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_国有经济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中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_国有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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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国企改革和发展步入攻坚阶段与关键时期,怎样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们认为当前亟须明确两个问题。

进是抓大,退不完全是放小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一项重要内容。国有经济如何“有进有退”?当前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进是抓大,退是放小。这样理解是否准确,确实存在疑点。比如,全会决定提出“要放开搞活中小企业”,难道退就不能是“放中”吗?看来这个问题并不简单。

准确理解国有经济进退,需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国有经济如何进;二是国有企业什么是大、什么是小。国有经济占主导,主要是体现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只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其他则能退就退。明白了国有经济的进与退,区分了国有企业的大与小,进退的关系就不言自明了。

国有经济如何进?实际上就是要回答,国有经济究竟要进入哪些领域,同时又以何种方式予以控制。对于前者,中央提出了一个原则,即国有经济要进入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由于重要产业的企业数量众多,情况又千差万别,因而国有经济进入的方式必须合理选择。比如,军工企业和造币企业,涉及国家安全,所以必须由国有经济绝对控制。尽管在发达国家,军工产品主要是民企生产政府订购,但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如果也由民间投资经营,不仅不能贯彻国家战略,而且军品和军事技术扩散还将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又如,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一些赢利情况较好,已达到有效产业组织规模的骨干企业,可以国有国营,但必须明确不能再由政府包起来,而是让企业在市场中发展壮大。除去这部分国有国营的大企业,基础和支柱产业中的亏损企业,或者是有赢利但产出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由国家控股经营之外,就意味着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国家控股经营这类亏损企业,不仅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还有利于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虽然企业暂时亏损,但企业市场占有率较高,扭亏为盈的潜力仍很大,因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是有可能的;公益性企业社会效益虽大,而自身效益却相对偏低,收益常常不足以弥补企业生产成本,所以应由国家来办,但也要创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对风险大、投资多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家应重点投入,给予财政支持,通过投资引导和行业政策来推动其发展。

如何区分企业大小?关键是界定衡量企业大小的标准。尽管传统的按资产规模、职工人数和行政级别划分大小的方法,或多或少能找到一些依据,但必须明确,中央所说的“大”和“小”是有特定含义的,既不是指资产规模的大小,也不是指职工人数的多少,更不是指企业行政级别的高低,而是特指企业对国家的重要程度。国民经济中的产业有重要产业和一般产业之分,重要产业中又有重要企业和一般企业之分。显然,依照重要程度标准,重要产业中的重要企业即为“大”,其余的则为“中”或“小”。

明确了上述两个问题,不难发现:公益性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而该产业中的所有企业,不分规模大小、人员多少,都很重要,所以这些企业是“大”企业,因而国有经济进入这些领域,就应该是抓大;基础性产业和支柱性产业中赢利较好,已达到有效产业组织规模的重要骨干企业,采取国有国营。显然国有经济的进入,指的也是抓大;同样道理,国有经济要控制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进也是要抓大。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国有经济的进,就是抓大。那么,“退”是否就是放小呢?国有经济为提高控制力,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集中,必然要收缩战线,将部分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根据重要程度标准,一般产业中的企业,不论资产规模大小,人数多少,都是“小企业”,显然,国有经济这时的“退”,就是“放小”。但在一部分重要领域,比如基础性产业和支柱性产业中,除去那些国有国营的大企业,还有一些亏损的或虽有赢利但产出规模略小的中型、小型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可以控股经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因此国有经济的退,就不仅是“放小”,也包括“放中”。公益性产业中的所有企业,都是大企业,应该由国家来办,但并不排除非国有经济部门在有力承担并且保证效果的前提下进入。如果条件成熟,国家也不必非得垄断这些领域,一些地区民营经济介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践,就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国有经济的退,既不是“放小”,也不是“放中”,而是“放大”。因此,我们认为,国有经济的进是抓大,退却不完全是放小。

债转股是改革,股转债也是改革

为减轻国有企业债务负担,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结合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这样做,如果严格遵守产品有销路、工艺装备先进、经营管理水平高、改革措施有力、方案符合要求等条件,确实可以收到银企双赢的效果,既能够盘活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又可以减轻自身债务负担,推进改革步伐。然而,受银行承受能力制约,债转股金额是有限的。国家已明确规定,只有512 家重点企业中因扩建、改建负债过多,或1995年以前,主要靠银行贷款建成而负债过多的工业企业,才能实施债转股。那么,对众多中小企业来说,改革是否也要等着债转股呢?

其实,债务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远远小于大型企业,债务包袱并不是中小企业改革的主要矛盾。1994年以来,许多改制后的中小企业,之所以效益不佳,动力不足,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即使债权转了股权,最终也无法走出困境,结果只能是把包袱丢给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此,中小企业改革,不应该也不必要急于搞债转股。

那么,中小企业又当如何改革呢?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对改制后的中小企业进行规范。而规范的主要措施,恰恰是对中小企业施行股转债,也就是把国家持有的国有中小企业股份,借给职工,形成职工对国家的负债。在前一阶段改制中,企业资产政府要么不愿卖,要么卖不出;职工不是不愿买,就是买不起,而多数时候往往是买不起。绝大多数企业在改制后,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占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许多股份公司中,国有股比例高达80%,甚至90%以上。这样,政府作为唯一的或最大的股东,就理所当然要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与日常监督,因而企业难以摆脱政府干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股转债后,政府就不再是企业的股东而成为职工的债权人。作为债权人,政府只有到期收回本利的权利,而无权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股改债后即使政府仍持有一定股份,但政府作为股东之一,也只能按企业章程派出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力和享有股权收益。受其他股东制约,政府无法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任意干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也就能真正代表所有者,行使重大经营决策权,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监督,从而有助于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通过股权转债权,可以推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将只承担所持股份的那部分资产的经营风险,有效实现企业经营风险的社会化。政府从企业事务中摆脱出来,还有利于集中精力,行使自己应当履行的责任,做到对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为所有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施股转债,还能够加强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有助于企业塑造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此外,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股转债,能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原则,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实现战略性调整。因为我国的国有经济分布过广,国有企业几乎遍布所有领域、所有行业和所有地区,这种过分分散的布局,使国有资本在国有经济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投入不足,严重影响了重要领域内骨干企业的竞争力。而通过对中小企业股转债,国家可以集中财力,重点进入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配置在这些行业和领域,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债转股是改革,对中小企业来说,股转债同样也是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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