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评价_注册会计师论文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评价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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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与法律关联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解析

      在法治经济社会中,市场主体的经济交往活动应该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了违反有关经济法律规定的情况,其中的参与主体就会受到法律惩处和否定性评价,也会让当事主体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其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等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只有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才能在法律保护的框架下进行审计工作,审计结果也会得到社会认可。从这个角度讲,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这一群体在承办审计业务时,不但要履行应有的法律职责,还要为工作的失误(主动的和被动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需要分辨的是,从审计责任的定义角度讲,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仅和会计责任存在一定差异,也与企业经营责任等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这是因为,企业会计主要任务在于通过科学、合理的操作,正确制作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水平进行集中、客观的反应。对注册会计师来说,他们虽然不参与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工作,但是会对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由此看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在于依据事先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完成相关任务。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对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注册会计师会为决策者提供可供参考的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关联

      法律关系指的是法律在处理人们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在审计主体和被审计对象之间形成的“权利一义务”关系,这一关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存在前提。从这一定义出发,能够得知审计法律关系指的是在审计工作特征的要求下存在的特殊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在审计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和内容是最为重要的组成要素。其中,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个综合体,通常涉及以下方面:审计主体,指的是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的参与人员,通常为会计师事务所,也包括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审计机构等;而对被审计主体而言,指的大多为审计对象,即审计主体根据相关审计任务或者上级委托,通过审计主体进行审计的对象,比如企业或者一些社会其他组织等;此外,审计的委托人也是审计主体的一种,在与审计主体构成审计法律关系中,是主要的审计关系人。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审计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承担法律责任通常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过错。过错指的是注册会计师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受害人受到了损失。二是过失。过失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玩忽职守,由于主观上的疏忽,或者缺少必要的职业素养,使受害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三是致害行为。这一要件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向外界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者出现了错报、漏报的行为。四是损害事实。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涉及到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和名誉上的损害事实两个方面,而以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为主。

      出现以上情况,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受害情况和法律责任的归属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倘若受害人认定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而主观上做了虚假陈述,需要确定其损失和报告中的错误、遗漏等存在直接关联,只有这样,才能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作出赔偿。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与原因分析

      (一)内部原因分析

      注册会计师需要面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其审计行为要对群体和组织负责。所以,注册会计师除了具有“理性人”的特征,还应具有“社会人”的表现。这样一来,就会出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比如,在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吸引下,注册会计师们未能控制住自己的私欲,为了获得较高的薪金报酬,参与到腐败和造假行为当中。这样一来,注册会计师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实际上,由于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限制,一些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都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去甚远,无法达到社会发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也就只能完成一部分,在实际操作中甚至难以发现错误和疏漏,审计结果与真实情况存在较大差距。此时,如果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极有可能出现重大审计失误,给被审计单位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近年来,我国审计委托制度对审计委托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管理者操纵审计意见,或者防范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之间进行合谋,共同欺骗社会公众。在这一审计委托模式下,所有者利益被认为是保持一致的,任何主体或者参与者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从虚假审计信息中获利,注册会计师也不存在破坏审计独立性的动机。但是,实际情况与此存在较大出入,注册会计师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审计造假就是典型的表现。

      (二)外部原因分析

      在一些社会公众看来,注册会计师由于其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不断提升,在审计行业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因此,在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其他财务状况时,就应该绝对正确,不允许出现任何疏漏,对注册会计师的“有限理性”和“有限经验”过分估计。在实际操作中,即便出现的错误或者失误并非注册会计师的主观故意,即便在诸多复杂因素中审计结果无法完全正确表达被审计单位的真实情况(比如,由于审计体制的局限性而导致审计结果出现偏差),社会公众还是会将其完全归罪于注册会计师群体,使之卷入到无休无止的诉讼关系中。尤其在当前时期,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推动下,人们对审计工作、审计步骤、审计结果的认识不断深化,出现在经济金融市场中的复杂事件会被一些社会公众过分解读。而当金融衍生工具的优化改变了传统交易模式,市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实际上,身处这一时代背景下的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审计工作时,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可想而知,对其审计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造成了严重冲击。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会做出违背审计原则的行为,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审计工作的相关规范亟待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界对审计结果的关注超过了审计过程,倘若审计结果不合法,则审计过程不合法。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差异,使得法律的不适用性不断增强,在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时便显得十分模糊。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追究与评估

      (一)坚持“重要性原则”

      经验表明,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赖程度时,由于要保证审计执行具有一致性,在符合性测试时会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当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谋或者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也难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即便借助了标准的审计程序,也无法完全知晓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的事实。甚至对某些注册会计师来说,会对其产生坚定的信赖,作出错误的审计结论也就理所当然了。因此,在审计实践中,应该坚持“重要性原则”,社会公众只能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够审查出被审计单位的一些错报和疏漏,对于那些在会计报表中存在但未能查出的错报和漏报,并不能就此认定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构建对致害注册会计师的追偿制度

      为了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进行追究,需要构建对致害注册会计师的追偿制度。但是,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行使追偿权要求其要向受害人实际支付赔偿金,在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以实现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保护:第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有条件在适当的时间行使抗辩权,使赔偿责任降到最低,但是却由于自身原因未能行使,已经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注册会计师应该主张免责,要求不承担被追偿的法律责任。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能够依据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行使追偿权,也应该考虑到致害注册会计师的支付能力或者赔偿能力。如果致害注册会计师难以支付被追偿的资金费用,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放弃追偿。第三,如果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守事务所的决定进行了审计行为,由此产生的致害行为和对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放弃对注册会计师的追偿,而应由事务所支付赔偿金。

      (三)正确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

      为了正确追究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需要正确认识与区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其中,会计报表通过被审计单位进行编制,所以应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对此负责。也就是说,被审计单位的管理部门要在所有重大问题上,公允地反映受托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履行情况,最大限度地做到对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与应用,全面保持会计处理方式的一贯性。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要对被审计单位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比如,通过评价看其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和体现公允性,与会计处理方式之间是否保持一致性等,以便确定和解除被审计单位应负的受托经济责任。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将会被重新确认。但是,也正因如此,注册会计师遭遇的审计法律问题也将逐渐增多。为了进一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除了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致害注册会计师承担起必要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保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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