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国有企业特色的企业年金案例_养老保险论文

具有国有企业特色的企业年金案例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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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的企业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截止到2002年底,全公司投保人数10余万人,离退休人员为3万多人。为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员工福利制度,公司决定从2003年起建立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在原有的制度中,员工的养老保障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个部分实现。所以在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需要用区别对待的方法逐步过渡,逐渐用企业年金制度替代过去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即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员,采用不同政策分别对待,“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这样做可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保证对不同实施对象群体的公平待遇。

本案例以2003年1月1日为界限,此前的办法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此后的为企业年金办法,即建立个人企业年金实账。

该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范围是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合资企业的中方员工。设计的基本原则是: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既同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又体现员工贡献大小的企业年金制度;在经营效益递增的前提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上下浮动机制;依照“激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最终全面建立企业年金实账,逐步实现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全积累。

从筹资缴费到待遇发放的一系列过程中,可以看到分别对待的原则贯穿始终,逐步实现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过渡。

不同人员不同待遇

本案例确定了不同年龄阶段的员工为“老人”、“中人”、“新人”,并采用了不同办法,以实现养老保险方案改革的平稳过渡。即对于“老人”原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维持不变,对于“中人”实行过渡性政策,比如自主选择任一种方式或按照一定规则进行折算(本例中为后者),新加入计划的“新人”则执行新的制度方案。具体做法如下。

——“老人”:即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账户,根据企业效益好坏,对原确定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建立上下浮动机制。

——“中人”:即2002年12月31日在册,于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新办法中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过渡性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过渡性补充养老金为2002年12月31日原养老金封存后高出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部分(统筹外项目部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中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账的建立办法是:以投保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超过所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3倍以上部分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由公司按当年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缴费,划入该投保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划入额的上限为当年个人账户平均水平的3至5倍。

——“新人”:即2003年1月1日以后进入公司的人员,补充养老金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其实账缴费办法同“中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法。

筹资和基金分配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全部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从2002年7月起,按7%提取,以后在每年7月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10%。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分配顺序为:首先是支付“老人”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次是现有人员上年工资总额超出所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年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比例划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接着是“中人”补建个人账户所需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基金仍有结余的情况下,为所有“中人”和“新人”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为了在资金方面保证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后补充养老保险能够向个人账户实账平稳过渡,方案要求公司每年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除优先用于按月按原标准支付“老人”待遇外,还要保证当年退休“中人”按其退休时过渡性补充养老金的月标准的120个月补建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最后视当年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为在职人员建立年金,并对特殊群体做适当倾斜。

待遇支付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用按照不同的方式享受待遇。

“老人”仍按原办法由公司相关科室按月支付。

“中人”在办理退休时,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按其退休时过渡性补充养老金月标准的120个月补建过渡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建后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均不计息。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后的工作年限内的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账户基金可根据本人意愿分次或一次性领取。

“新人”可以按照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分次或一次性领取。

对与企业解除合同的人员,可以将养老保险金转移或保留,退休时本金一次或分次交予本人。

有家庭特殊困难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公司内的独立法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公司补充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支取本人的部分或全部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员工退休前死亡或退休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被单位除名、开除的人员,以及经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情况,可以将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金本息返还给单位。

个人账户及其管理

公司人事部、组织部、计划财务部和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补充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政策制订,指导和监督。公司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是公司各单位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登记、记账和待遇兑现等日常工作。补充养老保险的收支、存储及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补充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监督细则实施情况,制订年度分配方案,对实施细则提出修改建议,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将补充养老保险分配情况向投保人员公布。

在管理细则上:

——公司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单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全部转入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对有关人员终止投保,均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核算,人员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员工个人所有,每年公布,可以查询,但退休前非规定的几种可以支取情况之外不能提现。

实施步骤

考虑到当前公司重组等综合因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2003年1月起,对工资总额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按当年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划入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做好方案全面推进前的准备工作。第二步,方案成熟后,全面推进。

编者述评:

“补充养老保险”在2000年国务院文件《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中替换为“企业年金”一词,但这不是简单的名词替换,而是企业年金制度的一种新的选择。本案例中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关键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过渡为做实“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者也在本文被称为“企业年金实账”。在名词的改变中,认识和做法也随之变化,这种过渡性是当前企业年金实践中的一个特点。

在本案中,该公司欲将原来在基本养老统筹之外、由企业建立的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待遇逐渐改革为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应该说,这是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员工权益,规范养老待遇的明智之举,这对其他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以及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机制具有启发意义,这种用意,值得参考借鉴。

国有企业存在大量的退休人员和原养老保险体制下的“中人”,怎样让原来的办法同今后的办法很好地接轨,怎样让两种制度下的利益分配结合起来,正是本案的另一个典型意义所在。由于方案尚未实施,所以在现有方案设计中,这一方面还存在不足。按照设计,每年资金筹集之后,最先分配的是“老人”待遇,因此他们的待遇能够最充分地得到保证。但是未来补充养老保险的目标待遇水平还不明晰,亦没有给出保证“中人”和“新人”未来补充养老保险收益的具体措施,尤其是对“新人”。

方案既要填补旧制度留下来的欠账,同时又要为将来的养老保险进行储蓄,整个计划中存在一个资金缺口,所以其筹资和基金分配规定了一个优先顺序,这是本案例的一个特点。但这种过渡期应该有多长,却值得讨论。看来,一定数额的转制资金是必需的。否则,过去的欠账实际上是由现在“新人”的积累支付,可能会影响到新人的待遇水平,有失公平。

此外,必须对计入个人账户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效投资,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提高积累资金的效率,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一点在方案中并不详尽,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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