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台北和平讨论中日不统一逃避战争赔偿_中日关系论文

1952年台北和平讨论中日不统一逃避战争赔偿_中日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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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说,二次大战结束后盟国放弃对日索赔,是出于美国的决策,而于1951年9月由旧金山对日和会正式决定施行的。后来1952 年国民党政府与日本举行和议,签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这是尽人皆知的。但日本在这次和议中利用中国国家不统一的状况,逃脱战争赔偿,则可能人们一般不大注意。本文拟对此作一揭示。

一 日本选择与台北媾和的一个因素

1951年9月,由美国与英国发起,在旧金山举行了对日媾和会议, 签订了对日和约。这次和会不顾一些亚洲受日本侵略战争损害国家的反对,按照美国的意志,放弃了对日索赔的要求。中国是与日本作战时间最长、遭日本侵略祸害最深、受战争损失最重的国家,但却被拒于和会之外。

1949年中国政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民党政府在中国大陆的统治被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苏冷战对峙的形势下,因中苏结盟,和继而爆发的朝鲜战争,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处于敌对状态。据载,朝鲜战争爆发前,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曾主张“邀请国民党政权和共产党政权派代表参加”对日和会。(注:转引自猪木正道:《吉田茂的执政生涯》,江培柱、郑国仕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31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朝鲜战争后, 美国改变态度,主张只邀请退居台湾的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出席对日和会,但遭到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英国、印度等国的反对。英国主张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对日和会。后美国与英国达成妥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两者都不邀请赴会。1951年6月15日, 杜勒斯告知国民党政府驻美国大使顾维钧:他与英国外交大臣莫理森会谈时,已迫使对方接受其主张:若干国家可以根据一致通过的条文与日本签订多边条约,而中国因为与日本的关系特殊,可以单独与之签订双边条约。(注:《顾维钧回忆录》中译本第9分册,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6页。)

旧金山和会举行前,国民党政府曾表示同意美国放弃对日索赔的主张,试图取得参加对日和会的权利,以保持其虚有其名的与盟国平等的地位。但这一打算没有实现。美国答应国民党政府,促使日本与它在旧金山和约外订立双边条约。

对于旧金山和会外,日本与中国哪一方订立双边条约,美国与英国曾有过谅解,由日本自行选择。据1951年8月21 日美国驻台北公使兼代办蓝钦,向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叶公超所提供的,杜勒斯与英国驻美公使汤林谈话记录载:“汤林先生向杜勒斯先生证实:如日本政府选择与国民政府签订双边条约,英国政府并不反对;但彼指出:前在伦敦所成立之谅解,禁止英国或美国政府以压力加诸日本政府,使其与国民政府或共产政府缔结和约。杜勒斯先生同意所成立之谅解确系如此。然据彼测知,日本政府愿与国民政府缔结双边条约……杜勒斯先生与汤林先生同意:无论日本政府愿与国民政府或中共[孰]缔结和约,其要端为,日本不得承认中共为享有主权,并不得承认国民政府对全部中国有事实上之控制。汤林先生尤着重说明:英国或美国均不得影响日本使其承认国民政府或中共所提而无事实为依据之要求。”(注:《英美对中国订约问题的妥协——叶部长与蓝公使谈话记录》,1951年8月21日, 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八),《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台北1966年版,第84—85页。)

日本被赋予自行选择与中国哪一方面签订双边条约的权利后,即自抬身价,迟迟不作表示。据美方向台北方面透露,美方与日本早已接触,日本愿与国民党政府订约。1951年6月15日, 杜勒斯即告诉国民党政府驻美国大使顾维钧说:日本“必愿与贵国签约而反对与中共成立关系”。(注:《顾杜第九次谈话录》,《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81页。)8月8日,蓝钦亦告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叶公超:“本人或可将真话告知,吾人已就此事(与国民党政府签约)商诸日本,日方已表同意。”(注:《叶部长与蓝钦公使谈话记录》,《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151页。)

但国民党政府自知不能参加对日和会,而日本是否愿与它签订双边条约,关系到它是否享与有盟国同等之地位,故它对此极为关注。至旧金山和会后,日本对此仍迟迟不表态,国民党政府更形焦虑。

这一期间,在美国与台北方面的接触过程中,美方要求国民党政府将将来与日本签订的双边条约“适用范围”作出表示,即承认其统治范围仅及于台湾,不及于大陆。国民党政府表示,这只能在条约批准生效时再考虑声明。(注:《顾大使与杜勒斯第十三次谈话》,1951年7 月3日,同上书,第143页。)而美方屡屡催促国民党政府现在就要作出表示。8月23 日美国驻台北公使蓝钦向叶公超转达了美国政府的一项文件,其中提出:“日本政府或将坚持中国政府承认其在此时实施和约条款将无力拘束整个中国,甚或将此点作为谈判之先决条件。美国政府所认为其能影响日本政府进行与贵方谈判双边和约之程度,将取决于中国政府研拟或接受某一承认该项限制之方案之意愿。在上述情形之下,美国当在各种适宜方式下促成中日两国政府间缔结双边和约。”(注:《叶部长与蓝钦公使谈话记录》,1951年8月23日,同上书,第156—157页。)

美国早就向日本试探其与国民党政府签订双边条约的态度,而美国国务院一再要求国民党政府,就限制双边条约适用范围作出表示,说日本可能坚持“将此点作为谈判之先决条件”。这里无疑透露了日本的意向。国民党政府对日本的意图是很敏感的。它最担心的是,“此事是否涵有一项意义,即:纵在与我方签订双边和约之后,日本仍能承认中共对大陆具有事实上之控制?”(叶公超对蓝钦讲话)(注:《叶部长与蓝钦公使谈话记录》,1951年8月30日,《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160页。)

日本对是否愿意与国民党政府签订双边条约迟迟不作表示,而催国民党政府对条约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大陆)表态,表现出,它利用中国分裂不统一的局面,藉选择与中国哪一个政府签订条约的权利,以留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关系的余地,压低即将与之谈判的对手国民党政府的地位。

当然,旧金山和会前,日本对与中国的哪一方签约不敢公开明确表态,有对各国与中国两方外交关系方面的考量。直到日本代表团参加旧金山和会时,日本首相吉田茂问美国人:关于中国问题,“可否认为现在不要立即选择国民政府,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对吉田茂说:“会议中日本绝对不要表明选择哪一个政府。如果选择国民政府,将给许多承认北京的国家以不好的影响;相反,如果表示选择北京,将给承认台北的国家造成坏影响。”(注:《吉田茂的执政生涯》,第358页。)

直至1952年1月16日,日本才公布吉田茂首相兼外相上年12月24 日致杜勒斯的信件,阐明日本对华政策。吉田信件表示:“我国政府现准备,如中国国民政府有此愿望,即尽速在法律上可能时,依照多边和平条约内所揭橥之原则,与该政府缔结一项将重建两国政府间正常关系之条约。该项双边条约之条款,关于中国国民政府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控制下及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日本政府无意与中国共党政权缔结双边和约。”(注:《吉田函件》,《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186—187页。)

吉田函件表明,日本追随美国,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意要与已失去中国大陆的国民党政府签订双边条约。日本何以不愿与已取得中国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条约,而愿与失去中国大陆统治的国民党政府签订条约呢?固然不能排除美国施加影响的一面,日本还有须求得美国国会顺利批准旧金山和约的现实考虑。吉田在国会答问时即说到:“本人认为函件中称愿与国府修好,足可促成美参院对和约之批准。”(注:《日本国会对中国问题的辩论》,《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208页。)但是,美国也不能完全代替日本作选择, 强制它执行美国的意志。美方曾向台北表示:“美国将施用其声势使日本与贵国政府签订双边条约,惟美方仍未便强制日本签订。”“我方在多边条约生效以前,不能强制日人与贵方缔结……双边条约。”(注:《叶部长与蓝钦公使谈话记录》,1951年7月31日,同上书,第145页;《叶部长与蓝钦公使谈话记录》,1951年9月17日,同上书,第163页。)况且,英美协议在先,双方都不对日本选择与中国的哪一个政府签约施加影响。英国本是主张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约的。英国的态度对日本也有一定的影响力。至1952年1 月上旬邱吉尔首相与杜鲁门总统在华盛顿会谈时,英国才答应不反对美国促使日本与国民党政府缔结双边条约的政策,并且不再对日本施加压力。(注:《顾维钧回忆录》第9分册,第278页。)

可见,日本在选择与中国议和的对象时有一定的自主权。日本明知退居台湾的国民党政府已失去代表整个中国对日议和签约的能力,然而它还是选择了与国民党政府议和。除了美国的压力外,这里还隐藏着日本政府的一种利害考虑。在1952年2月6日日本参议院辩论时,社会党议员曾祢益问:“政府对国民政府之赔偿问题如何打算?”吉田首相答:“对台湾关系,已如致杜勒斯函件中所云,系建立善邻关系。目前为进入此项亲善关系,正在考虑一项条约,但此项系何性质,因恐怕影响交涉之进行,不便说明。”国务大臣冈崎胜男答:“对中国国民政府是否赔偿应俟将来商讨后决定,目前即有方案亦未便说明。”(注:《日本国会对中国问题的辩论》,《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212 页。)而在日本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答复质询时,外务省官员露了日本政府的底牌。当日本自由党议员佐佐木盛雄问:“金山和约所规定对赔偿之请求权,似应属于据有支配中国大陆之权力之中国政府,台湾之国民政府,不应有对赔偿之请求权,此点政府见解如何?”日本外务省政务次官石原答:“本人认为台湾之国民政府无权请求赔偿。”(注:《日本国会对中国问题的辩论》,同上书,第213页。)

石原的回答泄露了其中的奥秘。原来,日本政府选择国民党政府作为议和签约对手,已经盘算到了国民党政府“无权请求赔偿”。日本选择与国民党政府谈判签约,正好可以逃脱战争赔偿责任。这是它作出选择的一个因素。

二 日本规避和平条约的实质

日本国内对于日本对华政策有不同主张。日本左派势力和工商界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商建交。但吉田政府追随美国,反苏反共,拒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约建交。1951年12月24日,他在致杜勒斯函中作了声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持反对态度,除因与联合国采同一立场外,还因为:“1950年在莫斯科缔结《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实系以对付日本为目的之军事同盟。而在事实上亦有甚多理由相信,在中国之共党政权,现正支持日本共产党图以暴力推翻日本现政府之宪政政体。鉴于此等考虑,本人可向阁下保证,日本政府无意与中国共产党政权缔结双边和约”。(注:《吉田函件》,《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187页。)

吉田政府是以明确的语言宣示了他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态度。然而,吉田政府却利用中国分裂不统一的形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中国大陆的事实作为一张牌,不断向将要与之谈判签订双边条约的对手国民党政府施压,弱化对手所处态势。早在1951年10月31日,吉田首相对日本国会说:1.如果中共提出请日本政府在上海设海外事务所,日本也会欢迎中共在日本设立类似的机构;2.如果中共在今后三年内提议根据旧金山和约与日本讨论并缔结和约,日本政府自然愿意谈判并缔约,丝毫不会提出反对。(注:转引自《顾维钧回忆录》第9分册,第246页。)日本政府还不断作出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交的姿态。1952年1 月26日吉田答议员质询时说:“任何国家,凡欲与日本缔结条约者,政府均愿对其施行善邻外交。日本对台湾政府,关于包括中国全土问题,留俟将来再谈。”2月1日,吉田在答议员质询时又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只要条件具备,不但通商,即进入外交关系亦无不可。”这种姿态对国民党政府无疑是一种威胁。(注:《日本国会对中国问题的辩论》,《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210、211页。)

日本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国民党政府局处台澎的事实,在有关将要与国民党政府签订的双边条约性质的认定上,出尔反尔。日本政府既已答应美国愿与国民党政府签订与旧金山和约大致相同的和约,但吉田前引函中含糊其辞,说是“与该政府(指国民党政府)缔结一项将重建两国政府间正常关系之条约”。吉田与外务省次官石原在议会又用了“与之缔定讲和条约”、“修好条约”的措词。当有议员问:“修好条约与和平条约有何区别”时,石原答:“条约之订定,依照金山和约之精神办理。与国府办理修好条约,并非否认中共之意。”日本试图避用和平条约名称,为可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沟通关系留下余地。(注:《日本国会对中国问题的辩论》,《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208、209页。)

待至日本国政府发出照会通知任命河田烈为与国民党政府签订“双边条约”的全权特使时,国民党政府敏感地看出日方有意对条约性质含糊其辞,乃在复照中要求澄清:所称“双边条约”“本国政府了解为即系两国间之‘和平条约’”。(注:《吉田首相的照会及何团长的复照》,同上书,第190—191页。)为澄清条约名称,叶公超与日本驻台北海外事务所所长木村四郎七一再交涉。木村以日本国会与舆论反对为由作解释,说:“日本一般舆论,现正关心条约名称与内容之关联。名称如系‘和约’,则在内容方面,或不免加诸日本以过重之负荷。”(注:《叶部长与木村所长谈话记录》,1952年2月9日,同上书,第194页。)

于是,直至河田烈赴台北开始谈判签订双边条约时,条约的性质尚未确定。1952年2月20日,台北和议一开始, 河田烈即否认正要谈判签订的是和平条约。他说:“日本终将对中国缔结和平条约……但目前仅为一过渡办法,即依照金山和约之原则,就中国政府现在控制及将来控制之领土恢复关系,因此,此次缔约应就可能适用之范围进行。”他说到的理由有:“日本国民对与中国缔约一事,并未一致赞成,如完全依照金山和约缔约,势必使日本负担片面之义务,亦即不能不将对战败国之条款表现于条约之内,将使日本国民失望。中国过去对英对日各条约,均非中国国民所乐于接受者,中国方面对此应具理解。”(注:《中日和会第一次非正式会议简要记录》,1952年2月23日, 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九),《中华民国对日和约》(以下简称《对日和约》),1966年印行,第23页。)

日本选择与已经退居台湾一隅、失去行使中国主权能力的国民党政府谈判签约,本来就存在问题。但它原先既已答应美国与国民党政府谈判签订和平条约,却又出尔反尔否认要签订和平条约。日方辩称“日本国民对与中国缔约一事,并未一致赞成”(即日本国内相当多的势力不赞成与国民党政府议和签约),目的在于说明,日本不愿在台北签订“和平条约”,承担战败国的义务,连已经基本上放弃赔偿要求的、非常宽大的旧金山和约规定约束它的义务也不愿承担。所谓“对战败国之条款”,“日本负担片面之义务”,关键就是战争赔偿。透彻一点说,日本回避签订和平条约,实质上就是不愿在条约中载有战争赔偿的条款。荒谬的是,河田烈为了推卸日本应当负的侵华战争责任,竟然将近代中国受列强欺侮,在抵抗外来侵略战争失败后被迫与列强签订割地赔款的不平等条约,与日本侵略战争失败,并早已宣布投降,其后应当承担战争责任,接受为结束战争状态而作出的应有处置问题,混为一谈。

和议一开始,就对将要签订的条约性质和名称发生了激烈争辩。据会议记载,经过辩论,日方表示:“倘双方先行商讨条约内容,而商讨之结果系一项确能表现蒋总统崇高德义精神之宽大和约。则日本人民自必乐于接受,而英方亦难再予反对。(注:英国本来反对日本与国民党政府签订和约。)中方先定名称之用意,日方极为了解。双方用意在表面虽属相反,但实际仅为程序上之差异,而结果未必不同。”河田代表又谓,彼可向中方保证:“将来定可决定条约名称为和平条约。”(注:《中日和会第二次非正式会议简要记录》,1952年2月26日,《对日和约》,第25页。)日方的意思是说,条约名称可以称为和平条约,但条件是,内容必须对日宽大,使日本人民乐于接受。“中方先定名称”,用意是要求日本承认国民党政府还是代表全中国的正统政府,对此“日方极为了解”。而日本终可答应和平条约的名称,只要条约内容对日本宽大。故河田谓,有关条约的名称,双方分歧“仅为程序上之差异,而结果未必不同”。

日本先是不同意签订和平条约,后来答应可以用和平条约的名称,只要内容宽大就行。说穿了,日方在谈判一开始就在条约名称上作文章,规避和平条约的实质,原来就是为了逃避战争赔偿的责任。

国民党政府之所以急于要在金山和约签订后,与日本签订和约,意图是保持其虚有其表的盟国地位,害怕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交。日本代表投其所好,虚与委蛇,说什么“日本对于贵国主权,及于包括中国大陆在内之全部中国领土,贵国政府系属中国正统政府两节”没有怀疑,重申吉田信件中声明的“日本政府无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条约关系”的立场。(注:《中日和会第六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7日,《对日和约》,第90页;《中日和会第二次会议简要记录》,1952年3月1日,《对日和约》,第34页。)另一方面,日方又反复强调,“此次条约之适用范围,乃限于现实可能适用之地区”拟定各条款,“对现有情况之适宜性,应予顾及”。(注:《中日和会第二次会议记录》,1952年3月1日,《对日和约》,第35、38页。)在在都表现出日方利用国民党政府所处地位的弱势,玩弄花样。

和会开始,日方也提出了一份约稿,但正如国民党政府副代表胡庆育所指出,日方约稿“殊非一和约,因其第一条虽有终止战争状态之规定,但属于其他性质之条款占绝大多数”。(注:《中日和会第四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5日,《对日和约》,第42页。)自然其中更谈不上有赔偿条款了。

日方代表在谈判中紧紧抓住国民党政府失去大陆统治的弱点,自恃强势。尽管国民党政府代表作出种种退让,如在条约草案序文中避开不谈中日战争的由来及日本的战争责任,尽量避免使日方感到身为战败国等,但日本代表却态度强硬,谈判每一条款的立场毫不退让,并动辄以“贵国政府未能有效控制大陆”,某项条款“将使日本人民情绪遭受刺激”等,阻拦对方提出的条款和要求。而一涉及到关键的关于战争赔偿条款问题,日本代表则更坚决拒绝,寸步不让。

三 日本拒绝条约中的赔偿条款

台北和议开始,国民党政府代表提出的条约草案,模仿旧金山和约。在22项条款中,有关战争赔偿的两项条款,引起了激烈的争辩,一是有关中国享受旧金山和约最惠国待遇的条款;一是关于服务赔偿的条款。

条约草案中关于中国享受旧金山和约最惠国待遇的条款为:“倘日本国与任何其他国家成立媾和协定或处理战争要求之协议,而给予该国以较本约规定为大之利益时,则该项利益应同样给予中华民国。”(注:《中华民国与日本间和平条约初草》,《对日和约》,第22页。)这一条款相当于旧金山和约的第26条。胡庆育指出,中国为对日作战的盟国,按照旧金山和约的原则,中国应享有与其他盟国同等之待遇,这是“基本原则之一”。该条款对中国之权益具有“保障价值(safeguard value)”。 (注:《中日和会第四次会议记录——关于约稿第二十一条之讨论》,1952年3月5日,《对日和约》,第43—45页。)但日方拒绝接受,说是不能“抄袭”旧金山和约,“中国终非金山和约所指之‘盟国’”。(注:《关于约稿第二十一条之讨论》,《对日和约》,第43—44页。)胡庆育论辩说:“中国此次议约,尽量避免使贵国感觉身为战败国,然亦不能自置于劣于其他盟国之地位。”日方木村四郎七提出:“贵方若不以为所处地位劣于其他盟国,仅在自动对日宽大,不亦可乎?”(注:《关于约稿第二十一条之讨论》,《对日和约》,第48页。)

如中国享受旧金山和约最惠国待遇,则旧金山和约中规定的日本应提供给其他盟国的服务赔偿,中国也应享受的。因谈判中,后来国民党政府代表表示可以自动放弃服务赔偿,故日方谈判代表才初步答应,将最惠国待遇的内容写入条约所附换文(照会)。(注:《中日和会第八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19日,《对日和约》,第134—135页。)而且应日方要求,条文写成“相互”原则:“除本约另有规定外,任何依照金山和约之规定所给予除日本外该约签约国之优惠,应给予中国人民;但不影响该约所规定之日本之利益。”日方河田代表表示同意。(注:《中日和会第九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25日, 《对日和约》,第168、170页。)

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日方先是拒绝,后因中方表示放弃服务赔偿,日方才同意列入换文,写成“相互”原则。很明显,日方辩论此条款的目的就是拒绝战争赔偿。而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日方主张写入换文,国民党政府代表坚持列入和约本文。在辩论中,日方故意将最惠国待遇与“和约实施范围”内容联系在一起。河田烈说:“和约实施范围问题与贵方享受最惠国待遇问题,我方认为该二事项关系密切,理应相提并论。”(注:《中日和会第八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19日,《对日和约》,第135页。 )日方将实为国民党政府痛处的“条约实施范围”问题与最惠国待遇问题相提并论,显然又是利用中国不统一的局面压迫谈判对手让步,以达到逃脱战争赔偿的目的。

条约草案关于服务赔偿的条款脱胎于旧金山和约的第14条,其内容为:“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之损害及痛苦,给予盟国以赔偿”,日本可“利用日本人民在生产、打捞沉船及其他工作方面,对各该盟国所作之服务,作为协助赔偿各该国修复其所受损害之费用”;另,盟国有权扣押、处分日本在国外之财产;此外,盟国放弃一切赔偿要求。(注:《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101—103页。)国民党政府提出的条约草案第12条规定:“甲,兹承认日本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之损害及痛苦,应向中华民国及其他盟国给付赔偿。但亦承认日本如欲维持足以自存之经济,则其资源现尚不足对一切该项损害及痛苦作完全之赔偿,并于同时对其所负其他义务仍予履行。因之,一,日本将迅速与中华民国进行谈判,以求利用日本人民在生产、打捞沉船及在其他工作方面对中华民国所作之服务,作为协助补偿中华民国修复其所受损害之费用……二……中华民国有权扣押、保留、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本约生效时即受其管辖之左列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注:指日本及其国民之财产)乙,除本约另有规定外,中华民国放弃其一切赔偿要求,并放弃其国家其国民对由日本及其国民在战争过程中所采行动而生之其他要求。”(注:《中华民国与日本间和平条约初草》,《对日和约》,第14—16页。)这一条款的内容几乎与旧金山和约第14条一模一样。

旧金山和约本是对日本非常宽大,没有提出多少赔偿要求。台北的条约草案亦依照于是。但谈判中日方却坚决拒绝接受。日方提出:“我方主张将第十二条全部删除,非因我方忽略赔偿之责任,乃因此条之适用问题,几全部与贵国大陆有关,目前欲加规定,尚非其时。吉田首相在其致杜勒斯先生函中,曾表示中、日现所商议之和约,似难即时实现于大陆,故我方认为:有关赔偿问题之规定,不宜列入中日和约之内。”(注:《中日和会第六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7日,《对日和约》,第90页。)这里又明显地表现出,日本利用中国不统一的情况逃脱赔偿责任。既然战争赔偿全部与中国大陆有关,那么为什么日本要选择与偏居台湾一隅的国民党政府谈判签约,而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谈判签约呢?既然将国民党政府作为整个中国之代表与它谈判签约,为什么又以赔偿与大陆有关,而拒绝赔偿条款呢?日本怎么辩解也不能自圆其说。最根本的一条是,日本要逃脱赔偿责任,其他全是无理狡辩。

对和约草案第十二条,日方提出一个对案,即日本承认中国有权处分在华日产,而中国之一切赔偿要求,应视为因此已获满足而不另行向日方索取服务赔偿。(注:《中日和会第七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17日,《对日和约》,第117页。)在日方拒绝赔偿条款的情况下,叶公超提出了一项妥协方案:“为打开僵局并顾及现实暨使贵方易于接受起见,本人拟将条款中‘日本国将迅速与中华民国进行谈判(以商定服务补偿办法)’内之‘迅速’(prompty)字样,予以删去, 并另于条约正文之外,以换文或议定之方式商定:此次服务补偿之办法,应俟中国政府收复蒙受损害之任何地区之后再行议订。换言之,即将此一问题予以搁置(shelf the problem)。 ”(注:《中日和会第七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17日,《对日和约》,第118页。)从国民党政府代表的角度说,这既是从原案作出了让步,同时也是揭破日方藉口大陆不在国民党政府手中而拒不答应赔偿的对策。但日方河田烈既而又辩称:“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钜,以美金计,当值数百亿美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注:《中日和会第七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月17日,《对日和约》,第119— 120页。)且不论日本在华财产是否值数百亿美元,仅据一些学者估计,中国遭受的经济损失达6000亿美元。(注: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编《中国抗日战争史》下册,解放军出版社1995年版,第625页。 )日本在华财产远不足以赔偿中国之损失。况且,事实上日本侵华战争使中国丧失多少生命,何尝能以金钱抵偿?从宏观说,日本侵华打断了中国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损失的时间难道能用多少美元能换取来的吗?日本以中国扣押日本在华财产就可以抵偿中国财产损害的说法,是完全说不过去的。

在谈判中,叶公超又说明:“(服务赔偿)此一办法之精神,系在以友谊协助复元(rehabilitation),自另一角度看,并无赔偿要求之意。”(注:《中日和会第七次非正式会议记录》,《对日和约》,第121页。)日方河田烈又提出对案:“由我方承认有对贵方赔偿义务,而由贵方自动以单独宣言之方式声明贵方有权要求赔偿,但同时自动放弃要求服务赔偿。”(注:《中日和会第七次非正式会议记录》,《对日和约》,第121页。)

关于服务赔偿问题,国民党政府感到:“今金山和约既已明文规定有劳务赔偿,势难使中国放弃此项要求。中国政府苟同意放弃赔偿要求,中国人民必将获一印象,即其政府自丧中国与其他盟国之平等地位,而大陆上之中国人民,尤将认为政府出卖人民要求赔偿之权利。即此一印象足以妨碍和约之批准。”(注:《国民党政府外交部致美代办蓝钦备忘录》,1952年3月17日,《对日和约》,第128页。)

谈判过程中,当双方就各条款接近达成协议时,国民党政府为了促使日方作出妥协,接受中方的方案,乃于3月25日,将日方3月12日提交的约稿与中方约稿的若干分歧(包括赔偿条款),加以罗列,通告美方,试图求助美国政府“对日本运用力量,俾使和约谈判早获结果”。(注:《国民党政府外交部致美代办蓝钦备忘录》,1952年3月17日, 《对日和约》,第129页。)但这一努力似未见效。 由于日方坚拒接受赔偿条款,国民党政府代表只好又作出重大让步,表示“自动放弃‘劳务赔偿’之要求”。(注:《中日和会第八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3 月19日,《对日和约》,第131页。)在3月25日交给日方的和平条约约稿中,条约所附议定书(一)(丙)规定:“在将日本国所承担给予金山和约其他缔约国之全部优惠给予中华民国时,日本国宣布承认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之损害及痛苦应向中国给付赔偿。但中华民国政府亦承认,日本之资源现尚不足对一切该项损害及痛苦作完全之赔偿,而同时不危害其国民经济。兹鉴于上述之承认,且为表示其对日本国民之宽大与善意起见,中华民国爰决定……放弃要求日本国……应付服务补偿之利益。”(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约稿(1952年3月25 日)“议定书”,《对日和约》,第183页。)

从上述最惠国待遇条款和赔偿条款的谈判过程可以看出,日方紧紧利用中国不统一的现状,抓住国民党政府已失去大陆而局处台湾的弱点,拒绝接受赔偿条款,恣意逃脱战争赔偿责任。

四 日方拖延谈判时间逼对手就范

从2月20日至3月下旬,经过一个多月的谈判,双方就和约条款逐条交换意见,寻求妥协。正当和约谈判双方接近达成协议,而又临近旧金山和约生效日期(4月下旬)时,日本方面的态度却变了卦。

3月28日,应日方河田代表之请,谈判双方代表举行谈话。 河田告知,东京方面来电,日方对和约的立场又恢复到其3月12 日提交的约稿意见书的立场。在关键性的最惠国待遇和服务赔偿两项条款上,日方都翻了案。

原来,有关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约稿原第21条),日方表示“原则上亦可接受”。日方代表“已将该项内容写入换文稿内”,并表示“相信精神尚与原文相符”。(注:《叶代表与河田代表谈话记录》,1952年3月12日,《对日和约》,第115页。)但3月28 日日方递交的第三份约稿,无论在约文中,还是在换文中均无此项内容。

而有关赔偿条款,日方也大大倒退,连表示日本本应负担赔偿义务的内容也没有了。在3月22日胡庆育与木村四郎七谈判时, 木村提出的有关赔偿的修正条款条文为:“对于中华民国在战争中所受损失及痛苦,日本应予赔偿。中华民国亦承认:日本国之现有资源,尚未足使日本国支付全部赔偿而不危害其足以生存之经济。基于上项承认,中华民国宣称:日本国之赔偿义务,应依金山和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而视为业已履行;中华民国为对日本国民表示协调及友好起见,并进而宣告:除本约另有规定外,中华民国所具相当于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及乙项所规定之要求,亦应视为已依金山和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而获得满足。”(注:《胡副代表与木村首席团员谈话简要记录》,《对日和约》,第149—150页。)但3月28日日方的约稿却在议定书(一)(甲)项写成:“兹承认依照金山和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中国有权享受该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二款之利益,鉴于上项事实,并为表示对日本人民之宽大与善意起见,除本约另有规定者外,中华民国放弃其国家及人民因在战争过程中由于日本国及其人民所采任何行动而生之一切赔偿要求。”(注:《日方第三次所提〈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稿》,《对日和约》,第193页。)

在3月28日谈判中,针对日本立场的倒退, 叶公超当即表示:“据此项草案以观,无异将双方交涉回复到三月十二日之状况。”(注:《叶代表与河田代表谈话记录》,1952年3月28日,《对日和约》,第187页。)后来他又激愤地说:“贵国政府二十八日回训所提意见,竟使贵我双方之努力,化为乌有。”(注:《叶代表与河田代表谈话记录》,1952年4月2日,《对日和约》,第196页。 )连日方首席代表河田烈也对日本政府这种倒退作法感到说不过去:“此电(指日本政府给谈判代表训示电)不但使贵代表失望,即本人亦不无歉然。”(注:《叶代表与河田代表谈话记录》,1952年3月28日,《对日和约》,第196页。)

据载,日本舆论分析了日本政府变卦的原因,是美国国会已经批准了对日和约(3月20 日):一向关心缔结中日和约的美国参议院已经批准了对日和约,因此,日本感到已不急于与中国缔结条约,于是指望以拖延应付的办法获致最接近日方观点的条约。(注:《日本拖延缔结和签订中日和约的原委》,《朝日新闻》1952年3月31日, 转引自《顾维钧回忆录》第9分册,第312页。)

日本政府推翻了日本谈判代表已表示将要接受的条款,最要紧的仍然是有关最惠国待遇和赔偿等条款,或者说,核心问题就是逃避战争赔偿。而日本所凭恃的,就是利用国民党政府急于签订和约的心理。因为4月下旬旧金山和约就要生效,只有在这之前签订和约,国民党政府似乎才能保有其虚有其表的盟国地位。如果在这之前和约未能签订,日本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后就可以独立的外交地位处理与中国签约问题,到那时美国就无法控制让日本必须与国民党政府签约,或者日本更可讨价还价。而这是国民党政府最为害怕的事。日本正是利用中国国内不统一、国民党政府急于签约的状况,拖延时间,逼使谈判对手按照它的方案签约。

4月11日木村告知胡庆育:金山和约将于本月25 日至月底左右生效;日本议会至迟5月8日闭会;倭岛英二局长(日本外务省亚洲局局长)15日返东京,如15日前和约商妥,由倭岛携回东京,省事多多,并可望日本议会在本届会期批准。(注:《胡副代表与木村首席团员谈话简要记录》,《对日和约》,第212页。)同日, 日方谈判代表团团员中田丰千代也到国民党政府外交部告知类似日程情况,并说:“双方必须争取时间,俾和约得能于本月十七日以前商妥,二十日以前签字。”(注:《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汪孝熙报告》,1952年4月11日, 《对日和约》,第212—213页。)形势显然对国民党政府非常不利,日本方面拒不让步,要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签约,唯一的办法就是自己一方退让,屈从于日方的方案。

关于最惠国待遇,日本政府3月28 日提交的第三次约稿中压根不提此事,而笼统地在第11条中规定:“凡遇在本约所适用之地区以内有因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战争状态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项问题,而各该问题可能适用金山和约之原则予以解决之情事,且其情节业已臻于明显时,则各该问题,除本约及其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概应依照上述金山和约之原则处理之。”(注:《日方第三次所提〈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稿》,《对日和约》,第192页。)至4月8日, 日方递交的意见书中简化为:“除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凡在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之任何问题之解决,应适用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注:《日本代表团递交中国全权代表的意见书译文》,1952年4月8日,《对日和约》,第208页。 )这些条文均为对签约双方处理相互关系的原则规定,毫无对中方之任何优惠。但时间紧迫,容不得国民党政府代表争辩,叶公超在4月12日的谈判中只好向日方让步, 大致按照日方方案拟成一项条文:“第十二条,除本约另有规定外,凡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引起之任何问题,应依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注:《中日和会第十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4月12日,《对日和约》,第215页。)这项内容的谈判才算有了一致的协议,但已找不到最惠国待遇的影子了。

关于服务赔偿问题的谈判双方反复进行争辩,但最终还是按日方的意见定局。当4月2日谈判中,叶公超还强调:“关于服务赔偿问题,我方认为必须贵方承认有此义务,然后我方始能表示自动放弃,以示宽大与友好。”(注:《叶代表与河田代表谈话记录》,1952年4月2日,《对日和约》,条197页。 )当日叶公超交给日方的备忘录中阐明:“查所有各盟国中,中华民国对日作战最久,中华民国所蒙之损害与乎其人民所受之痛苦,亦最重大,此点诚不可忘。因此,日本应承认其有对中华民国给付其为日本所造成之损害与痛苦之赔偿之义务,一如其在金山和约中所已为者,乃属公允。”(注:《中国全权代表叶公超于四十一年四月二日递交全权代表河田烈之备忘录译文》,《对日和约》,第202页。)但至4月12日谈判时,叶公超只好将有关赔偿的条款(列入议定书)修改为:“为表示对日本国人民之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将由日方供给服务之利益……”(注:《中日和会第十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4月12日, 《对日和约》,第216页。)

可是,日方并不因叶公超的退让而感到满足,河田和木村一再要求,需加上“放弃一切赔偿要求”之内容。叶公超和胡庆育反复说明:金山和约既然适用,“我即已放弃一切赔偿要求”(金山和约中有此语句);我方草案已删除日本承认赔偿义务和我方承认日本无力作完全赔偿这两方面的内容;放弃赔偿要求已载明金山和约,我方不能放弃赔偿两次(指金山和约中已有“放弃一切赔偿”字样,条约中既云适用金山和约,如再写入“放弃一切赔偿”,岂非放弃两次)。但日方坚不让步。(注:《中日和会第十次非正式会议记录》,1952年4月12日,《对日和约》,第216—218页。)

经过反复拉锯式之谈判,直至4月14日, 国民党政府还是确定按照日方要求,在条约所附同意记录中写明日本“尚须给予中华民国之唯一利益”,为日本在国外之资产。最终,在条约本文中没有赔偿条款,只在议定书第(一)项(乙)款中写出:“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另在条约所附同意记录中列出一条:“日本国全权代表:‘本人了解,中华民国既已如本约议定书第(一)项(乙)款所述自动放弃服务赔偿,则根据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之规定日本国尚须给予中华民国之唯一利益,即为该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二款所规定之日本国在其本国外之资产。是否如此?’中华民国全权代表:‘然,即系如此。’”(注:《中日和平条约》,《对日和约》,第336、341页。)

总之,日方窥伺国民党政府急切地要抢在金山和约生效前签约的心理,在谈判中拖延时间,逼迫对手接受自己的方案,终于得逞。这就是日本利用中国不统一,国民党政府竭力想保有其虚有其名的盟国地位的形势,逃脱战争赔偿的真相。

台北和约签订后,日本政府缔约全权代表河田烈自豪地说:“它不带一点战胜与战败国家间条约的痕迹。”(注:转引自潘振球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52年7月—12月,台北1995年版, 第48页。)而一种日本著作评论说:这个和约“未见有一个赔偿的字眼,乃是未见前例的条约”。(注:[日]古屋奎二:《蒋总统秘录》第13册,中央日报社1986年版,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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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台北和平讨论中日不统一逃避战争赔偿_中日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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