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改革与混合经济体制的形成——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体制论文,改革开放论文,产权制度论文,周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8)03-0005-11
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原有的传统公有经济体制,例如改革国有经济和改革集体所有制经济;二是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通过发展非公有经济而形成混合经济体制。本文着重研究产权制度改革的后一个内容,即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实现混合经济体制。我国传统体制下的财产制度有一个最大的人所共识的弊端就是排斥和消灭非公有经济,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追求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而且错误地理解公有经济的含义,排斥公有经济的各种现代形式,因此,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财产制度改革上,针对这一弊端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可以说,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大内容。
一、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历程与理论创新
非公有经济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命运是被改造和直至全部被消灭,尤其是到了文革时期,我们甚至荒唐到连老百姓养的鸡鸭也要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而割掉。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我们才开始慢慢承认非公有经济。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们对非公有经济的认识,大致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必要补充阶段”。对于这个阶段,一般都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算起,但科学的计算方法是应该从党的十二大算起,因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我们已经开始在不同程度上承认非公有经济,但直到1982年党的十二大,我们才正式在党的文件中开始承认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从不承认到承认是必要补充,这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这个时期的非公有经济还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被限制在小生产和小流通的范围内,尤其是当时一开始还并未完全承认非公有经济的重要形式即私营经济,而仅仅承认非公有经济的个体形式,一直到了1984年在党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才开始承认了私营经济,这当然是非常不利于非公有经济快速发展的。但是,非公有经济作为生命力极其强大的经济成分,往往并不会依据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要按照经济规律顽强地为自身发展创造条件和开辟道路,只要我们一旦承认了它,它就会快速地自我发展,冲破各种框框和限制,最大限度地进行扩张和发展,尤其是到了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它实际上就已经不再是作为“必要补充”的身份存在了,而是作为支撑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的力量而存在了,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只不过是当时我们还没有从理论上真正承认它的这种新的地位罢了,还在文件中将它称之为“必要补充”而已。从资料上看,我国现在不少的知名的非公有经济企业,大都成长于这个阶段。看来,当时的“必要补充”并没有能限制住非公有经济的强有力的冲动力和生命力。
第二阶段是“重要组成部分”阶段。这个阶段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承认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较之“必要补充”,“重要组成部分”有了很大进步,尤其是我们在这时候真正承认了作为非公有经济的重要形式的“私营经济”。但是因为这个时候我们提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限定在市场经济这个范畴上的,即认为非公有经济仅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并没有把非公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构成来讨论,没有明确承认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仍然是被束缚的。这个时候我们还仅仅只是从就业、GDP贡献、税收等方面承认了非公有经济的作用,还没有从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规定性上承认非公有经济,给人的感觉是“无奈地承认”,而并不是积极主动地真正承认。但是就是在这种不利的条件下,非公有经济仍然顽强地发展,并且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出现了众多的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尤其是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对国有经济战略布局进行调整的思路,强调在有些经济领域内要实行民进国退,因而这个时候非公有经济借机开始了与公有经济的相融合和相互重组兼并,从而使得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国民待遇”阶段。这个阶段从党的十六大开始,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两个坚定不移”,即:“坚定不移地发展公有经济”,“坚定不移地发展非公有经济”,并同时强调了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在法律上、政治上、社会上拥有相同的地位,这就标志着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取得了相同的平等的地位,具有了同公有经济相同的“国民待遇。”可以说,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集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发展非公有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之大成,创新出了一套全新的非公有经济理论,实现了理论的飞跃,对于我国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有着前所未有的推动力。尤其是中共十六大之后,相继出台了保障非公有经济国民待遇的各种法规和政策,例如推出了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的“三十六条”,全面落实非公有经济的国民待遇地位。中共十七大在总结十六大以来非公有经济大力发展的实践的基础上,再次强调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具有相同的国民待遇,指出它们之间要真正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和竞争上的平等,并在这两个平等的基础上,形成混合经济体制。由此可见,中共十七大之后,非公有经济将要进入一个更为繁荣的发展阶段。
由上述三个阶段可以看出,非公有经济在中国发展的30年,也是我们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冲破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束缚,在理论与实践上不断创新的30年。正是在这种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和与经济实践不断相磨合的过程中,我们终于形成了一套新的非公有经济理论。这套新的非公有经济理论是对我国30年非公有经济发展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对于我国非公有经济发展有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具体来说,这套新的非公有经济理论有如下十大要点。
第一,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并不是相对立的,而是可以融合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之中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完全可以统一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之中的,因而我们必须既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经济,而且还要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多次强调要注重非公有经济的作用,但是非常明确地提出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并不是对立的经济形态,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则是首创。明确提出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不是相对立的,对于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和确立非公有经济的完整法律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只有承认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不是对立的,才能解决非公有经济的剥削性质问题,才能使非公有经济有完整的法律地位。
第二,非公有经济是要长期发展的,其发展的时间界限是由生产力决定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认为只有公有经济才是社会主义,而且公有的程度越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就越完善。在改革开放之前搞“穷过渡”,强调从低级的公有制即集体所有,过渡到高级的公有制即国有制,结果使我国的国民经济越来越缺乏活力,人民的生活极为贫穷。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承认了非公有经济,但是对于为什么要发展公有经济的问题,我们则主要是偏重于从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国有企业压力、提高人们收入、增加税收的角度,来说明发展非公有经济的必要性,而并没有把非公有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联系在一起,仍然只是把公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并没有承认非公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而给人的感觉是:只有公有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经济并不属于社会主义,一旦条件成熟,我们就会放弃非公有经济,发展公有经济。这种无奈选择和最终目标的关系,给人的感觉是发展非公有经济并不是长期的任务,而只是短期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非公有经济是长期的,并不是临时性举措,非公有经济同公有经济一样,都是长期存在的经济形态,统一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之中。任何一种经济形态的存在,都不是由任何一个人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亦即任何一种经济形态,只要它能够促进生产力的高效发展,它就会必然存在,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只要非公有经济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能满足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它就必然存在和发展。我们过去习惯用姓社姓资的原则来评价各种经济成分,似乎凡是姓社的,就可以长期发展,而凡是姓资的,就要马上消灭,这种左的思维方式甚至发展到“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也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实际上,评价和判断一种经济形态能否存在和发展的唯一标准,就是生产力标准,只要一种经济形态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这种经济形态就会必然存在。因此,非公有经济在它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长时期里,必然会长期存在和发展。由此可见,非公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是由领袖人物的判断和价值取向决定的,而是最终由生产力所决定的。
第三,承认非公有经济中的资本的贡献,强调按要素的贡献分配社会财富,因而不仅要按劳分配,而且还要按照资本的贡献分配财富。非公有经济发挥自身作用的最为重要的要素,就是资本。资本是非公有经济存在的现实载体,可以说,没有资本,就谈不到非公有经济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但是,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恰恰是忽视或者否定了资本的作用,认为只有劳动者的劳动最为重要,资本不仅不创造财富,而且还具有剥削性质,甚至成为压榨人的劳动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要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要让劳动、技术、知识、管理及资本,都要充满活力,充分发挥它们在财富创造上的活力。承认和尊重资本的作用,是十六大报告的重要创新之处。承认资本在财富创造上的作用,当然就要承认资本在财富分配上的地位,因而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按要素分配的原则,不仅强调要尊重劳动的贡献,还要尊重知识、技术、管理及资本的贡献。十六大报告提出尊重资本的贡献,并指出要按要素贡献分配社会财富的理论创新,可以使我们重新正确认识非公有经济的所谓剥削问题,把非公有经济从剥削性质中解脱出来。如果将非公有经济界定为剥削经济,那么非公有经济就不可能拥有完整的法律地位,而非公有经济也就难以真正快速发展。
第四,承认非公有经济中的各种劳动,而且评价劳动的标准不再是体力劳动,而是市场,即劳动的市场稀缺程度。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只注重体力劳动和简单劳动,不注重甚至歧视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因而忽视知识、技术、管理的作用,把知识分子当作需要改造的“臭老九”,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高效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尊重各种形式的劳动,不仅不能歧视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而且要高度地重视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在工业化和信息化为特征的现代化进程中,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化所依赖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尊重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尊重各种形式的劳动的论述,是我们对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创新。我们过去对于非公有经济的不正确认识,就理论根源来讲,是与我们对于劳动的不正确认识有深刻联系的。由于非公有经济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主要从事的是非体力性的复杂劳动,例如主要是从事管理、经营、技术等形式的非体力复杂劳动,因而当我们把非体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对立起来,把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对立起来,歧视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时候,必然会将非公有经济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劳动当作剥削性质的劳动,从而将非公有经济纳入剥削经济的范畴。因此,要真正为非公有经济正名,就必须对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正名。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党的十六大报告对于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做出了科学的评价。尊重各种形式的劳动的理论,是非公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经济中的各种劳动是相互联系和共同发挥作用的,不同形式的劳动的收入是由市场根据不同形式的劳动各自的贡献而决定的,因而不能因为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收入多,而认为这是社会不公平,甚至认为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具有剥削性质,更不能人为地在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收入与体力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收入之间,确定差别的比例,例如不能认为非公有经济的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收入不能超过多少个体力劳动的收入。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动的收入是由市场自行确定的,市场会自动地根据不同劳动的贡献确定各自的收入,不能人为地以某个价值理念去确定。我国有句成语叫“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这句话的含义是指要集思广益,除了这个含义,这句话是不对的,因为诸葛亮就是诸葛亮,臭皮匠就是臭皮匠,他们之间是不具有可比性的,不是几个顶一个的问题。因此,不能将不同性质的劳动作数量上的比较,它们是由市场来评定的。总之,只有将非公有经济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非体力劳动和复杂劳动,界定为同体力劳动和简单劳动一样,都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劳动,而且前者比后者更为重要,那么非公有经济才能具有真正的地位。劳动无有姓社姓资之分,评价劳动的标准是看劳动的贡献,有贡献的任何劳动都应该受到尊重,非公有经济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劳动具有极大的贡献,因而应该得到承认。
第五,承认非公有经济中的各种收入,而且评价收入的标准不再是劳动,而是法律。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只注重劳动这种生产要素的作用,不承认劳动之外的别的生产要素的作用,因而更多地强调了劳动收入,而不注重甚至歧视非劳动收入,把非劳动收入划入所谓剥削收入范畴之中,似乎只有劳动收入才是阳光性收入,是光荣的,而非劳动收入则是非阳光性的收入,拥有非劳动收入是不道德的,甚至是可耻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从非劳动收入的理论上就把非公有经济打入了另册,因为非公有经济的收入主要表现为非劳动收入。因此,要真正承认非公有经济的合法地位,就必须对非劳动收入做出正确的解释,如果将非劳动收入作为与劳动收入相对立的范畴,不承认非劳动收入的真正地位和作用,那么非公有经济就不可能真正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是被作为临时性的迫不得已的举措而已。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要尊重合法性非劳动收入,无论劳动收入还是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必须要受到尊重和保护,这就从根本上奠定了非公有经济的合法地位。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着重于以劳动为基点而评价收入,因而往往把劳动收入当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把非劳动收入当作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由此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滞。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创新,调整了评价收入的基点,不再把是否是劳动收入作为评价收入的基点,而是强调各种要素的贡献,按贡献分配收入,指出按贡献收入就是合法的,从而将法律作为评价收入的基点,强调收入的合法性,认为凡是合法性收入,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六,为非公有制经济放开充分的要素获取市场,形成开放和公平的要素市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社会财富需要有各种生产要素,因而非公有制经济必须同任何社会经济成分一样,能够顺利地获得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技术、资金等,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全面地向非公有经济开放要素市场。例如,要为非公有经济放开融资市场,非公有经济的投资及经营活动不能仅仅使用自己的资金,而是还需要融通债务资金和资本金,因而非公有经济需要有充分的融资方式,即:既要有融通债务资金的间接融资方式,又要有融通资本金的直接融资方式,因此,我们要全方位地为非公有经济放开银行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总之,我们应该向非公有经济放开全部的要素市场。对此,在中共十六大后有了重大变化,几乎所有的要素市场都逐渐开始向非公有经济放开。在这方面,我国的经验和教训都是很深刻的,例如1997年以前不允许非公有经济企业上市融资,结果是严重地影响了非公有经济的体制创新和发展,因而在这方面实际上付出了重大代价,好在十六大之后,我们逐渐放开了对非公有经济融资的限制。
第七,全方位向非公有经济放开投资领域,形成公平而有序的充分竞争性投资体制。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就是以效率配置资源,任何高效的资源都可以选择自己的投资经营范围,在竞争中求得发展。但是我们过去却是按照是否是非公有经济来确定投资经营范围,规定有些领域只能由公有经济来投资经营,而不允许非公有经济投资经营,因而严重阻碍了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应该充分放开所有投资经营领域,允许非公有经济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应该说,这是我们在非公有经济理论与实践上的又一个重大突破,对于非公有经济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大家知道:我们对于非公有经济的投资经营范围,在改革开放之初只局限于拾遗补缺的领域内,例如只允许经营小商小贩和小餐饮等经营活动,后来慢慢放开了一些竞争性领域,例如放开了一些加工制造业,但是对于所谓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却仍然限制非公有经济的介入。十六大之后,我们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开始全方位地向非公有经济放开所有竞争性行业,而且对于垄断性行业,也开始向非公有经济逐步开放,从而使市场逐渐发挥了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决定资源流向的准则,不是资源的性质,而应该是资源的效率,因而只要非公有经济具有效率,就可以向任何领域投资。实际上,对非公有经济限定投资经营范围,不仅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民待遇的世贸组织原则,而且也是我们并没有完全抛弃姓社姓资的极“左”思想的重要表现,因而我们必须全面放开非公有经济的投资经营范围,非公有经济可以合法地从事任何经营项目。行政性垄断必然导致活力下降,按照经济成分性质规定投资经营范围,是最大的行政性垄断,其结果必然是既造成腐败,又导致经济效益低下,因而只有彻底放开非公有经济的投资经营范围,才能使所有经济主体都只有通过技术创新及管理创新而获得利益,从而使所有经济主体在创新中推动国民经济高效率发展。
第八,承认非公有经济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实现政治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根本否认非公有经济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政治地位,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中,我们虽然逐渐强调要发挥非公有经济的作用,但对非公有经济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及社会政治地位并未清晰地加以界定,并未公开承认他们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者,似乎他们只能有经济地位而不能拥有完整的社会政治地位,例如,即使是他们中的优秀分子,也同样不能加入共产党,因为他们是有产者。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这方面进行了伟大的创新,明确指出财产的拥有量并不决定人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关键是要看财产是如何获得的和如何使用的,因而非公有经济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者,他们中的优秀分子也可以加入共产党。可以说,党的十六大报告真正使非公有经济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获得了完整的法律和社会政治地位。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把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数量作为判断一个人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的标准,似乎只有无产者才拥有政治觉悟和高尚的思想品德,甚至得出了穷则光荣,越穷越光荣的极左教条,把斗争富人和防止人们富有的阶级斗争作为社会活动的中心内容和一切活动的“纲”,因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灾难。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深刻地总结这一教训的基础上,彻底抛弃了这套极左理论,不再把财富的拥有量作为评价人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的标准,而是强调把人们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评价人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的标准,提出了对社会经济发展有贡献的所有人,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者的英明论断,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极左思潮产生的温床。穷则光荣,富则可耻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任何通过合法方式而富有起来的人,都是社会中坚力量,必须承认他们的完整的法律及社会政治地位。穷富不是对立的,富者是穷者的学习榜样,富者要帮助穷者脱贫,从而使整个社会的人都成为富有的人。成为无产者已经不是我们的社会目标,我们的目标是使所有人都成为有产者,共同创造富有的社会。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为非公有经济提供了完整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的标志就是中国共产党党章承认了非公有经济的优秀分子,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律地位的标志就是在宪法提出保护私人财产和民法典中增加物权法,即保护合法私人财产的法律。
第九,承认非公有经济的社会地位,尊重财富,形成现代财富观念。非公有经济不仅要有完整的法律地位,要有完整的社会政治地位,而且还要有应有的思想文化地位,即人们在价值理念上必须承认非公有经济,整个社会在意识形态上完全认可非公有经济,因为非公有经济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这方面有了重大的突破:不仅承认了非公有经济的法律地位及社会政治地位,而且鼓励人们通过自己的各种创新而致富奔小康,在意识形态上承认财产不是决定人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的准则,在价值理念上承认人们都应该成为合法的有产者,指出有产不是剥削和罪过,而是勤奋努力和吃苦肯干的标志,任何人都应该以合法的致富为光荣,国家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应该说,非常明确地在意识形态和价值理念上承认个人财产,强调致富,承认非公有经济,提出从法律上保护私人财产,十六大报告是第一次。由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长期宣传,人们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看到了非公有经济的重要作用,但是在价值理念上并没有完全接受非公有经济,因而在社会上还存在着严重的仇富心理,似乎富人大都是坏的,认为为富必然不仁。这种仇富思潮有时甚至表现在我们的各种媒体中,有人往往以各种方式对富人进行贬低,在有些人看来,富人基本都是诚信不在,生活方式充满低级趣味,贪图享受,靠剥削别人而使自己致富。应该说,这种仇富心理及思潮非常不利于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因而必须要从理论上给以彻底纠正。实践表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关于有产者与无产者的有关理论是不对的,试图通过将所有资产都收为国有和公有,使任何人都成为无产者,使人们在财产的拥有上是平等的,从而解决社会公平及社会发展的路子,是根本行不通的,人们之间的财富差别并不完全是因为财产的私有而引起的,因为,即使人们在财产上没有差别,也会因为人们在能力上的差别,而使人们在现实中有穷富的差别。因此,我们不宜不加分析地宣扬平均主义公平理念,我们应该认识到,正确的公平理念主要是强调机会的公平,竞争过程的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公平,即平均主义的公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能力差别是很大的,这种能力差别必然会引起人们之间的财富的差别,但是人类的理想又是要实现人人都应该一样的均贫富大同社会,因而人类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对于人类的这种矛盾,我们应该追求共同的富有,但是我们应该承认财产上的差别,尤其是不能有仇富心理,有为富不仁的观念,更不能有劫富济贫的思想。因此,我们应该为非公有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非公有经济需要在发展中不断提升自我,在自我奋进中提升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我们应该为非公有经济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但是非公有经济在发展中也要自我提升和完善。我国非公有经济在发展中的有些问题,并不是因为外部环境而引起的,而是由于非公有经济内部的某些内在原因而造成的。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强调为非公有经济创造良好环境的同时,也为非公有经济的自我提升和完善提出了要求和方向。我们认为非公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公有经济如何提升和完善自己,我们不能忽视对非公有经济理论的这方面的研究。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只强调如何为非公有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而是必须要看到非公有经济自身的内在不足及矛盾,并研究和解决这些内在不足与矛盾的办法及措施,从而有效促进非公有经济的自我提升与完善。如何解决非公有经济发展中的外部环境问题,与如何解决非公有经济在发展中的内部问题,是非公有经济理论不可缺少的两大重要构成部分,缺一不可,因此,我们应注重探讨非公有经济不断自我提升的问题。从目前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出问题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非公有制经济不能正确对待财富。有人在有钱之后把握不住自己,不能正确对待财富,所以就出了问题。目前我们强调非公有制经济的自我提升问题,主要是指非公有制经济要能够正确对待财富,如果不能正确对待财富的话,最后就会出各种问题。怎么样正确对待财富?一是拥有财富不能无视法律,二是拥有财富不能无视人权,三是拥有财富不能无视责任,四是拥有财富不能无视公德,五是拥有财富不能无视学习,六是拥有财富不能无视使命。
二、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与混合经济体制的形成
我们承认并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之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混合经济体制,也就是出现了各类经济成分共存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这种混合经济体制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30年中,先后出现了两种形态,一种是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即整个国民经济中共存着各种经济成分,这种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承认并开始发展非公有经济就有了;另一种是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即一个企业内部共存着各种经济成分,这种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产生于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之后,也就是我们提出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大规模推动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的重组和股份制之后,这种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开始大规模出现了。在经济体制改革的30年中,我们既大力发展了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也大力发展了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尤其是我们在实践中已经看到,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是混合经济体制的最基本形态,而且也是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的最基本载体,因而我们更加推动了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的发展。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强调:要在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混合经济体制的发展。
(一)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
在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中,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表现为四种相关关系:第一,互补过程,其互补性既表现为不同生产力水平的要求,也表现为它们各自的特点的互补,也就是它们各自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表现为优势互补的过程;第二,相互之间激烈竞争,表现为互为动力和相互促进的竞争过程,这种竞争对于双方的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有着巨大的作用,有效提升了它们各自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第三,在竞争中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向,具体表现为股份化的过程,这种既包括公有经济,又包括非公有经济的股份制经济,是最为典型的股份制经济形式,它有效实现了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内在融合;第四,在竞争中出现了相互收购和重组,表现为相互兼并和重组的过程,这种兼并重组既包括非公有经济对公有经济的兼并重组,也表现为公有经济对非公有经济的兼并重组,从而使得生产要素超越经济成分的约束而实现了最佳配置。所有这些,都有效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的重大创新。这也正是混合经济体制的魅力所在。
我国30年的实践表明,发展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关键在于要平等对待各种经济成分,使各种经济成分获得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竞争上的平等地位,也就是说,国民待遇原则是维系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的最基本原则。因此,各种经济成分要在融资方式、经营领域、产业选择等方面,拥有平等权利,要在政治地位、法律地位、社会地位上具有平等待遇。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我们虽然承认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但我们对于非公有经济采取了明显的歧视政策,使得非公有经济在融资方式和经营领域等方面被严格限制,例如1997年以前不允许非公有经济上市融资;同时,非公有经济也没有同公有经济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其结果是严重地阻碍了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从而阻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后来随着我们对非公有经济的歧视性政策的调整,强调国民待遇原则,才逐渐使非公有经济在法律及竞争上,同公有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平等地位,从而有效地推动了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由此可见,为了推动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的快速发展,就必须对各类经济成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使它们在法律上和竞争上实现平等地位,从而实现相互竞争和共同发展。应该说,目前从形式上讲,我们似乎对于非公有经济已不再采取歧视政策,强调国民待遇原则,但实际上非公有经济还并没有在法律上和竞争上真正获得充分的平等地位,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平等地对待非公有经济还作为“潜规则”而仍然存在,例如有人还强调要使国有经济在各个产业中占据前三名的地位,有人还强调要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为什么非要国有经济占据各个产业的前三名,为什么国有经济要发挥控制力?很显然,就是在骨子里还将非国有经济打入另册,似乎只有国有经济才是“亲儿子”。在这种思维逻辑下,非公有经济是不可能获得平等的法律与竞争地位的。第二,非公有经济在法律地位和竞争地位上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例如,在产业准入问题上,虽然我们现在对各类经济成分实行的是同一标准,但因为国有经济在一些产业上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实际上已经垄断了某些产业,而非公有经济才刚刚积累了30年左右,其力量当然不可能同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经济相抗衡,因而虽然是同一准入“门槛”,但却并不平等,充其量是形式上的平等的,而在实际上并不平等。因此,我们目前必须消除歧视非公有经济的“潜规则”,消除实际上的垄断,按照国民待遇原则而平等对待各类经济成分,使非公有经济拥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和竞争平等,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
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是我国非公有经济发展到1997年之后才开始大规模出现的,也就是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相互融合于同一企业中,才有了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因为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内部才开始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不同种类的经济成分共同创办和共同经营着某个企业。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的最典型形式就是股份制,最完善形态是上市公司。我国30年的实践证明,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非常有利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高效发展。第一,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是一种开放的产权结构,可以以股东形式吸纳社会上的任何经济成分进入企业,从而有利于企业的规模扩张和技术创新,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第二,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有利于发挥各类股东的比较优势,使各种不同股东的比较优势在企业中形成一种合力,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活力;第三,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有利于实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形成职业经理人阶层,有利于实现现代公司治理,从而能够实现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最佳组合;第四,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有利于全体人民享受改革开放的好处,因为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能使人们以股东的方式进入企业,享有企业的经营收益,从而有效提高人们的财产性收入,使人们在享有劳动性收入的同时,增加自身的财产性收入;第五,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有利于实现和谐社会,因为和谐社会的形成有赖于协调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而当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获得资本性收益的时候,资本收益与劳动收益就会同时体现在一个人的身上,在这种条件下,劳动与资本不会是对立的,而是相互和谐的。总之,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不仅有利于企业高效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的构建方式,就是现代公司治理。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要处理好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处理好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处理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上,既要防止大股东借机侵犯小股东利益,也要尊重大股东应有的权益;在处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关系上,既要尊重经营者应有的权益,也要防止经营者危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总之,应该使上述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力。从实践经验来看,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保证有三:一是形成清晰的契约关系,公司治理的各种内容是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认可的,从而用契约方式界定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各个利益相关者权责利相对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的边界极为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的边界界定;三是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充分实现了信息的对称性,在信息对称条件下各个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选择,从而杜绝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损害。
在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中,有一个人们经常讨论的问题:谁应该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似乎流行的观点是:从股权结构上讲,应该是公有经济成分,尤其是国有经济作为控股者最好;从经营过程的权力构成来讲,应该是企业所有者具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在股权结构中强调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实际上是仍然没有从法律平等和竞争平等的国民待遇观点来看待各种经济成分,对非公有经济有严重的歧视倾向;在经营权力结构中强调企业所有者的控制权,实际上是仍然停留在资本决定一切的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基础上的,并没有从权力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上看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表明,在企业控制权问题上,有两个原则必须遵守:第一,企业高效运行原则,也就是说,谁能使企业高效运行谁就控制企业,选择企业控股股东的标准并不在于是公有经济还是非公有经济的问题,如果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经济不能保证企业增值保值,照样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而终止其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第二,权力制衡原则,也就是说,在企业经营权力的构成上,并不是强调是所有者说了算,还是经营者说了算,而是在于强调权力相互制衡,只有在权力相互制衡的条件下,才能保证企业的高效运行。总之,只有在企业高效运行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充分作用的条件下,才能保证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高效而稳定地运行。
(三)两种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的发展逻辑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随着我国非公有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混合经济体制主要表现为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即:各类公有经济与各类非公有经济并存,也是各种经济成分在“空间”上并列。在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中,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当然它们之间也有着激烈的竞争。它们之间的这种竞争有两个后果,一个是相互兼并,即一方重组掉了一方;另一个是相互融合,即形成包含有各种经济成分的混合经济公司,包括责任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当然,最典型的相互融合形式应该是股份制公司。这种不同经济成分在企业内部的相互融合,就是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由此可见,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是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的必然发展结果,不同种类的经济成分会在利益机制作用下而必然会在同一企业内部相互融合。
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不仅是混合经济体制的必然发展结果,而且也是混合经济体制的最典型的形式和最基本形式。因为,在现代生产力条件下,虽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抽象地看,确实存在着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但是这些不同种类的经济成分绝大部分并不是自我孤立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除极少数经济成分以独资形式存在外,基本上都是在经营中实现了相互融合的,表现为混合经济体制的企业。企业发展的实践表明,混合经济体制的企业,要比某种经济成分独资的企业更有效益,因而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也可以看作是混合经济体制的最现代形式。因此,一般来说,当我们强调发展混合经济体制时,实际上指的就是发展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
既然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是混合经济体制的最典型形式和最现代形式,而混合经济体制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因而大力发展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就成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将我国企业的绝大部分改革成为混合经济体制的企业。按此要求,我们国家的国有独资的中央企业,都应该走向混合经济体制。发展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的最主要问题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因而我们应该将现代公司治理作为中国企业发展的最基本制度,不断推进公司治理的完善。
三、非公有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使非公有经济的所有者的收入有较快的增长,从而会拉大社会收入差距,因而有人担心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会不利于社会和谐。这种担心实际上没有必要,因为我们在现实中已非常关注并解决这个问题。例如:第一,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提高劳动收入;第二,在再分配中,我们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注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第三,在第三次分配中,要通过道义形式即慈善事业而注重向弱势群体实行有效的扶助;第四,大力推动混合经济体制的形成,使人们以各种方式将自身的财富投资于企业经营中,获得动产性收入和不动产性收入,从而提高人们的财产性收入,等等。总之,要注重收入差距和社会和谐的相互关系。在这种条件下,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是不会不利于社会和谐的。
在这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有人对私营企业法人收入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误认为私营企业法人收入会拉大收入差距,有损于社会和谐。因此,我们这里重点要讨论应该如何正确对待私营企业法人收入的问题。
(一)私营企业法人财产收入不同于所有者个人收入
目前社会上有种倾向,这就是将私营企业法人财产收入作为私营企业所有者的个人收入,并将此作为评比个人财富的标准之一。这很明显是有问题的。私营企业法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但这些收入一开始并不是表现为“纯收入”。这些收入在除去了企业的固定成本,员工的工资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税费之后,才能成为私营企业法人的“纯收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利润。显然,私营企业法人的收入和我们通常所讲的个人收入在概念上有着明显差别。而且,我们也不能将作为私营企业法人收入的利润,等同于企业所有者的个人收入。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私营企业所有者并不直接拥有私营企业法人的财产收入,包括税后利润。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人拥有出资者投资所形成的全部财产权,或者说由出资者(私营企业所有者)投入到企业中的投资及其衍生出来的权益都是归企业法人所有,与自然人(包括企业所有者)无关,即私营企业的利润只属于企业法人,也只有企业法人拥有对私营企业利润进行处置的权利。而私营企业所有者没有权力处置属于企业法人的相关财产,只拥有与其出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此一来,私营企业所有者并不能直接处置企业法人的利润,更不能将私营企业的利润等同于个人收入。这种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我国刑法中就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等条款约束私营企业所有者的这类行为。现实中,也有这方面的实际案例,如金正公司原董事长,也是公司所有者之一的万平因职务侵占罪被处以刑罚。
第二,私营企业利润转为所有者个人收入难度很大。上面提到,企业所有者拥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那么拥有了这些权利,是否就意味着企业所有者可以间接地将企业法人的财产转化为自己的个人收入呢?这里要按照私营企业所有者的几种可能的行为,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是通过企业分红,将企业利润转变为所有者个人收入。如果是占企业控股地位的企业所有者,可能可以通过控制企业董事会或其他相应的企业管理决策机构,进行分红派息等企业利润分配活动,很多西方国家的公司每年都有高比例的分红计划。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类似的高比例分红计划却很少,原因在于,首先私营企业所有者还要兼顾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不是每个股东都会赞成高比例的利润分配;其次,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形势良好,私营企业有很多的投资机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实行高比例的利润分配,会使得企业的发展后劲不足,最终仍然是损害了私营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并且也违背了投资企业以获得资本回报的初衷;最后,即使有利润分红,还需要交纳高额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实际上出资人得到的个人收入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所以,如果不是为了建立企业的信誉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即使作为占控股地位的私营企业所有者,其最优选择也并不是将企业利润大幅度地转变为所有者个人收入。占控股地位的私营企业所有者况且如此,那些不占控股地位的所有者就更不会选择这种方式来获得所有者个人收入了。
二是私营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股份。首先,按照法律,并不是每个私营企业的所有者都可以转让其所拥有的权益,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才能转让股份,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其他类型的企业,所有者转让股份将受到很严格的限制。其次,转让股份可能会面临潜在购买者的折价收购;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所有者转让一定数量的股份,还需要上报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并进行公告,这些都使得私营企业所有者所能获得的转让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和上面的情况相类似,转让收入同样会面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整。
三是私营企业所有者通过私营企业解散或破产,获得企业法人的财产收入。按照相关法律,如果企业解散或者破产,将会面临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收入首先必须解决企业员工的工资和应交纳的各项税费,其次是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最后才是所有者能够得到的收益。此时,私营企业所有者最终能够得到多少个人收入与私营企业的财产收入也不相同。
上述这几种所有者可能的将私营企业法人的财产收入转换为个人收入的行为,都有很大的难度。一般而言,除去那些所有者特别需要资金或企业发展面临困境的情况,所有者不会采取这些行动以获取个人收入。事实上,与我国数量庞大的私营企业法人数量相比,每年发生的高额利润分配、股份转让和私营企业破产与解散的案例数量很少,也正说明了这个问题。
总之,将私营企业法人收入作为所有者个人收入,并将其与社会普通群众的劳动收入作比较,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上,企业法人财产的功能并不在于增加所有者的收入,而是在于发挥社会功能。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在发展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在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高于整体经济发展速度,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计,私营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1%,增加值占全国GDP总量的40%,而且发展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私营企业在社会经济方面所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吸收社会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二是提供税收;三是吸收社会资本;四是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等等。由此可见,私营企业法人财产收入更多的是发挥社会功能。
(二)私营企业法人收入与经济利益和谐
按照上面的分析,私营企业法人收入并不等同于私营企业所有者的个人收入,而且私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何理解私营企业法人作为一种市场中的社会组织与构建经济利益和谐中的关系?
显然,要达到经济利益和谐,必然要求一个社会组织能够做到两方面的和谐:一方面是组织内部的经济利益和谐,另一方面则是与外部的其他各个层次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利益和谐,对于私营企业法人也是同样的。
私营企业法人的组织内部经济利益和谐主要体现在,企业的所有者或投资者与企业雇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和谐。私营企业所有者将个人资本投入到企业中,肯定是希望所投入的个人资本能够获得最多的资本回报;而私营企业雇员受雇于一个企业,也当然希望个人劳动能够带来更多的个人收入。这两个可能产生矛盾的方面要达到经济利益和谐,应主要通过市场加以解决。由市场确定合理的雇员工资收入和所有者的资本回报水平。如果由于市场失灵或者市场的某些固有缺陷,这两方面仍不能达到和谐状态,应该由政府根据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社会需要,通过制定适当偏向雇员或所有者的法规和政策加以解决。
私营企业法人组织内部经济利益和谐还可能体现在,企业的现实经济利益与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方面。私营企业法人的收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企业未来发展所需要的再投入。这种再投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所有者和企业雇员所能得到的现实经济利益。这两者之间的和谐一是需要通过私营企业自身有良好的企业发展战略,另一则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强外部引导。
私营企业法人的外部经济利益和谐则主要体现在:一是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二是为社会提供税收。
在市场中,每个企业都希望利润最大化,能够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收入。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行为是由市场的内生规律决定的,但是在经济利益和谐的状态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应该是恶意竞争,也不能是损害第三方利益的竞争。当市场的力量不足以防止上述情况出现时,政府应对竞争加以规范。
私营企业法人在获得其收入的同时,使用了各种社会资源。所以为使用这些资源,交纳相应的税收是私营企业法人的义务。但是很明显,交纳税收是会和私营企业法人的自身经济利益产生冲突的。这时候,应该通过国家法律和各种社会规范制约私营企业的企业行为,避免偷税漏税的情况出现。
总之,私营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企业的法人财产收入等于企业所有者的自然人收入,否则就混淆了企业法人制度的基本概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理解私营企业法人收入和经济利益和谐的关系,政府和社会应结合市场,引导和规范私营企业法人收入的获得和使用,而不是要限制私营企业的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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