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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28日达成的临时性、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将在1997年12月31日期满。在期满两个月前即1997年11月1日前再由各国谈判达成正式协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数字,协议将打开90%的金融市场,将确保“几乎是不受限期地使用2万亿美元保险费”。自1993年4月中国提交了包括保险在内的新的承诺单,这个承诺单表明中国开放市场,希望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态度,而且也将为中国国际化创造条件。我国的保险业起步和保险市场发育的时间不长,加之保险改革滞后,还没形成一种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情的市场模式,正处于原来封闭的行政垄断向具有多个市场主体的保险市场过渡时期。然而正是这个时期却面临向国际保险业开放保险市场的巨大压力,同时也暴露了整个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随着1997年11月的临近,我们不得不审视自己保险业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保险市场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使国内的保险公司和国外保险公司无法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其主要表现为:
一、市场主体企业化程度差异大。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几家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严重缺乏活力,其突出体现在:
1.为地方财政代理产险业务。
有些省份保险公司为地方财政代理产险业务,尽管在一定时期有效地推动了业务的快速发展,但却严重地制约了保险公司企业化、公司化。有时由于当地财政代理不提留总准备金,致使这些省的保险公司连续几年为负数,使这些保险公司严重缺乏正常的偿付能力和应付大灾的能力。
2.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混乱。
目前,中保集团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商业性保险,但作为国有企业又兼有政策性业务的职责,以致政策性业务由于无利或亏损,无法保证其正常管理和营运,同时也严重影响到中保的企业化和公司化。
3.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界定不清。
商业性人身保险是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定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双方的权力义务,享受的待遇标准取决于投保人的交费标准和交费年限。商业性人身保险经营的主体应是自负盈亏的商业保险公司国家不负担最终亏损责任。在城市职工中,除政府规定的基础保险部分以外的企业补充保险,个人补充保险,从性质上不属于社会保险,在农村目前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际上是商业性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界限不清,会造成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混淆,影响和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营运,同时也给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了阻碍。
二、市场竞争条件不平等。
1.表现在赋税上,各类保险企业相差太大形成了不平等的竞争。由于国家对不同形式的保险公司采取了差别税率,特区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国家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企业为33%,而且除上交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再通过调节税抽走一部分,基本上是利润的大部份上交给财政。税率不一导致了费率差距较大。税赋低,费率必然低,处于有利竞争地位,反之税赋高,费率高,在竞争中必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各家保险公司由于税率的原因,使得他们不可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表现在再保险上,目前,仍由用中保一家行使中央再保险职能又自身经营再保险业务。由于赔付能力的不同,除中保公司以外的其它公司很难在平等、公正、规范的条件下承揽超过自身偿付能力的业务,有些保险公司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境外经纪人将本应在国内市场分保的业务大部分甚至全部分汇出境外,造成保险外汇外流。
3.表现在发展业务方式上,有的保险公司主要依靠传统手段,以政府的力量推动业务的发展。有的保险公司则依靠交行、工行的行业力量,通过股份制吸取地方财政股份,大中企业股份发展业务,从而造成市场条块分制,行业垄断为特征的不公平竞争。
三、市场竞争秩序混乱
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两方面,价格竞争即费率,手续费和佣金回扣等方面的竞争,在竞争中,一些保险公司和经纪人不按国家政策的规定,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抢占市场,是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
1.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政策。国家规定保费费率的浮动比率为30%,而实际执行中有的降到50%左右幅度,如建工险(CAR)降至0.5‰也承保。
2.擅自提高手续费,并将一部分手续费作为回扣以现金支付给投保人,以招揽客户。
3.任意扩大保险责任,如机动车辆险中在同一地区执行两种不同的按责分摊的标准范围。
4.任意扩大产险无赔款优待安全返还比例,有些高达20—30%。
5.保险经纪、代理混为一体,加剧展业成本的大幅度提高。
6.行销制度规定不同,如经财政部核批的美国AIA寿险采取国际通行的佣金制,第一年佣金可达40%以上,仅其利息就超过国内单位企业规定的4.5%手续费标准。
另一面,除同业竞争外,非同业竞争也存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行业自保问题,除石化、电力等系统外,铁道、交通、邮电、粮食、供销等系统非经批准,通过基金会、互助救济等各种形式,拒绝参加保险公司的保险,也不按时提取责任金、总准备金专项提存以应付大灾之年。更没按保险经济规律合理分保、分散风险。
2.地方政府参股、入股保险企业或要求成立地方保险公司,并利用行政手段把保险资金留在地方。一些政府公务员担任保险公司领导职务。一些保险公司的管委会是由副市长担任主任。有些省则由省长以指令形式强行规定某类险种只能由某家公司代理。
四、市场中介杂乱无章
1.表现在中介机构,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咨询顾问公司等发展极不平衡,突出表现保险经纪人的发展速度过快。
2.保险中介机构操作运行极不规范。许多中介机构采取两头吃费差、吃佣金的方式,经纪费高达25%以上,远远超过财政部、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将正常经办业务通过经纪人渠道从中获利,致使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混乱。
五、市场监管和自制机制乏力
1.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能上目前反映于审批机构、条款和费率,缺乏对保险偿付能力准备金等方面的有力监管理。
2.作为保险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保险管理的人才。
3.监管范围仅限于保险企业,对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行业自保等缺乏法制制裁,不能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4.缺乏系统的保险的同业公会。目前仅上海、大连、北京成立了类似机构,而其它地方基本忽视了这种自律性组织,这样必然导致同业相互沟通少,有竞争而无合作,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国内保险市场,不利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
六、市场营运过程缺乏资金运用能力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营运机制的基本环节,根源于保险基金运动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目前国家对保险业的资金运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在投资规模上实行严格计划指标;把投资资金来源上限于总准备金的30%和人身险责任金的50%;在投资方向上严格规定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同业拆借和购买国债或经批准的其他有价证券,随着对外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导致承保利润率的大幅下降,逐步适度放松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将是保险企业稳健经营的重要问题。
总之,以上主要问题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就必须对现存的保险体制予以更深一层的改革,改革的核心应该是紧紧围绕削弱保险垄断、建立保险市场、培育保险主体、完善经营管理、转变经营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是为了增强与外国保险机构在国内市场竞争的实力,改革进程实际也是一个怎样开放保险市场的过程。
随着我国复关进程加快,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开放中国保险市场势在必行,而国内市场目前的不景气状况必须彻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