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案方式化解全流通难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案论文,难点论文,全流通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股市的问题归根到底是股本结构扭曲的问题,要解决股本结构的扭曲,就必须实行全流通,这是中国股市发展的必然出路,已成为市场各方参与人士的最大心愿,而最关键的是要能够拿出一个市场各方都可能接受的理想方案。从目前市场参与各方看,监管层决不希望看到由于全流通实施而引发股价大跌,非流通股股东也不希望背负国有资产流失的名声,而流通股股东则希望利益能够受到保护并且得到补偿。目前,各方人士提出了诸多方案。从完善的角度看,可能还没有一个理想的方案让各方易于取舍,于是没有一方愿意承担后果,这也是全流通问题迟迟不能付诸实施的原因所在。解决全流通、恢复股市活力,日益紧迫的压力促使我们在理想和现实之间进行明智的选择。
第一,关于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的定价:给出定价权
关于非流通股的处置难在定价。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先将非流通股按照最初的净资产值与IPO发行价的比例关系进行缩股,然后再全流通。提出这种方案的理由是,目前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存在巨大的价差,同股但不同权不同价,原因是发行环节的“同股不同价”,只有追根溯源解决初始的“同股同价”的问题,才能合理地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类似的方案还有流通股按成本比例除权、非流通股按现有净资产与流通股股价缩股等等。这些方案的一个共同的出发点是: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扭曲的股权结构,造成了“同股不同价”,造成了现在的种种问题,要全流通就要还历史本来的面目,要让流通股,非流通股重新站到同一个起点上。
应当承认,上述观点是有理论基础的,但解决全流通问题不是理论上讨论哪个方案更合理,而是要拿到现实中付诸实施的问题,理想化的、理论上合理的方案在现实中不一定行得通。全流通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得到各方的认可,任何一方不配合或不满意都可能激化矛盾,引起不良后果。拿这类方案来说,二级市场投资者是否赞成我们不知道,因为这一方案对二级市场是利好还是利空并无定论,但非流通股股东显然是不赞同的,因为他们现有的利益明显受到了侵犯:缩股不仅使其资产净减少,而且使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面临威胁甚至丧失,至于缩股流通后能带来多大的资产增值却是很不确定的。可以肯定,这类方案在非流通股股东一方是不容易通过的,更何况,非流通股股东是相对的强势群体,对决策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是不会轻易放弃既有利益的。
从目前的程序和法理上来说,非流通股变为流通股,不论那一种方案必然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没有任何部门和机构有权代表公司作出决定。不难想象,坚持前述方案,可能的结果就是非流通股股东采取种种措施阻挠全流通的实施,导致问题久拖不决,这对流通股股东是十分不利的。因为如果全流通这座大山不搬走,股市就难以恢复活力,股指就只能节节下跌,最终与净资产或者内在价值“逐步接轨”,到头来损失的还是流通股股东,而非流通股股东丝毫无损。因此在全流通的定价问题上,必须忘记历史,面对现实。能够纠正历史的错误固然是好的,但只强调历史而不注重现实,只注重理论而不能解决问题是于事无补的。我们可以期望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但这个定价必须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都能接受的定价。非流通股可以按净资产定价,只要它的持有人同意;也可以合理溢价定价,只要流通股股东接受,任何一方都不能强求自己的定价。各个公司间股权性质,股权结构千差万别,定价应该是市场博弈的结果。因此,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的定价问题,无须整齐划一,而应赋予各上市公司股东定价权,由股东们协商处理,实行个案推进。如此,坚冰方能打破。
第二,关于非流通股向流通股让利:给出选择权
全流通方案设计中,“补偿论”甚占上风,即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让利,并且让利的程度越大越有利于方案的执行和市场的认同。其理由是在股权分割的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是收益者,流通股股东是奉献者,非流通股股东的资产增值主要是由流通股股东贡献的,是由流通股股东以高价认购IPO发行的股票产生的。现在流通股股东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而非流通股股东要获得流通的权利,理所当然要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要让利于人。至于非流通股股东是否同意这样的让利,一些人认为,只要决策层、管理层一声令下就行。舆论也使得市场上的这种期望被渐推渐高,形成一种趋势,似乎“无补偿”就无法“全流通”。
应该说,这是合乎情理的一种思路。过去你多赚了钱,现在人家亏了,你倒点出来给人家,大家拉平一点,心理上也好受。但是现实是,国家法律保护所有者的财产权,不分对象,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流通股股东的财产权要保护,非流通股股东的财产权也要保护;国有资产要保护,社会法人的财产权也同样要保护。只要它们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的,即使这种途径有时不够合情、不够合理,但也应得到同等保护。现在看来,我们对非流通股股东财产权以及增值的合法性是没有疑问的,因此也就没有理由单方面要求非流通股股东让其渡财产权。如果说国家有权力要求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让利,则其对大量非国有性质的社会法人股是没有话语权的。如此,我们显然不能要求一部分非流通股股东让利,而对另外一部分放任。如果强制性的要求所有非流通股股东让利,就与现有的法律相冲突,就会动摇我们的法律根基,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样强制性要求流通股股东让利也是行不通的,国有股市价减持的失败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证。
理想的方案当然是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志愿让利,但现实最可行的可能只是给出选择权:由非流通股股东确定是否让利,以及让利幅度,与流通股股东博弈,最终达到均衡,实现全流通。当然,这也是个案推进,不强求整齐划一。比较现实、可供选择而不产生法律冲突的一个方案是:不强制非流通股股东让利,但赋予流通股股东额外的权利,比如赋予流通股股东允许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向流通股股东无偿发行非流通股流通权证)。这样非流通股股东没有任何损失,因为它本来就没有流通的权利,相反,由于流通权证的存在,它有了额外的选择,就是通过获得流通权证得到二级市场流通的权利。至于非流通股股东是否愿意选择股权流通,则由它自己在综合控制权的得失、取得流通权成本、流通后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这是市场行为,不需要进行干预。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对此应是赞同的。对流通股股东而言,全流通尽管可能对其手中持有股票的价格有不利的影响,但它从流通权证中得到了一定的补偿,至少比“逐步接轨”的状况要好得多。同样,流通权证究竟有多大的价值,流通股股东究竟能获得多大的补偿,这仍然依靠市场行为,有其自身的定价机制。
第三,关于新股全流通发行:暂时不能选择
针对股权分割的状况,很多人提出“控制存量,杜绝增量”的建议。既然股权扭曲是历史遗留问题,是累积起来的问题,现阶段要马上解决又涉及到诸多利益的调整,特别在人们思想认识尚未一致的情况下,一蹴而就地解决是不可能的,那么从现在开始就不能再增加包袱,从现在开始新股发行就应该是全流通结构的股票。
这种观点出有其理论基础:因为高溢价发行是当前股价高企、股票缺乏投资价值的主要原因,也是投资者巨额亏损的罪魁祸首。而全流通发行则有助于控制上市公司恶意圈钱,有利于股票内在价值的发现。但是细想之下会发现,这种观点实在是难以在现实中推进。对发行人来说,其发行股票的决定是在高溢价发行制度的预期下作出的,全流通发行意味着要改变现行发行制度,同时存量未解决,再融资如何进行?对二级市场投资者来说,在新股内与价值发现的同时,自己手中的股票可能以更快的速度实现“价值回归”,二级市场将大幅下挫。而这又是另一个市场参与方——监管者不愿接受的。
可以理论上分析一下现阶段就新股全流通发行对股票市场的冲击。由于全流通下非流通股是能够上市流通的,而非流通股的成本在1元/股附近,所以溢价发行时价格不可能太高(这一点可以参照我们在全流通市场发行H股、N股、S股的现实价格),这就使得当前股票市场的发行价明显降低,同时上市后价格也不会太高。于是市场就会作出反应,就会形成对全流通股票的青睐。如果投资者对未来全流通股票供应有比较明确的预期的话,就会腾出更多的资金准备吸纳价格更低廉、股权更健康的全流通股股票……,结果不言而喻。
可见,新股全流通不仅不能减轻包袱,相反会在现有股权分割的市场和全流通市场之间架起滑梯,使现有市场加速度与全流通市场接轨。相信这种结果是发行人、二级市场投资者、管理层都不愿意看到的。只有在平稳地解决现存股票市场的全流通问题,建立了全流通结构的市场后,才可以进行全流通股票的发行,这是现实。同样的现实是,现存的股权分裂的市场仍有其存在的环境基础,尽管环境在恶化,但比之新股全流通发行带来的崩溃要好许多。正视现实就是要尽快想办法解决全流通问题,而在没有解决好全流通问题之前应尽力将目前的市场维持下去。
第四,全流通实施应个案突破、逐步推进
分析市场参与各方的心态,面对全流通,非流通股股东希望至少利益不受损;流通股股东希望不确定性越小越好,对未来的预期越明确越好;管理层则认为全流通对二级市场究竟是利好是利空,目前无法评估,但毫无疑问影响十分巨大,特别是其可能带来的负向冲击是任何人不能低估的,一旦造成了市场的整体性崩溃,不仅管理层无法向全体投资者交待,投资者也会对政府失去信任。因此管理层并不希望一锤定音,而更倾向于“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寄希望于发现情况不对还可以及时纠正。但是“国有股减持”的失败使谁都不敢轻易试错,于是管理层迟迟不能下定决心。
其实,解决全流通问题(存量非流通股),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现在大家都认为难在“定价”,难在“补偿”。如前所述,这些本就是股东的权利,管理层不必要也不能去管这些细节,更没必要在众多的方案中确定哪些是主流的、首选的方案,以免增加市场的不确定性。管理层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制定框架,把程序、规则定下来,确保“三公”原则(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还可以明确征集投票权等代言人规则),进行个案核准,至于如何定价、是否补偿等,甚至是否愿意实现全流通,都由企业自主确定,由股东们自己去协调各方利益。如有违“三公”原则,审核权还在管理层手中,不予核准即可。想来如获批准,必是市场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对市场是利好。如不获批,即使前后信息都公开了,也只会对个股产生影响,绝不会影响大局。
当然,管理层在交出选择权的同时,还可以、也必须进行积极推进全流通的政策引导,比如再融资,优先向全流通公司倾斜,非全流通公司则必须由流通股股东表决通过等等。如此,就个案来说,全流通越晚越被动,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相信只要开闸,何患无水。
我们有理由相信,监管层制定规则,审核把关,积极做了应该做的工作,对市场应该是积极的信号;化整为零,个案突破,逐步推进,对市场不会产生大的负面影响;按照“三公”原则,逐个核准,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合理兼顾;给出选择权,加以适当政策引导,上市公司的积极性能够得到合理调动。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肯定能够在众多的方案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最现实的方案。全流通问题得到了解决,股市的活力也就会越来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