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执政党党员的法治修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执政党论文,新时期论文,法治论文,修养论文,党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173 (2000)03—0025—05
60多年前的1939年7月,在抗日战争的烽火之中, 中国共产党的卓越领导人之一刘少奇同志曾在延安马列学院作过一场《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的著名演讲。60多年来,这篇闪烁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光辉的经典之作,教育和陶冶了一代又一代的共产党人。今天,我们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在中国共产党早已成为执政党的情况下,重读这篇光辉著作,更加感到共产党员加强修养的意义之重大。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加强法治修养乃是执政党党员进行修养的极为重要的新内容。所谓法治修养,是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无上权威,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与能力、水平的能动过程。本文试对共产党员进行法治修养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研究探讨。
一、共产党员为什么要进行法治修养
(一)贯彻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共产党员必须进行法治修养
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起,在欧洲、亚洲、拉丁美洲曾先后诞生过十几个社会主义国家。80多年来,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上,基本上都是主要依靠执政党的政策和领袖的个人威望。实践业已证明,这种治国模式弊端甚多。我国在20世纪六十、七十年代发生的十年动乱,以及九十年代初期发生的苏联解体、东欧剧变,都同这种治国模式不无关系。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认真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新中国的治国经验,及时对治国方略作了调整,由主要依靠执政党的政策,自觉地向主要依靠法律转变。1997年9 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治国方略的调整推向了一个更新更高的阶段,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新中国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江泽民总书记在这次大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1999年3 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则把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中国共产党关于治国方略的调整和转变,必然要求她的党员在观念上来一个相应的调整和转变。从自觉学习、遵守和贯彻党的政策,政策观念特别强,调整和转变到不仅政策观念强,而且法治观念强,能够自觉地学习、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求她的党员必须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执政党选择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历史的必然。执政党的党员只有顺应历史发展规律,自觉加强法治修养,才能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过程中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共产党员能否自觉加强法治修养,也是在政治上同党中央是否保持一致的重要表现。
(二)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党员必须加强法治修养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各项活动都应该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这既是宪法的要求,同时也是党章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1]在新的历史时期, 中国共产党战胜了诸多困难,排除了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创造性地加强了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了领导核心和特别能战斗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处于探索性改革的特殊时期,党内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问题。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党员漠视法律、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情况相当突出。有关调查资料表明,腐败是当今社会最严重的问题。据统计,199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已查结案件130414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2447人;在受处分的人员中,县(处)级干部4092人,地(厅)级干部327人, 省(部)级干部(不含军队)17人。典型的大案要案有: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以权谋私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索贿、受贿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董事长金德琴利用职权侵吞巨额公款案,广东省湛江市特大走私、受贿案,大庆市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2] 以及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等。严肃查处这些大案要案,充分显示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也说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相当严峻。治党,仅仅靠自律与纪律是不行的,还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治。中纪委一位领导同志分析说:现在许多掌权者搞了腐败犯了罪,往往成为纪委和法律追究不到的“黑数”,即使被发现了,七扣八扣后能作为定罪证据的也就不多了。就是判了刑,也往往以轻判、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多种手段来逃避惩罚。犯罪成本这么低,就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搞腐败。[3]这就象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子产讲的:法纪严厉如火,触者必伤,人们望而生畏,敢于玩火者少,被火烧死的人也就少;法纪宽柔如水,人们存戏弄之心,蹈水者多,陷溺而死的人也就多。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可能逍遥法外。”[4]江泽民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5]早在延安时期,董必武在《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一文中指出:“党决不包庇罪人,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党员毫不例外,而且要加重治罪,这更表示党所要求于党员的比起非党员的要严格得多。”其实,如今人民群众对于党员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并不奢望“加重”(从重)治罪,而只期望让他们像平民百姓一样违法必究,领受应得的惩处,不像前河南鹤壁市委副书记、市长、贪官朱振江说的“身上有一个光环,有一层保护。”
我们党拥有6100多万党员,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各条战线和各个行业,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整个社会的先进阶级,她的每一个成员的言行举止都对人民群众有着极大的影响。依法治国对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要求最终要通过党员的活动来落实。因而,提高共产党员的法治修养是势在必行。
(三)加强法治修养是共产党员在新时期自我修养的必然要求
1.世纪之交的形势对党员素质提出了新要求。
在世纪之交,我们面临着“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环境以及市场经济的考验。因此,在党的建设中,防止蜕化变质、扼制腐败堕落的任务非常艰巨。如果说,在战争年代党内不正之风主要表现为教条主义、脱离实际的学风问题;在建国初期,主要表现为官僚主义,脱离群众和少数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贪污浪费;而世纪之交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则突出表现为腐败堕落、严重违法乱纪甚至顶风作案。目前,腐败现象不仅在经济生活中滋生蔓延,而且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比如跑官卖官、任人唯“亲”、执法犯法、以权压法等。保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说,目前西方敌对势力正企图通过种种手段从外部威逼促变;那么,党内腐败现象则是从党内瓦解助变,其危险最大,危害最烈。因此,我们应当从跨世纪战略的高度认识反腐倡廉、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意义。要求广大党员必须适应新形势,转变旧的思想观念,加强法治修养,树立新的精神风貌。刘少奇曾指出:共产党员“由一个幼稚的革命者,变成一个成熟的、老练的,能够运用自如地掌握革命规律的革命家,要经过一个很长的革命的锻炼和修养的过程,一个长期改造的过程。”[6]只有经过这样的过程, “才能发现自己原来不正确的思想、习惯、成见,加以改正,从而提高自己的觉悟,培养革命的品质,改善革命的方法等。”[7] 革命者在革命斗争中的主观努力和修养,对于改造和提高革命者自己,是完全必需的,是决不可少的。每个共产党员“无论是参加革命不久的共产党员,或者是参加革命很久的共产党员,要变成为很好的政治上成熟的革命家,都必须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锻炼,必须在广大群众的革命斗争中,在各种艰难困苦的境遇中,去锻炼自己,总结实践的经验,加紧自己的修养,提高自己的思想能力,不要使自己失去对于新事物的知觉,这样才能使自己变成品质优良、政治坚强的革命家。”[8]所以,加强党员的法治修养, 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合格的共产党员,是新形势下摆在全党面前的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
2.共产党员加强法治修养是加强党性修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1)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础。 党的基本路线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建设的总方针。全面理解和坚决执行基本路线是每一个党员的光荣使命。党的基本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国家及其管理者要依法管理经济事务,作为公民要依法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我国的强国之路和立国之本,是坚决不能动摇的,必须长期坚持下去。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又都是以不断完善的法律保障为后盾的。并且四项基本原则还庄严地写进了我国宪法之中,在党章和宪法的指导下,中央和地方党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条规,各级人大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法规。这些条规和法规都是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制定并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和提供法律保障的。所以,共产党员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除了要把握住大方向,坚定政治信念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治修养。比如:发展是硬道理。但是,每个地区和部门的经济发展是同社会全面发展相联系的,是同可持续发展战略相联系的,也是同整个国家的发展相联系的。而有些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观,只在地区、部门乃至小团体的某些暂时利益上打转转,说是搞发展,实际上搞了环境污染、精神污染,损害了大局,有的甚至发展到违法犯罪。
所以,共产党员是否具备法治修养,直接关系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能否贯彻到底,关系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2)是纯洁党性的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武装夺取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又领导人民立法,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用法律维护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保护人民利益,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自己的党性,否则就会丧失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本色,甚至会丢掉执政地位。一些党员认为市场经济遵循求利原则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相容,这是错误的。因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实现共同富裕。这与坚持党的宗旨是一致的。有些党员指出:为人民服务要讲“义”,市场经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要讲“利”。过去我们强调“重义轻利”,现在如果片面地强调“重义轻利”,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么,如何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呢?在新形势下,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义利观呢?大量事实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人能否守住精神家园,面对利欲的诱惑,在思想上顶得住,在行动上立得住,就必须对义利问题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义利观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那些蜕化变质的共产党人大都与没有正确的义利观有关。因此,共产党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定位,应该是以社会主义义利观——以集体主义原则为核心,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又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既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普遍通行的物质利益原则、等价交换原则、自由竞争原则的正面作用,又要在行为准则上超越市场法则和个人功利的局限,做到义利统一,以义节利,以义导利,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但是,一些党员却不讲党性,把市场经济中的互利互惠,等价有偿引进党内,搞起“权钱交易”。如在司法领域中,有些党员干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任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或者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不能及时、完全得到,甚至根本不能得到执法者的救助和保护。这些事例的大量存在,极大伤害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自信心,由此产生对党的不信任,对党的宗旨的怀疑。问题虽出在个别干部身上,群众的怨气却指向共产党。长此以往,不仅会毁掉一批党员和领导干部,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更多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理想、信念的动摇,民族精神的崩溃,进而动摇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因而,努力提高共产党员的法治修养,是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保障,更是纯洁党性的保障。
二、共产党员必须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在实践中进行法治修养
(一)我国的法治之路是艰难的,共产党员必须下定决心,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而奋斗。
60多年前,刘少奇同志在向延安马列学院的学员演讲《论共产党员的修养》时,曾号召大家积极投身伟大的抗日战争实践,在实践中加强党性修养。广大共产党员经受了抗日烽火的考验,他们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团结全国人民进行了多年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战,终于赶走了日本侵略者,实现了民族的解放。今天,党中央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共产党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实现这一目标,同样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比起当年战胜日本侵略者的艰苦斗争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场革命也许更艰巨,更深刻,需要的时间更长。这场革命不可能在八年之内完成,也许需要几个八年,甚至需要几代共产党人为此而奋斗。当年的抗日战争是一场实现民族解放的革命,今天的这场革命则是一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革命。
回顾一下新中国诞生50多年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之路是极不平坦的,是非常艰难的。早在1953年年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就曾经正确的指出:“现在,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已经开始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政法工作,主要的已经不是进行象过去那样的社会改革运动,而是逐步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的法制,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同时,继续完成过去尚未完成的某些社会改革,以保障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完成,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因此,我们就应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国民的守法教育,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侦查工作和惩罚工作,……”并规定了今后政法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第一,健全人民民主的法制,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二,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加强自下而上的群众性的监督与批评;第三,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的一切合法权益是应该被尊重的”,成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政法工作人员所切实遵守的原则;第四,保护国家财产,依法严厉制裁一切贪污和盗窃分子。[9]随后不久, 依据上述报告制定的一个指导性文件——《1954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把立法工作放到首位,并规定从立法、司法、检察、公安、民政等方面来加强法制。在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 刘少奇同志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少奇同志指出:宪法“给了我们目前的奋斗以根本的法律基础”,因此,“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尤其是各级人民代表、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都负有特别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应在遵守宪法和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中国共产党还必须领导全国人民为保证宪法的完全实施而斗争,并按照宪法规定的道路来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10]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而且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批法律。毫无疑问,这是新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良好开端。然而,好景不长,随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特别是1957年开始的反右派斗争,严重干扰直至打乱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许多对民主与法制建设发表过正确主张的法学界、法律界人士被加上了“反党”的罪名,被带上了“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帽子,有的甚至被剥夺了工作的权力。许多在现代国家被视为天经地义的法治观点,却在这一时期受到了严厉批判,如“法律至上”的观点被批判为“以法抗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检察机关垂直领导、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等等,均被视为与阶级斗争和党的领导不符。[11]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林彪、“四人帮”篡夺了党和国家很大一部分权力,出现了草菅人命、横扫一切、无法无天的局面,直至砸烂公、检、法,全面否定社会主义法制,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给党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立法的速度大大加快,并且在全国各地开展了有声有色的普法活动。但是,人们也不难发现,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的情况下,执法的状况却远远不能令人满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状况严重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屡见不鲜。这是为什么呢?我们认为,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几千年来缺乏民主与法治的传统。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情况与欧美一些国家有很大不同。在欧美,不仅通过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起比较健全的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而且在有的国家,早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时期就曾实行过民主政治。例如,古希腊的雅典城邦以“公民大会”的形式使奴隶主阶级的成员参与城邦治理、监督公职人员,并以法律为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共和国、威尼斯共和国、热那亚共和国等,在封建社会即由市民大会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的市议会,并通过选举产生市政长官,市民还组成咨询机构等自治组织,辅佐市政长官行使职权及处理城市的各种事务。[12]法治国家所尊崇的是法律,而我们国家几千年来,百姓们所尊崇的是明君,是廉吏,是清官。这种传统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发展到现在,人们还往往更相信领导者的“指示”,而对法律却有许多疑虑,以致人言可以重于法律,人言可以代替法律,人言可以干扰法律。这种观念极大地影响了执法环境,以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状况屡见不鲜,不少人甚至对这种状况习以为常。
党和国家已经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道路不管有多么漫长和艰难,我们都应当咬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不放松,不实现这一目标决不罢休。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当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在实践中加强法治修养,自觉地同传统的人治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二)共产党员要以知法为荣,以“法盲”为耻,在法治实践中自觉地学习法制
共产党员进行法治修养,既要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又要在实践中自觉地学习法制,通过法制学习不断增进对法治的理解,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治修养。共产党员作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先进分子,应当以知法为荣,以“法盲”为耻,自觉地学习法制知识,扫除不知法、不懂法的“法盲”。干部党员和知识分子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中的党员,更要多学一点法律知识和法学知识;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担负主要领导工作的共产党员,还要学得更好一点,特别是在法治修养方面,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广大党员的楷模。
在学习法制方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和国家第三代领导集体为我们作出了好榜样。他们的工作十分繁忙,可以说是日理万机。可是, 他们为了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硬是挤出时间学习法制知识。 从1994年底到1999年底,在5年时间里安排了10次中央法制讲座, 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先后聆听了法学专家讲授的《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等。[13]这些讲座内容,都是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针对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确定的。每次法制讲座,中央领导同志都认真听讲,认真记录,认真讨论,并在讨论中提出许多问题同主讲人探讨。[14]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工作那么繁忙,却对学习法制知识那么重视,那么认真,那么坚持不懈,确是值得广大共产党员学习的。无论在哪个岗位上工作的共产党员,都不应当借口“工作忙”而放弃法制知识的学习。同时,每个党员都应当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法制知识学习计划,使自己由少到多,由浅入深,坚持学习,不断进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还要把法制知识的学习同现代经济、科技、管理、历史等方面知识的学习结合起来,特别是要认真、刻苦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素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和解决问题,提高辩证思维的能力,防止形而上学和片面性。这对于实现和保持全党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信念上的坚定、组织上行动上的一致,对于顺利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是十分必要的,非常有意义的。
三、坚持法治修养的“三个结合”
首先,要坚持把法治修养同党性修养结合起来。
法治修养以党性修养为基础。一个不讲党性的党员,是不可能自觉进行法治修养的。党性修养以法治修养为时代特色。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讲党性就必须讲法治修养,讲法治是新时期讲党性的必然要求。实际上,讲法治是新时期共产党员党性的重要表现。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没有自居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讲法治又是讲党性的重要内容,法治修养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把法治修养上升到党性修养的高度,把法治修养同党性修养结合起来,不仅可以使法治修养事半功倍,而且也是共产党员在新时期增强党性的重要途径。
第二,要坚持把法治修养同道德情操的修养结合起来,坚持共产党人的革命气节,自觉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而奋斗。
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始终是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两项重要任务。改造主观世界,关键是要陶冶革命的道德情操,提高精神境界,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地树立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的信念,牢固的树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意识。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些党员干部手上有了权力,经不住金钱、美色的考验,跌入违法犯罪的腐败泥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放松了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道德情操与法治观念均发生了大滑坡。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坚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名节,有着“名节重于泰山,利欲轻于鸿毛”的深厚传统。江泽民总书记曾经引用古人的话说,“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都是古人留下的很有价值的思想。文天祥的名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就是他在过珠江口外的伶仃洋时写下来的。我们共产党人更应自觉地加强个人的思想修养,加强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努力做到一身正气,严守党纪,堂堂正正,忠于法律。共产党人是立党为公的,是全心全意为民族、为国家的利益而奋斗的,绝不能为了个人那点蜗角虚名、蝇头小利而丧失党的原则,丧失做人的人格。保持革命气节,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信念,坚定地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坚定地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共产党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该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改变革命的初衷,不丧失必胜的信心,更不能违法乱纪,自我堕落。违法乱纪往往是从道德情操的堕落开始的。每一个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都应当自觉地把法治修养同道德情操的修养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灯红酒绿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锻炼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意志品质,真正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强烈的法治观念。
第三,要把法治修养同“三讲”结合起来,自觉地用整风精神克服人治观念,增强法治观念。
在全国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着重解决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是中国共产党面向新世纪为加强自身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开展“三讲”教育,就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党的建设,为党在新世纪的奋斗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和组织准备。
“三讲”教育不仅是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法治修养的重要途径。是否自觉学习法制知识,是讲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否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是讲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否奉公守法,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是讲正气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把法治修养同“三讲”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促进党员的法治修养,也有利于扩大“三讲”教育的效果。
收稿日期 2000—3—12
标签:法律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日本宪法论文; 政治论文; 宪法监督论文; 党性原则论文; 中国共产党论文; 共产党员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论文; 时政论文; 法治中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