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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库尔·奥尔森所著的《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胀与社会僵化》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分利集团理论的创立。这一理论不仅在国外学术界立即引起广泛兴趣,而且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也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关注。
一、什么是“分利集团”
要了解分利集团理论,必须弄清“分利集团”概念。奥尔森认为,分利集团是指在社会总的利益格局中,为本集团获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额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利益共同体。分利集团与一般利益集团概念不完全相同。一般利益集团是指那些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共同构成的集团组织。它既可以为增加社会总利益而努力,也可以仅仅为争得社会总利益中尽可能多而大的份额而努力。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利益集团才称作分利集团。
那么,这些分利集团的存在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滞胀与社会发展及国家兴衰到底起什么作用呢?其理论逻辑如下:
分利集团对经济增长率的提高起阻挠作用。社会上大部分分利集团其目的都不在于为社会创造更多的总收入,而在于重新分配和占有国民收入,这必将降低全社会的生产效率和总产出。首先,分利集团的扩大会加剧本身的垄断化程度。奥尔森认为,当分利集团发展到相当规模时,它必然采取利己而排他性的政策,并企图垄断一切,以防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分利,甚至有时还希望本集团贡献较小的成员退出本集团,以便增加余下这部分成员的利益。奥尔森称这种分利集团是经济意义上的卡特尔,即那些在市场中采取共同行动而组织起来的个人或集团,包括行业协会、工会、贸易协会或寡头密谋组织等。其次,分利集团会延缓新技术的应用,阻碍资源的重新配置。奥尔森认为,这种特殊利益集团常常不愿接受甚至阻挠技术变革,因为重大技术进步会改变分利集团间的相对地位,甚至导致某些分利集团瓦解。即使它们接受了新技术和新生产条件,它们仍将会阻挠资源的重新分配,比如通过院外集团或称压力集团(即它们派往议会通过院外游说活动争取立法、进而争取本集团更大利益的组织)去保障破产企业,阻碍资源流向劳动生产率更高的地方。这也必然会降低经济增长率。
分利集团干扰社会政治秩序,危害社会公平。首先,奥尔森认为,分利集团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过多追求,必将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为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一部分人(分利集团成员)的分配收益增加意味着另一部分人收益的减少。这种对再分配问题的追求使社会生活减少了对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终极关怀,导致不同收益群体之间的心理失衡加大,进而导致人民之间产生抱怨、不解甚至敌视,正常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就动摇了。其次,不同分利集团为了获取本集团的最大利益,也必然引发政治上的冲突。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的院外活动向政府施加影响,将会导致政府决策迟缓,政策多变。再次,分利集团的扩大还会使社会更有利于最适应该环境的人(一般当然是获益更多的富人),更不利于社会弱势群体(一般指天赋较低的人、弱者和贫者)利益的保护,社会不平等问题由此产生了。于是,当分利集团的地位越益重要,分配问题尤为突出时,政治上的分歧将不断加剧,进而导致政治选择多变、政局不稳和社会失控。
二、分利集团理论的独到之处
分利集团理论很有其独到和深刻之处,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这一理论一经提出便对经济学界、政治学界、社会学界和历史学界等产生了广泛影响。首先,分利集团理论揭示了集团中的个人行为和利益总格局中集团行为常为人忽视的一般特征和规律。西方传统集团理论一般认为,集团会在必要时采取共同行动以逐步实现它们的共同目标。一些阶级斗争理论的基点也是如此,认为每一阶段成员都会为共同利益而采取集团行动。分利集团理论得出的结论刚好相反。奥尔森说:“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因为集团中任何个人为共同利益作出的牺牲,其收益必须由集团中的所有人分享,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只能从中获取极小部分的利益,这就会出现付出劳动者与不劳而获者的不平等现象,所以集团行为就不可能发生。除非集团较小,个人收益成本为大,或有选择性刺激机制如奖惩措施等,才会有集团行为。奥尔森进一步认为,集团与集团之间也都具有分利性,因为在社会总的利益格局中,每一集团都不会为增加总利益而自愿付出成本与代价,它们唯一的企图就是占有和分割更大的利益份额。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分利集团理论是对传统集团理论和阶级理论的一种超越。其次,分利集团理论解释历史发展规律具有新颖独到之处。奥尔森作为一位擅长实施研究的学者特别看重这一点,他认为:“只有能够确切地说服大量的各种历史现象的理论,才是真正令人信服的理论”。他运用分利集团理论分析了大量的历史现象,如日德的崛起、大英帝国的衰落等,并由此提出了自己的“乱—治”的发展模式。他还进一步分析了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的分利集团与国家兴衰的关系,如南非的种族分利集团、印度的种性等级分利集团和小型集团在不发达国家政策中的影响问题等等。再次,这一理论运用其发现的集体行运的逻辑及推论,专门分析分利集团对国家兴衰的负面影响,系统论证了社会发展中的主要障碍因素。奥尔森认为,只要注意消除分利集团这一主要障碍,社会自然就会较顺利地发展。这一理论虽没有明确指出社会发展的主动力源,但仍对我们有极大的启发意义,有利于我们多角度地深入思考社会发展的动力问题。
三、透视中国分利集团
那么,根据这一理论,当前我国到底有无分利集团呢?对此学术界认识不一。但笔者的看法却是肯定的。因为,学术界只不过是对这些利益集团的称谓不一,有的称特殊利益群体、特殊利益阶层,有的称暴富群体、新生利益阶级等,而对其本质上的认识大体是一致的。笔者认为,这即使不是完全意义的奥尔森所称的分利集团,起码也有分利集团的某些特征。因此,将上述称谓统一为分利集团,便于我们更深入地进行学术研究和实践矫正。
从微观上界定我国业已存在的分利集团,大致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权力资本集团。在组织和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政府权力无可避免地介入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权力资源化和寻租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处于要害权力部门和位置的官员,大搞权钱交易,经过资本原始积累构成权力资本,权力资本集团由此产生。准官员群体,如国有银行中一些掌握信贷大权而获利的官员和国有企业中一些“穷了寺庙”的“富方丈”,以及通过官员及准官员手中的批条而暴富的群体,都可以归入此类。其共同特征都是通过权力这个媒介而攫取的非法高额收益。第二类是社会豪富集团。个别靠非法经营起家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少数公有企业的承包人和买主,收取非法高额出场费或投机钻营的文艺界明星、穴头,少数新生的洋买办,一些以文谋私的知识界暴发户以及股市、期货、房地产领域由于“黑箱操作”形成的暴发户,等等,似均可归入这一类。因为上述群体是在社会转型期中大钻体制或政策间隙,不是通过诚实劳动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和非常态的再分配途径而攫取的高额收益。
这两种类型的分利集团,是由体制转型时期特殊条件和环境滋生的,其财产来源和财富规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有些学者专门从不同角度进行间接推演和估算,认为上述豪富人数已达300万人,个别作者认为这个数字的2倍或3倍也可能保守。这两个集团的成员分布较广,遍及各经济领域,触角还深入到政界、文艺界、文教界和科技界。尽管他们占总人口比重较少,分布又散,但都是具有共同物质利益的集合,称他们是较完全意义上的分利集团应该是恰当的。
分利集团的存在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微观意义上的分利集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干扰尤为巨大。它不是新生产力的代表,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相反是公共资产和社会财富的掠夺者和侵吞者,而且还将以自身的惯性继续攫取社会更大的利益份额,对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起阻挠和破坏作用;它得益于经济体制改革,又是深化市场取向改革的最主要威胁,严重阻碍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它瓦解社会公有制,腐蚀人民政权,发展下去会动摇社会主义的根基;它扰乱社会分配关系,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自己享受改革的成果,认人民群众承受改革的代价,它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社风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遏制分利集团的分利性扩张,解决各种分利集团带来的危害,最根本的出路还在于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要进一步深化,着力于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全国性的选择性竞争机制,打破地区、行业封锁,根治各种形态的保护主义、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上的自由竞争。政治体制改革要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真正落实民主监督制度,用权力来制约权力,迫使权力尽快退出市场,促进政治上公正和平等;更新和完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消除人们在政府、权力、利益、公正、正义等观念上的认识误区,加强意识形态中的利他性、增利性意识的地位,增强各方的全局观念和共同利益观念,建立民主、平等、公正、法治、道德等观念和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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