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问题和对策论文_阚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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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新形式下,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依法确定合理的土地权属,成为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基于这样的背景下,文章对于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在具体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与建议,希望可以为推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

0引言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高度重视,并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进行了重大的计划部署,以此来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并且优化宅基地资源分配,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进而实现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大战略。

1莫旗地区项目概况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最东部、北与鄂伦春自治旗接壤,西、南与阿荣旗、黑龙江省甘南县为邻,东与黑龙江省讷河市、嫩江县隔江相望。位于东经124°30′北纬48°28′,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此地方地广人稀,每户宗地范围都在1000平以上,十个全覆盖,整体搬迁,精准扶贫房子比较多,交通不便,会对项目的开展、工期造成一点的影响。

  

莫旗塔温敖宝镇测区

2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2.1房地存在着分离的情况

农村房屋与宅基地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我国农村又实行“房地分离”的管理模式。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在权属上属于集体用地,农户和农村有着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同时,房屋所有权原登记部门为房产部门,宅基地审批、确权和登记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如果出现宅基地与房屋所属权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那么会导致确权工作难以更加有效地开展。

2.2“一户一宅”法律法规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因为农户界定比较模糊,“户”的弹性太大,使宅基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制度的严肃性遭遇挑战。部分村民在宅基地的确权过程中钻了法律漏洞,加剧了“一户多宅”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其他村民以及集体的合法利益,还严重影响了宅基地的使用公平性。

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出现的原因

3.1缺乏流转机制,存在着滥用的现象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不允许随意转让。当前,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相应机制尚不健全,由此便导致了农村宅基地滥用乱用的情况,尤其是大量转让给非本集体的农民甚至城市人口,宅基地也被实质性地转移。这种集体土地大量流失法不责众的局面,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给农村宅基地确权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和阻力,流转后的农房和宅基地无法确权登记,大量宅基地和农房处于难以规范和管理的境地,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3.2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首先,村委会难以正确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村干部往往不依法办事,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于不顾,甚至对相关的土地违法现象包庇纵容,直接导致村民自由建房、少批多占、一户多宅甚至占用耕地建房等一系列问题。其次,就各级主管部门而言,由于对村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监管不够严谨,同样也会导致宅基地的审批过程存在各种问题;最后,为了保证确权工作的有效性,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对于农村的违建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处罚,从而使得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现象能够避免或者减少,这样对于更好地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也有着更大的帮助作用。

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有关对策和建议

4.1注重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想要更加有效地解决现阶段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提供保障。尽快建立和完善宅基地管理的专项法律体系,同时,充分发挥莫旗地区政府新的立法权限的优势,结合莫旗地区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并细化宅基地面积标准,明确农民住宅小区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分户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标准,明确多余宅基地及宅基地转让、继承、赠予、收回、出租、抵押、退出、收储的监管措施。为发挥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要对农村宅基地的进入、退出以及收回等过程进行完善和严密的监督,以免出现农村宅基地的闲置,进而造成浪费。

4.2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改革

在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工作中,应该注重有效推进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注重改革和创新土地流转制度。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总纲,完善莫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证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切实把维护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作为一切工作的前提,勇于突破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内部流转模式,通过不断的探索来获取新的流转思路和方法,以此来顺应农村发展的新局势,对定居在城市的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模式进行探索和创新,以经济补偿的形式鼓励农村居民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

4.3完善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

规范宅基地审批及登记,坚持按规划、程序、权限依法审批,实行规划选址、开工放线、竣工验收“三到场”制度,实行建房用地“批前、批中、批后”全程监管。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村民违建、超建等情况要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采用经济处罚、限制宅基地的审批、限制建筑面积等方法对其进行处罚。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结合莫旗地区的地理位置及气候情况对宅基地进行准确测量及记录并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对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完善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制度、促进农村的土地集约化具有深远意义。莫旗地区可以建立乡镇政府干预制度,从政府的角度干预管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

参考文献

[1]范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016,(18):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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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媛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研究[D].安徽农业大学,2013.

论文作者:阚宏伟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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