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用逻辑_语言学论文

论语用逻辑_语言学论文

语用逻辑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语用逻辑是语言运用过程中的逻辑,是逻辑的内在机制支配下的语言语用。逻辑的内在机制是“必然的得出”,(注:黄华新、胡龙彪:《逻辑的内在机制与研究对象》,《哲学动态》2001年增刊。)语用逻辑“必然的得出”的是合适的话语。语言的运用实乃相应的言语活动过程。既如此,我们以为,语用逻辑主要关注的是言语与逻辑的关系问题。这里,我们拟在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粗略探讨什么是“语用逻辑”。

一、语用逻辑的研究现状

当下的语言逻辑研究或语用逻辑研究,未能透彻地将“语言逻辑”与“语用逻辑”区分开来。有关语用逻辑的研究似总是与有关语言逻辑的探讨联系在一起的。相应的,有关语用逻辑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语言逻辑领域。

现有的语用逻辑主要是“言语行为语用学”背景下的语用逻辑,“20世纪后半叶兴起的语用逻辑,产生于人们分析人类言语行为的语用学以及现代形式逻辑的综合与互动,尤其是语用学、行为科学、人工智能、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也刺激和促进了以人工语言为研究手段的语用逻辑的兴起。”(注:张斌峰:《国内语用逻辑研究回顾与展望(上)》,《哲学动态》2001年第11期。)不难看出,“20世纪后半叶兴起的语用逻辑”与我们所说的“语用逻辑”并不相悖,只是我们所说的“语用逻辑”的范围更宽一些,范围宽就宽在“言语”比“言语行为”的范围更宽。因为言语行为语用学背景下的语用逻辑强调的是“言语行为”与“逻辑”的关系,而我们这里则主要关注“言语”(某种意义上的“言语行为”的属概念)与“逻辑”的关系。

综观国内外的有关研究,我们发现,有关语用逻辑的研究目前仍然处于未成熟阶段。主要表现为人们对“什么是语用逻辑”等基本问题的看法仍然见仁见智、莫衷一是。这里,我们撮其大要,对有关看法例举如下。

在国外,弗莱德·索莫尔斯(Fred Sommers,1923—— )的《自然语言的逻辑》一书最大的特点是充分地使用了现代逻辑的工具,独创性地构造了一套作者认为更能刻画自然语言逻辑特性的符号。(注:王维贤、李先焜、陈宗明:《语言逻辑引论》,湖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页。)这里实际上是把逻辑作为一种工具,强调以逻辑的方式来研究自然语言。突出的是逻辑的形式之于语符的关联。我们知道,作为一种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工具的逻辑方式可以适用于几乎所有学科,但语言研究(含语言刻画)对逻辑方法的适用却是直接与语言和逻辑自身的特点紧密相关的:二者均具有一定的符号性、体系性,都与思维密切相关。在我们看来,语言与逻辑的关联更为常见的是一种动态的关联。

与弗莱德·索莫尔斯的注重语形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相对应,乔姆斯基的学生波斯托尔(P.Postal)等更强调对语义的研究,特别是强调在语言研究中运用逻辑的方法。在这一点上乔姆斯基的学生所做的研究实乃后出转精,堪称“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比如波斯托尔(P.Postal)即认为不能把句法和意义分开,意义是句法的一部分。此外,雷柯夫(G.Lakoff)认为命题逻辑可以表示为转换语法中的树形结构,从一定意义上说,乔姆斯基所说的深层结构就是逻辑形式。通过转换来逐步映射词项和表层结构。(注:王维贤、李先焜、陈宗明:《语言逻辑引论》,湖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51-52页。)这样,由深层向表层的转换就势必涉及言语和逻辑的关系问题。

以上所例举的是语言逻辑研究论者对有关语形、语义的格外关注,除此以外,语用维度也颇为引人注目。在语用层面上,有论者将“语用行为”与“逻辑”直接关联起来。比如蔡曙山先生曾指出,“语用逻辑是关于语用行为的逻辑理论,它的主要对象是从形式上说明语用力量的逻辑性质。语用力量是在实际的自然语言的语法结构中实现的,实现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语气、标点、词序、语调、重音,等等。经验语言学的任务正是要研究这些成分在自然语言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语用逻辑的任务就是要研究所有可能的语用力量,只要这些语用力量可能在特殊的自然语言中实现。从原则上说,语用逻辑研究在一切可能语言中的话语的所有可能的语用力量,而不是仅仅研究它们在某种具体语言的具体言语行为中的具体实现。”(注:蔡曙山:《言语行为和语用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6页。)不难看出,这里主要关注的是语用维度中言语行为与逻辑的关系。

如果说以上有关论者主要着眼于分析的话,那么将语形、语义和语用统摄于语言逻辑之下则不妨说是一种综合。邹崇理先生曾指出“所谓语言逻辑,就是自然语言的逻辑符号学。更具体说,自然语言逻辑就是关于自然语言的逻辑语形学、逻辑语义学和逻辑语用学。”(注:邹崇理:《自然语言逻辑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这是一种较为宽泛的语言逻辑观。在这里“逻辑语用”是“语言逻辑”的一个种概念。

最后,王维贤等《语言逻辑引论》通过对国外有关文献的翔实分析考察后提出,国外语言逻辑研究具有以下几种趋势:(1)从对语言表面语形的分析逐渐深入到对语义的分析;(2)不仅注意语句本身的分析,而且注意对语言环境的分析,也就是涉及对语用的分析;(3)吸收了对形式语言分析的成果,用形式化的方法揭示了自然语言中一些不易觉察的逻辑问题;(4)从外延逻辑逐渐发展成内涵逻辑。《语言逻辑引论》对这一趋势的认识不乏前瞻性,虽然是对国外语言逻辑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亦同样适用于国内的研究大势,值得我们注意。

我们以上举隅式的概述了有关研究现状,并已指出目前的相关研究还处于未成熟阶段,之所以出现这种研究态势,未能将“语言逻辑”与“语用逻辑”科学区分开来恐怕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换句话说,语用逻辑从来就不是、不应该是语言逻辑的附庸,因为,语用逻辑有其独特的理论前提、研究对象、学科归属、研究意义等。

二、语用逻辑的理论前提

在我们看来,语用逻辑的理论前提是:语言与言语的区分;言语与思维的联系。只有区分“语言”和“言语”,我们才可能关注到语言逻辑与语用逻辑的区别,即区分语言和言语是正确区别语言逻辑和语用逻辑的必要前提,同时也使这种区分成为可能、有其必要。只有认识到言语与思维的关联,才能将“语用”与“逻辑”有机联系起来,才能认识到语用与逻辑二者的交叉关系。

1、语言与言语的区分

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和结构主义的滥觞者索绪尔正确地区分了“语言”和“言语”这一对范畴。“语言和言语活动不能混为一谈;它(指“语言”,——引者注)只是言语活动的一个确定的部分,而且当然是一个主要的部分。它既是言语机能的社会产物,又是社会集团为了使个人有可能行使这机能所采用的一整套必不可少的规约。”(注:[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著,高明凯译,《普通语言学教程》,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0页。)对于语言和言语的区分,在学术界已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一般说来,语言是抽象的,言语是具体的;语言是第二性的,言语是第一性的;语言是种群的,言语是个体的;语言是静态的,言语是动态的。语言是有限的、封闭的,而言语是无限的、开放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强调“语言”与“言语”的区分并不意味着二者没有联系,只是我们以为,“语言”与“言语”的正确区分为“语言逻辑”和“语用逻辑”的区分提供了可能和必要。我们知道,作为特定语言的具体运用的“言语”是与特定语境密切相关的。语境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取其广义。广义语境不仅包括狭义的上下文语境(context),还包括社会情景语境(situation)。即我们所说的语境包括语言使用者的身份、地位、职业、性别、年龄、心理等以及使用语言的场合、背景等。而较为抽象、相对封闭的静态的语言逻辑则主要关注符形,与语境的联系不甚紧密。我们正是在此前提下讨论区分语言逻辑与语用逻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言语与思维的联系

“言语”一方面与“语言”不可混为一谈,如上所述,另一方面,言语又是与思维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首先,从生理机制上看,言语和思维都是人脑的机能,其活动都受大脑的控制。“人在智力活动时都存在着言语动觉”,“进入大脑两半球的动觉冲动保证着思维活动的进行。”(注:叶奕乾、祝蓓里主编:《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页。)言语还可以分为“内部言语”和“外部言语”。“言语有说出来的言语和只有发音动作而不说出声来的言语的区别,前一种言语叫做外部言语,后一种言语叫做内部言语。”(注:高明凯、石安石主编:《语言学概论》,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5页。)显然,内部言语一般是不具备表情达意的交际功能的。内部言语十分接近思维,我们不认同柏拉图的内部言语就是思维的观点,但可以认为在更多的时候内部言语与思维是可以等量齐观的。

其次,我们认为“言语与思维”比“语言与思维”更具可比性。(注:张春泉:《略论言语与思维》,《湖北师范学院学报》(研究生专辑),1999年,第76页。)按照现在人们的较为普遍的认识,言语可以有动态的形式,也可以有其静态的形式(言语作品)。“整个来看,言语活动是多方面的、性质复杂的,同时跨着物理、生理和心理几个领域,它还属于个人的领域和社会的领域。”(注:[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著,高明凯译,《普通语言学教程》,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0页。)思维的复杂性与开放性恰好与言语的“多方面”性、“复杂”性相似。钱学森先生在《关于思维科学》一书中着眼于抽象思维、形象思维、灵感思维等思维形态,对思维的复杂性、开放性作精辟的论述,即可供我们参考。(注:钱学森:《关于思维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13-27页。)

事实上,“思维的时候需要用语言”,“一个人在思维的时候总得运用一种语言。”(注:叶蜚声、徐通锵:《语言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这里“运用一种语言”势必形成特定“言语”。进而言之,“人的思维表现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和陈述所思考的问题和过程,思维活动中的分析、比较、判断和推理,都离不开语言这个工具。”(注:孟昭兰:《普通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而“工具”的价值实现就在于“被使用”,这样,作为“工具”的语言是以“言语”在这里体现其价值的。由此可见言语与思维的密切联系。

另一方面,逻辑是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注:周礼全主编:《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成功交际最为基本的体现形式是如何使特定语言的使用更为有效,即如何使特定言语有效。无独有偶,“有效”也是逻辑的一个核心概念,亦带有一定的目标性质。“有几个逻辑术语对所有的逻辑系统都是通用的,其中之一是有效性(validity)。如果可以根据逻辑学家建立的规则由前面的语句必然得出某个判断的结论,那么这个逻辑判断就是有效的。”(注:[美]John B.Best著,黄希庭主译,《认知心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302页。)在这里,言语与思维及逻辑有机统一了起来。

三、语用逻辑的研究对象

语用逻辑不仅有其独特的理论前提,它还有着特定的研究对象。我们认为语用逻辑的基本对象是“言语与逻辑的关系”。而语言逻辑的基本研究对象则是“语言与逻辑的关系”。

人们对语用逻辑的研究对象的讨论总是与有关逻辑的研究对象的讨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关“逻辑”的研究对象,当下学界的看法也是不尽相同的。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类。

狭义逻辑观可以以王路先生为代表。王路先生认为,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逻辑,始终贯穿了一条基本的精神,这就是“必然的得出”。(注:原文中的这段话底下均有着重号,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9页。)王路先生在《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一书中还指出,语言逻辑不是逻辑,这一观点有其合理性。但同时我们还注意到:

1、语用逻辑与辩证逻辑、归纳逻辑等不是同一个层面上的东西。在我们看来,“语用”是与“逻辑”并置的,均是指的某一研究对象;而“辩证”、“归纳”则一般主要是指“方法”,属于方法论的范畴,不属于研究的本体。说语言逻辑、辩证逻辑、归纳逻辑不是逻辑,至少预设了可以将语言逻辑、辩证逻辑、归纳逻辑等放在同一个层面上。另外,语用逻辑固然不是逻辑,但是可以将其视为“语用(语言的运用,即言语)”与“逻辑”的一种交叉领域。

2、王路先生指出了与语用逻辑密切相关的“语言逻辑”不是什么,但并没有指出语言逻辑是什么,这里我们则主要着眼于后者。我们说语言逻辑不是逻辑,语言逻辑是语言与逻辑的交叉,与之在某种意义上相对应,语用逻辑则是言语与逻辑的交叉。如果我们将“言语”看作一个集合A,将“逻辑”视为一个集合B,则“语用逻辑”主要考量的是A与B的交。

除了狭义逻辑观,在较宽泛意义上,有论者指出,逻辑关心的是真值(truth)和推理(inference);也就是说,关心的是决定在什么条件下一个命题是真的,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一个命题可以从另一个命题推导出来。(注:[美]J·D麦考莱著,王维贤、徐颂列等译,王维贤校,《语言逻辑分析》,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这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逻辑观。这种广义逻辑观认为,逻辑必然涉及到语义分析(semantic analysis),也就是说,涉及到判定自然语言(如英语或日语或乌洛夫语[Wolof])的句子中表达了或者包含了什么命题;由于日常语言构成的推理形成了逻辑学家必须加以说明的“素材”的主要部分,因此语义分析是逻辑学家从事实践活动的主要部分,并且语义分析也必然是为了了解逻辑而必须学习的主要部分。不管人们把语义分析看作是逻辑的一部分还是看作逻辑以外的某种东西,语义分析是逻辑应用的必要条件。(注:[美]J·D麦考莱著,王维贤、徐颂列等译,王维贤校,《语言逻辑分析》,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广义逻辑观念下势必有其广义语言逻辑观。即“我们所说的语言逻辑则仅仅涉及自然语言中的语形、语义、语用问题。……可以看出自然语言的语形学、语义学、语用学分别涉及的是语言的符号性、指谓性与交际性,语言逻辑就是自然语言(注:[美]J·D麦考莱著,王维贤、徐颂列等译,王维贤校,《语言逻辑分析》,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的语形学、语义学、语用学三者的综合,因此,也就是一般逻辑所指的指号学。”(注:[美]J·D麦考莱著,王维贤、徐颂列等译,王维贤校,《语言逻辑分析》,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广义语言逻辑观还认为,语言逻辑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用自然语言准确地表达思想、排除含混与歧意,以达到交流思想的最佳效果。(注:尚正中:《语言逻辑研究的对象及方法》,中国逻辑与语言研究会编《逻辑与语言研究》,语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我们持广义逻辑观,因而也对应的持广义语用逻辑观。我们所认为的语用逻辑是考察言语与逻辑的关系问题。在我们看来,“言语”与“逻辑”是一种静态或动态的相应相生相称关系。言语离不开逻辑的内在机制,逻辑需要借助于言语承载和物化(含“外化”(外在化,以始于人)、“固化”(固着化,以传于人))。如果对这几个概念做点“话语分析”的话,似可认为,“言语”与“逻辑”均可以同时做动词(“动态”),亦可同时做名词(“静态”);而“语言”只能做名词,不可将其视为动词,它与既可做动词又可做名词的“逻辑”不能相应相生相称。

四、语用逻辑的学科归属

讨论了语用逻辑的理论前提、研究对象,我们可以接着进一步讨论作为一门学科的语用逻辑的学科归属问题,兼及其学科性质。我们以为,语用逻辑与语言逻辑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因而二者在学科归属上理应有所区别。二者不具有包含关系。即我们不认为语用逻辑包含于语言逻辑。在我们看来,语用逻辑与语言逻辑二者是互相平行的。

有论者提出,语言逻辑具有逻辑学与语言学的边缘学科的性质,然而它终究是一门逻辑学,而逻辑必然要研究推理,即如何确定推理的正确性。(注:王维贤、李先焜、陈宗明:《语言逻辑引论》,湖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32页。)另有论者指出,语言逻辑是一门独立科学,还是一门边缘科学,是一门理论科学,还是一门应用科学,是首先需要明确的。并认为它应该是一门独立的理论科学。它虽然和自然语言有密切的联系,但它以研究自然语言表达的逻辑规律为主要任务,目的是提高表达的精确程度和实际效果,它应该是一门独立的思维理论科学而不是一门边缘科学,(注:尚正中:《语言逻辑研究的对象及方法》,中国逻辑与语言研究会编《逻辑与语言研究》,语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32页。)还有论者指出,我们可以把语用逻辑看作关于逻辑学、语言学、语言哲学的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注:蔡曙山:《言语行为和语用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显然,这里的“逻辑学”、“语言学”、“语言哲学”是指的各有关学科,不难看出,这种观点主要强调的是综合。

与综合的语用逻辑的学科性质观较为接近,我们认为语用逻辑是“语用”与“逻辑”的交叉,是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这里,就“语用逻辑”这个概念在语词表述上的构成而言,“语用”与“逻辑”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定语+中心语”式的偏正关系。

五、语用逻辑的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我们以为,系统研究语用逻辑,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弄清诸如“逻辑是什么”、“语言逻辑是什么”、“语用逻辑是什么”这些尤为基本的理论问题。有助于厘清当今学界有关“语用逻辑”的学科归属的界定中的前后龃龉。

我们知道,如前所述,目前学界有关语言逻辑的学科归属问题还存在着分歧,为什么存在着这种分歧呢?主要恐怕还是因为没有能及时将“语言逻辑”和“语用逻辑”有效区分开来。在我们看来,这是对语言逻辑的学科定位这一基本理论问题前后龃龉的一个基本原因。例如,有论者指出,“自然语言逻辑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现代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学科,是当今逻辑领域中极具生命力的重要分支。”(注:周礼全:《自然语言逻辑研究·序言》,邹崇理《自然语言逻辑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显然,这里强调的是“语言逻辑”是“逻辑”的分支,“语言逻辑”属于“逻辑”。但同时又有论者指出,“自然语言逻辑是一门交叉边缘学科,它既包含不少现代逻辑的技术手段,又具有许多形式语言学研究的内容。从纯逻辑角度看,它处于同语言学相交叉的边缘位置而具有不少非“正统”的逻辑题材;从纯语言学角度审视,它带有浓厚的逻辑味道而语言学的色彩相对单薄。在两个领域看来,它都不是主流中心。并指出,自然语言逻辑既已诞生,就有它存在的合理依据。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个学科交叉、多学科综合已是当今科学发展的主流,自然语言逻辑作为逻辑和语言交叉研究的结果正是顺应这一社会潮流的产物。(注:邹崇理:《自然语言逻辑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3页。)这里强调的是自然语言逻辑(即“语言逻辑”)是“逻辑”和“语言”的交叉。

我们以为,有必要区分语言逻辑与语用逻辑。如果以“语言”和“言语”的区分为前提区别“语言逻辑”和“语用逻辑”,以上有关“语言逻辑”的定位问题就可能避免前后龃龉。即强调“语言逻辑”与“逻辑”二者具有学科隶属关系时,主要着眼于静态,强调“语言逻辑”是“语言”与“逻辑”的交叉时,主要着眼于动态,似实质上讨论的是“言语”与“逻辑”的关系问题。

只有区分“语言逻辑”和“语用逻辑”这两个概念才能正确理解二者的学科归属问题,才能清楚认识广义语言逻辑与狭义语言逻辑之端倪。如果有意识地区分语言逻辑和语用逻辑,也许周礼全先生与邹崇理先生在同一部书(《自然语言逻辑研究》)的同一个上下文语境(《序言》、《自序》、《绪论》等论著的“非正文”但又格外重要的部分)对自然语言逻辑的学科特点或曰学科性质的界定就可能不会不一致。周礼全先生持广义逻辑观,即“自然语言逻辑,有人叫做自然逻辑,是以自然语言中的逻辑问题为研究对象”(周礼全《逻辑——正确思维与有效交际的理论》),并且持狭义语言逻辑观的邹崇理先生本人明确地将周礼全先生的语言逻辑观归结为广义语言逻辑观。持广义的自然语言逻辑观的语言逻辑思路包括:“从语言使用交际角度发展亚氏开创的以自然语言的逻辑问题为原始题材而结合语法、修辞来进行研究的‘大逻辑’思想,以及莱可夫(G.Lakoff)等人从语言学角度考察自然语言语法结构同其逻辑结构对应关系等研究方向。(注:邹崇理:《自然语言逻辑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有鉴于此,我们指出,与其说这是学科归属或学科性质的定性上的某些龃龉,不如说是“语用逻辑”与“语言逻辑”的不兼容。足见,区分语用逻辑与语言逻辑的理论意义。当然,系统开展语用逻辑研究的理论意义远远不只是这点,我们这里是举其一隅,不及其余。

2、实际意义

除了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有关语用逻辑的研究成果可以适用于与言语和逻辑均密切相关的法律文本的建构、法律解释等领域。我们知道,现代社会主要有两大法系:成文法和判例法。在成文法系中,法律条文实际上是对特定语言的具体运用,而且法律语言“先天性”的要求缜密,要求尽量做到无懈可击,这就为逻辑的使用提供了必要性。在判例法中,“判例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于相同或相似语境(尤指社会情景语境)如何作出逻辑上的比照、类比等的问题。显然,这里又牵涉“语境”和“逻辑”,而“语境”毕竟是“言语”的环境。所有这些表明,弄清有关“语用逻辑”的一些基本问题,势必有助于“语用”与“逻辑”更好的“联袂”为法律文本建构和法律解释“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语用逻辑的实际意义还有很多,随着研究的更为深入和细致,我们将会有更多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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