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活国有经济的三线模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经济论文,模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搞活国有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保证。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不搞活国有经济,就难以使其在多元经济成份的市场经济中真正起主导作用,市场经济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另一方面,如果国有经济最终搞不活,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成份就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角,社会主义经济就无法真正成为市场经济。
目前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国有经济的动态,都热切盼望尽快搞活。这是我们最终搞活国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社会基础。然而,搞活国有经济,客观上将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因此,大家对于进程的每一步,就不能因为其没有实现最终目标而简单地加以怀疑,也不能因为过程性而盲目地肯定其中某一步,而应当以其是否属于向最终目标的积极迈进来判断正误得失。那么很显然,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对于最终目标要有明确的认识。
本文讨论的问题就是:搞活国有经济的体制目标到底是什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下,搞活国有经济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则是指以法人为主体的企业模式,在这里,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是相分离的。企业经营由于分离于并独立于所有者而产生出法人制度,这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所在。至于我国目前在工商登记上对企业的法人认定,只是法律意义上的而不是经济意义上的。
那么,如何使我国国有经济创新为法人经济,从而实现制度创新→技术进步→经济增长这种为现代经济思想特别是经济实践所证实的有效的经济因果过程?在这里,简单照搬西方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模式是不行的,而必须考虑到国有经济的制度创新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前提下来进行,即在所有权公有的条件下明确产权分配模式,从而实现产权交易有效。根据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双重的要求,这里提出我国经济体制创新的三线模型。
一、公有权制度职能主体
所有权是产权体系的基础,是经济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基础。剥削阶级就是依赖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来剥夺劳动者的。社会主义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依赖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公有权的这种制度职能,是公有权的最基本职能,由此才会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保证所有权是公有的,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点。因此,公有权的基本制度职能就不只在法律意义上而且必须在经济意义上得以保证。这在传统计划经济的整体产权不分解的情况下是不成问题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产权分解条件下,公有权制度职能的实现就有了首先得以保证的问题。
但是,产权制度的改革首先要使作为权利的公有权与作为权力的行政权相分离,从而保证执行制度职能的公有权主体不再是行政权力。而由于权力与权利在传统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定关系,加上汉语语言的特点,人们对于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在认识上和实践上都容易发生有关“权力”和“权利”的各种混乱,因而在这里将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与产权的关系搞清是必要的。改革初期的企业放权就是明显的例子。企业放权曾使企业获得了一定活力,但由于旧体制是政企合一的,也就是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利是合一的,因此对企业的“放”是一定权力和一定权利的合一下放。于是产生的结果为:1.国家代全民的所有权变为完全虚置,所有权作为权利随权力一并下放了,所有者利益无从保障;2.从而企业负责人获得了软约束的权力而产生了消极作用;3.进而企业全员行为以自身利益而不是企业法人利益为原则,造成消费基金膨胀,法人权利落空;4.企业并未脱离权力系统而成为市场主体,企业产生的各种问题仍推回政府。可见,概念的明确是重要的。这不只是涉及理论推导,而且直接关系实践操作。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权利(RIGHT)而不是权力(POWER)。
要迈向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使传统国家计划体制下的政企合一即权力与权利的合一分开来,从而国家代人民的所有权这个权利从政府的行政权这个权力中解放出来。这样,作为公有权的制度职能的主体就不再是国家行政部门。但是,由于这一职能主体不可能是全民直接管理,因此将只能是信托性质的。这种信托不同于传统政企合一的国有体制,委托人不应是虚置的,受托人是要有诚信机制约束的。这正是公有制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的独特之处。
二、所有权经营职能主体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资源配置比在古典企业制度下,更趋最优化,这尤其表现在企业家才能的配置上。在古典企业制度下,企业家才能配置固化于所有权,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可以使企业家才能不受所有权固化约束进行配置。一方面是所有者“用手投票”进行配置选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用脚投票”来进行配置选择。上述现代机制的职能主体在私有经济条件下是所有者自身,而在公有制条件下,象前述的公有权制度职能一样,需要进行新的制度设计。显然,这种资产经营的职能与制度职能不能等同,因而在公有权制度职能主体与第一线的公司之间,要有一个执行所有权经营职能的主体。
这无疑也是公有制的制度创新的独特之处,这种独特性表现在:经营职能的主体与制度职能主体不同,属于公司法人单位,其追求的目标不是制度职能主体的制度保证,而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与第一线法人企业不同,它本身必须是独资的,只受制度职能主体的最终控制,而不能由资本市场来控制。其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资本排它性是它的两条基本设计原则。
资产重组是现代企业运行的特色之一,这不只是当前为搞活国有企业进行的暂时办法,更主要的是未来到位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常规运行原则。而在常规运行下,资产重组就不是象现在这样通过行政的一定参与而是靠市场机制。而市场机制,就是所有权经营职能主体的运作。
三、通则公司
所谓通则公司,是指没有所有制特性的一线法人,也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与世界上通行的法人公司一样的公司。作为法人,其职能是独立经营法人财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与法人性质无关。由于法人财产权独立于股东所有权,所以作为现代企业的通则公司不存在所有权性质的区别,不论股东是私有的还是公有的,都是一样的。一线企业的建立,是市场经济的最终实现标准。
在这里,有一个搞活国有经济的着眼点问题,就是搞活国有经济是着眼于整体国有资产,还是着眼于现有国有企业。以上论述的就是着眼于整体国有资产。而着眼于搞活现有国有企业,在设计上就有这样的问题:作为一线的法人就不是通则公司,法人就不是完全置身市场,而仍有一部分就于政府从而就不成其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
四、三线模型的人格机制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人们已经对于传统经济模式形成共识,就是效率低下,至少是在初期以后是这样。而效率低下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人格机制。但是,改革直到目前,除了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非公有经济以外,效率低下的问题仍未解决好,从而造成现实国有经济的微观运行既不是计划机制的,也不是市场机制的即追求法人利益最大化的,而是一种以不同一于法人的当事人利益为运行原则的交易机制,“回扣”的大量存在概出于此。因此人格机制到位即当事人利益与法人利益的同一性或约束性,是解决公有经济效率的微观机制核心。
认为公有制解决不了人格机制问题,是私有化主张的理论动因。那么公有制真的不能解决人格机制从而建立有效的产权交易吗?答案是否定的。从社会主义实践看,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从简单角度证明了公有私营的可行性。从资本主义实践看,现代资本主义的人格机制并不是象自然人企业那样是天然存在的。现代法人制度也面临着经营者外在于所有者的问题。而问题的解决并不是靠私有化,象自然人企业那样,而是靠权利分解的市场约束机制和内部交易约束机制。我们的问题在于,社会主义的产权分配体系要比资本主义复杂,在于公有权制度职能主体与所有权经营职能主体作为公有而非私有时,要建立如同一线企业那样的约束机制。换言之,要建立有效的一、二、三线三类当事人市场和资本市场,建立有效的内部交易规则。这是必须解决的。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又一独特之处。
从实践上看,建立二线三线的人格机制将是极其复杂的,但从理论上看,就是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而已。因此建立公有权制度职能主体和所有权经营职能主体的人格市场竞争选择机制是事在必行的改革工程。这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继资本主义以后的新发展,甚而是社会主义走向成熟,向共产主义前进的经济准备。
总结搞活国有经济的三线模型,可以看到:
第一,三线的公有权制度职能主体的信托机制,二线所有权经营职能的独资法人机制和有效的市场竞争选择的人格机制是公有制现代企业制度的三大独特之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独特之处。
第二,三线和二线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社会主义”原则的体现和保证。保证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还不是机械的保证,而是再生产意义上的保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保证。
这里应指出一个极易模糊的问题,就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量化指标问题。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终作用实质是保证生产资料与劳动结合的非剥削方式,因此在国民资产总量中必须占绝对优势。那种认为通过现代企业的“金字塔”式控股方式解决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问题的思路是极端错误的,因为那样只是保证了对公司股权的控制而不是对也不能对(特别是不能对)生产资料与劳动结合的非剥削方式占主导地位实行控制。另一方面,国有经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命脉产业的控制,大可不必守拙于51%以上的思路,通过“金字塔”控股方式完全可以解决。
第三,一线企业通则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原则的体现和保证,是社会主义建立市场机制的最终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