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立与中国的战略选择_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立与中国的战略选择_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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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及其特征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是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TBT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TBT主要是指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TBT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SPS)及其它任何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如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目前,TBT正在成为国际贸易中影响市场准入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从国际贸易实践看,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取代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新贸易壁垒。归纳起来,TBT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形式上的合法性

技术壁垒一般是以WTO之《TBT协议》为依据,这使它具有合法的形式。这样它可借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旗号,行贸易保护之实。TBT就是抓住了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关注生活质量、关注生态环境的心理,使自己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内容上的广泛性

可以采取的TBT措施名目繁多,涵盖范围广泛。从产品角度看,不汉涉及初级产品,而且牵涉到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从过程来看,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涉及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另外,除WTO允许采取的TBT外其他国际公约如环保公约等规定的许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也属于TBT的范围。

TBT表现形式极具广泛性,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的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自愿性措施等方方面面。

(三)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TBT在实行贸易保护方面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是TBT措施在理论上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没有限定在某一国家,从而避免了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额度分配中存在的明显的不合理和歧视性问题。二是TBT措施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形式灵活多变,使出口国、出口商难以适应,其限制进口的目的是通过间接途径达到的。三是TBT措施广泛地利用安全、卫生及环境标准作为限制进口的武器,很容易把人们的视线从贸易保护转移到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上,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四)实施效果的不公平性

尽管WTO《TBT协议》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并要求给予发展中国家有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但这并没有消除TBT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性。由于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的。这些貌似公平的技术标准实际上成了贸易保护的措施。例如,德国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达1.58万种,而且这些标准大多等同于国际标准。相比之下,我国工业标准数量少,而且大部分低于国际标准,这是我国不少产品不能进入德国市场的主要原因。此外,《TBT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发达国家承诺的实际上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TBT和SPS通报呈上升状况

根据WTO的《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定,成员制定对贸易可能有较大影响的技术性措施前应通报给TBT委员会或SPS委员会,并给予其他成员评议时间。2002年共有45个WTO成员向WTO的TBT委员会和SPS委员会通报的TBT和SPS总量1429件,比上年增长6.4%。其中TBT615件,增长7.7%;SPS814件,增长5.4%,1995~2002年WTO成员TBT和SPS通报总量累计达8507件。1999年以来,发展中国家通报的TBT数量超过发达国家,SPS通报数量少于发达国家,但近年来增长较快。TBT和SPS通报主要集中于20个成员,从1995~2002年累计通报情况看,荷兰TBT通报量最多,美国高居SPS通报量榜首。机电产品、石化产品、建材和农产品及食品是WTO成员TBT通报的重点。SPS通报一般涉及农产品。因此,2002年农产品和食品行业的TBT和SPS通报量是最多的,合计达965件,占TBT和SPS通报总量的67.5%。

(二)TBT的波及和仿效效应明显

在TBT框架下,一旦一个产品被实施了TBT,很容易波及其他相关产品甚至产业。欧盟2002年5月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服装新指令(2002/371/EC),将原只有几种纺织品和服装的环境标志产品扩大到腈纶、棉和天然纤维素纤维(包括木棉)、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性纤维,包括大麻、黄麻和苎麻、含脂毛和其他蛋白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尼龙纤维/涤纶纤维、聚丙烯纤维、纤维和纱线的整理剂等,几乎囊括所有纺织品和服装。

欧盟2002年通过的废旧电器回收指令也将原几种家电产品(大、小型家电)扩展到信息技术和电讯设备、用户音响、声乐设备、照明系统产品、电子电动工具、玩具、医疗设备系统、监视器和控制设备、自动售货机等,几乎包括所有家电、电器、信息技术和电讯产品。

在TBT实践中,一国实施的TBT较易引起他国效仿。因含有致癌物质芳香胺,德国政府1994年以来针对20种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类偶氮染料实施禁用。在此影响下,荷兰1996年8月也就关于禁用某些偶氮染料进行了立法。欧盟其他成员国如瑞典、法国、丹麦等也纷纷采取措施。2002年9月1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通过了第2002/61号指令,决定限制在有机会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偶氮类染料。该指令涉及服装、纱线、织物、被褥、毛巾、假发、假眉毛、帽子、尿布等卫生用品、睡袋、手套、手提袋、椅套、各种钱包、手提箱、表带、鞋类、纺织或皮革玩具以及带纺织或皮革衣着的玩具等多类产品。日本、美国等国也有采取类似措施的倾向。

(三)TBT已发展成为限制或禁止的指标体系

2000年欧盟先后发布了2000/24/EC、2000/42/EC指令,增加茶叶农残限量10项,改变茶叶农残限量6项。2001年7月1日欧盟实行新的茶叶农药残留量检验标准达108项,凡超过农残标准的茶叶实行就地封存、销毁或退回到原产地国家。

欧盟生态纺织品和服装指令是一个典型体现指标体系限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其内容广泛,由40多个分指标体系构成,如: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降解、污水排放及处理、织物增重、染料、甲醛、阻燃剂、涤纶的有机氯载体、色牢度、其他指标涉及弹性纤维中不含有机化合物;防缩整理、后整理;填充物;涂料、粘合和膜;能源和水的应用;生态标签的内容;水洗和干洗尺寸变化率;印刷;剥色或褪色等。

总之,TBT已从规定个别限量指标发展成为名目繁多的限制或禁止指标体系,使出口商防不胜防,同时大大增加风险和成本,这是其他贸易壁垒所不具备的。

(四)出现自愿性措施与强制性技术法规结合并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有许多自愿性的措施,如ISO9000、ISO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2002年以来,有些自愿性措施正在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如欧盟2002年5月12日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2002/371/EC)就是典型例子。2002年德国政府决定,启用“生态食品标志”,以区别于普通食品。2002年10月21日,美国农业部制订了全新的有机食品标签。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都可贴上一个专门的新标记。有机程度在70%至95%之间的食品,虽不能贴以专门的标记,但可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包含有机成分”。食品是否具备贴上有机食品标签的资格,需经美国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

(五)TBT易与关税、传统非关税壁垒及其他手段交替或同时使用

如日本对大米进口进行全方位的限制:首先实施近400%的高税率,使进口大米丧失价格优势;其次实施进口配额招标,在招标中存在国别歧视。占大米进口总量绝大多数的一般进口招标远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准入。在SBS(Simultaneous Buy and Sell)招标方式中,日本粮食厅根据需要对进口大米进行任意加价,从而严重影响进口大米的竞争力。再就是进一步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20世纪90年代初期对大米进口只实行几个农残检测指标,20世纪90年代中期增至数十个,现已达123个,2002年又指出一些国家大米的包装袋含铅量超标。

欧美对纺织品服装进口征收较高关税(如美国达30%),同时实行严格的进口配额管理,经常运用反倾销对进口进行限制,甚至实施保障措施,现在又开始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并有以此取代配额的趋势。

(六)绿色壁垒在TBT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所谓“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它是指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绿色壁垒产生于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通过绿色壁垒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

目前各国以保护生态环境名义实施限制或禁止贸易措施名目繁多。据估算,有115种潜在影响贸易的环境措施,其中有43种有效实施。据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统计,在相关协议项下,WTO成员每年通报的环境措施有200件左右,1997~2001年累计通报1021件(见表1)。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研究表明,137个进口国采用了与环境有关的贸易壁垒,绝大多数贸易的产品受这些壁垒的直接或潜在影响。

表1 1997~2001年有关协议项下WTO成员通报的环境措施数量

具体协议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合计

TBT   89

 98

 84

 97

 67

 435

SPS   9 

21

 12

 27

 26

 95

SCM

22

 36

 27

 32

 21

 138

农业协议20

 22

 28

 40

 40

 150

反倾销协议

 4 

1 

3 

0 

0 

8

进口许可程序

15

 20

 10

 17

 7 

69

保障协议0 

1 

1 

1 

1 

4

海关估价协议

0 

1 

1 

3 

1 

6

国营贸易0 

1 

0 

0 

1 

2

区域贸易安排

6 

26

 24

 16

 10

 82

TRIP

0 

1 

3 

5 

5 

14

数量限制0 

3 

2 

5 

2 

12

GATs

0 

1 

0 

0 

0 

1

国际收支谅解

1

 0

 0

 0

 0

 1

政府采购2 

0 

0 

0 

2 

4

合计

168

232

195

243

183

1021

资料来源:WT/CTE/ED/EDB/1,2002年5月31日

(七)TBT涉及WTO多个协议,将在未来多边贸易谈判中成为重要议题

在WTO协议中,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的,除《TBT协议》和《SPS协议》外,还包括《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尽管WTO新一轮谈判中没有把TBT和SPS列为专门的议题,但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农业中的非贸易关注、服务贸易等议题都涉及TBT问题。由于TBT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争议也越来越多,可以预料,在未来WTO谈判中,TBT/SPS将成为重要议题。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典范”——美国的TBT体系

美国是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和贸易强国,也是各种贸易壁垒(如贸易地位限制、关税配额、数量限制、反倾销、技术性贸易措施、政府采购限制等)最繁多、体系最复杂的国家。

(一)美国TBT运作的简要情况

1.FDA对进口产品的要求及进口管理。FDA隶属美国健康与公共事业部,其使命在于执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婴儿食品法、茶叶进口法、处方药品法以及饮食补充品健康和教育法等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防止经济欺诈的38部法律。FD&C及相关法律规定,除大多数肉类和禽类产品由美国农业部管理外,所有的食品、药品、生物制剂、化妆品、医疗设备和有辐射的电子产品,在进口或提出进口申请时,都要接受FDA检验。

FDA要求所有进口产品都要达到与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进口食品必须是纯净、完整、食用安全并在清洁卫生的条件下加工而成的;药品和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化妆品必须是安全且成分含量是法律允许的;放射性产品必须达到现有的标准。所有产品必须包括内容丰富、真实的英文标签。如果产品成分或者标签形式达不到要求,标签声明的内容不真实或有误导性,产品将会被扣留甚至被退回。根据FD&C法第801节规定,FDA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法律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在有关进口产品的运行管理方面,FDA拥有一套自动化系统—进口支持运行管理系统(Opera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System for Import Support-OASIS)。该系统负责处理和决定FDA管制下原产自国外、试图进入美国国内市场的货物是否可以接受OASIS和海关自动化商业系统(Au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ACS)联合运作,使得FDA可以迅速有效的获取进口产品的有关数据,为各项工作提供方便。

为确保所有FDA管制的产品在进口到美国时都通报给FDA,进口商或其代表必须向海关提交入境通知和入境保证金,等待FDA对其产品能否被接受的决定。

如果产品符合要求,整批货物就可以进入美国市场销售;如果分析结果显示产品存在违例情况,与有关法律不符,FDA则会发出一个行动通知,向货主或者收货人详细说明产品违反法律并将被拒绝进入美国市场的原因。

2.美国动植物检疫制度。在美国负责进出口贸易查验的联邦部门与机构名目繁多,除广为人知的美国海关(US CUSTOMS)、联邦调查局(FBl)和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外,还有一个不太出名的美国动植物检疫局(APHIS),虽然该局知名度不大,但在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管理中却发挥着既重要又特殊的作用,原因之一是它有权拒绝货物进入美国,也可决定转口、甚至销毁。

APHIS隶属美国农业部(USDA),从总体上看APHIS的主要功能有三项:一是通过防止外来动植物病虫害的传入来保护美国农业和自然资源的安全;二是监测与管理美国国内发生的农业病虫害;三是负责协调和解决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贸易纠纷。

APHIS在进口贸易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进口前的把关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外农产品及种质基因材料进入美国前的检疫审批。二是美国在进口动值物及其产品前,常派检疫专家赴出口国进行预检。

(2)进口时的把关作用。主要表现在现场和室内检疫方面。凡出口农产品到达美国口岸时,APHIS口岸检疫员依据APHIS有关检疫手册登船、登机、登车实施现场抽查等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字交海关放行,检疫不合格的则依据APHIS处理手册进行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后放行,或采取禁止进境、退回、转口、甚至销毁处理等严厉措施。由此可见,APHIS是农产品的第一检验者和放行决定者。

(3)进口后的把关作用。主要表现在动植物进口后的隔离检疫方面。美国对进口生活动物十分严格。例如,1986年进口中国梅山猪时除在中国联合检疫隔离2个多月外,到美国后又在孤岛上隔离长达半年之久才放松管制。对进口植物也很严格。美国在进口风险低的植物繁殖材料时也进行隔离检疫,但通常是在进口者自己的种植园内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APHIS定期派检疫员检查,发现问题将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二)美国TBT体系的主要特点

1.覆盖范围广泛。美国为保障消费者安全、保护环境及国内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安全,设立了很多技术法规与标准,这些技术法规与标准几乎涉及到美国社会及公众生产、生活的每个层面,成为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美国针对每一种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口行为,基本上都订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以标准、检测、标识及认证等为手段,而且多属强制性法规或标准,为进口产品设置“高门槛”及繁杂的检验手续。

2.法规体系复杂。美国的技术法规体系复杂,表现在:立法部门众多,美17个政府部门及84个独立机构都有权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或标准;立法层次有别,既有联邦法规,又有地方性法规;措施性质多重,既有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等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又有保险人实验室UL等自愿性产品安全性能认证体系;法规数量庞杂,据了解,仅从1980年至今,美国已制定了2300多个技术法规,仅化妆品就有8000多个限量指标。

3.执法体系复杂。美国执法体系复杂,负责技术法规及技术标准执法工作的部门很多,从大的层面上分,既有联邦政府部门,如农业部、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又有联邦独立机构,如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保署及联邦通讯委员会等。美国各主要执法机构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不同的角度,为进口产品设立标准或负责执法。其中FDA在对进口产品监控方面作用尤为突出。

4.单边主义特色鲜明。美国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非常严格,检验手段复杂,批准时间冗长;而且,美国很少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订立的标准,其有些标准甚至直接与国际标准矛盾,一般也不承认包括中国在内的其它国家的检验标准;在对外经贸交往中,我行我素,一切以美国利益与意志为中心。

四、我国出口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情况

加入WFO后我国出口受国外TBT的限制更加严重。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TBT的限制,出口因国外TBT影响损失170亿美元,均高于我国加入WTO前(2000年)出口受TBT影响的程度(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我国出口受TBT影响的总体情况

 企业受

 出口产品

 损失金额

 限比例

 受限比例

 (亿美元)

2000年

66% 25%

110

2002年

71% 39%

170

资料来源: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经济日报》2003年6月16日)

1.各地区出口均受到TBT的限制。2002年出口企业受TBT限制的比例较高的地区是青岛、安徽、江西等。其他出口大省(市),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北京、天津等地区的出口企业也受到TBT不同程度的限制。

2.各行业出口均受TBT限制。按海关税则分类的21类产品统计,受TBT影响最多的是出口第一类(活动物及动物)、第二类(植物)、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和第四类(食品饮料烟草)产品的企业,比例分别为91.5%、90.1%、89.0%和88.2%;其次是出口第八类(皮革及其制品)、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羽毛人造花及人发制品)产品的企业,分别为81.9%和80.9%;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年出口额最多的第十六类产品(主要为机电产品),受TBT限制的出口企业的比例达到了80.0%;出口第十类(水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十四类(珠宝、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产品的企业没有受到TBT的影响。

将21类产品进一步划分为食品土畜、轻工、机电、纺织、五矿化工和医保六个行业,各行业企业受TBT限制的比例参见附表3。

表3 各行业的出口企业受TBT限制比例

食品土畜

医保

轻工

纺织

机电

五矿化工

89.7%

 70.6%  67.4%  67.2%  64.7%  60.1%

资料来源: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经济日报》2003年6月16日)

3.出口企业受TBT限制按国别分布情况。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企业出口的国家和地区较为集中。我国出口企业主要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TBT的限制。在受TBT限制的出口企业中,40%的企业受欧盟限制,27%受美国限制,25%受日本限制,8%受韩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限制。

4.TBT造成出口损失按地区分布情况。发达地区损失绝对金额高,中西部地区损失相对比较高。从损失的绝对值看,损失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江苏、深圳、浙江、山东、上海等出口大省(市),基本都是经济发达地区。从损失的相对比例看,中西部地区如内蒙古、云南、西藏、湖北、江西、吉林等遭受的损失占其出口额的比例普遍高于发达地区的省市,其中广西超过10%。

5.TBT造成出口损失按行业分布情况。劳动密集型产品受损依然严重,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受损呈明显上升趋势。按海关税则分类,21类产品因TBT造成的损失分布情况: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产品因TBT造成的损失最大,分别为44.2亿美元和41.1亿美元;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电)和第十二类(纺织)产品的损失分别为22.2亿美元、14.5亿美元和11.7亿美元。

将21类产品进一步划分为食品土畜、轻工、机电、纺织、五矿化工和医保六个行业,食品土畜产品损失最为严重;其次是轻工产品,比例为24%;机电类产品的损失占到第三位。

6.TBT造成出口损失按国别分布情况。欧、美、日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欧盟、美国、日本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5%。其中,欧盟为41%,所占份额最大;日本和美国分别占30%和24%。

五、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选择

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都是发达国家以保护其环境和人民健康为旗号,以标准为基础而提高进口产品的门槛,实际受到损害的都是发展中国家。因而,难免会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反感与反对,认为它实际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再现,本质上是歧视性的。但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它,却会得出另外的结论。有专家做过统计,在过去的几年里,在国家之间的贸易中出现了8000多件新法规新标准,这就是“技术壁垒”。尽管这些法规和标准存有争议,但经WTO审议后,最后被确定为有歧视性的仅有50件,而被取消的只有12件。这说明绝大部分“技术壁垒”是符合WTO游戏规则的。即使“技术壁垒”的实施有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色彩,但现实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从广度和深度看,TBT正在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最重要的贸易壁垒,以上情况表明,我国也不例外。我们必须积极地应对才是理性的选择;我们只有把跨越“技术壁垒”上升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才能在加入WT0后真正全面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分享国际市场份额。

(一)实施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绿化”国民经济

当前,随着国际环保浪潮的兴起,绿色壁垒已成为TBT新的发展方向。重视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是大势所趋,要想保持我国出口稳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顺应这一形势。为此,一是应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认真协调对外开放与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使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二是要树立环境竞争力意识,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科技进步作为提高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以绿色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内容。随着消费者环境意识与自我健康意识的增强,绿色经济将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重点,绿色产品、绿色消费将成为国际市场的主流。对此,国家应实施经济“绿化”战略,以积极的“绿色财政”政策,配之以“绿色金融”的实施,给予绿色产业以优惠政策,促进绿色产业的成长;通过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投放,促使其走技术进步、保护生态环境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企业应把开发绿色产品作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重要举措,从源头做起,保证加工原材料的质量,切实从生产环节、加工环节及储运环节提高产品质量,努力增加其附加值,坚持走“以质取胜”和“名牌战略”道路,实现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二)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标准化战略

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得到各国的认同,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条件和处理国际纠纷的重要基础。从长远看,推广和使用国际标准,是减少国际贸易磨擦,突破技术壁垒,扩大商品出口的根本途径。为实现这一目标,一是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标准很多是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转化而来的,充分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和经济技术水平,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因此,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不仅能让我们跟踪国际标准动态,而且还能使国际标准反映我们的利益和要求。这对于我们突破TBT的限制是有利的。二是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从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看,一国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获得“通行证”,即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国际认证的企业和产品,意味着在国内外有良好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国家标准19278项,但其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占43.5%,由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寥寥无几。在高技术产业领域尤其如此。除了在汉字编码字符集、VCD和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有少量标准被纳入国际标准外,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提出的标准。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开展国际认证工作,融入经济全球化之中;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制定自己的标准,特别是要尽快将我们自己的技术优势置入标准,以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协调方式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

应对TBT的措施是多层次的,其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等。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世界格局多极化趋势以及世界经济区域化趋势,使得可以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在GATT/WTO框架内等多层次的回旋空间内解决问题。首先,在GATT/WTO框架之内。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GATT就在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确认及其管制与取消两个方面开展工作。1974年在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标准守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TBT协议》,对技术条例与技术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技术条例和标准的检验程序、信息和援助义务等做出了规定,旨在使标准国际化、统一化,减少和取消贸易技术壁垒。另外,WTO设立了对各成员开放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以提供磋商机会,监督协定的执行。其次,可以通过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解决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区域一体化是指经济联合、调节的机构和行为。区域集团为了统一内部政策,减少贸易壁垒,或者采取直接制定贸易法规,或者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达到区域内标准的协调一致,克服彼此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参照使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的道路。第三,国与国(地区)之间的协调也是克服贸易技术壁垒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进一步加大多、双边对外协作力度,以争取能逐步彼此承认各有关机构的检验、检疫证书,也有利于简化手续,便利出口。例如,由于美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同为1979年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向欧盟多数国家出口农产品时,可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按照公约的统一规定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证书》为准,到岸后不必要再接受欧盟国家的检疫制度,从而非常便利美国的农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我国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合理运用WTO规则,通过协调方式跨越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四)构建我国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体系,寻求合理的贸易保护

首先,为了国家的生态和经济安全,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合理有效地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我国应参照国际规范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我国国内企业加强对TBT的认识,改进生产以适应各种先进标准;另一方面,也可构筑我国的TBT体系,防止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加工贸易和投资向我国转移高污染产业,同时,也可使外国慑于报复的可能,减少歧视性的技术规定。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国外技术壁垒的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外技术壁垒的研究,及时收集、整理和跟踪国外技术壁垒及其措施,建立TBT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使他们做好防范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突破国外的技术壁垒。如导致温州打火机出口受阻的欧盟CR标准,由于缺乏国外TBT预警机制,2002年3月我国有关部门及温州企业代表组团才赴欧交涉。中方认为这违背了WTO基本原则和WTO《TBT协议》的有关规定,事实上构成了对中国打火机产品和产业的歧视,要求欧方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取代目前的CR际准;虽然欧盟各国标准化机构普遍对我国立场表示理解,对安全标准不应与价格挂钩的观点基本认同,但由于交涉之时,CR标准草案经过数年的讨论已基本成型,阻止这一标准通过的时机已经错过,从而导致中方在这场打火机标准之争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五)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直接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外直接投资,或称外商直接投资(FDI),是指投资者运用筹措的资金,在国外直接开厂设店从事经营,或者投资者在国外购入现有企业相当数量的股份,从而对该企业拥有经营上的控股权。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国际化的高级形式。一般而言,企业实施对外直接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是一个国家加入WTO后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事跨国经营将是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一国和一个国际化的企业来说,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其可以避开或绕过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当然,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应该发挥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跨国经营。对此,我国企业可以开办独资、合资生产企业的形式,不仅可以在发达国家当地设立研发中心,利用当地人才,紧跟国际消费潮流,而且可以利用当地资金、原材料,节约运输成本等多项成本。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是对付新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最有效的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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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立与中国的战略选择_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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