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络借贷风险论文_姚沁欣

浅析络借贷风险论文_姚沁欣

姚沁欣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67)

摘 要:在金融信息爆炸式普及的现在,选择网络平台进行借款与融资显得更加符合时代的脚步,其快捷、方便、收益诱人与货款容易的特点吸引了大量的小微企业和投资者。然而,其风险也不容小觑。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合规风险、信用风险、中间账户沉淀资金风险等,针对这些风险应本着以监管促发展的原则制定监管措施,在一定的法律和监管红线下,鼓励我国 P2P 网络借贷创新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1.P2P 网络借贷概况

P2P 是“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的缩写,表示“个人对个人借贷”。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将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直接进行“面对面”匹配的金融服务平台。借贷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信用审核和交易都在线上完成,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服务中介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P2P 网络借贷具有灵活性、收益高、操作简便、交易透明等特点,而且还具有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的社会价值。但是由于其性质不明确、监管缺失、平台治理机制不完善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隐患,各种问题层出不穷。2011 年 9 月 14 日,贝尔创投事件成为我国第一个问题事件,估计涉及资金 500 万元,涉及投资者 100 人左右。随后,国内 P2P 网络借贷行业掀起了“跑路风”和“倒闭潮”。问题事件的频频发生反映了 P2P 网络借贷隐含的风险之多。

2.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表现

2.1合规风险P2P

网络借贷的合规风险是指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原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损失。从现有法律法规看,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面临三个较为突出的合规风险。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该司法解释可基本定义“高利贷”的标准。

二是 P2P 网络借贷的债权转让模式即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在此过程中,P2P 平台必然与第三方产生紧密联系,这种模式仍处于模糊地带。但若借款者与投资者并无真实地直接接触,P2P 借贷平台超越中介定位,首先以平台名义获取投资者的资金,然后再决定投资资金的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或非法占有,则产生了非法集资的嫌疑。

三是国内绝大部分 P2P 平台为了迎合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需求都加入变相“担保性”条款或者进行模糊的本金保障宣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 年第 3 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服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信用风险

P2P 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过程中某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交易其他参与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目前在国内,无论是 P2P 平台数量还是成交总量都形成了较大规模,信用风险也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

P2P 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是主要涉及道德因素的风险,其不仅来源于借款者,也来源于 P2P 平台和投资者。目前我国 P2P 网络借贷行业缺乏准入门槛,监管部门也无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部分低水平的平台进入。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账户同样缺乏监管,账户的实际控制权仍然落在平台自身手中。再加上中间账户内部控制机制的缺乏,很容易造成资金的挪用和非法占有。并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资源未直接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开放,单靠平台制定的信用指标标准不能完全做好信用审查。目前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率极难控制在 1%以下,有些平台的坏账率甚至达到了 5%以上,而公布数据的平台的坏账率大都在 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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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间账户沉淀资金风险

从现有的经营模式看,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沉淀资金由以下几个原因产生:一是基于债权转让模式,平台先获得投资者的资金,再决定投资行为;二是财富管理模式及理财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的短期节点沉淀和投资者的循环投资委托;三是在现实交易中的资金划转存在时间差,产生的在途资金。

目前我国对中间账户沉淀资金的监管普遍处于真空状态,中间账户归平台自身所有。沉淀资金的形成使平台机构运作资金的“便利性”增大,由中间账户沉淀资金引起的“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道德风险是存在的。尽管有些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进行资金托管,但第三方机构不承诺进行操作及监管,中间账户沉淀资金的风险不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一、二、1.P2P网络贷款风险控制方法

3.1明确资金约束机制,保持资金流向的透明

一方面在国家层面应当加紧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方面也应当全力监督地方P2P网贷的有序化发展。借贷的各个流程方面就都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这不仅仅包括平台认证的标准、平台对借款人审核的各方面条件及其所采用的征信体系,还应明确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当然,投资人最关注的资金监管流向以及违约后的处理办法等都应包含在这些法规之内。

3.2不得设立资金池

P2P网贷平台应当选取第三方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所谓的资金托管就是资金在运作的过程中,由银行金融机构对其资金进行管理,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以规避平台对资金的占有和随意挪用带来的风险。具体的资金托管模式就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分别在托管银行开户,在整个过程中投资人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己资金的流向。当融资方还款时,或者投资人提前提现资金,托管银行则负责将资金直接转入投资人的账户。 这个过程就完全避免了平台接触资金、提取资金的风险。

3.3加强信息披露

现在理财产品很多, P2P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对于各种平台安全性的辨别也不甚清晰,他们无法真实而准确和及时地了解影响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各种因素,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必须强制要求 P2P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对象如下:

3.3.1借款人的信息

借款人是 P2P平台运行的基础, P2P平台应当在不会给借款人带来任何困扰的情况下,尽量全面详细地向投资人披露借款人的情况,比如:借款人的信誉、工作情况,包括每个月收入及稳定程度,工作单位的性质、负债情况,房产、车产是否有银行贷款以及以前在P2P平台的借款记录及还款记录等;此外,还可以通过沟通和查看有无征信记录等来判定其还款意愿。

3.3.2平台信息

有些平台为了吸引顾客,经常会做广告,但是投资者不能盲目的相信那些广告,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造假信息。这些信息大致包含:一是平台自身的情况。 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业务营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网站信息安全认证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组织架构、主要团队和分工、银行提供的资金托管报告、公司的办公环境等。二是平台运行的数据。包括平台的成交额、还款额、收益率、待收款数据、满标时间、垫付或风险准备金、逾期率、坏账率、逾期列表及黑名单等。

3.4合作担保机构合作

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应该是重中之重,因为P2P平台对于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得不够多,导致担保公司没有能力对债务进行担保的事件频频发生。所以平台应该披露担保公司的本金、一共担保债务的情况、财务变化和经验状况及担保公司所担保债务的实际坏账率和金额。

参考文献

[1]董妍.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以 P2P网贷平台为视角[J].商业经济研究,2015,(03).

[2]罗杨.我国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D].浙江:浙江理工大学,2014.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姚沁欣(1995.05—),女,四川省成都人,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工商大学 MPACC专业2017级 研究生 研究方向:会计

论文作者:姚沁欣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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