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与因果排他性问题——论对金在权“因果排他性论证”的消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果论文,排他性论文,因果关系论文,性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11)06-0019-07
在当代心灵哲学中,心理因果性问题是一个核心论题,也是各方展开激烈论战的关键点,最具影响的两派是非还原和还原的物理主义。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者一直捍卫着心理属性的因果效用,他们坚信虽然心理属性依随于物理属性,但是它的因果效用并不会因此而消解,然而,这一立场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是还原的物理主义者提出的因果排他性问题(the causal exclusion problem),其中以金在权(J.Kim)的论证最具影响力。
1 金在权的因果排他性论证
金在权在Physicalism or Something Near Enough(2005年)中详细构造了因果排他性论证(Causal exclusion argument),他认为排他性问题源于五个基本哲学预设所产生的矛盾。
(1)依随性(supervenience):如果一个系统s在t时例示了一种心理属性M,那么必定存在一种物理属性P,s在t时例示了P,并且在任何时刻例示了P的任何事物都一定同时也例示了M[1]33。
(2)不可还原性(irreducibility):心理属性不能还原为,也不能同一于物理属性[1]34。
(3)因果有效性:心理属性是因果有效的——也就是说,它们的例示能够引起其他的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的例示[1]35。
(4)物理的因果闭合原则(The causal closure of the physical,简称CCP):对于任意一个物理事件P,如果在时间t存在一个原因,那么在t时P有一个物理原因[1]43。
(5)因果的排他性原则(The causal exclusion principle,简称CEP):不存在一个事件,在某个时间存在一个以上充分的原因——除非它真正属于因果的超决定论(causal overdetermination)的案例[1]42。
由于心理属性的因果有效性可区分为两种形式:心理—到—心理的因果关系,心理—到—物理的因果关系,因此论证分为两步:第一步论证心理—到—心理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包含了心理—到—物理的因果关系;第二步论证上述五个哲学命题会使得心理—到—物理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步骤一:假设一种心理属性M的例示引起了另一种心理属性M*的例示,依据(1),必然存在一个物理属性P*作为M*的依随基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有两个因素引起了M*的例示,一个是心理属性M,M的例示作为原因引起了M*的例示,另一个是M*所依随的物理属性P*,每次P*的例示都会引起M*的例示,如图1.1所示。需要澄清的是,虽然M与M*之间的关系是因果的,而P*与M*之间却并非因果关系①,因此M和P*并不会受到因果排他性原则的限制,但是依据“爱德华格言”(Edwards's dictum)——垂直方向的决定排除水平方向的决定,M与P*之间依然是排他的。为了消除M与P*之间的张力,金在权建议了一种折中的方式:M通过引起P*而最终引起M*,如图1.2所示。因此心理—到—心理的因果关系包含了心理—到—物理的因果关系。
图1.1
图1.2
图1.3
步骤二:更为复杂的是,根据(1),也必然存在一个物理属性P作为M的依随基础,P的例示对于M的例示在法则学上是充分的,而M的例示对于P*的例示也是充分的,因此P的例示对于P*的例示是充分的。根据(2),M不能还原也不能等同于P,因此,M和P都是P*的充分原因,如图1.3所示。根据(5),这种情况只存在两种可能的结果,一种是这属于因果的超决定论的案例,另一种就是作为P*的原因,M和P只能二择一。大多数学者都不会认为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只能在M和P之间选择一个作为P*的原因,现在的问题是究竟应该选哪一个呢?(4)告诉我们P*必定存在一个物理原因P,因此M被P排除了,这与(3)是矛盾的,因此,上述的五个哲学命题不可能同时成立。这一论证旨在表明在因果关系上,心理属性是无法与它所依随的物理基础竞争的。
2 消解因果排他性论证的可能途径
如果金在权的论证过程本身没有问题的话,那么要想消解这一论证,最常见的做法便是考察此论证的基本预设是否成立。然而,仍然有部分学者另觅他径,影响力较大的便是塞尔(J.Searle)的观点。
塞尔并不从这几个基本命题本身出发,而试图从它们的根源上来寻找问题所在。“问题并不涉及我们对事实的了解,而是涉及我们继承下来的、用于描述事实的那套范畴”[3]66,这套范畴就是笛卡尔所开创的一个哲学传统——“概念二元论”(conceptual dualism)。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虽然早已破产,但是我们仍然从这一传统中继承了一组词汇,伴随着这组词汇的是一套范畴,我们便被历史地限定在其中思考哲学问题,这便形成了概念二元论,比如总是认为“物的”与“心的”对立,“身”与“心”对立,“物质”与“精神”对立,这些对立导致人们在概念上就认为同一现象不可能同时满足两个术语,如果是心的,就不能是物的;如果是物质的,就不可能是精神的。而一旦抛开这种区分,那么以上五个命题的矛盾自然被消解了。
在排他性论证所预设的几个基本命题当中,对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者而言,(2)和(3)是他们最根本的立场,(1)即强依随性也已被目前大多数心灵哲学家所接受,因此(4)和(5),即因果闭合原则和排他性原则便成为了消解这一论证的突破点。
实际上,假定CCP和CEP都是成立的,那么排他性论证所排除的并不仅仅是心理属性的因果效用,还包括所有宏观属性所具有的因果效用,甚至宏观世界的所有的解释行为都会因此而不能成立。
首先,需要对CCP和CEP做出语义学上的分析,在CCP和CEP的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充分的”(sufficient)和“物理的”。在对CCP的表述中“充分的”经常和“完全的”(complete)没有区分地互相混用,C对于E来说是因果充分或因果完全指的是C足以保证E的发生,而不需要其它的补充条件,每次只要C发生,E必然发生。其实,“不需要其它的补充条件”是一种非常严格的限定,所要求的实际上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定律,而非包涵余者皆同从句的定律。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原因”才能满足如此严格的要求呢?这就涉及到另一个关键词“物理的”,因为CCP中已经断定物理原因能够是因果充分的,现在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样的物理原因才是因果充分的呢,或者说什么才是它所指的“物理的”?在心理因果性问题的讨论中,大多数对心理因果性持否定态度的学者都认为神经生理学层次的事件毫无疑问是因果充分的,在他们看来,心理层次的原因无法与之竞争。但即使是神经生理学层次的事件实际上也不能满足因果充分的严格条件,因为这一层次的定律往往包涵了余者皆同从句,这是由于在更低层次,如分子层次甚至量子层次中的某些因素会干扰神经生理学层次的过程,因此神经生理学层次的定律必须排除这一干扰。那么究竟哪一层次的活动有可能满足这一严格要求呢?或许我们能够从多元主义世界观中得到启示。在多元主义者看来,我们的世界是由多个层次组成的,层数不是无限的,存在着一个最基本的层次,所有其它层次的属性最终都将依赖于这个基本层次的活动,而这个层次的属性只会受到它的内部,也就是该层次组成成分的相互影响,而不会受到其它层次的干扰。因此真正能够满足因果充分的严格条件的只有这个最基本的层次,通常认为它是基本粒子层,所以只有基本粒子层的活动才能符合CCP中所提出的要求。
从以上的分析可看出,任何一个因果充分的物理原因只能存在于基本粒子层。因此,排他性难题并不仅仅是心理因果性要面对的问题,而是除了基本粒子层之外,所有层次都要面对的问题。如果排他性论证能够说明心理属性的因果作用不成立,那么同样也能够说明所有宏观属性的因果作用不成立。只要将部分前提稍作修改,具体推理过程与心理因果性完全一致:
(1)依随性:如果一个系统s在t时例示了一种宏观属性M,那么必定存在一个微观的物理属性P,s在t时例示了P,并且在任何时刻例示了P的任何事物都一定同时也例示了M。
(2)不可还原性:宏观属性不能还原为,也不能同一于微观物理属性。
(3)CCP:对于任意一个物理事件P,如果在时间t存在一个原因,那么在t时必然存在对P因果充分的微观物理的原因F。
(4)CEP:不存在一个事件,在某个时间存在一个以上充分的原因——除非它真正属于因果超决定论的案例。
(5)宏观属性与微观物理属性的因果作用并不属于超决定论的案例。
∴(6)所有宏观属性都不可能具有因果效用。(具体论证略)
因此,如果CCP和CEP能够成立的话,那么需要付出的代价是非常巨大的,失去因果效用的不仅仅是心理属性或者其它特殊学科中的属性,如经济学、社会学等,甚至还包括除基本粒子层之外的其它物理属性,物理学教科书上所描述的大多数属性可能都会因此而失去了因果效用。更让人不可接受的是,如果按照通常的理解,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为解释成立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很多日常生活中的解释行为和大多数的科学解释都根本不是真正的解释。既然如此,下一步的工作在于深入探讨CCP和CEP,找出症结所在。
3 物理世界的自足性与闭合性
在各种文献中,对因果闭合原则的表述显得非常混乱,至少存在以下七种不同形式的表述:
(1A)所有的物理结果都有充分的物理原因;
(1B)所有的物理结果都有完全的物理原因;
(1C)每一个物理结果都有一个完全揭示的、纯物理的因果历史;
(1D)每一个物理结果都有机会仅仅由物理事件完全决定;
(1E)没有物理结果存在非物理的原因;
(1F)每一个有原因的物理事件,都有一个充分的物理原因;
(1G)在任何时刻,任何有原因的物理事件,都有一个充分的物理原因[5]572。
以上的各种表述之间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如1A—1E的表述预设了因果律,即每一个事件都存在原因,而1F和1G则没有预设因果律,目的在于允许没有原因的物理事件的存在,例如把“大爆炸”作为第一因;1G相比于其他表述则加入了时间因素的考虑,金在权的表达就属于这一种。除了以上这些表述,还存在很多其他形式的表述,如有的用概率的形式表述,以便于与非决定论相协调。不过这些都是细节问题,从基本含义上来说,与其他表述区别较大的是1E,它所表达的意思显然更强,我们可以通过将它与1G对比,来分析其中的差异:1G,即CCP所强调的是物理世界的自足性②;1E强调的是物理世界的闭合性——物理世界是一个因果闭合的系统,任何非物理的东西都不能介入其中作为一个原因,以下简称这一观点为CCP*。相比之下CCP是一种较弱的版本,虽然每一个物理事件都存在一个因果充分的物理原因,但是它并没有否认非物理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而CCP*则是一种较强的版本,它把所有非物理的东西都排除在物理的因果关系之外,这一规定对于心理因果性的驳斥力非常强,它无需借助于CEP或者强依随性便能达到对心理因果性的反驳。
随着近代科学的发展,CCP中所描述的物理世界的自足性特征可能是每一位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所持有的最基本信念,海尔(J.Heil)曾经指出:“现代科学的前提是假定了物质世界是一个因果闭合系统”[6]30。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假定任何一个物理事件都存在一个充分的物理原因,那么科学便是不可能的。但是不知从何时开始,一些学者对于CCP的表述逐渐从自足性过渡为闭合性,如金在权对CCP的闭合性特征有过一段完整的描述,他说:“如果你随便挑选一个物理事件并且追溯它的因果前件或后件(ancestry or posterity),你会发现它们绝对不会超出物理的范围。也就是说,没有因果链会跨越物理与非物理之间的界线。”[7]40换句话说,不存在一个物理事件,它具有非物理的原因。闭合性所强调的特征与自足性所强调的有质的区别,比如,如果一个物理事件存在着物理原因,但是仍然有一个非物理原因能够解释这个事件的发生,例如幽灵或者天使的介入,这一情形与物理世界的自足性是不矛盾的,因为自足性既没有排除超决定论的可能性,也没有排除非物理原因存在的可能性,但是这一情形是闭合性原则所不容的。
CCP*经常被唯物主义者用来反驳非物质性存在,如灵魂、幽灵、上帝等,也被用来反驳心理属性的存在。如果这条原则是正确的,它确实是一条强有力的论据,无需借助其他论证便能够将一切非唯物主义的理论驳倒。然而对于这一原则很多人都持怀疑态度,沃奇特(D.von Wachter)曾总结了经常被用来支撑CCP*的两条论据:第一,CCP*是一条科学原则或者说是科学的合理性原则。然而问题在于科学所研究的对象通常不是单个事件,而是普遍性的问题,因此是否曾经有一个非物理原因引起了物理事件的发生对于科学研究来说是一个无关的问题,科学所需要的假定是在进行相关试验的过程中没有非物理对象的介入。“上帝曾经移动过一块石头或者灵魂引起了人类大脑中的一些事件并不会阻碍发现有关石头的定律和基本粒子的发现。”[8]116第二,自然科学的成功支持了CCP*的成立。毫无疑问,到目前为止科学家已经为很多物理事件找到了物理学解释,并且很多曾被认为是CCP*的反例,即用非物理原因的解释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这些事件仍然存在其物理原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仍然有大量事件是无法找到其物理学原因的,这些事件的数量可能比那些已经找到原因的事件的数量要多得多。当然,也有学者指出从科学的诸多成功案例能够归纳出CCP以及CCP*是成立的,但实际上这种推理根本不是一个合理的归纳推理。归纳推理中经常用到的一个例子就是:我们在各种各样的环境下观察了大量的渡鸦,发现这些渡鸦全部都是黑色的,因此在这个观察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渡鸦都是黑色的。而从“我常常见到黑色的渡鸦”推论出“所有的渡鸦都是黑色的”却不是一个合理的归纳推理。从科学的成功到CCP*成立的推理也是类似的情况,不可能从科学家常常能够消解某些用来解释物理事件的非物理原因,而推论出CCP*成立。除非科学家对大多数领域中的现象都能够找到物理学解释,才能归纳出在所有的领域都是如此,CCP*才有可能成立。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目前还有许多领域是科学无法涉足的,因此没有理由认为CCP*是从科学的成功案例中归纳而来的。
当然,除了以上两条论据,还有可能存在其他论据支持CCP*。例如,从CCP和CEP,依据与排他性论证类似的推理方法,可以轻易地推论出CCP*。问题仍然回到了CCP和CEP的合理性问题,在第二部分通过对CCP的语义学分析已经揭示出,能够满足CCP要求的只能是微观物理层的活动,学界通常认为是基本粒子层,虽然条件苛刻,但是CCP终归是能够成立的。如此看来,解决排他性问题的关键在于CEP。
4 因果关系与排他性原则
任何情况下谈到CEP实际上首先必须排除因果的超决定论的可能性,超决定论指的是一个结果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充分并且完全不同的原因。标准的超决定论案例是:从两支手枪中各发出了一颗子弹,这两颗子弹在同一时间射中了一个人的心脏,结果这个人死了。两次枪击中的任何一次对于这个人的死亡都是充分的,并且两次枪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件,因此这种情况就属于超决定论。那么心理因果性问题是否属于类似的情况呢?正如前面的分析,心理属性M的例示和它所依随的物理属性P的例示对于P*的例示都是充分的,并且M不同于P,这么看来心理因果性问题和上例十分相似,但是大多数学者都不认为心理因果性问题属于超决定论,因为标准的超决定论案例中两个原因有独自的因果机制,它们的因果链没有任何重合,而心理因果性问题就不一样,M和P与P*之间的因果链无法分开,因为M总是依随于P。并且金在权还指出:“令人难以接受的后果是每一个心理因果性的案例都是超决定论的”,之所以会“令人难以接受”是因为超决定论应该仅仅是一种巧合,是极少发生的事情,但是如果M和P都能成为P*的原因的话,那么所有涉及心理因果性问题的案例都将是超决定论的,这显然不是一种巧合。
超决定论和CEP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既然心理因果性问题不属于超决定论范畴,那么就一定遵循CEP。很可能马上有人会想到一些反例,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碰到的事物经常存在着多个原因,例如在结冰的公路上发生的一起车祸,我们能够列出一大堆引起这起车祸的原因,例如刹车故障,路滑,司机的经验不足等等,这些原因看起来在对这个事故的解释中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原因”源于各种各样认识论上的和实用主义的理由,更重要的是,这些“原因”中大多数都是非充分的,因为如果单靠它们而没有其他补充条件的话,事故是不会发生的,例如路滑就不足以引起事故的发生。金在权对于这一问题做过专门的论证,他认为所有这些所谓的“反例”实际上都包含了非充分的原因,这里也反映出金在权强调了因果关系当中原因对结果发生的充分性。
在讨论排他性问题时,不论是CCP还是CEP,都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因果概念,但是大多数论者在这个时候对于因果概念的使用似乎都比较随意,依靠的是自己的直觉,而几乎不会去考察这些概念背后有何因果理论的支撑,这些理论能否成立等问题。从他们对CEP的各种不同表述就可以看出这一点,比较典型的如塞尔的表述是:
(2A)如果一个事件存在充分的物理原因,那么这个事件不可能有其他类型的原因[9]207。
亚布罗(S.Yablo)则认为:
(2B)如果事件x对于事件y是因果充分的,那么不可能存在一个不同于x的事件x*与y因果相关[10]274。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再次写上金在权的表述:
(2C)任何一个事件都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存在一个以上充分的原因——除非它属于因果的超决定论的案例[1]42。
这些表述的差异较大,主要集中在因果概念上,如“原因”、“因果相关”、“充分的原因”等,而在相关的论证中一般都不会过多地解释这些词项的真正涵义及区别,这种依靠直觉使用概念是成问题的,因为直觉往往不可靠。
既然CEP的问题有可能是出在因果概念上,有必要深入考察持CEP观点的哲学家的因果观念。以金在权为例,在他看来,因果关系是事件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关系”,他说:“(因果关系)的例示不需要有关意向的心理状态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任何知识——特别是认识论的或者信念的状态”[11]399,如此看来,金在权是一个因果实在论者,那么因果关系究竟是什么呢?其实从他的排他性论证中可以看出金在权实际上预设了:C引起E(或者说C是E的原因)可理解为C对于E是因果充分的,也就是说C必须是E的充分条件,每次只要C发生,不需要其他的补充条件,E必然发生。这样我们就能够理解CEP如何可能了:因为对于E的发生来说,C作为它的充分条件必须已经达到饱和,因此不可能还存在其他不同于C的因素对E的发生也是充分的,否则C就没有达到饱和,也就不能称为是因果充分的。这样我们也能够理解排他性论证了:若P*存在着一个心理原因M,那么M必定是P*的充分条件,而由于M依随于物理属性P,所以P是M的充分条件,M又是P*的充分条件,所以P是P*的充分条件,而M与P又是不同的,因此同一个事件P*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因果充分条件,按照金在权的理解,也就是出现了两个原因,M和P,但是P又是M的充分条件,所以很难看出M的因果效用如何可能,因为P已经为P*提供了所有的充分条件。因此,排他性问题源于它所预设了因果观念,在这一因果观念中早已排除了心理因果关系存在的合理性。
在哲学史上,强调原因必须是结果的充分条件的传统由来已久,例如霍布斯(T.Hobbes)和密尔(J.S.Mill),霍布斯认为:“一切结果的原因,都在于动作者和被动者双方面的某些偶然。这些偶然全部出现了的时候,就产生结果;但是如果其中缺少了任何一个,结果就不产生。”[2]49据此密尔也认为“将任何一组未达饱和的充分条件当作一个事件的原因,乃是思想不严密的表现”[2]49。在他们看来,一个事件的真正原因就是使它发生的所有必要条件的总和,而这一总和就是这一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因此原因对于结果的出现必须是充分的。但事实上,近年来对因果关系问题研究最具代表性的几个学派,如马奇(J.L.Mackie)、萨普斯(P.Suppes)和邦格(M.A.Bunge)等人的理论,都已放弃了这一条件,因为这种对因果关系的界定过于严格。人们常常会从一组必要条件中抽取某些因素作为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例如,在前面的例子中,刹车故障,路滑,司机的经验不足等等虽然不是一场车祸发生的充分条件,但是在特定的语境下它们仍然能够作为车祸的原因。
通过以上几个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排他性问题的出现源于因果排他性原则背后所预设的因果观念。各类文献中对这一原则的应用大致上分为两种形式:一类是不假思索地把它作为一条标准去使用它,而不考察它背后所预设的因果概念,因此他们通常混淆了因果关系、因果相关与充分条件等概念;另一类就是如金在权等哲学家,他们界定因果关系的其中一条原则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必须是充分的,在这样的因果观念下,排他性原则俨然是一条基本原则。然而这种对因果关系的界定方式并不合理,按照这种方式所建立是一种极窄的因果概念,它排除了很多在常识中所普遍接受的因果关系和解释行为,这一结果是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的。找到了排他性问题的症结所在,实际上也为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者对心理因果性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条可能的出路,那就是构建一种恰当的因果理论作为支撑,而使得心理因果关系得以可能。
注释:
①注:虽然有不少哲学家认为M和P*之间的是一种上向因果关系,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关系并不能成立,因为它不能满足因果关系中的至少两条判据:其一是在时间上,原因必先于结果;其二,原因和结果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事件。[2]47而M和P*在时间上绝对同时发生,并且是同一事件在不同层次上的描述。
②注:严格地说,理应称CCP为因果自足性原则,但为了与大多数文献的翻译统一,本文仍然称此为因果闭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