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督导机制的不同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模式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需要形成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所谓“法人治理”(corporate governace )的提法,根据英文原意,人们又将其译成“企业督导”。后一种说法似乎更注重公司治理中董事、经理人员身处企业内部,既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又受制于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各种因素。而前一种说法容易理解成企业内部行使监督、执行管理职能的董事、经理人员与企业(公司)之间作为管理与被管理对象两相对应的关系。本文倾向于企业督导机制的提法,进而对影响企业督导机制的因素和不同模式加以介绍分析,并对“过渡经济”中重视银行对塑造企业督导机制的独特作用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影响企业督导机制的因素
一般说来,决定企业督导机制的直接因素当然是在投资者与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执行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按《公司法》规范,公司内部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职责分工、相互制衡关系,构成公司督导的主体。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司组织、市场结构、工人与雇主的关系乃至文化历史根源等方面的影响,都可能造成企业督导机制的差异。就一个公司(企业)而言,由于有一组“利益关系人”,因而企业督导机制必然要求反映他们的利益。
企业督导机制作为一种组织安排,首先是一种利益制衡关系。企业督导机制必然借以表现和服务于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激励机制的所有内容。它起源于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难理解,所有者和管理者有显著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各自获得报酬的方式和决定报酬的方式不同。正是因为这种差别,人们试图通过股票、债券的优先选择权以及薪水与股票挂钩的形式给予管理者报酬,以便让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保持一致。但是,这种激励机制存在种种问题。比如,管理者可能比股东更加厌恶风险,因为公司收入的减少对于管理者和股东有非常不同的结果。另外,股东通常会将其投资组合分布在范围很广的公司和投资形式中,他们的财富更大程度地受自己公司业绩的影响。因为,股东只关心公司的财务情况,而管理都却受到其他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管理者会考虑公司的规模,与他们的工作权力和威信以及在分配资源时他们所能施加的权限。
一般说来,董事会是最直接的公司督导组织形式。而就董事会而言,又有两种类型:单一董事会和双层董事会。在单一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共同出席会议。单一董事会批准公司的战略目标,领导公司实施这些战略,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定财务政策并监督其实施,并以公司资产管理者的身份向股东做报告。相反,在双层董事会中,执行董事会和非执行董事会的作用是分离的。执行董事会组成管理董事会以行使执行职能,非执行董事则独立于执行董事之外,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之外行使督导的职能。可见,董事会的组织构成从而层次划分决定不同的督导方式。当然,不同的董事有不同的责任标准。非执行董事可以依靠管理和审计报表,而执行董事依照服务合同办事,并且,执行董事要有该职位应有的技能,并履行相应的责任。
其次,企业督导机制的形成与企业股权结构有直接的关系。当股权相当分散时,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则不大可能有激励机制促使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为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做更大的努力。因而出现“搭便车”的心理和行为。导致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不力,影响企业督导机制的优化。可见,股权结构的配置对企业督导机制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很显然,持股25%或更多的股东所关心的问题和持股1%和2%的股东是很不相同的。在单个股东持股25%、50%或更多时,就不会出现“搭便车”的问题,投资者愿意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如果管理失败,所有者有权也希望直接替换管理者,而无须借执行董事、兼并市场或破产威胁的方式进行间接管理。与企业的资本结构相联系,股东(投资者)与债权人在监督公司管理行为时也有着不同的考虑。债权人对风险的态度相对说来比较保守,他们不能从成功投资的高收入中获利,但却多承担企业破产可能带来的损失。而股东则可以通过投资的分散性去分散风险,从而对风险不那么反感。因此,就会提出下列问题,企业督导机制对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是否都要有所反映?换句话说,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负债比例对企业督导机制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再次,还必须考虑资本的专用性(包括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对企业督导的机制的影响。比如,部件供应厂是汽车生产厂的投资者,为了给汽车生产厂提供足够数量的零部件,部件供应厂投资一定数量的资本添置专用设备,导致这些企业的生产发展依赖于汽车生产厂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部件生产厂的命运所系会十分关注对汽车生产厂的企业督导方式,并希望对他的督导机制产生影响。同样,从人力资本角度考虑,雇员是雇佣他们的公司的投资者,表现在他对某种专门技术的学习掌握所投入的精力,从而形成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特点也会对公司督导机制产生影响,换句话说,是否应在公司督导机制中反映雇员的利益呢?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对此采取不同的方法。但一个普遍的倾向表明,公司督导机制的形成必须注意到雇员的利益,在相当程度上对他们的利益加以充分的兼顾。
不容忽视的是,对公司督导机制的影响,还包括“社区的力量”,因为公司的业绩对当地社区有影响,公司为当地提供了就业机会,使当地社区在公司的活动中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也会对公司督导机制产生影响。
总之,企业督导机制的形成从而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受所有的利益关系人或因素的影响。正是这样,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不同的企业利益关系人的影响力度的组合差异,必然存在多种企业督导机制模式。
二、几种不同的企业督导模式评价
正是由于企业的不同利益关系人的影响,企业督导机制有着不同的形成方式。现实生活中也不存在一个明显优越的企业管理模式。在工业化国家,一般可以概括为三种典型的企业督导机制模式。
第一种被称之为外部模式,即以英美法系为基础,在讲英语国家和地区所见的模式。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当然,每一个国家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由于《公司法》一般提供一整套企业督导条款,从而可以大大减少组建公司的成本。加之活跃而富有竞争性的经理人力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存在对公司的董事会和在任的经理人员施加压力。在这种外部人模式中,经理人员责任和激励问题特别受到人们的关注。
第二种被称之为内部人模式,它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即德国体制。在企业内部通常设置双层董事会的督导结构。监事会的地位通常高于执行经理会。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给投资者以外的团体(特别是雇员)予代表权。 雇员代表权一般根据公司的性质和规模而定。 雇员少于500人的私人有限公司不需设监事会,在雇员少于2000人的公司中,2/3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1/3由雇员选举。在雇员超过2000 人的公司中,监事会的一半成员是雇员代表〔1〕。这种情况表明, 随着公司规模的变化,企业督导机制也会随之改变。
德国公司的督导机制的变化反映了德国公司在经济中作用的变化,最初建立公司时,按所有制者的利益进行经营。随着公司的扩大,他的责任扩展到公司的直接所有者之外,而对其他团体,如供货商、购货商、雇员和当地社区负有责任。这时,公司对上述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负责。当公司进一步发展时,他对其他利益关系人所负的责任也在增长。与此同时,这些利益关系人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也就扩大了。因此,德国公司督导机制的设计是要反映公司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共社会所起的作用。
第三种是立于主银行体系之上的日本方式,这也是一种内部人控制的督导机制模式。这种模式与德国模式相比是没有雇员参与。所谓主银行是指不仅提供贷款并持有股份,而且,在资本市场参与者和规制者看来,它还能对企业进行监督,并在企业出问题时进行干预。主银行制度作为一种企业融资和督导的制度,包括各种工商业组织形式、各种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规制权威机构之间的非正式的一套惯例、制度安排和行为。其典型特征可以总结为:其一,一系列的主银行——企业关系;其二,主银行与企业之间委托互惠的监督安排;其三,相机抉择性的规制安排。
由于主银行关系有助于大大减少借款企业所面监的代理成本,银行通过持股进行的监督有效地防止了企业和资金供应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代理问题。由于日本的主银行体制表现为银行进入企业内部,对企业督导机制的形成发挥作用,因而日本式体制也可归为内部人体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银行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公司通过银行融资不但促进公司的发展,而且避免了在英美那种通过股票市场筹资而引起的对公司管理的削弱。银行和公司的紧密联系,有助于公司在财务困难时重新调整资本和融资结构。
基于对所谓“内部人”和“外部人”两种不同的企业督导机制的分析,揭示并比较它们之间的特点和异同,对我们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必然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在竞争条件下,“内部人体制”有两大优点,其一,导致对公司更多的直接监管,其二,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稳定性。由于大股东有从管理中获得的利益,只有在能得到更高的管理收益时,他们才愿意出售其股份,正是这样,将有利于长期投资。因为仅依据股票市场无法正确估计长期投资的收益。而外部人体制由于股份相对分散,股东不愿付出对企业的监管精力,总是只能通过级市市场获得收益。因此,往往不存在稳定的股东,并且,在这种体制中,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之间,以及执行董事所代表的不同集团之间在董事会上发生冲突的情况是很普遍的,这就导致监管与企业的市场运作之间的协调困难,再说与股票买卖相联系的通过股市的收购接管方式也会加剧公司运营的不稳定性。
实际上,两类不同企业督导方式是与两类不同的竞争市场相匹配的。倘若说外部人体制主要依赖于资本市场竞争压力的话,内部人体制则特别依赖于产品市场竞争的存在。当缺少竞争的时候,内部人体制则易于招致严重失败。如果不存在产品市场竞争,则资本市场竞争对于保持公司的效率就是必需的。一般来说,难以引进产品竞争的市场领域包括:(1)天然垄断的市场,例如公共设施;(2)设置进入壁垒和受到关税保护的市场,指某些特殊行业或产品生产经营领域;(3 )受到专利保护的市场。不管怎样,在产品市场的竞争和资本市场的竞争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可替代性。如果能保持产品市场的竞争,内部人体制在公司督导方面的优势以及公司的稳定性就能超过外部人体制。如果产品市场的竞争性是有限的,就需利用外部人体制的较大透明度,以避免内部人体制容易导致的权力滥用和低效率。
进一步分析两类不同的企业督导机制模式,在资本市场化和股份公司所有权特征以及银行的关系上,也存在不少差异。首先,我们来看德国的情况,德国的股份公司,一般都是大公司(全德200万家企业, 上市公司约700家)〔2〕。德国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无权干涉日常的经营活动,即其权限仅仅限于基本决策。除了选举监事会的成员外,股东大会的权力还包括:修改公司章程,通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关于公司合并的策略以及发行新股等。监事会和经营机构的关系是,前者任命后者,后者必须向前者报告工作,并负责日常活动,其任期通常为五年,任免由监事会提出。监事会自身的运作采用共同决策制。其成员不包括现任的公司经理。一方面由于德国企业的国内股份的银行持股比重占7%。另一方面,如果小股东没有兴趣参加每年的股东大会, 那么,股票托管人特别是德国的大银行通常代表这些股票的表决权。结果,银行往往是大多数监事会的成员。事实上,提供给银行的代理权的影响力成为讨论德国企业管理体系的一个热点。银行通过代理表决权发挥作用,它用来控制企业的较突出的四种机制是:(1 )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关系;(2)直接持股;(3)通过代理权控制;(4 )在监事会派代表。一般认为,德国模式在鼓励长期投资方面比其他可供选择的体系更为优越。在英美模式中,具有收购程度高的所有权变动频繁的特征。因此,所有者被认为不会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这种体系可能会与公司特定资产的不适当投资和过度的短期投资联系在一起。
德国的股份公司同英国的相比,由于其监事会的成员中有银行的代表,所以,他们对银行依赖性要比英国的股份公司大。在资本的市场化和股份公司所有权的特征上,这种差异在德国和其他国家(如英、美)之间则更为明显。(1)九十年代初期德国在股市上市的仅有不到700家的国内公司,而同期的英国和美国分别有2000家和6300家。英国的上市公司的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80%, 美国的比重也较大, 达57%,而德国的却不到25%〔3〕。(2)美国和英国的股份公司的股权,分散在一大批机构和个人手人。比如英国一些大的股份公司的股权,有超过4 /5 是被分散持有的(即没有一个投资者能持有超过一个公司25%的股权)。相反地,在将近有85%的德国较大的股份公司中,都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持有全部股票的25%以上。
我们再来看日本的主银行体制中企业与银行关系。日本的公司与其主银行间的关系是非正式的、非独有的。它们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企业通常可向多家银行借款(存款)。因此,实现主银行关系并非很容易。如果我们认为主银行是在企业的所有银行贷款总额中占大比例的银行,那么通常可以发现,该银行也是该企业的重要股东(虽然法律限制银行持股须小于股本的5%), 而且可能让以前的银行职员当任借款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即外部董事)。
许多有关主银行关系的研究结果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 )有主银行的企业在投资时对其内部资产的流动性较不敏感(融资限制少)。(2)企业一减弱与主银行的关系,其资产流动性就变得多受限制。(3)有主银行关系的企业在财务危机时表现更好(即比起无银行关系的企业而言它们有更多的销售和投资)。
主银行关系能提供更容易的途径去向外融资,能减少可能导致高负债的财务危机及费用。研究结果表明,前者是控制的结果,而后者是银行在协调其他债权人时发挥作用的结果。可见,日本银行不仅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在董事会中有席位,但他们主要不是以所有权形式影响企业,正常情况下银行不干涉企业的经营,只是在企业处于危机时,银行才会介入,其介入的动机来源于潜在损失的大小和复杂的信誉因素。这样可以使债权更为容易获得协调。并且,公司和金融机构相互间的稳定持股限制了兼并市场的运行。
三、企业督导机制的法律规范与企业督导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处理
企业督导机制的设计(选择)还可通过法律形式来加以规范。比如,通过确立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督导可以保证公司的所有最初成员赞成章程对权责的界定以及如何加以修改。因为公司督导的法律途径实质上是一个信用模型。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无效的范围内,股东和定规者直接控制的机制将更为重要。
在德国,对董事会的工作有相当精致的描述。董事会的组成,非执行董事人数在股东和职工代表之间的分配以及监事会会议的最少次数等,在法律上都有规定。
在英国,对于非执行董事的人数或公司总裁的人选等都没有法律的规定。直至最近,许多英国公司仍然没有非执行董事,而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作用合二为一。因此,在英国,股东最重要的代理人通常是总经理,而在德国,这两种职能是严格加以区分的。
对于有权管理公司的回报,董事对股东总体上负有合理的忠诚负责的法律信用责任。然而,信用责任总是制定得很模糊,或者说难以准确地量化界定,并且不能被很好地理解。因此就提出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如何有效处理问题。这一问题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代理人行为标准;二是确立保证合格的控制机制;三是确定代理人违约的责任和实施机制。在公司内部,督导机制规定了董事的行为标准并通过公司确立了控制机制。
当公司处于不再由所有者自身经营的经济体系时,委托—代表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与前述两种不同的企业督导模式相联系,在控制道德风险和加强企业控制方面,经济体系的结构中存在着一些差异。主要的区别存在于以银行为基础和以市场为基础的企业筹资体系之间。在以银行为基础的体系中,企业从与他们保持长期密切合作关系的银行那里筹集大部分的外部资金。相反,同各种投资者保持短期的较远的关系则被认为是以市场为基础的体系的突出特征。筹资体系影响了筹资合约的设计以及资本结构的构成,因此,不同的筹资体系与企业控制的结构及效果有着重要的联系。
在以银行为基础的体系中,所有权的集中可能减少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同许多小股东相比,监控给大股东带来的私人利益以及潜在利益大得多。因此,在企业中,有着特殊利益的股东会强烈地要求承担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控的费用。作为小股东不愿承担为监控收集和评估有关资料所产生的费用,因为当一些股东对监控措施采取消极态度时,对单个股东来说,从良好经营中所得到的利益是具有边际性的。另一方面,以银行为基础的所有权体系的特征被认为会引起经营者、雇员和银行之间形成共谋损害他人(如债权人、股东和股票托管人)的利益,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这种共谋往往导致产量和雇佣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而且,上述缺乏监控的原因是因为所有权极度分散而忽略了在市场为基础的体系中能加于经营者身上的清规戒律,特别是被兼并的威胁。对于管理松散而造成市价降低的公司,兼并者可以通过标价来帮助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这样,当股东考虑到兼并问题时,经营者就会面临被替代的危险,因此,委托人—代理人的问题就相对减少了。
可见,一方面必须借助法律的严肃性、严密性的特点来规范企业督导的组织分工,使企业督导机制的设计科学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此同时,又要从企业督导机制形成的两种不同的基础特征对企业运行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加以处理,以控制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
四、过渡经济中重视银行对塑造企业督导机制的作用
研究企业督导机制的不同模式以及影响企业督导机制形成或发挥作用的诸多因素,无疑对我国企业改革富有借鉴指导意义。
针对传统体制排斥市场机制和银企关系的特点,如何塑造规范的企业督导机制需要特别重视银行的作用。因为,在转轨经济中,通过银行对企业施加影响比通过市场导向体系更容易迅速地实现,何况一个可行的股票市场(资本市场)需要时间去发展。日本战后经济转轨进入高速发展时期金融体系所发挥的作用可资借鉴。日本金融体系机制的特点是一个大型的竞争性的银行系统和相对不发达的资金市场并存。与银行关系过为紧密的体制往往会产生一些问题,而银行的竞争被认为有助于避免这些问题。银行业的竞争可以确保银行被迫在贷款时采用商业性的准则,并且不得不以发展长期的主银行关系的方式来防止“软预算”问题。同时,借款人的竞争也迫使企业不得不接受银行提出的要求和条件,这些条件有时是苛刻的。日本战后重建的经验表明,有目的的政策选择可以改变金融结构。公司行为的几个显著特点,特别是对银行融资的依赖性以及主银行体制的发展,直接起源于这一时期的结构性转变。
可见,转轨进程中,如何抓住加快塑造企业法人主体的独立地位(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从而处理银行体制改革与企业改革的关系,发挥银行的独特作用,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为,商业银行体制的确立,可以造成银行对公司监管的优势。当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委托—代理等大问题时,这些优势较为明显。我们甚至可以从日本的金融历史的回顾中得到两个结论。第一,有意识的政府政策能大大改变金融体制。第二,不高度依靠自由运作的资金市场仍可以取得一种质变:从高度军事化生产型的、与世隔绝的国有经济形式转变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经济形式。
东欧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也表明,改革进程中,最重要的机构也许是银行。在缺少有效的证券市场借以融资的情况下,银行必须在融资和产业的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东欧银行已经遇到了两大难题。首先是原先的贷款中继承下来的大量亏损,原先的大多数贷款都是无效益的。因此,许多银行在技术上处于无法偿债的地步。其次是缺少拥有贷款业务人员所需技能的训练有素的银行职员。有关信贷资产的知识以及对借款人的监控都是严重不足的。银行的结构调整是东欧改革的基本要求,但到目前为止进展太慢。一方面不愿意核销贷款损失以重整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另一方面,银行尚未建立起内部机制以便对其贷款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管。东欧目前面临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建立调整公司结构的有效机制。所要求的是非常直接的公司督导方式,从中投资者在企业结构调整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而这主要是内部机制而非外部机制。之所以内部机制更具吸引力还由于目前在东欧不可能产生公司监管的市场,这种经济体制下直接管理的主要工具未来一段时间内在东欧还不会出现。从长远看,当大公司和产业结构调整完成之后,从“内部体制”向“外部体制”的逐步过渡才能在某些部门出现。
改革的初始动力来自国家,国家负责建立适当的机构,确定法规体系、改革金融体系。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建立合适的市场结构以便企业居中动作。而建立一套有效的银行法规体系是基本的前提条件。总之,银行在发起改革,为新企业融资以及对老企业进行结构调整中将发挥关键的作用。
联系我国改革推进的实践而言,与企业改革相配套的金融体制的改革也显得十分重要。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银行体系能不能发生重大转变〔4〕。因此, 需要交叉进行企业改革与金融改革。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与其最重要的客户——国有企业的关系现状,从而在国有企业中建立一个更有效的企业督导机制,推动减轻目前困扰银行与国有企业的财务困难。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一定形式的债务—股本转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做可对银行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产生有益影响。因此,采取日本银行制度展示的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形式可能提供一个现成的和成功的模式。设计中国的企业督导机制模式,需要考虑到国有企业之间在业务性质、经济绩效、财务状况、市场前景和社会义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与此同时,应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成为国有企业股本所有者。根据所采取的公司形式,这种股本持有原则上是可转让的。应鼓励那些拥有人力资源能力、能够起到类似于日本主银行作用的银行积极参与事先或事后(在重新出现财务困难时)对经理人员绩效的监督。
注释:
〔1〕[德]彼得·兰能锦:《德国企业督导机制模式》, 《中国企业督导机制国际研讨会文件》。
〔2〕〔3〕[德]彼得·兰能锦:《德国企业督导机制模式》,《中国企业督导机制国际研讨会文件》。
〔4〕[澳]谭安杰:《中国企业督导机制的设计》, 《中国企业督导机制国际研讨会文件》。WW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