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19年《数字时代竞争政策报告》论文

欧盟2019年《数字时代竞争政策报告》论文

欧盟2019 年《数字时代竞争政策报告》

韩伟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高雅洁 / 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 译

一、背景

Vestager竞争专员委托我们研究竞争政策在数字化时代应该如何发展,以确保能持续地促进有利于消费者的创新。

本报告结构如下:首先,我们梳理了数字化时代市场的主要运行方式(第二章)。接下来我们分析了数字化时代欧盟竞争法的目标以及应该适用的方法(第三章)。此外,报告讨论了竞争规则对平台(第四章)与数据(第五章)的适用,并分析了欧盟并购控制规则是否需要革新(第六章)。最后一部分是结论。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尽管我们通过本报告提出了一般性建议,由于数字服务非常多元,不同竞争方式的竞争法适用仍需个案分析。

二、数字化与竞争

我们主要关注数字经济的三个关键特征:

(一)极度规模报酬

相对于获得服务的庞大客户数量而言,数字服务的生产成本低得不成比例。虽然这一点并不新颖(大型工厂或零售商通常比小型工厂或零售商更有效),但数字世界将这一特性推向极致,从而给市场上的在位企业带来显著的竞争优势。

(二)网络外部性

使用某项技术或服务的便利性随着用户数量的提升而增加。因此,新的市场进入者提供比既有在位企业更好的质量和/或更低的价格是不够的; 它还必须说服在位企业的用户转移到它们的自身服务。因此,网络效应可能会阻止新的优秀平台取代市场上的既有在位企业。这种“在位优势”(incumbency advantage)的大小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多归属、数据可迁移以及数据互操作的可能性。

(三)数据的角色

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收集、存储和使用大量数据。数据不仅是人工智能的关键要素之一,也是许多在线服务、生产流程和后勤保障的重要投入品。因此,使用数据开发创新服务与产品的能力,成为一项日益重要的竞争参数。

上述几方面特征导致的结果是,数字经济存在强大的“范围经济”,这有利于商业生态系统的发展,并为现有在位企业提供强大的竞争优势。

学校与有关医院合作,组建由双方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校院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全面统筹、规划和协调校院合作工作,研究确立校院合作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方向。校院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院合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校院合作事宜,制定各种校院合作计划,形成实施、反馈、总结等一系列科学流程。各系(部)建立专业级校院合作工作机构,专人负责各系(部)校院合作工作。

经验确实表明,市场上的在位大型数字化企业很难被淘汰,尽管证明这种困难带来的效率成本的经验证据微乎其微。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种合理的担忧,即占支配地位的数字化企业有强烈的动机去实施反竞争行为。所有这些因素都深刻影响了数字经济中竞争的形式。这就需要强有力地执行竞争政策,并对竞争法的调整适用作出合理解释。

三、数字化时代欧盟竞争法的目标与方法

没有必要基于数字“革命”去重新思考竞争法的基本目标。积极地执行竞争政策,仍是服务消费者利益以及整个经济的有力工具。

在过去的60 年,欧盟竞争规则为保护各类市场的竞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依据可靠的经验证据,竞争法理论也在逐步演化以应对不同案件中的各种挑战以及不断变化的环境。与此同时,欧盟竞争规则的核心原则得以维系,以确保执法的一致性。我们确信,《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1 条和第102 条所体现的竞争法基本框架,将继续为保护数字时代的竞争提供充分且足够灵活的基础。

进入21世纪以来,编辑出版行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激烈,编辑出版手段和出版方式不断创新,这是培养创新型人才成为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高校编辑出版专业是向社会输送专业人才的主要阵地,这就需要从高校开始注重学生培养知识的综合能力,构建起更加科学、规范的现代编辑出版学课程体系。从编辑出版行业领域对人才的要求出发,从实践中不断总结学生应当具备的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从而为学生未来就业提供保障,同时促进编辑出版行业的稳定发展。

尽管如此,平台、数字生态系统以及数据经济的一些具体特征,仍需要明确相应的概念、理论和方法,竞争执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他们的婚姻生活是雅致和雅趣的结合,夫妻俩经常不定期地请一些“亲爱的”来参加“一壶酒、一碟菜”的“蝴蝶会”,还在酒席上行“新水令”。他们在朋友的帮助下,用五线谱等记下了评弹的词和曲,使得无论哪个国家的音乐家拿起乐谱都可以演唱。

(一)消费者福利标准

“消费者福利”一词涵盖了广义上的所有“用户”。 这在数字经济中尤其重要,其中“商业用户”也受到平台行为的影响。在这个瞬息万变的世界里,我们需要基于可能的错误成本,重新思考时间框架与证明标准。此外,许多情形下,要分析经济学家所谓的对消费者的“预期”影响,将会非常的复杂。数字时代的执法不力特别值得关注,因为第2 章讨论的因素导致市场势力存在粘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无法准确衡量消费者损害,(实践中)如果无法清晰地计算出消费者福利的增益,就应该禁止拥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实施旨在降低其所面临的竞争压力的策略。

(二)市场界定

数据共享以及数据汇集(data pooling)安排通常有利于竞争:它们增强了数据访问,可能解决数据瓶颈问题,有助于更好地释放数据中固有的创新潜力。对相同类型的数据或者补充性数据资源进行汇集,可以让企业开发新的或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在更广泛、更有意义的基础上训练算法。但是,某些情况下,这类安排也可能是反竞争的。例如:(1)被拒绝访问数据(或只能基于不利的条件获准访问)的竞争者,可能无法进入市场; (2)如果涉及竞争性敏感信息,数据共享安排可能构成反竞争性信息交换;(3)数据共享或汇集可能阻碍竞争对手区分以及改进其自身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渠道;(4)最后,某些情况下,只允许基于非FRAND 条款访问数据,可能构成剥削性滥用。竞争法评估尤其需要取决于所分享的数据类型、数据共享安排或数据汇集的确切形式,以及相关各方的市场地位。迄今为止,该问题是竞争法中一个相对较新且研究不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数据汇集进行范围界定,并随后对其促进竞争和反竞争效果进行分析,从而为执法提供更多的指导。例如,可以通过指导信(guidance letters)、2003/1号条例第10 条的“除外适用”、或者《横向合作指南》的下次修订来实现。下一步,出台有关数据共享与数据汇集的集体豁免条例可能是适当的。

(三)评估市场力量

对市场力量的评估必须以个案为基础,并且必须考虑行为经济学中消费者有关默认选项(default options)与短期满足(short-term gratification)的偏见强度的相关理论。评估还应考虑既有在位企业受保护(且可以保护他们自己)而免于竞争的所有方式。我们特别强调两个方面。首先,即使在一个明显分散化的市场中也存在市场势力。这种市场势力与“不可回避的交易方”(unavoidable trading partner)的概念有关,在平台领域有时被称为“中介势力”(intermediation power)。其次,如果市场进入者无法获得的特定数据提供了强大的竞争优势,则对该特定数据的占有就可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任何有关市场力量的讨论都应个案分析,关注被推定拥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获得而竞争对手无法获得的数据,以及这种数据获取差异化的可持续性。

(四)错误成本框架

1.数据可以分类为自愿提供、观察以及推断获得的数据。不同的数据类型,可能影响竞争对手独立收集或获取相同信息的能力。

“全息”一词最初只是一个单纯的人工技术方面的概念,而当今广义上的“全息”已经不是一个技术名词,而已成为描述自然界中“局部包含整体”或者“整体与局部互相包含”这种现象的哲学概念.按照严春友等[3]的界定,全息的含义是“部分包含整体的全部信息.”按照王存臻等[4]的界定,“‘全息’的基本含义是:部分(子系统)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包含着相同的信息,或部分包含着整体的全部信息.”包含着整体全部信息的部分,称为全息元.在全息理论中,信息指事物的特征、性质、功能、模式等.

该监控软件已经在少数台站进行业务试运行,在运行过程中,程序的主要功能运行良好。首先能够完成常规的报文传输监控功能,试运行阶段遇到的报文上传中断情况均及时发出报警。特别是在夜间不守班期间,报文监控功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例如8月14日凌晨03:55湖州站土壤水分中心站软件突然自动关闭,造成04时整点文件未及时上传,监控软件于4:04发出短信报警,值班员及时到达值班室处理,在规定时间之前上传了文件,未造成逾限报。其次是双套站数据对比效果明显,能及时发现传感器故障。此外,值班员对软件其他的功能也比较满意,试运行期间软件制作的气候概况与人工基本一致,未发现算法的错误。

(五)竞争法与管制

竞争法还是管制更适合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挑战,这一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答案。只能结合具体问题来进行回答(正如我们在后面章节中所做的那样)。但有两点是清楚的。首先,竞争法旨在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其次,竞争执法与管制不一定是替代关系,大多数情形下相辅相成,且可以相互强化。最后,竞争法(特别是TFEU 第102 条)作为“基础制度”发挥了有益的作用。竞争法的分析特点(对市场与市场失灵进行全面分析),有助于重新定义数字经济的法律框架,并为企业、立法者与公共讨论提供重要指引。

四、平台

为了解决这些类型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支配地位平台发挥着管理者的作用,平台有责任确保在没有客观理由的情形下,其规则不会有损自由、不受扭曲且有效的竞争。那些建立了交易市集的拥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必须确保该交易市集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不得利用其规则制定能力来决定竞争的结果。

利用式(5)计算各个气象站点气象要素敏感度系数年系列值,通过对各站点气象要素RH、t、WS、S敏感性系数分别进行加权得到四川省 1970—2016年全区域RH、t、WS、S年均敏感性系数(表5),分别为-0.608、0.218、0.132、0.305。结果表明,RH增加10%,会造成ET0减少6.08%,而t、WS、S增加10%则ET0相应分别增加2.18%、1.32%、3.05%。涂安国等(2017)研究表明,在鄱阳湖区域内,ET0对RH最为敏感,而Liu et al.(2016)在西南地区的研究结果表明风速对其影响最大。

(一)为了市场而促进竞争

实质上,能否成功挑战既有在位企业取决于潜在对手吸引足量用户的能力,进而可以产生自己的正网络效应。虽然个案分析是惯例,但我们认为,拥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实施的阻碍竞争对手这样做或提高其成本的行为,在不构成“基于效率优势的竞争”(competition on the merits)的情况下,就涉嫌违反竞争法。平台实施的这类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多样。我们将分析重点放在迄今为止出现最为频繁(或可发现)的行动类型上。

(1) 通过对于锚杆预应力现场监测数据进行合理的拟合,得到锚杆预应力损失与时间的函数关系,有了任意时刻锚杆预应力值,再结合风机极限荷载作用下锚杆基础承载特性数值计算成果,即可得到相应时刻锚杆基础的受力情况,进而对基础长期承载性能进行分析评价。

1.最惠国(MFN)或最优价格条款

在平台环境下,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通常会固定价格。因此,为了保护他们的投资,平台往往会强制要求商品不能以更低的价格在其他渠道销售。这类条款可能具有促进竞争与反竞争的效果,其影响取决于市场的具体特征。因此,需要个案分析。但是,由于强大的网络外部性(特别在多边平台环境下)以及在位优势的重要影响,实施严格审查是恰当的。我们认为,任何旨在保护支配地位平台的投资的做法,都应该影响最小、目标明确。如果平台之间的竞争足够激烈,则禁止阻碍平台卖家在平台之间进行价格区分的条款(即禁止“广义”最惠国待遇)就够了,但同时允许阻碍卖家在自身网站提供更低价的条款(“狭义”MFNs)。如果平台之间的竞争很弱,则拥有支配地位的平台的压力只能来自其他销售渠道(例如,在酒店预订平台情形下,酒店在自己的网站上直接销售),这种情况下“狭义”MFNs 也应该禁止。

2.多归属、转换与补充性服务

为了鼓励消费者进行尝试,并允许新进入市场的平台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来吸引消费者,关键是要确保多归属以及转换的可能性,且确保支配地位平台不会阻碍多归属与消费者转换平台。有许多方法可以限制多归属或降低新平台的吸引力,不过这需要个案分析。但是,我们认为,一个拥有支配地位的企业限制多归属的任何措施都涉嫌违反竞争法,这类企业应承担充分效率抗辩的责任。与此同时,在促进多归属、促进互补性服务的提供,进而促进竞争方面,数据管制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而言,这涉及两个方面(在数据章节更详细地讨论):(1)数据可迁移性,即用户将平台收集的有关他们的数据转移到其他地方的能力; (2)互操作性(即各类规范中的协议互操作性、数据互操作性、完整协议互操作性)。

(二)促进平台上的竞争——作为管理者的平台

正如近期经济学文献所强调的那样,许多平台特别是交易市集(marketplaces),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确立其用户之间互动的规则与机制。

平台选择不同的规则这本身并不是问题;我们应该欢迎不同业务模式与不同平台架构之间的竞争,并鼓励在该领域进行创新。确实,这些类型的创新使平台通过实现以前无法实现的交易来产生高效率。此外,在许多情形下,我们希望平台有动力设置好的规则,使平台对用户更有价值。

②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性坑塘保护区,禁止一切直接或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制定防止污染和人为破坏的管理办法,从源头上保证水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然而,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例如,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可能有动机向其商业用户出售“垄断性位置”(例如,在平台上向消费者展示的排序结果)。或者,如上所述,支配地位平台可能设计规则(或实施这些规则),以使得其滥用“自我优待”(self-preferencing)。

在网络外部性与规模报酬特性非常明显的市场,尤其是缺乏多归属、协议与数据互操作性或差异化的市场,存在的平台数量可能非常有限。竞争政策的影响是双重的。首先,为了给合理条件下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创新提供激励,必须为了市场而保护竞争。因此,在本章中,我们讨论了拥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可能用于限制市场进入威胁或将其市场力量扩展至相邻市场的策略行为类型,以及竞争执法部门应该如何应对这些策略行为。其次,保护拥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上的竞争同样重要(许多情形下可能与保护市场中的竞争一样)。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平台扮演着某种形式的管理者角色,因为它们决定了用户(包括消费者、商业用户以及互补服务供应商)之间互动的规则,并且当它们拥有支配地位时,它们有责任确保平台上的竞争公平、公正以及有利于用户。

不拥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也扮演者管理者的角色。但是,如果它们受到竞争的约束,则不需要设置影响深远的一般性规则。我们认为,如果不考虑市场力量就针对所有平台设置影响深远的行为规则,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许多类型的行为(包括自我优待行为)都可能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

在某些领域,管制可以加强竞争法在保护平台经济中的竞争的作用。情况的确如此,特别是《关于促进在线中介服务商业用户的公平性与透明度条例》(P2B-Regulation)草案中规定的透明度规则,或者在类似问题不断出现的其他领域,可能需要持续性干预(例如,施加以及允许有效的互操作性)。除了以上有限的建议措施,我们认为竞争法能够而且应该继续伴随并指导平台经济的发展。

慢性萎缩性胃炎的发病原因十分复杂,其发病与Hp感染、细胞因子作用、胆汁反流、药物、饮食等因素相关,单个或者多个致病因素对胃黏膜细胞发挥作用,使其凋亡,进而影响其增殖、调控[6]。在临床治疗中,胃黏膜保护剂应用十分普遍,且不同药物疗效各不相同。

(三)杠杆化与自我优待

因此,数据以及数据访问对于竞争的重要性,总是取决于个案中对既定市场的特性、数据类型以及数据使用情况的具体分析。在本章,我们尝试分析了不同的场景。尽管摘要不可能完全展示相关内容,但我们认为以下几方面非常重要。

1.杠杆化

从业务战略的角度来看,杠杆化(leveraging)可能属于“进攻型”(以使得自身产生更多利润)或者“防御型”(防止竞争对手从相邻市场(通常是利基市场)进入核心市场),但两种类型在分析或法律上没有差异。杠杆化可以采取许多不同的形式。由于网络外部性以及对数据的获取特权,大型平台较之新进入者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因此在不牺牲效率的情况下降低这些影响就非常重要。我们讨论了一些可能的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在CT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下,操作技能的不断优化使得64排螺旋CT血管造影在临床应用日趋广泛,作为缺血性脑病的重要诊断及评估手段,有着分辨率高、安全无创、操作简单方便等诸多优势,应用价值高,值得采用。

2.自我优待

将某平台的市场力量进行杠杆传导的一种特殊技术是自我优待,即当某平台与使用该平台的其他实体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竞争时,对平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给予优惠待遇。TFEU 第102 条并未禁止支配地位企业进行自我优待。换句话说,自我优待本身并不构成支配地位的滥用,但需要进行效果测试。然而,我们认为,垂直整合的拥有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不仅可以在“必需设施”原则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下构成滥用,而且可以在可能导致市场势力杠杆传导的情况下构成滥用,且无法基于促进竞争的理由进行抗辩。在存在很高的市场进入壁垒且平台作为特别相关的中介性基础设施的市场中,我们建议,在平台扮演管理者角色的范围内,它应承担责任去证明自我优待不会对产品市场产生长期排他效应。数字平台滥用自我优待的做法,可能对救济措施的设计提出挑战。如果自我优待通过改善平台子公司较之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而使其明显获益,则救济措施可能需要包括恢复市场原状的因素。

五、数据

数据通常是在线服务、生产流程、后勤保障、智能产品以及AI 的重要投入品。因此,企业的竞争力日益依赖于能够及时获得相关数据。一方面,最大数量的企业可以广泛传播与使用数据似乎是可取的。然而,另一方面,广泛数据传播的效率必须与许多其他政策问题相协调,例如需要确保企业有足够的投资激励去收集和处理数据,保护隐私(涉及个人数据时)和商业秘密的需求,以及数据共享可能导致的合谋。

在此背景下,我们讨论了数据的经济属性对竞争政策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关于数据访问的讨论,都必须考虑数据的异质性及其多方面的用途:

我们认为竞争法不应逐案处理错误成本框架问题。相反,竞争法应尝试将错误成本的一般考量转化为法律测试。数字市场的一些特征改变了错误成本与实施成本之间的平衡,因此可能需要对已确立的测试方法进行修改,例如,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的定义。特别是,在强网络效应、高进入门槛的高集中度市场环境中(即市场很难自我纠正),人们可能希望在禁止潜在反竞争行为方面犯错,并向在位企业施加证明其行为促进竞争的举证责任。这可能是真的,特别是当拥有支配地位的平台试图向相邻市场扩展,从而发展成为数字生态系统时(用户会更难离开)。这种情形下,比如,可能存在支持承担确保互操作性义务的推定。在拥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控制竞争对手无法复制的特定竞争性相关用户集或聚合数据的情况下,这类推定便具有合理性。

2.可以不同的形式收集和使用数据:个体数据,例如来自某一个特定用户或某一台机器的数据;匿名使用的捆绑型个体数据,例如用于协同过滤的电影偏好数据;聚合数据,例如损益表信息,以及上下文数据,例如地图信息。此外,数据可以不同的频率生成,并且数据访问可以涉及历史数据或者实时数据。

3.数据可以是个人数据或非个人数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个人数据建立了一套特殊的框架,赋予个人对其数据的重要控制权。因此,访问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遵循不同的路径,需要分别讨论。

通过数据可迁移性,GDPR 促进了数据驱动型服务之间的转换。但是,这还取决于数据可迁移权如何被解释和实施。我们认为,依据GDPR 体现的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可以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施加更为严格的数据可迁移制度,从而克服特别明显的封锁效应。此外,GDPR 中的数据可迁移性,并未赋予法律主体持续访问数据的权利,或者请求将数据主体在两个或多个不同服务之间产生的数据实现互操作性的权利,而仅仅是接收一些累积的过往数据的副本的权利。据此,数据可迁移性可以促进数据主体在不同服务之间的转换,但其无法促进多归属或促进补充性服务的提供,(因为)这些往往依赖于持续且实时的数据访问(权)。更为苛刻的数据访问规则(包括数据互操作性要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特定行业管制部门(比如依据《支付服务指令》(2015/2366 / EU)),特别是当数据访问旨在为补充性服务开辟二级市场的情形;或者(2)基于TFEU 第102 条提出,但仅适用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见下文)。

平台充当管理者这一事实,使得我们关注杠杆化以及自我优待问题(我们通过类比体育联盟的先例来指出这一点)。

(一)访问个人数据

4.最终可以基于许多不同的理由请求以及使用数据(例如,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补充性服务,或者用于训练算法的目的,包括用于与数据控制者的活动领域完全无关的领域)。

(二)数据共享

在数字世界中,市场的边界可能不像“旧经济”那样清晰,它们可能很快发生变化。此外,在多边平台情形下,“各边”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成为分析的关键,尽管传统市场界定方法需要将不同市场分开讨论。因此,我们认为,在数字市场中,我们不应过度关注对市场界定的分析,而是更多强调损害理论以及对反竞争性策略行为的识别。与此同时,即使在一些面向消费者的市场中,据这些市场称,企业竞相吸引消费者进入程度各异的综合性生态系统。这种环境下,除了考虑可能的围绕数字生态系统展开竞争的市场,还应当分析从消费者角度来看仍将存续的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如果企业的封锁策略成功,消费者很难离开某个数字生态系统,则可能需要界定特定的生态系统售后市场。

(三)基于TFEU 第102 条的数据访问

如果竞争对手请求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访问数据,则需要对这种数据访问是否真的必不可少进行全面的分析。此外,还需要考虑双方的合法利益。我们建议谨慎处理这个问题:有必要对不同形式的数据、数据访问权限与数据使用级别进行区分。在一些情况下,数据访问对竞争而言并非必不可少,执法部门应避免进行干预。此外,我们认为,如果原告提出数据访问请求以实现特定商业目的(比如为了训练不相关的AI 算法而访问数据),但该商业目的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在市场并未本质关联,那么TFEU 第102 条并非最佳工具;这种情况下,通过市场的解决方案处理或者采用某种管制措施似乎更为可取。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形下,可能需要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提出确保数据访问以及可能的数据互操作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了补充性市场或售后市场(即作为数据控制者所运营的更广泛生态系统的一部分的市场)而提出的数据请求。但是,在这些情形下,竞争执法部门或法院需要明确数据访问的具体条件。在访问请求相对标准、访问条件相对稳定,且设置了必要的监督措施的情形下,数据访问还是可行的。如果不是这种情况,特别是在要求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允许连续访问数据(即确保数据互操作性)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管制,有时还必需是针对特定行业的管制。尽管如此,竞争法仍可以确定一般性先决条件,并提出可能的管制措施框架。

(四)数据与售后市场原则

如果机器生产商不允许用户访问机器数据,人们担心这可能构成对二级市场的封锁。我们提出了针对售后市场的传统竞争法分析方法的完善建议,而目前的分析方法并未考虑数据的特性。

六、数字时代的并购

第6 章讨论了当前有关数字时代并购控制作用的争论的一个具体方面:拥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对那些用户迅速增长、竞争潜力显著的小型初创企业的收购。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是否需要调整目前的欧盟并购控制制度,以更好地处理早期消除潜在竞争对手的问题。网络外部性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加强了这种担忧,如果支配地位平台采取系统化模式进行此类收购,则问题可能更为严重。我们从两个方面分析了该问题:(1)现行欧盟《并购控制条例》(EUMR)规定的管辖门槛是否足以“捕获”这些交易;以及(2)对这类交易的实体竞争评估。

东风起处春潮涌,扬帆催舟正当时。面对治黄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2014年,黄委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践行治河为民理念,坚持人水和谐发展,着力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粮食安全,着力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强化工程建设与管理,大力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和专题研究,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为维持黄河健康生命、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血脂水平也随之提高了。2012年全国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成人血脂异常总体患病率高达40.4%。那么,血脂升高有啥危害呢?据介绍,血脂异常是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的重要危险因素。

(一)管辖门槛

许多这类收购可能超出欧委会的管辖范围,因为交易发生时初创企业往往尚未产生足够的营业额以达到EUMR 规定的门槛。这是因为许多数字初创公司首先尝试建立一种成功的产品并吸引大量用户,同时牺牲短期利润;因此,这些初创企业的竞争潜力可能并不会反映在它们的营业额中。为填补这一空白,一些成员国已根据交易额标准引入了替代性阈值,但实际效果仍待验证。虽然有必要确保竞争执法部门对潜在反竞争交易进行必要的审查,但也应当考虑市场对法律确定性的需求,以及最大限度地降低管辖范围扩大带来的额外行政负担与交易成本。因此,我们认为,改变EUMR 的申报门槛还为时过早;目前最好是去监测某些成员国最近提出的基于交易额的申报门槛的实际表现,以及案件移转系统(referral system)的运作情况。但是,如果将来出现系统性的管辖缺口,对EUMR 阈值的“明智”修正就可能是合理的。

(二)实体评估

虽然EUMR 的“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测试仍是评估数字经济并购的良好基础,但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实体损害理论,以恰当评估某些特定交易。特别是受益于强大正网络效应与数据访问(作为市场进入的重要障碍)的支配地位平台和/或生态系统,收购目前营业额很低但拥有很大规模和/或快速增长的用户群且未来市场潜力很大的企业的案件。这种情形下,竞争法应该特别关注保护竞争者进入市场的能力,因为这类市场的竞争一般会减少,竞争威胁通常来自市场边缘。因此,购买提供边缘产品或服务的有前途的初创企业,可能在早期就消除了潜在竞争威胁。这种情形下,收购带来的竞争风险不限于封锁竞争对手获取投入品,就像传统的“混合”损害理论那样。(竞争分析)应当延伸至强化了平台(或生态系统)的市场支配地位,因为收购可以:(1)加强将新服务视为平台/生态系统所提供服务的补充服务的用户的忠诚度; (2)帮助留住那些将新服务视为既有服务的部分替代品的用户。因此,我们认为处理这类收购的最佳方法是,在“混合”损害理论中注入一些“横向”因素,并尝试回答下列问题:

(1)收购方是否受益于网络效应或数据使用相关的市场进入壁垒?

(2)收购目标是否在技术/用户空间或生态系统方面构成潜在或实际的竞争约束?

(3)这种竞争约束的消除是否通过提升市场进入壁垒,促使收购方市场力量的显著提升?

(4)如果是这样,并购能否成功进行效率抗辩?

本报告提出的测试建议,意味着对支配地位平台和/或生态系统对小型初创企业的收购进行严格的控制,将其作为一种防止部分用户从生态系统中转移的策略进行分析。如果收购是这类策略行为的一部分,申报方应证明交易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将被并购产生的特定效率所抵消。这一损害理论并未假定这类并购的违法性。但是,其适当考虑了新的业务策略及其带来的竞争风险,并且应当在系统性假阴性成本尤其高的环境中有助于使“假阴性”降至最低。

比较两组肺癌手术患者满意水平;术后康复锻炼依从性、康复知识认知(0~100分,得分越高则术后康复锻炼依从性、康复知识认知越高);护理前后患者生活质量状况(0~100分,得分越高则生活质量越优);统计并发症发生情况。

译者注: 2019 年4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数字时代竞争政策报告》(Competition Policy for the digital era:Final report)。报告具体撰写人Jacques Crémer、Yves-Alexandre de Montjoye 以及Heike Schweitzer,即欧委会2018 年3 月宣布任命的几位数字经济竞争政策特别顾问。本文是对报告“执行摘要”(EXECUTIVE SUMMARY)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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