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语言心理体系的构建_心理学论文

论我国法律语言心理体系的构建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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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4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84(2015)02-0099-06

       法律语言心理学(forensic psycholinguistics)是一门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活动中的语言行为进行心理分析的新兴的边缘学科,其学科性质是一个具有跨学科特点的整合学科(马皑,2010),通过法学、语言学和心理学之间的学科互动,借鉴各自学科的优势,研究共同的法律语言心理的新的学科领域。自古以来,国内外法学界和语言学界就从各自的视角研究过法律语言行为中的心理学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认识到心理学在法律语言运用中的地位和价值,越来越多的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涉足法律语言心理学领域的研究。但由于这门学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研究领域,因此时至今日,这门学科还没有成为一门有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的完整学科。立足于中国法律语言心理研究的现实,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研究,提出在我国建立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理论构想,既是中国社会实践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的历史必然。

       1 中国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的历史钩沉

       中华民族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中国古代社会自夏朝建立法律制度以来,有文字记载的法律语言也已经有4000多年的历史。“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阮元,2009),就是最早的有文字记载的法律语言证据。据说夏朝的五刑就有三千条之多,显示了用语言记载的法律文本的早期发展。但因为夏朝至今尚未有文字发现,属于传说时代。商朝出现了甲骨文,进入信史时代,但甲骨文中还没有发现任何与禹刑和汤刑有关的文字记载。西周建立之后,其统治者们吸收了夏商两代过分注重刑罚的教训,主张“皇天无亲,唯德是辅”,从而确立了“明德慎罚”的法制建设思想。春秋时期,孔子继承和发扬了周公姬旦制礼作乐中的道德心理学思想(杨韶刚,2012),形成了绵延2000多年中国的儒家道德文化。尽管在我国历朝历代都有古代卷帙浩繁的法律文本和规章制度,但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却一直没有建设成为真正的法制社会。个中历史缘由耐人寻味、令人深思。另外,在古代法律文本中虽然不乏法律语言心理的分析和表述,但作为一门系统的学科,法律语言心理学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

       1.1 古代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语言心理学思想

       我国第一部用文字记载的涉及法律语言问题的专著是战国时代的《周礼》,其中有很多地方涉及到法律语言心理的具体表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阮元,2009)。东汉末年的郑玄对此做了如下注释:“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赤;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惑;五曰耳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郑玄,2010)。其中尤其是“辞听”,其意为听取诉讼之人的陈述,可以说这是对法律语言心理的一种绝妙表述。

       后世的历代统治者也都非常重视法律制度的建立。从西周时期的《周礼·秋宫·司刑》,历经西汉的《九章律》、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宋朝的《宋刑统》,一直到明朝的《大明律》、《明大诰》、清朝的《大清律例》等,其中隐含着很多深刻的法律语言心理学思想。后世的一些学者对这些法律文本的注释更是运用法律语言进行心理分析的典范。例如,唐朝的《唐律疏议》对自首和自新所做的注释:“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卷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郭成伟,2006)。这段话对自首和自新做了明确的法律语言心理界定。自首指的是,尚未犯罪,官府没有查知,也没有民众举报,出于悔罪心理,主动到官府投案的行为。按照唐律规定,这种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自新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出逃后被迫到官府自首。因此,对自新行为只能减刑,而不能免刑。这个法律文本用精确的法律语言分析了犯罪心理,对自首和自新的性质、情节、危害和处罚都做了明确的语言心理分析,堪称一绝。

       1.2 现代中国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研究发展

       中国古代的法律语言心理学思想虽然浩如烟海,但只是零星地体现在一些法律文本、注疏以及判词、诉讼等法律活动中,一直没有作为一门专门的学科得到科学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随着西方心理学传入我国,开始有学者翻译西方的《法律心理学》、《刑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罗大华,2005)等国外专著。这些著作中同样涉及到很多法律语言心理现象。例如,在《法律心理学》中,作者对证人证言心理的研究,就运用感知、记忆、注意、情感等心理活动规律分析了讲真话的证人和作伪证的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及其判别。然而,当时却很少有我国学者自己的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1949年新中国建立一直到1979年这30年来,我国的法律心理学研究几乎停顿,更不用说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了。改革开放以来,一些老一辈法律工作者、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才开始重新重视法律心理学研究和语言心理学研究,相应地法律语言心理现象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语言学研究与神经科学和脑科学,与实验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结合,使神经语言学、心理语言学等新兴学科相继诞生。以致美国法律语言学家Shuy感慨地说,“很难想象,还有哪些生活领域语言学没有涉足。”(Shuy & Shnukal,1996)时至今日,国内学术界已经出版了十几部与法律语言学有关的著作,也有一些与法律心理学有关的学术著作,然而,我们仍然不无遗憾地说,至今还没有一本法律语言心理学的专著。即便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也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理论体系。

       1.3 社会发展对法律语言心理学的时代呼唤

       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局限,直到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才开始从无到有,由少到多地发展起来。30多年来,语言学、心理学和法学界的学者从各自视角对法律语言心理现象进行研究,虽然至今尚无一本法律语言心理学的专著,但其基本理论框架是完全可以通过系统整理而建构起来的。概括地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3.1 从法律语言学到法律语言心理学,心理学在法律语言现象研究中的作用日趋凸显

       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最初是分别在语言学、法学和心理学的学者们各自的研究中体现出来的。70年代末,原北京政法学院的高潮在主编《语文教程》时,就第一次颇有远见地提出要研究法律语言问题(宋北平,2012),尽管他还没有从心理学视角提出这种观点。80年代初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文书学研究的先驱宁志远等人出版《同政法工作者谈语法》一书,呼吁人们重视法律语言现象的研究(宁致远,1982)。1985年陈炯发表了“应当建立法律语言学”和“法律语言学探略”的文章,对中国当代法律语言学研究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后越来越多的语言学界和法学界的学者从法律语言学的视角撰写了大量文章和专著,其中有很多都涉及到法律语言心理现象的研究。尤其是2002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杜金榜教授发表《法律语言心理学的定位及研究状况》(杜金榜,2002),第一次对我国法律语言心理学做了明确的理论阐释,呼吁学界加强法律语言心理学现象的研究。心理学界的学者通过对侦查心理、审讯心理、辩护心理、刑罚心理、证人证言心理、罪犯改造心理、调解心理等的研究,也涉及到很多与法律语言心理学有关的论题。例如,有学者对广告语言失范现象所做的心理分析(史灿方,1995),内容涉及广告语言中的语音、语法和语义错误、语用修辞错误、语言误导现象、语言的使用违背法律法规等。但是这些现象目前依然在广告语言中大量存在,这同样是一个令人深思的法律语言心理学问题。也有学者对侦查活动中的语言引导策略进行了研究(毕惜茜,2005),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运用语言引导策略,使其态度发生转变,从而产生良好的心理效应。诸如此类的研究成果越来越丰富,学界对法律语言应用中涉及到的心理学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当然,由于专业所限,这些不同领域的学者们都是在各自研究领域进行探索,却一时难以在法律语言心理学的专门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成为制约法律语言心理学发展的一个瓶颈。

       1.3.2 从各自为战走向相互融合,法学、语言学和心理学研究相互吸收和借鉴

       1983年,在时任中国心理学会理事长,中科院心理所所长潘菽教授倡议下,中国心理学会成立了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从1983年到1985年,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都相继建立了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或筹委会,会员人数超过千人。虽然这个学会的会员并非专门研究法律语言心理学,但他们的研究成果很多都涉及到这个领域的法律语言心理问题。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其下设立的犯罪与矫治心理学专业委员会是该研究会的7个分会之一。很多研究内容也同样涉及到法律语言心理学。例如,对犯罪心理语言特征的分析(肖庆平,杨旭垠,2001),《询问心理语言研究》专著的出版(邢文俊,1997)等。语言学界对法律语言心理的研究也重视起来。2000年,在上海大学姜剑云教授的倡议下,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正式建立,每两年一届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使中国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人气高涨,很多研究者的论文中更是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法律语言心理学问题。据对第六届、第七届中国法律语言学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论文的粗略估计,每次参会的百余篇论文中,约五分之一以上的论文涉及到法律语言心理学问题。法律界和法学界是研究法律语言心理现象的一支重要队伍,但过去一直对法律语言研究重视不够,对法律语言心理现象更是熟视无睹。随着心理学界和语言学界对我国法律语言学和法律语言心理现象研究力量的壮大,法学界也开始改变唯我独尊的姿态,参与到法律语言的研究之中。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召开全国第一届言词证据的认证和司法应用研讨会,标志着法学界开始整体参与法律语言学研究,其中也同样涉及到法律语言心理学问题。2008年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召开了全国第一届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会议,这是法学界第一次系统地参与法律语言学研究,其中很多研究都谈到了法律语言心理学问题的研究。尽管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特体系,但法学界、心理学界和语言学界的共同参与和相互吸收借鉴,却为法律语言心理学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本的组织基础。

       1.3.3 从理论到实践,社会和时代对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的诉求日增

       过去我国的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主要是在理论上进行剖析,虽有少量研究涉及到具体的司法和执法领域的法律语言心理学问题,但其影响力很小,或者说,这些实践研究实际上大都是经验研究,在法律界和语言学界很难争得话语权。即便是理论研究,也缺乏高质量的概括性理论,更难以形成共享的理论关照,难以对法律语言心理学体系进行连贯的理论指导。当然,随着研究的深入,有些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已开始受到有关司法系统的重视,例如,罗大华教授对证人证言可信性的实验研究,在司法领域中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法学界、语言学界的专家学者也在研究中注意到心理学的作用,他们的研究同样彰显了法律语言学界对心理学的时代诉求。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研究队伍的壮大,一批又一批的后继人才相继成长起来。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高校招收与法律语言学心理学有关的硕士和博士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2011年正式招收法律语言心理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这预示着法律语言心理学正在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队伍后继有人,充满希望。当然,我们也必须客观地认识到,语言学、法学和心理学毕竟是各自不同的学科专业,培养能通晓这三个领域的专门人才绝非易事。这三个领域的学者应该携起手来,通过合作研究,形成建立法律语言心理学的意识并达成共识,随着时间的迁移和条件的完备,法律语言心理学体系的建立将指日可待。

       2 国际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方兴未艾

       西方对法律语言心理现象的研究肇始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敏斯特伯格(Hugo Munsterberg)、卡特尔(J.McKeen Cattell)等人开辟了这个领域研究的先河(杨韶刚,2011)。虽然有不少理论家和实践工作者都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场合研究过法律语言心理现象,但是,100多年来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美国,法律语言心理学都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直到上世纪70年代,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被边缘化的现象才开始有所改观。从以下现实我们不难看出端倪。

       2.1 法律心理学研究快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法律语言心理现象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法律心理学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局面,法律心理学各个领域的研究成果大量涌现。和60年代每年只有100篇左右的文章和专著发表相比,到70年代中期这个数量已数以千计。一些专注于法律心理学研究和问题的专业杂志开始在美国出现,例如,1974年创刊的《犯罪公正与行为》(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1975年创刊《法律与心理学评论》(Law and Psychology Review),1977年《法律与人类行为》(Law and Human Behavior)创刊,1982年《行为科学与法律》创刊,1995年《心理学、公共政策与法律》创刊。英国于1990年创刊了《犯罪行为与心理健康》,1994年创刊了《心理学、犯罪与法律》,1996年英国心理学会的《法学与犯罪学心理学》(Legal and Criminological Psychology)创刊,2001年《法律心理学实践杂志》(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ology Practice)创刊。另外,一些与法律心理学有关的学科交叉的杂志也相继创刊,例如《法律科学杂志》(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美国法律精神病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iatry)和《精神病学与法律杂志》(Journal of Psychiatry and Law)等。2001年法律心理学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得到美国心理学会正式承认。所有这一切都为法律语言心理学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必要的学术研究基础,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

       2.2 心理学研究方法促进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的进步

       法学界和语言学界之所以青睐心理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和心理学所使用的实证研究方法有关。近年来,研究者们正在把心理学的实验方法运用在一些案件中,对主体法律语言行为及其变量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解释,以帮助法律界作出更科学准确的法律决策(Smith & Shuy,2002)。作为一门跨学科的专业,它应该综合运用法学、语言学和心理学的方法论和具体研究方法,通过对各种法律语言行为的解释和预测,提高法律效能。目前法律语言心理学在以下案例分析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威胁评价、作者认定、伪证、工作场所暴力、犯罪嫌疑人话语分析等。

       2.2.1 对威胁语言进行心理评价

       指对口头或书面威胁的语料进行心理分析,研究者可以据此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人格、人口统计特征以及威胁者实施威胁的风险心理分析等。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对威胁性交流中使用的语言和威胁者潜在地实施暴力的风险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就是使用法律语言心理学的典型实例。

       2.2.2 确认语料作者

       运用心理学方法来分析作者的写作风格(如句子结构、单词选择、拼写、笔迹和标点符号等),把这些特征与嫌疑人书写的东西进行对比,就能确定是否是嫌疑人书写的。还可以通过对自杀笔记的语言心理分析确认是否自杀等。

       2.2.3 证人证言心理分析

       有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对犯罪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目击证人提供错误指证。对其笔记或威胁性的术语进行法律语言心理分析就可以予以反证。心理学实验所发现的“证实偏见”(confirmation bias)(艾森克等,2009)证明人们有歪曲目击证词的倾向,因此,眼见在什么情况下为实,是需要通过法律语言心理实验才能最终确定的。

       此外,还有案例分析法、实验室研究法、现场调研法、测谎、语音分析、脑电和皮电分析等心理学常用的方法。把心理学方法运用在法律语言行为的分析中,有助于理解和预测人的法律语言行为,而法律系统则给心理学提供了现实生活的实验室和不同的研究视角。可以说,把法学、语言学和心理学最恰当地结合起来,将极大地推动法律语言心理学的学科发展。

       法律语言心理学的未来应用前景是非常可观的。首先,在执法调查中法律语言心理学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次,运用法律语言心理学的方法来研究计算机等高科技犯罪,也正在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学术界和应用领域关注的课题。有些具有高科技背景的罪犯利用计算机技术设法侵入政府组织和私人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去偷窃一些机密文件。尽管在这个过程中罪犯会竭力掩盖其犯罪的痕迹,但是,即便是用计算机进行编码的形式,也会留下一些语言的线索。研究行为科学的心理学家们正在对计算机犯罪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这也是一个值得开发的研究领域。

       3 建构法律语言心理学体系的理性思考

       目前,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尚无成熟的法律语言心理学理论体系。笔者依据学界现有的研究并结合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理论体系做出如下理性思考。

       3.1 法律语言心理学的对象、任务和方法

       一门学科是否独立,有没有学科价值,主要取决于其研究对象。从心理学的视角来看,法律语言心理学的对象是人,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交互作用和语言行为,但是,把人、语言互动和语言行为作为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却显然是行不通的,必须突出在法律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语言行为及其互动,才能反映这门学科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立法、司法、守法和违法等法律活动中的语言行为。这种法律语言行为是用口头和书面语言表达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语言行为。其具体任务包括:研究意识层面和无意识层面的法律语言行为。其中意识层面包括在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活动中主体对法律语言的感知、注意、记忆、想象和思维等认知过程,在认知法律语言过程中的情绪情感体验、个体的意志、动机、需要、信念、态度、理想、价值观等心理活动与法律语言的关系,法律语言与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的关系等。无意识层面的法律语言行为主要指位于意识阈限以下,不能被人意识到的法律语言行为,主要包括在使用法律语言过程中产生的直觉、灵感、幻想、梦境、笔误、口误、由于心理问题而导致的语言失误、肢体语言等,与法律行为有关的精神病和神经症患者的语言心理、神经生理现象等。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研究方法是使用心理学的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调研、访谈、实验室实验,脑科学研究、运用统计和测量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结合质性研究方法,为法律语言现象的研究提供科学依据。

       3.2 法律语言心理的学科阐释

       明确了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我们就可以对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和守法过程中的法律语言心理进行具体阐释了。这是因为法的创制是通过立法过程来实现的,而法的实施则通过司法、执法、普法和守法等过程来体现的(武步云,1992)。

       3.2.1 立法语言心理

       研究立法者的语言心理和行为,研究人们对立法语言的感知、记忆、理解和思维等认知心理过程以及其中的个体与群体行为,研究个体在认知立法语言时的内部心理过程、情绪情感体验和个性心理,研究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使用的语词、句子、结构和风格是否准确表达了公众的意志、态度、需要、动机,能否得到民众的正确认知,研究立法语言的语境、时代诉求、社会心理效应等。

       3.2.2 司法和执法语言心理

       研究司法和执法机关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使用法律语言时的心理与行为,例如,法院和检察院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法律语言行为、公安机关在刑侦过程中的语言心理、证人证言心理、辩护语言心理、犯罪过程中的语言心理、法庭审讯和审判的语言心理、罪犯改造语言心理、民事调解语言心理、民事诉讼语言心理、民事审判语言心理、民事代理语言心理等。另外,根据司法和执法活动中主体的不同,司法和执法语言心理学还要研究刑事被告人语言心理、律师和法官的语言心理、被害人的语言心理、公诉人语言心理、警官语言心理、检察官语言心理、侦查员和新闻媒体的法律语言心理等。

       3.2.3 犯罪语言心理

       研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语言心理活动及其规律,例如,研究犯罪人的语音、语调、语法、用词和语句中的心理规律,运用认知神经科学仪器分析犯罪人的皮肤电、脑电和神经生理、心理活动,通过犯罪语言心理分析进行犯罪心理的预测和预防,研究犯罪隐语(即“黑话”)的心理特点、规律和功能等,研究犯罪语言与思维、情绪情感、意向和人格的关系,研究犯罪语言的语境、犯罪语言的形成、获得和发展过程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语言活动对犯罪心理的影响等。

       3.2.4 普法和守法语言心理

       普法是运用语言来普及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以达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行为的目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发现,涉嫌犯罪者当中很多人甚至“不知道是犯罪”,或者“不知道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中普法教育的缺失或不足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心理学家研究表明,某种行为坚持21天就会成为习惯,若能坚持90天就会成为稳定、成熟的习惯。因此,把人的习惯和组织的日常活动作为法庭证据,或许可以证明,在某种情况下一个人或组织是按照其习惯和日常活动的规律而采取行动的。习惯的形成是靠语言推进的,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生活中,运用合适的语言进行普法教育,帮助儿童青少年形成守法的习惯,在我国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只有把普法问题解决好,才能保证公民严守法律。掌握普法和守法的心理学规律,运用正确的语言开展普法教育,是在中国建成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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