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低碳经济理念下的政府职能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职能论文,理念论文,模式论文,经济论文,低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465(2011)03-0056-07
在某种意义上,理论研究的价值就在于为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所以,理论研究总是与热点问题紧密相关。然而,当前的理论研究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学者们在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时往往会陷入习惯性思维的陷阱,从而无法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地探析。自2003年“低碳经济”的概念被提出以来,正在遭遇着这样的境遇,由于学者们没有从社会发展的总体性认知出发,一直将“低碳经济”框在经济范畴中加以研究,导致了政府在行政实践中片面地从经济发展的视角去看问题,进而忽视了社会的总体性与低碳经济的协调问题。实际上,低碳经济是人类在走向后工业文明的进程中所面临的一项新要求,它意味着人类在经历了工业社会的发展之后如何再度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问题。低碳经济的理念如果内化为政府的公共责任的话,就能够作用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从而推动人类社会沿着健康的发展轨道前行。作为公共权力主体,政府拥有天然的社会治理权威地位,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低碳经济理念的落实和实现,必然要依托于政府责任意识的强化、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一、低碳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理念
美国学者托夫勒在论及工业制度时指出:“由于工业现实对自然的偏见,人口的增加,技术的蛮横,不断扩张的需要,整个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工业社会把生态污染问题和资源使用问题带入了一个空前绝后的新境界。”[1]的确,随着工业文明的实现,环境污染以及资源的合理使用问题成了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进入了后工业化的进程,全球化正在冲破经济藩篱并渗透进了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这也加剧了环境污染的跨国界转移,造成了全球生态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环境污染和气候变暖问题压力下的人类觉识,也在全球范围内呼唤出了人们对环境以及生态问题的普遍关注,从而提出了低碳经济的发展观。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开始致力于商讨如何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并于1992年5月22日最终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正是在这一合作框架指导之下,联合国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气候会议,商讨和签订了一系列关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协议。因此,《公约》标志着“低碳经济”正式成为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切身利益的全球性问题。“低碳经济”一词最早见诸于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表面上看来,这只是英国政府在综合考虑本国的岛国身份和未来发展出路所提出的设想,它包含着对工业革命时期工业化重镇“伦敦”成为“雾都”的惨痛教训的总结,是英国根据自身需要而提出的应对气候变暖问题的方案。然而,在实际上,它的意义远非限于英国,因为这份文件也蕴含着通过全球合作来应对气候变暖问题的思维。
当前,国际社会正在尝试从“全球利益”和“全人类生存”的角度出发来探讨低碳经济发展的问题,从“哥本哈根会议”到“坎昆会议”,都证明全球共同行动正在展开,这无疑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进步。然而,当我们反观各国在致力于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实践时,却发现了有悖于这种“历史进步”的现象。一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囿于民族国家的利益,在对低碳经济发展问题的认知、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分歧,直接导致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宽泛化。根据Schmalesee(1998)[2]、Galeotti(1999)[3]的研究,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高,使得碳排放量正处在倒“U”曲线的下降通道之中,而发展中国家正好相反,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发达国家高碳产业的承接,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正处在倒“U”曲线的上升趋势之中,这决定了后发展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需要承担比发达国家更高的运行成本。因而,发展中国家基于本国利益显然不会赞同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低碳标准”;相反地,它们会结合本国的国情提出一套新的“低碳标准”。这就造成了“低碳标准”的多样化,这种认识上的多样化也是目前为止始终未形成被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低碳经济”概念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各国政府对于“低碳经济”的研究思维,仅仅停留在经济学领域,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4],这种认识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为这类解释虽然“建构起了自己的解释模式和共同的解释话语,但经济学家的解释大多仅仅停留在经济制度层次,要么他们拒绝关联性地处理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要么干脆认为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无关”[5]。
其实,“低碳经济”概念代表了一种理念,是人类实现后工业文明进程中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它实质上包含了构建低碳社会、建立低碳政府、建设低碳城市、提倡低碳生活等内容。可见,我们亟需跳出工业社会中片面发展经济的思维,以一种总体性发展观念将“低碳经济”理念运用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在现代社会,政府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公共性决定了它必须承担起在“低碳经济”理念下促进社会总体性进步和发展的重任。易言之,低碳经济理念的实现最终要依托于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政府职能模式的选择。那么,低碳经济理念是如何影响着政府职能发挥和政府职能模式选择呢?或者说,低碳经济理念是否能直接作用于政府职能的发挥呢?从认识论的角度上讲,只有当一种外在的理念内化为主体意识的时候才能真正有效地指导主体实践。因此,只有当低碳经济理念上升为政府责任意识的重要内容时,才能真正地指导政府职能的发挥以及政府职能模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低碳经济理念下政府在选择职能模式的过程中,需要转化为政府的责任意识。因为,只有在选择政府职能模式的意义上发挥切实的作用,才能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促进社会的总体进步,所以,低碳经济的理念需要转化为政府的责任意识,成为包含在政府通过其职能模式的选择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中介因素”。
二、发展低碳经济要求下的政府责任意识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责任意识内涵的扩大和强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全球化要求树立起一种总体性社会构建理念,只有负责任的政府才能在维护“全球利益”的情况下兼顾本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后工业化是与全球化同步发生的,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全球化把人类带入了一个后国家主义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合作与和谐的呼声是时代的最强音。”[6]面对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民族国家及其政府亟需以一种长期的、合作的眼光来从事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践。另一方面,政府责任意识是政府职能活动展开的前提和依据,任何政府在从事社会治理实践的过程中都会具有一种政府责任意识,这种意识要么是以控制为特征的服务于统治和管理社会需要,要么是以服务为特征的立足于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意愿。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曾经先后产生了两种“以控制为特征”的政府责任意识,即统治型政府责任意识和管理型政府责任意识。其中,统治政府责任意识产生于人类社会早期并驻留于整个农业社会,属于“国家本位主义”的范畴,“在‘国家本位’前提下的利益二分法,总是使政府失去正确的判断力,使它难以区分清楚哪些才是真正的国家利益”,所以统治型政府责任意识往往在本质上忽视了对社会利益的维护。[7]近代以来,随着“国家本位主义”向“社会本位主义”的思想转变,西方国家开始注重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出现了所谓的管理型政府,并且逐渐在行政实践中形成了管理型政府责任意识。管理型政府责任意识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本位主义”的范畴,也正是在这一责任意识的指导下,西方国家完成了工业化实践历程,并最终实现了对农业文明的超越,创造了工业文明的辉煌成就。然而,管理型政府所处的工业社会还是一个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社会,随着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迅速增强,这种管理型政府责任意识所发挥的指导作用也呈现出日渐式微的迹象,反映在政府治理社会的实践中,就是政府在应对经济发展和进行危机管理等方面正面临着“黔驴技穷”的窘境。
于是,社会治理的危机开始呼唤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同时要求作为社会治理核心主体的政府来转变其职能和重塑其责任意识。根据张康之教授的判断:进入后工业社会,一种以服务价值为导向的行政模式(即服务型政府)应然而生,并且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便彰显出了无尽的生命力。“服务型的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是为公众服务,服务是一种基本的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8]现在看来,服务价值已经是后工业化进程中政府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要求。易言之,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情况下,政府责任意识的丰富和强化必须沿着确立以服务价值为核心的政府责任意识的方向前进。一般而言,服务型政府责任意识体现在政府服务公众、服务社会、服务人类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服务型政府责任意识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从民族国家的角度理解,是指政府服务于本国范围的公众及社会;如果超越国家界限来理解,是指服务于全人类。其中,服务于全人类是服务于本国范围内的社会及公民意识的升华,是服务型政府责任意识的终极目标。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行政实践活动中,服务型政府的责任意识主要体现在政府处理其与自然、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上,其中,最为突出地表现在政府对自然的伦理责任上。因为,在发展低碳经济的情况下,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政府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问题。易言之,政府在达致社会总体性发展的过程中,政策制定、执行以及政府职能发挥等,都必须始终确立和强化低碳理念,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在行政伦理学的层面上,政府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就是“政府与自然之间的伦理责任”问题。正如刘祖云教授所言:“从全球背景来看,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政治化,从而使环境问题进入政府的视野。表面上看来,生态环境问题与政治、政府是无关的,实际上,人类的任何环境问题都与政府的政治决策与管理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9]。而且,我国古代先贤们所持的是一种对于自然环境的“无为而治”的理念,他们不是把自然看作工具,这在人类历史上很好地发挥了保护自然环境的作用,对于今天政府的环境责任意识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在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与政治家普遍把对自然的保护看做是王道政治的基点。由于他们认识到:人类依赖自然界生活,与生物、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息息相关,因而把王道政治的目标推广到生物与自然界。他们追求与重视生态道德的政治意义,普遍把保护生物与环境看做是君主的道德行为,并记述了丰富的政治生态伦理思想。”[9]
事实上,低碳经济理念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古代先贤们所持有的自然保护观念的一种思维延续,这种思维延续遵循了“否定之否定”的历史铁律。通过对人们消费生活方式的历史演进逻辑的考察,我们可以深入了解这种“否定之否定”过程。在农业社会,人们的消费生活虽然符合低碳化标准,但是,由于这种消费方式结构单一、质量低下、水平落后,所以是一种落后的低碳化生活方式。工业社会中,人们的消费结构逐渐复杂化而且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消费生活也逐渐高碳化,这给人类生存的环境带来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后工业社会则致力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友好、资源节约之间的关系,人们的生活方式将会是一种新型的低碳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既不同于农业社会下落后的低碳消费生活方式,更不同于工业社会下那种高碳化的消费生活方式,而是一种消除人与自然主客体认知的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高质量的低碳生活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服务型政府责任意识作为一种理想的政府责任意识,是在管理型政府责任意识的基础上发展来的,在人类的后工业化历程中会得到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所以,不同地区或者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对这种责任意识的认知会经历一个由“差异”向“统一”的转变过程。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低碳经济的认识上的差异,表面上看来是由于各个国家从维护自身利益进行考虑的结果,实质上却是管理型政府责任意识向服务型政府责任意识转化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该遵循《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更应当以“服务人类”的境界承担起二氧化碳减排的主要责任。因为,造成气候变暖的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排放主要是在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所以,由发达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方案是最为公正的。当然,发展中国家也应当根据本国国情最大限度地开展技术创新,降低碳排放量。也只有在这种认识的前提下,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才会根据自己的国情承担起低碳经济发展的责任,国际的合作才能有条不紊地展开,从而有利于各国政府采取有效的政府职能模式来保障低碳经济理念的实现。可见,政府责任意识是指导政府职能模式选择的依据,政府职能的发挥是政府责任意识走下“形而上”祭坛的途径。
三、政府责任意识变迁图景中的职能模式演化
政府责任意识是政府进行职能模式选择的依据,因而政府责任意识的变迁决定了政府职能模式的演进,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政府职能模式的选择是政府责任作用于行政实践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低碳经济的理念需要通过转化为政府的责任意识才能充分地作用于政府的职能模式选择行为,也只有当政府在包含着低碳经济理念的政府责任意识指导下进行模式选择的时候,低碳经济理念和政府责任意识的实践指导价值才被彻底释放出来。当前,行政学界关于政府职能的讨论往往停留在政府职能的强化、弱化和优化问题上,这一问题最早是由经济学家提出来的。所以,关于政府职能的问题往往是在政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方面才被学者们提起的问题。“其实,政府代表着社会的公共领域,肩负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使命,在当代社会,尽管政府的经济职能显得非常突出,却不能以此来冲击政府的政治职能和其他社会职能。政府职能是多方面的和综合性的,政府能否充分地履行其经济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取决于它的其他方面的职能的履行情况。”[7]所以,政府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生态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文化建设职能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职能等。政府职能模式就是指政府职能的整体性结构。政府职能的多向度性决定了政府职能模式是由多种职能有机联系在一起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及其表现形式,构成政府职能的每一个专门性职能在发生变化的时候,也会直接决定政府职能的整体性质和存在方式。因此,不存在适应于每一个社会发展阶段的普适的政府职能模式。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政府职能模式都是具体的,是从属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服务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一种政府职能模式一旦离开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具体环境,就不再具有合理性,因而也不具有实际的价值”[7]。然而,在一定时期内,政府职能模式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近代以来,在管理型政府责任意识的主导下逐渐形成了管理型政府职能模式。在某种意义上,它的社会管理功能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挥,但是,因为它仅仅关注于经济发展的问题,虽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众的消费生活水平,却是建立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的高碳消费生活方式。管理型政府职能模式先后又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和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担任的是“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管理活动与经济发展活动处于“二元化”的状态,即使政府要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不是通过宏观调控或者财政手段直接作用于本国经济,而是采用了拓展海外市场的政治形式。在这种模式下,西方各主要市场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了经济扩张和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并逐渐由“低碳”向“高碳”转型。特别是蒸汽机的发明,在推进西方工业化实现的进程时产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各种工业污染物,从而使西方国家不得不面临一种发展悖论:越是经济发达的工业重镇,越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只不过,在这一时期,由于环境污染现象尚未超出政府和公众所能忍受的程度,还没有引起各国政府普遍关注,政府依然一意孤行而将几乎全部精力投入到促进经济的片面发展之中。
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危机摧毁了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的指导地位,政府开始逐渐地介入到经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这一模式主要存在于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这一时期,虽然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大幅提高,但是,由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依然停留在注重经济的片面发展上,工业化城镇的环境污染问题如同幽灵一般变得越来越恐怖,并且最终超出了公众的容忍限度。例如:英国的工业化重镇“伦敦”成为“雾都”,美、德、法等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大量的工业化废城。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一些绿色环保组织在这一时刻开始出现,并作为公众的代言人呼吁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这就是经济发达的国家率先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原因。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和治理环境方面一直在“保护型”和“干预型”两种政府模式之间徘徊,陷入了“保护”与“干预”的无穷循环。在发展低碳经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实践中,西方国家推出了一种不公平的碳排放政策,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甚至更多的减少碳排放量的任务,这恰恰说明了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无能,即资本主义发展思维下的那种对于政府职能模式的“无穷循环”的选择既不能克服金融危机问题,亦不能治愈生态危机问题。由此可见,“近代社会政府经济职能的片面发展,却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诸如环境问题、能源和资源问题,以及人类精神乐园的失落等等,这都要求政府职能重新调整和定位,以便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7]
随着服务型政府责任意识的确立,后发展国家创造性地突出并发挥了政府的服务和引导职能,在迅速追赶西方发达国家和实现经济腾飞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政府职能模式: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在与保护型、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进行比较中,可以发现,这一模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它要求对经济规律进行自觉的认识和运用。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与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都表现出了对市场规律的信奉,都相信市场中存在着客观的经济规律,但是,与保护型政府职能模式放任市场规律发挥作用不同,它在相信这种规律的基础上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这种规律,并利用这种规律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行引导。第二,它要求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趋势进行认识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与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都主动地介入市场的运行中去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而且都主要采取宏观调控的方式,但是,与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只注重解决眼前问题、追求短期效应不同,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趋势出发做出决策,而且这种决策具有战略性高于战术性的特征。第三,它在本质上体现着服务的价值。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服务型政府责任意识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对管理型政府职能模式的扬弃,因而它对经济规律的觉识、利用以及着眼于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决策定位体现在政府服务公众、服务社会、服务人类的过程之中。
就当前的政府行政实践活动来看,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既能保证社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能充分地发挥政府作为社会总体利益代表者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协调与控制。因此,在主体归属上应当属于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范畴,或者说,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建构应当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种政府职能模式下,政府与社会处在一种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有机统一的关系中。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实现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强全面社会管理,而且在环境治理的尝试中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在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完善中发展低碳经济
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明,区别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曾经运用过的“保护型”和“干预型”的职能模式,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最为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然而,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还仅仅是一种实践形态,虽然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创建了这一模式,却没有得到理论上的总结和建构。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无论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什么样的优势,却无法得到广泛的认同,正如任何一种成功的实践经验在得不到理论确认的时候都会被人们抛弃一样,在20世纪末许多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完成了经济腾飞的使命之后,便受到西方发达国家话语霸权的支配而纷纷放弃了这一政府职能模式,因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危机。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选择了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也正是在这一模式指导下而使中国率先走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这也验证了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某种程度上,西方话语体系之下的政府职能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蛊惑性质的发展规则。因为,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政府职能模式只有“保护”和“干预”两种,并且以软硬兼施的手段逼迫后发展国家放弃政府引导的创新之路。这一做法极力否定后发展国家所采用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目的在于通过抑制后发展国家的发展步伐以维护发达国家在“中心—边缘”结构中的中心地位。同样,我们应当认识到:西方发达国家率先提出低碳经济理念,而且通过制定各种碳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规则来发展低碳经济,实质上也包含了它们极力维护“中心—边缘”结构的中心地位的意图。由于这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之中储备了足够的经济能量,它们可以毫发无损或者不伤元气地承担由发展低碳经济所带来的损失。而后发展国家则不同,因为它们面临着发展经济的重要任务,发展的主要手段还是依靠煤炭资源,再加上自身的经济情况薄弱,如果毫不保留地接受西方国家制定的发展低碳经济的规则,势必会使自身坠入西方发达国家精心设计的陷阱,结果就是:在“元气大伤”之后永远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边缘地位。当然,需要言明的是,我们并不是反对发展低碳经济,而是重点强调“如何发展的问题”,即政府采用何种职能模式来发展经济的问题。后发展国家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问题,才能避免陷入发展的陷阱,才不至于失去“超越西方发达国家的绝佳机会”,也不至于失去国家的自主性。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在打破经济领域的“中心—边缘”结构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样,如果将这一模式应用于更广泛的社会发展领域(如社会管理领域,环境治理领域等),无疑在打破社会发展的“中心—边缘”结构方面也会具有重要的价值。
就实现低碳经济而言,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完善首先诉求行政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廉洁化。而达致这一目标的路径包括:政府在服务责任意识的要求下,坚持充分利用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对低碳经济进行战略决策,加强低碳经济立法并依法行政,按照程序和规章应对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另外,“政府的引导型职能应当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其一,政府需要在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中发挥引导功能,确立起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合作的治理模式;其二,政府在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治理过程中,着重于战略方向的把握,通过‘元战略’的确立而实现对治理过程的总体引导”[7]。当前,中国政府要格外重视发挥“元战略”的引导功能,因为,根据2010年3月11日《南方周末》刊登的“中国首份低碳城市市长问卷调查”显示,20位市长对发展低碳经济并没有形成一致性认识,所以“对于每个市长心中一座低碳城的现状,国家应该制定总体规划,进行适当引导,以防一哄而上”。[10]也就是说,在发展低碳经济中,政府的引导性职能体现在对于总体性规划的制定,它是从宏观的角度、通过制定战略性决策来引导公众对低碳经济的科学认识,进而实现对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践行为的引导。
其次,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发展和完善一定要保证引导的科学化。因为,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所具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优点,也有可能是它的最大缺点。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通过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而实现了行政的科学化:“第一,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带头守法、依法行政,使行政管理有法可依,克服随意性和政出多门;第二,建立规范化的办公制度和办事程序;第三,制度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加强服务,树立勤政为民的形象。拥有这些特征的社会主义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建立是一项历史的选择。”[7]
总而言之,中国政府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选择了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虽然这种选择只是一种自然性的选择过程,还没有上升到自觉的理论构建高度,但是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作为服务型政府构建的重要内容,无疑是中国在低碳经济理念指导下实现崛起的有力保证。而且,随着后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工业社会的理论和观念将会日益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西方资产阶级的话语霸权也将消失,特别是在中国能够继续坚持运用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去成功地引导经济、社会的发展时,就一定会产生积极完善这一政府职能模式的理论探索,就会使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和接受。那时,世界各国都会在借鉴和学习中国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中受益,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会因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全面确立而进入一种新的境界。
致谢:本文选题来自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低碳经济”学术研讨会,真心感谢导师张康之教授和刘祖云教授给予的悉心指导,感谢审稿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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