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正确看待人民自决的权利_民族问题论文

必须正确看待人民自决的权利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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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权理论,最初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思潮的一种反映,源于17至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关“天赋人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想。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这一理论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公认的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原则。但长期以来,围绕该问题一直存在着许多争论,尤其是在涉及民族问题和人权问题的领域中,争论还十分尖锐。一些国外政治团体和政论家们,往往从各自的政治利益出发,进行自我诠释,并以此来向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攻击。在我国学术界也因研究角度和深度的差别,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因此,不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际需要着眼,我们都深感对此问题作一全面正确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族自决权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原则

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到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都曾明确赞同过民族自决权理论,并把它视为寻求民族平等联合和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是不争的事实。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发明权虽然属于资产阶级理论家,但革命导师列宁对其进行的丰富和发展却是世所公认的。

列宁在1914年2 月撰写的《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对民族自决权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专题研究,他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注:《论民族自决权问题》,《列宁选集》,第二卷,第509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并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注:《论民族自决权问题》,《列宁选集》,第二卷,第512页, 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显然,如果仅从上面的表述来分析,很容易会形成列宁所强调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无条件地主张民族分离和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承认民族自决权,就等于承认民族自由分离的观点。在现实中,也确实有一些人持此看法,总的来看,其中一部分人的看法是因对这一问题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造成的,而另一部分人则是别有企图,是为民族分离主义分裂国家寻找理论依据。

其实,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论述并不仅限于《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他于1916年1月至2月以及1916年7 月分别撰写的《社会主义革命与民族自决权》、《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都是研究民族自决权问题的专论。此外,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1903年7月)、 《民族问题提纲》(1913年6月)、《给斯·格·邵武勉的信》(1913年11 月)、《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民族纲领》(1913年12月)和《关于民族政策问题》(1914年4 月)等多篇文论中也都结合当时俄国乃至世界局势的实际,或多或少地提到了这一问题。通过对列宁有关民族自决权问题的全面综合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论述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即时代性和有条件性。

首先,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论述的时间范围基本限定在本世纪初年到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之前。这期间,在世界范围还没有出现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政权,亚非拉美等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处于帝国主义列强的疯狂瓜分和掠夺之中,国别之间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的矛盾空前激化。具体到一些国家和地区内部,由于统治阶级推行民族压迫剥削政策,占统治地位的压迫民族同被压迫民族的族际矛盾也十分尖锐。因此,不论是在国别范围内,还是某些国家和地区内部,被压迫民族要求摆脱“异民族”或“大民族”的压迫和奴役,争取平等、自由、独立的斗争都非常强烈,并逐渐融汇成一种世界范围的不可抗拒的强大的时代潮流。在这种大势所趋的特定历史背景下,提出被压迫民族通过行使自决权,同压迫民族在政治上实现自由分离,建立民族平等的国家,自行管理本民族内部具体事务,无疑是解放殖民地,寻求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先进与落后都一律平等的最佳选择途径。在列宁看来,“正如人类只有经过被压迫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才能达到阶级的消灭一样,人类只有经过一切被压迫民族完全解放的过渡时期,即他们有分离自由的过渡时期,才能达到各民族的必然融合。”(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20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由此而言,强调民族自决权,运用民族分离的手段来打破帝国主义和“大民族”的强制性集中与压迫,进而在民族平等的新的基础上,实现民族的自愿集中与联合,最终达到所有民族融为一体的新的人们共同体的目标,在理论上是正确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将其作为处理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的理论根据。

其次,列宁主张被压迫民族无条件实施民族自决权本身是有条件的,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无产阶级的利益为前提的。列宁曾经指出:“马克思并没有把民族运动看作绝对的东西”(注:《论民族自决权问题》,《列宁选集》,第二卷,第522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强调“无产阶级认为民族要求服从阶级斗争的利益”(注:《论民族自决权问题》,《列宁选集》,第二卷,第521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同时,列宁也没有把各民族的永远分离看作是所追求的最终目的。他在阐述如何辩证地看待分离权利时说:“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同分离的完全自由愈接近,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因为无论从经济发展或群众利益来看,大国家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9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这就是说,民族分离必须以反对民族压迫为前提,而一旦这一前提不复存在,民族分离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还会成为弱化民族利益保障机制的消极因素。在此情形下,坚持和巩固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就应该成为首选的举措。由此出发,列宁对那种不问具体条件和对象,一味地把民族自决权绝对化的错误主张,进行了严厉的批驳,认为它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行而上学的,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此外,列宁还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对社会主义社会实施民族自决权问题作了研究,他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制度,相应地民族自决权实施的内容,也会发生变化。那末,其中蕴涵的民族分离等内容都要成为历史,需要补充适合时代发展的新内容,因为“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家的现象和各民族间的任何隔离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合。”(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9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比如新中国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各族人民在实现了各方面一律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自愿的团结与联合,共同行使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自决权,即中华民族自己决定自己国家政治制度权利的结果。

值得指出的是,自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对俄国国内有关民族问题的一系列论述中,基本上没有再使用民族分离、民族自决等口号,而是代之以各民族的“接近”、“统一”和“联邦”;对于不同民族的各国劳动人民,也增加了强调他们同苏联实行“联盟”的内容。所以如此,就在于俄国已经进入了消除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局面的社会主义社会。

二、民族自决权是当今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在处理战后一些问题时得到了部分运用。其涉及种族、宗教信仰和语言等自主权利的精神被有针对性、有选择地写进了有关国家签署的和平条约中,成为当时确定国家领土疆界的重要指导性原则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民族自决权原则在《大西洋宪章》和《雅尔塔宣言》中有了进一步的反映,最终于1945年被认定为《联合国宪章》的一项基本宗旨。其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开展和殖民主义体系的逐步解体,民族自决权原则在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宣言和决议中不断得到重申和发展,如《联合国大会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1952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0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65年)等等。并经由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确认,正式成为联合国制定相关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之一。

虽然在联合国的一系列宣言、决议乃至国际法中,对民族自决权原则都给予了相当高的地位,但对其概念却始终没有作出明确的严格界定,这就为如何理解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和实施范围提供了纷争的条件。就总体而言,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民族自决权是绝对的,是指所有民族,尤其是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均有自己决定本民族政治地位和自主处理一切事务的权利,统治当局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止。美国等一些以民主自诩的国家持此观点。其二有两层含义,一是特指处在从外国殖民压迫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有决定自己民族命运和政治地位乃至取得民族解放独立及建立自主的民族国家的权利;二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自主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这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基本观点。客观地讲,从有关民族自决权的规定及其产生背景以及国际社会中民族的分布与国家的构成情况来看,民族自决权应该是指后者。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从其“西化”和“分化”的战略意图出发,肆意歪曲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将它说成是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分离权。公然认为: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包括联邦制国家在内,如统治当局拒绝人民的自决权利,那么,该国的人民就可以通过多党制自由选举,或全民公决,甚至武力来行使自决权。(注:庞森:《人权ABC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37页。)在他们看来,推翻了殖民主义统治,实现民族的自由与独立,并不说明该国人民已经实施了自决的权利。而只有当该国人民通过定期的自由选举选出充分反映自己意愿的代表直接或间接参政议政,才是有效的。其意图很明显,就是要用西方国家的所谓民主来取代民族自决权,用民族自决权取代国家主权。表面上看,它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手段,实质上则是在借此肢解他国、颠覆他国政府、侵犯他国主权。

以科索沃民族危机为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在动武前曾抛出了臭名昭著的朗布伊埃协议。它无视南联盟的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以保证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高度自治为名,提出在一定时间内允许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进行全民公决,以确定是否脱离南联盟。这一赤裸裸的强盗行为,应该说是西方国家假借民族自决权的旗子,肆意干涉他国内政,分裂多民族国家的真实嘴脸的大暴露,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的。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体会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同西方国家围绕民族自决权斗争的焦点,就是维护主权国家的完整与分裂主权国家的斗争。

三、简要结论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对民族自决权问题有一个大致的认识,简而言之,有三点,即:

1、 马克思主义关于实施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对此必须着眼于当时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背景,作全面的系统的理解和把握,要看它是否能够真正体现实施自决权主体民族的利益,绝不能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对其断章取义,肆意割裂。

2、民族自决权理论对于反对殖民主义,实现民族独立、 解放以及发展中国家作为一股强大政治势力的崛起,发挥了重大作用。时至今日,尽管殖民地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维护国家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自己确定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途径的问题,依然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新的形势下,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对于民族问题和人权问题的解决,确立稳定的国际秩序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当前, 在民族问题和人权问题领域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斗争是不容调和的,“自由选举”和“全民公决”绝对不能成为实施民族自决权与否的唯一衡量标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幌子所强调的民族自决权,实质上是唆使和纵容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借助“自由选举”、“全民公决”等表面的绝对化民主形式,公然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与民族团结,力图建立所谓的单一的民族民主国家,进而达到分化国际制衡力量,独霸世界的目的。

毫无疑问,今后围绕民族自决权问题的争论抑或斗争还会持续下去。对此,我们必须杜绝不求甚解,一叶障目,人云亦云的态度和做法,学习和运用科学的方法论,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高度来看待和把握这一问题。

收稿日期 199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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