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马里海盗引发的国际问题论文

索马里海盗引发的国际问题论文

索马里海盗引发的国际问题

张吉项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 要: 索马里的亚丁湾海域及其领海海盗劫掠商船的行为日益猖獗,联合国安理会就此问题通过了多项决议,众多国家包括中、俄、美、法、英、澳等组成护航编队为索马里附近海域过往商船保驾护航。各个国家国际法学家也就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引发的国际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磋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关键词: 海盗罪;国际公法;国际问题

一、海盗罪的由来

海盗罪是指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这是希腊历史学家布鲁达克在公元100年对其所做的定义。作为国际犯罪的一种,海盗罪是英、法、苏等国在1937年签订的条约确立的,但尚未对海盗行为产生一个有效规范与惩戒的国际公约,只在两个国际条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其进行泛泛界定。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泛泛规定的国际条约并不能有效遏制猖獗的海盗们。

二、防范与惩治海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注明,在公海上或是具有管辖权的其他国家海域,所属某一国家的舰船或者飞机,或具有国家和国际机构组织的舰船和飞机,有权依据国际条约扣押海盗的船只和海盗所劫取的财务。扣押海盗船只和财物所在国的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对海盗判处相应的刑罚,所涉及的商船及财物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不受限制。该条文旨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将打击海盗行为的区域缩小在公海或具有管辖权的国家领海。由管辖中的普遍性原则可知,任何国家可在公海或者具有管辖权的国家领海内针对海盗行为进行打击。但索马里海盗也会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的漏洞,即在劫掠商船后就逃往其领海,使得针对其的打击难以延续。根据规定只能在被追逐船舶未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对其行使紧追权。

中国有机肥协会专家委员会高级农艺师、国家二级农技师闫保福在分享中表示,农用化学品不合理投入等问题让耕地不堪重负,导致了土传病害增加、土壤有机质下降,土壤酸化、板结、盐渍化问题不断加重。另一方面,经销商在面对土壤问题和农民种植需求时力不从心,专业知识、技术力量、产品资源等缺乏使经销商无法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满足土壤和作物需求的同时,帮助基层经销商转型服务商,成为推动行业及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为避免上述公约对海盗打击存在的明显漏洞,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的通过,意味着授予了各国可在索马里海域内采取一切手段,惩治海盗的劫掠行为,以维护国家海运贸易的繁荣发展。并且各国可在索马里政府致函联合国秘书长且经过索马里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惩治海上武装劫掠行为。尊重国家领土主权是打击海盗行为必不可少的要件,该决议为打击海盗提供依据的同时体现了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的国家意志。

《联合国海洋公约》107条表明,海盗进行劫掠行为后,所属某国的军舰、飞机或其他有可识别国家标志的舰船飞机可扣押海盗船。受威胁的商船或是私人船舶不能因海盗行进而对海盗船进行扣押。在实际情况中,若必须经过本国政府授权才能采取相应措施的话,不仅错过了解救被劫商船或私人船舶的黄金时间,而且海上不可预料的一些风险使得这些商船或私人船舶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很可能出现得不偿失的局面。笔者建议对于该规定,被劫商船可先进行自救,自卫反击海盗劫掠行为,这样可能会大大减少甚至消除被劫船只所受损失,并且利于维护商船的利益和打击海盗行为。

三、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自古有之,俄英法于19世纪中叶发生的三国对土耳其的干涉,使希腊的成立;北约在20世纪末以美国为首,打着人道主义的幌子干涉南斯拉夫民族纠纷。冷战结束后,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剧增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等不安定因素,借着所谓的对某一国家国民人道主义的帮助,而肆意的干涉他国内政。更有某些西方学者为了迎合极端统治者的霸权主义思想,提出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来为干涉他国的内政颠倒黑白。

要将调整法运用到图论问题中,必须先要确定存在可以取最值的结构组合,然后在取最值时要充分观察以及分析研究,选择组合对象可能满足的特质,同时要用调整法来体现出它所具备的特质,在不具备该特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调整改编组合对象的结构,促使其能够满足题目要求的条件,但会使相应的函数值变大或变小,以致出现矛盾,最后通过在取最值时,满足组合对象相应的条件来解出这个最值。

索马里国内战乱连年是导致其领海猖獗的主要原因,很大一部分贫困潦倒的国民出于生计铤而走险成为海盗,劫掠商船获取赎金来生存,并不是为了杀戮。其实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海盗中的大多数还属于难民,战火破坏家园而无家可归的难民,对难民的保护和尊重难民人权已写入了《联合国宪章》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等一系列保护性的国际章程和公约。安理会通过多项决议,将索马里海盗的打击范围同时可在海上和陆地进行,该决议的通过,及时具体的为国际社会打击海盗行为提供可靠依据,但另一方面是,范围的扩大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有可趁之机,其在拥有联合国的合法授权后,借着在索马里国内打击海盗之名干涉别国内政,新的人道主义危机很可能会爆发。这一具有严重后果的风险与该决议打击海盗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任何国家都承担不起这样的严重后果。据前述,笔者建议该项决议可由联合国细化规范,让国家承担起滥用该规则造成额外灾难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 参 考 文 献 ]

[1]张少瑜,朱晓青.国际法学研究述评[J].法学研究,2015(2).

[2]陈锋.国际公法评议[J].清华法学,2016(4).

[3]张瑜.国际法学述评[J].政法丛轮,2016(2).

[4]王雄.国际公法在各国中的适用问题[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3(2).

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2-0260-01

作者简介: 张吉项(1992- ),男,汉族,贵州盘县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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