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企业改革中四个热点问题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改革论文,热点问题论文,乡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欠税、欠债和逃税、逃债问题
在调查座谈中,大家普遍认为,欠税、欠债和逃税、逃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现在一些人把它混为一谈是不妥的。在改制前,一些乡镇企业就存在欠税和欠债,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比如有的欠税欠债是由于企业过去经营不善造成的,有的欠税是地方政府为鼓励企业发展允许的,有的欠债是由于过去银行信贷部门开后门,吃回扣,乱贷款造成的,如此诸多原因,而并不是因为企业实行改制而突然造成欠税和欠债的。而且,乡镇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所以,反而通过改制使得原有欠税和欠债问题暴露出来了。
从我们这次调查的情况看,绝大部分改制企业对欠税和欠债都是有落实的,企业也都是认帐的,不但没有因为改制而有意使税收和债务悬空、逃避,而且加快了债务和欠税的偿还。对苏州市抽查的1089家企业看,1997年改制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工资增幅分别比全市增幅高出3个、8个、4个、4个百分点,取得了资产增值、利税增加、债务下降、职工增收的良好效果。江苏省启东市通过改革,至少有40%的银行贷款立即得到了偿还,其余60%的贷款得到了落实并有了还款计划。高邮市通过改革,使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有98.6%得到了落实,只有1.4%的债权债务仍有纠纷,同时使不良资产贷款下降到了14.2%。广东中山市改制后乡镇企业资产负债率从1994年的78%下降到1997年的68%,下降了10个百分点。该市的小榄镇实施改制后,银行贷款余额下降了15.74%,而营业收入增长了75.03%,上交税金增长了199.15%,固定资产增长了188.99%,人均工资增长了30.8%,人均创税增长了151.3%。
调查中我们感到,许多企业改革的直接动因恰恰是为了搞活企业,尽快偿还债务和欠税,而不是为了逃废债务和欠税。许多企业原来负债累累,长期亏损,通过改革,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机制活了,有的承包者、租赁方、购买者注入部分资金,有的通过兼并减少部分债务,有的通过职工增量扩股,注入股金,有的通过减少分配,扩大积累,有的通过嫁接、联合增加投入,等等,使企业增加了资本金,盘活了存量资产,企业经济效益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样就促进了企业欠税和欠债的偿还。
也有少数地方和个别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意逃避债务和欠税的做法,主要有五种:一是采取“剥离”式逃债(税),即对原企业资产进行剥离,设立新的企业名称,使原企业只剩下一个厂房、一块牌子和少量生产资料等,实质已是一个空壳,却仍承担原有企业的全部债务;二是“悬空”式逃债(税),乡镇政府把企业的所有债务都转移到一个亏损企业头上,或者转由既没有偿债能力又没有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公司、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头上承担,以达到逃债(税)的目的;三是“破产”式逃债(税),即对原企业实施“假破产”,造成无力偿债(税)的表象,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四是“多头开户”式逃债(税),就是原有企业采用种种手法,在银行多头开立帐户,向“东”银行贷款以补“西”银行债务,以此达到逃废债(税)的目的;五是改制后的个别企业,为达到少计净资产和少缴税的目的,采取两本帐或销售不入帐等手法瞒报、少报税款,从而造成偷税逃税。
对改制中的这些错误做法,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具体指导,切实做好改革中欠税处理和金融债权保全工作,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税收征管和债权管理工作,依法落实欠税和金融债权。必须要求改制企业凡涉及到银行债务和欠税的,应当有银行部门和税务部门参与。对已经发生逃废欠税和金融债务的企业,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经营形成的呆帐、坏帐,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加以处理。对改制后个别企业偷税、逃税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加防范。但要区别这并不是企业改制造成的,与企业改制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因此归罪于企业改制。
同时,我们感到,要解决企业欠税和欠债行为发生的治本之策,是真正搞活企业。如果企业缺乏生机和活力,效益很差,濒临倒闭,大量欠税和欠债实际也是名存实亡。这与逃税和逃债效果没有什么不同。因此,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改革抱积极支持的态度,为企业出谋划策,共同搞活企业。要主动参与到转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债务分割转移、工商登记等全过程工作中去,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意提高或压低企业资产、变相逃废和悬空银行贷款的行为,把握企业的真实资产质量现状和银行贷款的资产保证程度。同时,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那些资不抵债的企业,银行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与乡村企业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必要时也要采取一些优惠措施予以冲销。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不能任务征税。改制后,所有债权债务都交给了企业,政府卸掉了包袱,但政府不可一脚蹬开不管,仍要协调好企业与银行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
二、关于要不要卖的问题
有不少同志认为,集体企业只要有人买,能卖出去的,就要毫不犹豫地卖掉,集体完全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理由有几种,一种认为,过去集体企业发展得那么快,是因为计划经济导致严重的短缺经济,许多产品只要生产出来就有市场,而且当时不允许私人办企业,所以只能是集体所有制办企业。现在不同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普遍供过于求,出现买方市场,竞争激烈。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再办一般性、竞争性、盈利性的企业,必将失去优势,已经完全没有必要。另一种认为,原来创办集体企业时,集体除出一块土地外,资金大部分是由集体担保,从银行贷款,慢慢搞起来的。现在许多乡镇集体企业名义上是社区集体所有,但实际上成为乡镇政府所有,政企不分,权责不明,政府往往“有本事开发项目,无本事管好企业”,形成“有责任的人没有权力,有权力的人没有责任”,出现“企业负亏,厂长负盈,政府负责,银行负债”的现象,集体包袱越背越大,所以主张卖掉。也有人认为集体企业说是集体所有,人人有份,实质往往被少数几个人在操纵,集体的东西成为少数人的“囊中之物”,随意支配,不断流失,与其这样下去,还不如一卖了之,卖回来的钱用于公共事业上,老百姓都能享受到好处。更有一些同志认为,从长远来看,集体企业就是搞不好的,“搞得好是偶然的,搞不好是必然的”,碰到一个好的经营者,也许会红火几年,碰到一个不负责任的经营者,企业迟早要被搞死。只有把产权明晰到人,变经营者为所有者,厂长经理才能真正有积极性,所以,要“靓女先嫁”,“好苹果不要等烂了吃”,卖得越快,越彻底越好。集体企业比较多的一些乡镇领导则认为,集体企业所有权是集体的,是集体的我总得管,可是现在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集体企业,我根本管不过来,要抓也抓不好,况且我的精力还不能全部放在这里。现在国家都提出“抓大放小”政策,“放小”就是要放掉小的,乡镇企业有几个大企业,基本都是小的,把能卖掉的集体企业干脆都卖掉,腾出手来,集中精力抓好其他要政府抓的事情。有的同志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条件下,资不抵债的小微亏企业,“卖也会死,不卖也会死,而且死得会更快”,因此,迟卖不如早卖。
也有一些同志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集体企业坚决不能卖掉。主要理由:有的认为卖掉就是“私有化”,不管采取什么形式的改革都不能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否则就不利于共同富裕,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有的认为集体企业是经过集体和几届经营者的努力,经过多年苦心经营,才把企业搞大的,现在卖企业时,往往是现在的经营者花很少的钱,甚至不花一分现钱,就能把一个正在运转的企业“买”下来,这样广大农民、职工和以前经营者的辛勤劳动成果就被出卖了。有的同志说,出售企业容易造成许多矛盾,分散了抓生产,抓管理的精力,企业会马上处于瘫痪状态。也有的职工说,集体企业一旦出卖,我们就得听老板的,许多合法利益和合法权利就可能受到侵犯,甚至有可能马上下岗,我们不同意。有的同志说,集体企业一旦都卖掉,以后社区的公共事业、福利事业、以工补农建农等需要的钱从哪里来,很可能出现“无人管事”、“无钱办事”的局面。一些农民和职工不无担忧地说,我们怕卖掉企业收回来的钱,被一些乡村干部买车,买手机,盖楼,吃喝玩乐,胡支乱花了,所以不同意卖掉。还有的同志认为,对企业资产超过1000万的坚决不能出售。因为资产量大,需分期付款,未来是个未知数,经营好的还可以;存心不良的,搞帐外帐,根本收不回钱;经营差的,拿不出钱,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我们感到,在要不要卖集体企业这个问题上,许多干部、职工和农民的想法、担心和忧虑是很有道理的。我们认为,对于集体企业能不能卖掉,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说一个也不能卖,也不能说要统统卖掉。要真正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群众的实践、创造和选择,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厂施策,讲究实效,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联则联,等等,改革形式应当多种多样,不能搞一刀切,不应搞过多的行政推动。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比如大企业和小企业、乡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等等,应当区别对待,不能搞一个模式。
在选择被出售企业上,一般要定在微利或亏损的企业;在做出企业是否出售的决定上,要由民主决策,集体决定,严禁少数人内定,搞定向转让或私下交易;在出售的前期准备上,要做好广泛的思想和宣传工作,使大家有个认识和准备过程,防止限定时间强行要求改制,盲目行事,草率了事;在出售企业的具体参与部门上,涉及到欠税和欠债的,必须要有银行和税务部门参与,并征得银行和税务同意;在出售的具体环节上,要对企业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做到企业的全部资产不遗漏,不低评,不漏评;在出售的具体形式上,可以是部分资产出售,也可以是全部资产出售;在出售的对象上,可以出售给职工集体、企业法人,也可以出售给私人;在企业出售的过程中,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出售,要让企业职工和农民参加或看得到企业出售的整个过程,严防“黑箱操作”;在选择企业购买者上,要对购买者进行业务能力、资信程度等资格审查,评定其有否搞好企业的能力,目的在于使出售后企业能够真正“活”起来;在出售的手续和条件上,要规定好企业购买者付钱时间和方式以及相对应承担的权力和责任,规定好出售后企业职工就业、统计、劳动安全等有关方面内容,使购买者能够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购买资金,使原有职工能继续就业和工作,坚决防止以未来收益或借用集体资产用作购买款,“空手套白狼”;在出售收回资金的管理上,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合理使用,确保保值增值。
三、关于集体资产流失问题
对集体资产流失问题,江苏省乡镇企业局局长邹国忠同志说:“不改革大流失,改革中操作不当快流失,改革后集体资产管理监督不善全流失。”原有乡村集体政企不分,很多乡(镇)村干部直接支配乡村集体企业,上项目随意决策,人事上随意安插亲信,分配上取之无度,造成集体资产的大量浪费和损失。不少企业经营者挥霍浪费,假公济私,想方设法挖空集体企业,群众形容为“有钱就白花,没钱就向银行贷,还不起债务就拜拜”,广大农民和职工对这种弊病“看在眼里,恨在心里”,但又无可奈何。这种体制上的原因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长期“隐性流失”相当严重。有的同志说,长此以往,集体资产将“成为太阳下的冰块”。改革的初衷也是为了遏制这种流失,通过制度来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改革也基本达到了这个要求。如江苏省对11960家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企业统计,乡村两级在这些企业中的集体净资产比改革前的评估值增长了6.8%,全省1997年乡村企业资产总额达3772亿元,比上年增长5.45%。南通市通过改革,集体资产比改革前净增4个多亿。海安县69家出售企业评估资产底价为6447万元,成交价达6799万元,增值352万元,增长5%。
改革中大部分地方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的工作是抓得紧,做得细的,一些地方因地制宜制定了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指导思想,对集体资产管理的范围、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管理制度、审批制度、监督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资产流转制度、资产报告制度、审计制度和资产考核制度等都有一套明确的规定。但是,也确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工作不细,对几个关键环节把握不住,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如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晰产权、股权设置、收益分配等不实事求是,出售企业中搞定向转让,搞私下交易,低价出售,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入干股,把集体资产连同所有权都无偿量化给个人,等等,这种操作不当造成的流失很快,有的在几日内完成,流失程度更为严重。改革后,对于乡村集体股及所得红利、出售企业收回的资金,承包费和租赁金等“变现”的集体资产,一些地方不加强管理和监督,有的用于非生产性开支,有的用于奢侈性开支,有的平调为国有资产,变为乡镇财政收入,造成集体资产迅速流失殆尽,这种流失最为严重。
在调查座谈中很多同志认为,对于集体资产流失还需要澄清三个模糊认识:一是出售并不等于流失。出售只是把实物形态转化成货币形态,只要出售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二是出售价低于评估价并不一定是流失。只要通过市场公开拍卖,出售价低于评估价是可能的,这是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三是拿出集体资产的一部分量化给职工,享受分红权也不是流失。折股量化并不是分掉集体资产,只是把职工创造的集体资产一部分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对折股量化部分职工既不能抽走,也不能继承和转让,只是作为分红的依据,它调动了集体成员的积极性,反而会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我们认为,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不改革是不行的,改革中不实事求是,不加强民主管理、监督和引导也是不行的,改革后不尽快建立和健全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更是不行的。
当前,对改革中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规范操作,加强政策配套,另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章理事,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关于补农建农问题
调查中大家普遍认为,乡镇企业与农村、农业和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办乡镇企业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反哺农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过去乡镇企业在这方面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今后无论乡镇企业如何改革,乡镇企业补农建农的功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点决不能动摇。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两省没有因为乡镇企业的大面积改制,而削弱了乡镇企业的补农建农功能,相反,随着改革后企业的快速发展,补农建农的支出有了明显的增加。如江苏省乡村集体企业1997年改制面比1996年上升了10多个百分点,达到了80%,同时全省1997年乡镇企业补农建农的支出比1996年增长10%。
从全国来说,到1997年底,全国乡镇企业补农建农资金累计达到1000多亿元,仅江苏一个省就达到80多亿元,这笔投入如果完全由国家来投入,是很难办到的。所以,乡镇企业有力地带动和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化转变。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大家认为应该对乡镇企业如何补农建农有一个更新的认识。主要有几种建议:一是对经营比较困难的乡镇企业,补农建农的费用要适量,不能成为企业的负担,如果取之过度,无异于饮鸩止渴,杀鸡取蛋。二是要切实减轻补农建农以外的各种不合理负担,这样企业才能增加对补农建农费用的支出。三是补农建农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凡是乡镇企业不管什么性质都得提取,而且提取的比例要一样。四是补农建农要从广义上去理解,不能只认为交钱就是补农建农,而安排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支持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就不是补农建农。从当前带动农业发展的作用看,乡镇企业最大的补农建农是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五是在补农建农的资金使用上,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持农业的发展,防止挪作它用。这方面,江苏省正在积极探索,准备在全省建立乡镇企业补农建农基金,以便使这部分资金真正用于农业发展上。鉴于乡镇企业承担补农建农的任务,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定比例的减免,即减免10%的所得税。这项政策建议税务部门要切实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