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犯罪预防控制模式的反思与重构_社会管理论文

我国社区犯罪预防控制模式的反思与重构_社会管理论文

我国社区犯罪防控模式的反思及重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防控论文,重构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纵观我国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发展、变化过程,几乎可以说它一直都是围绕地方行政管理这个核心要素构建和运行的。尽管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改革,与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及运行具有直接关系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取得了与时俱进的发展和变化,但从总体上分析,由于我国仍处在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转型时期,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也因此而会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仍带有比较明显的转型期烙印。事实上,我国现行的社区犯罪防控体制一直建立在传统的国家或政府管理及社会管理的理论基础之上,由此所决定,社区犯罪防控一直被视作政府通过警察系统对国内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的一种严密控制和操纵,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及运行的最典型的模式作为这种理解的必然产物,也只能是政府通过警察系统进行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而社区治安力量及其公共管理行为只是警察治安行政的附属性补充。其显著特点是把市场与计划、国家与公民、警察治安行政管理与社区组织治安自主治理看做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或范畴,并习惯于片面地强调该体系内各要素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统治与被统治、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不是将关注点集中于两者之间平等协商、合作和制约关系的营造、巩固和发展。也即是说,它是一种以警察全盘负责为特征的“统治”机制推动的社区治安行政管理过程。然而,伴随着我国及国际社会发展和犯罪变化的进程,这种社区犯罪防控体系逐渐暴露出其固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区犯罪防控实践表明,这一体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不适应性偏差——集中体现为难以真正构建行之有效的社区治安生态经济模式,容易在不正确的“管理”概念指导下形成与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实质不相一致的政治过程偏好及选择并导致社区犯罪防控过程的随意性、盲目性、形式化和低效率。欲从根本上修正这些偏差,根治社区犯罪防控过程的随意性、盲目性、形式化和低效率,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探讨、构建新的社区犯罪防控理论,并以此为指导对我国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结构和运行模式进行理性的反思和科学的重构。

作为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及运行的一种新的理论基础,治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它是一种主张“不再是监督,而是合同包工;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由国家进行分配,而是国家只负责管理;不再是行政部门的管理,而是根据市场原则管理”的公共管理新理论。(注:参见[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2期。)根据这种新的国家及社会管理理论,“社区犯罪防控”是一个比警察治安行政管理更宽泛的概念,它是指参与犯罪防控的社区成员以政府或警察的治安行政管理为主导,以社区公共管理组织的治安自治为基础,在法制框架内经过协调互动实现共同的社区犯罪防控目标的过程。其实质是社区内必须相互依赖的犯罪防控组织和个体之间为达成共同的目标而在知识、技术、资源等方面结成互补关系,并以此为基础降低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互动成本、克服本位壁垒、取得最大效益的社区治安网络或者社区治安共同体。该共同体与传统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更加强调社区犯罪防控的多元主体与共同的利益和目标整合、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整合、现实行为与未来发展整合、决策与执行整合、治理过程与治理结果整合、治安权利与治安责任整合、收益与投入整合、形式与实质整合、互动与指导整合、低成本与高效益(特别是社区犯罪防控的增值效益)整合等。在犯罪防控的科学理论层面,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作为社区治安共同体的典型形态是在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协同论等软科学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社会治安科学一体化。在犯罪防控的具体实践层面,社区犯罪防控体系诸参与要素间的本质联系集中体现为它们在犯罪防控网络运行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治理生产链、产品链、创新链和增值链。(注:参见王均平:《社区治安群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基于上述思考,本文对我国现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及运行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结构和运行模式问题进行了理性反思和重构设计。

一、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结构分析

(一)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逻辑结构

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基本逻辑结构是:社区公众的犯罪防控需求通过有组织的社区治安市场营造和有序运作而得到满足或一定程度的满足,并通过社区公众的犯罪防控需求的实现过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培育“治安社区”和“治安人”。

社区公众的犯罪防控需求是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及运行的最基本、最持久也是最强有力的内驱力。它不仅决定着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决定着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建设的基本方向以及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其运行过程的基本特征、取向和政治、经济、文化偏好。社区公众的犯罪防控需求也因此而构成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及运行的内生性逻辑起点。

培育“治安社区”和“治安人”是社区公众的犯罪防控需求通过有组织的社区治安市场营造和有序运作得以实现和满足的最集中的体现,而形成“治安社区”和“治安人”则是社区公众的犯罪防控需求得到实现或满足的根本标志。由此而论,培育并形成“治安社区”和“治安人”也就无可否认地构成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及运行的逻辑终点。

社区治安市场与社区经济市场不同,它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共安全市场,是以政府、警察管理为主导,以社区公共管理为主体,以国家公共安全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区治安制度为基本依据,以社区所在地域和所管辖事务为治理对象的自然边界,以围绕社区犯罪防控为中心构建社区公共服务一体化体系为基本内容,以形成良好的社区治安局面和强劲的社区治安可持续发展状态为根本目标的社区建设和管理。从这个意义上分析,社区治安市场是社区犯罪防控过程中,由社区公众的犯罪防控需求到培育并形成“治安社区”和“治安人”的最基本的逻辑通路,或者是联结、沟通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及运行的逻辑起点与逻辑终点的纽带。

(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层次结构

构建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层次结构,就是要以社区犯罪防控目标为核心,以该目标体系的运行规律为基本的逻辑线索,围绕社区犯罪防控的总目标和分目标,整合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各参与要素,使之居于不同的层、级,共同构成社区治安网络结构。

第一层次是通过使用高新技术,改变社区犯罪防控要素的组合形式,提高社区犯罪防控的效率及社区治安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提高社区公众对本社区内违法犯罪的免疫力和对本社区所遭受的“外侵”性违法犯罪的抵御力(预防、发现、警示、对抗、处置等能力),使社区形成犯罪防控的技术网络。

第二层次是通过调整社区服务体系的产业结构(包括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大力推行社区治安先行或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准入及运营的治安因素一票否决制度(而不是作为治安治理对象的社区单位的“一把手”一票否决制度),正确认识和科学处理社区犯罪防控过程中的政治与经济、立场与利益、态度与需求、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确保社区治安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管理,使各种社区服务中都蕴涵着适度的治安要素,形成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区治安市场。

第三层次是不断加快犯罪防控社区化的进程,强调社区公众治安意识的培育和提高,通过社区治安成果的积累逐步推动犯罪防控社区化的进程,确保社区治安文化的丰富和健全。在社区公共生活中,一方面要真正实现立法、司法与用法相统一,另一方面要有效地引导社区公众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并敢于、乐于、善于运用法律解决涉及权利、义务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公共选择,真正理解、认同和接受社区治安文化(实质是法治文化),并把它们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价值准则和态度,外化为社区治安行为。

(三)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时序结构

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时序结构,是指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各层次构建、运行及推进过程的先后顺序模式。与逻辑结构和层次结构不同,选择、确认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时序结构,不能只采用某一种结构模式,应视社区自身的情况即社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治安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选择和运用。

一般而言,治安基础不雄厚、治安意识较淡薄,但具有较高经济发展水平的社区,可以采取由第一层次顺次推进到第三层次的时序结构。治安基础较牢固、治安意识较浓厚,但经济欠发达的社区,可以由第三层次逆序推进到第一层次。治安资源配置水平处于两者之间的社区,则适合于采用由第二层次开始,同时推进到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时序结构模式。

(四)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空间结构

不同的社区有不同的特点。作为三种典型的社区,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和城镇社区在诸如规模、密度、人口结构、流动性、生产力发展状况、生活方式以及经济结构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使得各个社区的犯罪现象有所不同,也导致其犯罪防控模式不同。因此,在规划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空间结构时,必须由地方政府牵头,对城市、城镇和农村三类社区的犯罪防控模式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具有城乡社区犯罪防控一体化特征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空间结构。

其一,以城市这个既是经济发展的龙头又是违法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症的高发社区为中心,把它视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开创社会治安良好局面的主攻对象,以城区为重点,以近郊为依托,以远郊为屏障,以派出所、巡警、防暴警为龙头,以专业巡逻队、内保组织和保安人员为骨干,以联户联防队伍为基础,警民联动,专群结合,与“110”快速反应机制相配套,形成维护城市安定的社区犯罪防控格局。

其二,把注意的焦点对准城镇这个社会治安状况发展变化的“次敏感区”,未雨绸缪,加强管理,花大力气超前治理,建立起能够适应此类社区治安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的犯罪防控体系,并通过对城乡之间的这个联结“枢纽”的治安秩序的适度控制,促成城市和农村社区治安及其治理的良性循环。需要强调的是,在建立城镇犯罪防控体系时,既要借鉴城市的经验,又不能完全移植城市的做法,而应当充分考虑到此类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治安状况等方面的特点,建立起能用、好用和适用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

其三,密切注视农村这个相对单一、稳定的社区的结构要素和社会治安因素的发展、变化动态,强化基层组织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营造良好社区秩序与发展环境中的独特作用,联点成线、联线成网、联网成片,建立起与城市和城镇社区的犯罪防控体系接轨的农村社区犯罪防控体系。

(五)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科学化的标志

1.形成了以社区治安资源高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犯罪防控技术体系

社区犯罪防控体系诸参与要素或多元要素的一体化结构及其功能的实现需要一个由自然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技术等科学技术相互融合形成的可用、好用、实用的技术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构建及运行理念、制度及其结构确立以后,是否具备这样的技术体系以及该技术体系的完备程度及其运行的质量、可持续状态和功能发挥水平等通常会对社区犯罪防控过程和效益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其一,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科学化在技术体系构建方面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真正形成并科学地运行了“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创新体系-公安高等学校治安创新体系-社会科研机构公共安全创新体系-社区治安创新体系”一体化的社会治安创新体系。

其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科学化在技术体系构建方面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真正建立并科学地运行了全天候、立体化的社区犯罪技术防控体系。一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社区及现场监控技术或者及时采用最新的社区及现场监控技术对有关场所以及发生在这些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富有实效的全天候、无盲区监视和控制,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都不给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控留下盲区。二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信息采集、分析技术或者及时采用最新的信息采集、分析技术,建立起准确、完整、灵敏的违法犯罪信息采集-分析-咨询技术体系。三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鉴定、识别技术或者及时采用最新的鉴定、识别技术,建立起全面、安全、合法、有效、准确、迅速的鉴定、识别技术体系。

2.形成了以警察治安行政管理为主导与社区治安公共管理为主体的社区犯罪防控网络

以警察治安行政管理为主导与社区治安公共管理为主体相整合的社区犯罪防控网络,集中表现为摈弃了传统的“大警察,小治安”——即以庞大的警察体系为主体对社区违法犯罪进行专业化严密控制的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模式,创造了由政府(警察)-社区治安市场-社区治安自治组织共同组成的具有互补作用的社区治安治理体系以及以此体系为实质的“小警察,大治安”——即由警察和社区治安自治组织的多元主体对社区治安进行民主治理的社区违法犯罪防控格局;改革了警务方式和作风,将社区治安管理寓于社区服务之中;实现了警务活动进社区、司法服务进社区,社区公众治理治安的“政府(警察)-社区”互动、互补机制;既提高了警察效率和社区犯罪防控效益,又融洽了警察与社区公众的关系,体现了警察与社区公众在犯罪防控领域的良好合作关系和社区治安市场的良好发育状况。

3.形成了社区多元主体认同的、合理的社区犯罪防控“权力-责任”体系

科学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之所以由警察及其治安行政管理和社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治安自治共同组成,是因为两者在社区犯罪防控过程中具有互补作用。警察及其治安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治安自治同属社区违法、犯罪防控范畴,两者之间构成一种平行互补关系。虽然两者实行社区违法、犯罪防控的目标都是实现社区治安的可持续发展,但其在行为主体、行为依据、行为责任、行为权限、行为手段等方面却完全不同:治安行政管理的主体是警察,其治安行政管理主要采取包括政权、法律、政策、纪律等在内的强制性控制方式;而社区治安自治管理的主体是社区成员,其社区治安自治主要依赖包括思想观念、社会心理、习俗、道德、宗教、舆论等非强制性手段。警察与社区治安治理组织所代表的公共安全利益主体也不尽一致:警察是全体公民安全利益的代表,追求的是整个社会公共安全效益的最大化,并因此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可能会与社区局部利益发生冲突;社区治安自治组织作为辖区居民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代言人,通常会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沟通等方式获得政府或警察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以保证本社区居民安全利益的最大化。在社区犯罪防控过程中,充分利用自己的管理优势,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区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是社区自治组织应尽的责任,而打击违法、犯罪则属警察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由此所决定,两者之间能否形成优势互补并以此为基础共同维系社区秩序的稳定与发展,是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科学化的重要指标之一。显然,达到这一指标的一个必经途径是合理地设置能够得到社区犯罪防控诸参与主体认同的社区犯罪防控“权力-责任”以及“权利-义务”体系。

4.形成了良好的社区治安局面和社区治安可持续发展的强劲势头

根据我国公安部设置的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指标,良好的社区治安局面的基本标志是:社区公共安全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社区治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了各项指标且这些设施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拥有良好的治安环境;社区公众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得到充分的保障;社区治安市场发育良好;社区治安创新体系已经建立;社区治安文化氛围已经形成;社区治安的法律、法规、制度、纪律体系比较完备;实现了社区治安治理的低成本、高效益等。

我国现阶段的社区违法、犯罪防控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的问题是以社区为平台,建立社区自治管理系统与警察行政管理系统的共生机制,从制度上保证社区自治组织不再依附于政府或警察行政管理系统。同时,社区自治管理与政府或警察的治安行政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系统的子系统,政府或警察依法行政,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自主管理社区公共安全事务,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二、社区犯罪防控运行模式的转变

(一)由国内犯罪防控中心模式向国内犯罪防控与国际犯罪防控并重模式转变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犯罪也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其一,在犯罪内容方面呈现出由个体侵害向公众侵害发展再向国际侵害升级的趋势;其二,在犯罪主体方面呈现出由个体犯罪向群体犯罪发展再向最高级组织犯罪升级的趋势;其三,在犯罪涉及的区域方面呈现出由一国向多国发展再向全世界升级的趋势;其四,在犯罪手段方面呈现出由传统工具向现代方法发展再向尖端技术升级的趋势;其五,在犯罪结果方面呈现出由微小损失向重大损失发展再向无限损失升级的趋势。显然,要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变化了的犯罪,我国的社区犯罪防控必须实现由国内犯罪防控中心模式向国内犯罪防控与国际犯罪防控并重模式的转变。

综观现代典型形态的国际性犯罪——有组织犯罪,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具有比较显著的国际化和大本土化的特征,而且,我国和国际控制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实践也表明,如果忽视了这两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就不能应对有组织犯罪向政府、警察和公众提出的挑战。联合国一项报告显示,目前国际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许多主要机构已俨如跨国企业,它们在海外派驻长久性代表,利用海外走私网络,寻找境外合作伙伴,争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以便在加速发展其黑色经济的同时分散投资风险。(注:参见珊斯:《澳门黑道有多黑》,《广角镜月刊》1999年9月号。)这种情况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及祖国大陆都已存在。

与此同时,有组织犯罪的大本土化特征也日益明显。据有关资料显示,台湾、香港、澳门黑社会组织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开始渗入祖国大陆并在多个地区建立起紧密的黑社会关系网络。与此同时,祖国大陆的黑社会组织也积极进军港、澳、台地区。不仅如此,我国各地的黑社会组织为了从事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并与司法机关相对抗正积极策划联合统一。个别黑社会组织甚至试图策划成立全国性黑社会组织协会,他们派员四出串联,寻访高手,积极扩大势力范围。目前,已经出现了不同地、市甚至不同省份的黑社会组织联合作案并互相安排隐匿逃犯的案例。(注:参见徐永康:《遏制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镜报月刊》1999年2月号。)

因此,欲有效地根治我国的社会治安问题,提高我国社区犯罪防控的实际效能,就必须实现由国内犯罪防控中心模式向国内犯罪防控与国际犯罪防控并重模式的转变,加强我国各地公安部门的联络与合作,不断探索、完善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法制文化的对话机制,共同打击跨境与越境犯罪,加强对黑社会组织的有效监控,不断扩大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犯罪防控的合作空间和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投资欺诈、贸易欺诈、洗钱、走私、毒品以及贩卖人口等犯罪的区际防控和国际防控。

(二)由单纯的传统技术防控模式向传统技术防控与高新技术防控并重模式转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也更加狡猾凶残,逐步向职业化、智能化发展。总体而论,在现阶段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尽管传统的犯罪手段、技术还会存在,采用传统的(甚至是原始的)犯罪手段和技术来实施杀人、放火、抢劫、盗窃、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现象在违法犯罪中还会占有一定的比例,但在有组织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新型犯罪中,传统的犯罪手段和技术正在被新型的犯罪手段和技术所取代。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变化趋向有三点:一是犯罪手段的高新技术含量日趋加重,网络技术、监控及反监控技术、通讯技术、交通技术、生物技术、伪造技术、军事技术等都可能被应用于犯罪活动。二是犯罪手法的翻新会日趋普遍。三是这种现象将不再局限于国际犯罪、发达国家的犯罪和城市犯罪的范围,它将伴随犯罪国际化、大本土化、市场化和一体化的进程迅速推广到世界各个角落的犯罪现实之中。因此,在设计社区犯罪防控运行模式时必须高度重视由单纯的传统技术防控模式向传统技术防控与高新技术防控并重模式的转变。显然,要想切实有效地遏止犯罪手段日益翻新、犯罪技术不断改进的势头,适应犯罪方法、技术发展的客观需要,除了高筑犯罪防控的高新技术屏障,以比犯罪者所能够采用的方法、技术更先进的方法、技术遏制犯罪之外,别无他途。因此,第一,要迅速开发和利用司法计算机技术,使之成为防范、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第二,要加快传统犯罪防控技术的革新,建立全天候、立体化的技术防控体系,包括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现场监控技术,证据采集、固定、分析、鉴定、识别技术和防伪、识伪技术等。第三,要增加投入,发展警察科技,以新技术、新方法、新知识武装警察。第四,要建立具有高适应性的社区犯罪防控创新体系,全面探索并充分利用社区犯罪防控理论和治安管理技术,加快社区公共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第五,为了应对新型犯罪对证据调查提出的新挑战,必须深入研究并广泛运用专门的证据调查方法和技术,在不违背有关的法律规则的前提下,根据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及时地设置相应的证据调查规则和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技术结构与法制规则相匹配,并与犯罪发展的层次和水平相适应。

(三)由传统对象防控模式向传统对象防控与新领域防控并重模式转变

与犯罪发展、变化状况相适应,我国社区犯罪防控的对象和领域也将产生相应的变化,在传统的犯罪防控对象和领域依然存在的同时,政府、警察、法律、制度以及社区公众等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各样的新对象和新领域,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国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必须适时、适度地实现由传统对象防控模式向传统对象防控与新领域防控并重模式的转变。

金钱始终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命脉,也是有组织犯罪者介入政治领域最重要的手段。由于有组织犯罪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追求经济利益,所以,黑社会组织一方面要从事大规模的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及收取保护费等掠夺性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则进行一些“企业化”的犯罪活动以牟取暴利,如制造和贩卖毒品、淫秽物品、枪支等违禁品,组织卖淫、赌博以及放高利贷、插手经济纠纷等。传统的、流寇式的犯罪今后也许还会存在,但最危险的却是渗透于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有组织犯罪。

随着我国加入WTO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成员并日益活跃,市场准入扩大,投资环境改善,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明显增加,多元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对我国的冲击不断加剧,不同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间的摩擦、碰撞也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一切都可能在客观上为犯罪的形成与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新土壤、新条件和新背景。入世后,随着我国对外资需求量的进一步扩大及我国与外商合作机会的增多,跨国、跨境的经济犯罪对我国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会进一步增大。一方面,我国对外资的大量需求必然引起国际不法分子的关注,并伺机实施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体制尚不能一下子实现与国际通行的金融体制接轨,在金融监管、资信调查以及犯罪风险防控技术等方面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这些不相适应或不完全适应之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犯罪并在客观上为一些国际经济犯罪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注:参见张旭:《“入世”与犯罪的同步预防》,《光明日报》2002年3月2日。)

在网络金融领域中,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不断深化,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和结算中介的功能将逐渐弱化,网上商业活动将成为社会的主流商业模式。在网上电子商务和资金流通日益走向一体化的进程中,一方面,电子货币也会因此而不断显示其作为一般等价物所具有的诸如标准化成本最低、使用成本最低、在网上银行计算机硬盘里的保存成本最低等优势,并逐渐取代传统货币而成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支付手段;另一方面,由于电子货币的流通速度以及由其所影响的电子货币总的流通规模是由网络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而内生的决定的一个经济变量,电子货币的发行作为一个网络金融内生的市场选择过程而不是一个政府选择过程的制度安排以及它以光和电作为物质载体、以接近于光速的极限在因特网上高速流通等特点所决定,这种新的金融制度和运行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监管的成本。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管理部门仍然期望采用监管原子形态的纸币的传统手段来监管比特(byte)形态的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规模,必然会引起宏观货币政策的失效和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管理部门在数字化、网络化条件下应该适时地将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法规的制定等领域,将自己的核心职能定位于为网上在线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网上在线电子支付提供法律保障、安全保障,包括电子商务法、数字签名法、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关于金融支付、金融结算方面的法律条文的制定,为网上电子商务和电子资金流动制定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进行资格审查认证以及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对电子货币开发软件厂商执行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认证等。(注:参见黄诚、李纯安:《电子货币的本质与网络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制度创新》,《新华文摘》2000年第8期。)

(四)由对象漏洞防控模式向对象漏洞防控与主体漏洞防控并重模式转变

我国现阶段运行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它们集中体现于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设计、构建及运行的最基本的依据是防控对象可能出现的漏洞,尽管该体系必然要涉及防控主体的某些漏洞,但总体而论,后者并非社区犯罪防控体系设计和运行者关注的焦点。随着犯罪领域的更新、犯罪手段的改进、犯罪技术含量的提高,传统的对象漏洞防控模式也日益暴露出其自身固有的、难以克服的弊端,造成社区犯罪防不胜防,防控主体疲于奔命、收效甚微的被动局面。欲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确保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与犯罪发展水平相适应,就必须实现由对象漏洞防控模式向对象漏洞防控与主体漏洞防控并重模式的转变。

在文化和意识形态层面,社区防控主体漏洞中的一个最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犯罪亚文化特别是有组织犯罪亚文化和暴力文化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巨大冲击和影响。实际上,从有组织犯罪亚文化和暴力文化发展的特性及其与社会心理互动的现实水平来看,现在威胁我国社会治安的更重要的因素并不是已经具有相当规模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犯罪活动和其他暴力行为,而是有组织犯罪亚文化和暴力文化的幽灵正潜伏和游荡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全世界的传媒机构似乎都在争先恐后地为之传播大开绿灯,推波助澜;电影、电视、漫画、光碟、报纸杂志中更充斥着黑社会组织成员或暴力行为者的“英雄壮举”。即使这些传媒机构没有直接传播有组织犯罪亚文化和暴力文化的动机,但它们并未真正担负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即使这些传媒机构没有直接把问题青少年和社会边缘群体推入万劫不复的黑社会之中,但它们始终难逃应有的良心谴责。事实上,无论是公营的还是私营的传媒机构,在规划其全年的节目和具体的节目时更关心的往往是自己的商业利益。至于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社会的良好风气、媒体的历史责任等,与自己所追求的利润相比都只能“退居二线”或者说压根就是别人的事。当然,为了应付社会的责难,媒体有时也会作一点应景的文章,但与之推动的有组织犯罪及暴力文化潮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此外,有组织犯罪亚文化和暴力文化之所以具备社会发展基础,还因为某些社会亚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为之持续发展提供了资源仓储,并在客观上对有组织犯罪亚文化和暴力文化的生存、发展及其迅速而不易觉察的扩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组织犯罪亚文化和暴力文化不仅维系着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亚文化的温床不断孵化青少年犯罪团伙文化,成为青少年犯罪团伙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社会心理支撑。因此,在强调政府及警察、检察、法院等专门机构打击黑社会和惩治犯罪重要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注重社区治安文化的建设,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构建以物化形态的社区治安设施和多元主体的治安行为为外壳,以社区治安制度(包括政策、法律、法规、纪律、规章制度等)和管理机制为本体,以社区治安意识为核心的社区治安文化,大力营造社区治安文化的“绿洲”,铲除滋生有组织犯罪和暴力行为的“土壤”。

在技术和设施层面,社区犯罪防控主体漏洞的一个最新领域是政治、经济、安全等领域中广泛存在的网络漏洞。毋庸置疑,网络系统对付网络犯罪攻击能力的强弱取决于发现并及时堵塞网络安全漏洞的能力高低。由网络系统的高度复杂性所决定,网络漏洞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从网络通信平台、网络协议到网络应用服务,从操作系统、系统软件、程序设计语言到应用软件,从系统安全配置、用户操作到安全管理,从技术设计到人为因素等都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安全漏洞。尽管可以修补已发现的安全漏洞,但几乎每天都会有新的安全漏洞出现,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在不断更新的同时也在产生着新的漏洞。而且,组成网络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越多样化、异构化,存在安全漏洞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世界上现有的网络系统绝大多数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漏洞,正是由于这些漏洞的存在,才为网络犯罪者提供了网络攻击的入口。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其进行网络攻击的实质是利用被攻击网络系统自身存在的安全漏洞和其电子设备的易损性,通过使用网络命令和专用软件进入网络系统或使用强电磁脉冲武器摧毁其硬件设施。事实上,迄今为止的网络犯罪的前提都是破解被攻击网络的安全阀门并发现其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漏洞,然后采取相应的方法实施攻击。其中,污染性攻击是针对信息的质而采取的一种攻击手段。因此,防控网络犯罪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加强网络防御,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提高网络自身的安全性。显然,网络犯罪防控模式设计必须同时兼顾两个基本取向:一是发现、控制攻击者的安全漏洞,竭力阻止来自外界的入侵。二是发现、控制自身的安全漏洞,保护网络信息系统的不被入侵,保护网络免遭攻击者的干扰和破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构具有实际意义的网络犯罪防御体系。同理,如果在犯罪防控体系设计中忽视了任何一方的存在和价值,都会导致该体系防控犯罪能力的大幅度降低。

(五)由同质型主体防控模式向同质型主体防控与异质型主体防控并重模式转变

迄今为止,我国对警察的研究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论假说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假设警察与社区自治组织不同质,另一方面又假设二者同质。这样,警察在治安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履行其职能而与社区公众之间构成的沟通、互动模式就包含着一个悖论,难以自圆其说。

社区犯罪防控实践证明,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障碍是我国现阶段社区治安要素增长不足、社区治安效益缺失的根本性导因。其中一个非常突出也是积重难返的问题是社区犯罪防控活动在实际上仅仅只是集中在几个传统的权力部门和专业部门(主要是警察部门)之中,而未能植根于以“政府治安行政管理与社区治安自主管理结合”为 特征的社区治安市场和社区治安创新体系,警察机关除了自身以外,难以从其他社区力量中找到开发社区犯罪防控新产品、新方式的合作伙伴,也使得现有的社区犯罪防控体制及其实际运作在限制治安行政管理部门自身发展的同时,造成了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内其他参与要素的积极外部效应的缺失。

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中,警察根植于社区又超越于社区,拥有国家强制力和行政组织资源,其责任主要是管理社区难以管理好的治安事务。正因为如此,警察的社区犯罪控制能力在传统理念中被神化,人们将之视作全能的专家或精英群体,警察也自认为只有把社会所有的治安事务都管起来,才算得上是负责任的警察,并因此而对社会治安的一切事务实行全包全揽。其结果是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也导致了我国的社区犯罪防控难以实现“长治久安”的目标。因此,政府和社区、警察和公众、决策者和执行者都不能把社区犯罪防控看做只是警察的专业行为,更不能将之视为某些警察部门的业务活动,而应转变警察全能的观念,达成警察能力有限的共识,合理划分警察及其治安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治安自主治理之间、各级警察机关以及各种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和同级警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以使各级警察机构和社区各种自治组织都能够在社区犯罪防控中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将警察由社会治安大包大揽角色转换为单一的治安行政主体和刑事司法主体,真正处于执法、指导、裁判的位置,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总体规模小、职能集中、机构精干的“小警察”。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在犯罪防控过程中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把社区组织、治安市场能够管理或调节的事情尽量交给社区组织和治安市场去管理或调节,最大限度地调动社区组织治安自治的积极性,使各种社区组织和公众都能够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独立自主地、富有实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所谓的“大治安”。显然,这一构想既符合世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潮流,也符合马克思国家理论关于“小政府、大社会”的构想。

打破警察在社区犯罪防控领域“一统天下”之传统格局的结果之一,是社区多元群体在社区犯罪防控领域中的关系也相应地出现多样化,它集中体现于社区犯罪防控诸参与主体之间通过协调机制的作用共同进行并维系多边协商互动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或控制与被控制。可见,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有效运行过程的本质在于该体系内有差异的各成员间通过谈判协商,把他们各自所拥有的不同的社区犯罪防控资源、技能和目标融合起来,共同构成比较稳定的社区犯罪防控联合体并保持持续的良性互动。该联合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在社区犯罪防控领域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无论是谁,只要他在为社区提供公共安全服务方面获得成功,并因此而为社区公众认同、接受和支持,他便可以在相应的某个或某些社区犯罪防控领域中占据相应的领导位置,并在解决社区犯罪防控面临的某些关键问题的规划与执行过程中形成主导权。显然,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内各成员在社区犯罪防控过程中的这种领导地位和主导权的形成和确立,并不来源于传统的治安管理权的行政分割,而是通过社区治安市场的正常竞争所产生的具有更大政治合法性或民主基础的社区犯罪防控权或治安治理权的合理配置。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改变我国社区犯罪防控的传统模式——同质型主体防控模式,并实现由同质型主体防控模式向同质型主体防控与异质型主体防控并重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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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犯罪预防控制模式的反思与重构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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