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司法公报》述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报论文,中华论文,司法论文,民国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12)03-0247-14
司法公报是民国时期官方出版的一种司法类期刊。司法公报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司法公报包括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司法部的《司法公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部的《司法公报》、司法行政部的《司法行政公报》及司法院的《司法院公报》和《司法公报》。此外,据已查阅资料显示,汪精卫伪国民政府也发行有《司法行政公报》,孙中山在广州成立的国民军政府也曾发行过司法公报。而狭义的司法公报指的是《司法公报》,也即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部的《司法公报》和司法院的《司法公报》。此正是本文所载之内容。
对于司法公报我们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依据刊行主体,司法公报是一种官方的期刊,其创办者为民国政府的司法部,不同于当时的例如北洋法政学会的《言治》、东北法学研究所的《法律常识》、上海中国法律编辑所的《民众法律常识周刊》等民间期刊,相较之下司法公报具有官方性和权威性。
依据登载的内容,司法公报为司法类期刊,其登载之内容为与司法有关者,不同于《政府公报》、《财政部公报》等其他官方期刊,《政府公报》虽然也登载一些与司法相关的内容,但其主要还是登录民国政府的一些令文,而司法公报专门登载与司法之有关系者。
依据发行的周期,司法公报并不是固定为月刊或周刊,而是有过多次变化,创刊之初为月刊,也有过一月出两刊者,后又改为周刊、五日刊,又改回月刊等。
依报刊发行的范围,司法公报是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一般在公报的末页登有海外订购的价目。
司法公报自民国元年十月创刊伊始直到民国三十七年三月停刊,历经三十多年,共计出版一千多册,记录了民国时期的各种立法、司法状况,是我们研究民国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司法公报之创刊者秉承“文字者,精神之所寄,考其文字,即可验其精神。且精神之有不能喻诸远者,惟文字可到达之;精神之有不能传诸久者,惟文字可弥永之”的精神,以“公布司法过去之事实,藉促司法前途之进行”为宗旨,始创公报。
民国时期的司法公报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二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一 北京政府时期司法部发行之《司法公报》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创刊于民国元年十月十五日,发行至民国十七年五月,共发行250期,其中有临时增刊39期。其间大部分为月刊,也偶有稿件积压而改为月出两册者。因北京政府时期公报的编纂体例几经变化,故依其体例之变化可将此时期的公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创刊时期
民国元年(1912)十月十五日,民国北京政府司法部发行第一期《司法公报》,之后每月发行一册。公报最初为每月十五日发行。自公报第二年第九号即民国三年六月之公报起,凡为每月一期者,均为月末发行。而月出两期者,则为月中、月末各一期,每期四十页,后又多有变化。该报最初由司法部公报处编辑,该处财政独立,故公报中广告较多。至于其发行所及印刷所,则多有变化。如第一期底页所注明的发行所为司法部收发室,印刷所为法轮印字局。至第二年第七号即民国三年四月该期则注明编辑所为司法部司法公报处,发行所为司法公报处及(琉璃厂)公慎书局,印刷所为北京监狱。后来多数时期印刷所为京师第一监狱。另第一期“发刊小引”中表述司法部发行该公报之目的为记录司法独立之轨迹。①
据第一期司法公报刊登之《司法公报简章》第三条,《司法公报》内容包括以下九类:1.图画;2.命令;3.法规;4.公牍;5.判词;6.报告;7.译件;8.选论;9.杂录。但有时其中一项或若干项会有缺略。
1.图画 虽然《司法公报简章》并未特别声明,但图画常与司法内容有关。如第一期图画四幅,依次为前任司法总长伍廷芳、王宠惠以及现任司法总长许世英像并北京监狱中央事务楼。
2.命令 包括大总统令之关于司法者、司法部令(但凡行于京外各法院及其他官署者则归于公牍类之令文部分)以及其他官署命令之有关司法者。例如第一期登载命令二类,一为大总统令(31则),一为司法部令(41则)。
3.法规 各项实体法及程序法等。如第一期登录之法规有以下8种:不准除免条款;刑事诉讼律草案(关于管辖各节);民事诉讼律草案(关于管辖各节);法庭旁听暂行规则;司法部看守所暂行规则;各部官制通则;司法部官制;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4.公牍 包括以下顺次六种:呈文、咨文、令文(包括大总统令、部令、训令、指令等)、批答、公电、公函。
呈:整个民国时期历届政府所采用的最基本的上行文书。官署、人民皆可使用。
咨:用于同级、地位对等的官署之间互相行文。也用于无统属关系的级别、地位稍高的官署向级别、地位稍低的官署行文。
令:大总统令用于总统公布法律、教令(教是封建社会由王侯、长官训诲僚属的下行文种)、国际条约、任免官员等。部令用于各部任免官员、公布法规等。训令用于上级主动对下级有所指挥。指令用于上级对下级因其有所呈请而指挥。
批答:基本用途是“由各官署准驳人民之陈请”。
公电:即公务电报。
公函: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往复行文。
5.判词 择要登录。主要刊登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判厅判词。如第二期判词有以下等件:大理院判决周延训上告裴士珍挟嫌霸地一案;大理院判决黄满仓与黄凤彩争继不服上告一案;大理院判决王致祥上告郑凤彩霸款昧货一案;大理院判决吴振发贩卖烟土一案;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决王逸殴伤汪彭年一案等。
6.报告 包括统计报告、调查报告、研究报告三类。如第一期报告仅一篇,即“第八次万国监狱会报告”(后来的第二三四期皆续登之)。第三期报告还包括各直省已设拟设各级审判检察厅一览表、直隶省已设拟设各级审判检察厅一览表二项。第五号报告为“司法部发给律师证书一览表”。
7.译件 个人所翻译之外国法典等,如第一期所刊登译件为马德润所译《德国民法亲属编》。
8.选论 各期有“选论”者较少。如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选论”为中央司法会议议长王黻炜所辑“法律解释论”一篇。
9.杂录 内容不定。如第一期内容为两项,一为“王总长(王宠惠)赴参议院发表政见书”,一为“法廨旧闻录”。第四期内容为“许总长中央司法会议开会演说词”、“中央司法会议议长王黻炜君答词”、“中央司法会议会员录”三项。
(二)民国三年十月公报体例变化
第二年第七号即民国三年四月所刊行之《司法公报》“法规”一栏再次发布《司法公报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四条,《司法公报》每月发行一册,每册以六十页为度。《司法公报》编辑内容为“专以司法行政司法审判令文之有关系者”,其刊登文件种类如下:
4.公牍 凡呈文咨文批答公电公函均入此类。
6.报告 凡统计报告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均入此类。
8.司法部会议录
9.京内外现任法官一览表
10.法令附录 凡非本部主管之法令入此类。
11.杂录 凡不隶于以上各项者入此类。
自民国三年第一号(即民国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所发行之该号公报,即总第二十五号)起,根据司法部所改定颁布之《司法公报条例》,《司法公报》所刊登之内容为以下十一种:1.图画;2.任免事项;3.总务;4.民事;5.刑事;6.监狱;7.法令;8.判决;9.报告;10.统计;11.附职员表。
1.图画 仍为与司法相关者。
2.任免事项 包括大总统、司法部对司法部及司法机关人员的任命与免职等项。
3.总务 该项内容较为繁杂,可能包括各级司法官员授勋、觐见以及清理积案、请假等诸多事务以及大理院有关解释等内容。
4-5.民事、刑事 包括有关民刑事案件的总统令、部令以及对有关司法程序、法令、规则的解释等。
6.监狱 登值得特别注意者则为此次新增“监狱”一项,其中包括新监狱的设立以及有关监狱的各项事务等。
7.法令 登有关司法的各项规则,比如监狱官制、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司法收入登记法等。
8.判决 刊登大理院及京师审判厅所作重要民刑事案件判决。
10.统计 包括大理院、京师审判厅以及地方审检衙门审理民刑事案件的统计以及审检机关内部人员及事务分配等内容。
11.附职员表
(三)民国四年第一期即总第28期公报体例定型
自民国四年第一期即总第28期起,《司法公报》不再以该公报出版年份为周期称之为第某年第几号,而是改连续编号称之,如第28期本应为该报第三年第四号即民国四年一月该期,并一律改“号”为“期”,不似以前或“号”、或“期”不定。且自民国四年二月十六日起,原司法公报处被裁撤,公报由司法部参事厅兼办,财务会计等庶务则由司法部总务厅第四科办理。又自从该期起,公报体例为之大变(此后仅在十二年七月略作修正)。根据新纂例第一条,“本报性质为司法界例规之月要,亦为杂志之月刊”,因此,公报编纂内容分为例规、佥载两大纲。
1.“例规”一纲又分为十七类如下:
(1)约法 该类为有关约法及其关系法者。比如第28期该类包括《大总统选举法》及《大总统咨参政院代行立法院与清皇室商订善后办法文》二件,又如第130期之“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及“化除畛域力图统一令”二件。改为“宪法”类之后其内容如第198期之“恢复县议会办法”、“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原条例列入约法类故本件列入宪法类)”等二件。
(2)官制 登有关司法机关处务规则、法庭设置及人员配置等文件。如第28期该类有“批京师地审厅详拟分庭处务规则已酌加改正文”等若干件。
(3)官规 登有关司法官员的考试、选拔、官俸、津贴以及公务规则等文件。如第201期之“大理院修订学习书记官任用及服务规则”及“大理院废止书记官任用规则令”二件。
(4)审判 登有关各类案件通用之规则、程序等文件以及大理院对法律的解释以及有关审判之令文等。如第28期该类有“批河南高审厅核定上诉人在途日期计算办法文”、“饬各司法机关覆判从刑之失出者准为更正之判决仍准上告文”、“大理院复广西高审厅解释刑诉草案三七九条之相对人电”等十四件。
(5)民事 登大理院对民事法律的解释、民事法律的修改以及有关民事案件之事务等文件。如第28期之“批广东高审厅详请变通民事程序各节经大理院分别解释仰即遵照文”、“咨大理院本部拟就京师试办诉讼印纸请查照办理文”、“饬山东、江西高审厅变通民事执行办法文”等三件。
(6)刑事 有关刑事案件的审理、刑罚的执行、刑事法规及其修改以及大理院对有关法律、罪名的解释等文件,如第28期之“批直隶高审厅徒刑改遣包括从前犯该条各罪文”、“批江苏高审厅盗匪减等应分别办理文”、“私盐治罪法”、“暂行刑律补充条例”、“大理院覆云南高审厅解释杀人已死或将死之脱取行为罪名电”等12件,又如211期之“执行死刑应改用简单机械令”②。
(7)监狱 有关监狱设置、监狱人员配置、监犯工作、生活、教育等的各种命令等文件。如第28期之“饬各高检厅等施用戒具时务须格外审慎文”等三项,又如第77期之“增设教诲室及浴室令(指令陕西高检厅)”等件。
(8)外交 有关中外人民交涉诉讼、外国人在华诉讼事务以及有关规则、中外条约、大理院有关外国人适用法律的有关解释等。如第28期之“复福建高审厅被告未声明外国籍原判应为有效电”等二件。
(9)公式 主要是有关诉讼文书格式、用纸、颜色等的文件,如第28期之“批京师地检厅拟就各书格式应准照行文”、“批江苏高等厅上海地审厅制定声请书格式自应照准文”等二件。
(10)服制 关于司法官员服装者,如第28期之“咨复察哈尔都统审判处人员可查照法官服制令分别服用文”一件。
(11)礼仪 法庭礼仪等。
(12)公报
(13)统计报告 关于民刑诉讼统计的命令等的文件,如第38期之“核示刑事案件进行期间总分表式批”、“为杨道案拟请嗣后官犯案件仍由部分别呈报呈并批令”等二件,又如第97期之“查覆民事诉讼表并清理积案令”。
(14)会计 有关司法机关之财务等。如第28期之“批山西高审厅遵照稽核整理各规则督饬所属办理文”一件,又如第179期之“修正司法印纸规则”、“诉讼状纸规则”、“部定状纸未颁到以前诉讼书状暂照旧办理令”、“裁撤总会计处令”等四件。
(15)戒严 有关戒严之法令。如第226期之“戒严法第十四条所规定各款布告”及“京师戒严司令部第一号”二件。
(16)行政诉讼 有关平政院受理案件范围、收费标准等之文件。如第73期之“限制平政院受理诉讼范围令(训令平政院)”一件,又如第202期“平政院征收行政诉讼费用规则”、“平政院征收行政诉讼费用规则实施细则”二件。
(17)杂录 内容不定。如第38期之“本院职司各员现无冗滥呈并批令”、“请培养司法元气呈报批令”等二件,又如第179期之“核示会计师待遇各节电”,第209期“提倡服用国货令”及第226期之“故宫博物院暂行保管办法”等各件。
“例规”一纲各类中,登录文件件数最多、且最经常登录者当属审判、民事、刑事、监狱四项。
2.“佥载”一纲则分为如下三类:
(1)专件 凡任免、惩奖、特赦、减刑、复权等属之。任用、免职、奖赏、惩罚、抚恤、减刑等各项命令、惩戒决议书等。如第28期之“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戒双山县设治委员牛尔裕监犯潜逃一案决议书”、“咨内务部免试知事陶镛暂缓来京请查照文”、“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戒沘源县知事潘灏监犯越狱一案决议书”、“咨复山东巡按使福山看守所一再逃犯该地检长业经严加申斥文”、“批主事吴德耀详请辞职应照准文”等件。
(2)考镜 凡本部拟定法令之理由、法律编查会之草案意见书、本部编译处之译件以及个人对于司法之条陈论述皆属之。如第28期之“英吉利律师操业法规种种”、“关于改良埃及司法事宜埃及与法兰西议定之条例”二件,第125期之“德国对土耳其撤销领事裁判权条约”,第179期之“山东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第二期报告”,第200、201、202期续登之“苏维埃联邦刑法”,第201、202、206、209期续登之“教诲浅说”等。
(3)别录 凡本部之会议、司法界大事、本部主管各机关职员录等皆属之。如第28期之“法律编查会第一年成绩报告”、“续行审查合格补送司法讲习所人员名单”、“京外各审检衙门续报三年九月份受理案件一览表”、“覆准执行死刑人犯一览表”等四件,又如第179期之“各县九年份收结案件表福建浙江湖北”。
“佥载”一纲中之三类经常登录。其中别录一类似最为稳定。而“别录”一类最稳定登录者则为“(司法部)覆准执行死刑人犯一览表”。
另,虽然新纂例并未说明,但通常例规之前多有图画一二幅不等,偶有多者可达五六幅,如第28期图画有大总统尊容,比利时大理院全景,比利时大理院正门内实景等三幅。此外,自第28期,因稿件繁多,公报页数增至一百六十页。而自第35期(即民国四年七月十五日该期)始,又改为月出两期,以免稿件积压。此后直至民国五年六月三十日该期即第62期,基本以月中、月末每月出两期。此后又回归月出一期。
(四)民国四年十一月第45期公报体例微调
民国四年十一月,公报纂例予以改动。与前次“公报纂例”相比,此次主要有以下几处改动:
1.说明公报月出两册,每册页数为一百页,如稿件繁多得增至一百四十页。
2.首次对“图画”内容予以规定,即“以关涉司法者为限”。图画页数通常为一二页,但偶有增加。
3.将“专件”一类细分为十一目,包括考试、甄别、任用、免职、奖赏、惩罚、抚恤、特赦、减刑、复权、杂件。
4.第一次对临时增刊予以规定。即临时增刊为“考镜类中篇幅过长不克登载之件”。临时增刊之页数仍以公报页数为准,且其期数算入本报之内。
此外,因稿件浩繁,致页数常逾定额,而佥载门内考镜、别录等件仍多积压,自民国十年一月起,该年公报又改为月出两号,每月十五、月末各出该月之前后号。至民国十一年一月,因积件已陆续登清,故又回归月出一期。
(五)民国十二年七月公报体例微调
民国十二年七月,公报纂例第二次改动。本次所改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说明公报月出一册,每册页数为一百页,如稿件繁多,得增至一百二十页。
2.将“例规”一纲中的“约法”类改为“宪法”。将“例规”中之“公式”与“公报”合并为“公式公报”,而增加“官产交通”一类。所谓“官产交通”按其文字,应为关于政府资产以及通讯之类的法规等。如第234期“官产交通”一项有两件,即“修正电信条例条文”、“船舶无线电信条例”,官产交通一项,各期常有缺略、登录者较少。将原“服制”、“礼仪”合并为“服制礼仪”,而增加“律师”一项。所谓“律师”,即有关律师事务各项,如十二年七月该期即总第179期“律师”一目仅一件即“新状纸末应署撰状人姓名并盖章令”。第226期“律师”一目有二件即“修正律师暂行章程(民国十五年九月第五七二号部令公布)”及“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民国十五年九月第五七三号部令公布)”。
3.将“佥载”之“专件”中的“特赦”一目去掉,而将原“减刑”一目改为“减刑免刑”。
自本次改正之后,公报纂例再无变化。此外,公报又有三次较为重要的“特别记录”列于“例规”之前:一是自80期至89期,专门记录对德奥宣战事宜;二是自民国十四年第一期即总第201期至221期,除临时增刊以外,各期在“例规”之前又增加“特别记录”一类,其所登录者,为临时政府事宜;三是自民国十六年张作霖组成北京军政府后,自第239期始至最后一期即第250期,除特别增刊以外,公报于每期“例规之前”又增加“特别记录”一类,其所登录者为军政府事宜。
(六)有关司法公报特别增刊
民国四年七月,公报推出第一次临时增刊,作为公报第34期,其题名为“司法部三年份办事情形报告”。该年九月公报推出第二次临时增刊,作为公报第40期,其题名为“修正刑法草案签注汇辑”。至该年十一月“改正本报纂例”才首次对临时增刊予以规定,即临时增刊为“考镜类中篇幅过长不克登载之件”。各次增刊情形如下:
1.民国四年七月 公报推出第一次临时增刊,作为公报第34期,其题名为“司法部三年份办事情形报告”。
2.民国四年九月 公报推出第二次临时增刊,作为公报第40期,其题名为“修正刑法草案签注汇辑”。
3.民国四年十月 推出第三次临时增刊,题名为“三版大理院判例要旨(上册)”(内容为有关民律刑律者)。
4.民国四年十二月 推出第四次临时增刊为“三版大理院判例要旨(下册)”作为第47期(内容为有关诉讼律者)。
5.民国四年十二月 推出第五次临时增刊“破产法及强制执行律草案”作为第五十期。
6.民国五年五月三十日 (五月后号)司法部四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上)第六十期。
7.民国五年六月 司法部四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下)第六十一期。
8.民国六年二月 司法会议议决案上册附司法会议纪实第七十一期。
9.民国六年二月 司法会议议决案下册附司法会议纪实第七十二期。
10.民国六年七月 司法部五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上册第七十八期。
11.民国六年十月 司法部五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下册第八十二期。
12.民国七年十一月 司法部六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上册)第96期。
13.民国七年十二月 司法部六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下册)第98期。
14.民国八年四月 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理由书(附刑度表)第一百三期。
15.民国八年八月 司法部七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上册)第一百零八期。
16.民国八年九月 司法部七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下册)第一百一十期。
17.民国九年五月 奥国和约第一百二十期。
18.民国九年十二月 司法部八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上册)第一百二十八期。
19.民国十年三月 司法部八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下册)第一百三十四期。
20.(暂缺,待补)
21.民国十年七月 司法公报第二十一次临时增刊收回俄国法院监所记第一百四十三期。
22.民国十年八月 司法公报第二十二次临时增刊民事诉讼法草案附理由书第一百四十七期。
23.民国十年十月司法公报 第二十三次临时增刊巴敦大公国扶莱堡地方审判庭卷宗第一百五十二期。
24.(暂缺,待补)
25.民国十一年四月 第二十五次临时增刊司法部九年份办事情形报告(上册)第一百六十一期。
26.民国十一年五月 第二十六次临时增刊司法部九年份办事情形报告(下册)第一百六十三期。
27.民国十一年五月 第二十七次临时增刊刑事诉讼条例附理由书并施行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期。
28.民国十二年九月 司法公报第二十八次临时增刊司法部十年份办事情形报告(上册)一百八十一期。
29.民国十二年九月 司法公报第二十九次临时增刊司法部十年份办事情形报告(下册)一百八十二期。
30.民国十三年九月 司法公报第三十次临时增刊司法部十一年份办事情形报告(上册)第一百九十五期。
31.民国十三年九月 司法公报第三十一次临时增刊司法部十一年份办事情形报告(下册)第一百九十六期。
32.民国十四年十二月 司法公报第三十二次临时增刊司法部十二年份办事情形报告(上册)第二百一十二期。
33.民国十四年十二月 司法公报第三十三次临时增刊司法部十二年份办事情形报告(下册)第二百十三期。
34.司法公报第三十四次临时增刊 司法部十三年份办事情形报告(上册)第二百十四期。
35.司法公报第三十五次临时增刊 司法部十三年份办事情形报告(下册)第二百十五期。
36.民国十五年八月 司法公报第三十六次临时增刊考核商事公断情形报告书第二百二十四期。
37.民国十六年三月 司法公报第三十七次临时增刊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第一期)第二百三十二期。
38.民国十六年十二月 司法公报第三十八次临时增刊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二百四十二期。
39.民国十七年四月 司法公报第三十九次临时增刊司法部十四年份办事情形报告(上册)247期。
可见,临时增刊内容以司法部各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为主。而司法部各年度办事情形报告中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筹设厅庭及县司法公署事项;整饬律师证书事项;督饬诉讼事项;死刑等各类案件统计;整顿监狱事项等。从中我们可对当时各相关事务有总体的了解。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发行之司法公报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依其刊行主体和名称之不同,按时间之先后可分为司法部之《司法公报》,司法院之《司法公报》和《司法院公报》,司法行政部之《司法行政公报》,以及前述《司法行政公报》和《司法院公报》合并后之司法院《司法公报》。
(一)司法部之《司法公报》时期
民国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任命王宠惠为司法部部长。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司法公报》创刊,由司法部公报处发行。发行至民国十七年十一月,共刊行19期。
根据《司法公报》创刊号封面里幅《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章程》,公报月出两册,每半个月出一册,每册页数约五十页,如稿件繁多,得增加页数。其刊登内容包括以下四大项:
(1)命令
国民政府令(之有关司法事务者)如第一期所刊登者有特任令、简任令以及“为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决依据职权组织国民政府令行遵照由”、“改定法院名称由”等件。
司法部令 如第一期所刊登者为委任令(如“委任周贵德为本部科员此令”等)、训令(如“令各省法院饬知部长就职日期由”)、指令。
其他机关之命令关涉司法或司法行政事务者如第六期有最高法院检察处令计二件:“令各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速将积案限期清理完结,嗣后新案应随到随办,一扫从前拖延积压之痼习,并饬属一体遵照由”、“令各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为我国法院官制虽经改组职权依然独立,值此更张伊始益当奋发从公由”。
(2)公牍
司法部公牍文件 如第一期公牍包括呈7件(如“呈报国民政府司法部长就职日期由”)、电1件、公函2件、布告5件(如“国民政府司法部王部长就职日期布告”)。
其他机关公牍文件之关涉司法或司法行政事务者
(1)章制
国民政府公布者如第一期计33件,如“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及组织系统表”、“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之清党条例”等。
司法部公布者 如第二期有“诉讼状纸规则”、“司法部印纸规则”、“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三件。
法院监所单行法呈经司法部核准施行者
其他机关公布者 如第二期为“国民政府财政部印花税暂行条例”。
(2)解释法令文件
最高法院解释法令原文 如第二期之“绍兴律师公会电请解释特种刑事案件对于适用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发生疑问(附原文)”、“丹徒地审厅电请解释党员背警条例第四条规定是否包括刑律第三百八十六条及三百九十二条之罪由(附原文)”。
其他机关解释行政事件原文如司法行政部行政解释二件即“据为在国民革命军莅苏以后经北京大理院判决各案件应如何办理请鉴核示遵由”、“据江宁地方检察厅呈报汤泉乡陶庐经理许益被人杀害已经派员验明尸属延不抬埋请示办法由”及诉讼案件一件即“呈送吕明玉等强盗私盐鸦片等罪俱发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一案卷判表请鉴核备案由”。(具体哪一年的哪一期待查补)
(1)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案件
刑事诉讼案件 如第二期有刑事诉讼一件,即杨焕卿(即杨成)土豪劣绅案。第六期有刑事诉讼案三件。
其他诉讼案件
(2)报告
诉讼报告 如第十期有诉讼报告四件,其中二件为“上海地方法院首检电陈姚鹤龄案原办检察官已提起上诉并检送书判请鉴核由”、“呈报李思义告陈丙亚等略诱妇女一案兹准刑庭判决检同卷判呈请覆核示遵由”。
监狱报告 如创刊号为“江苏司法厅呈报江阴县看守所疏脱人犯暨办理情形由”、“江苏司法厅呈报盐城县监犯脱逃及拿获格毙情形请鉴核由”等四件。与北京政府时期公报中的“监狱”一项相比,南京政府时期有关监狱的报告等较少涉及监狱的建设,而更多涉及对监犯的管理。
4.别录各期有变化
(1)撰述
司法部拟定法令之理由书
司法部计划之意见书
关于法典编纂之草案或意见书
私人对于司法之条陈论说
(2)杂录
司法部会议记事录
司法界大事记
其他大事记
宣传文件之关涉司法者
(3)党务报告 如第二期《中国国民党国民政府司法部特别区分部成立宣言》。
此外司法公报又刊登图画,图画则以关涉司法者为限。如第一期所刊登图画三幅分别为总理遗像暨遗嘱、司法部王宠惠部长就职时摄影及关于司法之国民党政纲。
(二)司法院之《司法公报》时期
民国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任司法院院长王宠惠宣誓就职。民国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司法院开始办公。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司法院发行第一号《司法公报》,至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九日第一百五十六号止,周刊。
根据第一号司法院《司法公报》所刊登之《国民政府司法院司法公报规程》规定,公报由秘书处刊行,每星期六出版一册,每册约为三十页,如文件繁多,得增加页数。每册封面里刊登一幅总理遗像并附刊遗嘱。公报依次刊登内容如下(以第一号为例):
1.法规(公报规程并无以下分类,但期刊为此)
(1)国民政府公布者 第一号包括“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公文程式条例”、“修正国民政府司法院组织法”、“最高法院组织法”、“司法行政部组织法”、“惩治绑匪条例”、“调验公务员简则”等七项。
(2)司法院公布者 第一号包括“国民政府司法院处务规程”、“国民政府司法院司法公报规程”、“国民政府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服制条例”等四项。
(3)司法行政部公布者 第一号仅“修正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一项。
(1)国民政府令(期刊中为府令)府令分三种,即令、训令、指令。如第一号公报中“令”为“特任魏道明为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由”、“特任林翔为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由”等21项。“训令”仅一项即“令发关于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六条由”。“指令”有“令司法院呈报该院正副院长就职日期请鉴核备案由”等六条。
(2)司法院令(期刊中为院令)院令仍然分为令、训令、指令三种。如第一号公报中司法院令包括“派王钧善吴志廉署本院秘书由”、“任命王金轮为本院科员由”、“委任关肇淞为本院科员由”等17项。“训令”包括“令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为本院成立并启用院印日期由”等5项。“指令”包括“令司法行政部呈报启用新印章日期并将旧印章截角缴销由”等9项。
(3)司法行政部令(期刊中为部令)部令分为令、训令、指令三种。如第一号公报中“令”包括“派谢维麟、彭清鹏暂代本部简任秘书由”等156项。“训令”包括“通令各属严加注意人犯管理事项由”等29项。“指令”包括“令署安徽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余谷呈请核叙职属各法院检察处书记官林葆心等俸给开具清册祈鉴核示遵由”等26项。
(4)其他机关涉及司法之命令
3.公文 如第一号将公文分为公函、电文、布告三类。其中公函一件,为司法行政部公函“函江苏省政府为撤销戴继恩等前领律师证书原案由”。电文为司法院电四项“电知本院院长副院长就职日期由”等。布告一项为司法院布告“布告本院院长宣誓就职及本院成立日期由”。
4.诉讼案件判决书 记录民刑事案件判决书。
5.惩戒事件决定书
6.解释法令原文 如第一号公报为“最高法院法令解释”共46项。自第二号起,第一号中的“最高法院法令解释”一行字被删去,此当因法律解释权归属新成立的司法院之故。
7.杂录 第一号为“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十七年十一月份工作报告”。
又,第一号“法规”之前有图画三幅,依次为总理遗像遗嘱、国民政府司法院正副院长就职宣誓典礼、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魏部长最高法院林院长就职摄影。此后每号皆有总理遗像遗嘱,但无其他图画。
(三)司法院之《司法院公报》时期
根据民国二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司法行政部脱离司法院,并再次刊行本部公报即《司法行政公报》。故民国二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司法院也刊行第一号《司法院公报》,仍由司法院秘书处印行,至民国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司法院公报》停刊,共发行146号。
据第一号《司法院公报》中所登之《国民政府司法院公报规程》,司法院公报由司法院秘书处刊行,公报每星期六出版一册,每册约三十页,如文件繁多得增加页数。司法院公报每册均于封面里幅刊登总理遗像与遗嘱。司法院公报依次刊登如下文件(各号偶有缺略):
(1)国民政府公布者 如第一号为“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民国二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一件。
(2)司法院公布者 如第一号为“国民政府司法院公报规程(民国二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一件。
(3)其他机关公布而有关审判之上引用者
(1)国民政府令 即府令。包括三种:国民政府令、国民政府训令、国民政府指令。如第一号仅有国民政府令“国民政府司法院公报规程(民国二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一件。
(2)司法院令 即院令。包括三种:司法院院令、司法院训令、司法院指令。如第一号仅有司法院院令九件即“公布国民政府司法院公报规程由(民国二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派刘子芬暂代本院参事由”、“委任陈明为本院科员由”等。
(3)最高法院令 少见。
(4)行政法院令 少见。
(5)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令 少见。
(6)其他机关命令 而有关审判上之引用者似多为司法行政部令,包括三种:司法行政部部令、司法行政部训令、司法行政部指令。
4.裁判 各号公报又细分为判决和决定。
(1)判决 民事判决、刑事判决。
(2)决定 民事裁定、刑事裁定。
7.电文 司法院对地方法院电文请示问题以电文或代电的形式予以解答。如第32号司法院快邮代电为“电河北高等法院据代电请示大赦条例适用各疑义由(附原代电二件)”一件。
8.公函 司法部以公函形式对其他机关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如第37号有公函二件“函司法行政部准函请核覆前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判决效力由”、“函外交部准函请核覆外国教会法人资格疑义由(附原函)”。
9.附录 主要登录“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案件主文”,数量很多。有时也会附加登录其他内容,比如第十六号所附“司法院特许设立私立法政学校一览表”。
以上各项内容时有缺略。其中最稳定登录者为法规、命令、解释、判决及附录等类。又,自公报第三十号即二十一年八月六日该号始增加与“法规”、“命令”等平行的“惩戒决议书”一类,其中包括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决议书以及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决议书。
(四)司法行政部之《司法行政公报》
因笔者所见有关《司法行政公报》之资料有限,故此部分之论述仅依所见之公报展开,或有缺略及不准确者,愿留心者补正。司法行政部的《司法行政公报》又分为民国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的《司法行政公报》和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开始刊行的《司法行政公报》。
1.第一次《司法行政公报》
根据民国二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由此司法部再度脱离司法院。后司法行政部于民国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间再次刊行公报,并改名为《司法行政公报》。根据第一号公报所登录的二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公布的《司法行政公报规则》,公报月出两册,每半个月出版一册,每册页数约四十页,但稿件繁多时得增加至一百页。公报自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发行第一号起至民国二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发行第六十二号止,共发行62号。
民国二十一年发行的《司法行政公报》由司法行政部公报处刊行。第一号所登之司法行政部公报处启事中提到司法行政公报体例分为法规、命令、公文、专件、别录五门。
启事中还提到“凡关于现行法令并涉及司法行政事务各项文件及法令解释以及民刑及其他诉讼案件案情重要足资法学研究并其他资料足资司法行政事务上之取材者莫不广行搜集一一载入取材宏当选择精当足供法曹律师各法校学生并国内留心司法行政行政事务人士之参考,每月出版两册”,据此可知这一时期司法公报所登录的内容主要是现行法令、司法行政各项文件、法令解释、法院裁判及其他涉及司法行政之事务等。民国二十一年开始刊行的公报月出两册,至民国二十二年第25号似改为月出一册。根据已查阅的资料,此时期公报所刊登事项依次有:
(1)法规
国民政府公布者 如第一号的“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等四件。
行政院公布者 以关涉司法行政者为限。
司法行政部公布者 如第一号的“司法行政公报规则”。
各省法院监所单行规章呈经司法行政部核准施行者 如第二号的“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暂行办事规则”等二件。此后多期皆有该类内容的登录。
其他机关公布者 以关涉司法行政事务者为限。
(2)命令
国民政府令 包括国民政府令、国民政府训令、国民政府指令。如第一号的国民政府令包括修正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令、公布全国财政委员会组织大纲令、任免职官令等多项。第一号的国民政府训令包括抄发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仰知照并饬属知照令、侨务委员会改隶行政院仰知照令等四件。
国民政府训令包括令、训令、指令。
司法行政部令 如第一号的“公布司法公报规则令”,以及任免职员令(242件)等。
其他机关命令 以关涉司法行政事务者为限。
(3)公文包括呈、咨、训令、指令、批、电等。第一号有呈一件,即“司法行政部部长宣誓就职视事日期呈请行政院鉴核转呈备案由”。咨二件即“上海公共租界中国法院常川代表改派钱泰充任咨请外交部查照由”等。第一号又有训令九件,指令十九件,批四件,电一件。
司法行政部公文
其他机关公文 以关涉司法行政事务者为限。
(4)专件
司法院法令解释多为司法院所作解释。
最高法院民刑裁判 民刑暨其他诉讼案件但以业经判决而案情重要足资法学研究者为限如第二号有民事决定四件,刑事判决一件。以后多期皆有民事判决、民事决定、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其中几项。
诉讼监狱及其他涉及司法行政事务之各种报告第一号有“河南高院首检呈送视察鹿邑等县监所报告单由”。第二号有“视察察哈尔万全地方法院看守所”。
(5)别录 第一号有“各省律师声请登录或撤销登记一览表由”一件。第二号、第三号有“民国二十年十一月份刑事第一审案件罪名比较表(续第二号)”各一件。第五号“别录”一项内容较多,有“提议大赦案”、“提议划一刑法案”、“提议划一刑法补充案”、“民国二十年十一月份刑事第一审案件罪名比较表”等四件。
于司法行政计划之意见书
私人对于司法行政之条陈论说足资参考者
本部会议记事录
本部主管各机关表册
此外,《公报规则》第二条规定公报应于首篇敬刊总理遗像并遗嘱。自第一号之后,每号皆有之。又,《公报规则》第三条规定,司法行政公报得刊登图画,但以关涉司法者为限。但此后多册除总理遗像之外,并无其他图画。
2.第二次《司法行政公报》
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③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之后司法部再次脱离司法院而隶属行政院。因此之故,司法行政部于三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再次刊行《司法行政公报》。根据新公报第一卷第一号登录的三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的《司法行政公报规程》,司法行政部刊行《司法行政公报》的目的在于“司法行政部为发布命令及重要文件”。公报每月出版一册月底出版,每册页数不定,而取决于文稿多寡。
根据《公报规程》第四条,公报刊载文件依次如下:
甲 法规;
乙 命令;
丙 公文;
丁 特载;
戊 附录。
由于公报规程并未对以上五类再做细分,所以现在只能根据公报第一、二期目录,将其详细内容罗列于下:
(1)法规
国民政府公布者 如第一期有“非常时期公务员任用补充办法”、“修正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23条第24条条文”、“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24、36条条文”等四件。
司法行政部公布者 如第一期有“司法行政公报规程”一件。
(2)命令
国民政府令 第一期有任免令十一件。
司法行政部令第一期有公布令一件即“公布司法行政公报规程令”一件。
(3)公文 第一期有呈文、咨文、公函各一件以及司法行政部训令39件、指令9件。
(4)特载
法令解释 第一期有司法院法令解释27件。第二期的“法令解释”为司法院院字第2432号至2443号。
(5)附录 第一期有三件即“谢部长谈话一则”、“中美条约换文概要”、“中英条约全文”三件。第二期为“中美条约及互换照会”、“中英互换照会(续第一期)”二件。
又,根据以往司法部公报以及司法院公报的惯常做法,因司法行政部隶属行政院,故“法规”一类中相应应有“行政院公布者”一项,而“命令”也应有“行政院令”一项。此外,公报每册封面里幅均恭刊国父遗像并附刊遗嘱。而自第一卷第六期起,国父遗像及国父遗嘱一页于头像两边右左分别增加“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一行。
另注意,民国二十九年汪精卫伪国民政府也发行过《司法行政公报》,在此简要介绍,意在与其他公报相区别。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二十日,汪精卫在南京成立伪国民政府,汪伪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五月一日刊行《司法行政公报》,由司法行政部秘书处刊行。其体例分为法规、府令、院令、部令、公牍、附录六门,内容主要是有关司法的政府令、行政院令,司法行政部本部门的令和公文及其他文件等。此时期的公报为周刊,相较于蒋介石南京政府时期发行的公报,其页数较少,约10至20页左右,所登载之内容的范围较窄,主要是法规、令等,删减掉了法律解释、法院裁判等内容。公报每期除印有总理遗像遗嘱外,还印有汪代主席像。根据已查阅的资料,此时期公报所刊登事项依次有:
(1)国民政府令
(2)法规
(3)院令
行政院训令
行政院指令
(4)部令
司法行政部令
司法行政部训令
司法行政部指令
(5)公牍
司法行政部呈
司法行政部咨
司法行政部批
司法行政部公函
(6)附录
(五)《司法行政公报》和《司法院公报》合并后之司法院《司法公报》
民国二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再次修正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司法院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行政部再次隶属司法院。故此前司法院所发行的《司法院公报》、司法行政部刊行的《司法行政公报》遂分别停刊,并于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两公报合并改组,仍定名为《司法公报》,十一月五日(星期一)发行第一号。新的《司法公报》为五日刊,由司法院秘书处印行。至民国三十七年一月止,《司法公报》共发行821号。
第一号《司法公报》封面里幅为总理遗像遗嘱,之后为该期目录。以后各期基本如此。后来合刊之后,曾将总理遗像遗嘱与目录同列于封面里幅,目录也随之简化。
第一号《司法公报》没有公报纂例的说明。根据笔者现已查阅到的各期,合并后的新公报内容与前《司法院公报》大致相同,所增加者当为“行政诉讼判决”一类。现仅根据笔者所看到的各期公报,将其主要内容罗列于下:
国民政府公布者
(1)府令
国民政府令 常为任免令。
国民政府训令
国民政府指令
(2)院令
司法院令 常为任免令。
司法院训令
司法院指令
(3)部令
司法行政部令 常为任免令。
司法行政部训令
司法行政部指令
5.公函 如第三号的司法行政部聘函“函聘刘钟英等为本部司法官成绩审查委员会专门委员由”一件。
6.解释 司法院法律解释。
7.民刑诉讼裁决 与前《司法院公报》同。
(1)民事判决
(2)民事裁定
(3)刑事判决
(4)刑事裁定
8.行政诉讼裁判 与民刑裁判内容同,如第二号的“僧慧悟等因盐城县教育局处分寺产事件行政诉讼案(民国二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一件。
9.惩戒决议书
(1)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如第三号“卢邦燮等被付惩戒决议书”一件。
(2)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决议书 如第三号“罗致民被付惩戒决议书”一件。
10.附录 如第一号附录为“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案件主文”、“司法院发给中央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毕业生证明书清单”二件。此后附录最稳定登录者为主文。第三期号又增加“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第三届学员毕业榜示”、“各省律师声请登录或撤销登录一览表”二项。“各省律师声请登录或撤销登录一览表”一项也属“附录”中较为稳定登录者。
“法规”以上各类中以法规、命令、解释、民刑诉讼裁判、惩戒决议书、附录之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案件主文最为重要或最为稳定出现。
《司法公报》在南京刊行218号之后,自民国二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公报在重庆刊行,当期即为第219号,仍为五日刊。自二月二十日起该期起,公报改为两号合刊,该期即将222、223号合刊,但该期公报并未说明合刊事由,至民国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该期即296、297号合刊该期止,在此一年间,公报实为十日刊。民国二十八年三月,公报改为六号合刊,三月该期即为298至303号合刊。此后该年六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各刊行一次。六月该期为304号至321号合刊。九月该期为322号至339号合刊。十月该期为340号至345号合刊。十一月该期为346号至351号合刊。十二月该期为352号至357号合刊。之后民国二十九年至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公报均为每月发行一次合刊。民国三十二年至民国三十七年,公报均为每季发行一次合刊。民国三十二年三月至民国三十七年三月均为每季合刊。最后一期公报为民国三十七年三月刊行之第809号至第821号合刊。又,公报在重庆发行期间,均于封面每号之前加(渝),返京之后,又于封面号数之前加(京)。
三 司法公报之纵观
(一)司法公报变化之大略
综上所述,司法公报在其存在的三十多年的时间内不是一成不变的。
其一,主办机构。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公报创办之初刊行者为司法部公报处,民国四年二月十六日起,原司法公报处被裁撤,《司法公报》由司法部参事厅兼办,财务会计等庶务则由司法部总务厅第四科办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司法公报》创刊,由司法部公报处刊行。自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司法公报》改由新成立的司法院负责,刊行机构为秘书处,后来不论是《司法行政公报》更名而来的《司法院公报》,还是民国二十三年合并后的《司法公报》,其刊行者均为司法院秘书处。
其二,发行周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创办之初为月刊,其后有过月出两期,后又改为月出一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国十六年,司法部刊行《司法公报》,公报月出两册,每半个月出一册。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司法院发行《司法公报》,至民国二十一年第一百五十六期止为周刊,每星期六出版一册。民国二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司法院《司法公报》改名为《司法院公报》,仍为周刊,周六发行。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司法院公报》和《司法公报》合并,新的《司法公报》为五日刊。后公报开始频繁合刊,有过五日刊,有过十日刊,也有过月刊等情形。
其三,公报体例。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公报》的体例有过几次明显变化。创刊之初《司法公报》内容包括以下九类:1.图画;2.命令;3.法规;4.公牍;5.判词;6.报告;7.译件;8.选论;9.杂录。但有时其中一项或若干项会有缺略。自民国三年第一号(即民国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所发行之公报)起,根据司法部所改定颁布之《司法公报条例》,《司法公报》所刊登之内容包括以下十一种:1.图画;2.任免事项;3.总务;4.民事;5.刑事;6.监狱;7.法令;8.判决;9.报告;10.统计;11.附职员表。民国四年因刊印机构发生变化,原司法公报处被裁撤,公报由司法部参事厅兼办,故公报体例风格为之大变,其编纂内容分为例规和佥载两大纲。“例规”一纲又分为:1.约法;2.官制;3.官规;4.审判;5.民事;6.刑事;7.监狱;8.外交;9.公式;10.服制;11.礼仪;12.公报;13.统计报告;14.会计;15.戒严;16.行政诉讼;17.杂录。“佥载”一纲则分为:1.专件;2.考镜;3.别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也有过几次比较大的变化。
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十七年十一月的司法部《司法公报》刊登内容包括公文、法规、专件、别录四大项,其中公文包括命令和公牍,法规包括章制和解释法令文件,专件包括诉讼案件和报告,别录包括撰述和杂录。
民国十八年起至民国二十一年,因《司法公报》刊印机构再次发生变化,改由新设立的司法院发行,故其体例发生较大变化,内容包括:1.法规;2.命令;3.公文;4.诉讼案件判决书;5.惩戒事件决定书;6.解释法令原文;7.杂录。
民国二十一年至民国二十三年,《司法公报》改称《司法院公报》,这一阶段公报内容大体包括1.法规;2.命令;3.解释;4.裁判;5.惩戒决议书;6.电文;7.公函;8.附录。
民国二十三年至民国三十七年,《司法院公报》与《司法行政公报》合并改称《司法公报》,其内容与前《司法院公报》大致相同,所增加者当为“行政诉讼判决”一类,其主要内容大致为:1.法规;2.命令;3.批文;4.电文;5.解释;6.民刑诉讼裁决;7.行政诉讼裁判;8.惩戒决议书;9.附录。
其四,主要内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所记录的内容范围较广,包括法规、政府公文、法院判决、外国法典译文、学者论文及杂录,个别时期还登有报告、统计、职员表、服制、礼仪、会计等内容,而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其登载的内容趋于集中,仍包括法规、命令、公文、判决、杂录等部分,增加了解释、惩戒决议书、裁定和行政判决等部分,而去掉了非官方者(如论文、译件等)和与司法关系不大者(服制、礼仪、会计等)。
其五,《司法公报》中的一些细节也有过变化。首先是图画。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规定公报所登之图画为与司法有关者,一般是司法部总长的照片(如第一期的前任司法总长伍廷芳、王宠惠以及现任司法总长许世英像)、司法部办公地点照片,监狱的照片、重要人物的合影及一些记录重大司法事件的照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部的《司法公报》所登之图画则以关涉司法者为限,如第一期所刊登图画三幅分别为总理遗像暨遗嘱、司法部王宠惠部长就职时摄影及关于司法之国民党政纲。
民国十八年司法院负责刊印《司法公报》后,每期封面里刊登一幅总理遗像并附刊遗嘱,合刊之后,曾将总理遗像遗嘱与目录同列于封面里幅,后来又将“总理”改为“国父”,而据笔者现已查到的资料显示,每期《司法行政公报》都印有总理遗像及遗嘱。其次是广告,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公报》因最初财政独立,故广告较多。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广告很少。部分《司法公报》末页都印有广告价目表,依其价目表,公报中的广告多登于底页外面和正文后面,且通常底页外面的价格要高于正文后面。
(二)关于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公报》内容与南京政府时期司法公报内容之比较
1.内容相似者
总的来说,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有以下几点相似:
(1)民国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皆有“法令”或“法规”一类。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命令”一项内容与北京政府时期的“例规”之“官制”、“官规”以及“佥载”之“专件”中的部分内容相似。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解释”可散见于北京政府时期的“审判”、“民事”、“刑事”三类中。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惩戒决议书可见于北京政府时期的“专件”中(虽然当时没有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但有文官惩戒委员会)。
(5)北京政府时期的“判决”一类也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刑诉讼裁决相似。而北京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也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裁决相似。
(6)北京政府时期的“公牍”一类也包括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批、电文、公函等文件。
2.内容不同者
总的来说,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内容较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为丰富。其主要不同者有以下几点:
(1)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基本每期皆有图画。虽然图画并不重要,但是图画可吸引一般读者之注意力,且图画内容也有助于各类读者了解有关事实、司法人物等,特别是有关监狱、监犯工作、监狱展品的图片,尤有助于读者了解当时我国监狱改良之进展。
(2)自第二十八期之后的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中均有“监狱”一项,且属当时公报最经常、大量登录的项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部的《司法公报》原亦有“监狱报告”一项。《司法院公报》以及合并之后的《司法公报》取消此项。通过“监狱”一项,我们可以了解北京政府时期我国新监建设、监狱改良的各方面情形。
(3)考镜。北京政府时期的“考镜”一项内容颇丰。其中多有对外国司法制度、法律等的介绍,并国内司法事务进展之汇报。其中关于暹罗、日本等国关于废除领事裁判权之介绍更对我国具有参考价值。而这些内容则与《司法公报》的“发刊小引”所叙公报发行之目的相关。后来司法部的公报中“别录”、“特载”内容有与之近似者。
(4)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例规”之“外交”一项为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公报》所无。该项所载者,多为华洋诉讼纠纷及有关规则。这一内容即是当时司法实践的切实反映,也与公报的“发刊小引”所叙公报发行之目的相关。
(5)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佥载”之“别录”一项多有对京师及各地审结各类案件的总汇以及每年各月司法部覆准死刑人犯数量的统计。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将此取消。
(6)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有“临时增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仅民国三十二年至民国三十三年的《司法行政公报》有特刊二册。北京政府《司法公报》的“临时增刊”则系“佥载”之“考镜”一类中因篇幅过长而不克登载者。临时增刊多为司法部历年办事情形即工作汇报,从中我们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当时我国的司法状况。
(7)司法院发行的《司法院公报》以及合并后的《司法公报》均有“附录”,其主要内容为最高法院裁判案件主文。而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无“主文”一项。
如果再细作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较之司法院的公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部《司法公报》内容与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有更多相似之处。不过,大体而言,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内容还是更为丰富一些。当然内容过于丰富可能也会使得公报更像是杂志而非政府公报,不过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公报》本身定位便不限于政府公报,而同时为“杂志之月刊”。另外,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公报》因最初财政独立,故广告较多。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无论是司法部的公报还是司法院的公报均有广告,但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合并后的《司法公报》少有广告。因广告内容多为司法部、司法院出版有关法律、判例要旨、解释汇编等以及其他单位如商务印书馆出版法律书籍、法律期刊、报纸等,故通过广告我们也可从侧面了解当时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之一斑。此外,从北京政府时期的“别录”一项内容以及临时增刊中有关司法部办事情形报告各期,我们既可全面了解当时的各项司法事务,同时也可发现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状况较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为透明。
附:华北临时政府与维新政府时期公报简介
1.华北临时政府《司法公报》。自二十七年一月至二十九年三月,华北临时政府司法委员会共发行27号。月刊。线装书装订形式。登录内容为法规、命令、司法委员会会议记录、法部文件、译丛、名著、附件六类。
2.维新政府司法院秘书处刊行《司法院公报》。自二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三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共刊行62期。内容包括法规、国民政府令、司法院令、公函、附录(内容包括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主文)等。无纂例。大部分时期每月刊行二册,分别为月初和月中。
3.司法行政部秘书处刊行《司法行政公报》。自二十九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共发行110号。大部分时期为周刊。自第94号始,改为每月二期。内容包括府令、院令、部令、公牍、附录等。
4.司法行政部秘书处《司法公报》。自二十八年五月一日至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发行12号。每月一册。其中二十九年三月发行二册。内容包括命令、法规、公文、法令解释、诉讼裁判、专件、附录等六大类。
图1 司法公报发展脉络表
致谢:本文的完成,得到博士生闵冬芳、硕士生逯子新在资料收集整理上的大力协助,专此致谢。
①该发刊小引全文如下:“民国肇造,百度更新。司法独立之声,已喧腾国人之口,而强聒吾人之耳矣。然天下事,有理论上宜如此,事实上可如此,而外界环象、内界阻力,偏若挤之,使有不得骤如此者。盖层累波折,任事之所必经;困难求通,成功乃为可贵。司法独立,亦何独不然哉。是仍在当事者,实有独立之精神以贯彻之。区区文字,胥其末迹焉耳,奚足以存。虽然文字者,精神之所寄。考其文字,即可验其精神。且精神之有不能喻诸远者,惟文字可到达之;精神之有不能传诸久者,惟文字可弥永之。文字顾可忽乎哉。然则司法公报之辑,即谓于此验司法独立之精神焉亦无不可也。”
②令文如下:“执行死刑应改用简单机械令十四年九月八日训令京外各高检厅及各处第六五七号 查执行死刑原在绝其生命,要以简单迅速为宜。比来司法改良,京师及各省监所间亦改用绞机。而沿用旧法者仍居多数。既费人力,又稽时刻。致使受刑之人感受无穷痛苦,殊失刑法哀矜之旨。为此令仰各该厅处长转饬所属各监所,嗣后执行死刑应改用简单机械,以期迅速,不可再用人工,俾引颈之囚免受纠缠之苦,是为至要。此令。”
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部(司法行政部)之隶属屡经变动,包括:
1.民国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司法院设有司法行政署,掌理司法行政。同年十一月十七日司法行政署改成司法行政部,隶属于司法院。
2.民国二十一年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
3.民国二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院又隶属于司法院。
4.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再次改隶行政院。
故,司法行政部发行之《司法行政公报》是在其隶属于行政院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