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般理论及其对农户选择的应用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其对论文,理论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本质
目前所见到的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权威解释,是国务院(1991)134号文件中所作的以下表述:“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包括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注:参见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页。)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一个科学概念,这里只指出了它的外延,而没有揭示其内涵。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本质是什么?首先让我们从它的核心词“服务”开始。“服务”是和“生产”相对应的一组概念。人们划分“生产”和“服务”是以各自所在的部门为根据的。一个消费品从设计、组织生产到形成产品的物质形态,并最终进入消费领域,其间要经历若干个生产和流通环节,马克思把它叫做社会生产总过程。这个总过程中的一部分环节被称作生产,另一部分环节被称作服务。由于社会分工形成了部门,一个部门通常把由本部门完成的生产环节叫做生产,而把由其他部门完成的前向生产环节和后向生产环节都叫做服务。以水果的生产为例,农业部门把果品在土地上的自然生长过程称为生产,把为果品生产提供资金、化肥、农药等称作产前服务,果品购销、贮藏、加工等称作产后服务;虽然同是自然生长环节,如果把幼苗阶段的生产交给专门的苗圃去完成,则分离出去的这一部分叫做种苗服务;为保证果树健康生长的排灌、防病治虫等环节,由生产者自己完成属于生产,由独立于生产者之外的专门组织(或个人)完成称作产中服务。工业部门则把食品罐头厂的水果加工过程叫做生产,而把农业部门生产水果称作提供原料的服务。所以,通常人们所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站在农业部门的立场,把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属于动植物自然生长过程且由生产者自己完成的生产环节叫做生产,把其它生产环节,包括产前的、产中的和产后的,按等价原则交给其它在法律上独立的市场主体完成,所有这类交换关系的总和。
农业社会化服务在本质上属于专业分工的范畴,但它比专业分工的外延更窄。马克思将专业分工划分为企业内分工和社会内分工。企业内分工是指在企业这样一个经济组织内的个人之间的分工,社会内分工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独立进行专业化的生产或服务,各自完成产品生产的一部分生产环节,然后通过市场把这些环节有机地联结成一个完整的社会生产总过程。社会化服务显然属于后一种专业分工,也就是社会内分工。
至此我们已经探讨了“农业”、“社会”、“服务”的基本涵义,那么它是怎样产生的呢?从其基本属性看它的产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社会分工,一个是商品交换。所以,最早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应该发生在马克思所说的第二次大分工之后,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去。农业生产工具的打造原先是由农民自己完成的,有了专门的手工业者,打造农具这个生产环节就由农民手中转给了手工业者,农民用农产品同手工业者的农具交换。此后这种分离过程不断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总过程的可分性不断增加。由于专业化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农业生产者将原来由自己操作的生产环节逐步地转移出去,交给更专门的服务组织(或个人)去完成,这又刺激了对服务的需求,这一过程具有内在的正反馈机制,“迂回的生产方式(The Round-about Method)”(注:庞巴维克:《资本实论证》,转引自汪丁丁:《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见《经济研究》,1992年第5期。)更加迂回。南方的稻农过去是自己留种的,杂交水稻的高产性能使它取常规稻而代之,而同时也带来因杂交稻种制作过于复杂而使单个稻农制种成本十分高昂的问题,于是种子公司的种子服务取代了稻农的自己留种。种子公司为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越性,它也不是完全自己操作,而是把研制新的杂交组合交给科研部门,把生产杂交种子交给良种场,把种子调运交给运输公司,自己只负责种子的市场预测、购销、质量检测、贮藏等环节。从这里可以看出,技术进步是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最根本的动力。在当今世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状况,已成为一个国家农业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12亿人口,有9亿农民,生产与服务的劳动力构成,据粗略的估计,约为每10个农业生产者有2-3个服务部门的劳动力为其提供服务,而美国约为90个(注:参见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94页。)。美国的农业劳动力只占全部就业劳动力的2%左右,而生产的农产品却使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净出口国,这是因为农业劳动者自己操作的生产环节已经很少。所以当美国的农产品出口受阻时,影响的就不只是占全国就业2%的农业生产者,而是大约占全国30%的劳动力。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济分析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是技术进步和社会分工的结果,但仅仅有这样的笼统认识是远远不够的。以庞巴维克所举的“打鱼问题”例子来说:打鱼有两种生产方式,直接用手捞和用鱼网打捞。发明出鱼网捞鱼显然是一种技术进步,它提高了生产率。但这时的效率提高已不是发明鱼网这项技术进步的直接后果,而是分工产生的经济效益,更确切地说,是服务取代生产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果。因为在渔民自己结网打鱼里只有生产没有服务,而渔民买网打鱼则形成了鱼网生产者对渔业生产的产前服务关系。为什么这种取代会产生经济效益呢?
过去我们也注意到了专业分工的经济性,但我们选择了企业内分工。人民公社内劳动力的专业化程度明显高于个体农户,但分工并没有提高生产效率。相反,农民自发地选择了专业分工程度较低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但随后人们便发现,专业分工本身不能被取消,于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得到迅速发展,社会内分工的强化弥补了企业内分工退化留下的空缺。这也是一种取代,即社会内分工对企业内分工的取代,而且这种取代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作为技术进步和专业分工直接产物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有纯粹属于它自己的经济合理性。
(一)分析农业社会化服务要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
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解释,有“规模说”、“市场说”和“需求说”等多种说法(注: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组:《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几个问题》,《经济研究》,1992年第8期。)。但本文认为这些说法都只接触事物的表象,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是一种制度安排,由生产环节全部归农民自己操作到把一部分生产环节分离出去,交给越来越多的服务组织(或个人)去完成这种生产方式的变化过程,是一种制度变迁。这一制度变迁如果不是由行政强制所引起,则必有经济上的诱因。制度经济学为我们分析制度变迁的经济诱因提供了概念、分析框架和分析方法。
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J.B.Commons)首先使用了交易概念。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交易的概念比生产关系的概念更为抽象,例如,他把市场上的交换称作买卖的交易;企业内的管理与服从称作管理的交易;政府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征税称作配额的交易等等。但是,康芒斯的交易是无成本的交易,理论上存在重大缺陷。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R.H.Coase)1937年在他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交易概念的提出,把生产同交易区别开来。生产是人同自然发生关系;交易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生产要耗费资源,称作生产成本;交易同样也要耗费资源,称作交易成本。交易与生产的相互取代,不同交易方式的相互取代,是以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的比较为基础的。我国学者盛洪的《分工与交易》一书(注:全名为:《分工与交易——一个一般理论及其对中国非专业化问题的应用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成功地运用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解释专业分工的发展,也对本文分析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很大启发。农业社会化服务属于社会内分工,用制度经济学的话说,它是一种交易。政府在肯定专业分工的前提下,面临的是企业内分工和社会内分工的选择,政府最终顺应农民的意愿,选择了社会内分工。在追求个人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农户面临的是生产和交易的选择。所谓生产就是农民选择小而全的生产方式,所有环节都自己操作,只同自然发生关系,那么他将花费高昂的生产成本。所谓交易就是农民选择专业化的生产方式,把一部分不适合自己完成的生产环节交给专门的服务组织(或个人)去完成,这就要同时与人发生关系,如果耗费的交易成本低于生产成本,农民就会非常希望得到服务。
(二)规模经济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上文中我们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某一个生产环节有三种可供选择的完成方式:①小生产者自己完成;②在一个较大的企业内通过车间分工完成;③小生产者交给专门的服务组织完成。不难看出,这三种完成方式对应的是万事不求人的小农经营方式、人民公社的集体生产方式和家庭承包制加社会化服务的市场经济生产方式。实践最终选择了第③种生产方式,它的经济合理性在哪里呢?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产生和发展源于技术上的可分性,假定一个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可分为几种操作,这几种可独立的操作的最适规模是不相同的。如,在南方养1头耕牛的最适规模为种3-4公顷水田,如果以手工操作和人畜力作动力,田间管理的最适规模为1公顷水田,所以在传统小农时代,精于算计的农民要么养1头耕牛,雇一两个长工,外加农忙时雇点短工,种3-4公顷水田,要么与另外两三户合养一头耕牛。当然,同一种操作的最适规模也是随技术条件的变化而改变的。以土地翻耕为例,使用1台耕整机的最适规模为15-20公顷水田,比使用耕牛增加了5倍左右。
现在我们把n种操作的最适规模从小到大排序。如图1所示:
模,而农业生产者实际选择的生产规模只是1种,假定这个实际生产规模达到了其中某一项操作的最适生产规模,那么就可能还有n-1种操作没有达到最适生产规模。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最适生产规模意味着生产单位产品的费用最低。如果生产没有达到最适生产规模,由于在较少的产品中摊销了较多的固定费用,就会增大单位产品成本。养1头耕牛的费用假定为400元,如果种4公顷水田,则每公顷的翻耕成本为100元,如果只种1公顷水田,则每公顷的翻耕成本为400元。为了直观地说明问题,现在我们假定n种不同操作的单位生产成本,当它们达到最适生产规模时是一样的,那么,这n种操作的单位生产成本曲线,就是倾斜度不等的一簇曲线Ki(i=1,2……n)。如图3所示:
在图3中,实际生产规模为Q,只有第K[,1]种操作达到了最适生产规模,单位生产费用为C[,1],其余操作都没有达到最适生产规模,单位生产费用分别为C[,2]……C[,n]。
C[,2]>C[,1],……,C[,n]>C[,1]
图4是图3的单位生产费用的投影。如果采用小而全的生产方式,生产者自己完成全部操作,则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n种操作的单位生产费用之和)是梯形OPNW的面积;如果采用专业化的生产方式,即把没有达到最适生产规模的n-1种操作都交给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人)去完成,则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是距形OPSW的面积。三角形PSN的面积(阴影部分)就是专业化生产方式比小而全生产方式节省的单位生产费用。当然这是假定交易成本为0时的情形,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所提供的社会效益增量的理论值。
在现实生活中,农业生产者通常完成K种操作,而把n-k种操作交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这是因为,农业生产者接受社会化服务的交易成本不为0。假设某项操作N[,i],农业生产者自己完成的单位生产费用为C[,1],交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所耗用单位生产费用C[,1],双方就价格问题谈判、签订合同、监督执行、违约风险损失等交易成本为A,农业生产者把操作N[,i]分离出去的条件是:
C[,1]+A≤C[,i]
交易成本A使得一部分C[,i]与C[,1]的差额不是很大的操作N[,i]留在农业生产者手中。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农民渴求、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全是一种经济行为,因为服务能给他们带来耗费上的节约,从而使经营的效益增加。而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外部条件,一个是技术进步,一个是完备的社会制度带来的对交易成本的节约。
技术进步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推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操作的可分性。用手捞鱼,由于手是人体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就只能是一个操作;用鱼网打鱼,鱼网是人手的延长,这个延长部分可以分割,一个操作变成两个操作,这才出现了编织鱼网的服务。由此可见,操作的数量n是一个趋向于无穷大的自然数列。二是使同一操作的最适生产规模增大,单位生产成本下降,生产成本同交易成本的比较发生相对变化,接受服务比自己生产变得更为有利。以南方的水田翻耕为例,现在生产的小型耕整机,每台的最适规模为20公顷,假如机耕的生产成本为800元,即每公顷40元,只及牛耕成本100元的40%。但是每个农户购置一台耕整机显然是不经济的,于是在南方出现了机耕专业户,劳役了几十年的耕牛开始退役,变为单纯的肉牛,由机耕专业户与无牛农户签订代耕合同,服务关系得以确立。假如服务交易的成本为20元,加上服务组织的生产成本40元(包含合理盈利在内),每台收取服务费60元,农户仍然是很合算的,它比牛耕节省了40%的费用。
完备的社会制度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主要表现在:发达的交通、通讯设施和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可以大大降低农民获取信息的费用;市场体系的健全,市场的充分发育,市场规则的普及可以大大减少谈判、签订合同和监督执行的费用。完备的法律制度可以降低交易风险等等。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发展起点上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相比有以下两个不同特点:一个是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反映在制度变迁上就是交易对生产的取代。由于自然是“非理性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不存在利益调整问题,人们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之下,就形成了法律意识淡薄,履约观念不强和不讲信用等陈规陋习。这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要甩掉的一个历史包袱。另一个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反映在制度变迁上是市场交易对管理交易的取代。过去,国家是一个大厂,重无偿调拨而轻等价交换,这都是当时制度的最佳选择。但市场交易需要的是法制,横向联系,平等竞争和等价交换,制度安排的错位严重束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改革旧体制,发育社会主义市场,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A,使更多的操作从生产者手中分离出去,实现现有生产力水平下的生产与服务的最优配置。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趋势是:可独立的操作n不断增大,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交易成本A不断降低,生产者自己完成的操作数K会越来越小。如果把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完成的操作数目n-k同总操作数目n的比值叫做服务率r,则
当然,r不会等于1。如果劳动力的数量近似的代表了服务的劳动量,那么我国目前的服务率r约为0.3。而按此计算,美国已达到0.9。在美国和日本的机械电子制造业,已经出现了所谓“空心化”的现象,生产者只保留了设计和组装两项操作,产品的几乎所有零部件的生产和工艺加工过程全部由别的国家和企业提供。相信农业的发展也会有这么一天。
三、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状况
我国现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由政府需求形成和农业生产者需求形成的综合体。政府的需求(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为积累工业化的资金,建立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粮食的购、销、调、存系统,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系统等;为了增加粮食、棉花、木材等战略物资的有效供给,建立了农、林、牧的技术推广系统等。农业生产者的需求产生了各类专业合作社、协会、研究会,涌现了大批活跃在购销、信息、运输、加工领域的各类专业户和乡镇企业,还有许多过去依赖政府的涉农加工、流通企业,现在被政府推向市场后转变成面向农村、服务农业、与农民结成公司加农户的产销一体化组织。这个服务体系在动态中生存和发展。由政府需求形成的服务组织,随政策变化而消长,如农村的肉食站,当初是为生猪统派购政策而设立的,取消生猪派购后,肉食站没有表现出比个体运输户更强的规模经济性而自行解体。基层粮站有些也曾在1993年的粮食放开时期倒闭,而在1994年重新实行粮食定购政策后恢复。农业生产者需求形成的服务组织,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优胜劣汰,但总的趋势是发展壮大多于解体和退出。
对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划分,过去有过多种分类方法;有的按照生产过程的顺序,分为产前服务组织,产中服务组织和产后服务组织;有的按照所有制的性质分为国家、集体、个体(私营)、服份合作服务组织。这些分类方法都同一定的分析侧重点相联系,本身无可厚非。本文的目的,是分析服务者同生产者的利益关系,说明农民选择服务组织的经济原因,探讨改造现有服务体系的途径,所以本文的分类是根据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及利益取向来进行,具体分以下四类:
第一类,由国家兴办的垄断经营服务组织,主要是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社、粮站、烟草收购站、木材公司、种子公司、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电业局、石油公司等。它们具有双重职能:一是为农业生产服务,如筹集农业生产资金,供应种苗、农药、化肥、燃油、电力等农用生产资料,收购农产品。由于其活动范围广大,具有规模经济性;二是为政府服务,如控制战略物资,平抑物价,为国家积累工业化资金等。这类服务组织的特点是集经济职能与行政职能于一身,因垄断经营而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即使亏损也是政策性的,有国家财政补贴。
第二类,由国家技术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事业型服务组织,主要有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农机站、经管站、水利电力排灌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几统一”服务,如统一排灌,统一防病治虫,统一机耕,统一购买农药、化肥,统一运销农产品等。特点是服务组织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对服务成本给予一定的补贴,服务是无偿或低偿的。
第三类,与农业生产者处于平等地位的服务组织(个人)。它们既有国家办的,也有集体办的,还有个体、私营、中外合资或股份合作制的,如生产、加工、销售非专营的农、林、牧、渔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各类国营工商企业,乡镇企业,专业户等。它们用各类服务与农业生产者实行等价交换,服务需按全额补偿成本,还要取得合理盈利。
第四类,与农业生产者联在一起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和产销一体化服务组织。其特点是有分有合,分是指生产者和服务组织之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法律上彼此完全独立;合是指生产者和服务组织之间通过一定的章程、合同、协议把双方的交易内容、交易关系等固定下来,在参与和退出上坚持自愿原则,但未退出组织前要受章程和协议的约束。组织成员还享有服务价格优惠权和服务利润返还权等。
上述四类服务组织,第一、二类属于计划经济型,第三、四类属于市场经济型。在计划经济型的服务组织中,第一类服务组织是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那里拿走国民收入的机构,本来由农民创造的价值,在财政那里却表面上成了这类服务组织的“创收”,并因此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优待,不仅职工福利待遇很好,而且服务队伍兵强马壮,服务设施一流,只是服务质量因缺乏竞争而很差。第二类服务组织带有政府向农民进行价值补偿的意义,在财政眼里属“增支型”,在国家财力拮据时自然成为紧缩的对象。以致于先是“有钱养兵,无钱打仗”,职工福利待遇较差,大量农技干部“跳农门”,到后来“养兵”的钱也拨不足了,四级农科网“网破人散”。虽然两类服务组织都靠政府的“父爱”生存(一类给权,一类给钱),但政府有意无意的厚此薄彼,却导致了部门之间利益磨擦的加剧:农业生产部门总想向流通领域延伸,从事他们既不具备专长,也不具备设施条件,但利润丰厚的流通服务;流通部门则千方百计游说政府,维持垄断局面,维护既得利益。长期以来这种内耗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扭曲了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型的两类服务组织都靠市场盈利生存,规模经济是它们永不衰竭的内在发展机制。所不同的是,第三类服务组织属于多次谈判型,服务交易是随机的,价格一事一议,简便迅速,双方的灵活性大;第四类服务组织把无数次谈判简化为一次性谈判,但谈判协商过程是长时间的,复杂的,总的来说节省了谈判费用,减少了交易风险,但失去了灵活性。农产品种类繁多,各业生产差异很大,两类服务组织都有自己的适应领域,彼此不能完全取代。
四、农民对现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本态度分析
这里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笔者对湖南省安乡县安尤乡官陵湖村,长沙县谷塘乡高岩村,道县大平岭乡莲花村各100个农户共300个农户的问卷调查资料。这三个村在湖南省的地理位置依次是湘北、湘中、湘西南;地貌类型分别为滨湖平原、丘岗地和山区;经济发展水平分别为中等、上等和下等。样本农户的择定是在样本村中进行随机抽样得到的。发出的300张调查表和问卷全部收回并有效。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总体需求强度,对不同服务内容的需求强度,不同服务组织受到农民欢迎的程度。
300个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分类如表1所示:
表1
300农户按主要收入来源分类
主要收入来源
粮食生产
棉花生产
畜牧业
水产养植
水果
蔬菜
土特产
加工业
户
数
217 15 204 7
81811
占调查户%
72.3 5.0 6.7 1.32.32.7
6.0
3.7
*主要收入来源指家庭内净收入排在首位的生产项目,不是专业化的意思。
为了便于分析,我把以粮食、棉花生产为主的农户称为传统生产结构农户,其余的农户称为商品生产结构农户。两类农户的比例分别为77.3%和22.7%。
(一)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总体需求强度的分析
当问及你需不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时,回答非常需要的68户,占22.7%;回答需要的140户,占46.7%;回答可要可不要的84户,占28%;回答不需要的8户,占2.7%。分类来看,传统生产的结构农户回答非常需要的只占4.3%;回答需要的占56.5%;回答可要可不要的占35.8%;回答不需要的占3.4%。商品生产结构农户回答非常需要的占85.3%;回答需要的占13.2%;回答可要可不要的只占1.5%;回答不需要的没有。由此可见,商品生产结构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强度明显高于传统生产结构农户。
(二)农户对不同服务内容的需求强度分析
问卷调查表排列了9项服务内容,它们是:供应农用生产资料,技术指导,提供市场信息,机耕,排灌,统一防治病虫害,产品加工和储藏,产品销售,资金融通。要求农户按迫切需要的程度排序,排在最前面的表示需要最迫切,序号为1,排在最后面的最不迫切,序号为9,依次类推。调查及计算的结果见表2:
表2农户对9个服务项目排序的平均值
服务项目 排灌 供应农用 资金融通 提供市 技术指导 产品销售 统一防 机耕 产品加
生产资料场信息 病冶虫
工和储藏
序号平均值
2.7 3.0
5.4
6.2
4.4
5.35.2 4.6
8.2
传统生产结构农户 1.6 2.8
6.3
7.5
4.1
5.94.5
3.4
8.9
商品生产结构农户 6.3 3.9
2.5
1.6
5.3
3.17.8
8.8
5.7
从表2看,全部调查农户对9个服务项目的综合排序是:排灌,供应农用生产资料,技术指导,机耕,统一防治病虫害,产品销售,资金融通,提供市场信息,产品加工和储藏。但传统生产结构农户和商品生产结构农户对服务内容的迫切程度还是较大差别:传统生产结构农户最迫切需要的服务是排灌,供应农用生产资料,机耕等,不怎么迫切的服务是提供市场信息,产品加工和储藏;商品生产结构农户最迫切需要的服务是提供市场信息,资金融通,产品销售,不怎么迫切的服务是机耕和统一防病防虫。
(三)各类服务组织受农民欢迎程度的分析
问卷调查表列举了供销合作社、基层粮站、农村信用社、外贸公司、农业银行、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水利排灌站、村合作社的几统一服务组织、个体运销户、专业研究会、种子公司等共12个服务组织,请调查户根据自己的偏好程度排序,最受欢迎的服务组织排在最前面,序号为1,最不受欢迎的服务组织排在最后面,序号为12,依此类推。结果见表3:
表3调查户对各类服务组织欢迎程度的综合排序
服务组织名称
供销合作社
基层粮站
农村信用社
外贸公司
农业银行
农业技术推广站 序数平均值11.1 12.010.3 9.15.6
3.2 服务组织名称 畜牧兽医站 水利排灌站 村合作社的统一服务组织 种子公司 个体运销户 专业研究会
序数平均值
3.7
1.2 2.4 7.86.94.7
调查结果显示,最受农民欢迎的服务组织依次为水利排灌站,村合作社的几统一服务组织,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专业研究会等,最不受农民欢迎的服务组织,依次为基层粮站,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水利排灌站排在第1位,这与湖南省的自然条件有关。湖南是一个山区多旱、平湖区多涝的地方,经过集体化时期的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已形成大范围的水利排灌系统,农户经营的小块耕地都是这个系统中的一部分,单个农户已无法进行抗旱和排涝,抗灾活动只能由各级政府统一指挥,水利排灌站具体组织实施。从分类来看,第二类服务组织最受农民欢迎,第四类和第三类次之,最不受农民欢迎的是第一类服务组织。
为了探明农民上述选择的经济原因,这里需引入一个暂定名为服务剩余的概念。前已述及,农户将操作n[,i]分离出去,接受服务的前提条件是生产成本大于交易成本。即:
C[,i]≥C[,1]+A
那么,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之间就有一个非负的差额S[,x]:
S[,x]=C[,i]-(C[,1]+A)≥0
S[,x]就定义为服务剩余(注:服务剩余是笔者参照生产者剩余(合理盈利)、消费者剩余的命名方法而提出的一个概念。通常我们说服务是“平等互利”的,应当是指交易双方对服务剩余的合理分享。)。
一类服务组织具有很大的经营规模,它们通过提供服务能够产生服务剩余,但是农户接受服务却要蒙受由于垄断所形成的价值损失。
这种价值损失加起来已经远远超过了服务剩余,所以农民接受第一类服务组织的服务无利可言,是不情愿的,往往要有强有力的行政措施。
第二类服务组织,由于国家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对服务给予了一定拨款和补贴,使服务成为无偿或低偿的,农民通过服务的实际所得,不仅有全部的服务剩余,而且分享了服务组织的生产费用,加上服务的优惠特性而使服务的交易费用也比较低,所以它比较受农民的欢迎。
第三类服务组织(或个人)和农民是完全平等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服务剩余S[,x]在生产者和服务者之间分享。如果服务组织分享的服务剩余S[,x]过多(当某项服务刚刚兴起时往往是这样)就会使其服务盈利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利润,从而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加入服务领域,加剧服务领域的竞争,服务组织就会竞相采用更优惠的条件为农户提供服务,这实际上就是把过多分享的服务剩余S[,x]返还给生产者。农民对这类服务组织(或个人)的态度是矛盾的:没有它们,农民会觉得很不方便;而在谈判服务费用时,双方又存在此消彼长的利益对立关系。
第四类服务组织在与农户的分享服务剩余S[,x]上采用了更为显性的方式——利润返还,比较优惠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在一体化组织内部,由于用一次谈判取代了多次谈判,固定的交易关系也增强了彼此的信赖感,从而降低了监督费用和违约风险;使内部的交易费用节省了。一体化组织对外又是一个经济实体,这使它们在同外部世界的交易中加强了谈判地位,没有增加投资却又享受到了大规模生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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