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创业水平的测量原则与方法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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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02)12-0087-05

一、家族成员的亲等关系与血亲距离

家族企业,从字面理解就是为某一家族所有并且控制的企业。要准确把握这个概念,有必要弄清楚家族的概念。综合有关的理论研究,可以将家族大致定义为:家族是一个社群,构造和维系这个社群的力量主要是某种血缘关系;由于这种血缘关系的存在,该群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比他们与外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密切,并且带有一定的特殊性,群体成员经常会开展一些活动来强化这种关系,深化群体成员对于群体的意识。

血亲关系是构成家族的基础,但是成员之间的血亲关系又存在差别,我们将这种血亲关系差别称之为家族成员之间的血亲距离。它完全按照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来确定,不考虑后天交往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一般的情况是:血亲关系越是紧密的成员之间的交往频率就会越高,形成的感情关系会更加紧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相互帮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样,家族成员之间的血亲关系一旦确定,成员之间在家族中感情与血亲距离也就可以推定,进而可以延伸到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确定血亲距离制度方面,中国古代立有丧服亲疏等级制。具体做法就是将这种血亲关系分为五等级,对应五种不同的服饰,不同等级通过丧礼服饰差异来表示,这种严密的亲等制度就是“五服”制。“五服制”的确立,为衡量家族成员之间的血亲距离提供了一把尺子。鉴于“五服制”的表述过于复杂,我们引进与“五服制”同出一源的日本“五等亲”制(见表1)。

要说明的是,以法律规制认定的亲等制度以及成员之间的亲疏距离,与实际生活中家族成员之间建立的实际感情关系是存在差别的。由于家族成员之间实际交往的频率不一样,成员之间实际的感情亲疏程度与法律规定完全是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家族实际含义又可能比理论上定义的范围广泛得多。它不仅会扩展到“五等亲”所概括的范围之外,而且还可能扩展到不同血亲宗族但是同姓的成员范围,甚至还有可能延伸到长期生活在同一地域的成员之间。

表1 “五等亲”制关系

亲等

亲属关系人

一等亲 父母,养父母、夫、子。

二等亲 祖父母、嫡母、继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夫之父母、妻

妾、侄孙、媳。

三等亲 曾祖父母、伯叔之妇、夫之侄、从兄弟姊妹、异父兄弟姊妹、

夫之祖父母、夫之伯叔姑,侄媳、继父、夫前妻妾之子。

四等亲 高祖父母、从祖祖父姑、夫之兄弟姊妹、兄弟之妻妾、再从

兄弟姊妹、外祖父母、舅姨、兄弟之孙、从兄弟之子、外甥

、曾孙、孙媳、妻妾前夫之子。

五等亲 妻妾之父母、姑之子、舅之子、姨之子、玄孙、外孙、

女婿等。

资料来源:李卓主编:《家族文化与传统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7月版。

二、家族企业定义与家族化水平测定原理

什么是家族企业?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在对大量家族企业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给出的定义是: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维持紧密的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重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拔方面(阿尔弗雷德·钱德勒,1987)。这个定义强调了家族企业的股权和控制权为一个家族掌握这一最为重要的特征,可以看成是关于家族企业的一个经典定义。不过它的不足之处就是忽略了家族企业在不同的阶段,控股权与控制权的家族拥有状态是具有相当大的差别。钱德勒所指的更多是处于发展初期的家族企业。

中国台湾学者王国光教授以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与组织形式为标准,对家族企业提出了分类学的定义:①只用亲属进行经营的纯粹意义上的家族企业;这类家族企业多是分布在饮食、杂货、文具、日用品的小商店或小工厂。在这样的企业中,成员是一个家庭或者是多少都带有一些亲属关系的,属于典型的家族企业。②由家族成员掌握企业管理权的企业,在这样的企业中,创业者掌握着企业中最为重要的权力,其他重要的权力则为家族的其他成员掌握。③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家族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中已经起到重要的作用。④为家族所有的企业,在这类企业中,企业的所有与控制已经分离,家族成员拥有全部或者是大多数所有权,但是经营权却已经交由非家族成员支配(孙黎,1996)。笔者觉得,王国光教授的这个描述与其说是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倒不如说是对家族企业的分类更为恰当。

虽然我国大陆新兴家族企业的历史还不长,但是其蓬勃发展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针对我国目前新兴的家族企业,一些学者也提出了家族企业定义。如潘必胜先生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家族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且直接或者间接掌握企业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潘必胜,1998)。

从上述所列举的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来看,虽然说法存在一些差别,但是基本核心还是一致的,这就是家族企业是一个家族所有并控制的企业。笔者认为,如果要在理论上表达得更为完善一些,可以将家族企业分为广义的家族企业和狭义的家族企业。广义的家族企业指的是为某一家族成员所拥有的企业,强调的是家族对企业的所有权;狭义的家族企业则指仅为家族成员所有,并且为家族所控制的企业。

从上面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可以发现,家族企业家族化水平表现为所有权与管理控制权的分配两个层次,测定家族化水平,自然就是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定量的描述。

1.血亲关系指数与家族化水平的测定

鉴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亲疏不同,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还是在管理控制层次上,简单地以企业中家族成员人数掌握股份的多少,或者是拥有的管理岗位的多少来测定家族化水平的高低显然存在偏颇。例如,甲企业为父子共同拥有,每人持股30%;乙企业为五个堂兄弟姐妹共同拥有,每人20%的股份。虽然甲乙两个公司家族成员持有的股份都达到了60%,毫无疑问都是家族企业,但二者的家族化水平又显然存在高低差别。原因在于甲乙两个企业持股的家族成员之间的血亲关系有着明显的差异。我们认为,在测定一个家族企业的家族化水平时,必须考虑家族成员持有股份的多少与成员间的血亲关系两个因素。基于这一点,我们提出以成员之间的亲等指数作为调整权数,计算家族化水平的高低。

由于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是业主在企业中居于中心的地位,本文以业主或者是法人代表为中心,以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与业主或者是法人代表的亲等关系为基准确定亲等指数。具体来说,就是一旦业主或者是法人代表自身的权数确定,然后就按照一等亲、二等亲……关系递减。比如,业主(法人代表)——亲等关系指数为1.0;一等亲关系——亲等关系指数为0.8;二等亲关系——亲等关系指数为0.6;三等亲关系——亲等关系指数为0.4;四等亲关系——亲等关系指数为0.2;五等亲关系——亲等关系指数为0.1;五等亲关系之外——亲等关系指数为0;

亲等关系指数应当是一个常数还是一个变数呢?笔者认为,由于家族企业的家族化水平高低本身就是一个相对概念,即是家族企业之间比较的结果。那么,运用血亲关系指数计算的家族化水平高低,往往是为了对选定的家族企业进行比较,这样,我们只要在计算所选定的企业保持权数一致就可以了,并非一定为一个不变的常数。在确定亲等关系指数时,要注意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应当以业主或者是企业法人代表为基准,按照血亲距离,确定逐步递减的权数。

2.家族企业所有权层次的家族化水平的度量

根据前面的分析,家族企业所有权层次上家族化水平的计算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家族企业中具有血亲关系成员所持有的股份;二是这些成员以业主或者是法人代表为中心确定的血亲关系指数。家族成员持有股份的加权平均和就可以看做家族企业在所有权层次上的家族化水平。计算公式为:S=∑G[,i]×Q[,i] (i=1,2,3,……N) (1)

其中:S——所有权层次的家族化水平值;G[,i]——第i个家族成员直接与间接持股比重;Q[,i]——第i个家族成员与业主或者是法人代表的亲等关系指数;由公式(1)我们看到,亲等关系指数在这里是一个修正权数。

3.管理控制层次上的家族化水平测定

在所有权层次上,每一份股权都有相同的权利,所以在该层次上影响家族化水平的只有成员与业主的亲等关系指数。但是,在管理权层次上,不同的管理岗位支配企业的权力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那么,在管理控制层次上计算家族企业的家族化水平,不仅要考虑家族成员与业主、法人代表的亲等关系指数大小,而且还受考虑家族成员所占据的管理岗位差异。这样,计算家族企业在管理控制方面的家族化水平,除了可以继续使用亲等关系指数这个修正权数之外,还必须对不同的管理岗位确定控制影响企业分值。这里,我们尝试将企业的管理岗位分为五个等级,等级越高,分值就越高。具体为:第一等级——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职位等级分值为10;第二等级——副董事长、总经理,职位等级分值为8;第三等级——公司的副职高层管理岗位,如副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销售总监、总工程师等,职位等级分值为6;第四等级——公司的中层管理岗位,职位等级分值为4;第五等级——公司的基层管理岗位,职位等级分值为2。至此,我们提出计算家族企业管理控制层次上的家族化水平计算公式:

L=∑Z[,i]×Q[,i] (i=1,2,3,……N) (2)

其中:L——管理控制层次上的家族化水平值;Z[,i]——第i个家族成员所占据的管理岗位的职位等级分值;Q[,i]——第i个家族成员与主要成员之间的亲等关系指数。

4.综合考虑的家族企业家族化水平的度量

前面我们分别从所有权与管理控制权两个层面对家族企业的家族化水平分别提出了测定方法。由于家族企业的发展也必然带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这样分别计算的家族化水平就难于准确全面地描述家族企业家族化的全貌。从理论上讲,所有权的家族化是管理控制家族化的基础,但是并不等于家族化的管理控制。现实经济生活中,相当普遍的现象是一部分个人独资或者是个人占有绝对控股的高科技企业,在管理层次上却是完全的社会化。因此,必须将这样两个层面上的家族化进行综合。这里,我们提出家族企业家族化色彩的综合测定的公式:

Y=A×S+B×L (0<A<1,A可取值0.3左右,B=1-A) (3)

其中:Y——综合计算的家族化色彩值;S——所有权层次上计算的家族化色彩值;L——管理层次上计算的家族化色彩值。

计算综合家族化水平的公式(3)可能会引发这样两个疑问:为什么不用管理控制层次计算出来的数值作为家族企业家族化色彩的标准值?为什么在计算综合家族化水平时,管理层次所占的权重要大大高于所有权层次。我们的解释是:即使有相当一部分个人独资的管理控制层次上已经高度的社会化,但是只要所有权层次上的社会化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管理控制上的社会化就没有制度保证,就难于实现真正的社会化。如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诞生的一些个人独资的高科技私营企业,由于创业者的个人素质较高,十分注意防止经营管理的家族化。可是,这样一种管理社会化毕竟是人治的结果,缺乏制度保障。企业发展到创业者的第二代、第三代控制时,就难于保证这样的局面还会继续维持下去。因此,在测定一个家族企业家族化水平时,对于所有权层次的家族控制因素是必须予以考虑的。此外,在家族企业的运行中,管理控制起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所以管理层次的权重的确定应当高于所有权层次。

三、家族化水平测定科学性检定

表2是上市较早的四川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希望)与2001年刚刚上市的浙江天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与任职情况。

表2 新希望与天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2日,《上海证券报》,2002年3月4日。

1.新希望的所有权层次以及管理控制层次的家族化水平

新希望所有权层次的家族化指数:S=∑G[,i]×Q[,i]=1×0.53+0.8×0.000098=0.53

新希望管理控制层次的家族化指数:L=∑Z[,i]×Q[,i]=10×1+6×0.8=14.8

综合考虑新希望的家族化色彩指数:Y=A×SB×L=0.3×0.53+0.7×14.8=10.519

2.天通的所有权层次以及管理控制层的家族化指数

浙江天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层次的家族化指数:S=∑G[,i]×Q[,i]=0.11×1+0.106×1=0.216

浙江天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控制层次的家族化指数:L=∑Z[,i]×Q[,i]=1×10+8×1=18

综合考虑的浙江天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家族化色彩指数:Y=A×S+B×L=0.216×0.3+18×0.7=12.6648

根据本方法计算的结果是:浙江天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家族化指数显著高于四川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的家族化指数水平。从公司的股本构成来看,潘氏家族在浙江天通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比重大大低于刘永好家族在四川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比重,但是由于潘家父子分别出任了天通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这两个最为重要的管理控制岗位,而拥有绝对控股权的刘永好并没有在四川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安置更多的家族成员出任高级管理人员。所以,浙江天通股份有限公司就比四川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显得更加家族化。

我们认为,这个判断是符合现实中的感受。虽然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是刘永好一股独大,但是刘永好作为第一大股东一直十分注重避免家族化经营,并且在公共场合多次表示:“家族企业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是家族管理”。他在这里所指的家族企业的含义实际上是所有权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含义,而家族管理则是管理层次上的家族化。由于刘永好个人对家族化经营的弊端有清醒地认识,在他执掌新希望的时代能够避免家族化管理。但是,由于刘氏一家持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份,如果这样的股权结构在将来没有变化,靠刘永好个人素质决定的非家族化管理体制就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相反,按照浙江天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我们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家族化控制的格局改变与社会化进程可能更为容易。

[收稿日期]200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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