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农地产权优化的理论探索及路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路径论文,产权论文,农民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市场化,更多的经济行为要依靠市场力量来完成。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下称“农地产权”)中,政府控制的农地产权(以下称“政府地权”)必然要逐步让渡给农民,变成农民控制的农地产权①(以下称“农民地权”),农民地权的潜在价值由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因此我们考虑如何让农民来消化和吸收政府让渡的农地产权所产生的利益,也就是说,当农民在与政府的博弈中成为农地产权的主体后,他们必须具备获得农地产权所带来的巨大效用的能力。这一过程需要农民利用农地产权本身的特性来进行,主要是对农地产权的可让渡性、可分性进一步优化。如果不能将农民地权的潜在价值发掘出来,那么从政府地权释放出来的利益就会成为无谓损失,农地产权制度的效率便会降低。因此必须从现阶段农民地权本身的特性入手来完成农民地权的优化,提高农地产权制度的效率,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农民地权的“拟现状”
成为农地产权主体的农民缺少对农地产权的全面认识,笔者称此时期的农民为农地产权的“拟主体”。“拟主体”时期的农民不能有效地应用农地产权来提高自身的效用及农地产权制度的效率,他们只有经过一段时期农地产权使用的实践才能成为农民地权的“实主体”。这一时期的长短取决于农民运用农地产权内外环境的优劣。我们称“拟主体”状态下的农民地权现状为农民地权的“拟现状”。农地产权可以理解为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占有权、使用权②、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种权能。由于产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所以我们从地权的上述四种权能入手,根据其特点分析农民地权的“拟现状”。
(一)农民地权占有权的“拟现状”
农民吸收政府让渡过来的农地占有权内外环境的不成熟造成农民地权占有权如下的“拟现状”:(1)从农民角度来看,农民地权占有权内环境不完善,农民缺乏对农地占有权特点和权能范围的清晰认识。农地占有权除了可以作为农民在土地上长期投资的基本保障外还可以用作其他投资。农地占有权可以以某种形式转让给其他人;可以入股从而获取长期的收益;可用来对购物、贷款等经济行为进行抵押;农民可以对农地占有权进行再次分割,将分割后的农地占有权投资于不同的对象;具有不同功能的农地占有权可以互相置换;农地占有权可以集中以实现更大效用等。对于上述农地占有权的各种特点和用途,农民既缺乏认识上的经验,也缺乏应用的经验,这种情况必然在较长时期内存在。(2)从政府角度来看,农民地权占有权的外环境不成熟,政府未能保障农民地权占有权得以最大限度实施。农民不能获得相对完备的农地占有权交易信息;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农民地权占有权的相关功能缺失;农民地权占有权抵押机制不完善;缺少将农民地权占有权集中经营的机制与机构,农民地权占有权不能形成规模效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
以上影响农民地权占有权的内外环境使得农民地权占有权的实现度较低,农民地权占有权转变为农民的效用且提高农地产权制度效率的过程是较长的。内外环境表明,有对农民地权占有权进行优化的必要,也说明可以通过优化农民地权占有权提高农地产权制度效率。
(二)农民地权使用权的“拟现状”
刚刚成为农地使用权主体的农民还是农民地权使用权的“虚主体”,并未迅速转变为农民地权使用权的“实主体”。与上述农地占有权的让渡不同,在政府让渡之前,农地使用权就较大比例地掌握在农民手中。也正因如此,当农地使用权主体由政府主体转为农民主体后,政府和农民对原农地使用权的权能范围有着很强的“路径依赖”,致使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出现了滞缓,农民地权使用权效用的开发受到制约。笔者从政府和农民两个角度来理解其对农地使用权的“路径依赖”所造成的农民未能成为农民地权使用权“实主体”的“拟现状”。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政府对农地使用权的权能开发主要是指导农民如何耕作不同的作物。对农地使用权中流转权能的开发虽然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更多的是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政府这种“路径依赖”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很大改变。农民地权使用权的拟现状必然是:促使农地使用权向外村及更大范围流转的政策缺失,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较长时间内仅限于同村农户,较少向外村流转;农地实际使用者在使农地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并未得到相应获益上的保障,如政府的各种补贴等;缺乏对农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合理调控和监管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缺乏保证农地使用权进行高效率流转的一般流程。总之,农民地权使用权上述“拟现状”是政府路径依赖下的“非专业、非正式”的行为导致的。从农民角度来看,与政府农地使用权的路径依赖相对应的,农民同样存在着农地使用权的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主要是指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土地上耕作何种作物以及如何耕作的层面上,而对农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明晰的认识。即使有流转农地使用权的现象,也不是为了通过流转使用权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更多的是由于外出务工而不得已将使用权暂转他人。这就使得农民地权使用权的拟现状必然是:农民没有强烈的通过让渡农地使用权来获得更多利益的冲动;农民缺乏如何来让渡农地使用权的经验;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让渡多半是非正式合约形式下的让渡;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让渡处于分散的、少管理的状态;获得农地使用权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通过金融机构来融得农地使用权的意识及经验;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比较单一,一般利用亲缘关系来完成等。上述现状说明弱农民地权使用权必然长期存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不畅是目前农民地权使用权拟现状的主要问题。这也使我们认识到通过对农民地权使用权的优化可以大幅度提高农地使用权的效率。
(三)农民地权收益权的“拟现状”
同样可以从政府和农民两个角度来理解农地收益权从政府让渡到农民手中后出现的农民地权收益权的“拟现状”。农民地权收益权“拟现状”的出现主要是由于1984年以后不断增加的农地非耕作收益未随着“政府收益权”向“农民收益权”让渡的完成而同步完成。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下列情形会出现:政府存在着“权力惯性”,会较多地干预农民地权收益权的行使;政府未能制定相应的保护农地收益权不受侵犯的法律法规,农地收益权市场完备度较低;没有专门机构对农地收益权进行管理,同时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对农地收益权市场管理的经验;农地收益权的流转与抵押等功能未能得到开发等。从农民的角度来看:农民使用农地收益权的经验缺乏,在竞争中常处于劣势,不能很好地于市场中与其他行为人进行博弈而获益;农民地权收益权的行使更多的是分散而非集中的;农民地权收益权更多地被一次性使用,未进行长期投资;农民没能将其农地收益权分割行使于不同投资领域;农民未将农地收益权的抵押、让渡等功能开发出来。由上可知,农民地权收益权“拟现状”的存在必然是长期的,对其进行优化也是必要的。
(四)农民地权处分权的“拟现状”
当农地处分权由“政府地权处分权”转到“农民地权处分权”之后,农民就拥有了包括土地的出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以及继承等权利的任意处置权。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以前政府在农地处分权上的主要职能就是直接进行土地的出租、出售等具体业务,让渡后其主要职能应是对农民行使农民地权处分权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如下情况:政府过多干预农民地权处分权,影响农地处分权实际效用的发挥;政府可能借助于集体继续拥有农地处分权;政府在指导农民行使农地处分权上存在机制、机构的缺失与经验的匮乏;相应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如进行农地处分权抵押、入股的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保护农民行使农地处分权及促使农民通过农地处分权的市场运作而获利的相关制度不够健全等。从农民的角度来看,农民由弱农地处分权到强农地处分权的变化使得下述情况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农民对农地处分权的多领域多渠道运用功能缺乏认识,这导致农地处分权使用较长时间停留在低水平上;农民应用农地处分权的市场经验不足,存在低效率进入或不进入的状况;农民行使农地处分权时基本处于零散、个体的博弈状态,不能形成规模效应;对农地处分权的“按质入股”、“分期抵押”等新功能开发利用程度极低。上述农民地权处分权“拟现状”表明对其进行优化的长期性与必要性。
从政府与农民两个角度综观上述农民地权四种权能的“拟现状”不难发现:(1)当政府由“主角”转变成“配角”、农民由“配角”转变为“主角”后,与这种角色的转变相应的两者实际职能的转变并不同步。也就是说,政府地权的让渡与农民地权的吸收间出现了权力释放的时滞,这种时滞的存在衍生了上述农民地权“拟现状”的各种具体表现。政府的“权力惯性”与农民的“权力无意识”客观上延长了这一时滞。(2)上述“拟现状”的各种表现均与产权的可让渡、可分这两个基本特性有密切关系。“拟现状”中的各种权能的可分性(包括分给不同的主体和分成不同的部分)与可让渡性均处于较低的水平,其对农地产权制度效率的提高作用远未得到有效开发。(3)上述四种农民地权权能的成熟度不尽相同,使用权成熟度相对较高,其余三者成熟度均较低。(4)农民地权四权能之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相互补充、共同完善,同一主体下四种权能的协调开发不充分。(5)农民地权优化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市场环境的培育。(6)农民地权的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三、农民地权优化的内涵
地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的提高可以使地权的效率得以提高,为我们从农地产权的可让渡性与可分性入手来优化农民地权提供了可能。当政府不再作为主要力量来影响农地产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时,我们要找到其他影响地权可分性与可让渡性的力量。此时,农民地权直接面对市场,是市场的力量来影响农民农地产权各部分的运行情况,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农民地权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对农民地权的需求;反之,市场上农民地权的需求取决于农民地权的供给。农民地权的优化问题就可转化为市场中农地产权的供求问题,借此可以来理解农民地权优化的内涵与路径。
地权的可让渡性为农民地权在市场上进行转让提供了可能,可分性为农民地权在市场里谋求多渠道的交易方式提供了可能。可以推知,提高农民地权中各种权利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增强农地产权的市场供给,力求实现农地产权市场由供求失衡向供需均衡转化,从而提高农民地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当达到供求的均衡后,农民与市场上其他农地产权需求者以价格为杠杆还要不断进行农地产权的让渡与被让渡、分解与集中的连续博弈,最终由于市场由垄断市场向竞争市场的不断演进使农地产权市场的出清点外移,直至最高,农民地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最大化。上述过程使得农民地权得以优化,农地产权制度效率得以提高。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进程中,农民地权市场化的主体应该是农民,客体是政府,农民在政府帮助下完成手中农地产权的市场化。
因此,可以将农民地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让拥有该“商品”的农民根据市场的需要来供给其“商品”。为了更清晰了解农民通过市场交易农地产权提高其可分性与可让渡性即优化农地产权的实质,我们首先明晰农民手中可供给农地产权的变化情况。农民手中可供给农地产权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化,如图1所示。
图1 农民可供给农地产权变化曲线
图1显示农民手中农地产权变化的四个过程。(a)为政府将农地产权让渡给农民之前的农民可供给农地产权,(b)(c)(d)为政府完成地权让渡后的农民可供给农地产权。其中R为农民可供给的农地产权,P为农地产权价格,为农地产权农民供给曲线,为农地产权市场需求曲线,为农地产权政府需求曲线。农民地权的供给曲线向上折弯的原因是农民手中的农地产权是有限的,其不可能无限量供给。
(a)图中可供给的农民地权很少,农民不直接面对市场,主要把农地产权供给政府,R是农民地权的最大供给量。农民地权价格很低,农地产权供给曲线平缓,价格弹性很大,农民地权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政府需求的存在,此时农地产权可分性与可让渡性在市场中的价值未得到有效率的开发。(b)图中政府需求曲线消失,农民地权面对的直接就是农地产权的市场需求曲线。此时,农民地权的可供给量明显加大,但农民地权曲线依然平缓,价格弹性未变,仍旧很大。原因是虽然政府不再对农地产权有强控制力,但刚刚进入市场的农民还不能很好地利用市场工具。对比(a)图与(b)图,发现同一供给量下农地产权的价格不变,也就是说这一时期农民地权供给数量上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其供给质量并未发生变化,农民依然未能从农地产权的市场交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农地产权产生的利益由市场其他主体获得了。此时农地产权可分性与可让渡性在市场中的开发程度还较低,只不过其原因不再是上述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而是农民地权市场内外环境的缺失。(c)图中,农民地权供给曲线由向上移至,变得陡峭,价格弹性变大。此时农民提高自己市场交易的能力,通过在市场中交易农地产权可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样在价格P下,(c)中农民供给农地产权的数量由原来的R减少到,换言之,农民供给同样数量的农地产权要比(b)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同一数量的农地产权给农民带来了更大的效用。这一时期,农民地权供给数量没有明显变化,但其供给的质量却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农地产权可让渡性与可分性的市场价值得到了进一步的开发。(d)图中,农民地权的供给曲线由继续向上移至,变得更陡峭,价格弹性更大。同一价格P下农民地权供给量已经由(c)图中减少为,农民在市场中交易同样数量的农地产权所获得的利益更多。与(c)图不同的是,这里农民供给农地产权的折点恰好与市场需求曲线相交,说明农民地权达到了市场出清点,农民地权市场化程度最高,农地产权可分性与可让渡性这一特点所带来的市场效用得到最大限度地开发。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农民地权供给曲线再向上向左移动,那么就会出现农民对农地产权市场的垄断,市场会进入无效率状态。由于政府让渡农地产权后对其还有一定的约束力,所以农民地权垄断市场不可能形成。
上述分析表明农民地权变化包括低比例农民地权、高比例农民地权和低质量农民地权、高质量农民地权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使农民地权经历了由(a)到(b)的量变和由(b)到(c)及(d)的质变。此间,农民地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也随着地权的市场化而不断地提高。农民首先是获得了较多的农地产权(a)-(b),继而农民将所获得的农地产权在价格机制下分部分、分阶段地让渡给不同的需求者,完成了农地产权供给由量到质的转变(b)-(c)-(d),提高了自身的效用,获得更多的利益。以在不同阶段交易R数量的农地产权为例,农民在(b)、(c)和(d)所获得的利益分别是PR、R和R,由于P<<,农民通过交易农地产权的收益也是递增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讲,农民地权优化的实质是农民利用地权可分与可让渡的特性,经由市场的价格机制交易农地产权来吸收农地产权收益的动态过程。
四、农民地权优化的路径
根据上述农民可供给农地产权的路径及农地产权的特征,我们可以把农民地权的优化分为四个时期:一是政府垄断时期,这是农民地权前优化时期;二是信息不对称的竞争时期,这是农民地权的过渡优化期;三是信息对称的竞争时期,这是农民地权的成熟优化期;四是农民垄断时期,这是农民地权的后优化时期,如图2所示。
图2 农民农地产权优化路径
图2中,LPE为农地产权制度效率,PPD为农民地权优化度。农地产权制度效率曲线是考虑了农地产权制度效率长期内下降总趋势下的效率曲线,因此在图2中其向右下方倾斜,但不同时期下降的速度与幅度明显不同。它的速度与幅度变化与农民地权优化曲线相对应,图中随着地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的提高,农民地权的优化度也相应地提高。
图2中农民地权优化曲线上F点以前为政府垄断时期,这一时期农地产权可分性与可让渡性低,市场化程度低。与之对应的农地产权制度效率下降的速度快,幅度大,图中农地产权制度效率曲线A点以上部分说明了这一点。农民地权优化曲线上FB阶段为信息不对称的竞争时期。这一时期农地产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提高不大,与之对应的农地产权制度效率下降较快,幅度较大,即图中FB段对应着的AB段。图中BC段为农民地权优化信息对称的竞争时期。这一时期地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由上升到,相应地,农地产权制度效率的下降速度明显放慢,幅度明显变小,如图中的BE段所示。图中CD段是农民地权优化的农民垄断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农地产权必然成为稀缺商品,农地产权市场有着必然地进入卖方垄断时期的趋势,由于政府让渡农地产权后对其仍有约束力,所以农地产权市场进入农民卖方垄断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CD是虚线。如果一旦进入卖方垄断市场,农地产权的市场化程度要降低,可分性与可让渡性会降低,必然导致农地产权制度效率下降速度加快,幅度加大,也就是图中C点对应的农地产权制度效率曲线上E点以右部分。同时由于C点处是农民地权可让渡性与可分性得到开发的最高点,即可分性与可让渡性达到,农地产权市场接近完全竞争市场,此点后农地产权制度效率不再有提高的空间,因此E点后农地产权制度效率必然快速下降。上述两点表明E点后的农地产权制度必然是无效率的,会趋于消亡。
上面我们分析了农民地权优化的整体路径,那么每个阶段农民地权又是如何被优化的呢?由于农民地权的优化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的,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农民地权市场特征来对其优化的前三个时期做出具体分析。第四个时期是虚拟出来的,我们略去不再分析。
(一)政府垄断时期
政府垄断下的农地产权市场包括政府面对农民时的买方垄断市场和政府面对市场时的卖方垄断市场。政府利用这种特殊的垄断地位获利(见图3)。
图3 政府垄断的农地产权市场
图3中,(a)图为政府面对农民时的买方垄断的农地产权市场,(b)图为政府面对市场时卖方垄断的农地产权市场。(a)图中,为政府获得农地产权的边际成本曲线,前半段处于较低水平上,后半段由于土地稀缺性的制约迅速上升。为政府获得农地产权的平均成本曲线。为农民地权的供给曲线。VMR为农地产权的边际产出价值曲线。政府对农地产权的需求由VMR曲线和曲线的交点F决定,F对应的政府对农地产权的需求量为R,其对应的农地产权价格是,而农地产权的价格由于政府买方垄断的存在实际上是由曲线和农地产权需求量的交点E所决定的,农地产权的实际价格是。(-)R就是政府利用买方垄断的身份所获得的利益。从图上可看出来,政府获得农地产权的价格低于农地产权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b)图中,是市场对农地产权的需求曲线,由于政府是农地产权的垄断卖方,它与政府的农地产权平均收益曲线重合。为政府的农地产权边际收益曲线。图中线和线的交点A决定了政府对农地产权的供给量R,而与此供给量相对应的价格是线上B点对应的,此时农地产权平均成本对应的价格是,政府利用其卖方垄断的身份获得的垄断利益为(-)R。对比图3的(a)图和(b)图,由于>,因此政府所获利益总和为[(-)+(-)]R。
通过对图3的分析,不难看出,由于政府对农地产权的垄断,在买方垄断市场上,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确定农民手中的部分农地产权的价格;在卖方垄断市场上,政府可通过控制农地产权的供给来提高或者降低农地产权的价格,农地产权供给增加则价格降低,供给减少则价格升高。也就是说,此时农地产权市场中农地产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主要受政府控制,基本不受制于市场的价格机制,其可分与可让渡的程度较低。从垄断市场的低效率可以推知此时的农地产权市场是低效率的,进而可知低可分性与低可让渡性下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处于低效率运行状态。政府的这一垄断利益随着农地产权由政府地权向农民地权让渡的完成而同时被让渡出来了,农地产权市场进入到信息不对称的竞争性市场。
(二)信息不对称的竞争时期和信息对称的竞争时期
这两个时期是农民作为农地产权的主体利用地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的市场化来提高农地产权效率的时期,是农民地权优化的过渡期和成熟期。由于农民地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权能在此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不尽相同,且这两个阶段联系密切,所以我们将从农民作为供给者与需求者两个方面分四权对这两个阶段加以分析。
1.农民地权占有权的竞争性市场。从农民地权占有权的“拟现状”出发,可见发现农民地权占有权市场化程度很低,农民没有足够的将农地占有权进行交易的信息。同时,由于土地的保障功能,农民将农地占有权进行交易的愿望不强烈。但随着农民交易信息的完备,农地占有权必然会成为农民获取利益的重要资本。图4对这两个时期农民地权占有权市场的变化作了描述。
图4 农民地权占有权的竞争性市场
图4中,为农民地权占有权的市场需求曲线。为农民地权占有权的市场上有较强控制力购买者的需求曲线,
为农民购买者的地权占有权需求曲线。为了方便分析我们将与理解为重合,其实际上还存在着不重合的情况。市场需求曲线()与强控制力购买者曲线()及农民购买者需要曲线()的不一致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所不同的是:的成因是强控制力的购买者故意隐瞒了相关博弈信息,的成因是农民购买者本身博弈信息的缺失。与(上方为,下方为)分别是信息不对称下和信息对称下的农民地权占有权的供给曲线,因为农地占有权是有限的,所以会发生折弯。
在不对称信息下,农地产权市场上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的位置应该是与或。在此阶段,农民因农民地权占有权而产生的收益或被有较强控制力的购买者所占有(这类似于产品市场中的买方垄断者获利的方式),或者成为无谓损失。再考虑农民需求曲线的情况。当农地所有权位于水平时,农民对农地产权的需求对应着线上的B点,其价格是,而真正的市场需求价格为线上A点所对应的价格。也就是说,农民通过农地占有权交易可获得的利益为,而实际这一部分农地所有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为。对于买卖双方而言,他们是在对称信息下进行的交易,所以买方也不会对其所获得的农地占有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进行下一步的开发。这就造成了因农民地权占有权可分性和可让渡性潜能未被开发而形成的效用的无谓损失,其损失部分为(-)。如果此时的需求曲线是,即有较强控制力的购买者的需求曲线,那么(-)这部分的利益就会被他们占有,致使农民效用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会随着农地占有权交易量的增加而递增。如图,如果农地占有权交易量为,则无谓损失会增加至(-)。其增加的幅度与需求曲线的形状与位置相关。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些损失中,由于农地占有权市场化程度很大一部分被强控制力的购买者所控制,所以更多的是政府让渡出来的附着在农地占有权上的效益被强控制力购买者所占有,农民效用损失。但随着农民在农地占有权市场上所获得的交易信息的增多,其博弈能力不断提高,相反有较强控制力的购买者控制能力则逐渐减弱。在图中表现为或曲线会向右上方移动,逐渐接近于曲线;曲线会向上移直至达到的位置。而与的交点E就是信息对称下的竞争性农民地权占有权市场的出清点。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农民效用的损失逐渐减小直至消失。至此,农民地权占有权市场的效率达到最高,农民地权占有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的潜能得到了最充分的开发,农民地权占有权得到了优化。
2.农民地权使用权的竞争性市场。在农民地权的四种权利中,农民地权使用权的市场化程度最高,这一点从农民地权使用权的“拟现状”中就可见一斑。另外,现阶段政府对农地使用权的各种政策也加速了农民地权使用权的市场化进程。但尽管如此,一旦让农民自己到市场中去交易农地使用权,农民自身信息不完备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它同样也影响了农地使用权在市场的供给和农民及其他对农地使用权需求者的需求。与上面农民地权所有权交易市场出现的情况不同的是,在农地使用权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要低于农地所有权交易市场。也就是说,在农地使用权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民地权使用权供给曲线要更陡峭些,更接近于市场供给曲线。而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需求曲线或其他有较强控制力的需求者的需求曲线更接于市场需求曲线,农民地权使用权于竞争市场上所带来的效率的损失要小于农民地权所有权市场。如图5所示。
图5中,由或曲线和曲线所决定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农民地权使用权交易所产生的损失要比农地所有权市场的农民损失少得多。比如,同样是量的农地所有权或农地使用权,使用权下农民的收益损失为(-
),其明显少于所有权下的(-)。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些损失中,由于农地使用权市场化程度很大一部分是农民间的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所以更多是购买农地使用权的农民对农地使用权可让渡性和可分性开发不足而造成的社会效用的无谓损失。这种损失同样会随着向的移动和或曲线向曲线的移动而逐渐转化为农民的收益,即农民地权使用权市场逐渐转向信息对称的竞争性农民地权使用权市场,直到E点(市场出清点)。上述分析说明农民地权使用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较高,农民地权使用权市场化的余地较小,农民地权中的使用权优化度较高,可优化的空间较少。
图5 农民地权使用权的竞争性市场
3.农民地权收益权的竞争性市场。在农民成为农地收益权的主体后,原来由政府获取的大量的土地非耕作收益现在需要农民自己通过交易农地收益权来获取。但农民在农地收益权交易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完备,另外农民不具备把土地用作非耕作用途的各种条件,因此,农民不可能成为潜在的农民地权收益权的购买者,收益权的购买者只能是具有强控制力的购买者。如图6所示。
图6 农民地权收益权的竞争性市场
图7 农民地权处分权的竞争性市场
图6中,曲线不存在了,曲线下移,与曲线的距离更大了。曲线的位置则更低。此情形下,农民因交易农地收益权而损失的利益更大。如农民交易数量的农地收益权,则其获利为,而这一数量农民地权收益权的真正市场价值为。其中(-)部分的利益就被具有强控制力的买方所获得,农民利益受损。很明显,具有强控制力的买方的获利空间很大,因而农民对农地收益权可分性与可让渡性所带来的潜在利益的开发程度很低。同样的,随着农民博弈能力的增强,农民地权收益权的供给曲线必然向移动,而也必然向移动,直至在E点重合。市场完成由信息不对称向信息对称的过渡,农地收益权可分性与可让渡性达到最大,农民地权收益权被充分优化。
4.农民地权处分权的竞争性市场。在农民地权处分权的竞争性市场上,由于农民市场信息的不完备,他们的农地处分权供给曲线较平缓,价格弹性较大。同时由于农民地权处分权交易市场的完备度低,市场需求曲线要比高效率的竞争性市场需求曲线低,这样就会导致大量由农地处分权所带来的效用的无谓损失。如图7所示。
图7中,曲线向左向下移动到处,而市场不完备导致潜在通过强控制力来获利的市场购买者消失,即和曲线不存在了。在农民信息不充分、市场需求曲线下移的情形下,其交易量的农地处分权的收益为,而在真正的市场需求曲线下交易量的农地处分权的收益应该为。其中(-)部分的利益变成了无谓损失。这种由农地处分权带来的效用的无谓损失是由于农地处分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未能得到充分开发。随着农地处分权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即曲线向曲线的回归,农民地权处分权供给曲线也必然向移动,直到E点。此时农民地权处分权市场达到完全竞争的市场水平,农民地权处分权被充分优化。
通过上述对信息不对称的竞争时期和信息对称的竞争时期农民地权优化的四种情形的具体分析,笔者发现:(1)农民地权各部分优化的具体路径不尽相同。(2)影响农地产权可分性与可让渡性的因素包括农民、市场上具有较强控制力的购买者和市场本身等三个方面。农民地权的每一种权力的优化受上述三种力量的影响,强度和幅度有着很大差别。(3)农民地权优化的基本过程是:观察农地产权市场供需—明晰市场类型—判断市场效率高低—了解农地产权可分性与可让渡性高低—明确农民地权优化度高低—确定农地产权制度效率高低。
五、农民地权优化的具体措施
根据农民地权优化的内涵及路径,在制定农民地权优化措施时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提高农民自身的农地产权市场交易能力;二是降低农地产权市场强控制能力买方的获利可能;三是培育良好的农地产权交易市场环境。一般地,在农民地权优化的每个阶段中都要同时从上述三方面采取不同的措施。但由于农民地权各部分的市场化程度不同,针对农民地权优化的每个阶段时,上述三方面的侧重点就会有所不同。其中农民地权占有权市场需要大幅度提高农民的市场交易能力,同时要努力减少强控制能力买方的获利;农民地权使用权市场主要是具体化农民的市场交易手段,努力提高市场交易的质量和长期效应;农民地权收益权市场,在提高农民交易能力的同时,重在限制和控制有较强控制力的买方,大力减少其利用优势信息获利的空间;农民地权处置权市场,主要是强化市场环境的培育,给交易双方创造更大的交易空间。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来讲,农民地权优化措施的提出与实施主要是由政府来推动的,政府是农民地权优化的主要力量。除了要克服原来权力惯性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外,政府必须根据农民地权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路径给出相应的优化措施以推进农民地权市场化进程,同时政府还必须保证农地产权市场的有序和高效。从上述三个角度对农民地权各组成部分进行优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农民地权占有权优化
(1)农民供给角度。建立相关培训机构,对农民进行农地占有权交易的市场培训,让农民了解农地占有权市场的各种交易形式及特点,如长期与短期交易、一次性收益与分期收益等;引导农民将农地占有权的投资方式多元化、多层次化,如将农地占有权的不同比例投资于不同领域、直接出让农地占有权、农地占有权入股等;帮助农民进行规范的农地占有权交易,避免农民利益的事后损失,如规范农地占有权交易合同等。(2)市场需求角度。政府要求农民地权占有权的交易必须得到第三方即政府的有效认可;政府可以对购买农地占有权的买者实行最低限价,或者对农民所进行的农地占有权转让实行政策性补贴,确保农民提高自身的效用水平;鼓励农民把农地占有权投资于某领域时根据其现期收益来分红获利,限制农地占有权需求者利用农民信息不完备套利;对农地占有权需求者进行资质评估,确保其完成对农地占有权潜在效用的开发;严格控制行业串谋形成局部买家垄断等。(3)市场环境角度。建立专门机构对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的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成立相关组织保证农地占有权市场交易的合法性;建立农地占有权交易市场信息平台,努力降低交易风险;建立健全各种保证农地占有权市场有效运行的法律法规;加快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盘活农民手中的农地占有权;建立专门的农民地权占有权投资咨询公司,完成对农民地权占有权的代理经营等。
(二)农民地权使用权优化
(1)农民供给角度。提高农民将农地使用权进行市场交易的意愿;扩大农民地权使用权交易的范围和规模;引导农民将农地使用权转让给有较好效益和良好信用的使用者,建议其采取按现期收益分红的转让协议,保证转让者与使用者利益的一致性;形成农地使用权投资多元化的经营模式,促使使用权收益链良性循环;除完善农地使用权的入股、抵押等基本功能外,开发农地使用权交易方式和手段,如预期交易(提前对使用权进行购买,不受交易后的市场价格的影响的一种农地使用权交易方式)等。(2)市场需求角度。对通过交易获得农地使用权的农民实行政策性补贴,保证其对农地使用权效用的开发;对市场需求者的农地使用权开发水平进行评估,保证农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后其潜在效用得到有效开发;开发农地使用权需求的新功能,如分比例需求(需求者只拥有农地使用权所有者农地使用权的一定比例,而非全部)、农地使用权衍生权利需求(需求者可以交易由农民地权使用权而衍生出来的诸如抵押权等权利)等。(3)市场环境角度。建立专业监管机构对农民地权使用权的市场交易进行管理和指导,尽量减少交易双方的损失,提高农地使用权的效率;建立科学透明的农地使用权市场交易流程,减少管理机构寻租的可能;进一步完善金融、社会保障等配套市场;建立专门的农地使用权市场评估机构,发布评估报告,避免产生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
(三)农民地权收益权优化
(1)农民供给角度。建立农地收益权交易市场信息平台,让农民获得完备的农地收益权市场信息;帮助农民了解农地收益权的收益范围,促使其利用手中的农地收益权进行多元化投资;组建农地收益权交易联合会,弥补农民个体交易能力的不足,增强农民博弈能力;鼓励农民用农地收益权进行长期投资,避免短期投资中由于信息不完备而带来的效用损失。(2)市场需求角度。需求者必须明确其获取的农地收益权的使用范围,要有将农地收益权进行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避免投机行为;严格控制买者串谋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垄断利益。(3)市场环境角度。实行农民地权收益权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资格的需求者不允许其进入农地收益权市场;建立专门机构对农地收益权市场进行监管,包括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阶段的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地权收益权交易各级各类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
(四)农民地权处分权优化
(1)农民供给角度。使农民认识到手中的农地处分权的市场价值,营造农民农地处分权市场化的氛围;政府采取奖励、补贴等方式鼓励农民进行农地处分权的市场交易;农地处分权供给多元化以满足不同需求者的需求。(2)市场需求角度。引导需求者进入农民地权处分权市场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培养需求者对农地处分权的长期需求,利用农民地权处分权的潜在收益引导投资者。(3)市场环境角度。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地权处分权市场良好运行的法律、法规;建立客观公正的农地处分权交易机制,减少寻租行为的发生;建立专业的农民地权处分权交易指导监督机构,对农民地权处分权的交易进行全程服务,保证农民地权处分权效用的发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等配套市场的功能;成立专门机构培养管理农民地权处分权市场的专业人才等。
综上所述,农民地权优化必须要针对农民地权不同部分的不同特点来进行,但同时由于农民地权本身各组成部分密不可分,农民地权的优化还要考虑其整体优化效果。从整体上讲,农民地权优化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同步性。这种同步性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供给、需求与市场环境同时优化,二是农民地权各部分同时优化,否则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降低农地产权的效率。(2)长期性。农民地权的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从政策的制定到机制的建立都要从长远考虑,避免短期行为影响农地产权效率。(3)市场性。始终明晰农民地权的优化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市场的价格机制在对其效率产生作用,不可越俎代庖。政府要以引导者和调控者的身份介入市场,否则就会破坏市场规律,致使农地产权效率迅速降低。(4)互补性。农民地权各部分进行优化的措施存在着互相补充的特点,应利用这种互补性来推进农地产权的整体效率,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个部分的优化措施。(5)专业性。对农民地权的优化要求从操作程序、手段到人员都必须是专业的、规范的,这样才能使农地产权的可分性与可让渡性得到最大限度地开发,保证农地产权效率的最大化,避免无谓的和寻租行为下的效用损失。
注释:
①本文中的农民地权指农民的农地产权,不包括农民对宅基地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即强调农民对农地的权利,而非对土地的权利
②使用权既可以作为一种权利,又可以作为一种权能,本文强调使用权作为权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