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人权理论与实践对资产阶级的全面超越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论中国共产党人权理论与实践对资产阶级的全面超越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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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人权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把资产阶级人权绝对化、神圣化,当做“不可逾越”的教条,是违背社会生活和人类思想发展的辩证法的。近代中国人权运动历史经验表明,只有超越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的局限,中国人民才能赢得人权;“超越”是中国人权运动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人权理论、纲领、模式等方面。全面超越了资产阶级,赢得了中国人权史上的最高成就,并继续朝着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前进。

多少年来,西方某些政界人物和学者,不断重复着一个谎言:中国共产党不讲人权,不重视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把人权问题说成是中国“不可逾越”的壁垒。由此,在国际社会的交往和活动中,他们一再对中国进行指责和刁难。然而,谎言改写不了历史、掩盖不了现实,而只能说明他们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了解十分贫乏。

中国共产党从一成立,就对中国人权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它当做中国革命总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赢得和发展人民大众的人权,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运动,既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权运动合乎逻辑的发展,又是中国人权运动的新飞跃、新纪元。尽管中国现在还是发展中国家,在争取、维护和发展人权的实践中。也有过种种失误,中国人权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但从整体上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运动是最高类型和水准的人权运动,不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已全面超越资产阶级人权。

一 人权理论的超越

近代人权概念和人权理论,是由西方资产阶级首先提出的。资产阶级为确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地位,在反对中世纪神权、君权、贵族地主与世袭特权的斗争中,举起了人权这面旗帜,提出:人天生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权利: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不可剥夺和出让的;当这种权利受到统治者的破坏时,人们有权推翻其统治,恢复自己的天赋人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资产阶级人权论对比传统的封建专制意识,无疑是一种全新观念,是对人们思想的一次大解放,发挥了动员人们起来进行反封建斗争的巨大威力。

但是,人权并非西方资产阶级的“专利”资产阶级人权论决不是不可逾越的极限。人类思想史的发展告诉我们,任何一种观念、一种思想理论,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随社会生活实践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把某种观念、某种思想理论绝对化、神圣化、凝固化,当做不可逾越的教条,是违背社会生活和人类思想发展的状证法的,是极为荒谬的。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社会生活与实践的反映,必然随这个时代的结束而变得陈腐过时,必然要被新的人权观念和理论所超越和取代。在资产阶级人权论之后,产生了空想社会主义人权论,其后又产生了马克思主义科学人权论。

在中国,最早从西方借来人权观念的,是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在其所著《大同书》中提出:要“大明天赋人权之义”。继改良派之后,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更以卢梭的《民约论》、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为依据,大讲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鼓吹要使“人人都在天赋之权利可享”,包括人身、财产安全和言论、思想、出版自由及参政权等,革命就是要解除政治对人们束缚,恢复天赋之平等自由权利。

近代中国人权运动的先行者们为人权而斗争的愿望是忠诚的,历程也是可歌可泣的。谭嗣同悲呼“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最后为谋人权而慷慨捐躯。孙中山立誓“谋四万万人之福祉”,不屈不挠地奋斗一生,可谓鞠躬尽瘁。然而,他们都失败了,都没有能解决中国人权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受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只是搬用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论,而不能突破和超越它。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是微弱的,政治上是软弱的,反映到思想上则是肤浅的。改良派对西方人权论缺乏了解和研究,只是赁借一些报刊、书籍介绍的二手材料,他们在维新变法中更多地求助于庸俗进化论。孙中山虽以非凡的气魄提出了三民主义人权观,但对中国封建思想、文化、传统缺乏全面深入的批判,三民主义人权观并未从根本上超越西方人权论的框套,比较粗糙和浅薄,到辛亥革命结束时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严密的体系。

人权运动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权理论的水平和人权运动的水平及运动的结局是紧密联系着的。不突破西方人权观念的樊篱,不超越其人权理论的局限,是不可能解决中国人权问题的,更谈不上中国人权的发展。超越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论,是近代中国人权运动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这一历史任务是通过中国共产党人的艰辛努力和创造性工作实现的。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人权论,领导人民推翻了三大敌人的统治,消除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国家,解决了旧中国历代政府不可解决的穿衣吃饭问题,正继续朝着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迈进。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实现对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的超越,是因为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最先进最革命的无产阶级为阶级基础。这种超越决不只是枝节上的突破,而是从概念到原理的整个体系的超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理论体系的世界观基础方面。资产阶级人权论建立在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基础上,它离开社会生产方式而以上帝、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根源;否认人权的具体性,否认权利的发展变化,宣称资产阶级人权是最完美的、至高无上的人权。因而它是一种封闭的僵化的思想体系,是反科学的,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的人权理论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确认人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产物把人权从云雾中拉回到了尘世界;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权力与义务、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辩证统一的。因而这种人权理论,是社会生活实践紧密联系的开放和发展的科学思想体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第二,在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关系方面。资产阶级人权是以理论和实际相脱离为特征的,讲的是一套,行的又是另外一套。他们以自由权为借口来奴役广大工人;以安全权为借口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以经营自由、贸易自由为幌子掠夺殖民地的财富,以保护人权为借口发动侵略战争;以人权为大棒肆意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主权利益。在他们那里,人权成了特权、强权、霸权的代名词。资产阶级人权论和广大劳动人民享受权利的实际是脱节的。就连空想社会主义者也已经看到;和以往启蒙学者的华美约言比起来,“理性的胜利”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竟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讽刺画。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人权理论与实际的统一,从不作无原则的虚浮许诺,总是从不同时期的具体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口号和要求;从不把人权理论停留在口头上、表面上,而是十分注重实践,坚持为人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的保障。因而,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论和广大人民的实际是统一的,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是一致。

第三,在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方面,资产阶级出于自身的需要,也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因而能够把自己的人权打扮成普遍人权,并以普遍人权的代表者自居。实际上,资产阶级人权是利己主义的权利;资产阶级人权论的全部目的在于论证其一己私利的合理性。它从一提出就具有两面性:既有反封建特权的一面,又有确立金钱特权的一面;既有符合劳动人民反封建压迫要求的一面,又有阻止劳动人民反抗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的一面。中国共产党的人失权论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我们一贯认为。人民是国家民族的主体,因而也是享受人权的主体,我们首先关注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人权,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宗旨,贯串于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之中。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江泽民也指出:“保障多数人的利益,是我们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我们从不以抽象的普遍人权代表者自居,我们的人权却从根本上超越了资产阶级人权的狭隘性,是真正意义的人权。

以上三个方面的超越表明,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论与资产阶级人权论,代表了两个不同时代的发展水平,我们的人权理论是资产阶级望尘莫及的。

二 人权纲领和奋斗目标的超越

人权纲领是一面旗帜,是判断人权运动水准的界碑。能否从各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制定科学的人权纲领,确定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是能否充分动员群众赢得人权的关键。

近代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对外没有民族独立,在内部没有民主自由。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联合压迫,是近代中国社会不能进步、人民贫穷落后的总根源,是人权问题的症结。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是中国人权运动打击的首要对象。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赢得国家民族的独立,恢复其主权国家地位;推翻封建势力的统治,实现国家的统一和人民民主,是近代中国社会民展,也是中国人权运动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什么民主、自由、人权、生存、发展,都是一句空话,反帝反封建的紧密结合、争人权与争独立和主权的紧密结合,是中国人权运动的基本特点之一。能否实现“结合”,超越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空洞说教,是衡量人权运动水平的客观尺度。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和近代人权运动的先行者们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

对于反帝救亡与争取民主、自由、人权的关系问题,中国人权运动的先行者们虽然逐步认识到了帝国主义列强要瓜分和灭亡中国,但同时又对帝国主义抱有种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资产阶级改良派对帝国主义践踏中国人权的罪行,停留在一般性议论上,缺乏具体有力的揭露和批判,在维新变法的过程中也没有采取任何反帝的实际措施和步骤。资产阶级革命派虽较之改良派前进了一大步,明确提出了“民族主义”的口号,认为要使中华民族存在于东亚大陆,解除外忧日迫、瓜分豆剖的危机,只有奋起反抗,去争取民族的独立与平等。但同时又常常企求帝国主义的“友谊”和援助,幻想帝国主义放弃对中国的侵略,支持中国独立。在武昌起义后成立南京监时政府时,为换取帝国主义的承认和支持,他们曾表示承认清王朝与列强签订的卖国条约,直至条约期满为止。在1924年孙中山重新解释三民主义之前,“民族主义”主要是反对清王朝的种族统治,建立汉族人当权的政府,而不是要把中华民族从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奴役下解放出来,摆脱半殖民地的地位,争取民族的独立自主,总之,从资产阶级改良派到革命派,都是离开反帝、反殖民主义抽象谈民主、自由、人权,脱离中国的具体实际,自然谈不上什么结果。

在反封建专制方面,近代人权运动的先行者们,同样表现出极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没有提出明确的纲领和斗争目标,跳不出西文资产阶级空洞口号的框套。就资产阶级改良派而言,本身就是一批刚刚从封建士大夫营垒中分化来的人物,头脑中保留着浓厚的封建主义思想。他们只反对君主个人专制,并不根本否定封建制度;他们主张“兴民权”、“定宪法”、“开国会”,只是谋求资产阶级的参政权,并非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更非兴劳动大众之人权,以致后来堕落成保皇派,而站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对立面。资产阶级革命派虽然没有改良派那么多的封建性,但同样没有明确的反封建纲领。在1924年孙中山重新解释三民主义之前,民权主义只是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国,重复“自由、平等、博爱”的空泛口号;民生主义只有“平均地权”的抽象概念,并没有与农民土地要求联系起来。南京临时政府并没有发布过执行“平均地权”的命令,在它发布的30多条政策法令中,涉及农民的只有一条关于免除民国元年以前应交而未交的地丁和正杂钱粮,根本不能触动农村的封建剥削关系。皇室、贵族、地主的土地在保护么有财产口号下被保护下来。而封建制度不推倒,人权就只能是天方夜谭。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总结近代人权运动的经验教训,分析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解决中国人权问题的科学政治纲领,即1922年第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一)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立国内和平;(二)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三)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然后再进行“第二步奋斗”,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社会”。这个纲领抛弃以往人权运动的虚幻言辞,精炼而又科学地阐明了人权与政权、人权与主权、人权与社会制度的关系,为中国人民指明了解决人权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真正的民主共和国,并进而转入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它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中国人权状况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反映了中国人权问题的本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规律。

人权与政权是紧密相连的。人权是一定社会生产方式或经济关系在制度上、政治上或法律上的表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人权的根本属性是它的阶级性。人们应有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能否变为实际权利,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需要。对中国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来说,只在进行革命、推翻依附于帝国主义的地主买办阶级的政权,“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才能获得并发展自己的人权。

人权与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对于一个国家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谈不上权利。而要求得生存权,必须先求得国家民族的独立,国家独立是保障生存权的前提。国家若不能独立,民族若不能自主自决,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就无人权可言。半殖民地的中国,形式上是主权国家,实际上受帝国主义列强操纵控制,当权者本身只是帝国主义的工具和傀儡,劳动人民的生存权、自决权、平等权、发展权全系乌有。

人权与社会制度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社会主义制度才是实现中国人民人权的根本社会形式和保证,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全面彻底实现人权。中国近代人权运动的实践一再表明,走资本主义道路是不可能解决中国人权问题的。近代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国革命所处的时代特点,决定了中国不可能走上独立发展的资本主义道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只是一种幻想。只有进行以社会主义为前途的人民大革命,才能赢得国家独立、民族自主、人民自由。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消除不平等的根源,才能为广大人民获得同等人权提供前提和保障。

在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对资产阶级人权纲领和目标的跨越,是毋庸置疑的。尤其需要重视的是,1992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讲话和同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又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的概括,同对也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级保障和发展人权的奋斗目标和纲领。它将使我国人民的生存权不致受到动乱或其他灾难的威胁,使我国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发展具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保障。这个纲领不仅把资产阶级人权纲领远远抛在后头,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论的新发展。

三 人权保障制度和实施政策的超越

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通用的人权模式。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状况不同。对人权的认识及其实施必然各不相同。因此,如何解决人权、如何发展和保障人权,运用何种政策和制度,只能由各国人民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解决。超越国界、背离各国民族的特点和传统,把某种模式和标准强加于人,或照抄搬别国的模式,都是行不通的。近代中国人权运动的经验教训一再证明了这一点。唯有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超越资产阶级人权模式,提出了一系列为中国人民喜闻乐见、与中国人民休戚相关的、独具特色的人权新概念、新模式,表现出伟大的求实和创造精神,赢得了巨大成就。

1.在保障人权的根本政治制度方面:资产阶级改良派主要是照搬外国的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革命派则主要搬运议会制、三权分立。尽管孙中山已经看到三权分立的缺陷,提出“主权宪法”,主张增加考试、监察二权,以避免官吏盲从滥选、任用私人、官吏缺乏监督等政治腐败散漫现象的发生。但从总体上说,并没有突破三权分立的框套。不论是君主立宪还是议会制、三权分立。在中国都不可能真正实行,而必然破产。中国共产党总结以往和自己领导的人权运动的经验,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中国人民争取和维护自己人权的适当政治形式。人民民主专政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充分反映了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阶级状况和阶级结构的特点,它不同于一般形式的无产阶级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类型;它是真正的多数人的民主,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爱国者,都是国家的主人;它十分明白地表明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对人民实行民主,只对少数人民的敌人专政。

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主要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对原选举单位和选民负责,并可依法随时撤换。各级国家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根本标志,也是我国公民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根本保证。尽管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本质上优于资产阶级议会制。

2.在政党制度方面:资产阶级革命派曾经幻想在中国搞西方的多党政治。民初年间大大小小涌现出300多个政党,都想在政治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1912年秋,由原同盟会联合其他团体组成的国民党,在国会选举中曾取得压倒性胜利。国民党喜出望外,准备在中国真正实现多党政治,组织内阁。但袁世凯恼羞成怒,于1913年3月派人刺杀了国民党的重要人物宋教仁,接着又调兵遣将,镇压了孙中山领导的“二次革命”,于是多党政治被扼杀在摇篮之中。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西方资产阶级的多党政治,在中国没有政治和物质方面的基础,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及其政党,不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是十分软弱的。而且西方执政的两党或多党,都是资产阶级的政党,只是侧重代表资产阶级不同财团的利益而已,与实现多数人的人权是两码事。中国的阶级和阶层结构状况,人口之多,可以设想如果搞多党轮流执政,必将导致政治纷争无休止,社会长期动荡不定,也就谈不上人民大众的人权,世界上已不止一个国家提供了这种反面经验。中国共产党正是基于中国的历史发展的具体国情,既不搞西方的多党政治,也不搞某些国家的一党专政,而创造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保障各社会阶层、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都能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制度,是西方多党政治无法比拟的。

在我国,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有着长期合作的历史。建国以后,各民主党派在法律上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的平等权利,并有很大发展。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既不是在朝党与在野党的关系,更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而是有着共同政治目标和根本利益的亲密友党关系,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民主党派人士有的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有的被推荐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发挥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团结群众的作用,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3.在民族自治制度方面:在民族问题与人权的关系上,西方资产阶级是民族压迫的实施者,是民族民主革命的对象。他们一旦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不仅对外侵略别国、别民族。而且对内残酷压迫本民族人民,特别是压迫国内少数民族。中国资产阶级在处理国内各民族的关系上,改良派基本上没有涉及,革命派则存在大汉族主义偏向。孙中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才在其民族主义中增加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新内容。中国共产党则自成立以来,一贯坚持以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作为对待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尊重各民族的自治权,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早在中共二大宣言中,就强调“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新中国成立后,为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自己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它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作为我们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为解决少数民族权利问题进行长期探索的独具特色的重大成果,它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充分照顾到各民族的特点,调动了他们当家作主、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增进了各民族的团结,维护了国家的安定,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是对资产阶级民族压迫政策的根本否定,而且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处理民族问题与人权关系的理论的重大发展。当今世界某些国家和地区动荡不安、流血冲突不止,人权遭践踏,而我国政局稳定、民族团结和睦,两相对比,充分显示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这一伟大创造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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