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赋役论文,中国古代论文,史研究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赋税”指的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体现国家同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注:于光远主编《经济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2318页。)。因此,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对历代国计民生、社会稳定、阶级关系和经济增长都有重大影响。早在先秦时期,不少政论家对此就有清醒认识,提出影响久远的“轻徭薄赋”主张。如《孟子·尽心篇》称:“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荀子·王霸篇》则将“轻田野之征,省刀布之敛,罕兴力役,无夺农时”,作为富国之术。汉代以降编纂的二十四史、《资治通鉴》、“十通”等各种体裁的史书典志,多把赋役制度作为不可或缺的内容,以求给后世治国执政者以警示借鉴。这说明赋役制度一直是中国传统史学关注的重点之一。然而,因时代局限,传统史学不可能全面和深刻地揭示赋役制度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和多层外延。驯至20世纪,由于资料、理论和方法等空前拓展,史学界加深拓宽了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研究取得划时代的突破,成果极其丰硕。必须指出,外国学者特别是日本学者对此亦用力甚勤,他们与中国学者共同繁荣了这块学术园地。但为篇幅所限,本文只就中国史学界的有关研究状况做一鸟瞰。同时,20世纪中国史学关于古代赋役制度史的研究成果枝繁叶茂,不胜枚举,同样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就研究史发展过程以及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概况加以评述,因而常有遗珠之憾,尚祈读者见谅。
一 研究史的阶段性发展及其主要特点
回首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百年史,可以看出它经历了各具特点的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是20年代至40年代末,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这一阶段,是中国传统史学向近代史学转变的时期,也是“独立的现代意义的中国经济史学科正式形成”的时期(注:参见李根蟠《二十世纪的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3期。)。这种学术演变的时代特征在古代赋役制度研究领域也有鲜明反映,即不少学者在继承发扬传统史学方法,注重传世文献的考据,辨析制度条文内容的同时,有意识地借助近代西方的经济学和财政学的理论,对古代赋役制度史做出一些不同于《通典》、《文献通考》等史籍的编排、阐释和评论。此期出版的一些通史体裁或断代体裁的财政史、经济史著作,都以一定的篇幅叙述赋役制度,比较突出地表现出这一研究趋向。例如,胡钧《中国财政史》(商务(注:为节省篇幅,下文中对出版社和学报名称使用缩略语,对不易明晓或可能引起误解的则用全称。),1920)首次从财政学的角度评述唐朝两税法的五大优点,“一曰税制单简,二曰合于租税以贫富为公平之原则,租税之公平者,与他种人权以个人平等为原则者不同,必视负担租税之能力。两税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则其合于负担能力可知。三曰合于租税普及之原则。两税法中定行商者纳税三十分之一,度与所取与居者均,无使侥利,则能普及于一般人民更可知。四曰以货币纳税,两税则于征米外,均以钱计,不可谓非税法之进化。五曰因出制入以为税则,为财政学上极正当之办法……极合于新财政学理,而于中国财政史上放一异彩者,则两税法也。”其后徐式庄《中国财政史略》 (商务,1926),常乃德《中国财政制度史》 (世界书局,1930),陶希圣、鞠清远《唐代经济史》 (商务,1936),鞠清远《唐代财政史》 (商务,1940),刘不同《中国财政史》 (大东书局,1948)等,都不同程度地具有这种特点。值得指出的还有,抗日战争爆发前后,国民政府出于财政体制改革以及战时经济的需要,进行田赋整理、田赋征实和其他赋税制度的变革。此期不少学者本着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的意图,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特别是田赋予以较多关注。如万国鼎《中国田赋史》 (正中书局,1933)、徐士圭《中国田赋史略》 (商务,1935)、陈登原《中国田赋史》 (商务,1936)、吴兆莘《中国税制史》 (商务,1937)等,尽管内容有详略,识见有深浅,均属有一定影响的专著。程滨遗等编纂的《田赋会要》第二篇《田赋史》上册和马大英等编纂的《田赋会要》第三篇《田赋史》下册(正中书局,1934),是一套按编纂者的观点“铺叙史实,推究因果”的资料性著作,上自夏殷周,下及清末民国初,“就历代田赋沿革,为系统叙述,并作史料整理为主。其诸赋役设施,凡与田赋有关者亦触类引及,以求明备。”(《弁言》)该书编排的节与目还包括赋役制度与社会经济的关系、赋役制度利弊的评论等,层面较多,视角亦广,观点平实,在当时堪称详备。
由于当时参与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学者较少,他们涉及的朝代仅以汉、唐、宋、明等朝为主,选题有限,所用资料多为习见的传世文献,也谈不上对古代赋役制度做整体性研究和规律性探讨。但是,当时有一些选题颇具开拓性。从总体上看,当时鞠清远对唐代、刘道元对宋代、梁方仲对明代的赋役制度研究比较有特色。鞠清远在《唐代经济史》、《唐代财政史》以及《唐代的户税》(《食货》1卷8期,1935)、《唐代的两税法》(《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6卷3期,1936)等论著中,对有唐一代的租庸调、地税、户税、色役、杂徭、两税法和商税等做了较系统全面的阐述,提出不少有价值的论断。刘道元《两宋田赋制度》(上海大学文学院,1933)一书对唐宋两税法的变化做过比较有见地的分析。梁方仲则以明代田赋的征收解运制度以及一条鞭法为研究重点,细微深入,识见高远。其《明代鱼鳞图册考》(《地政月刊》1卷8期,1933)、《明代粮长制度》(注:首刊天津《益世报》1935年5月28日《史学双周刊》3期;修改稿刊于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7卷2期,1944年。)、《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3卷1期,1935)、《一条鞭法》(同上刊,4卷1期,1936)、《明代江西一条鞭法推行之经过》(《地方建设》2卷12期,1941)、《明代的户帖》(《人文科学学报》2卷1期,1943)、《释一条鞭法》和《明十段锦法》(均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7卷1期,1944)等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专题论文,影响久远。
必须注意到,40年代,马克思主义史学观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也有所影响,出现了与传统史学及西方财政经济学不同的理论分析。例如,1940年吕振羽修订出版《中国社会史纲》第二册(原为《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上海不二书店,1936),其《初期封建制度的发展及其演变》一章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角度看待春秋战国之际的赋税变革,认为因生产力提高,出现了由封建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化。鲁国的“初税亩”、郑国的“作丘赋”等赋税改革即其证明。到战国末期,实物地租成为农民支付剩余劳动的主要形态。1946年翦伯赞出版的《中国史纲》第一卷在论证“西周封建论”时,使用“超经济强制”概念分析赋役,认为在西周的庄园中,领主在土地所有的基础上对农奴进行超经济的强制剥削。这种剥削在法律上称之为“赋”和“役”。赋即田赋,役指徭役。王亚南《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一大杠杆——两税制》(《时与文》2卷11期,1947)一文,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唐代两税法改革的经济和政治背景的力作。该文把两税法改革与经济权力变化、官僚政治变化等联系起来,认为:“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剥削榨取深度,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榨取物分配的实况。”“唐代租税体制是代有变迁的,到了杨炎实行的两税法,始在中国后期官僚政治史上,展开了一个新的篇章。”“两税法都分明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制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尽管此类成果尚属凤毛麟角,但其研究思路和理论阐述为后来新中国史学的古代赋役制度研究所继承发展,衍沛而成主流。
第二阶段为50年代初至1966年“文革”爆发前夕。这一阶段的研究状况,表现出三个特点。
其一,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中作为一种专门史,其独立性尚不太强,相当多的论述是围绕当时史学几大热点而阐发的,即不少学者论及古代赋役制度,主要是在参与中国古代史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战争、资本主义萌芽等重大问题讨论时作为论据而涉及的。当然,这种现象有其客观原因。首先,就历史事物的联系而言,历代赋役制度的变迁并非孤立,而是与当时社会形态、经济结构、政治形势等的变动息息相关。例如,田赋制度必然反映着计税田亩的所有制性质,商税的兴废也常常与商品经济的盛衰相关,沉重的赋役负担往往是引发封建王朝末期大规模农民战争的直接原因,并成为新王朝调整赋役政策的前车之鉴,等等。其次,当时的史学工作者普遍正努力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改造传统史学和近代史学,创立中国史学新体系,特别是1957年以后,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与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层面有关的一些“热点”成为史学界的常课。此类研究,优点在于理论思考的角度与以往有很大不同,有助于从宏观上加强对赋役制度与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等的联系的观察,从根本上与旧史学之赋役制度史划分了界限。明显的缺陷则在于赋役问题在此类研究中只是作为说明封建生产关系、剥削关系的根据,这就使赋役制度研究实际上处于从属地位,对其本身的论述往往有欠深入,在理论运用方面有宁左勿右之倾向。
其二,对若干重大赋役制度开展一定的基础性研究,并有所争鸣,提出不少问题。众所周知,传统史学对中国古代重大赋役制度更替的基本脉络和主要关节点的记载是比较注意的,但多属孤立的或静态的描述。在本阶段,由于学习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论,中国史学对古代重大赋役制度的动态研究和整体把握有所加强,出现了一些有影响的代表作。如唐长孺《魏晋户调式及其演变》(《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1955)、《西晋户调式的意义》和《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均载《魏晋南北朝论丛续编》,三联,1959)等文,对魏晋户调制和匠役制的来龙去脉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李剑农相继出版《先秦两汉经济史稿》、《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和《宋元明经济史稿》(三联,1957-1959),其中用一定篇幅阐述先秦至明代的主要赋役制度,取材丰富,脉络贯通,多有发明。韩国磐的《北朝经济试探》(上海人民,1959)和《南朝经济试探》(上海人民,1963)作为断代区域性经济史专著,选材精审,论述系统,其中对南北朝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有较全面的阐述。其《隋唐的均田制度》 (上海人民,1957)则从均田制的角度论述租庸调制。梁方仲的《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岭南学报》1952.1)、《明代粮长制度》 (上海人民,1957)等新作是深入阐释明代田赋制度研究的代表作。其他学者也围绕汉代租赋制、魏晋户调制、西晋占田课田制与户调式、唐代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改革、宋代王安石变法与徭役制度改革、明代一条鞭法等问题,发表不少专论和商榷意见,或订正史实,或阐发史识,形成一次研究热潮,所提出的不少问题在80年代后继续受到关注。不过,总的来看,这一阶段选题不平衡,就朝代而言,仍比较集中在汉、唐、宋、明数朝,有关秦朝、十六国南北朝、五代十国、辽金元西夏、清代前期等历史时期赋役制度的基础研究相当薄弱,甚至是空白;就赋役制度本身来看,对历代徭役制度、商税制度的研究远远逊色于对田赋制度的研究。
其三,一些学者正为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进行扎实的资料收集工作和活跃的思辨,其成果或呼之欲出,或指日可待。这里之所以要特别指出这一点,是认为若忽略这种潜在的学术准备活动,就难于解释为什么“文革”结束后不久即有大量成果喷涌而出。可惜,“文革”的爆发中断了这一良好发展势头,十年动乱使正常严肃的史学研究归于沉寂,也延误了众多有关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成果的诞生。
第三阶段为1978年至1999年,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空前繁荣,并形成世纪高峰的阶段。这一阶段学术活动的特点,除了政治环境与学术氛围宽松之外,就赋役制度史研究而言,有以下四方面的突出表现。
其一,各种新资料的大量发现与利用,成为推进研究的巨大活力。众所周知,尽管官修正史和历代典志对古代赋役制度有不少记载,但阙略、模糊乃至矛盾之处比比皆是,特别是涉及制度实施的具体材料更少。这是造成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客观原因。20世纪20年代起,国内开始有人注意新资料对研究古代赋役制度史的价值。如1922年王国维在《唐写本敦煌县户籍跋》、《宋初写本敦煌县户籍跋》(《观堂集林》卷17、增订本卷21)注意到唐大历四年手实文书中有关于户等、课户与不课户等内容。1936年出版的《食货》第4卷第5期是以《唐户籍簿丛辑》为题的专刊,陶希圣的“小序”在简略说明“户籍丁籍是多方面重要的经济史料”时,提及对兵役和色役研究的参考价值。30年代梁方仲之明代田赋制度研究,即为得益于大量利用地方文献新资料的较早成功范例。陈寅恪写于40年代,后收入《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1957)之《财政篇》,曾利用敦煌出土的江南“租布”与关于“江南诸州并回造纳布”的唐文献记载相印证,从租调的实际折纳情况去揭示唐朝财政制度的演变。50年代,王永兴《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历史研究》1957.12)是一篇根据出土文书结合传世文献研究唐代色役的代表作。60年代,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辑录《敦煌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61),进一步方便了学者的资料利用,韩国磐《唐天宝时农民生活之一瞥》(《厦门大学学报》1963.4)利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物价资料,对天宝时期的普通农民家庭的收支及赋税负担作了开创性的量化研究,有助于评估租庸调、户税、地税对均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影响。
20世纪前期此类例证虽少,在方法论上的影响却很大,有力地证实陈寅恪的名言:“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新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陈垣敦煌劫余录序》)70年代末以来,随着文物、古迹大规模地出土和发掘,官府档案的进一步发现与公布,民间文献如家谱、族谱、土地买卖契约的广泛搜集整理,研究古代赋役制度史的新资料层出不穷,令人振奋。拓宽资料来源,利用新资料,成为一股强大动力,有力地推动了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
这一方面的例证颇多。70年代发现并陆续整理公布的战国秦汉墓葬出土的简牍,使相关时期的赋役制度研究焕发生气。如《银雀山汉墓竹简》 (文物,1975)的《孙子兵法》的《吴问》、《田法》等篇,是研究战国诸国的亩制与田租可资利用的新资料。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出土简牍(《文物》1974.7),对汉初征收算赋、口钱、刍稿等的数量、时间和方式,提供了与传统记载不同的实证材料,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汉代田税及“八月算民”的征收方式等问题。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1976.6-7)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研究秦国田赋、徭役制度的法律文书,从而改变了以往不得不依据汉制去推论秦制的有欠科学严密的研究方法,并直接引起人们重新思考秦朝的田租征收依据、傅籍标准、徭戍制度等问题。流散海外的敦煌石室文书的陆续搜集公布,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现的吐鲁番文书由唐长孺主持整理为录文10册,历经10年终于1991年全部出版完毕,这一大批珍贵文书的刊布泽惠学林甚广,也为研究魏晋南北朝和唐朝赋役制度增添了宝贵资料。学者们得以利用这批新资料做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填补了多处空白。例如,关于北凉、西魏、麴氏高昌国的赋役制度研究,朱雷《吐鲁番出土北凉赀簿考释》(《武汉大学学报》1980.4)、《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见的北凉“按赀配生马”制度》(《文物》1983.1),唐耕耦《西魏敦煌记帐文书以及若干相关问题》(《文史》9辑,中华,1980),杨际平《关于西魏大统十三年敦煌计帐户籍文书的几个问题》(《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四川社科院出版社,1986),卢开万《试论麴氏高昌时期的赋役制度》(《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1983),程喜霖《吐鲁番文书所见的麴氏高昌的计田输租和计田承役》(《出土文献研究》,文物,1985),谢重光《麴氏高昌赋役制度考辨》(《北京师院学报》1989.1),杨际平《麴氏高昌赋役制度管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2),朱雷《麴氏高昌王国的“称价钱”——麴朝税制拾零》(《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4期,1980),陈仲安《试释高昌王国文书中之“剂”字》(《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2编,武汉大学,1990)等,均属利用出土文书的崭新成果。再如,素称资料比较丰富的唐朝赋役制度史研究,也因增添了敦煌吐鲁番文书而有新创获。学者们根据与征收租庸调、徭役、兵役、地税、户税等直接相关的乡帐、计帐、手实、户籍、青苗簿、完税登记等多种出土文书做出的研究成果,令人耳目一新。如宋家钰《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历史研究》1981.6)及《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1988)、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朱雷《唐代“点籍样”制度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1990)等加深了对唐前期户籍在租庸调、徭役征调中的作用的了解。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一册(北京大学,1995)第一章论述唐前期赋税收入时,大量引用和细致分析敦煌吐鲁番文书,成为该书在前人基础上创新的一大特色。明清赋役制度研究的重大进展,颇得益于官方档案和民间文献中新资料的挖掘和利用。如80年代以来,国内不断发现明代黄册的新资料,栾成显的《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8)为20世纪最详尽论述黄册制度的专著,其成就除了吸收和借鉴中外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之外,还表现在充分利用新旧黄册档案文书作为第一手资料加以论证,解决以往研究中的一些存疑和有争议的问题。又如清代编审册作为赋税征收的一种依据,未见于官府颁行的律令和文书,地方志虽有所涉及却语焉不详,潘吉等《获鹿县编审册初步研究》(《清史研究集》3辑,四川人民,1984)利用现北京市档案局收藏的清代获鹿县户房档起自康熙45年止于乾隆36年的数百本编审册实物,首次研究了编审册的内容、编造款式和作用,并据以研究该县“摊丁入地”前后丁银负担的变化。凡此均证明各种新资料给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提供的开阔前景。
其二,加强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丰富了古代赋役制度史的内涵和外延,基本探明其演变规律的主要历史影响。对此拟专门叙述于后。
其三,选题的不平衡状态基本得到纠正。不仅有关秦朝、魏晋十六国南北朝、五代十国、辽金元等朝代的赋役制度研究大有加强,出现不少填补空白之作,而且对历代徭役、商税等的研究也大有进展。例如,关于魏晋南北朝的徭役,80年代以前研究相当薄弱,50年代前后,周一良《魏晋兵制上的一个问题》(后收入《魏晋南北朝史论集》,中华,1963)和唐长孺《魏、晋至唐初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属为数极少的佳作。80年代以来这方面的研究有重大突破,如张泽咸《魏晋北朝的徭役制度》(《魏晋隋唐史论集》2辑,中国社会科学,1983)、《略论六朝唐宋时期的夫役》(《中国史研究》1994.4);鲁才全《北朝徭役制度》(《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3)、郑欣《南朝的徭役制度》(《文史哲》1989.1)、张维训《北朝徭役制度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4)等,分别从役龄、役期、名目以及复除等方面,探索了这一时期徭役制度的内容、特点和演变趋势变化,使有关制度的轮廓逐渐清楚起来。
其四,在长期学术积累的基础上,80年代至90年代相继涌现一批较系统全面的具有总结意义的资料书和论著,标志着20世纪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进入高潮。例如,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1980)一书,其中为中国田赋史研究提供了许多重要数据,是一部兼具重要学术价值和资料价值的巨著。谢国桢编辑的《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福建人民,1980)包括赋役制度资料,可补正史之不足。王永兴编《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第一编下(中华,1987)第二章第一节为《租税制和徭役制》,其中包括唐朝的赋役制度资料选辑。编者在各节“简要说明”中阐述了自己对唐代赋役制度的若干看法,颇有启示。专著方面,依研究的朝代先后顺序举例,有高敏《秦汉赋役制度的考释》(中州书画社,1982)、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1984)、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人民,1988)、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1987)、郑欣《魏晋南北朝史探索》(山东大学,1989)、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1986)、周国林《战国迄唐田租制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1993)、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1995)、郑学檬《五代十国研究》(上海人民,1994)、漆侠《宋代经济史》 (上册) (上海人民,1987)、葛金芳《宋辽夏金经济研析》(武汉,1991)、漆侠等《辽夏金经济史》 (河北大学,1994初版,1998再版)、李幹《元代社会经济史稿》(湖北人民,1985)、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1982)、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1991)、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8)、庄吉发《清世宗与赋役制度的改革》(台北学生书店,1985)、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 (厦门大学,1988)、袁良义《清一条鞭法》 (北京大学,1995)等等,都是重要的断代研究成果。郑学檬主编的《中国赋役制度史》(厦门大学,1994)则是第一部通史性质的专史,颇受同行注意,已由上海人民出版社新版。王成柏主编的《中国赋税思想史》(中国财经,1995)也有特色。
二 研究角度与层面的多样化及主要表现
赋役制度变迁与中国古代经济、政治、财政、社会等方面的变迁往往是互为因果的,揭示其间的联系与规律,应是研究工作的重要宗旨。这方面已有重大收获。例如,关于中国古代赋役基本结构的形成与演变过程的主要线索已取得共识。工商杂税暂且不说,就田赋和徭役的演变而言,夏商西周是赋役制度起源与初步变化的历史阶段,人们通常结合井田制围绕孟子所说“贡、助、彻”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讨论。春秋战国赋役制度在社会变革中形成“赋、税、役”三元结构。此后,随着经济、阶级关系、财政需求等多方面的演变,赋役结构不断有重大变化,秦汉为田租(税)、口赋、力役,魏晋南北朝隋及唐前期演变为计田(丁)征收的租、计户或丁征收的调与力役(或庸),唐中叶两税法改革后至清代,先是租调和部分力役并入田亩税,中经北宋王安石变法、明中叶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地,力役最终全部并入田亩税。中国古代赋役结构在清代最终完成人头税向资产税的转化,同时也完成赋、税、役归并为田赋的转化。换言之,中国古代赋役结构演变的主要途径有两条,一是人头税逐渐向资产税转化,二是力役逐渐由现役向代役、雇役转化,而这两条途径的最终汇合点为田亩税。但是,上述演变过程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原因和社会影响都相当复杂,学者们通过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才逐步揭示其丰富内涵,进入“通古今之变”的佳境。如果仍像传统史学那样更多地关注赋役制度本身,必然会使研究成果显得单薄,且易见木不见林。不过,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局面的形成和发展有一个过程,一方面伴随着人们对新资料的应用和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这一研究客体的基本面貌、总体特征与主要内容认识的深化而发生,更重要的另一方面则是随着研究者掌握新理论和新方法的自觉性的提高而加强。下面选取若干方面做归纳介绍。
1.赋役制内容的钩沉索隐
由于史料或详略不一,或真伪驳杂,中国古代赋役制度长期存在诸多疑点乃至空白。考证历代赋役制度的内容无疑属于基础性研究工作。20世纪中国史学继承前辈史学家的这一未竟工作,成果繁多,始自30年代,中经50-60年代的积累,80年代以来总结性论著迭出。若以较全面或较集中的成果为例,关于秦汉赋役制度,刘道元《商鞅变法与两汉田赋制度》(《食货》1卷3期,1935)和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7),都属较早根据传世文献资料较全面地考辨汉代赋役制度的专论。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1984)虽然正式出版于1984年,但成果形成于50年代(参见该书《后记》)。书中就秦汉的田租、刍稿、假税、口钱、算赋、市租、缗算、盐铁和酒类的征课、其他杂项税收、更卒徭役、正卒徭役、戍卒徭役、复除制度等分别加以考证,是考证秦汉赋役制度内容的基本著作之一。此外,除前述高敏、黄今言二书,马元材(非百)的《秦集史》 (中华,1982)历经50多年的努力,所汇集的秦国赋役制度的重要资料,相当完备,足资参证。前述唐长孺、高敏、郑欣等的论著考证魏晋南北朝赋役制度内容多有发现。80-90年代周国林发表的系列论文对曹魏、两晋、十六国和南北朝的田赋制度的考论(后结集收入其《战国迄唐田租制度研究》,华中师大,1993)也有新意。潘镛《旧唐书·食货志笺证》 (三秦,1989)则以笺证的形式校勘和考释唐朝赋役制度的内容。梁太济、包伟民的《宋史食货志补正》 (杭州大学,1994)引用丰富的文献,对《宋史·食货志》做了大量史料的溯源、校正和增补,成为研究宋代赋役制度内容的必备资料,学术价值不菲。鞠清远《元代系官匠户研究》(《食货》1卷9期,1935)征引丰富资料全面探讨元代系官匠户的地位、待遇、工作形式等问题。李景林《元代的工匠》(《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5期,1981)对元代中央政府所属工匠的地位,工匠管理,匠户的户籍和负担等详加考析。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6辑,中华,1979)、《元代役法简论》 (《文史》11辑,中华,1981)、《论元代的和雇和买》(《元史论丛》3辑,中华,1986)等论文澄清了元朝赋役制度的不少基本问题。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1982)、梁方仲的遗稿《〈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1980.3-4,1981.1-2)对该志记载的赋役制度史料多有注释、纠谬、补遗之功。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对赋役制度的各个环节,如金花银、一条鞭法、里甲制度等做了细致的微观辨析,使纷繁的赋役制度一目了然。袁良义《清一条鞭法》征引丰富资料,对清代一条鞭的内容和实行过程做了详实的论证,填补了学术空白。上述研究成果虽多取微观角度,但辨误补遗,钩沉索隐,考竟源流,整理编次,对深化细化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多有助益。
2.赋役制度沿革的上下考索
这是从动态角度或称纵向角度进行研究,着眼于赋役制度厘革的前后联系及其异同,探讨其演变趋势或规律。此类研究所取的时段或长或短,但旨趣相似。比较受人关注的重大课题,有先秦时期从贡、助、彻到赋、税、役的演变,汉代租赋制渐变为魏晋租调制,两晋南朝租调制的变化,唐两税法、明一条鞭法和清前期摊丁入亩等重大改革的由来,匠役制度的演变,等等。下面根据研究涉及的朝代先后,列举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果,以明其旨趣。王贵民《试论贡、赋、税的早期历程——先秦时期贡、赋、税源流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1)梳理了先秦时期贡、赋、税的演变过程,指出贡最先出现,起源于虞夏,发展于周;赋、税在其后。税以力籍形式为早,而表示实物税的“税”字最为晚出。唐长孺《魏晋户调式及其演变》缕析户调制的起源、户调和户赀的关系、南朝的布与调、南朝的折变等问题,指出“曹魏的户调绵绢乃是沿袭两汉调的名称与征纳方法,加上东汉赋钱折变之制,而将其固定化与普遍化。”分析魏晋表面上是按户征收的户调,其实与户赀有关,而“调查户赀乃是汉代成法,汉魏间新行税目户调是据户赀决定差等的,以后自晋至南北朝都沿袭此制。”后来他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 (武汉大学,1993)第三编《论唐代的变化》第三节《赋役制度的变化》阐述唐制的变化,对它们与南北朝赋役制度的关联有精辟的概括说明。两晋南朝租调制的变化在80年代也引起注意,如郑欣《两晋赋税制度的若干问题》(《文史哲》1986.1)和《南朝的租调制度》(《文史哲》1987.1)、周国林《东晋租调制度若干问题述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6.5)等,都足资参考。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回顾了古代税制在明代之前的变化趋势,指出:“发生变化者有二事,其一为由对人税转入对物税;其二由现物税转入货币税。”谷霁光《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封建社会前期赋税制度中地、资、丁、户之间的关系研究》(《江西大学学报》1964.2)研究汉唐间依据地、资、户、丁征收赋税时采用什么标准及其沿革,论及两汉的租赋,汉魏调的产生,西晋户租、丁租和南朝户调、丁调,北朝租调与隋唐租庸调的演变,唐两税法与户税、地租等,指出汉唐间赋税演变的趋向是实行户税,户税以资产为宗而主要基于地,中间经历一个以丁税为主的阶段。唐代两税法的来源与变化自30年代以来就是热门话题。鞠清远《唐代的两税法》和《唐代财政史》、岑仲勉《唐代两税法基础及其牵连的问题》(《历史教学》1951.5-6)、胡如雷《唐代两税法研究》(《河北天津师范学院学报》1958.3)、金宝祥《论唐代的两税法》 (《甘肃师范大学学报》1962.3)、丁柏传《谈对唐代两税法的再评价问题》(《河北大学学报》1983.2)等,对两税的税项内容及来源提出不同看法。两税法在唐五代宋元明清因历史条件的改变而有所变化,其中唐末五代是一个变化阶段,以往未受重视。80年代张泽咸《论田亩税在唐五代两税法中的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1)和《唐五代赋役史草》第四章第二节“田亩税在两税法中的地位”、郑学檬《五代两税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4)和《五代十国史研究》(上海人民,1994)等,对唐末五代两税中户税向田亩税的转化有较集中的论述。从历代徭役之制来看,宋代“役”的变化较突出。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阐述“宋代役法展转变易之诸阶段”时,次第分析“由差役至雇役”、“由雇役复返于南宋之差役”和“义役法之由来”等演变过程。漆侠《宋代经济史》 (上)第十一章结论总结了他对宋代役法演变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探讨宋代役法演变的实质,认为依然是魏晋隋唐以来国家劳役制的残余。葛金芳《两宋摊丁入亩趋势论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3)指出宋代的摊丁入亩趋势,表现为部分力役转化为代役税,代役税又向田亩税归并。高树林《宋元赋税制度之比较》(《河北学刊》1992.1)从宋元对比的角度考察元代赋税源流。对明一条鞭法做动态研究的,首推梁方仲,他在30-50年代发表数篇论文,围绕一条鞭法的前因后果,条分缕析。如《一条鞭法》的“导论”就一条鞭法之前明代的赋法与役法及其崩溃做了阐述;《释一条鞭法》即先写有“明代一条鞭前赋役制度鸟瞰”一节。其《明代十段锦法》研究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考见明代中叶以后赋役变迁的趋势”。他于1952年发表的《明代一条鞭年表》,集其研究之大成,是一条鞭法研究的一个里程碑。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的动态研究特点鲜明,书中通过对明初、明中叶、明末等不同时期的具体考察,认为明代赋役制度沿着三条轨迹演变,一是因解决官田重赋问题,导致国有土地私有化;二是因货币经济的推动,导致实物税和力征之征向货币税转化;三是因赋役改革,导致封建乡村政权基层组织里甲性质发生变化。关于清朝“摊丁入地”的由来,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改革——从“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清史论丛》1辑,中华,1979)从清初赋役繁重影响财政收入和激化阶级矛盾,引起赋役的整顿和改革,到康熙五十一年颁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有限作用,论及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及其实施概况。郭松义《论“摊丁入地”》(《清史论丛》3辑,中华,1982)的视野更加扩大,在前人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考察“摊丁入地”改革的来龙去脉。一条鞭法始于明而完成于清,两者既有继承关系又有很大不同。袁良义《清一条鞭法》将明清一条鞭法做了对比,揭示造成差异的社会根源,以及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表现。
匠役即手工业工匠的劳役,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先秦“工商食官”以来,匠役制度的不断演变,也成为史学界进行动态研究的又一个重要课题。其中,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是一篇最早理清了汉末到唐初官府对工匠控制、工匠身份向卑微化转变、番役制的出现与演变等主要线索的力作。包伟民《宋代民匠差雇制度述略》(《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诸问题》,福建人民,1989),从按籍轮差的形成、民匠差雇的一般情况和唐宋两代匠役负担的比较、影响宋代匠役比唐代有所减轻的几个因素等方面加以论述,揭示了唐代和雇匠制度与宋代差雇制度的关联和变化。此外,鞠清远《元代系官匠户研究》(《食货》1卷9期,1935)、陈诗启《明代的工匠制度》(《历史研究》1955.6)均为有助于了解匠役的历史演变的重要论文。
有的学者还选取更长的时段观察赋役制度的变迁,试图概括其规律和特点。例如,下文将述及的50年代蒙文通的《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役制度及学术思想的演变》即一较早的杰作。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及其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特征》(《中国思想通史》4卷上,人民,1959)这一理论概括性很强的长文,旨在“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法典来研究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地租形态,来研究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的过程、途径和为法律所固定了的型范。”其中详细分析魏晋南北朝到唐代“以劳役为主的地租形态向以实物为主的地租形态转变的问题”。高树林《试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税役变化问题》(《中国史研究》1989.1)一文,根据作者对中国封建社会阶段性的认识,说明唐代两税法和宋代“杂变之赋”标志中国封建赋税结构的二次重大变化。郑学檬在《中国赋役制度史·前言》中将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特点概括为循序性、反复性和差异性三个特点。循序性是指赋役制度的改革,步步相接,前后相承,很少有移植外国制度而骤然转折的现象,无论是田赋还是役法都是这样。反复性指赋役制度的演变不是直线式的,在某个时期,某一税种方面,尚有消失之后复出的现象,丁口之赋即反复出现,说明一种旧的赋役制度会沉渣泛起,僵而不死。差异性指中国各地区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反映在赋税征纳形式上的“任土作贡”(包括折纳随土所出)的特点和征纳期限不同(随作物早晚熟而定)。
上述论著多属一家之言,或有值得商榷、补充之处,但所采取的注重赋役制度沿革的动态视角无疑是值得称许的。此类研究成果从总体上加深了人们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脉络及其规律的认识。
3.重大赋役制度改革与社会经济变迁、社会变革的关联
这是一种视野更开阔的研究角度,因其注重研究赋役制度变迁与政治、经济、社会变迁的关联,我们或可称之为横向角度,而理论思辨色彩更浓是其特点。前已指出,40年代吕振羽、翦伯赞在论证西周封建论时,已有运用马克思理论从赋役角度做说明之处。新中国建立后,更多的学者运用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古代东方国家地租地课合一的论点以及地租理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等理论,结合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变迁的具体史实,分析中国古代赋役形态的嬗变顺序及其性质,并涉及社会经济形态变迁。讨论较多的课题是先秦和春秋战国赋税改革、唐朝的租庸调和两税法、明代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地等重大赋役制度变革的性质与社会经济形态变迁的关系,存在不少分歧,焦点在于如何联系赋税制度变革论说中国古代史分期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特征。
对于先秦和春秋战国的赋役制度变革,50年代以来的论述多与当时社会变革的认识有关,但对所反映的社会变革性质有种种不同看法,特别是对“初税亩”、“作丘赋”、“量入修赋”等赋税变革所反映的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形态变迁的内容和性质,至今仍仁智互见。以范文澜为代表的一派学者认为反映的是封建劳役地租向封建实物地租的转化,是领主制转向地主制的表征。以郭沫若为代表的另一派学者认为它是奴隶制为封建制所取代的标志。另有学者反对把“初税亩”与以地主制经济、地租形态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形态变迁联系起来解释。如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认为,“初税亩”是在私有制确立之后,国家向中小奴隶主或自由民征收的一种赋税,而不是物品地租。关于这一问题从50年代到80年代初的各种意见,请参见林甘泉等《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1982)。80年代后这方面的讨论较少,但仍有新见,如张君《楚国赋税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5.4)认为,公元前548年楚国所进行的“量入修赋”这一重大赋税改革,是楚国由宗族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鲜明界碑。关于魏晋改行以实物形态的租调制与汉末以来社会经济变迁的关系,在唐长孺《魏晋户调式及其演变》、李剑农《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稿》、梁方仲遗作《户调制与均田制的社会背景》(载《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集遗》,广东人民,1990)等论著中有不少精辟分析。关于唐朝租庸调制和两税法的性质,50-60年代围绕运用马克思的实物地租、力役地租、货币地租三个概念,一度展开争论,不同的界定和解说还联系到用“超经济强制”的理论分析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经济形态的不同特征。不少人认为租庸调征收的既是粟帛之类的实物,即为实物地租,而且“输庸代役”加强了其实物地租的性质。另有一些学者强调租庸调仍是力役地租。如韩国磐《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历史研究》1955.5)指出:“事实上从北朝以来到唐初的租调力役剥削形态,还是力役地租与实物地租并重的情况,只不过逐渐加强了实物地租的比重。”侯外庐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及其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特征》一文的第三节《中国封建社会农民人格的隶属关系、剥削制度和地租形态及其在唐代的转变》指出:“地租形态是和土地所有制以及与之相呼应的特殊的国家形态、臣属关系和奴役形式等关联在一起的。”他还认为:“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之下的租调或租庸调,都是通过所谓‘进贡的义务’而属于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形态,或是以劳役地租为支配的形态。”他认为两税法的实施才标志以劳役为主的地租形态向以实物为主的地租形态转变的法典化。贺昌群《关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问题的一些意见》(《新建设》1960.2)也认为汉唐间在两税法实施之前,“总的说来,劳动人民在缴纳赋税以及规定的力役时期的同时,特别是以超经济强制的徭役地租为主要形态,当然,兵役也包括在内。”唐两税法曾规定以钱计税并部分征收现钱,多数论者根据折纳情况,不主张将两税法定性为货币地租,如孔经纬《关于唐朝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变化问题》认为:“唐朝后期以钱输税之事不过是在实物地租形态下的一种计钱折估。封建政府要这样做,只是想借以榨取更多的税收。这种现象严格地说,还不能当作货币地租的正式发展。”(载《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三联,1957)侯外庐前揭文则明确地将两税法定性为实物地租,指出:“实物地租形态的确立是两税法规的主要历史意义,以后各代直到明末一条鞭法为止,都继承着这种制度而未有大的改变。”持类似看法的还有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 (人民,1961)、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 (《历史研究》1963.6)等。此外,有代表性的不同意见,如束世澂提出混合形态说,认为:“钱谷并征,显示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的混合。东方国家,从实物地租过渡到货币地租,通常是先出现两者混合的形态。建中时的田租征实物,而青苗以及后来附加的榷酒则征钱。是地租的混合形态,显示向货币地租过渡的先声。”它“反映着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说明了唐代晚期,封建主义已起了很大的变化,商品经济已动摇了自然经济的统治。”(《两税法与建中税制改革》,《历史教学问题》1958.2)而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上海人民,1963)则强调:“两税法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转变。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到了李唐中期,已有开始从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转化的趋势。……两税以货币交纳,事实上只彻底推行了不到三十年即逐渐被放弃。可是,我们决不能因此低估两税改革的社会经济意义。两税改革标志着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正向一个新的进程发展。封建地主经济后期的社会经济的演变,基本上都是在沿着这一历史趋势前进。”对此,丁柏传《谈对唐代两税法的再评价问题》有异议,认为:“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病及当时的社会经济现象均表明,唐代的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促使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得到巨大的发展,从而使货币地租得以产生的那种水平。两税只是一种赋税,并不是地租。两税法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也不能反映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水平。”关于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赋役改革与社会变革,历来受到重视。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人民,1959)、《宋代经济史》(上册)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均有较系统全面的阐述。关于明代赋役制度与社会经济的联系,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经济结构总体特征的宏观角度出发,抓住政治与经济、所有制与分配、赋役制度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等内在关系,指出明代赋役制度属于典型的封建课税制,具有明显的超经济强制和古老的原始性两个基本特征。一条鞭法与明代社会变迁的关系自30年代以来就是一个观察角度。前述梁方仲在30年代的相关研究,已指出一条鞭法标志着货币经济的抬头,显示出16世纪中国封建社会内部的历史发展趋向。50年代有的学者更进一步与明代商品经济发展甚至资本主义萌芽联系起来看待。不过,余用心《明代一条鞭法的考察》(《西北师院学报》1983.2)则认为一条鞭法主要是明中叶以后,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的产物,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所造成的。它是役法改革而与田赋改革无关。关于清代赋役改革对社会现实的影响,袁良义《清一条鞭法》指出:“一条鞭法改革的是赋役制度,但它反映的问题超越了赋役制度的界限,改变了当时的社会状况,明一条鞭法主要照顾的是一般地主阶层的利益,涉及下层人民的问题,反映社会现实的面比较有限;清一条鞭法关系到农民、手工业者、商人、作坊主和一般地主多种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反映社会现实的面就广阔得多了。社会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从一般改革发展成一场变革社会的革命,改变了农民、手工业者类似农奴的地位。”(《结束语》)
还要指出,把赋役负担状况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联系起来,也是一个与社会经济形态有关的视角。1939年12月,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在论述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发展迟缓原因时指出:“……地主阶级这样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农民极端的穷苦和落后,就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在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剥削即包括赋役征调,“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1941年李达《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原因》(《文化杂志》1卷2号)将“发展迟滞”的原因归纳为八种,其二为封建力役,其三为封建的剥削,指出:“大体上说来,封建的剥削可分为田赋和人身税两类,而田赋是主要的剥削形态。历代的剥削方法虽不同,但封建剥削的实质是直接生产所得的剩余生产物,几乎全部都缴纳于民间地主与封建国家,除了维持自身与亲属的生存而外,大都仅能继续单纯的再生产,甚至还有不能继续单纯再生产的,至于能够实行扩大再生产的农民,却是很少。”吴大琨《论地租与中国历史分期及封建社会的阻滞性问题》(《文史哲》1953.2)认为中国进入封建制阶段后长期阻滞的原因在于其“东方社会”的特征,这一“东方社会”的统治者,“他们原都是大土地所有者,他们在征收地租、赋税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凭借权势——主要是通过赋和役——兼并土地,使土地所有权集中;一方面又可尽量设法使国家的‘公’的收入与支出,都转化为他们的‘私’的收入。”这就阻碍了生产和社会的发展(注:以上参见白钢编著《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论战的由来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柳春藩《残酷的赋役与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 (《史学集刊》1982.2)在反驳所谓落后的小农经济“阻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看法时,认为阻碍中国小农经济发挥优越性的原因,主要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对农民的高额赋役剥削达到严重程度,是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的重要原因。
具体地从社会经济变迁的角度阐释中国古代重大赋役制度变革原因的开拓之作,首推蒙文通《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役制度及学术思想的演变》(《四川大学学报》1957.2)。该文内涵相当丰富,作者自述:“本文的研究的发端首要对象是农产量,并将秦汉以来二千余年农产量的扩大和赋役制度、思想学术的演变划为四个阶段。”“从秦以来的赋役制度,看出了从赋和役二者的关系及‘役’的内涵的变化上观察出二千多年来这一制度的历史演变之迹。两汉的租赋中,代表力役的赋重于按田计征的租。魏晋到唐的租调(即户调,唐为租庸调),仍以力役之征为重,而屯田尤为重要。唐宋到明的两税法,又将代表力役的庸纳于两税之内,但又别起‘富者役其钱、贫者役其力’的职役。明中叶以后的一条鞭法,则又把‘役’全部‘按亩计银’,‘摊丁入地’。这一情况,也正反映出统治者对于劳动农民剩余劳动的剥削,从秦汉的劳役负担重于实物负担,变为劳役负担逐步减轻、实物负担逐渐加重,又变而为实物负担逐渐减少,货币负担逐渐增加,最后则全变为货币负担。因而我们又可以把赋役制度以两汉的租赋、魏到唐的租调、唐宋到明的两税和明中叶以后的一条鞭,划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又恰好和农产量扩大的四个阶段正相吻合,这也正体现着统治者对农民剩余劳动的剥削方式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着。”此后这一研究角度时有新作,如周国林《曹魏西晋租调制度的考实与评价》(《华中师院学报》1982年增刊)认为,曹魏租调制结束了汉代田租的三十税一之制,改比例税制为定额租制,采用适合于当时经济基础的户调制,由汉代的租轻赋重,改为租重赋轻,这标志着赋税史上的一个新阶段。它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上是适应的,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他在《战国迄唐田租制度研究》中解释汉代田租为何实行比例税制,而至曹魏的租调制才首次明文规定定额租制时,强调其主要原因在于汉代各地农业生产水平发展不平衡,而曹魏时黄河流域农业生产水平相对平衡。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 (三联,1961)解释“为什么会产生两税法”这一问题时,把它与“均田制的破坏和庄园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指出:“在生产力发展,产量增加,和土地占有形式发生变化后,同时,为了增加税收稳定财政,和缓和阶级矛盾,就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成为两税法。”袁英光等《唐代财政重心的南移与两税法的产生》(《北京师院学报》1985.3)说明两税法的产生与南方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特定的关系,认为安史之乱后,南方地区经济的发展(如垦田增多,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达;交换中普遍地大量地使用钱币等),已经具备了“按赀纳税”和“以钱为税”的条件,加上此时唐朝财政重心南移,从而促成了两税法的产生。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 (上海人民,1963)以“白银使用与赋役的改革”为题,论述一条鞭法改革与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关系。
田赋制度与土地制度的相互关系,在传统史学和近代史学中一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方面。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学习和运用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论述,不少学者对田赋与土地所有制变迁特别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关系的研究更是注重。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1979)第二十章第三节《赋役制度的变化及地主政权同地主斗争方式的演变》概括指出:“大致在前期各代,按土地、按财产、按户等征收的赋税所占的比重远不如后期为大,按丁、按口、按户征收的赋税所占的比重远比后期为大。……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所以能够实行上述一系列具有时代特点的税制,就是由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水平还不高,自耕农较多,占田制均田制能够一再推行。只有在相当多的农民都能占有土地的情况下,他们才有能力提供不问土地、财产多少而只问户、丁、口的赋税。……从唐代后期实行两税开始,一直到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不断发生税制改革,而历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按亩征收的田税和按财产征收的赋税越来越重要,按口、按丁、按户征收的赋税越来越退居次要地位。”他强调地主土地所有制对田赋制度变化的影响,指出:“既然赋税的征收是地租的再分配,那么赋税制度的演变就必然随着土地关系的演变而亦步亦趋地前进。”“唐中叶以后,均田制最终破坏,地主土地所有制从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职役从一般徭役中分离出来,由土地所有者负担,宋代里正、衙前的盛行,明代粮长制的盛行,都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在研究中,有关春秋战国“初税亩”、“作丘赋”等赋税改革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唐朝租庸调制与均田制的关系,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地等重大改革的土地关系背景等问题的成果较多,争论不少。如在关于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讨论中,多数人赞同“初税亩”意味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只是对“税”的性质众说纷纭(注:参见《中国古代史分期五十年》下编4章3节。)。关于租庸调与均田制的关系,一般认为租庸调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到50年代,围绕这一见解曾发生争论。先是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的研究》(《历史研究》1954.4)提出均田制只是“一纸空文”,租庸调法和均田制之间“并无何等连带关系”的观点。1955年,《历史研究》第5期发表韩国磐《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岑仲勉《租庸调与均田有无关系》、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等三篇讨论文章。韩、岑二文从不同角度论证了租庸调法是建基于均田制度之上的。胡文虽不赞成邓文认为均田制没有实行的观点,但在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关系这一论题上支持邓说。他认为虽然租庸调是按丁课敛,而均田制亦是按丁授田,但不能据此便肯定二者是完全一致的,是由受田丁纳租庸调的。此后,认为租庸调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看法得到学界较多的认同,但在表述上或有不同。如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三册(人民,1965)认为:“租庸调法所规定的每丁负担数是以天下每一丁男都受田一百亩为假设依据的。”1995年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二分册提出新见,认为分析租庸调与均田制的关系时,“应该把租庸调分别开来看待,租庸调实际上是由两类不同的税收组成,其中租调是一类,庸是一类。租调的基础是均田制,庸的基础是劳动力,即丁。”她从宽乡与狭乡的租调率不同、调与土地的关系、租调制的历史等三个方面肯定了均田制为租调制的基础。庸既是丁役的代役费,自是与均田制无关。90年代前后,王毓铨对明朝赋役与土地所有制、人身依附的关系提出自己的见解。其《纳粮也是当差》(《史学史研究》1989.1)认为中国古代的税粮不是一个公民向其国家缴纳所得税,而是一个人身隶属于或依附于帝王的编户民服事其君父的封建义务,所以纳粮也是当差。其《明朝的配户当差制》 (《中国史研究》1991.1)与《户役田述略》(《明史研究》1991.1)从户役制的特点,役户恒产获得的形式,说明不同的田地与各自不同的差役合为一体,田地因而获得了当差人户的身份(役籍),及当差人的封建超经济强制的义务。这两篇文章旨在强调明代土地制度的国有性质,认为编户不具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从而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土地自由买卖的观点提出异议。
还应指出,在五六十年代,中国史学展开的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孰主孰次的讨论中,曾就中国古代田赋性质提出“地租与课税是否合一”的命题,引起争论。在主张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学者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地租和课税的合一是亚洲各国封建社会的特点,如侯外庐《马克思列宁主义论封建制和古代东方的封建主义》所论(注:见《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42、44页。)。另一种主张还应具体分析,如韩国磐《关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几点意见》(《新建设》1960.5)认为,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的论点,封建社会国家的赋税是由地租直接分化出来的,是地租的一个部分,二者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的,但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直接生产者交与地主的是地租,从地租划分出来的一部分作为国税交与封建国家的是赋税。因此,农民交与地主的是地租的本来形态,地主交与国家的是地主阶级对地租的再分配。真正占有自己耕地的自耕农,向国家交纳的也是赋税。这种赋税总是受到地租法则的制约。由此可见,将地租和赋税截然分开是不对的,将两者混为一谈也是错误的。而主张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学者关于地租与课税的关系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马克思指出地租和课税合并在一起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标志。中国古代自井田制破坏后,地租和课税就截然分开了。农民向地主交纳的是地租,而自耕农和地主向封建国家交纳的则是赋税。不过,均田制下农民向国家交纳的贡赋既是地租,也是课税,所以均田制下的农民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注:参见华山《关于我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一些意见》,《光明日报》1960年2月4日。)。另一种可以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 (三联,1979)一书为代表。该书主张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古代社会占主导地位,可是在论赋税与地租的关系时,其第二编第四章《地租、赋税与地价》指出:“地租是封建社会剩余劳动的主要表现形式,赋税是集中化的地租,二者是既相区别则又相联系的。赋税基本上是属于地租范畴之剩余劳动。”“事实上,赋税的征收与分配方式都取决于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关系。赋税的占有是社会剩余产品的再分配,它使经济领域中的分配关系大大地复杂化了。”他认为“自耕农缴纳的赋税也具有集中化的地租的性质。”
关于中国古代的商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就有学者着手研究。例如,一般认为宋代商品经济有了空前发展,其重要标志之一是宋朝首次确立了一套系统的商税征收制度,高额的城乡商税收入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那么,商税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关系如何认识?束世澂《论北宋资本主义关系底产生》(《华东师大学报》1956.3)试图由北宋商税总额推算出全国贸易总额,认为宋代商品经济已发展到了很高的程度。蒙文通《从宋代的商税和城市看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历史研究》1961.4)则根据商税务的分布和坊场钱的征课办法,商税分布所反映的商品流转情况等方面,认为宋代商税反映出当时不存在着大规模商品流转,商品交换一般只在狭小的区域内进行,宋代仍然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对此,王瑞明《关于宋代的商税问题》 (《光明日报》1961.10.25)认为商税额的高低并不能反映商品流通规模大小,流转的商品并非都须经过纳税的程序。这些不同意见反映了论证方法的差异。郭正忠《商税、斗称、宋代市场——宋代市场小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2)认为,考虑商税与市场贸易额时,若按“市场商品流通量=商税总额÷商税征收率”计算,则宋代市场商品流通量相当于政府商税收入额的20倍,这样对宋代商品流通量的计算就不免偏高,引起诸多问题;若按“市场商品零售额=商税岁额÷商税额占商品零售额比例”计算,虽然较前一种计算方式合理,但又忽略了政府实施的商税征收率则这一重要因素。这两种方法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商税与社会经济的联系,还包括商税与“重农抑商”、与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关系问题。如孟昭信《封建政权摧残和压制了资本主义萌芽》(《史学集刊》1982.2)指出:明清时期从中央到地方推行抑商政策,不仅对商业和手工业课以重税,而且经常进行额外勒索,这严重阻碍了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手工作坊向手工工场的发展和转化。80年代以来,随着当代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和实施,中国史学更加注重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角度研究宋代以来的商税问题。如漆侠《宋代经济史》对全国商税在三万贯上下的城市做了统计,认为宋朝虽然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但已经形成了较大的地方市场和区域市场。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涉及对北宋“旧额”商税的考证与统计,并由此对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做出判断。
重大赋役制度改革与社会变革的联系,除宋代王安石变法、明代张居正改革一直受人瞩目之外,清代雍正帝的赋役制度改革,也是重要课题,庄吉发《清世宗与赋役制度的改革》(台北学生书局,1985)等做了较全面的阐述。
4.赋役制度与等级制度、阶级关系、社会集团
赋役制度体现的是国家与编户齐民的分配关系,而中国古代存在着多个等级,不同等级身份在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的地位有明显差异。那么,各个历史时期国家征调赋役时对不同的社会等级或社会集团如何加以区别?哪些人是主要的纳税应役者?他们的实际负担状况及社会影响如何?这些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在传统史学中已受到相当的关注,凝聚成的焦点是呼吁“赋役均平”和抨击“赋役不均”。而50年代以来的中国史学中,由于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和研究农民战争史,人们更加注意从阶级关系、阶级矛盾的角度加以研究,使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中蕴含的政治内容进一步凸显并丰富起来。下面以等级制度和阶级关系笼罩下的特权优免与特定人户的纳税应役的研究成果为例加以介绍。
特权优免赋役以及特定人户的纳税应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战国秦西汉时期,皇帝赐予的爵级高低是社会地位高低的一种标志,同时也是能否法定免役的依据。与此同时,政府还针对特定的一些社会等级如贵族、高级官吏等予以“复除”(优免赋税或徭役)照顾。1956年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一文对汉代的“复”与“买复”已有所论述。其后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对复除制度列有专题论述。此外研究秦汉军功爵的论著一般有所涉及。关于唐代两税法下的身份性特权免役,韩国磐《科举制和衣冠户》(《厦门大学学报》1965.2)做了开拓性研究。该文首次揭示“衣冠户”是唐中叶以来科举制中进士科出身者的专称,享有唐朝给予的轻税和免役的特权,并进而指出衣冠户凭依特权,不仅本户不差不科,而且接受财贿,包庇非衣冠户的富人逃避差科。张泽咸《唐代的衣冠户和形势户》(《中华文史论丛》1980.3,上海古籍)对此问题继续探讨,认为与衣冠户出现的同时或稍早,出现了形势户,包括诸色杂有职掌的吏职和各地有权势的有力人户,他们本身虽然没有免除差役的特权,但实际并不出差科,是宋代形势户的前身。宋代官户和形势户的赋役优免权利问题,80年代以来的研究值得称述。如尹敬坊《关于宋代的形势户问题》(《北京师院学报》1980.4)对宋代“形势户”中的品官之家、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这两种人户在封建结构中所占的地位及其所享受的特权,分别做了论述。对当时法律上被列为“形势户”的书手、保正、耆户长这一类乡役户的地位,也做了说明,认为这一类人户名实不符,在当时也是“受害户”。朱家源等《宋朝的官户》(《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1982)对宋朝合法给予官户的税役减免项目和时间范围做了分析,认为官户所得到的明文规定的合法税役减免实际上非常有限,因此主要是通过各种非法途径隐产逃税,并将一部分赋税负担转嫁到贫下户身上。殷崇浩《宋代官户免役的演变和品官“限田”》(《中国史研究》1984.2)对以往关于品官限田的说法做了分析,认为只有限田均役之说比较接近实际。李幹《元代经济史稿》第十章第六节“赋税的实际负担者是劳苦大众”对特权阶层的赋役优免有专论。明清的官绅赋役优免及其社会影响长期受到重视。40年代,吴晗写有《论绅权》(《时与文》3卷1期,1948)、《再论绅权》(《时与文》3卷9期,1948)、《明代的新仕宦阶级,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关系及其生活》(1943年作,发表于《明史研究论丛》5辑)等文,揭露乡绅即乡官和绅衿(举贡生员)作恶乡里的行径,包括“隐庇县役,靠损小民。”80年代后,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化。伍丹弋《明代徭役的优免》(《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3)、《明代绅衿地主的发展》(《明史研究论丛》2辑,江苏古籍,1984)分别论述徭役优免与绅衿地主势力发展的关系。张显清《明代缙绅地主浅论》 (《中国史研究》1984.2)认为明朝法定的赋役优免权,是这个特殊阶层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彭雨新《明清赋役改革与官绅地主阶层的逆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1)指出明清赋役改革是在削弱官绅阶级优免特权的进程中逐步向前发展的。廖心一《明代松江举加耗法之争与身份地主的发展》(《明史研究论丛》4辑,江苏古籍,1991)通过分析加耗法之争,从加耗者身份的改变、土地占有和田赋分配的状况、保护私租理论的提出和朝廷对加耗法之争的态度几个方面,对松江府乡绅势力在嘉靖朝的发展与影响做了有说服力的个案研究。经君健《试论清代等级制度》(《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1982)指出,清代官僚和缙衿是法典承认的两种特权等级,他们的特权主要表现在法律和赋役优免两大方面。赋役优免权在顺、康、雍、乾各朝虽曾几度缩小和限制,但始终是存在的。僧侣是否享有赋役优免权,逐渐引起讨论。一般看法以为唐代僧侣可以免税免役,如1957年金毓黻《从榆林窟壁画耕作图谈到唐代寺院经济》(《考古学报》1957.2)认为:“唐代无论前期或后期,都以寺观为逃税避役之所。”“逃税避役”这种用语比较模糊,是法定特权还是非法现象,不易理解。谢重光《略论唐代寺院、僧尼免赋特权的逐步丧失》(《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1)认为两税法前虽然寺院僧尼免纳租庸调的特权还被视为理所当然,但已有对寺院征敛资课、户税、杂徭等现象;两税法下寺院、僧尼须纳正税,但仍有避役特权。曹旅宁《元代寺院僧尼的赋役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3)认为元代寺院与世俗土地所有者一样,都必须负担国家赋税。
特定人户的纳税应役是非常复杂的历史现象,在魏晋南北朝、元朝和明朝尤其突出。这些特定人户有时就是特定的社会等级或阶层,有时则只是因赋役负担的不同而划分的户籍,与社会等级无关,因而必须具体分析。魏晋南北朝等级最为纷繁,同时存在名目繁多的特定人户,如士家、客、门生、义故、部曲、军户、吏、幹、伎作户等。关于他们的社会身份地位及赋役负担问题,自30年代即有研究成果问世。如鞠清远《两晋南北朝的客、门生、故吏、义附、部曲》(《食货》2卷12期,1935)、《三国时代的“客”》(《食货》3卷4期,1936)初步分析了该时期“客”、门生等含义及其身份地位的变化,指出有些变化与荫庇课役有关。何兹全《三国时期的三种领民》(《食货》1卷11期,1935)分别论述州郡领民、屯田客和军户的赋役负担与身份地位。武仙卿《南北朝色役考》(《食货》5卷8、10期,1936)分析南北朝各种特定人丁所承担的种种名目的特种徭役。李源澄《两晋南朝之军户及补兵》(《史学季刊》1卷2期,1941)论述军户的地位和负担。50年代,唐长孺《晋书赵至传中所见的曹魏士家制度》(《魏晋南北朝史论丛》)是研究魏晋士家制度的代表作,作者透过《晋书·赵至传》等记载,具体揭示曹魏士家制度的严酷、士家地位的低贱。80年代,有关研究继续深入。一般认为,魏晋的“士”指士兵,士兵及其家庭称为士家,士家子弟世代当兵,婚配只能限于同类,寡妇甚至由政府抑配。陈玉屏《三国士家制度商榷》(《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2.4)、《秦汉曹魏初期兵士社会地位的变迁》(同上刊,1983.4)、《曹魏两晋兵户身份的卑贱化》(同上刊,1985.1)等文则对士家制度的一般见解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把曹魏士家一开始就视为特殊的阶层是一种误解,士家的地位无论在法定意义上或实际社会生活中,都不低于郡县民和屯田民。只是从魏文帝开始,兵户身份才朝着卑贱化方向发展。到东晋其社会地位急剧下降,近乎奴婢的地位。唐长孺《魏晋南北朝的客和部曲》(《魏晋南北朝史拾遗》,中华,1983)指出国家出于维护特权等级的经济利益的目的,曾以法律形式规定客和部曲的私属地位,同时为稳定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人丁,又对私属做出限制,因而与豪强地主发生争夺役使对象的斗争,从而揭示当时的一种特殊现象,即以逃亡者组成的“佃客”、“佃家”一方面对封建主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另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并不稳固。程应镠《释“幹”》(《中华文史论丛》1979.3)、韩国磐《南朝的门生义故》(《社会科学战线》1980.2)、柯友根《南朝部曲初探》 (《中国经济史论文集》,福建人民,1981)、李春润《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幹》(《中华文史论丛》1981.3)、曹文柱《略论东晋南朝时期的“吏”民》(《北京师院学报》1982.4)、严耀中《魏晋南北朝“佃客”辨》(《中国史研究》1984.3)、朱大渭《北魏军户制的衰落》 (《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3)等,对特定人户的社会地位与赋役负担做出各具特色的论述。户等户类即所谓诸色户计之多,是元代社会的一个特点。诸色户计的赋税负担及其社会地位,同样在30年代就有人注意,如鞠清远《元代系官匠户研究》(《食货》1卷9期,1935)引用丰富的资料全面探讨了元代系官匠户的地位、待遇、工作形式等问题。这一方面研究的重大进展,还是在80年代以后。华山《元代赋役制度考略》(《宋史论集》,齐鲁书社,1982)对元代各种户类的赋役义务做出具体分析,指出元代享有免税权(指地税)者有军户、站户、匠户、弓手、公使人、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人。前三种人是法律上有一定限度的免税权的,因为他们负担特定任务,需要一定的费用,这种免役实际上只是政府给他们的一部分抵偿。真正享有免税特权的是后四种宗教师。免役权在法律上只有边远军人和大都至上都间的站户,其他一切诸色户计皆有当役义务。李景林《元代的工匠》(《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81.5)列举丰富史料论证了中央政府所属工匠的地位,对工匠的管理,匠户的户籍和负担等状况。陈高华《元代户等制略论》(《中国史研究》1979.1)用丰富的资料证实元代存在着按资产划分等的户等制,并考察民户等与各种赋役的关系。他的《论元代军户》(《元史论丛》1辑,1982)、《论元代的站户》(《元史论丛》2辑,1983)对元代各种军户、站户的管理,军户、站户的负担等做出更为全面的论述。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元史论丛》2辑,中华,1983)包括对元代分封制下的五户丝户、投下民户的社会地位和赋役负担的研究。高树林《元代民户研究》(《河北大学学报》1993.2)、《元朝匠户户计研究》(《河北学刊》1993.5)对元代诸色户计中的民户和匠户的构成、管理、赋役负担等也分别做了探讨。关于明代工匠、军户的应役,陈诗启《明代的工匠制度》(《历史研究》1955.6)区分明代官手工业三个不同系统,论述工匠的服役时间、服役地点和待遇的不同。王毓铨《明代的军户》(《历史研究》1959.8)指出军户是民人之中被强制签配以供应军差的特定人户,他们有专门的户籍,“役皆永充”,对皇帝有浓厚的封建人身隶属。彭超《从两份档案材料看明代徽州的军户》(《明史研究论丛》5辑,江苏古籍,1991)根据清理明代徽州契约所见的两份资料,叙述“民有定籍”与“役皆永充”、勾补、逃亡与追补等问题。
上述成果足以说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既是经济史的一个专题,也是社会史的一个专题,中国古代编户齐民的纳税应役是丰富多彩的生动社会画卷,应该用不同的笔法加以再现和剖析。
5.赋役制度的区域性研究
中国古代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政治状况存在差别,这种差别必然反映到赋役制度的规定和实施之中。因此,采用比较方法,做区域研究,是赋役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层面。在20世纪,明代江南重赋是较早受到重视的区域性问题。传统见解把明代江南田赋之重归因于政治斗争,即《明史》所谓明太祖怒苏松各府为张士诚守,为泄愤报复而籍没豪族富民之田为官田,按私租数额征其税。1935年梁方仲《近代田赋史中的一种奇异制度及其原因》 (《大公报》1935.2.22《史地周刊》23期)对明代“东南田赋之重”的赋额做了考订,指出苏、松、常、嘉、湖“这五府田赋之重,殊不一致;苏为最重,松次之,嘉、湖次之,常又次之。各府之中,各县田赋之重也不一致。”并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官田之多及该地区经济较优越。50年代以来,对这一问题的讨论逐渐增多。王仲荦《明代苏松嘉湖四府租额和江南纺织业》(《文史哲》1951.2)从江南纺织业发达的经济现象出发,解释江南重赋的原因,认为超额的田赋,就是变相的布缕之征。周良霄《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历史研究》1957.10)认为所谓的重赋根本不存在,造成这一假象的根源在于该地区存在着大量官田,因而使赋税数字同其他地区相比显得要高,但在实际负担上并非如此。明代地主阶级对“重赋”大加渲染和批评,实则是要使官田变成民田,以利于他们的兼并。吴缉华《论明史食货志载太祖迁怒与苏松重赋》(台湾《中国学报》1967年6辑)、《论明代税粮重心之地域及其重税之由来》(《史语所集刊》1968年38本)否定了“太祖迁怒”的传统看法,认为是唐宋以来历代延续积累下来的问题。其《论明代前期税粮重心之减税背景及影响》(《史语所集刊》1969年39本下)具体分析了对苏松等地赋税的减免及其对社会经济和明代财政的影响。60年代前后李剑农出版的三部经济史稿,对汉代“特殊地区之特殊赋税”、元代江南与中原税制的不同、明代江南重赋等地区性差异都有概括的论述。70年代末以来,特别是在90年代,赋役制度的区域性研究新篇纷呈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6辑,中华,1979)订正了《元史·食货志》的许多矛盾错误之处,对南北地区的税粮制度做了全面叙述,指出北方地税和丁税是以不同户计为征收对象的,而南方的税粮征收则是以田亩为对象的。李幹《元代社会经济史稿》第十章论田赋制度时,鉴于南北方经济发展具有不平衡的历史,加上“蒙古灭金时,北方地区经历了长时期的战乱。元朝灭宋,基本上保存了原有的制度,这就更增加了南方和北方的差异。边疆各民族地区也有各自的特点。”因而就元代北方、江南与边疆的税制分别加以叙述。唐朝前期中原地区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赋税制度区别,以往鲜有专论。李锦绣《唐前期“轻税”制度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1)及后来出版的《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分册,结合吐鲁番出土文书,首次详论唐前期存在的“轻税”制度,指出“轻税”系蕃胡内附者及岭南诸州纳米者所纳之税,是唐前期对内附外族及边远地区所采取的特殊税收政策。她认为岭南税米是国税,有上供部分,这种税米不是户税,而是按户等折租,每户纳米6斗,相当于租粟1石,较中原地区每丁2石的租粟为轻,故称轻税。同时,她还说明了“夷獠半输”、“蕃胡内附者税银、羊”,也是唐前期不同于华夏税收的“轻税”,较普通百姓所纳的租庸调为轻。这种轻税作为与租庸调并列的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税收,一直持续到安史乱前。并指出对轻税的财政意义和政治意义,应该给予必要的重视。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 (河南大学,1992)第五章以“二税额与结构之不同”、“力役之分布”为题,对宋代赋役制度的地区性差异做了阐述。明代江南地区重赋这一特殊现象长期延续的原因,它与明初的社会经济状况、政治形势的关系等问题继续引起热烈讨论。林金树连续发表《试论明代苏松二府的重赋问题》 (《明史研究论丛》1辑,江苏古籍,1982)、《简论明皇朝保护江南重赋区的若干重要政策》(《明史研究》1993.3)、《明清江南重赋问题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3)等文表达己见。韦庆远《明初“江南赋税畸重”原因辨析》(《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诸问题》,福建人民,1989)进一步放宽视角,从明王朝建国前后的形势,朱元璋与陈友谅、张士诚三方的矛盾斗争关系,江南赋税制度的历史渊源等方面,说明明初江南赋税畸重乃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与全国政局有着密切的关系。唐文基《明代江南重赋问题和国有官田的私有化》(《明史研究论丛》4辑,江苏人民,1991)论述明代江南土地负担的逐步加重及其原因,明朝政府为减少逋赋而采取的改科、牵耗和折纳等措施,及国有官田的私有化。樊树志《明代江南官田与重赋之面面观》(《明史研究论丛》4辑)认为江南官田实为私田,对官田重赋做计量分析,指出政府征收的是税粮而不是官租,强调重赋是江南经济高水平发展的必然结果。诸葛计《从一篇碑文谈到明代农民的徭役负担》(《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1982)一文,研读《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中收录的万历三十九年《无锡县均田碑》,就东南地区的沉重徭役、官僚缙衿的合法免役、庶民地主的隐田避役和农民众多沉重的徭役状况做了具体分析。关于明代其他地区的赋役研究,有陈支平《福建赋役的特点》 (《中国古代史论丛》1981.2,福建人民)分析明代福建里甲、均徭、驿传、机兵四差负担的沉重情况,以及福建地方政府调整赋役政策与江南等地的不同之处。田培栋《论明代北方五省的赋役负担》(《首都师大学报》1995.4)通过对北方五省的赋税、徭役、兵役的深入考察,指出该地区赋役总的负担量大大超过了江南,导致百姓大量流亡,阶级矛盾激化,不断发生反赋税斗争和农民起义。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1997)是一部视角独特的区域性研究的重要著作。作者将制度史与区域史、经济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笔触深入到基层社会,通过研究明初制定的里甲制度和赋役制度在广东地区的实施情况以及后来的演变,考察王朝制度与现实的社会变迁、经济发展、文化演变过程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关于清代赋役的地区性研究,如王金香等《试论清代山西“摊丁入地”的几个问题》(《中国农史》1996.3)指出山西“摊丁入地”历时一个半世纪,原因在于山西自然条件恶劣,将丁银摊入地亩,农民难以承受。贫苦农民不愿代田少而银多的商人输纳,故长期地丁分征。
以上概述的只是研究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的几个重要角度或层面。事实上,20世纪中国史学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的内涵和外延的研究角度和剖析层面,还要丰富得多。如赋役负担与人口问题,赋役蠲免与社会经济,国家与特定社会集团、社会群体争夺纳税应役对象的矛盾与斗争,国家赋役政策的调整或改革与阶级矛盾变化,农民的赋役负担与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的阶段性特点,等等,都有众多成果值得称述。例如,关于国家如何运用赋役政策的经济杠杆和政治杠杆作用去调节社会经济和社会矛盾,传统史学已经颇加注意,对轻徭薄赋政策、赋役蠲免等多有记载。20世纪对这方面的研究具有时代的特色,即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探讨不同阶级的受益情况,将研究引向深入。对于轻徭薄赋政策的原因和作用,在60年代的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热潮中,人们曾对如何评价汉初、唐初、明初、清初的轻徭薄赋政策发生争论,有些学者归因于农民战争的作用,称之为统治阶级被迫采取的让步政策;有些则加以批判,认为从长远来看是对农民起义的反攻倒算。这种针锋相对的意见,反映了对哪个阶级从轻徭薄赋政策中受益较多的不同认识。蠲免赋役也是中国古代统治者常用的调整生产关系的临时性手段,其中灾免的经济属性最明显。对灾免赋役,较早是从荒政的角度加以研究,30年代邓云特的《中国救荒史》为代表著作。唐朝首次对灾免赋役的标准、程序做出法律规定,其具体实施状况如何,陈明光《略论唐代赋税的“损免”》(《中国农史》1995.1)有较系统的论述。清代蠲免地丁钱粮为历代之最,因此相关研究成果较多。张海瀛《论清代前期的奖励垦荒和蠲免田赋》(《晋阳学刊》1980.1)评论蠲免田赋在顺、康、乾三朝的作用,认为总的趋势是积极作用不断减少,消极作用日益增加,到乾隆时,蠲免田赋只是业主受惠,已逐渐演化为封建国家与私人地主之间瓜分地租的一种形式,尤其到其晚期,随着地主经济的膨胀和吏治的腐败,积极作用基本消失。曹月堂《谈康熙朝的钱粮蠲免》 (《南开史学》1982.1)认为,这一时期的钱粮蠲免缓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不过,由于制度与条件的制约,穷苦小民受益有多大甚可怀疑。罗仓、范金民《清前期苏松地区钱粮蠲免述论》(《中国农史》1991.2)通过对清前期苏松地区钱粮蠲免的考察,认为清前期该地区额定赋税负担超过了人民的实际负担能力,蠲免实际上只是对重赋的补偿。它不过是调整了封建国家与农业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产品分配比例,与无地少地的佃农关系不大。对蠲免是否惠及小民,不少学者提出异议,胡春帆等《试论清前期的蠲免政策》(《清史研究集》3集,四川人民,1984)认为清前期的蠲免已超出前代单纯救荒的范围,地主、自耕农甚至佃农都得到了实惠。常建华《乾隆朝蠲免钱粮问题试探》(《南开史学》1984.2)指出,乾隆朝蠲免的特点是普免钱漕,是乾隆为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统治秩序的一项策略,大量自耕农、半自耕农也是受益者。徐建青《清代康乾时期江苏省的蠲免》(《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4)以计量的方法,计算出该省康乾两朝的普免、灾蠲、欠免的数量之和平均约占其赋税总额的20%-30%。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1990)对清代灾免赋税的制度规定和实施状况有系统的论述。
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做更多的成果介绍和评论,但以上所述,足以说明20世纪中国史学通过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已经向人们展示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丰富内涵和多层外延,并在取得累累硕果的同时,留下广阔的思考空间。
三 展望与思考
20世纪的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虽然取得划时代的突破和空前的丰硕成果,但这一专门史的研究任务仍远未完成。我们认为,除了继续花大力气发掘和利用新资料之外,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值得强调:
1.进一步加强理论运用和理性思辨
实践证明,理论运用的成功与否直接制约史学研究成果的价值大小,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也不能例外。就这一专门史的世纪发展历程来看,理论运用和理性思辨仍须进一步加强。例如,现有研究已经涉及如何正确区分和运用“赋税”与“地租”这两个概念的争论。前已说明,“赋税”指的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体现国家同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而“地租”则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收入,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因土地所有制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注:于光远主编《经济大辞典》,63页。)可知赋税所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应该比地租所体现的广泛得多。因此,我们认为以往所谓“租税合一”、“课税合一”的命题值得做理论上的再认识。若把赋税等同于地租,会妨碍我们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所体现的国家与不同社会集团、社会成员的分配关系做出恰当的具体分析。再如,以往的论著常用“剥削”、“封建剥削”等词语概括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性质,这实际上是不规范或者说是不科学的表述,更多的是出于阶级义愤,而非科学理性。我们认为,赋税既然如同马克思所表述的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而国家的存在又有其历史合理性,这就赋予古代国家课征赋税的某种正当性和必要性。换言之,纳税应役即使是在中国古代也是编户齐民应该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如果以“剥削”一语以蔽之,否定古代国家征税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必将割断古代国家税收与近代、现代国家税收之间的历史联系,从而无法解释近现代国家税收的正当性。如果我们能用理性的眼光,肯定古代国家征税调役的一定正当性,在此前提下,我们的研究将面对这样的一些新问题: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哪些是合理的必要的内容?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力水平下,赋役征调数量的合理度在哪里?国家对经济地位不同的各阶级、各社会集团如何确定其赋役负担才相对合理?中国古代王朝对赋税和力役的使用哪些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哪些是糜耗民力,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等等。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论及赋役制度变迁与农民赋役负担时往往强调“封建剥削不断加重”,也是一种非理性思辨的表现。历代农民的赋役负担相对于其生产收入究竟占多大的比重,需要做艰苦细致的计量分析。有些外国学者的研究认为中国古代的田赋税率是较轻的,这与我们以往的看法颇有抵牾。要说明这一问题,有赖于科学的实证研究,不宜做笼统或简单的定性结论。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将使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的研究更符合历史唯物主义,更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再如,对商税与“重农抑商”的关系,乃至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资本主义萌芽的关系等,分析不宜简单化。一般来说,中国古代政府征收商税带有强烈的财政意图,而“重农抑商”则是一种调整部门经济结构的经济政策,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根据我们的初步研究,商鞅变法中课征高额商税的确是其“重农抑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自西汉以降,国家是否课征商税往往与“重农抑商”政策无关,更多的是出于财政考虑(注:参见陈明光《财政考虑与汉代所谓重农抑商政策》,《东南学术》1999年4期。),所以有些论著把课征商税作为“重农抑商”的一种证据有简单之嫌。不同历史时期政府征收商税的意图及其对商品经济的影响,有待进一步具体分析。
2.继续加强量化分析
量化研究,自50年代以来就受人注意,取得不少进展。例如,关于汉代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的田租与算赋的负担比例是多少,多有文章加以计算。胡如雷《论唐代农产品与手工业品的比价及其变动》(《光明日报》1963.12.3)通过探讨唐代安史之乱前后农产品与手工业品的比价变动,分析农民的租庸调三者负担孰重问题,富有特色。此外,历代计税客体有计丁、计户、计亩等变化,它们的税负程度如何比较,对农民生活的影响如何,如何通过宋代商税征收额估算商品流通量,等等,都取得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不少歧见。我们认为,赋役制度既然是一种分配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一种数量关系,只有继续加强量化分析,才可望对中国古代国家征调赋役的合理程度、赋役负担与社会生产力、赋役负担与人民生活等重大问题做细致深入的分析。不过,由于量化分析涉及的指数较多,如亩积、亩产量、物价、度量衡、生活指数等,历代多有变化,必须持谨慎态度,尽可能根据当时的生活实际选取恰当的数据。
3.继续拓宽研究视角,丰富研究手段
例如,中国古代的纳税应役是活生生的社会行为,牵涉城乡千家万户,但以往的研究较多地关注制度条文本身和官府公文,较少揭示纳税应役的具体场景,特别是乡村基层社会的实际状况。今后这方面的进展,一是寄希望于相关资料的发现,二是要转换视角、更新方法。在写作本文时,我们饶有兴味地读到这方面的几篇佳作。如何高济《南宋的税收制度与揽户》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诸问题》,福建人民,1989)一文,它论述了南宋两税的各个征纳环节,包括纳税通知的发放、税户的输纳过程、完税凭证的给付、揽户出现的原因与影响等,展示了南宋征收两税的不少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场景。自清中叶后,在江苏、浙江、广东等南方省份,出现了由祠堂族长出面征收赋役的情况,叶显恩等《关于清中叶后珠江三角洲豪族的赋役征收问题》(《清史研究通讯》1985.2)利用广东族谱材料,对此做了很好的论述。刘志伟的专著,已述在前。这些论著虽然为数尚少,却说明今后如能进一步借助社会史的理论和方法,加强对中国古代乡村基层社会纳税应役情况的研究,特别是对宋代以来宗族、家族在赋役编派的作用与影响的研究,必将使赋役制度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集团、社会群体、社会成员的分配关系更加生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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