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人道主义论文,则在论文,地位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道主义作为一个道德原则自80年代初的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讨论以来,已得到社会的认同,人们认为它可以被容纳进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之中,称做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但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十多年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表现之一是人道主义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究竟应占什么地位不清楚;表现之二是人道主义在宣传上、教育上声音不响,无声无息;表现之三是社会生活中违反人道主义的不文明行为甚为普遍,特别是在各种刑事案件中反人道的罪行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理论工作者有义务从理论上阐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各种问题,例如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各种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等等。这里我想就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在这个体系中的地位发表一些看法。
一、人道主义不等于精神污染
人道主义的声音不响,我认为这可能与80年代初的一场关于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的争论有关。在那场争论中,有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马克思主义就是科学的现实的人道主义,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核心和归宿。他们把人类社会的历史说成是人性的异化和异化的扬弃,而且说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都存在异化,同资本主义制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另一种意见认为马克思主义包括人道主义,但不能归结为人道主义。人道主义的异化理论是一种历史观,用人性的变化来解释人类社会历史是一种唯心史观,是同唯物史观根本对立的。这种意见并不完全否定人道主义,认为作为道德原则的人道主义可以经过改造而纳入社会主义道德之中,即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或革命人道主义。邓小平同志曾经批评过的“精神污染”是前一种观点,而不是笼统地把一切人道主义观点看成精神污染。
1983年10月12日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作了题为《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的讲话,谈到思想战线不能搞精神污染的问题,指出理论文艺界存在精神污染的现象。他说:“人道主义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和道德问题,当然是可以和需要研究讨论的。但是人道主义有各式各样,我们应当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宣传和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在革命年代我们叫革命人道主义),批评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他批评抽象地谈人的价值和人道主义,特别批评“现在有些同志却超出资本主义的范围,甚至也不只是针对资本主义劳动异化的残余及其后果,而是说社会主义存在异化,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都存在异化,认为社会主义在自己的发展中,由于社会主体自身的活动,不断产生异己的力量。”(《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1页)以上论述足以说明人道主义并不等于精神污染,精神污染首先是指各种外来的腐朽思想如金钱至上思想、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对我国人民的影响,其次是指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第三才是人道主义思潮中的精神污染。人道主义思潮中的精神污染,邓小平同志具体指的是抽象的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异化论,至于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之一的人道主义,他是肯定的,也是当时以及今天的理论界所认同的。
80年代初期的那场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讨论中虽然出现了某些精神文明污染现象,但这场讨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积极的方面,即纠正了过去全盘否定人道主义的偏向,肯定了人道主义的一定合理性。这场讨论的一个重大历史理论突破就是区分了人道主义的两种含义,即区分了作为伦理原则的人道主义和作为历史观的人道主义。西方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以人道主义来否定神道,以人道主义来否定封建等级制度,这就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原则。他们同时又作了进一步引伸,以人道(人性、人的本质)的异化和异化的扬弃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发展,论证资产阶级革命的合理性,例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人道主义的历史观。这种人道主义反映了西方当时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是进步的、积极的。但是,这是一种抽象的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和人道主义历史观,虽在当时有合理性,却是唯心主义的。马克思曾经通过重新解释,利用这种历史观来论证社会主义的合理性,这就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劳动异化论”,但由于他讲的是劳动异化而不是理性、自由、平等等精神领域的异化,这就使他深入社会的基础之中,通过对生产、经济生活、阶级关系的研究,而发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创建了唯物史观,从而抛弃了人道主义唯心史观,但他并没有抛弃人道主义原则。他除了批评人道主义道德原则的抽象性外,一直坚持以人道主义原则处理人际关系,经常抨击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非人道行为。恩格斯、列宁和许多革命领袖基本上都是这样对待人道主义的。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以及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文献并没有从理论上作出如此区分,便产生了两种偏向,一种是在否定人道主义历史观时把人道主义道德原则也给否定了,另一种是在肯定人道主义道德原则时把人道主义历史观也肯定了。这两种偏向有一个共同点——不区分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和人道主义历史观。我国“文革”前的主要偏向是第一种,而有的人在反对第一种偏向时陷入了第二种偏向。正确的作法应该是抛弃人道主义历史观,从工人阶级或人民的立场,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角度,继承、改造人道主义道德原则,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道德原则。
二、人道主义已经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个重要因素
人道主义道德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人道主义(Humanism)是一个外来语,亦常译作人本主义,现在用得很滥,人有时是相对于物而言,有时是相对于自然而言,有时是相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人道主义有时用于宇宙观,有时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时用于历史观,有时用于伦理学,情况十分复杂,究竟是什么含义,如何理解和评价,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有种“实践人本主义”是一种宇宙观,认为整个宇宙都以实践为基础,是人的宇宙,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有种人类中心论也可以说是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道主义,这种观点如果理解为宇宙观,那就是实践人本主义,是错误的;如果理解为实践观,那就是正确的。由于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在实践领域的人类中心论受到批评,其实,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是中心这一点是不能否定的,人类只要存在和发展,就必然要以自己为中心来对自然界的多种现象作出评价。问题不在于以人类为中心,而在于怎样以人类为中心,还在于真正以全人类为中心还是以某一地区、某一大国为中心。人道主义历史观是唯心史观,也是难以成立的。我们所要谈的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作为道德原则的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第一,承认自己是人,他人也是人,人格上完全平等。第二,承认自己作为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承认他人作为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爱自己,爱他人。这几条,除了古代的奴隶主、封建主、现代法西斯分子以外,一般都能同意,至少不会反对。但如果停留在这几条上,这就是抽象人道主义,即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因为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在私有制条件下必然导致不平等,在私有制即使人人都拥有自己的财产,也会发生阶级分化,贫富悬殊,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中的人就是自己,这种人道主义是个人主义的人道主义,把自己摆在第一位,把他人和社会摆在第二位。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公有制基础上的人道主义,把社会摆在第一位,把个人摆在第二位,自己与他人处于真正平等的地位。因此,社会主义人道主义,除了前三条内容之外,还有第四条,即以人类社会为中心来处理人与人、自己与他人的关系。
十多年来,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地位虽然不清楚,但它作为这个体系的一个因素还是十分明显的,按上面的理解,在理论中、文件中和实际生活中有许多道德原则虽然没有叫做人道主义,实际是人道主义。
80年代中后期,人道主义的讨论已经基本停息,但仍断断续续有研究和讨论人道主义的文章,这些文章对人道主义道德原则无不持肯定的态度。90年代以来,人权理论的研究和讲座曾一度出现热潮,理论界对人权的理解有一些分歧,特别是对美国的人权理论、两重人权标准、“人权外交”、对我国人权状况的诬蔑与攻击进行了义正辞严的分析与反驳,但对每一个人都有其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权等都是认同的。承认和尊重人权,就是人道主义道德原则的一种表现。我国历届宪法中虽然没有出现人权字样,但都充满了人道主义精神,特别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对人权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规定了劳动就业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各种自由权利以及其他权利,而且规定了实现人权的各种经济、政治、法律的保障。除宪法以外,还有其他大量专门性的约法规定了各式各样的人权,也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如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
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也到处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特别是其中第三部分《努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例如在谈到为人民服务这一道德原则时,《决议》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在全体人民中提倡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提倡尊重人、关心人……”,在谈到社会道德建设时主张“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尊老爱幼、男女平等”,这些话都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决议》还强调要教育“人们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人道主义所要求的。
三、人道主义道德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最起码的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应包括那些内容,这些内容之间的关系怎样,这是一个大问题,我没有研究,作不出系统的回答,我只想谈谈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在其中的地位问题。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当然属于这个体系,那么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呢?人道主义是一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特殊,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也是特殊,但它采取了抽象形式,即抽象人道主义。抽象人道主义与一般人道主义在形式上难以区分,我认为不仅一般人道主义,即使是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也应包括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之内。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但它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的经济基础不可能纯而又纯,它的经济体制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它的上层建筑不可能纯而又纯,它的道德体系也不可能纯而又纯,这种不纯粹性并不影响它的社会主义基本性质,因此,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可以而且应该包括人道主义道德原则。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应该作为起码的最初的道德原则包括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之内。
道德原则是规范人际关系、人我关系、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当然是很多的,其中最基本的关系或最小的关系就是人际关系或人我关系,人道主义是对人际关系的最基本的最低层次的规范或要求,因而可以适用于社会中的一切人,甚至包括儿童。人道主义原则可以说是一切道德原则的前提和共同因素,没有人道主义思想谈不上其他道德原则,有人道主义思想未必有其他道德原则。有人道主义思想的人不一定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不尊重自己和别人的人,不把他人看成人的人怎么可能爱国、爱集体、爱社会呢?怎么可能为他人、为国家、为社会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自己的生命呢?因此,人道主义并不是很高很了不起的道德原则,却是很必要的道德原则。虽然不可以以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要求一切人,却可以用人道主义要求一切人。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处于最初的起码地位,对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来说,它是必要的,虽然是不充分的。
人道主义虽然是最初的起码的,但并不一定人人都能做到,都能做好。人在人类社会中生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自发的人道主义思想和习惯,但这种人道主义缺乏自觉性,抵制不了各种错误的甚至罪恶的思想的侵蚀与进攻,违反人道主义的现象在我国实际生活何止千千万万,看来人道主义教育十分必要。从报纸常常报导的情杀的案件中足可以看出缺乏人道主义思想所造成的危害。恋爱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双方都是平等的,作为爱情的表示,彼此讲讲你属于我、我属于你未尝不可,但从人格上讲,谁也不属于谁,双方都是独立的。但在有的人看来,对方是属于自己的,对方既然要离开,我就可以把她或他毁掉。具体的情杀案件当然是复杂的,原因也会是多方面的,但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人道主义思想,事情就不致发展到情杀。人道主义道德教育是很初级的道德教育,但正是这种初级教育没有受到重视。我相信,如果一个人真正树立了人道主义思想,他就易于再进一步成为一个爱国主义者,及至社会主义者:易于向更高级的道德境界接近,最终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人道主义教育应该从儿童开始。高级的道德教育,儿童理解不了,难于奏效,但人道主义这种初级教育,儿童接受得了的,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儿童就容易懂。如果人们从小就养成了尊重自己,尊重他人,推己及人,平等待人的思想和习惯,许多恶性事件都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