重总体进程的一种形象化阐释和通俗用语。“抓大放小”,强调的是公有、特别是国有经济内部改革的两个方面及其具体实现形式。“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降低国有经济在我国某些领域的比重,强调的是国有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国有经济当然有退也有进,本文所称的“国退民进”,只是对前述两种说法的形象概括,它所强调的是公有经济改革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与格局。深入分析和审视一下“国退民进及其走向”这样一个大棋局,特别是深入分析一下在这个大棋局中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与格局,对于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退民进”理论与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国退民进”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有经济部门的改革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出更大的空间,表现为除了少数大型国有企业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和由国家对其进行强力控制外,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将全面放开,其中大部分将全面转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民营经济自身也将通过不断调整和发展壮大,进入原来不曾进入的领域和部门。因此,“国退民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我国所有制改革理论与政策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在我国,“国退民进”是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的一种理论与实践。改革开放之前,不仅不存在“国退民进”的问题,恰恰相反,当时的主题则是尽快实现彻底的“国进民退”。“国退民进”道路是在改革开放后,由邓小平设计和开创的。经过20多年的努力实践,社会获得了发展,人民得到了实惠。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提前一年达到小康。按现行官方汇率计算,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美元。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取得并将继续取得伟大成就,不仅像布热津斯基所说那样,是“多种因素的巧妙结合,其中包括有效的全国性领导、政治局势稳定、良好的国内社会秩序、高储蓄率、大量外资持续不断的注入,以及地区的稳定等等”(注:同上书,第213页。);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退民进”的伟大成果。鉴于学术界关于“国退”方面的分析已经很多(注:可参阅张卓元、黄范章、利广安主编《20年经济改革回顾与展望》(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这里重点分析与“民进”有关的理论和政策的演进以及本人的一些相关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的24年间,“民进”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9年,这是一个“民进”禁区全面打破、个体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私营经济开始得到认可的阶段。
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1978年春夏之交开始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和后来由国务院主持召开的理论务虚会,是初创“国退民进”理论与政策的思想源头。在党的历史上,是这次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必要补充”的论断,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禁区开始被打破,“民进”有了希望。
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决不允许把它们(主要指个体经济——引者注)当成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标志着从理论和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全面展开,并给个体经济的较快发展大开了绿灯。
1982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以法的形式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肯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就以国家宪法的形式为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证。
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正式文献形式作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论断的,是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及其报告(注:参见《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之后,于1988年4月召开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合法地位。1988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做出了明确界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个《条例》将私营企业划分为三种类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我国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得到了社会和法律的认可,并有所发展。
第二阶段:1989—1991年,这是一个强调清理整顿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民进”出现收缩,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民退”现象。在清理整顿期间,不仅出现了向民营经济算总账(清理拖欠税费)问题,而且出现了“三资企业”不是民族经济的看法。按此看法,不仅要否定民营经济及其在我国的发展,而且要否定外资经济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结果,这一时期民营经济被迫“大退出”。1989年,个体工商户户数增长率为-14.2%,从业人员-15.8%,注册资本金仅增长11.2%,比上年(32.2%)下降了21个百分点,产值更是比上年下降了60.3个百分点(仅为8.3%)。1990年和1991年虽有增长,但增长率很低,户数增长率仅为6%多一点,从业人员仅为7%多一点,注册资本金的增长到1991年才恢复到22.9%的水平,仍低于1988年10个百分点,产值也仅恢复到14%和21%的水平(注:张厚义、明立志主编:《中国私营经济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此间,私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受到严重挫折。到1991年,私营企业户数增长率仅为9.9%,从业人员增长8.2%,注册资本金增长29.5%,产值增长20.5%,大部分指标仅仅恢复到1988年的水平(注:同上书,第60页。)。
第三阶段:1992—1996年,这是一个“民进”重新抬头、但存在较大波动的阶段。
面对国民经济持续徘徊和民营经济发展大幅度下滑等严峻形势,1992年春,邓小平不畏88岁高龄,乘火车南巡,再次大声疾呼“改革开放的胆子要大一些”,“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清理整顿有成绩,但评价功劳,只算稳的功劳”,“发展才是硬道理。这个问题要搞清楚。如果分析不当,造成误解,就会变得谨小慎微,不敢解放思想,不敢放开手脚,结果丧失时机,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注: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377页。)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党的十四大于1992年秋季胜利召开,从此中国这艘大船开始全面驶入主航道。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首次明确提出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尽管如此,左的思潮也曾有所抬头并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一些认识偏差确曾导致民营经济发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参见表1和表2)。
表1 中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
表2 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情况
表1、表2资料来源:兰士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图表(1978—1997)》,载于张厚义、明立志主编:《中国私营经济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第60页。
第四阶段:1997年—现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大发展阶段。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3月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肯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不仅在理论和政策上,而且在国家根本大法上把民营经济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之外搬进了基本经济制度之内。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界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私人企业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
2001年江泽民的“七·一”讲话、特别是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民进”问题上,这个讲活至少有如下四大突破:一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问题,二是第一次使用了“支持”的概念,三是公开宣布要“放宽市场准入”,四是严肃地提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政治主张。这四大突破表明,多年来广大民众、特别是民营企业主普遍担心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问题,已基本上得到解决;曾经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法律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障碍,将被全部解除;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大门将进一步敞开,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2003年春季即将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可望进一步修改宪法,“国退民进”的格局将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全面认可。
综上所述,近24年来,“国退民进”虽曾几经波折,但仍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
二、“国退民进”格局下民营经济的发展架构
(一)民营企业的组织架构
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够获得迅速发展,既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关,更与民营企业这种“契约形式”(科斯用语)及其契约组织架构(包括治理结构)密切相关。
经过这些年的摸索,在我国大体形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形态: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态各有千秋,但共有一个特点:家族专权。到目前为止,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民营企业中所占比重还很小。
1.独资
国务院于198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独资企业可能是一人出资办的,也可能是一个家庭捆绑出资办的。家族是这种企业的基本细胞,专权是其最突出的治理特征。“一人独领”、“夫妻店”、“父子兵”、“亲缘队”等等,是这类企业的主要存在形态。
2.合伙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10年后(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法的形式重申了上述界定。
合伙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有企业产权、共使企业经营权、共享企业收益权的企业治理结构。在我国,参与合伙的多数是有亲情关系的人或长期共事、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同事。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一批科研、教育以及政府部门的干部教师下海经商,成为“儒商”,在创办之初也大都采取合伙形式。
3.有限责任公司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很多家族企业在注册时虽然叫某某“公司”,或者经过一个时期的发展之后重新注册为某某“公司”,但实际上可能还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公司。典型意义上的、真正的公司,按照美国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教授的定义,必然是一个独立于其所有人或者说投资人的人造实体和法人,这个实体和法人将以自己名义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并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制不同于合伙制,其突出特点不仅在于企业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且在于公司的存在直接取决于公司法人的生命力、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的变故。委托代理是企业组织与治理的主要特征:产权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产权,处于委托人地位,负责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人负责经营公司。公司的经营者是企业产权代理人和经理人,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
据统计,截止2000年底为止,全国独资民营企业为49.98万户,注册资本金1318.1亿元,投资者人数51.2万人,雇工人数为632.4万人;合伙企业17.5万户,注册资本金649亿元,投资者人数55.9万人,雇工人数267万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08.7万户,占总户数的61.7%,注册资本金11264.7亿元,投资者人数287.7万人,雇工人数1109.4万人。在这几类民营企业中,比重下降较快的是独资企业,增幅较高的是合伙企业,增长最快的则是有限责任公司(注:资料来源:姚贤涛、王连娟编著:《中国家族企业:现状、问题与对策》,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这是民营企业家适应法律框架的要求,力图最大限度地规避资产和经营风险的一个必然结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代公司制度和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的主要治理结构。调查显示,在我国,目前真正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还为数很少。就是已经上市的民营企业,有很多实际上也还保留着家族专权的要求,家族专权还仍然是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主轴。这表明家族专权可能仍是适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的一种基本的和有效的治理机制选择(注:参见储小平、李怀祖:《家族企业变革剖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10期。)。
(二)民营经济的产业分布及其贡献趋向
观察表3和表4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的产业分布及其贡献趋向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表3 全国私营企业产业分布情况(比重,%)
表4 全国私营企业主要指针增长情况(比重,%)
表3、表4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编:《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1995—1999)卷。
第一产业中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等项指标均保持较高增长势头,但所占比重一直比较小。这说明近10年来,民营经济的产业分布已出现了向第一产业、特别是高附加值农业和采掘业转移的倾向,但还未形成气候。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倾向,主要原因可能与这类投资的周期较短、见效较快有关。
第二产业中的民营经济成分增长速度虽不算低,但比重有所下降。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以及民营企业本身的发展水平决定的。目前,我国人均GDP大约为1000美元,恰处于从低收入迅速转向中等收入的发展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第二产业增长仍然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基础,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我国多数民营企业是从个体工商户升级或城乡集体企业转制演变而成的,受“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等观念的影响,他们中的很多企业对加工业“情有独钟”。这种理念背景也在客观上强化了民营企业在第二产业的比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不断深化,第二产业中的传统行业必然面临巨大挑战,从而会迫使他们转向新兴行业,或从第二产业中退出,转向其它产业。
第三产业中的民营经济增长速度仍然不算高,注册资本金的比重也有所下降,但投资人数和雇工人数所占比重则有所上升。出现这种现象,可能与民营企业的成本-收益选择及其要求、与产业进入规则和进入政策、与现行统计不够准确等因素有关。尽管如此,统计资料显示出的投资人数和雇工人数比重上升,仍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这两项指标的上升,意味着民营经济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必将出现一个持续上升的过程。民营经济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上升,不仅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也符合一般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三、“国退民进”过程中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走向及其矛盾、冲突
(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向
1.“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格局已经形成
这里所说的“三分天下有其一”,是指民营部门、集体部门和国有部门等三类部门在国民经济活动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各占三分之一。这是与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完全不同的。当时,我国国民经济活动总量中仅有0.1%属于民营经济部门,而这0.1%的国民经济活动又主要集中在个体劳动者的服务性活动领域,活动内容非常有限。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已形成了三类经济部门平分天下的格局。根据国际金融公司于2000年进行的一次调查,如果将社会经济部门划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大块,则到1998年,国有经济活动总量已降至GDP的38%。如果扣除国家控股的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则国有经济部门、真正的集体和农业部门、私营经济部门等三大块经济活动,将分别占同期GDP的37%、30%、33%(注:国际金融公司:《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草稿)》,打印稿,第26页。),基本上是“三分天下”。
考虑到统计上很难将“戴红帽子”企业从集体或小型国有企业中剥离出来,因此,民营经济部门所占比重很可能要高于前述统计结果10—20个百分点。据此估算,国有、集体、私营三大部门占GDP的比重则很可能不是“三分天下”,而是各占33%、15%、52%。这也就是说,如果将国有、集体归并为一类,则公有与民营将呈二者“平分天下”格局。
2.民营经济将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随着我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还将逐渐被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基础所代替。
何以见得?看一下国有和民营部门的就业结构变动趋势,可能有助于理解这种判断。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1年底,我国国有经济单位共有在岗职工7409万人,比1998年减少了1400万人,年均减少467万人。如果按此速度减少下去,到2010年,国有经济单位的职32,总数将减至3200万人左右。3200万人,比起目前的就业总量来,减少了60%多。减小幅度不算小。然而,即使这样,调整后国有成份较集中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等四大类企业,可能还是难以容纳这么多职工。2001年底,私营企业职工就业人员为1187万人,与1998年相比,大体是年均增加150万人,年均增长12.6%(注:资料来源: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2年卷,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提供的资料计算。)。如果据此计算,则到2010年私营企业吸收的就业总量即可达到3454万人。这意味着私营部门的就业规模将超过国有部门。如果将个体经济部门、外资部门吸收的就业量考虑在内,则到2010年,民营经济部门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将不再是“痴人说梦”。
如果从企业规模角度看,到目前为止,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已有2.4605万户,亿元以上的已有380户,企业集团也有2185个,可以说已是初具规模,实力相当可观。尽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纳的工商税点全国工商税总额的比重还很小,如1989年为6.42%,1998年上升为9.2%,1999年又降为8.07%(注:参见:张厚义、明立志、梁传运主编:《中国私营经济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表15。),短期内也还很难大幅度提高,但综合分析,特别是从就业规模、产出总量和市场占有份额等角度分析,再过10年左右,民营经济部门将占据重要地位,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到2020年民营经济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基础,也是非常可能的。
(二)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矛盾、冲突
1.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首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原则上说,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大框架下,两类企业之间原本是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关系。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它们必须根据法律的要求照章纳税、尊重劳动权和劳动收益权,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但是,这并不排除目前阶段客观存在的各种政策性歧视,包括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歧视,也包括在税收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存在的歧视。这些歧视必然带来资源利用机会上的不均等。资源利用机会上的不均等,必然导致矛盾和争夺,而矛盾和争夺必然导致冲突。
其次,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原则上说,竞争是民营企业间的基本关系。他们之间共同的一面,是他们的民营性质。他们之间矛盾的一面,是他们的竞争以及由此派生的争夺,包括争夺到更多、更好的资源,更多、更好的技术,更多、更好的人才和更多、更好的市场。因此,矛盾和冲突将与民营企业共生存,竞争与合作则是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基本实现形式。
2.部门内的矛盾和冲突
首先,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管理者间的矛盾与冲突。企业产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实质上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企业招雇经营管理者,是为了克服自身能力的局限,提高企业竞争力。但是,事先给定的聘任契约并不能保证经营管理者一定能够在事后表现出色。而且,即使表现得很出色,也还有一个事后重新谈判的问题。这是一个双方参与的博弈过程。一旦出现利益失衡,博弈的链条就会出现断裂,从而就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其次,企业内部所有者、管理者与一般雇员的矛盾与冲突。一般来说,面对企业一般雇员,产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是一致的,但与一般雇员却是矛盾的。这个矛盾,集中表现为管和被管的矛盾,实质则是超额利润分享上的公与不公的矛盾。如果本来是通过雇员努力和积极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最终无法体现为雇员的额外收入,那么,分享的要求就会变成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三)缓解矛盾、避免冲突的逻辑与机制选择
由于我国经济还刚刚进入“小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低,因此,还必须着重强调发展这个硬道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也就不得不特别强调在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问题上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我们还不可能把公平置于效率之上,甚至用牺牲效率的办法来满足更广泛的公平要求。我们必须从“三个有利于”出发,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首先大力发展有利于国力提高和增加就业的民营经济,然后才能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逐渐解决可能出现的一系列不公平现象。这是市场经济发展本身的一个必然逻辑。因此,必须遵循这个逻辑,对缓解矛盾、避免冲突的机制做出明智的选择。
第一,缓解和避免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一个最好办法,是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加强法制。要尽可能通过制度变革和法制安排,缓解和避免两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与冲突,实现两者间的平等竞争与协调发展。
第二,正视民营部门内部存在的矛盾与冲突,根据矛盾与冲突的性质和特点,选择不同的机制加以有效解决。例如,对于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首先要强调法律机制,然后才可以考虑其它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则要求首先强调公平的谈判机制,然后再讨论其它解决手段。这里,企业主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协会,通过企业家协会,提高企业主的质量和水平,引导其将企业做大、做好、做强;经理层则可考虑建立自己的联盟,以加强行业自律,在提高自身道德、业务素质的同时,提高经理层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集体”谈判能力;民营企业雇员(包括一般职工),则应考虑建立自己的工会,以组织起来,既克服信息不完善可能给自身发展带来的损失和本来就困扰自身生存的谈判能力过弱问题,也克服自身素质难于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低下等问题,使自身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
第三,处理好民营企业发展与社会的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帮助与支持,因此,民营企业家在任何时候也不应该忘记回报社会。这是目前条件下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特点。这并不是说民营企业就不需要与社会上存在的“吃拿卡要”现象做斗争了。“吃拿卡要”是吏治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党和国家正在加以治理的对象。因此,民营企业同样肩负着向这种不正之风做斗争的责任和义务。但与“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做斗争,不等于企业可以不关心社会的发展和为企业所在社区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民营企业要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境界,要处理好企业与社区的关系,积极参与社区的发展与建设事业,并在这种参与中实现自身的更大发展。
至此,“逻辑”再次把我们带到了理论研究的最高层——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正如本文开篇注解中所说,我国经济社会能不能实现新的发展与跨越,“国退民进”能否取得最大成功,归根结底,取决于我们能否使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达到完美的和谐与统一。这不仅因为法制总是行为规范的前提,制度总是塑造经济行为的模具,而且因为民主及其孪生兄弟自由和竞争总是公平与效率的助产婆,同时还因为两个方面的统一始终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机制。“国退民进”既是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的要求,同时也是它们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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