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权威与企业价值:基于家族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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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 Classification:M13,M21

一、引言

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是否在资源配置和决策行为等方面存在差异?为何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对企业的成长和目标实现产生竞争优势还是劣势(Chrisman et al.,2003)?这些问题引起了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诸如关系契约、利他主义、信任机制、家族资本、保健机制与激励机制、业主的家长式领导风格、业主的个人魅力与能力、家长权威等等,都成为解释家族企业性质和效率的重要理论基础。在经典的现代企业理论看来,企业之所以形成关键在于企业家可以一种近乎指令的方式组织资源开展生产活动。家族企业作为关系契约和要素契约的结合体(储小平,2004),它主要是通过与身份、地位相关联的差序化的权威以完成各种资源的配置活动(李新春,2001)。就华人家族企业而言,Redding(1990)曾指出,家族成员内部并不是依靠市场达成正式契约,而是借助家长权威、差序格局、尊卑有序等传统的家族伦理来协调关系。

有关家族权威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一种主导的观点是认为它有助于改进组织的经营效率(Holland and Boulton,1984; Johannisson and Huse,2000),因为这种机制能够驱动各家族成员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提高员工的执行效率,同时它也有助于形成一个以业主为核心的强凝聚力的团队,进而使企业在较低的管理交易成本下运作。我国不少学者对家族权威的积极作用也持赞同的观点,如李新春(1998)认为,家族企业大多逃脱不了“一代创业,二代守成,三代衰败”的规律,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权威的丧失,无权威则家族难存,家族不存则企业也自然无法存续;唐清泉(2002)的研究表明,家长或总裁权威使得分散的家族成员凝聚在一起,确保了组织的有序性;王明琳和周生春(2006)有关业主权威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权威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家族企业市场价值。不过国外也有学者的研究得出了一些不同的结论,如Morck等(1988)研究发现,对于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如果仍旧强化创业家族的管理权威是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的;Anderson和Reeb(2003)的实证研究表明,家族所有权与企业绩效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Villalonga等(2006)进一步验证了家族所有权只有在家族创始人担任公司CEO的情况下才能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等等。

本文认为,有关家族权威的本质特征及其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还有必要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首先,前期许多学者对家族企业权威的理解仅限定于家长或业主的个人权威,并假定家族企业所有雇员都是或绝大多数是由家族成员而组成的,但实际上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这些企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经理人和大量从事专业化生产经营活动的雇员,企业内部以业主为核心的家族成员与其它非家族成员是两个具有不同目标和行为动机的利益集团,如此仅以业主而不是整个家族成员作为研究对象,就很难客观地揭示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其次,在以家族成员群体为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就不仅要考虑他们作为一个整体而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还要考虑不同家族成员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如此家族成员内部的权威集中度就成为影响家族企业价值创造的重要因素。第三,家族权威对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自然会通过家族成员的搭便车、过度消费等行为,以及员工的创新或偷懒等行为而体现在财务绩效上,但并不是所有的代理问题都已体现在财务绩效指标上,通过市场价值指标来检验家族产权的配置效率是非常重要的(Anderson and Reeb,2003)。

以下内容安排如下:首先,分析家族权威的本质和功能及其测量过程;其次,介绍数据来源及样本特征;第三,利用家族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检验并讨论;最后,就论文进行总结。

二、家族权威及其测量方法

(一)家族权威及其功效

雇主对雇员之间的权威关系是由雇用合约而产生的(西蒙,2002),但如果合约是绝对完备的,则自然不存在权威,在合约不完备的情况下,权威产生于物质资本的所有权(Hart,1995),雇主对物质资本的控制能够自然地导致雇员倾向于按照他的利益行动(Hart and Moore,1990)。家族企业的所有者在追求企业成长的同时如何保持对企业的控制值得深入调查,法定所有权理所当然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Goffee,1996),它也是理解家族企业权威归属的关键所在。以业主为核心的家族成员投入了专有性的物质资本,拥有部分甚至绝大部分企业所有权,这种股东身份使得他们很自然地获得一种法定权威,可以要求或命令非家族成员按照他们的意图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而非家族成员之所以承诺在合约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租出要素使用权并服从以业主为核心的家族成员的权威,是因为他们相信家族成员可以为其承担风险,并为其支付固定的或可预期的要素报酬。家族成员还往往通过其他多种方式来强化其权威,比较典型的方式是安排自己人控制重要的管理岗位,一是控制管理岗位的数量,二是通过延长任职期限以强化其结构性权威(Finkelstein,1992)。这种管理职位所固有的指挥、命令、监督下属的权力与担任该职位的个体特征并无必然联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制度性权力,即使处在该职位上的人并没有什么突出的才能,只要职位达到一定的层级就可以要求他人服从其意志(Barnard,1938)。

强化权威有助于提高员工的执行力(Holland and Boulton,1984),并保护企业内部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减小关键性资源流失的威胁;有助于激励家族成员,提高他们专有性人力资本的投资,使其更加关注组织的发展(Deangelo,1985);也有助于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做出及时有效的决策(李新春等,2006),提高家族企业的生存能力(Johannisson and Huse,2000)。而权威地位的丧失则意味着凝聚核心的实质性功能的丧失,致使家族内部各自为政、增加内耗(李新春,1998;王明琳、周生春,2006)。但本文认为,对于家族权威的功效有必要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

首先,家族权威与家族企业价值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这是因为过于强化家族权威将对企业的价值创造产生消极的制约作用:其一,不利于企业组织能力的培育,因为过于强化家族权威就难以吸引和留住专业化人才,也不利于提高他们专有性人力资本的投资;其二,不利于培育员工创新精神,如业主为维护自己的绝对权威,不喜欢下属表现出比他更强的才能,而偏好员工对其命令的绝对服从,这就压抑了员工的创造性思维和活动(云冠平、陈乔之,2000);其三,不利于社会资源的获取,因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充斥了家族成员,这就限定了企业发展所需的网络资源和管理经验(Jain and Kini,2000);最后,由于家族成员为强化其权威而抵制其他投资者,这就使得企业无法对家族成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衡(Kaplan and Stromberg,2000),这也将损害到企业的价值创造。尤其是对于大型企业,由于其组织结构的复杂性,过于强化权威将阻碍新程序与新技术的使用,不利于创新(Blau and Meyer,1987),所以对于大规模家族企业更应采取分权治理的模式。

其次,对于权威配置路径问题仍旧值得探讨。目前国内不少学者已深入分析了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之间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配置问题,如储小平(2004)调查发现,当前我国私有企业主让渡部分经营管理权的比例要远大于让渡股权的比例,他认为这是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的基本路径;李新春(2003)认为在竞争和国际化过程中,传统家族企业的改造势在必行,其中较为普遍的模式应该是家族成员与经理人共同分割所有权与管理权的折中治理模式。本文认为在家族企业的权威配置过程中,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和管理权威存在何种匹配关系才有可能促进企业的发展。本文认为,在家族成员强化物质资本所有权的同时,应该相应地强化其在公司内部的管理权威,两种权威的过度背离将导致严重的代理问题。其一,如果家族成员仅仅控制了股权,而弱化其在公司的管理权威,则在此两权分离的结构下很容易产生不可忽视的代理成本;其二,如果家族成员在让渡大部分所有权的同时强化其在公司内部的管理权威,则他们很可能在外部约束机制有限的情况下利用其信息优势追求自己的个人目标,导致代理成本增加及企业整体价值的下降。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在相应的管理权威配置下则能为家族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因为上述两种代理成本问题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

最后,在研究家族权威的功效时不能简单地假设所有家族成员之间没有代理成本。在假定家族成员也存在机会主义的情况下(Schulze et al.,2003),本文认为,家族成员内部的权威分散将导致争权夺利等资源耗费现象。因为一旦各家族成员可以通过利用其股东身份或职位优势获取信息等资源,则他们就会为了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而进行决策,此时若不加以控制,权力争夺便会造成瘫痪性的冲突局面。而将家族权威集中于个别家族成员则有助于避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家族财产的耗散,并有助于将家族成员的自利性寻租活动降低到最小程度。业主倾向于将公司内部人、自己人纳入董事会和高层管理团队,这也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成员具有很大程度的依赖性,如此业主就可以不断强化自己在权力机构的控制地位(Nelson,2003),进而为其灵活的战略决策奠定人事基础。Benson等(1990)的研究发现,家族企业的持续成长需要一个具有最终权威的领导者,共享权力常常引起家族成员相互争夺企业的有限资源,最终导致企业衰亡。所以本文认为,将家族权威集中于个别家族成员将有助于提高家族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富分配过程中的治理效率。

(二)家族权威的测量体系

目前关于权威的测量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性(Finkelstein,1992;Astrachan et al.,2002)。本文认为在测量家族权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因素:(1)假定家族成员之间没有冲突和矛盾,此时可以将不同家族成员的权威度进行累加以确定整体家族权威度。这种权威在家族企业主要体现在股权持有量以及管理职位的控制两个角度(Wu et al.,2007)。(2)在假定家族成员的目标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就要通过家族成员内部的权威集中度来确定整个家族权威的分布状况(Schulze et al.,2003)。本文拟通过以下指标来衡量家族权威: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和管理权威、家族成员内部的权威集中度。

1.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SA)

由于家族上市公司的家族持股状况等信息都已公布,它们都很容易地为各类利益相关者所掌握,如此就不能简单地以家族成员的直接持股量来衡量家族权威。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家族控股模式:(1)家族直接控制,即家族成员以股东身份直接控制上市公司;(2)家族间接控制,即家族成员通过其中某个家族成员所控制的公司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3)复合型控制,即家族成员除了以股东身份直接控制上市公司外,同时还通过其他关联公司间接地控制该公司。不同控股模式下的家族权威的计算过程是不同的,本文通过以下公式进行测算:

式(1)中sh_i为家族成员i在家族上市公司的持股量;sh%_ij为该成员持有的第j个关联公司的股权;α%_j为关联公司j直接控股该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sh%_ij×α%_j为该成员通过关联公司j间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权;β%_i为该成员直接持有家族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

式(1)没有考虑到亲缘关系的影响,但前期学者的相关研究(Davis and Tagiuri 1989),以及国内许多的案例和我们的社会调查表明,非家族成员等利益相关者对某位家族成员权威的认可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该家族成员与业主关系的影响。所以在衡量家族权威时还应考虑到家族成员间的亲缘关系的修正作用,本文称此作用项为亲缘指数(实际上在衡量家族管理权威时也存在类似现象,所以下文也采取此方法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家族成员股东身份权威(SA)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2)中con_i为家族成员i所对应的亲缘指数(下同)。计算出亲缘指数是确定家族权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差序格局理论很形象地说明了以业主为核心的家族成员之间的同心圆关系,但这种关系没有得到量化。本文采取以下方法与步骤以确定家族成员与业主的亲缘关系程度:首先,本文归纳汇总了我国目前家族上市公司中所可能出现的十四种亲缘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儿媳、堂兄弟/姐妹、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创业伙伴和旧友;①其次,本文对我国民营企业家进行社会调查(Liketer 7量表),要求受调查者就上述十四种亲缘关系的重要性程度进行评价;最后,基于167份问卷的数据质量分析,本文计算出每种关系下的均值,并以该均值与测项最大值之商作为该关系的亲缘指数。②

2.家族成员的管理权威(MA)

主观评测法可以用于测量管理权威(Eisenhardt and Bourgeois,1988;Smith et al.,2006),但这种方法在以有限的家族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时很难执行,且该方法存在评测的主观偏差问题。所以本文借鉴了一些学者的结构性权威测量方法,即以任职职位的高低和数量等客观指标进行测量(Finkelstein,1992),同时考虑到任期作用(Haleblian and Finkelstein,1993)。

(1)家族成员的职位权威(MA_p)。在测量家族成员由于任职高低而产生的职位权威时,不仅要考虑到家族成员的任职数量及家族成员间的亲缘关系,而且还要考虑家族成员所占据的各类职位的等级系数(posi_j)。具体的职位权威(MA_p)计算公式如下:

式(3)中posi_ij为家族成员i所控制的第j类职位所对应的职位等级系数posi_j;n_j为第j类职位的任职人数。为了对职位等级系数进行量化处理,本文先确定了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中的十五种职位类型: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长兼任企业其他职位、总经理兼任企业其他职位、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销售总监、人事等职能部门总监、监事/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采取与上述确定亲缘指数相似的调查方法收集了167份有效问卷,基于数据的信度检验和效度检验,本文求得了所有职位类型的重要性的均值,在此基础上以该均值与测项最大值之商作为该职位的等级系数。③

(2)家族成员的任期控制(MA_t)。假定职位权威的形成是建立在一定的经营时间和多次的交流沟通基础上,并且假定职位占用具有排他性,即某家族成员在位期间,其他主体无法获得其相应的管理权,那么家族成员任期的长短就是衡量家族管理权威的一个有效指标。本文认为对家族成员任期控制的测量还应通过亲缘指数进行修正。任期控制(MA_t)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4)中Tenu_i为家族成员i在其职位上的任职期限;n为在高层任职的家族成员总数。

3.家族成员内部的权威集中度(AU_d)

家族成员的权威集中度反映的是不同家族成员之间的权威分布状况。本文通过所有权集中度和管理权集中度来衡量,测量公式则借鉴了Schulze等(2003)在计算家族股权分布状况时所使用的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l Index)的方法。

(1)家族成员内部的所有权集中度(SA_d)。由于本文所研究的上市公司并不一定完全地由家族成员所占有,为充分地测量出家族成员之间的权力集中度,本文先将每位家族成员在上市公司中的股权sh_i转变成为家族成员内部的相对比率sr_i(sr_i=sh_i/∑sh_i),然后再利用赫芬达尔指数进行测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MA_d越大,则表明家族成员之间的管理权集中度越高。

三、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一)数据来源

本文以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样本的确定标准为(苏启林、朱文,2003):(1)最终控制者能追踪到自然人或家族;(2)最终控制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必须是被投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自2001年开始才被要求在年报中披露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详细情况,此前的相关数据难以收集,故决定将2001年作为本研究样本的起始年份。根据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CCER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本文获得了200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415家民营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依据此股票代码和巨潮资讯网“报告全文”模块,本文获取了这些民营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基于本文对家族上市公司的界定,我们排除了外资类、集体类、社会团体类和职工持股会控制类等非家族控制的企业,并删除了在2001-2005期间数据缺失过多的样本,最后得到133家公司的面板数据库。依据GICS(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行业标准,本文的样本涉及到工业(23.31%)、信息科技(19.55%)、消费者相机选购品(18.05%)、能源(0.75%)、医疗保健(15.04%)、原材料(10.53%)、日常消费品(6.77%)及房地产管理与开发(6.02%)八个行业。

本文以家族上市公司中所有家族成员为研究对象,包括了所有持有股份的家族成员以及在董事会和高层权力机构任职的家族成员。通过以下方式本文获得了所有家族成员的亲缘关系和持股情况的信息:(1)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公司主要控制人及其产权关系的相关信息披露在“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的“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说明”,以及“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中;(2)由于部分公司未揭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成员间的亲缘关系,本文先以实际控制人为基准,对出现在年度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中的所有成员,均借助Baidu、Google、Yahoo等搜索引擎及公司网站等渠道以确定其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④之后再采取上述方法确定其持股信息。家族成员职位状况、任期和年龄等背景资料均来自家族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缺失资料则通过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进行弥补,对于个别无法通过此方法确定的信息,则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集,以获取更为充分的信息。企业价值数据主要来源于CCER数据库,鉴于缺失值等原因,本文通过年报、国内专业性股票网站等渠道进行弥补和相互印证。本文以反映市场价值的Tobin's q和反映企业财务绩效的销售利润率(ROS)作为家族企业的价值指标。在稳健性检验过程中,本文还考虑了以下价值指标:市净率(MTB),资产收益率(ROA),基于人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收入增长率和销售利润率而组合的综合经营效率(CGI)。使用多指标测量企业价值,这是因为考虑到公司管理模式的不同则企业价值的外在表现也不同,这种方法也得到其他学者的支持(Frederic et al.,2003)。另外,考虑到行业因素的影响,本文采取了以资产为权重的行业均值调整法(Villalonga和Amit,2006)。

为了更准确地分析家族权威对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本文还通过上市公司年报收集了以下变量的数据,并在检验模型中作为控制变量:(1)企业规模,它与企业的资源获取和积累等方面存在紧密的关系,这可能会影响到创新和最终的企业价值(Zahra,2005),本文以企业的资产进行测量(单位:亿元),且在检验模型中对资产总额取对数处理。(2)企业寿命,企业的生存时间可能会由于自我选择性的偏差而影响到价值(Schulze et al.,2003),所以本文将其作为控制变量。(3)家族成员平均年龄,它与家族成员(尤其是核心权威的拥有者)的决策行为存在紧密关系(Schulze et al.,2003),故本文将其作为控制变量。(4)研发投入,它是决定企业组织能力的重要因素,本文以研发人员比重作为衡量研发投入的替代性指标。(5)债务资本比率和市场风险,这两个指标都可能会影响到家族上市公司的价值创造(Villalonga and Amit,2006),其中市场风险以每年公布的Beta值衡量。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及相关分析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参见表1。我们发现,2001-2005年期间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家族权威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家族成员内部的权力结构则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集中。

从各变量相关性检验结果可以看出(表2):(1)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与Tobin's q和ROS都存在比较显著的负相关系;(2)反映家族管理权威的两个指标,即家族职位权威和家族任期控制与Tobin's q都存在显著负相关系,与ROS也具有一定的负相关系;(3)家族成员的所有权集中度以及管理权集中度都与Tobin's q存在非常显著的正相关系,但它们与ROS则存在一定的负相关系。

四、检验模型与结果

本文的检验模型主要有:

Y_it代表一组与企业价值有关的指标。X_it代表一组与家族权威有关的变量,包括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家族职位权威、家族任期控制;AU_it表示由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职位权威和任期控制所组合的家族权威因子;SA_MA表示股东身份权威与管理权威因子(MA)的交互项;AU_d_it表示一组与家族成员的权威集中度有关的指标;Z_it代表一组控制变量。α_i代表了与样本企业相关的未观测到的个体特征;个体时间变量μ_it代表了随截面与时序同时变化的因素影响;i表示横截面数据,t表示时间序列。本文截面数据有133家企业,时间序列为2001-2005年。

在检验过程中,本文采取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对衡量家族权威的三个指标,即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职位权威和任期控制的功效进行检验,并在此基础上对家族权威因子的功效进行检验。其次,对家族权威的配置效率进行检验,即将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与管理权威的交互作用项纳入模型进行检验。最后,对衡量家族成员权威集中度的两个指标,即家族成员内部的所有权集中度和管理权集中度的功效进行检验。在检验之前,本文通过主成分分析的技术将衡量家族权威的三个指标,即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职位权威和任期控制度组合成为家族权威因子(AU);将家族成员的职位权威(MA_p)和任期控制(MA_t)组合成为家族成员管理权威因子(MA)。样本数据显示,2001-2005期间这些指标的负载系数都在0.741以上,且符号方向与假设符号相吻合。表3和表4汇总上述各个检验模型与过程的结果。

从家族权威的作用来看,我们发现,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和任期控制与Tobin's q、销售利润率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过于强化或削弱家族权威都不利于价值创造。家族成员的职位权威与Tobin's q存在比较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职位权威对销售利润率的贡献并不显著。其次,与前一结论一样,基于主成分合成的家族权威因子与Tobin's q和销售利润率都存在非线性关系,并且这种非线性关系即使在加入规模与家族权威因子的交互作用后仍旧很显著。第三,企业规模对家族权威的功效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如果规模越大而权威集中于家族成员,则这将消极地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不过此作用并未体现在销售利润率检验模型中。

有关家族权威配置的检验结果则显示,就Tobin's q而言,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与管理权威的交互项显著为正,并且这种作用即使在后续的检验模型中加入了两个衡量家族成员权威集中度的指标之后仍旧很稳健,这就说明当家族成员在强化股东身份权威时,如果同时强化家族成员的管理权威,则有助于提高家族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另外,就反映财务绩效的销售利润率而言,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与管理权威之间也存在比较显著的互补效应,但这种作用相对而言不太稳健。

从家族成员内部权威集中度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首先,家族成员内部的所有权集中度越大,则市场价值的表现就越好,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也越佳,并且这种作用即使在后续加入了股东身份权威与管理权威的交互项之后仍旧比较稳健。这说明,当家族的物质资本所有权集中于个别成员手中而不是平均分摊给各个家族成员,这是有助于家族存续及企业发展的。其次,家族成员内部的管理权集中度对Tobin's q的影响并不大,但它与销售利润率则存在比较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并且这种消极作用在后续检验模型中加入了股东身份权威与管理权威的交互项之后仍旧比较稳健,即将家族管理权集中于个别家族成员将导致家族上市公司财务绩效的降低。这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邀请家族成员参与管理决策不仅可以确保决策的准确性,也有助于激励他们,但过度集中管理权就失去了这种优势,并且管理权过于集中于个别家族成员还很容易导致其他家族成员的不满,而这往往是导致家族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根源(Eisenhardt et al.,1988)。

为了确定上述研究结论是否稳定,本文采取了以下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1)虽然Hausman检验的结果支持了随机效应模型,但我们仍旧尝试以固定效应方法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变量的主成分效应和交互项效应的相关系数与标准差和随机效应检验的结果是一致的。(2)本文的样本特征基本可以排除家族权威的内生性问题。本文样本描述性统计已经表明,2001-2005期间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家族权威虽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这种变化程度并不显著,同样地,家族成员内部的权威集中度出现了一定的上升,但这种变化也并不非常地显著。进一步的内生性检验结果表明,企业价值对家族权威的影响并不显著,所以可以排除家族权威的内生性问题。(3)样本的时间选择也可能产生误差,为此我们采取了2002-2005(由于新增加样本,该期间面板总样本为153家,观测值为612)和2003-2005(由于新增加样本,该期间面板总样本为172家,观测值为516)等不同的面板数据组合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本文的上述研究结论大部分得到了验证(表5)。

另外,本文还通过调整检验模型和因变量的方法以进一步验证结果的稳健性。第一,假定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家族权威与企业价值仅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而不是曲线关系,我们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统计检验,结果发现,衡量家族权威的三个指标及家族权威因子的显著性水平有所弱化,并且这些模型的整体预测能力也出现了微弱的下降。基于此,我们接受原假设模型,即家族权威与家族上市公司的价值存在显著的非线性关系。第二,为避免测量企业价值的指标的选择造成检验误差,我们更换了价值指标,即分别对企业的市净率(MTB)、资产收益率(ROA)以及基于人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收入增长率、销售利润率和资产收益率而组合的综合经营效率(CGI)进行检验,检验的结果进一步验证和丰富了上述研究结论(表5)。

五、结论

家族权威是家族企业重要的资源配置机制。本文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和结论:

首先,完善了家族权威的测量。这主要表现在,其一,本文不仅以所有持有股份的和在企业任职的家族成员为研究对象,而且还充分考虑到了家族成员之间的亲缘关系对家族权威的影响作用。其二,本文充分考虑了家族成员内部所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通过计算家族成员内部的权威集中度以丰富家族权威的内涵。

其次,本文对家族权威的功效问题进行了更为系统的分析和检验。这主要表现在,本文并不是简单地假定家族权威与价值创造之间存在线性关系,而是认为家族权威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当它超过一定的临界值就可能会对家族企业的价值创造产生消极的作用。另外,本文还检验了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和管理权威之间的配置效率,以及家族成员内部权威集中度对家族企业的价值创造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最后,本文基于我国家族上市公司样本所进行的实证检验,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这主要表现在:家族权威与家族上市公司价值之间存在显著的非直线关系,过于强化或削弱家族权威都不利于价值创造;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权威在相应的管理权威配置下将发挥更强的作用;家族成员内部的权威集中度显著地影响到价值创造,这说明了家族内部的权威分布是解释家族企业治理效率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应该指出的是,本文考虑的主要是基于物质资本产权而产生的家族权威,但实际上基于人力资本产权而形成的智力权威和信息权威等对家族企业价值创造也同样具有不可忽视影响;另外,由于家族成员关系测量的复杂性,本文目前还没有能够完整地收集到所有基于精神上的共鸣而结合在一起的准家族成员的信息并进行统计检验。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注释:

①本文的创业伙伴仅指那些不迟于最终控制人对企业进行了物质资本投资,以自然人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家族上市公司股权的非血亲关系的成员;旧友限于最终控制人的同乡、同学或在相同单位共事过的同事。

②本文的研究数据表明,上述十四种亲缘关系的指数分别为:0.827、0.724、0.751、0.659、0.554、0.611、0.570、O.627、0.531、0.603、0.557、0.546、0.786、0.686。

③本文的研究数据表明,上述十五种职位等级系数分别为:0.982、0.936、0.905、0.829、0.930、0.809、0.706、0.832、0.740、0.746、0.753、0.656、0.542、0.635、0.649。

④以新希望(股票代码000876)为例,本文依据2004年的年度报告中“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方框图”,可知刘永好为终极控制人。以刘永好为基准,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中的所有任职人员与其一一匹配进行搜寻,有结果显示:老四刘永好、老三陈育新(刘永美)、老二刘永行、老大刘永言等相关信息。由此得知陈育新属于家族成员。其他任职人员比如黄代云、曾勇、赵韵新、覃明等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搜寻则未查到任何亲缘关系的信息,于是默认这些人不属于家族成员,不纳入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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