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政治话语中的三个概念:“人”、“人”和“人”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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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议当前政治话语中的三个概念:“人”“民”“人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话语论文,概念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些年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口号在中国频频叫响,显然,这是中国正在进步的响亮足音。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重复着这几句口号的人,有的其实并不十分了解其中的深切含义。于是,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它们只是停留在人们的口头上;更有甚者,朝着相反的方向去做,造成侵害“人”之尊严、“民”之利益的结果。为此,有必要对当前政治话语中的三个关键词:“人”、“民”、“人民”加以深入的讨论。

“人”和“以人为本”

我们都是人,都在做人,却未必完全理解“人”究竟是什么?考察起来,“人”(Human)的规定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并展开的。了解“人”,必须同“非人”的东西相对照、相区别。中国古代谈“人”,一是同“物”对照。老子最先明白此点。他言道:“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而人居其一焉。”(《老子·上篇》)人非物也,人比物大。后有邵子说:“唯人兼乎万物,而为万物之灵。”(《邵子·观物外篇》)讲人之卓越,邵子最为清楚而详细,这是张岱年先生作出的评价,确也[1]二是同“兽”对照。荀子规定“人”时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我们过去讳言“人权”、“人道”、“自由”,把它们看做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其实,由资产阶级革命而造就的这些价值观念,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和承继性,共产党人只是对它们作了更透彻也更有远见的阐释。比如,西方发达国家讲“自由”,我们承认它们的这种价值观念的历史合理性,但看得更远些,认为西方国家现在所主张的自由并不是人类自由的最终形态。将来生产力获得了极大发展,旧式分工对人的束缚得以消除,剥削、压迫等现象从大地上消失,人类社会成为“自由人联合体”,那时,人们的“自由”才是真正具有人性的“自由”。三是同“神”对照。欧洲中世纪的上空笼罩着“神”的光环,人们崇拜“神”而失去了自身,正像恩格斯所写:“宗教按其本质来说就是剥夺人和大自然的全部内容,把它转给彼岸之神的幻影。”[2]西方的人本主义,就是在对封建制度和神学统治的批判中诞生的。中国的历史也证明,有许多东西,原本并非“神”,却可能被“神化”。例如,领袖变成了“神”;金钱具有了“神”的魔力;官员手中的权力本来是为“人”的,但权力发生了异化,反倒使人变成了它的奴隶。

回顾古代与近代的历史并说明当时的学者如何界定“人”之后,我们再来进一步界定“以人为本”。这里所说的“本”,一是从哲学本体论意义上说的。西方古代哲学努力探寻世界的本原,或者以某种物质形态为世界之始基,倡导“以物为本”,或者以某种精神现象为世界之本原,倡导“以精神为本”。到了中世纪,欧洲被宗教神学所主宰,确认“神”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价值归依,于是又演变成“以神为本”。文艺复兴以后,西方许多学者致力于对神学的批判,费尔巴哈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他按照基督教的因果逻辑,提出并回答了“神又是谁创造”的问题,指明神学在本质上是自然学和人本学。“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只有在将人理解为这个统一的基础和主体的时候,才有意义,才是真理性”[3]。他的“新哲学将人连同作为人的基础的自然学当作哲学唯一的、普遍的、最高的对象”[4],这就是他的人本论唯物主义哲学,亦即以人为本体的唯物主义哲学。“以人为本”之“本”又是在价值本位论的意义上说的。以什么或以谁为价值主体,这是价值论中的根本问题。以神为价值本位,那么,人只是价值手段,人拜倒和匍匐在神的脚下,为神而活着;以君王或官吏为价值本位,那么,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君”、为了“官”,人是君主和官吏的工具;以金钱为价值本位,人便成了金钱的奴隶。只有“以人为本”,人才是价值主体,一切都是为了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幸福。

总之,“人”非物、“人”非兽、“人”非神,这些关于“人”的规定是正确的,这样意义上的“以人为本”是进步的,然而又是初步的。马克思的哲学到达了对于“人”的科学规定,这就是:“人”是实践着的存在,是现实世界的能动的创造性主体,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以人为本”,一是对现实世界作人学的理解。现实世界的“本体”不是单纯的“物”,而是人同物质世界在实践中结成的现实关系的总体;在这一现实关系的总体中,人是创造世界的主体,所以,要尊重人,尊重人的崇高地位。二是把“人”作为全部实践活动的价值目标。一切社会实践就它的进步取向而言,都是为了人自身,为了实现并不断扩大人的自由,实现并不断满足人的需要——生存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在当前,我们党强调“以人为本”,仍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所指明的这两个基本点。我们要强调人的历史创造者地位,尊重和发挥人的历史主动性和实践主体力量。我们也要强调人是历史运动的目的,为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人的自由的逐步实现、人的利益的越来越大的满足,贡献我们的力量。

“民”和“执政为民”

翻看古代典籍,“民”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范畴之一。在古代诸子之说中,“民”的含义是同“君”相对应的。《尚书》中记有周公的政治思想,这就是“敬德”、“保民”。所谓“保民”,就是占有治下之民。春秋时期,进步的思想家有“重民”的观念。季梁说:“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左传》桓公六年)孟子有“君轻民贵”的思想。这一思想虽如毛泽东所说“有人民性”,但其中的“民”仍为“君”之治下之人。例如,孟子曾说:“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孟子·梁惠王》);“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这些都是以“君”“民”相对而言的,“民”是被“君”治理、统治的下层之人。在封建时代,有所谓“明君”、“清官”,他们比较能体恤民情、顾及民意,于是有所谓“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白薯”之说。这里吐露的是清官心肠,但所说的“民”仍是不能自己作主的治下之人。

“民”的本意如此,那么,“民本”思想又是什么?《古笔者尚书·五子之歌》中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说。这里的“本”,既非本体论之“本”,也非价值论之“本”,而是政治学之“本”,指国家的巩固、社会的安宁要靠“民”的生产、“民”的劳作。如《国语·周语》上说:“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蔗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蓄殖于是乎始”,总之,一切都要靠“民”之农事。但这并不意味着“民”已是社会的主人,封建时代的“民”,始终不过是“君”之治下之人。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普遍建立了重民的思想,大兴民权、大立民主、关注民生。美国总统阿伯拉罕·林肯提出了“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纲领,他还说过:You can fool some of the people all of the time and all of the people some of the time,but you Can not fool all of the people all of the time.(你可以一直愚弄一部分人民,你也可以一时愚弄全体人民,但你决不能一直愚弄全体人民)林肯在这里所说的“民”,已经不是指与“君”相对的被治之人,这个“君”已经被打倒或者被虚置了;而是指在反对封建统治、实现资产阶级革命以及革命成功以后的政治生活中享有政治权利的人民(People)。19世纪末,在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兴起之时,先进的中国学者便试图重新解释“民”的概念。康有为提出“君民同体”;谭嗣同说:“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君为民所举,“君末也,民本也”。(《仁学》)这里,已把“民”提升为社会的主人。

到了无产阶级领导革命的时代,“民”被明确地指称为“人民”,而“人民”,则是反对统治阶级的各革命阶级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较少使用“人民”这个概念,他们较多地强调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和远大前途。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这样写道:“在当前同资产阶级对立的一切阶级中,只有无产阶级是真正革命的阶级。其余的阶级都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无产阶级却是大工业本身的产物。”[5]列宁面对俄国民主主义革命的现实,比较鲜明地提出了人民的历史作用问题。他说:“只有人民,即无产阶级和农民,才是能够取得对沙皇彻底胜利的力量。”[6]

以上的历史分析告诉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执政为民”的口号。这里的“民”,是作了马克思主义界定的“人民”的简写。在理解上,第一,不可以把我们现在的“民”看做是领导者治下之“民”,而应当反过来看:是人民选举了我们,监督着我们;我们作为人民的代表、人民的公仆,理应履行职责、做好工作、为人民谋利益。我们也不可以把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当做可以直接在现代社会照抄照搬的进步观念,而应当建立“民主”的观念:人民是社会的主人,干部是社会的公仆。第二,不可以把我们现在的“民”看做是恩赐的对象,而应当确认:人民自己在奋斗,在实现自己的目标,领导者不过是起着“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中介作用。对于目前仍处于贫困状态或困难状态的社会群体,我们不能把他们看做是受苦的人群,而应当看做是遇到了暂时困难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相信他们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所谓“扶贫帮困”,不能理解为我是救世主,我“扶”你脱贫,我“帮”你解困,而应当把自己当做人民中的一员,自觉地同他们在一起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的新生活。

“人民”和“为人民服务”

我们党多次指出:“人民”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的总路线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这里的人民大众,包括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及时指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7]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人民内部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阶层。党的十六大分析了这个新情况,作出了新的结论:“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8]

在上述三个时期,“人民”这个概念的涵义有其一贯性,也有其变动性,它证明:“人民”是人类社会存在根本利益相对抗的社会冲突时期的概念。从“人”的族类和群体中排除了阻碍社会进步、破坏社会改革和社会建设的势力,便构成了“人民”的整体。在今天的中国,阶级斗争基本上结束了,“人民”的概念有着最大的包容性,除了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者以外,当代中国人都在“人民”之中。在人类的未来,消灭了社会对抗的历史条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专政,“人民”将成为全社会所有人的集合体。

在当代,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价值方针虽然没有变,但基于上面的分析,对于党的这个一贯宗旨却有了新的要求。在“人民”总体的意义上,“为人民服务”就是要通过改革和开放来发展我国的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不断增强国家的整体实力,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人民”结构的意义上,“为人民服务”就是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关系。毛泽东曾经说过:处理人民内部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要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9]这里,前四个字是从质上说的——人民内部的各个利益主体都必须顾及;后四个字是从量上说的——必须使人民内部各个利益主体在利益的分配上各占适当的比重。今天的人民内部关系同当年毛泽东提出这个方针时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其精神仍然是适用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协调”的发展观,正是对上述八字方针的继承和创新。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这三个主要的社会集团,他们的社会利益都应当尊重并有一个正确的比重;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从事投资的人们,他们的社会利益也应当尊重并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这里的“正确”和“合理”,其实现途径:第一是贯彻市场经济的原则,使各种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按其贡献获得回报;第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运作,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努力实现相对的社会公平。共产党人不应当是自发论者,对于地区生产力分布,对于产业结构,对于就业机制,一句话,对于一切影响人民中间的某一部分人公平地享受社会进步成果的主客观因素,我们都不能听之任之,而应当开展自觉的活动,致力于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致力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改革,致力于就业面的扩大,致力于教育的普及和人民的知识、技能水平的提高,为利益分配的公平打好基础。

面对变化了的社会状况,有人提出以“为纳税人服务”来代替“为人民服务”的口号。其理由是:外资经济、民营经济正日益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党和政府的官员是从这些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中得到报酬的,企业的老板们成了官员的“衣食父母”,因而,官员就应该为老板们服务。问题在于:究竟谁是“纳税人”?表面看,税收是老板们交纳的,他们是纳税人;实质上,税收是各企业全体人员提供的各种生产要素在相互结合中凝结为财富并依法交纳的,企业的所有人员都这样或那样地、这种程度上或那种程度上为纳税作出了贡献,他们都是纳税人。如果仅在前一种意义上理解“纳税人”,而将价值总方针定位于为他们服务,那么,共产党人的价值观就将发生一次根本性的蜕变。即使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人民内部有不少低收入者依法确实可以免交这一税种,在这一点上,他们似乎在纳税人队伍之外,那么,他们还是不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服务的对象呢?当然是!这也就论证了我们党决不能把“为纳税人服务”当做自己的总的价值方针。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价值方针,它是总的方针。“为人民服务”体现到各行各业,可以也应该转化为许多具体的承诺,如:企业为用户服务、商店为顾客服务、医院为病员服务、公共交通为乘客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等等。但是,这些承诺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取代“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念,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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