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党内监督的性质及其对策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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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是一种具有高度自我指涉性的现代政党政治实践,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党行动与其目标承诺的一致性。因此,它在性质上是一种政党内部的日常组织功能,并且是通过民主化的组织机制加以实现的自我整合实践,尤其是在政党执政的条件下和外部监督力量相对弱小的状况中,党内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更为突出。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目前所面临的处境不仅是如何整肃吏治腐败恢复社会权威的问题,同时也是如何凝聚人心以确保统治合法性基础顺利转型的过程。职是之故,党内监督具有促进政治文明建设进程的战略意义。

首先,党内监督的可能性来源于党内构成中的异质性或多元性因素的存在。事实表明,所有政党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的,其阶级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它们的政治纲领是按照某种分类原则建构起来的。这意味着差异是构成价值目标发现及其实践的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差异性,价值分类或分类价值的理论依据将不复存在。因此,异质性或多元性是人类所有社会组织的原初构成状态,同时也是政党组织追求纯洁理想的逻辑起点。然而,生态多样性本来就是异质性的代名词,同自然界一样,追求政治生态的绝对纯洁或单一,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对政党组织而言,努力消除所有内部异质性或多元性的愿望,常常导致成本高昂的政治浪漫主义实践和好大喜功的虚假浮夸,其结果是,不仅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关系被削弱,甚至于连监督者本身都变得不再受到任何有效的监督。这正是党内专制产生的重要土壤。共产党的历史表明,党内专制与党内监督的弱化是相辅相成的,而其思想根源常常来自于理想的纯洁性或纯洁性的理想。这种高度的价值理性关怀与追求在产生乌托邦狂热的同时,也因其对本质主义的崇拜所产生的强烈排斥性而转化为思想清洗运动乃至肉体消灭。这虽然不是共产党的宿命,但确是需要深刻反思的历史教训。也就是说,党内监督作为一种正常组织功能,其前提是异质性或多元性因素的存在,消灭它们就等于把内部监督上升为专制,就等于消灭了监督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因为,党内构成的异质性或多元性因素,不仅是指组织成员方面的社会关系、个人背景和思想状况,更主要的是指,在党政合一的状况下,执政党事实上就成为了一个掌控几乎所有社会资源与政治资源的权力中心和庞大的科层组织体系。于是,由内部差别所导致的等级化制度及其相对稳定性的扩大,便形成了某种利害机制。这一机制的作用在客观上使个人利益的实现方式具有异质性和多样性,于是监督才成为必要的组织功能。但这同时也导致监督权力或关系的不对称,而这种不对称状况恰恰又是需要监督的重要内容。当监督的低效不能满足内部秩序需求时,更为集权式的监督体制就成为可能的选择。然而,如果没有真正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受到对等监督的问题,那么,我们就会陷入一个被动的循环:低效监督无力约束组织病变扩张从而导致自危意识增强,进而使监督成本支出与对监督必要性的认识同比增长,但成效并不直接取决于成本的多与少,最终又可能进入更加低效的状况。简而言之,当监督权实际演变成为一种特权时,监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及其内部关系就变质了。根据科林斯的冲突理论观点来看[1](p420-422),在任何社会中,可欲资源如财富、权力、声望等等都是不平等和有差异的。由于无人甘愿臣服通过强制来实现的制度性安排,因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就此而言,如果冲突采取了更加隐蔽的行动方式,那么监督的成效就更加难以评估。这表明,党内监督无论是从功能上讲还是从本质上看,其目的都是为了排除权力秩序中的紊乱,以使权力运行同其所触及的社会利益保持良性循环,而这种对权力秩序的需求恰恰就是执政党及其国家权力机关的结构性特征。所以,这种境况使得党内监督在性质上必须是始终保持民主的原则,以及根据这一原则所形成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其次,在政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过程中,集体理性并不是与之同步增长的,这导致了集体行动常常受制于个人理性的盲目支配。经验表明,组织规模的扩张必然带来职能上的专门化分工,因而领导或领袖人物就是不可或缺的。这时,领导的权力往往与组织规模成正比,领导权力的扩大常常是被领导者放弃有关权利与职能的自然结果。特别随着党国一体化权威体制及其官僚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已被人格化的官僚机构的特殊利益就开始同作为其社会基础的民众利益相分离。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来看[2],在任何集体行动中都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即只想通过集体合作获益而不愿承担合作的成本与责任。这意味着我们曾经接受的一个观点是错误的,即只要拥有共识,人们就会自然地团结起来为共识所指向的共同利益而奋斗。虽然集体是能够满足个人目标的行动结构,但追求不平等结构恰恰是个人自我实现的策略方式。所以,如何克服搭便车问题便成为了一个如何分配组织内部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性问题。因为集体合作中交换的不仅仅是利益和信任,同时也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一种来自主客体双方利益制约的社会距离或道德距离。历史生活表明,不管人们建立起何种共同生活的社会形式,人们总是处于某种距离之中,这种距离最典型地表现在人为的权力秩序之中。由于权力秩序所带来的行动距离客观上使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相分离,因而权力异化现象的产生便具有了可能性。再者,个人权利的界定不是由权利自身来说明的,而是由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权力来界定的。所以,个人权利在公共权力面前是相当弱小的,尤其是在官僚机构日益膨胀使其自身已经成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的时候,官僚机构不仅制造出针对自身的广泛社会需求,而且还潜移默化地使自身成为了一种利益目标,以致于权力异化成为所有政党组织生活中的一个普遍特征。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权力的委托关系中缺乏真实而有效的监督。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权力秩序与距离使当权者思想的可视性变得模糊或不真实,这使事前监督变得较为困难。由于人们所表达的与实际上所需要实现的常常不一致,因而如何把握思想的可视性本身又成为了一种权力类型。这种权力常常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可以说,人类的许多技术发明和制度安排都是围绕着如何解决思想的可视性而进行的,比如小至测谎器、心理辅导热线节目,大到保障传媒自由和公开审判制度、民主竞选首脑等等。这是因为思想一旦具有可视性,它也就获得了积聚和传播力量的可能与条件。这种经由思想而产生的和传递的力量,不仅是权力自身的重要基础,而且也是权力需要控制的目标。甚至可以说,任何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力量总是要通过某种思想的形式来追求权力,权力与思想的相互依赖性在当代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显得更加紧密和直接。可见,思想的可视性本身内含着监督与被监督的紧张关系。其中,如何让权力者的思想具有真实的可视性,如何让控制思想可视性的权力本身具有可视性,就成为现代政党组织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否则,权力与思想之间就会相互构成危险。古往今来,治身与治心皆不可偏废,但治心重于治身,个中原因恰如古人所云:人心惟危,道心惟微。

最后,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唯一性,以及通过政党实践来实现政治现代化的理论承诺与要求,说明了党内监督是确保其组织纲领实现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政治策略与手段。在现代社会,社会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就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它们的意志化就是权利,而保护这种权利的最高权威形态就是国家权力或政府权力。人们普遍认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依据是建立在公民权利体系及其授权基础之上的。然而,在既定的社会形态中,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往是成反比关系的。因此,当相对经济贫困成为突出社会问题时,与之相联的权利贫困必然引发出对制度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质疑;另一方面,由于相对富裕起来的人们日益要求实现更多的天赋人权愿望,因而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就会引发政治参与的诉求。众所周知,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二十余年来,中共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已由以往主要由革命意识形态的神圣性和历史功绩为主导,转向了以经济建设及其发展绩效为主导。然而,从一个总体性社会内部发动的改革,一开始还不得不依靠权力去创造市场,不得不依靠权力去对付既得利益关系。这就在客观上使“分利联盟”得以利用体制性缺陷去谋求不公平的竞争机会和利益,因而社会分化加速,相对被剥夺者甚至是绝对被剥夺者的人群数量在不断增加。这正是导致社会不满与怨恨机制形成的重要原因。鉴于这种状况,如何防止执政党体系内部出现思想危机或政治危机就成为了头等大事,其核心就是要寻求新的合法性来源以巩固经济发展的历史成效。哈贝马斯认为,“正当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3](p262)。这种正当性不仅要靠意识形态的灌输与教化,而且还要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宪政主义制度安排,以使党国的活动均纳入到现代法治的理性框架之中。然而,法治的一个可能性前提就是:民主必须成为政党获取政治权力的合法基础。民主与法治是一种现代社会信念,一种具有比较意义的社会文化价值体系,一种基于市场契约或商业文明观念的认知心理与行动模式,一种对制度理性化的权力秩序和社会运转规则的期盼与维护,而非单纯的制度框架。制度的建立与变更,不过是对新的道德共识的确认和外化。在大众政治意识淡漠而热衷于休闲娱乐文化,民主法治内在精神缺失的语境之下,只要家长制等旧习通过话语、习俗的传承依然参与着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的建构,那么,新的制度规则即使再完备,也只能徒有其外表,至多沦为少数新兴力量集团借民众之名争取自身空间的工具而已。所以,如何实现执政党党内民主化已成为推动社会民主发展的重要手段与道路。

综上所述,党内监督是一种民主政治的或政治民主化的内在属性,是实现党内民主的有效形式。在形形色色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和等级观念的滋润之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裙带关系、依附关系和生活腐化等现象日趋严重。这说明在党内对民主制度的刚性需求并未成为拉动监督关系正常化的有效力量。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党内缺乏真正的权力竞争空间。由于合法竞争性实体与关系的不足,导致民主意识缺乏正常的生长机制,尤其是自上而下的民主实现能力与水平趋于递减,造成党的意志与政策在基层被扭曲变形。在当代中国社会,“单位”是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它不仅是党国权力体系在社会空间上的延伸,而且是个人利益实现以及社会身份认同的基本伦理实体。其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就是党内关系和党群关系。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伦理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力量,因而在党内容纳理性化的制度因素就显得比较困难,“人治”遂成为民主原则之上的实际灵魂。第二,党内监督体制及相关法规体系不健全。从实际来看,在党规党法的执行方面,不仅可操作性差,而且在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方面还缺少具体的惩戒标准与实施细则,因而诸如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干部财产申报和弹劾罢免制度等等大多流于形式。这不仅导致监督意愿无法强化,而且还使监督本身演变成为一种不受关注的边缘游戏。因为,政党组织与社会基层组织的一体化,固然有其便于控制之利,但却使得个人的政治表达与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联,因而基于个人风险与成本的利益考量常常使人们放弃监督的权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第三,党内集权体制的排斥性,使得分权制衡困难重重。在一个有效运转的政党内部,实际上存在着合理的“分权”,即立法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但在我党的政治实践过程中,“三权”高度集中于各级党委和常委以及“第一把手”身上,特别是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于难以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因而监督过程呈现出虚假与软弱的特点。“十年文革”的教训可谓至今犹痛。可以这样说,排斥全面监督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政权力的获得方式与国情特征,尤其是那种基于意识形态的理想陈述与目标承诺,刻意加强了维护政治权力地位的统治阶级意识。第四,民主机制本身的内在缺陷限制了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迄今为止,所有的民主都采取了代议制民主的形式,这意味着精英主义是必须选择的实践原则。因而,在实践民主理想的过程中,就无法避免这样一种现实:民主成为了一种对精英集团权力合法性及其分赃利益合理性予以确认的组织形式和票决手段。当民主仅仅成为了一种为现行权力体制进行辩护的工具时,其内在缺陷就会被放大,就会使偷运个人专断和排斥监督的动机被冠以民主的名义而不易被察觉。尤其是在社会基层,当建立在个人关系上的忠诚成为组织活动的主要纽带时,团伙化的利益庇护就成为抗拒所有监督的盔甲。

总之,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逻辑上,我们都遇到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如何把共产党执政、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或者说,三者统一的基础与依据何在?由于已经认定了执政党权力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答案也许只能在其中寻找。但事实上对许多人而言,将公共权力私有化的巨大诱惑力恰恰又来源于此。因此,提问的内容就转化为如何防止执政党的权力可能超越法律的约束?或者说,如何保障党权与法权相互兼容?这个认识问题如果不解决,上述不良现象必会日趋严重。当然,谈论这个问题的一个默认前提是,我们假定执政党是可以也必须被监督的。这里所要进一部回答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监督。

在一个总体性社会中的执政党,比起市场化或民主化社会中的执政党具有一大优势,那就是全能性质。全能意味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对其进行内外监督,其重要原因在于整个社会财产权的单一化。反过来说,财产权的多元化才是权力被监督的真实基础。自近现代以来,民主政治不过是财产关系清晰的经济主体分享权利的制度安排,只有在产权清晰的条件下才能够导致政治民主实践和宪政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格局日益多样化。这不仅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而且也使民主政治获得了必要的基本条件。这使得党内生活乃至民间生活本身拥有了监督和制约权力的物质基础。正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建立相应的政治权力制衡及其法律监督体系。所谓制衡权力,是指在法律监督和分权制约下,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和结果达到某种平衡状态,即任何一个权力在没有得到其他权力支持的情况下,其单独的行使都难以实现权力目的。同时,任何一个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又都会对其他的权力构成牵制。因此,制衡是以分权为前提的,权力经过分解后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彼此形成一种掣肘、均衡的关系,权力集于一体是不可能形成对权力的制衡的。有了这种制衡关系,监督才拥有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权力监督又是以授权为前提的,授权并不改变权力从属的主体。但是,权力监督并不是单向的,而是主体间性的,它既是权力的所有者、委托者对权力的受托者的一种控制,又是权力体系内部相互之间的牵制。这表明,对权力的制衡,存在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控权机制。

从宏观上看,控权机制的选择是由国情条件所决定的。我国现行人大制度权力配置的机制,来源于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模式,尽管与其不尽相同。“议行合一”在理论上的依据就是主权在民原则,因而人民的代议机构必须兼具立法和执法的全部职能。传承这种政治理念和制度安排,我国人大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相互制约关系。在公共权力配置的层面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与西方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的显著区别。从微观上看,明确分权制衡的作用,对于我们在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的问题上,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选择正确的路径和办法是很有益的。西方权力制衡的模式我们虽不能照抄照搬,但它所含有的合理因素,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却是应当借鉴的。比如,我国公、检、法的制度设计,所要体现的就是既分工负责又互相制约的思想。当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有效的权力监督首要的就是法律监督。法律是社会中合理分配权力、限制权力并确保合理生活秩序的重要方式,它对于社会团结与政治生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用法律监督和制约权力,就是要通过法律对执政党及其国家权力机关设定各种制约机制,以充分体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法律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作用建立在法律至上的原则之上。法律至上意味着:对于执政党及其政府来说,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可以作为。它还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官员的行为都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一旦其逾越规范,社会的权力机制会迫使他向法律就范。从现代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党在新时期寻求执政合法性的统治方略。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政”就是“限政”,即执政党及其国家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严格限制的国家。为了保证执政党及其国家机关切实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当然还要依靠健全的政党监督体制,通过公平、有效、独立的政党监督,确保社会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表达与实现,防止国家机关逾越其法定的行动范围。中国实现法治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构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如果说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是法治存在和发展的制度要素的话,那么,以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为内核的公民意识,则是其非制度要素。正是这二者的契合,才使具有普遍理性主义的现代法治得以实现。依法治国最终建立在法治理念及其实践过程之中:首先,国家应该以全社会的公共价值为依归,国家意志要服从社会意志,维护公民的自由人权;其次,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任何权力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制约;最后,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犯罪受追究平等。法治意味着公民要守法,执政党及其国家公职人员更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只有这样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民的共同理念,依法治国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党内监督对于执政党及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党内监督的民主性质决定了它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实践策略。因为党的基层组织直接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仅使党群关系成为一种主要社会关系,而且还使党员干部直接成为基层组织中的利益分配者和协调者。事实上,民主政治最可贵之处乃在于借由参政党监督执政党以国家最高利益作为行政依皈,再借由民意来做最后之仲裁。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中,监督一般分为法律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几种。其中,前三种多表现为自体监督,而社会监督则主要由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构成。这种监督的组织形式常常表现为一种异体监督机制,即建立在监督主体与客体处于共同利益的不同实现方式之上的监督体系。作为政治组织的监督主体多由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组成,但更主要的是作为社会基层组织或科层组织中的一般群众。社会监督作为一种异体监督力量,它是执政党监督体制的基础,是反腐保廉、遏制腐败的可靠保证。它既有自身的独立性,自成体系,又渗透在党内和有关职能机构的监督之中。提高他们的监督意识,尤其是让他们借助于合法途径表达监督信息的能力尤为重要。监督客体主要是基层群众日常关注的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关键在于,我们所要实行的权力制衡机制一方面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政治文明的成功经验和有益成果,另一方面也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首先确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权力制衡理论。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的论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权力制约和监督重点的确定,包括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对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对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决定程序的监督。权力制约和监督重点的确定有利于保证制约监督的实效性;二是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主体的确认,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新闻舆论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权力制约和监督主体的多样性有利于提高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广泛性;三是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具体机制的确立,包括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最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公之于众,这对于解决党内存在的腐败问题将会带来重大的促进作用。经验表明,作为政党监督结构中的基层组织,在现有的监督体制下,它的有效性仍需通过监督的民主参与程度来实现,尤其是要运用以下几种基本策略:

群众策略。事实证明,群众监督是一种最直接、最深入和最朴实的监督。领导干部的工作是否有效率,领导干部是否称职,是否廉洁,是否值得拥戴,最有发言权的是群众。所以,要使其产生威力,就必须组织起来,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从而给腐败现象以强有力的制约。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是当今人民群众最痛恨的丑恶现象,群众具有反腐败的强烈要求和热情,同时对腐败也最具监督能力。充分激发和利用群众的监督热情和力量,是抑制贪污腐败的重要依靠。现在要重点抓好建立健全和完善群众举报的体系和网络,比如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举报中心等要定期公诸社会,使群众有渠道举报,便于举报,更重要的是要使他们安全地举报。对群众的举报应及时处理查办;举报准确的要给予奖励;按照举报线索挖出大案要案的,要给举报者以重奖;对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要给予保护,使群众举报真正成为反贪污反腐败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加强人民群众监督,一定要有具体的监督法律来保证,应抓紧制定可操作的《人民群众监督法》。有了人民群众监督法,一是人民群众可以依一定的监督法律理直气壮地进行监督;二是当人民群众的监督受到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可以用监督法来保护自己;三是根据监督法对检举有功者给予奖励,可以大大提高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四是可以出现一个人民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对滥用权力者和腐败者给以群众威慑力。

舆论策略。舆论监督具有其他监督形式无法代替的特殊作用,特别是具有独立性的舆论机构更是贪官污吏的天敌。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对滥用权力者和腐败者揭露和曝光,将其错误和罪恶公布于众,产生全民公审的威力。马克思称新闻舆论监督为“第三种权力”,可见其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新闻舆论具有引导公众性、传播时效性强和社会震慑撼力强等突出优势,因而它在监督制约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功能。显然,舆论批评对被监督者具有双重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另外,舆论载体还可以根据采访、调查和群众反映的材料向监督机构提供信息,利用舆论的力量为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为查处案件创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界的舆论监督功能日益增强,公开性与透明度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已成为制约权力腐败的生力军。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传播媒体更加现代化,舆论工具在促进廉政建设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被全社会所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制约权力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因此,很有必要尽快出台《新闻监督法》,依法保障新闻舆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新闻报道做到以内容真实准确为宗旨,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促进廉政建设为目的,正确有效地发挥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作用。

党派策略。政党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各民主党派代表不同利益的群体,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因此,要强化民主党派监督的实施权力,在监督对象、内容、范围、途径、权力、程序上要以法律形式赋予民主党派以监督的权力,使他们大胆监督。党派监督,包括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及广大人民群众依据宪法赋予的广泛的政治权利对任何层次的权力进行直接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的权利,有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书面控告和口头控告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这些广泛的民主权利通过民主党派的议政活动可以转化为对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的多样化形式和渠道,以防患于未然。党派监督权利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国家权力的运行大量地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在这种管理活动中体现的权力,直接渗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而对此进行监督本身就是积极参政的有为表现。因此,应强化党派监督的实施权力,尤其是要让党派监督具备可操作的监督途径、权力和程序。同时,还要加强党派监督主体的自身建设,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精英,着力解决年龄与知识老化和后继乏人问题。

重点策略。日常生活是一种重复性社会交往结构。其中,在衣食住行、饮食男女、休闲娱乐、交友圈子等等活动中,不仅能反映出一个人在业余生活中的品行或操守,而且还能暴露其可疑之处。新加坡在反贪污立法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财产”概念的定义比较宽泛,该法规定:“财产”指的是钱和其它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运动中的物品和其他无形资产及精神财富。“报酬”则包括:金钱或任何礼物、贷款、酬金、奖金、佣金、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财产的利息;任何职位、就业或合同;任何贷款、债务或其他无论什么义务,不论全部还是部分地支付、免除、解除或清偿;任何服务、恩惠或其他无论什么种类的利益,包括庇护不受惩罚,等等。由此可见,这使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及其政府能够让人民更加具体地认清公共利益与私人合理利益的界限。相比之下,我们还尚未建立起完整而科学的个人收入与财产监督机制,在对腐败行为的查证、认定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缺乏“已知收入来源是衡量财产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这一规定。另外,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督已势在必行。在抓好日常监督的前提下,突出监督重点,加强重要时期、重要地点、重点人物的监督。所谓重点时期,就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面临职务升迁、岗位变动、离退休之际,单位机构、人事调整、重大工程和项目审批或上马,家庭婚丧嫁娶、搬迁、生病住院及重大节日等。所谓重要地点,就是指宾馆、饭店、美容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场所及领导干部自家住宅。所谓重点人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把手及掌管人财物、拥有一定实权的副职和中层干部,这些人容易成为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对象;二是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思想上、作风上已开始出现可疑现象的干部。总之,这四项策略既是以往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当前应当深入贯彻实施的方法,它不仅可以推动党内民主建设,而且也是建设我国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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